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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工會是什麼地位

發布時間:2022-06-10 01:38:10

㈠ 請問目前中國的工會到底是個什麼組織

工會法律上代表的是工人的利益,但在現實生活中卻不是如此!
●工會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
工會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即指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處的位置。它主要是通過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體現出來的。我國工會的地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工會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黨通過工會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到工人群眾中去。同時,工人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通過工會反饋上來,作為黨的決策依據。工會的這種橋梁和紐帶作用是其他任何組織和團體不可代替的。第二,工會是政府的親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享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及社會事務的權利。工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利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工會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以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第三,工會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者、維護者,是協調勞動關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過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達到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和民主權利的目的。隨著我國勞動關系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地位也會越來越突出,成為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工會組織的性質
《工會法》總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這一規定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工會組織的性質,一是階級性。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代表和維護廣大職工利益的。二是群眾性,工會是職工群眾的組織,而不是政黨或其它組織,只要是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此外,作為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職工參加工會和退出工會都是自願的。

●工會的組建原則
《工會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中國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能夠從組織上切實保障會員民主權利,加強會員民主參與,傾聽會員意見和呼聲,使工會真正成為貼近會員群眾、受到會員信賴的組織。同時,工會還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建立組織體系,把廣大會員群眾緊緊團結在一起,切實承擔起歷史賦予的使命。《工會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分別規定:「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這些規定集中體現了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實行民主集中制管理的基本內容。

●工會的組織體系
工會的組織體系是指工會組織機構的層次及其相互關系。中國工會的組織體系包括:基層工會組織,地方總工會,全國和地方產業工會,全國總工會。
基層工會組織是落實工會各項任務的基層單位。《工會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地方總工會是按照我國地方行政區劃建立的,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和縣(市、旗、區)總工會三級。各級地方工會的領導機關是各級地方總工會。
目前,鄉鎮、街道企業規模不斷擴大,職工人數大量增加。《工會法》第十條第二款對此規定:「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產業工會是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在全國或者地方按照需要建立起來的。產業工會一般在全國、省、市三級建立。地方產業工會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確定。各級地方產業工會可以按照聯合制和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產業工會的全國組織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確定。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中華全國總工會是中國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指導各地方總工會和各全國產業工會開展工作,代表中國工會參加國際工會活動。

㈡ 我國工會法律地位

我國工會的法律地位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法律地位(實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稱為權利能力),指法律主體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也用以指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所處的位置,它常用來表示權利和義務的相應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會規范、習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終確認後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採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㈢ 中國的工會是什麼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中國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准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3)中國的工會是什麼地位擴展閱讀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並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幹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㈣ 我國工會組織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我國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它行使憲法所規定的公民「集會、結社」自由的合法權利,這種集會結社自由就是工會存在的法律基礎。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工會的主要法律,是工會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據。它不僅使工會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確和固定,而且使工會的法律地位在憲法上取得可靠的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㈤ 請問中華總工會有什麼權力

中華總工會領導地方各級工會,直接領導省級工會,指導地方各級工會的工作。

中華全國總工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的領導機關,其下有中國大陸31個省級總工會和多個全國性產業工會總會。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之一,是免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權益的代表。全國總工會是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總工會由中共中央書記處領導。

(5)中國的工會是什麼地位擴展閱讀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系;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㈥ 我國工會組織的法律地位表現在哪裡

法律分析:工會的地位,是指工會在國家體制中同國家政權、政黨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本階級群眾的關系和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作用、權利與義務的綜合體現。它是由工人階級的地位所決定的,主要通過工會在同其他社會組織及本階級群眾的廣泛社會聯系中得到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㈦ 中國工會的法律地位表現為什麼

我國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它行使憲法所規定的公民「集會、結社」自由的合法權利,這種集會結社自由就是工會存在的法律基礎。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工會的主要法律,是工會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據。

它不僅使工會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確和固定,而且使工會的法律地位在憲法上取得可靠的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其他一些有關的法律和條例,比如《勞動保險條例》、《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等等都涉及工會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工會的法律地位還表現在工會的權力專有和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上。

《工會法》第四條寫有凡不符合工會法規定的「任何其他團體,不得稱為工會,不得享受本法所規定的權力。」《憲法》和《工會法》都承認工會為合法組織,享有財產所有權。工會的財產包括國家和企業無償撥給的,經費和物資、會員的會費、所屬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和社會贊助等,不論動產和不動產都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

㈧ 如何理解我國工會的法律地位

1.依法在勞動關系勞動者權益保障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這方面相關法律已經非常明確
2.加強相關法律普及和法律援助工作
3.利用相應科技手段分析掌握勞動力年齡、知識結構特點及變化趨勢,形成新時代工作方式
4.監督反饋相關法律的實施,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5.跟進一帶一路建設,消化世界各國工會建設經驗,為國內國際貿易提供智力支持和動力支持
6.歸根在於,是為人民服務的組織,從勞動者中來,到勞動者中去,貼近最廣泛的實際工作

㈨ 中華全國總工會是什麼級別的單位

中華全國總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書記處領導。

1921年8月,為了集中力量領導中國工人運動,中共中央在上海成立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1922年5月1日,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發起召集了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1925年5月1日,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在廣東大學禮堂開幕,正式成立了中華全國總工會並成立了全總執行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有下設機構28個,其中包括七個專門委員會。



(9)中國的工會是什麼地位擴展閱讀:

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性質:

中華全國總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這表明,中國工會的本質屬性是工人階級的階級性、群眾性和政治性的有機統一。

工會會員必須是工人階級必須是工人階級成員。工會的群眾性體現在工會的會員構成在工人階級范圍內具有廣泛性。工會始終是工人階級實現階級聯合最廣泛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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