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買房之後契稅什麼時候交
買房的契稅最遲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的第10日交納。房屋契稅應在購房者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交納,或在購房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交納,逾期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⑵ 買房的契稅,在什麼時候交
買新房契稅什麼時候交?
1、一般契稅的順序是購房-交首付-辦理貸款-貸款審批-審批合格-進入交印花稅。
2、商品房契稅需要在備案日期(一般為合同第15頁的日期)後90日內交納,過期要收日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而維修基金需要購房者按照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⑶ 買房後什麼時候繳納契稅
一般契稅的順序是購房-交首付-辦理貸款-貸款審批-審批合格-進入交印花稅。
征稅對象: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征稅條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領受人是需要全額繳納契稅的。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中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贈與房產的契稅是全額徵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契稅
⑷ 購房契稅什麼時候交
規定業主收房子之後90天以內,憑購房合同,不動產統一銷售票據,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到房管局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手續費,憑完稅證明可以辦理房產證。逾期辦理,每天滯納罰金是萬分之5。一般如果是開發商代理辦房產證的就是交房錢的時候交,這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要看各開發商的內部規定了,一般契稅90平以上的是1.5%維修基金有的地方是按平方收的有的時候按總價的2%收的,這個你要到你們當地的建議局裡有專門收維修基金的部門咨詢,但一般開發商維修基金不會多收的,再說了,反正到辦好證以發票或事業單位收據為准多退少補,但開發商在實際操作中在收的時候可能會往大了收,畢竟拿證的時候如果再讓你拿錢出來肯定沒有還有的退錢來得舒服。
⑸ 買房子應該什麼時候交契稅
2016年2月22日後簽訂的正式購房合同,才可以享受新政。之前簽訂的按2015年政策交契稅。
契稅的繳納時間: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時間,為契稅發生繳納義務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5)印度購房契稅什麼時候交擴展閱讀:
內容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向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因此,契稅應由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繳納,且稅率等政策對商品房、二手房「一視同仁」。
個人轉移房屋所有權應繳納契稅的范圍包括: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徵收契稅:
(1)以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權屬。
凡1997年10月1日以後簽訂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的,均屬契稅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起效時間
為納稅人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契稅納稅環節是在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之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
納稅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規定,我省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徵收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
計稅依據
指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時的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其中二手房交易必須先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對於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或者所交換的房屋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以徵收機關委託評估機構根據同一時點、同類地區、同類房屋市場價格評估的價格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稅額計算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4、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
(1)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土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