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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如何保障農村農民利益

發布時間:2022-04-04 23:12:04

1. 如何保障農民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第六十三條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中國對農民的政策有哪些

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有:

1.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加強合作社人員培訓,各級財政給予經費支持。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盡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
2.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支持范圍。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對生活無著的返鄉農民工要提供臨時救助或納入農村低保。
4. 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按照著力增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的要求,繼續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加強縣鄉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資金穩定、管理規范、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
5.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調整財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對縣鄉財政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縣鄉財政基本財力保障制度。
6.積極開拓農村市場。支持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建立區域性農村商品采購聯盟,用現代流通方式建設和改造農村日用消費品流通網路,擴大「農家店」覆蓋范圍,重點提高配送率和統一結算率,改善農村消費環境。
7.完善國家扶貧戰略和政策體系。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辦法。實行新的扶貧標准,對農村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盡快穩定解決溫飽並實現脫貧致富,重點提高農村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

3. 如何看待中國現在農村和城市差距懸殊的社會保障狀況

這個是必然的,第一國家經費有限,人口眾多、第二,勞心勞力不一樣,所產生的社會價值也不同,所以享有的待遇也不同,第三,農村有耕地,而城市人口只有低保。如果沒了低保,農村起碼還能有口吃飯,那城市的窮人只能是餓死、

4. 農村土地流轉熱點三問:農民權益如何保障

從總體上看,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上平穩健康,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強行推動土地流轉,片面追求流轉規模、侵害了農民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等,決策權都在農戶,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韓俊強調,不能脫離客觀條件,人為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政績考核等行政方式推動土地流轉。即使在土地流轉客觀條件充分成熟的地方,發展農業規模經營也要注意工作方法,要通過典型示範引導,由點到面,穩步推廣。
「從根本上看,土地流轉是路徑而不是目的,不能為流轉而流轉。」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長郭曉鳴進一步談到,在土地流轉中,一方面,不能用簡單化的行政干預手段來推進,推進過程不能演變成為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土地權益的剝奪過程,更不能成為大規模製造無地農民群體的被動擠出過程。另一方面,應當更加重視保護農民的主體地位,對通過保底分紅等方式流轉土地和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新探索,給予更多關注和支持,更穩定持久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收益權。

5. 如何完善正在實施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關系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決定》明確提出擴大公共 財 政覆蓋農村范圍,並從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 扶貧開發、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部署。眾多高含金量的「實 招」, 回應了億萬農民對「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 期待,必將有效改善農村民生。但是,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上,目前仍處於法 規、 政策層面,亟待通過完善法制建設做保障。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保障是全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 分,在現階段加強農村社會保 障制度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波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國在建設「和諧 社會」和「新農村」的大環境下,農村社會保障得到了 空前的重視。但是目前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沒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當前農村 社會保障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滯後。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層次比較低,除了 《憲法》第45 條之外,並沒有形成如《社會保障法》之類的基本法,農村社會 保障制度散亂於法規政策之中。 2.執法和法律監督工作滯後。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 得社會保障在執法和監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隱患。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被佔用現象 時有發生。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監督和實施機制是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 設的必然要求。 3.城鄉保障項目差異巨大。目前我國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基本完善,而 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相當薄,呈現出比較明的城鄉二元性。 4.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分散。雖然2009 年地方政府機構進行了改革,但 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群 眾救助、五保及災害救助資金破佔用、亂用的情況依然存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 已經嚴重製約了社保事業的發展。 5.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用難。日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統籌層次較低, 大部分由縣、鄉、村統籌,要保證充足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是相當困難的。近幾 年中央加大了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但范圍還比較窄,資金水平仍然偏低, 需要進一步加強資金統籌工作。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分析 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要充分考慮到中國的特殊國情,以及制約我國 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實現「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 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農村土地保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影響分析 「國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權交給農民的同時也一並讓渡了為農民提供社會保 障的責任,農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與國家無關,一切保障都必須押在承包的土地 上。」這 是過去幾十年中國農村土地問題與農村社會保障關系的真實寫照。這 種現狀已經不符合中國當代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產 成本又大大提 高,收益減少,土地收益僅夠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 功能遠遠大於發家致富的生產功能。根據中國農村的現實情況並考慮到現實的土 地承包制度,可以在 土地保障的基礎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承認現階段土 地保障在中國農村起著重要作用的同時,通過更新與變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協調 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 盾,將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利用其生產資料功 能有效地結合起來。 (二)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問題分析 政府對農民的 社會責任。中國過去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多把農民排除在外, 即使是實行過的農村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等制度,也因為組織管理混亂,資 金監管不力等原因,造成 各部門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揮霍,農民報銷無 門,四處碰壁,最終對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擔負起對農民的社會責任,恢復農 民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責任。由於我國目前農村整體經濟發展水平還比 較低,在建設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時,政府的資金責任至關重要。目 前,我 國對農村公共設施和資源配置的安排仍然過低。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由於缺乏資金 陷入困境,農村「病無所醫、老無所養」還比較嚴重。 除了籌 集保障資金外,政府還應當注意運用國家財政更好的發揮對農村社 會保障資金運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財政可以通過編制、執行政府保障於貝鋒., 從預笄中劃撥一 部分用以維持社會保障開支,或用以彌補社會保障收支的缺口, 以保證農民社會保障待遇與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實質平等。 三、農村社會保障法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一)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制比較分析 1.以英國為代表的福利國家模式。強調社會保障「普遍性原則」,將農民 與城市居民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保障水平高:社會保障體系和管理 模式比 較完善,統一由國家專門機構負責,管理科學高效:高水平的社會福利 制度開支過大,政府財政負擔過重,從業者的稅負過重。 2.以德、法為代表 的專門制度型模式。是根據自身農業特點建立的,社會 保障體系一開始並沒有顧及農民,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迫於農業的特殊 情況而制定;保險原則與社會 原則。通過繳納保險費、國家補貼,社會共濟等 方式:將城市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分開,組織和管理方式呈現出多樣性。 3.以日本為代表的統分結合型模式。日本的社會保障一開始只是對城市居 民,後來加入農村居民,但農民的保障項目和范圍小,再到後來的統分結合使得 農民與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差距縮小;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三 級統籌:法律嚴格,體系嚴明。 (二)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分析國外社會保障發展規律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國家建立農村社會保 障制度,要充分考慮結合自身的實際國情。中國的現實國情是,城鄉二元結構將 長期存 在,城鄉一體化不可能短期實現,因此從我國實際出發,我國的農村社 會保障應該採取以專門制度型為主、統分結合型為輔,多法並行、保障水平多層 次的具有中國 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多法並行模式比較符合我國目前農村的社會實際情況,而且, 社會法本身己經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又以社會保障法為主要構成,我 國可以通過頒行多部適合農村社會實際情況的法律,與其他社會保障法律一起構 成我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對於保障水平來說,由於我國城鄉差異、地區差異都很大,很難統一實行救 濟型、福利型、社區型和保險型等模式,只能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條件的地方 可以採取福利水平高一些的模式,落後的地方可以採取救濟水平高一些的模式,總體來說, 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而言,保障水平模式是一種多層次混合模式。 四、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制的基本設想 (一)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設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完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到目前為止在我國農村已經廣泛展開,取得了一定成績,實踐 證明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狀。但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仍存在總體上籌資水平和 保障能力較 低,地區之間不平衡,收繳的經費未及時納入財政專戶、村集體墊資代繳、基金赤字或節余 率過大、困難群體未能應保盡保等問題。 完善 立法的內容有:全國人大制定一部《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障法》作為統領農村新 型合作醫療保障方面的法律,然後,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各地的《農村新 型合 作醫療資金管理條例》等的法規來規定籌資方式、賬戶模式、籌資責任及資金監管方面的問 題。各地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制定《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報銷條例》等來 規范各地的保障發放 問題。這些規定,要統一服從《農利新型合作醫療保障法》,在此法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立 法制度的規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下一位階的地方性 法規,用《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障法》 來指導各地方法規,共同構建我國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在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構建上,國家可以制定一部指導全局性的《農村養老保險法》, 然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地方性法規,共同構建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我國農村養老 保險法律制度的現行基本目標是: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 多層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的「低水平、廣覆蓋」的農村養 老保障體系。在這個法律制度構 建過程中,我們要特別注重以下問題: 1.適用對象和范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象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投保年 齡應該以參Ju 勞動並獲得一定收入為起點,並考慮年輕農村人口的職業方向。 2.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國家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養老保險制 度進行規范,JJu 大財政支持的力度。各級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規定各自的補貼比重, 對於地區經濟發展差異來說,也可以實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籌資模式。 3.實行安全高效的基金監管、運營機制。國家和各級政府要在制訂的農村養老相關法 律法規中明確養老基金的管理運作機構,加強內部監控和外部監督制度,建 立財務核算、 審計監督等工作,對違反監管制度的部門和個人要依法嚴格查處。在基金的保值運營上,可 以適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將養老基金進行適當的資本投 資。 (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設計 我國農村福利保障將主要致力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設,這是保障農民生存的最 後防 線。有必要頒布一項統領全局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來規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中 的資金籌集、保障對象、管理制度等問題,各地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 基礎上,根 據自身實際情況,頒布一些地方性法規,配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共同完善農村最低生 活保障法律制度建設。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資金的籌集。目前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往往是政府臨時撥 付,這不利於保障資金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建議今後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納入各級政府 的財政預算,保證低保資金的穩定性與可靠性。 (四)「五保」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的「五保」制度源於20 世紀50 年代,到l994 年1 月23 日,國務院頒布《農村五 保供養工作條例》,標志著五保制度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五保制度發 展到今日,遇到了一些 困難,主要在於五保經費不足和五保設施滯後。五保制度的資金主要源自農村集體經濟,但 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削弱,五保制度無法得到足夠 的資金支持。原來的五保是實行分散供 養,現在農村集體經濟基本不復存在,五保戶的保障設施得不到保證今後,應該重新完善制 定新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和《敬老院管理辦法》等新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農 村五保工作安排、明確責任主體和資金安排。對於農村五保對象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在《農 村五保供養工作條 例》中單獨列出.明確保護措施,如可以加強孤兒院的建沒,或者在未 成年人自願的基礎上,交由社會願意扶養的家庭扶養。

6. 土地利用規劃中如何才能維護農村農民利益

一、加快完善地方法規,加大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力度,明確土地產權歸屬

明確產權歸屬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前提和保障。物權法出台後,為不動產登記各方面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和保證,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先後出台了《土地調查條例》和《土地登記辦法》為土地權屬登記發證工作進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據。北京市應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盡快制定關於北京市集體土地產權登記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各類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具備的條件,指導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同時加強對以往土地登記檔案的整合和清理,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力爭在土地調查和土地登記過程中,解決權屬糾紛與爭議。

二、要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落實和強化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和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落實和強化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應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通過土地功能分區、調整土地利用結構、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分解落實耕地保護指標等各項具體措施,使規劃「落地」。同時,在制定規劃時,要充分尊重集體土地所有權,盡量吸收集體土地產權人參與,保證其知情權和參與權,從而提高土地利用規劃的科學性和可執行性。要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增強土地利用規劃的嚴肅性和執行力,嚴肅查處和妥善處理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使北京成為依法使用土地的「首善之區」。

三、要加快政策研究,解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

近年來,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農村二、三產業發展,盤活集體存量建設用地,促進農村集體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土地市場,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視集體土地流轉工作,積極探討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辦法。今後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應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充分借鑒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實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通過建立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分配製度,培育完善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盡早推進流轉工作的穩妥有序開展。

四、要探索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征地多元化補償政策,進一步確保失地農民權益

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對於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採用租、征兩種形式,對徵用的土地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對於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有權行使集體土地的處分權,沒有必要先將土地變為國有,然後再出讓給開發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徵用集體土地時,應盡可能地採用留地安置、實物補償、合作分成、土地入股等多元化的征地補償辦法,農民有了可發展用地、不動產或股權,就有可能通過自身的努力,真正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問題。

五、要加強政府對集體土地收益分配的監管

通過明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土地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完善集體成員參與集體事務的決策機制;通過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調動農民管理集體土地資產的積極性和有效性;通過規范集體經濟組織行使土地所有權的程序內容,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個別人濫用職權,隨意處置集體土地收益,侵犯集體成員利益;通過建立以政府為主、多方參與的集體土地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加強政府對集體土地收益分配的監管,使集體土地權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以保護集體成員的土地權益,保障集體經濟健康發展。

六、要研究並建立適合本地實際的土地稅費制度,調整、平衡不同區位、不同用途土地之間的利益關系

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將打破現有土地上的利益格局,因此必須認真研究並建立起適合本地實際的土地稅費制度。對城市建設等公共投入引起的集體土地增值,必須通過稅收方式進行調節和二次分配。做到既要保證集體土地產權人的收益,又要保證國家與集體之間,城鄉居民之間,不同區位、不同用途土地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通過合理的稅費調節,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切實解決因土地利用規劃導致的土地用途不同而引起的利益差異等問題。
(好好考試,小胖萬歲)

7. 在推進鄉村振興的過程中+你認為最能保障農民利益的改革是什麼

摘要 維護農民根本利益是法律確立的重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條規定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法律原則,其中第(二)項規定,「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從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村發展實踐看,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利益是改革開放的重要經驗,不論是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還是實施村民自治,還是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改革,都是農民首創精神的體現,是黨和國家在尊重農民意願基礎上的制度創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更要以農民利益為出發點,以實現共同富裕為基本目標。

8. 土地流轉害了農民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利益如何保護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大量農業人口轉移到城鎮,農村土地流轉規模不斷擴大,全國土地流轉市場呈現爆發式增長趨勢。土地流轉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是利國利民的,但因土地流轉市場的不規范,也造成了一些問題,讓農民利益受損。

3、土地確權助農民解決因土地界線模糊導致矛盾的問題

土地流轉受讓方包到地後,原來包產到各家各戶的小田小地被推成大田大地,而流轉結束後返田歸農時發現界線不明,農戶根本找不到自家的地了,因此,引發了不少矛盾。

從2013年起,我國開展了承包地確權工作,2018年我國承包地確權工作基本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解決了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為促進土地規范流轉,避免因界線模糊產生糾紛奠定了堅實基礎。

4、鼓勵農民通過承包地入股的方式分享發展紅利解決土地流轉價格低問題

土地流轉價格是農民最關注的,對於流轉價格過低而導致農民利益受損的情況,2014年11月,中辦國辦《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託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5、規定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解決土地流轉期限過長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對租賃期限,應視項目實施情況合理確定,可以採取分期租賃的辦法,但一律不得超過二輪承包剩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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