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印度種姓之首的婆羅門,擁有什麼樣的權利
印度現在在很多方面還是比較保守的,尤其是在種族方面,即使到了今天,印度的貴族還是不會和那些貧窮的人交往的,他們的制度非常的嚴格,只要你的姓氏比較好,那麼你和別人過得生活就是天差地別,包括你的工作、生活、家庭等等,都會比被人好百倍,而婆羅門在印度姓氏當中,是姓氏之首,在印度擁有這種姓氏的家族,可想有多厲害。
印度是一個信仰特別重的國家,他們對婆羅門姓氏的人有著一種異常的尊敬,而且他們出門還會有專門的軍隊保護著,害怕他們遇到什麼危險,待遇都是享受地最好的,很多祭祀活動都得婆羅門姓氏的人去做,這是印度人從古至今的思想吧。
❷ 印度種族等級制度
(婆羅門)
首先,讓大家了解一下不同種姓的差別。婆羅門地位最尊崇,因為在遠古時代雅利安人尊崇神權,婆羅門僧侶具有天然的神聖性,也是少數掌握文化話語權的群體,因此被認定為第一種姓,神聖不可侵犯。即便到了現在,重要的宗教儀式依舊由他們主持,婆羅門階層在印度的教育,文化界勢力很大。
其次是剎帝利,不管是實行軍事民主制的原始社會末期還是到了中世紀封建時代,國家的武力階層和行政官僚都是高高在上的。剎帝利階層的人是天生的軍人和公職人員,君主。他們直接管理世俗社會,因此位居第二種姓。
再次是吠舍和首陀羅,他們是商人,手工業勞動者和農民。比如,印度總理莫迪,家裡以前是賣油郎,標準的吠舍階層。他們是國家重要的稅收來源,也是古代社會中的良民,構成了社會的中下層。與吠舍不同的是,首陀羅在古代大多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半奴身份,不屬於自由民。今天在印度看到的小商販,司機,大商人基本都是吠舍和首陀羅。
(吠舍)
當然,最可憐的是達利特。在印度教社會中,達利特屬於最底層的人,即便到了現在,達利特也被人看不起。人們認為欺負達利特是理所應當的,他們很難去做良民能從事的職業,大多數從事屠宰,喪葬,排污工作。
對於大多數印度人來說,想知道另一個人屬於什麼種姓,只要知道對方的姓名就可以了。印度人的名字都和他們的職業,祖先,居住地息息相關,具有特殊含義。
有些人的姓氏意思是「國王」,「勇猛」,「戰士」或者「宰相」,那麼他一定是剎帝利。有些人的姓氏是「富有四海」,「儲蓄」,「財富」,那麼他一定是吠舍階層。而姓氏的含義中包含了學問,神袛,宗教相關的詞彙,那麼他一定是婆羅門。
沒有人會傻到改變姓氏,因為你根本不可能冒充高種姓。只要外人詢問你的家庭條件,你兄弟姐妹結婚,就讀的情況一下子就知道真偽了。假冒高種姓即便被打死都不奇怪。
(達利特)
大多數印度人就是通過姓氏判斷種姓的,甚至有些印度人也會詢問外國人的姓氏。
除此之外,印度的穆斯林,錫克教徒不屬於印度教種姓制度的范疇,但實際上人家也有默認的身份。高等級的穆斯林「阿什拉夫」是古代突厥人,阿富汗人,阿拉伯人和波斯征服者後裔,他們做功可以去清真寺內部,而低等級的人就只能在門外。至於錫克教徒,他們和拉起普特人一樣以武力起家,被默認為是剎帝利種姓。
❸ 印度最高種姓,天生就是貴族的「婆羅門」都享有哪些特權
在幾百年以來,他們都享受著很多的特權,像是不用從事勞動就能獲得食物、地位和財富,這些「婆羅門」里絕大部分都是我們常說的神棍,依靠著一些言語和迷信活動來控制平民乃至貴族們的思想行為,把持著國家大權。雖然到了現在,種姓制度中的上層姓的特權已經少了很多,但是階層的不公平和歧視還是在印度廣泛存在著。
並且,印度的貧富分化非常的巨大。富人中的絕大部分都是婆羅門或者剎帝利,因此其實直到現在印度的種姓制度仍然是阻礙整個國家進步的一個絆腳石。
❹ 印度貴族
印度現在已經沒有貴族了。皇室的滅亡,原來的公主和王子都已經死亡了。但是印度有種姓制度,而且現在的種姓制度仍舊存在,對印度社會的各個方面產生巨大的影響力。
印度的種姓制度將人分為四個不同等級: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婆羅門即僧侶,為第一種姓,地位最高,從事文化教育和祭祀;剎帝利即武士、王公、貴族等,為第二種姓,從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商人,為第三種姓,從事商業貿易;首陀羅即農民,為第四種姓,地位最低,從事農業和各種體力及手工業勞動等。後來隨著生產的發展,各種姓又派生出許多等級。除四大種姓外,還有一種被排除在種姓外的人,即「不可接觸者」或「賤民」。
❺ 印度最高種姓,天生貴族的「婆羅門」到底有多厲害
其實大概就和我國古代的皇帝是一個地位,印度的婆羅門也是他們當地的最高權力,享受的也是最高級的待遇。
印度也是一個文明古國,他們的文化也是值得人瞻仰和學習的。當然了,在當時文明越發達,也就越容易出現等級制度,就像中國古代一樣,印度的等級制度也是很森嚴的,除了貴族種姓便是賤民。而這些種姓之中婆羅門是最高級的,形象說說可以理解為是站在食物鏈最頂端的那種。
不過在文明如此開化的現代,婆羅門的地位也確實沒有以前那樣尊貴了,而賤民也不想以往那樣卑微了。這可能也是一種好的現象,我想在不久的未來,說不定他們也會慢慢地淡化那種階級感,婆羅門的地位將越來越沒有那麼重要,就像我們國家現在一樣。
❻ 在印度,高種姓到底有哪些特權
首先是身份上,高種姓的印度人生來就是貴族。在印度,婆羅門是最高級別的姓氏,他們大多數掌握神權。
而且低種姓的女人人如果嫁給高種姓的男人,是需要支付大量錢財做為嫁妝的。
❼ 印度高種姓之首,婆羅門到底多厲害
❽ 印度種姓制度中的貴族是哪些
婆羅門(僧侶,掌控神權)
剎帝利(國王,官員,武士,掌握世俗政權)
這兩個都是貴族種姓
以下來自wiki網路
瓦爾那
主條目:瓦爾那
瓦爾那(वर्ण)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分類架構,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中文維基網路未有摩奴法典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Manusmṛti。》與《瞿曇中文維基網路未有瞿曇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Gotama。》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瓦爾那原意是「顏色」或「階層」,在該理論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范彼此的義務與權利,然而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范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
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應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升自身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編輯]瓦爾那階序
一張根據《梨俱吠陀·原人訟》所繪的瓦爾那等級: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至於賤民,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
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不提,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規范,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1.婆羅門(ब्राह्मणः):最高等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婆羅門本為祭司,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司祭逐漸不受重視,潔凈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用交稅、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2.剎帝利(क्षत्र):次等的瓦爾那,《梵書》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剎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3.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爾那。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瞿曇》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4.首陀羅(शूद्र):最低等的瓦爾那。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
文字學家喬治·杜梅吉爾中文維基網路未有喬治·杜梅吉爾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GeorgesDumézil。認為,瓦爾那組成的階序實際上並非由上而下排列,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原則所構成:先是首陀羅被排除在外,其他三個瓦爾那構成一組,即再生族(twice-born,能舉行成年禮的瓦爾那);再生組排除吠舍,由婆羅門與剎帝利構成擁有「統治一切生物之權力」的一組;最後婆羅門排除剎帝利,獨自擁有三種特權,即傳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13]。杜蒙根據上述原則進一步補充,認為瓦爾那階序刻意排除賤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原則。換言之,整個瓦爾那階序的分類關系大致如下:
大←包含范圍→小
高
↑
地
位
與
特
權
↓
低
婆羅門
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
再生族剎帝利
瓦爾那階序吠舍
實際上的種姓制度首陀羅
賤民
根據上述的解釋,我們可以理解到瓦爾那實際上是一套分類體系,而非具有實質內涵的規范架構。透過瓦爾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羅門心目中的理想種姓制度為何,卻無法真正了解種姓制度實際運作的情形。
[編輯]瓦爾那與種姓制度
19世紀英國人所繪的拉吉普人:拉吉普是孟加拉地區的實際統治者,但他們並非剎帝利,而且大都信仰伊斯蘭教。
雖然瓦爾那提供一套穩固的解釋框架,然而實際上的種姓制度常常與其架構差距甚遠。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結果為例,馬德拉斯省中文維基網路未有馬德拉斯省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MadrasPresidency。沒有任何種姓中屬於剎帝利,屬吠舍者亦十分罕見。大多數的種姓集中在首陀羅的類別下,共占當地總人口的一半以上,換言之,當地社會主要由婆羅門、首陀羅與賤民所組成;在孟加拉省中文維基網路未有孟加拉省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BengalPresidency。,戰士與統治者為拉其普特中文維基網路未有拉其普特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Rajput。擔任,然而該種姓並非真正的剎帝利〈Risley1901〉。事實上,在印度的歷史中,各地的統治者未必皆由剎帝利擔任,而且真正的剎帝利常被認為已經不存在於世上,雖然該瓦爾那在階級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瓦爾那階級雖然規范各種事物,可是實際生活中卻未必依據這些規范實行,比如婆羅門理應享有許多特權,並且與剎帝利共同統治一切,但是在歷史上,政治權力大都落入婆羅門以外的種姓手中,婆羅門只以其象徵性的潔凈受到大眾景仰。同時,除了婆羅門與賤民這兩個極端外,其他瓦爾那之間的種姓在現實社會中亦無明確的階級關系,大多數的情形是種姓們彼此處於一種模糊的權力分工與關繫上,而且經常與瓦爾那階級矛盾。如此,瓦爾那階級究竟反應多少真實性,其與現實中的種姓制度關系為何,便成為許多相關研究者探討之焦點。
有些早期學者,如人類學家亞瑟·莫里斯·侯卡特中文維基網路未有亞瑟·莫里斯·侯卡特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ArthurMauriceHocart。,認為瓦爾那理論只能解釋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不適用於近代以來的情形。印度學家愛德華·瓦士本·霍普金斯中文維基網路未有愛德華·瓦士本·霍普金斯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EdwardWashburnHopkins。與社會學家奧利佛·克倫威爾·寇克斯中文維基網路未有奧利佛·克倫威爾·寇克斯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OliverCox。則根據古印度的神話,主張古代的婆羅門與剎帝利之間是種相互競爭最高權力地位的緊張關系,因此瓦爾那階級反映了婆羅門想奪取政治權力的企圖。
然而晚近學者以杜蒙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釋。他們認為婆羅門與剎帝利原本就是種分工的關系,而且婆羅門與剎帝利皆帶有神聖的性質令兩者均無可替代[14],但它們的分工關系卻是自我矛盾的:雖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羅門自認要高於剎帝利,可是實際的政治權力卻由剎帝利掌握,這種情況下造成違反部分「潔凈」規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剎帝利在種姓地位上不如婆羅門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這結果卻非掌握權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爾那階級聲稱兩個瓦爾那共享「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但婆羅門卻將此權「授予」剎帝利,不問實際政事,剎帝利則「不需」插手婆羅門的宗教職權,且要負起「保護」與「供養」婆羅門之責,使其能安心地執行司祭職務。如此論述之下,瓦爾那巧妙地化解理論與實際生活之間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離」但彼此依賴的關系。
而且,這種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剎帝利消失了,日後掌權的新統治者卻能根據此論述,模仿原屬於剎帝利的角色,與婆羅門進行互動。換言之,瓦爾那是一個權力關系的架構,使婆羅門與統治者在不違背潔凈與不潔的原則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時維系婆羅門的優越地位。此外,在英屬印度時期,由於種姓制度被列入戶口登記的項目,因此部分種姓會藉由普查的時候,可藉由宣稱其瓦爾那拉抬自身種姓的地位。因此,瓦爾那階級事實上提供了藍圖,供各種姓想像「理想的社會」應如何運作。
[編輯]運作方式
如果說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是潔凈與不潔,種姓的實際運作則呈現「集體性」與「階序」的特徵。這些特徵意味種姓並非一成不變的體系,而是深具包容性與彈性的社會制度。
[編輯]禁忌與食物接觸
[編輯]政治權力
由於種姓制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范圍[15],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剎帝利,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
[編輯]小王國與地區政府
[編輯]聚落
印度行政體系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體系中的一個環節(見左下角),2002年時全印度約有26500個村落潘恰雅特。
在近代印度,經常想像鄉村地區有一「村落共同體」的民主自治傳統存在,並認為這是透過「村落潘恰雅特」(Grampanchayat)的方式表現。宰制種姓
[編輯]聚落種姓
英屬印度的殖民官員愛德華·亞瑟·亨利·布蘭特(SirEdwardArthurHenryBlunt)根據1911年他本人在聯合省中文維基網路未有聯合省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UnitedProvincesofAgraandOudh。主持的種姓調查,指出各種姓內的自治狀況可分為三種類型:
*沒有潘恰雅特的種姓:屬於再生族的高階種姓通常直接根據普遍的公眾意見(可能是流言或許多人的抱怨)作決定。
*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這些種姓容許當事人(通常是觸犯禁忌者)受到他人嚴重敵視與排擠時有權請求召開臨時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實際上這種請求甚少提出,實際上召開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見。
*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不同於其他兩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種姓具備常態的潘恰雅特組織,使其具有定期召開該會議之能力。一般而言,這類型的種姓大都屬於從事專門職業的種姓或低階種姓[16]。
在此,種姓潘恰雅特屬於潘恰雅特的一種,指每個聚落(或鄰近地區)的單一種姓自行召開的種姓自治大會,目的是處理種姓內部的糾紛(通常是道德與司法問題)與對外的聯合行動。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才會有常態的潘恰雅特籌備組織,以及負責籌備召開會議、紀錄與通知當事人等事務的執事。
潘恰雅特(पंचायती)原為「五」之意,意即由少數專家與地方領袖召開的小型會議。該詞彙可泛各種地方社會的自治組織,這類定期的群眾大會是其組織內部的小型委員會主導一切,這其中主要包含指導大會的流程與出面解決爭端。即使如此,種姓潘恰雅特卻非少數人壟斷的體系,而是一種由多元權威構成的組織,其存在目的是維護種姓內的習慣與和諧,促使內部成員盡守職責,以及對外保護全體利益,因此實際上猶如種姓內的自治機構。
一般而言,種姓潘恰雅特會出面調查各種有爭議的案件,這類案件大都涉及宗教與道德層面,比如共餐、婚姻問題(離婚、通姦或偷情等)、交易與殺牛等。換言之,種姓潘恰雅特大都裁決與官方法庭無關的紛爭。其審判或協調方式因種姓而異,有些審判前要求當事人發誓與接受試煉,有些采大會全體或內部委員會投票等方式。至於懲罰方面,種姓潘恰雅特以停止當事人享有的特定權利作為手段,這其中包含停止與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種服務等。最嚴厲的懲罰是禁止當事人與其他種姓成員來往,這又分暫時的禁止與永久的禁止,其判決。通常這類懲罰施行於與「不潔」的人或事物接觸者,而這種規范往往涉及一個地方種姓在社會上的地位。即使種姓潘恰雅特會懲罰部分成員,但大多數的狀況下,它謀求調解內部的爭議,而非懲罰其成員。
對外事務上,種姓潘恰雅特主導對特定種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維系自身的行業利益。有時這類事務還會牽涉與其他種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銀行家與糕餅師傅有爭執,導致糕餅業種姓找制瓦業種姓建立協議,要後者在該銀行家修房時拒絕提供其所需的瓦片。
為了建立自身權威,種姓潘恰雅特在召開大會時,常引用「潘恰雅特的聲音即梵天的聲音」或「種姓的國王亦為種姓」等諸如此類的語句,以強調組織本身在種姓內的最高權威(好比種姓內的剎帝利)。然而實際上,種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執行效率與高階種姓的支持,這兩點正反應其缺乏正式權威的局限。
[編輯]分工
種姓制度是一種以宗教為中介的分五制度,這種制度是世襲的,僱主與雇員的關系是世襲的,這種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種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爾在家中做做的話,不像專業那麼有污染性
同一種工作,在不同地區,態度也不一樣。例如理發師,在印度南部,因為要負責喪禮事情,所以極度不潔;但在印度北部,因為不用,地位較高。
[編輯]婚姻
除了婆羅門種姓不可離婚與寡婦不可再婚後,一般種姓的婦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認真,之後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采,歷史上如果丈夫過世那寡婦會執行殉夫儀式薩蒂投火自盡。雖然高種姓婦女不可以嫁給低種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種姓女子被強烈鼓勵嫁給高種姓男子以提高種姓的地位。
❾ 印度最高種姓「婆羅門」,享有眾多特權,專家說哪些特權不得了
工業領域的快速發展,推動了人類進入了更為繁榮的現代化進程中,人類在其中受益,感受到生活很多方面都出現了與眾不同的改變。在科技的幫助之下,不少人可藉助於眾多先進技術提升生活質量,讓生活充滿著科技化的影子,互聯網、智能設備更是讓不同地區的人拉近了距離,能在網上交流生活,促進文化交融。但根深蒂固的思想,並不會因為文化交融而發生大的改變。
至於第三項,其實是更為重要的,因為通過第三項他們掌握著宗教和神的最終解釋權。也相當於給自己的地位給予保障,是掌控了解釋權又享有權力的存在。不得不說,為了一直保有統治階級的身份,可謂是用盡手段,這樣的做法無疑會讓統治地位更為穩固,很難有其他因素可以撼動,只是可憐那些一輩子也難以翻身的低種姓之人,他們只能勉強度日,看不到生活的希望。
在這種不人道的規定之下,印度不少人的生活是較為悲慘的,尤其是低種姓的人,他們根本不能夠享受到生活的美妙滋味,反而要受到很多打壓。至於印度最高種姓「婆羅門」,享有眾多特權,對於低種姓者來說是遙不可及的事情,怪不得專家說:僅這三項就不得了,在這三項特權之下,婆羅門完全脫離了束縛,能夠以更自由的姿態去享受社會資源,這對於其他人來說,則是一種難以接受的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