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親戚關系有哪些
1.家族長輩稱謂
(前為稱謂————後為自稱)下同
曾祖父、母——曾孫、孫女
太公翁(丈夫的曾祖父)——曾孫媳
太奶親(丈夫的曾祖母)——曾孫媳
曾伯父、母(父親的祖父的哥哥、嫂嫂)——曾侄孫、曾侄孫女
太伯翁、太姆婆(丈夫的曾伯父、母)——曾侄孫媳
曾叔祖父、母(父親的祖父的弟弟、弟媳)——曾侄孫、曾侄孫媳
太叔翁、太嬸婆(丈夫的曾叔祖父、母)——曾侄孫媳
祖父、祖母(父親的父母)——孫、孫女
祖翁、婆(丈夫的祖父、祖母)——孫媳婦
伯祖父、母(父親的伯父、母)——侄孫、侄孫女
伯祖翁、婆(丈夫的伯祖父、母)——曾孫媳
叔祖父、母(父親的叔父、母)——侄孫、侄孫女
叔祖翁(丈夫的叔祖父)——侄孫媳
嬸婆(丈夫的叔祖母)——侄孫媳
翁親、姑親(丈夫的父親、母親)——兒媳
伯父、母(父親的哥哥、嫂嫂)——侄兒、侄女
伯翁、母(丈夫的伯父、母)——侄媳
叔父、母(父親的弟弟、弟媳)——侄、侄女
堂伯、叔(同族與父同輩者)——堂侄、堂侄女
宗伯、叔(同姓與父同輩者)——宗侄、宗侄女
叔翁、嬸親(丈夫的叔父、叔母)——侄媳
2.親戚長輩稱謂
曾祖姑丈(曾祖父的姐妹父)——內曾侄孫、內曾侄孫女
曾祖姑母(曾祖父的姐妹)——曾侄孫、曾侄孫女
祖姑丈(祖父的姐妹父)——內侄孫、內侄孫女
祖姑母(祖父的姐妹)——侄孫、侄孫女
舅祖父(祖母的兄弟)——外甥孫、外甥孫女
舅祖母(祖母的兄弟的妻子)——外甥孫、外甥孫女
祖姨夫(祖母的姐妹父)——姨甥孫、姨甥孫女
祖姨母(祖母的姐妹)——姨外甥、姨外甥女
姑丈(父親的姐妹父)——內侄、內侄女
姑母(父親的姐妹)——侄、侄女
表伯、姆(父親的表兄、嫂)——表侄、表侄女
太外祖父、母(母親的祖父、母)——外曾孫、外曾孫女
外祖父、母(母親的父母)——外孫、外孫女
外伯祖、外姆婆(母親的伯父、母)——外侄孫、外侄孫女
外叔祖、外嬸婆(母親的叔父、叔母)——外侄孫、外侄孫女
舅父(母親的兄弟)——外甥、外甥女
舅母(母親的兄嫂、弟媳)——外甥、外甥女
姨丈(母親的姐妹父)——姨甥、姨甥女
姨母(母親的姐妹)——襟侄、襟侄女
太岳父、母(妻的祖父、母)——孫婿、孫女婿
太伯岳、母(妻的伯祖父、母)——侄孫婿、侄孫女婿
太叔岳、母(妻的叔祖父、母)——侄孫婿、侄孫女婿
岳父、母(妻的父母)——女婿
伯岳、母(妻的伯父、母)——侄女婿
叔岳、母(妻的叔父、母)——侄女婿
姻伯丈、姆(妻的從伯父、母)——姻家侄婿
姻叔丈、姻嬸(妻的從叔父、母)——姻家侄婿
姻伯、姆(妻的堂伯父、母)——姻家侄
姻叔、姻嬸(妻的堂叔父、母)——姻家侄
2. 親屬包括哪些人
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相關說明
親屬: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人們之間的關系。
親屬的含義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1、親屬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
2、親屬由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而產生。
3、親屬與家屬、家庭成員的區別: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員,因為和這些親屬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3. 我國規定的直系親屬包括哪些
直系親屬,即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外祖父與外孫子女等。供養親屬是指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養親屬一定是直系親屬,而直系親屬未必一定是供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