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印度可以仿造葯品
不得不說印度是個神奇的國度,美麗的泰姬陵、神秘的恆河水……如今,一部《我不是葯神》讓印度仿製葯——癌症患者們心知肚明的秘密,走進了大眾的視野。
電影中的故事就真實的發生在現實生活中。主角原型陸勇從2004年後十餘年間幫助白血病病友規模性的購入靶向葯物「格列衛」,而我們身邊購買印度仿製葯的熟人也大有人在。誰又能道出國內「天價葯品」背後的委屈,病友們不得不心酸地選擇「便宜的」印度仿製葯,抓住最後一根稻草。
尤其是一些抗癌類進口葯物,價格昂貴,如用於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由瑞士諾華製造的格列衛,摺合成人民幣之後,每月光葯費支出就要2.35萬人民幣,普通老百姓根本承擔不起。格列衛在全球很多國家都被授予專利葯物,但印度政府並不授予格列衛專利。原因是什麼呢?這就是我們要說的第三點。
⑵ 印度技術並不先進,卻把仿製葯輸送全球,是如何做到的
這是因為印度政府允許印度國內的制葯業仿製一些國際葯企的成品葯。所以仿製葯在印度國內屬於合法性質。再加上印度所生產的仿製葯和一些國際葯企的成品葯效用以及成分都相差無幾,所以這也使得全世界的窮人都會選擇去購買印度所生產的仿製葯,因為成品葯和仿製葯之間的價格差距是非常大的。雖然印度政府支持仿製葯的這一舉動遭到了很多國際葯企的強烈反對。但是印度政府的這一舉動,同時也得到了很多窮人的歡迎。
當然印度政府的這一舉動,確實救活了很多窮苦的老百姓。所以我們並不能夠單純的從道義上來說印度政府的對與錯,但是印度政府的仿製葯技術卻通過這一段時間的發展達到了非常出色的水平。
⑶ 為什麼印度通過仿製葯成為第三世界的葯房,而我們卻不能
盡管印度的工業並不發達,但它在仿製葯方面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在印度,類似葯物的仿製葯價格可以達到原葯價格的十分之一。而且印度的仿製葯不是「假葯」,它們的葯理和療效與原葯沒有什麼不同。為什麼印度成為第三世界葯房?原因可能是以下幾點:
1、政府主導參與
印度的仿製葯產業由政府主導。世界上有專門機構負責監測各種葯物專利的到期日。同時,葯品專利到期後,印度政府將首先與製造商討論降價事宜。但中國是互相競爭的生產企業。新聞報道範圍窄,效率不高。結果,與製造商討價還價的環節就消失了。
印度之所以能成為第三世界的葯房,離不開政府的支持。
⑷ 印度仿製葯靠譜嗎病友之前通過網上的印度直郵買了假葯。
印度的靶向葯還是很不錯的,主要是購買時需要謹慎
可以拖那邊的朋友買,也可以在/癌之徵程劉也為/這找到
靶向葯還是很靠譜
⑸ 印度並不發達,為何高效仿製葯可輸送全球
為什麼印度通過仿製葯成為第三世界葯房竟然能輸送全球,而我們卻不能?盡管印度的工業並不發達,但它在仿製葯方面已經有了很高的水平。在印度,類似葯物的仿製葯價格可以達到原葯價格的十分之一。然而,有一點需要注意,印度的仿製葯不是「假葯」,它們的葯理和療效與原葯沒有什麼不同。
當然,隨著印度仿製葯的崛起,跨國制葯公司自然不會允許更多的印度仿製葯上市。否則,它只會坐以待斃。世貿組織也知道,它還必須維護跨國公司的生存權利,那樣仿製葯也將有未來。因此,在印度之後加入的國家都不能享有與印度相同的專利待遇,世貿組織已經開始實行專利保護.。
⑹ 印度製造出很多廉價假葯,為什麼還受很多人的歡迎去買葯呢
其實,印度是製造出很多葯品,但是這些葯品並不是假葯,而是葯效和專利葯差不多的仿製葯,但是在價格方面卻比專利葯品便宜非常多。
當一個普通的家庭真正碰到富貴病而不得不選擇葯物續命,這時候就必須考慮葯物的價格因素是否在承擔范圍之內。這就是許多人跑到印度去購買仿製葯的主要原因:當我們自己的親人,遇到了因為家庭經濟原因用不起葯卻要續命的時候,印度的仿製葯,至少還能讓他們的生命延續的再久一些、更久一些吧。
⑺ 印度製造「假葯」,為何大家明明知道真相還要去買
中國有近10萬慢性粒白血病患者,每年增加約13,000人。這些曾被判絕症的病人看到了希望,因為瑞士諾華公司成功開發了格列衛葯物,他們的生命得以延續。格列衛是一種分子靶向治療葯物,可以從分子水平上直接治療致病基因。該葯物開發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患者的10年生存率從不到50%提高到90%,取代骨髓移植成為首選治療方案。格列衛治療胃腸道間質瘤的有效率也高達67%。為了減少疾病的復發,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和胃腸道間質瘤患者必須終生服葯。
許多想去印度買葯的病人也被復雜的英文表格和支付文件弄糊塗了,所以許多網民會在網上焦慮地一遍又一遍問如何能購買印度葯或者誰可以轉讓一些葯。即使冒著購買假葯的風險,但仍有許多人在嘗試。仿製葯不僅對個人意義重大,而且對國際人道主義組織來說也是不可替代的。
⑻ 代購印度仿製葯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保證葯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葯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葯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現代葯和傳統葯,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葯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葯材。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葯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六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葯品審批和葯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葯品檢驗工作。
第二章葯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七條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
《葯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除中葯飲片的炮製外,葯品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准確。葯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葯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中葯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炮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生產葯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葯用要求。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葯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炮製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葯品。
第三章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章醫療機構的葯劑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非葯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葯劑技術工作。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配製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製制劑。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配製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並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配製。配製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的葯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第五章葯品管理
第二十九條研製新葯,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製方法、質量指標、葯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試驗。葯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完成臨床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新葯證書。
第三十條葯物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和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分別執行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生產新葯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的,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批准文號;但是,生產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除外。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葯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葯品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該葯品。
第三十二條葯品必須符合國家葯品標准。中葯飲片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和葯品標准為國家葯品標准。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葯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葯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葯品檢驗機構負責標定國家葯品標准品、對照品。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葯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新葯進行審評,對已經批准生產的葯品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四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除外。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中葯品種保護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七條國家對葯品實行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禁止進口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
第三十九條葯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並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葯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四十條葯品必須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並由進口葯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海關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葯品通關單》放行。無《進口葯品通關單》的,海關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葯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葯品進行抽查檢驗,並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收取檢驗費。
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葯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指定葯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或者進口:
(一)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製品;
(二)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葯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前款所列葯品的檢驗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告。檢驗費收繳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批准生產或者進口的葯品,應當組織調查;對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應當撤銷批准文號或者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已被撤銷批准文號或者進口葯品注冊證書的葯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銷售和使用;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由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葯品儲備制度。
國內發生重大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緊急調用企業葯品。
第四十四條對國內供應不足的葯品,國務院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條進口、出口麻醉葯品和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精神葯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准許證》、《出口准許證》。
第四十六條新發現和從國外引種的葯材,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銷售。
第四十七條地區性民間慣用葯材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葯:
(一)葯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葯品標准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葯品冒充葯品或者以他種葯品冒充此種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按假葯論處:
(一)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葯。
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葯品標準的,為劣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按劣葯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葯品標准規定的。
第五十條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名稱為葯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葯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葯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第六章葯品包裝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准,並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葯品時一並審批。
葯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對不合格的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條葯品包裝必須適合葯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
發運中葯材必須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必須註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
第五十四條葯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生產企業、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外用葯品和非處方葯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志。
第七章葯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條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葯品,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葯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葯品。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葯價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葯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和損害用葯者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為。
第五十六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葯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葯品的價格清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辦法如實公布其常用葯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葯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八條禁止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條葯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廣告批准文號;未取得葯品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發布。
處方葯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第六十條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
葯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非葯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葯品的宣傳。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葯品廣告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二條葯品價格和廣告,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
第八章葯品監督
第六十三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報經其審批的葯品研製和葯品的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使用葯品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人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十四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對葯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葯品需要檢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葯品質量抽查檢驗的結果;公告不當的,必須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葯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葯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葯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葯品檢驗機構必須在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六十七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依據《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經其認證合格的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
第六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要求實施葯品檢驗、審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區葯品生產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生產的葯品進入本地區。
第六十九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和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不得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葯品。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和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國家實行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葯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葯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並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鑒定,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人員,應當接受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六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對假葯、劣葯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葯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條進口已獲得葯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葯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⑼ 為什麼印度的仿製葯比中國便宜
第一,印度仿製葯盒便宜的原因:印度仿製葯品之所以便宜,主要是因為這些仿製葯品不需要研發費用或支付專利使用費用。而首先研製這些葯品的西方國家制葯公司投入了大量的研發費用,所以銷售時這些費用也會列入成本,價格自然要比印度的仿製葯品高了。
第二,中國不能生產和仿製的原因,或者中國仿製之後即為不能銷售「的假葯」的原因:為防止市場上有假葯,我國葯監部門規定,無論是國產葯,還是進口葯,要想在中國市場上銷售,都必須在葯監局登記、注冊。主要為防止老百姓買到假葯。陸勇買的是沒有在中國注冊的葯,這在葯監局眼中就是假葯。
所以中國不能仿製,只能正規生產,正規生產就需要支付很高的專利費用,另外我國的葯品也存在著葯價虛高等問題,所以價格就比印度高很多很多了。
⑽ 尼達尼布(Nintedanib)醫保報銷嗎哪裡買比較劃算
尼達尼布對特發性肺纖維化患者來說很重要,因為它是為數不多的可用於治療這種病的葯物。但是德國原廠生產的尼達尼布一盒要一萬八到兩萬八,要想長期使用可是很大一筆錢,所以很多患者十分關注它有沒有進醫保。
據了解尼達尼布這種葯雖然已經在國內上市,但是並沒有進入醫保,所以患者使用這種葯是不能報銷的,國內的一盒的價格約一萬左右,價格還是比較貴的。對於患者來說就沒有更實惠更便宜的用葯途徑了嗎
印度版尼達尼布或許是個合適的選擇。印度官方給出的該葯價格一盒約5千到7千,這意味著花同樣的錢使用印度版可以維持更長時間的治療。相較而言對患者來說已是最優的選擇。但考慮到很多人對印度仿製葯仍不是很了解我們對此進行一下解答:
1、仿製葯是不是假葯
答:原廠生產葯叫做原研葯,除此以外和原廠葯處方成分、治療效果相同的都叫仿製葯。印度仿製葯便宜的原因是它背後有政府支持,不交專利費,所以價格自然就低,但一定是正規葯廠生產。假葯則是成分不明,治療效果不明甚至有害,可能來自小作坊。
2、怎麼購買印度尼達尼布
購買方式多樣,但對於想要節省成本的患者來說,最佳途徑是找類似繪佳醫療這樣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可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聯系印度當地的醫院醫生開葯,直郵回國。既省錢又靠譜,避免了代購買到假葯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