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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管理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6-09 07:42:17

⑴ 民航局下設地區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哪些

(1)貫徹執行民用航空的方針、政策及規章條例;(2)管理所轄地區的機場、民用航空器的飛行活動,按《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事故調查條例》之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的飛行事故;(3)審查、頒發或吊銷經營所轄區內航線的航空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監督外國民航企業在所轄區內的業霧活動;(4)審查、頒發或吊銷所在地區民航企業的維修人員執照;(5)管理受民航局委託管理的直屬運輸、通用航空企業。

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運行單位安全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簡稱民航空管)運行單位的安全監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風險,提高空中交通運行安全水平,保障飛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務、航空情報服務、通信導航監視服務、航空氣象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民航空管運行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則。
本規則所指的民航空管運行單位包括中國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屬的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機場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的民航空管運行部門。第三條民航空管運行單位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民航空管運行單位負責組織與實施本單位民航空管運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追究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的責任。第七條民航局鼓勵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式的推廣應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第八條民航局負責統一制定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規章和標准,制定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安全管理目標,組織實施民航空管安全審計,指導監督民航空管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監督、檢查和指導民航空管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第九條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本地區民航空管運行單位貫徹落實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准;監督檢查安全工作規劃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安全管理目標執行和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的情況,監督檢查民航空管運行單位的安全評估工作,承辦民航空管安全審計工作。第十條民航空管運行單位貫徹落實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准,落實安全工作規劃、安全管理目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實施對本單位運行狀況的經常性檢查,定期評價安全狀況,組織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統計、分析本單位的安全信息,對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制定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記錄培訓考核情況,組織實施民航空管安全評估,按規定上報本單位的安全狀況和信息。第十一條民航空管運行單位應當根據下列要求設置運行安全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超過150人(含)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
(二)從業人員少於150人的,應當按照不小於50比1的比例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少於50人的,應當至少有一名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民航空管運行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的組織與實施工作。第十二條民航空管運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運行安全管理全面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 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民航空管運行安全隱患;
(五)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六)及時、如實地報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第十三條民航空管運行單位應當倡導積極的安全文化,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民航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民航空管安全知識的宣傳,向從業人員充分告知安全風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操作規程,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第十四條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航空情報員、航空電信人員、航空氣象人員等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專業人員執照,並保持有效。
前款所述從業人員在身體不適合履行崗位職責時,應當主動向本單位報告,民航空管運行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調整工作崗位。第十五條民航空管運行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安全管理,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操作。
從業人員有義務對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議,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門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⑶ 民航局是干什麼的!

中國民用航空局簡稱民航局或CAA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其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於2008年3月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職責(一)研究並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擬定民航法律、法規草案,經批准後監督執行;推進和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工作。 (二)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實施宏觀管理;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徵候標准,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准;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編制民用航空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對民用航空器實施空中交通管理,負責空中交通管制人員的資格管理;管理民航導航通信、航行情報和航空氣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准及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審批機場總體規劃,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實施對民用機場飛行區適用性、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的行業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准和規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監督檢查防範和處置劫機、炸機預案,指導和處理非法干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對民航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組織協調重要運輸任務。 (十)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及經濟調節辦法,監測民航待業經濟效益,管理有關預算資金;審核、報批企業購買和租賃民用飛機的申請;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勞動工資政策,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勞動工資工作。 (十一)領導民航地區、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屬院校等事業單位;按規定范圍管理幹部;組織和指導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國家處理涉外民航事務,負責對外航空談判、簽約並監督實施,維護國家航空權益;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活動及涉民航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多邊活動;處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民航事務。 (十三)負責民航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⑷ 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是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氣象工作的依據。民航各級領導、全體氣象人員和使用部門均須遵照執行。凡民航氣象的各種規范、細則、手冊等均應符合本規則。第二條民用航空氣象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搜集、整理、分析氣象情報、資料,及時准確地提供飛行所需的氣象情報,為保證飛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務。第三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工作,必須貫徹「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的方針。在組織與實施氣象服務中,應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精心組織、精心觀測、精心預報。第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業務工作,接受國家氣象局的行業管理,應當立足現有條件,加強業務建設。有計劃地補充、培養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加強與國內氣象部門的聯系,大力開展技術革新和科研活動,不斷提高氣象人員的技術素質;積極引進並開發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裝備,逐步實現民用航空氣象預報方法客觀化、氣象觀測自動化和氣象情報傳遞現代化;根據國際、國內飛行需要,合理設置民航各級氣象台、站,全面規劃,明確分工,形成一個大、中、小相結合的氣象服務體系。第五條積極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和世界氣象組織以及國家之間的航空氣象技術業務活動,加強國際間的航空氣象信息交流,掌握國際航空氣象發展動向,吸收採用國外航空氣象服務的先進經驗。技術研究成果和技術標准。第六條民航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建立技術考核制度、執照管理制度和質量檢查制度。領導幹部要經常深入基層進行檢查指導,以身作則,並教育所屬人員樹立優良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作風。執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熱愛本職工作,愛護儀器設備,刻苦鑽研業務技術,不斷提高航空氣象服務質量,全心全意地為保障飛行安全服務。第二章組織領導第七條民航氣象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統籌管理全國的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劃全局的氣象業務建設;頒發統一的規章制度;制定年度的工作計劃;組織收集、研究、編譯出版國內外有關航空氣象技術文獻、資料;組織業務技術經驗交流;審報全局的氣象儀器設備的更新和器材購置計劃;組織大型、精密氣象儀器和專用電子電器的設備安裝、調試和驗收;參與檢查處理與氣象有關的重大飛行事故;參加國際航空氣象技術業務活動,承辦有關國際航空氣象業務和簽訂國際通航氣象技術服務協議;督促檢查氣象服務和氣象建設工作。
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飛行學院(以下簡稱院),負責管理所轄地區內的氣象工作。制定本地區氣象業務建設規劃;組織本地區氣象服務;擬定本地區氣象工作年度計劃和業務學習計劃;組織檢查所轄氣象中心、台、站的工作質量和技術業務考核;參與調查和處理本地區范圍內與氣象有關的飛行事故;組織收集、整理、審核、上報本地區各氣象台、站月總簿、年總簿;組織技術業務經驗交流;制定本地區有關氣象工作的補充規定;審報本地區氣象器材、物資、儀器配備計劃;組織氣象儀器設備的安裝驗收、檢查修理以及氣象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參與本地區內國際通航技術服務協議中有關氣象條款的簽訂。
三、民航氣象中心、台、站,負責組織與實施分管范圍內的氣象服務;進行氣象儀器設備的計劃申報和儲存保管、檢查維修;貫徹落實上級的工作、學習布置和頒發的規章制度;按時填報氣象台、站歷史沿革檔案,月、年報表和每月工作情況;上報氣象台、站觀測月總簿、年總簿;編寫本機場氣候志,總結技術業務經驗,提高服務質量。第八條民航氣象台、站的設置:
民航局設民航氣象中心;
地區管理局或由民航局指定的地點設民航中心氣象台;
機場設機場氣象台或氣象觀測站;
導航點根據需要設氣象觀測站。第九條民航氣象中心負責:全國重要航空天氣預報圖,每日定時編制4次;特定等壓面的高空風、高空氣溫預報圖或特定等壓面的網格點高空風、氣溫預報,每日定時編制2次;掌握國內、國際航線上重要飛行的氣象情況;收集、轉發、交換與國外飛行有關的氣象情報;答復天氣咨詢。提供所繪制的預報圖用傳真手段進行播發。

⑸ 民航總局下屬七個管理局是什麼

中國民航總局下屬七個地區管理局,分別為:華北地區管理局、東北地區管理局、華東地區管理局、華南地區管理局、西南地區管理局、西北地區管理局、新疆管理。

2008年3月23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職責以及原建設部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並負責管理國家郵政局和新組建的中國民用航空局。

(5)中國民用航空局管理的主要工作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國民航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並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擬定民航法律、法規草案,經批准後監督執行;推進和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工作。

2、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實施宏觀管理;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3、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依法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徵候標准,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

4、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准;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5、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

⑹ 民航局、航空公司、機場職責怎麼劃分

簡單來說民航局是統籌管理中國國內所有機場和航空公司 制定國家民航發展戰略,審批各項涉及民航的業務管理及指導
航空公司:簡單來說就是承運人。
機場:為各航空公司提供進出港地面客運和貨運代理服務是其主要收入來源,另外就是三產。

⑺ 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的機構職責

1、辦公室(外事辦公室、港澳台事務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
協助地區管理局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地區管理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機關的文秘、機要、保密、檔案、信訪、行政管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的外事管理與接待工作;承擔轄區內民航應急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按授權,處理轄區內涉港澳台民航事務。
2、航空安全辦公室
綜合管理轄區內的民用航空安全;組織調查處理轄區內的一般民用航空飛行事故、地面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參與轄區內重、特大運輸飛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發布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告;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發布;按規定組織轄區內安全評估工作並承辦航空安全獎懲工作;組織、指導轄區內的航空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管理研究工作;承擔地區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3、政策法規處
負責地區管理局領導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工作;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管理局各項政策、規定和合同草案的法律審查;組織並監督轄區內民航行政執法;負責轄區內行政處罰的審查和執行;負責轄區內民航各類行政執法監察員的管理;指導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法律工作;負責轄區內行業改革的有關工作,審核企業、機場聯合兼並和改制上市,受理企業、機場不公平競爭的設訴;負責轄區內以地區管理局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的管理。
4、計劃統計處(節能減排辦公室)
研究提出所轄區域民用航空發展規劃,對民用機場布局和機場、航路建設規劃以及航線開辟提出建議;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新建、改擴建、遷建等項目的前期審查;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使用政府性基金補貼項目的審核或審批及其監督工作;承辦轄區內購租航空器項目的評估工作;負責轄區內行業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及其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及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利用外資等計劃項目的管理;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收費監督和航油供油保障的有關工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的監督管理;承擔轄區內民航行業節能減排有關管理工作。
5、財務處
負責直屬單位的資產管理、資金管理和外匯額度使用管理;監督管理轄區內國家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管理及轄區內財務信息統計工作;負責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務與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情況,負責組織管理局許可權內的民航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批;負責轄區內行政性收費的監督;協助徵收政府性基金;負責地區管理局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
6、人事科教處
管理和指導地區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社會保險、培訓教育、智力引進、科技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領導幹部;負責地區管理局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公務員招錄、考核、任用、調配等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民航科技項目,協調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負責轄區內民航信息化管理以及網路與信息安全監管工作;承擔轄區內民航主體系列職稱評審相關工作,協調轄區內行業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7、運輸管理處(國防動員辦公室)
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含國際航空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對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收費的監督;審核轄區內航空運輸企業的經營許可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航空運輸企業航線及加班、包機申請;負責轄區內航空運輸地面服務、計算機訂座系統的市場准入及其監督管理;管理轄區內民用航空消費者事務,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航空運輸企業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管理轄區內民用航空國防動員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航空搶險救災工作;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客貨運輸安全以及危險品航空運輸實施監督管理。
8、通用航空處
對轄區內通用航空市場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許可管理,辦理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組織協調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通用航空搶險救災工作。
9、飛行標准處
負責實施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的運行合格審定及補充審定並進行持續監督檢查;辦理對轄區內飛行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事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人員、乘務人員的資格管理。
10、外國航空公司審定和監管處
負責規定范圍內外國和我國特別行政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其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本管理局實施運行合格審定的外航的監督檢查工作。
11、航空衛生處
監督管理轄區內的民用航空衛生工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鑒定工作並審核頒發體檢合格證;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體檢單位委任代表及民用航空體檢人員委任代表進行資格審查,並監督檢查其工作;負責對轄區內民用運輸機場的應急救護預案、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實施預案的審查,並實施監督檢查。
12、航務管理處
審核報批或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程序、運行最低標准、低能見度運行程序等各類應急程序;承辦有關飛行程序的驗證試飛、新技術應用推廣工作;負責對轄區內航務代理工作實施監管;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委任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並監督檢查其工作;按授權審查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營運人的運行控制相關文件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辦理對轄區內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事宜;負責轄區內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
13、適航維修處
審批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的航空器維修方案、可靠性方案、加改裝方案及特殊裝機設備運行要求;審核報批或批准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執管航空器的適航證、特許飛行證,並實施監督管理和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處理;審核報批或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並實施監督管理,按授權負責對承修中國注冊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國外維修單位的審查;負責轄區內維修人員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按授權負責民用航空器初始維修大綱審查的有關工作;負責轄區內航空器維修人員的資格管理。
14、適航審定處
按授權對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機載設備、材料等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和生產許可審定;頒發民用航空產品的適航指令;辦理頒發民用航空器初始標准適航證的有關事宜;負責有關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裝方案、特修方案和超手冊修理方案的工程審批工作;按授權負責航空油料及民航化學產品的適航審定;對有關委任代表進行資格管理;負責轄區內民航標准計量工作。
15、機場管理處
審核報批或批准轄區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下同)總體規劃、許可證和軍民合用機場對民用航空器開放使用的申請;對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安全運行、凈空管理、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審核報批轄區內新建民用機場的場址選址報告;負責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工程質量監督和行業驗收,對不停航施工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民航招投標管理(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管理除外);對轄區內航油企業市場准入規則執行情況和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機場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
16、空中交通管制處
負責組織對轄區內民航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報運行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管制人員和航行情報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航班時刻和空域容量等資源分配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專機、重要飛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工作;對轄區內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空域、航行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
17、通信導航監視處
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運行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行政許可管理和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承辦轄區內民航無線電管理事項;對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
18、航空氣象處
負責組織對轄區內航空氣象運行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航空氣象設施設備行政許可管理和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對轄區內航空氣象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
19、公安局
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機場的安檢、消防、治安工作;審查轄區內民用機場、航空運輸企業的安全保衛方案和預防、處置劫、炸機或其它突發事件的預案;指導組織協調相關刑事、治安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相關安全保衛、國家安全和反恐工作;指導、檢查轄區內專機警衛工作;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檢查民用機場控制區內通行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按授權,對轄區內民用機場進行航空保安審計;負責地區管理局所在省(區、市)空防安全監管及地區管理局機關的內部保衛、防火和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20、黨委辦公室(機關黨委、團委辦公室)
負責地區管理局及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承擔地區管理局及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共青團等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統戰工作。
21、工會辦公室
負責地區管理局及直屬單位的工會工作;指導轄區內民航工會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2、紀檢監察處
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實施黨內監督和行政監督,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23、離退休幹部處
組織地區管理局離退休幹部政治學習等活動;負責地區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的安排;辦理地區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統計、來信來訪等工作。

⑻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的管理,提高工程設計質量,保障機場安全、高效、有序地運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設計。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統一負責全國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管理工作。民航總局基本建設機場管理部門負責民用機場工程設計單位的審核和監督管理。第四條民用機場工程設計(以下簡稱「機場工程設計」)分為機場主體工程設計和機場配套工程設計。
機場主體工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場總體規劃設計(包括航行研究、導航設施布局及飛行程序設計);
(二)飛行區工程設計(包括土方、基礎、道面、排水、圍界、消防、凈空處理等);
(三)航路和機場的航行管制、通信、導航、氣象、目視助航工程設計;
(四)航站樓工程設計。
機場配套工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場生產、生活用房設計;
(二)供油工程設計;
(三)飛機維修工程設計;
(四)其他配套工程設計。第五條從事機場主體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和《民用機場工程設計資格分級標准》等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並取得《工程設計證書》。甲級、乙級《工程設計證書》須經民航總局審查同意後,報送建設部審定頒發;丙級證書須經民航總局審查同意後,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勘察設計主管部門審定頒發。
民航總局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持證單位進行資格復審。
從事機場配套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在其取得的工程設計證書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設計任務。第六條承擔機場工程設計的單位,不得將其設計任務分包給未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未經民航總局資格認可的設計單位,不得承擔機場主體工程設計。第七條工程設計單位所屬分支機構(分院、分公司等)獨立承擔機場工程設計的,必須單獨提出申請並取得《工程設計證書》。第八條工程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民用機場工程設計資格分級標准》,承擔與其取得的工程設計證書規定等級、范圍相適應的機場工程設計任務。機場工程設計任務超出證書等級、范圍的,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在簽訂設計合同、承擔工程設計任務前報民航總局審批同意。第九條工程設計單位不得塗改、出借、轉讓其設計證書、圖章、圖簽,未經民航總局基本建設機場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僱用本單位以外人員為其承擔機場工程設計任務。第十條承擔機場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標准及批復文件進行設計,不得擅自擴大工程規模,提高工程標准。
機場工程設計的重大修改,必須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第十一條機場工程設計由幾個單位共同承擔的,應確定一個總體設計單位。總體設計單位負責各設計單位的協調和匯總。第十二條機場工程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其設計成果不予審批或審查,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降低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四)商請發證單位吊銷《工程設計證書》。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第十三條中外設計單位合作承擔機場主體工程設計的,除遵守本規定一般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作事項由中方工程設計單位負責報民航總局審批;
(二)外方設計單位必須通過民航總局資格審查。第十四條機場工程選址、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參照本規定對機場主體工程設計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規定中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⑼ 民航總局是什麼行政級別的單位

中國民航局的行政級別是副部級,現任局長個人級別為正部級,內設機構為副廳級,各大地區分局為正廳級。

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是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設立中國民用航空局 (副部級),為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局,國民用航空局設12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為正司局級,其內設機構為正處級。民航上海、廈門安全監督管理局和青島安全運行監督辦公室為正處級,其內設機構為副處級。民航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安全監督管理局為副司局級,其內設機構為正處級。

(9)中國民用航空局管理的主要工作有哪些擴展閱讀:

民航既是主管民航事務的政府部門,又是以「中國民航(CAAC)」名義直接經營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業務的全國性企業。中國民用航空局屬國務院直屬機構。12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中國民航局機構職責:

1、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編制民航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

2、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承擔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民航事件相關工作,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3、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標准,按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4、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凈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民用航空局

⑽ 空管局屬於什麼單位

中國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簡稱民航局空管局)是民航局管理全國空中交通服務、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航空氣象、航行情報的職能機構。

中國民航空管系統現行行業管理體制為民航局空管局、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級管理。其中,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新疆七大地區空管局為民航局空管局所屬的事業單位,其機構規格相當於行政副司局級,實行企業化管理。

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空管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民航局的規章、制度、決定、指令;擬定民航空管運行管理制度、標准、程序;實施民航局制定的空域使用和空管發展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全國航班時刻和空域容量等資源分配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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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民用航空局管理的主要工作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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