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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如何修改勞工法

發布時間:2022-10-11 02:14:41

❶ 印度修改公民法竟然引騷亂,他們宗教背後勢力到底有多大

印度的宗教文化是非常濃厚的,除了主流的印度教,還有佛教,基督教等等。可以這樣說,世界上有的宗教印度全有。所以印度的宗教背後勢力還是非常大的,首先就是早在2016年的時候,莫迪就不得不向宗教勢力低頭。其次就是印度有80%人都是印度教教徒,而且基本上100%的人都信奉宗教。這幾個原因加在一起,自然就造成了這次的狀態。

所以歷史上有多次印度政府向印度宗教勢力低頭的例子,這次當然也不例外。畢竟任何一個國家領導者對於這樣一個教徒眾多的宗教都會感到頭疼吧。

❷ 為什麼中國人在印度開工廠有哪些困難

困難可以從幾個方面來講,

1. 工廠資質申請周期長,無法達到中國企業一般期待度。舉個例子,我10月看好這個市場,12月就想把我的工廠辦公來開始投產,這個時間點在印度是不現實的。一般要真正投入運營至少准備5-6個月的時間來申請各種資質。你要設立公司、開賬戶、拿進出口資質、銷售資質、環評、接電、拿工廠資質等等一系列的動作,這些都是一步接一步,沒辦法同時做的。所以時間點上是一個困難,當然,如果提前規劃好,先從貿易著手,同時再辦理其他證件,那就沒問題。

2. 印度用工環境。印度的勞動法是很偏向勞工的,一個不小心讓員工不開心,他們起訴你都是分分鍾的事情,一旦你涉及到了讓勞動局來協調或者走上了司法程序,這就是條不歸路了,一個官司打個好幾年,作為中國公司,來這里是賺錢的,哪有那麼多精力去處理這種事情呢。所以,要在這邊投資,一定得找好顧問公司,不論是人力資源啊,法律啊或者稅務都很重要,總的一句話,合規最重要!

3.印度工作效率。我覺得南亞,東南亞國家普遍工作效率都很低,也跟國家的氣候有關系吧我覺得,我們中國人一個高級技工,在這邊能當三個人來用。所以,雖然印度人工便宜,但對應的工作效率也就值這么多錢了。。管理印度人是一項學問。最後的最後,現在印度都鼓勵 make in india了,看準了一個行業,就先過來把坑占著吧,不然等其他人把路子都走好了,再過來就沒得玩了。

❸ 人口眾多的印度,如何改變廉價勞動力沒有工作的問題

想要改變現狀最主要的就是發展軍事產業,改變種族偏見。印度是世界第二的人口大國,印度國土面積為298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7位。印度是南亞地區最大的國家。

首先,印度種族觀念太重,造成嚴重的社會兩極化,容易激化社會矛盾,這也是封建的一種體現,而這樣嚴重的種族觀念和制度直接造成印度的社會發展不完善,導致人們思想不開化,先進行為受到制度約束,導致人才的流失,如果不能改善這種現狀,將直接制約印度的發展。

就像中國很多大企業為什麼會把畢業生當成廉價勞動力來使用,其實總的來說,就一個原因:人多。所以很多低學歷低能力的人自然沒有太多選擇的餘地,更多時候不是他們在找工作,而是工作在按照自己的標准在找他們。所以如果來之不易的實習機會被丟掉了,通常不會有人挽留你,因為企業從來不缺少面試的畢業生。

所以印度的改變不能只是一方面的改變,要從多方面來做出改變,畢竟種族歧視的根深蒂固和多數貧民的安於現狀都讓很難改變。

❹ 如何應對印度BOCW勞工福利稅

對在印度進行國際工程承包的中國承包商來說,BOCW勞工福利稅的徵收可能造成成本增加、發生有關糾紛的風險上升。為降低成本、避免糾紛,中國承包商必須了解與印度BOCW勞工福利稅法律適用有關的具體問題,積極應對。
應對策略:
一、屬地化經營化解簽證風險
第一,兼顧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能用印度人替代的就堅決不用中方員工,要在人數上保證足夠的外籍員工比例,並保持逐步遞增;第二,搭建印籍高管團隊,讓印度人管理印度人;第三,建立和完善高效的招聘系統,能及時招聘到符合要求的各層次人才;第四,完善企業管理技術標准及員工培訓系統,用培訓提升印籍員工素質;第五,選擇人才派遣合作夥伴,規避直接用工可能帶來的勞動爭議、事故賠償甚至於法律訴訟風險。
二、建立完善印籍員工管理程序,防範勞工管理風險
第一,招聘甄選流程的要符合印度慣例;第二,用工類型、勞動合同文本條款、格式及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要符合印度勞工法律規定及慣例,與重要崗位員工簽訂無確定終止時間勞工合同(Appointment Letter);第三,建立健全公司內部職位等級體系及任職資格體系,完善內部職業發展通道;第四,要重視與員工充分的溝通,提前告知且保存書面記錄;第五,設計具有印度特色的薪酬福利體,合理確定基本工資以及其他各種津補貼比例;第六,依法繳納PF、ESI,為全體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及商業家庭醫療保險;第七,建立符合印度國情的假期制度;第八,完善績效考核及正常調薪機制。
三、提高全員處置突發事件的意識與能力
第一,加強對中方員工的印度政治體制、法律及文化知識培訓、應急預案培訓,提高全員風險識別及危機處理能力;第二,建立與業主、警察局、媒體、工會、中國駐印度使領館及中國駐印商會的暢通溝通渠道,健全信息網路,及時掌握輿情動態、周邊社會安全形勢,評估風險,適時啟動應急預案;第三,加強中方外派員工的健康管理,建立與周邊合格醫療機構的協作關系,注重衛生防疫,關注員工長期駐外條件下的心理健康。
四、 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創建有利、和諧外部環境
結合企業在印度市場的戰略和企業發展實際,制定合理的企業社會責任(CSR)規劃方案,加強與地方政府、慈善機構的溝通,積極關注當地發展需要和民生問題,發揮企業優勢為當地創造並提供就業機會,積極解決現場勞工被拖欠工資及社保問題,保障勞工合法權益。

❺ 誰知道勞動法的演變歷史過程,麻煩告訴下,謝謝!

勞動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產生於19世紀,與產業革命的蓬勃發展及工人運動的日益壯大密切相關。 18世紀末~19世紀初,隨著西方各國無產階級革命運動的逐步興起, 世界工人運動
工人階級強烈要求廢除原有的「工人法規」,頒布縮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資、禁止使用童工、對女工及未成年工給予特殊保護以及實現社會保險等。 資產階級政府迫於上述情況,制定了限制工作時間的法規,從而促使了勞動法的產生。 1802年英國通過了《學徒健康和道德法》,這就是現代勞動立法的開端。 1864年,英國頒布了適用於一切大工業的「工廠法」。 1901年英國制定的《工廠和作坊法》,對勞動時間、工資給付日期、地點以及建立以生產額多少為比例的工資制等,都做了詳細規定。 德國也於1839年頒布了《普魯士工廠礦山條例》。法國於1806年制定了「工廠法」,1841年又頒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護法》,1912年最終制定了《勞工法》。 進入20世紀以後,西方主要的國家大都相繼頒布了勞動法規。從1802年以後的百餘年間,西方國家的勞動法逐漸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勞動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際無產階級斗爭的高漲,西方國家陸續制定了不少勞動法。1918年德國頒布了《工作時間法》,明確規定對產業工人實行8小時工作制,還頒布了《失業救濟法》、《工人保護法》、《集體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對資本家的權益作了適當的限制。 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國家勞動立法出現了兩種不同傾向: 一種是以德、意、日為代表的法西斯國家,不僅把已經頒布實施的改善勞動條件的法令一一廢除,而且把勞動立法作為實現法西斯專政、進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 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它們為了擺脫經濟危機 經濟大蕭條時期
,對工人採取了一定的讓步政策。英國於1932~1938年間,先後頒布了縮短女工和青工勞動時間,實行保留工資、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衛生條件的幾項法律。 美國在1935年頒布的《國家勞工關系法》(《華格納法》),規定工人有組織工會和工會有代表工人同僱主訂立集體合同的權利。1938年又頒布了《公平勞動標准法》,規定工人最低工資標准和最高工作時間限額,以及超過時間限額的工資支付辦法。 俄國十月革命後,在1918年頒布了第一部《勞動法典》,1922年又重新頒布了更完備的《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體現了工人階級地位的轉變和國家對勞動和勞動者的態度。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勞動法徹底脫離了民法的范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勞動立法 戰後,資本主義總危機進一步加深,資本主義國家產生了一批現代的反工人立法。如1947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塔夫脫-哈特萊法》,把工會變成一種受政府和法院監督的機構,禁止工會以工會基金用於政治活動;規定要求廢除或改變集體合同,必須在60天前通知對方,在此期間,禁止罷工或關廠,而由聯邦仲裁與調解局進行調解;規定政府有權命令大罷工延期80天舉行,禁止共產黨人擔任工會的職務等。又如1947年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保衛共和國勞動自由法》,同樣是鎮壓工人運動的法律。到20世紀60年代,西方國家的勞動立法出現了新的趨勢。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各主要國家相繼頒布了一些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法律,如法國頒布了關於改善勞動條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勞動方面種族歧視的法律,日本於1976年重新修訂了《勞動標准法》,還制定了關於最低工資、勞動安全與衛生、職業訓練、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後,蘇聯的勞動立法也有了很大的變化。1970年頒布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其後,各加盟共和國又根據這一立法綱要頒布了自己的勞動法典。東歐國家在50年代先後頒布了勞動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國家如保加利亞,對他們的勞動法典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外,大部分國家如羅馬尼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捷克斯洛伐克、阿爾巴尼亞、波蘭、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頒布了勞動法典。經過近2個世紀的歷程,勞動法越來越受到重視,在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中已經佔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國的勞動立法,出現於20世紀初期。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農商部於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暫行工廠規則》,內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齡、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對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資福利、補習教育等規定。國民黨政府則沿襲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勞動關系作為僱傭關系載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頒布的《工會法》,實際上是限制與剝奪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為了維護工人利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在1922年發動了大規模的勞動立法運動,並提出《勞動法大綱》19條等等。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勞動法大綱》並未得到當時政府的確認。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才產生了真正代表職工利益的勞動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抗日戰爭時期,各邊區政府也曾公布過許多勞動法令,如晉冀魯豫邊區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過《晉冀魯豫邊區勞工保護暫行條例》。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1948年8月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了《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對解放區的勞動問題提出了全面的、相當詳盡的建議,對調整勞動關系提出了基本原則。各個解放區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後頒布過不少勞動法規。這一切,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立法提供了豐富的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年,勞動部公布《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經修正後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務院發布《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1954年7月,政務院公布《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1956年6月,國務院公布《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1956年國務院公布《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在全面進行社會主義建設階段,中國的勞動立法有了進展。1958年,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等4項重要規定。1966~1976年,勞動立法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1978年5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同年5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等3項法律文件。1982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987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同年勞動部發出了《關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92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這些勞動法規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956年,中國曾起草《勞動法》,由於歷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第二次起草《勞動法》,1983年7月曾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草案》,但因很多問題難以妥善解決,未提交全國人大審議。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經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布標志中國勞動法制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勞動法》共13章107條,包括總則;就業促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勞動法》是中國的基本法,為勞動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勞動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①充分體現憲法原則,突出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②有利於促進生產力的發展。③規定統一的基本標准和規范。④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盡量與國際慣例接軌。這一指導思想保證了《勞動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審議通過,並於2008年1月1日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被俗稱為新「勞動法」。新「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

❻ 印度為何退出印太經濟框架貿易談判

我認為主要是以下兩個原因:

1、印度擔心美國利用規則給印度下套,未來印度經濟發展模式失去獨立性
印度很清楚美國以往用規則去控制他國經濟模式的策略,美國都是用規則去套住加入美國主導貿易規則體系的國家。在美國的規則之下,任何國家的經濟價值都只可能做美國經濟價值體系裡末端的經濟活動。

這一次首輪談判中,印度發現框架的貿易議題主要是數字經濟、新興技術、勞工標准、環境保護、貿易便利化、監管透明度等,要求成員國要以高標准、包容、自由、公平為原則作出承諾。

這些恰恰是印度認為是經濟獨立性的關鍵,不可能讓美國網路公司通過數字經濟規則間接控制印度的核心產業。

印度不希望現在印度競爭力弱的企業受美國規則制約,例如勞工標准、環境標准,這些都是印度企業目前難以做到高標準的規則要求。

2、印度加入印太框架是有自己的謀算,希望藉助國際博弈格局獲得技術資源
印度加入美國主導的印太印度是一種釣魚式的博弈策略,知道當前國際競爭格局,美國需要印度來造勢,印度就藉此希望通過加入印太框架後,獲得在供應鏈、清潔能源等方面技術資源,幫助印度國內企業提升技術,增強企業競爭力。

❼ 勞動合同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勞動合同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企業勞動關系的重要性和復雜性也日趨凸現。企業勞動關系不和諧不僅影響著勞動者的收入和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而且還影響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由於企業勞動關系的不和諧而導致的罷工和集體辭職事件無疑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不可估計的損失。
當前,由於我國企業勞動關系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了我國勞動者權益被侵害的現象頻頻發生,企業勞動關系雙方的矛盾不斷激化,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增加。只有建立和諧的企業勞動關系,企業的勞動質量和效率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企業才能創造出建設和諧社會所需要的物質和文化基礎。而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只有建立了和諧的企業勞動關系,才能夠激發廣大員工的工作熱情,才能夠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
勞資關系是破解市場經濟語境下社會關系的一把鑰匙。平衡勞資關系、保障勞動者人權是所有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必須破解的難題。勞動關系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性質,這使得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很難與用人單位抗衡;勞動者通過艱辛勞動,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其所付出的與其所應當得到的存在著嚴重的不均衡態勢。為此,現代國際和國內的勞動法一般都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其基點和核心,以期達到平衡勞資關系,保護勞動者人權的效果。
在當前中國「勞資失衡」的社會狀態下,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和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大量的勞動爭議,通過其他救濟途徑無法解決,最終擁擠到「最後一道安全閥」司法救濟門前。
一、我國勞動爭議的現狀分析
總的來說,根據2005年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勞動爭議具有以下特點:
5.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和解除勞動合同案件仍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焦點
勞動報酬、保險福利是引發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因素。2005年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爭議案件數量最多,分別為10.3萬件和10.2萬件。這兩類案件數量分別占當年全部受理案件總數的33%和32%。從近三年看,保險福利和勞動報酬兩方面的勞動爭議案件量均佔到當年案件總數的60%以上。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連續幾年成為勞動爭議的主要案由。其中,拖欠工資爭議在勞動報酬爭議中依然占較高比例。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持續增多。2005年,解除勞動合同爭議5.5萬件,佔全部受理案件總數的17.5%。近年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有不斷上升的趨勢,2002年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佔全部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65.9%,2003年佔全部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68.9%,2004年佔全部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70.5%,2005年佔全部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71.8%。這表明,目前的勞動合同爭議基本上是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也表明由於現階段企業改制力度的加大等原因,對勞動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較大的影響,從而導致勞動關系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從1997年至2003年,全國當年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從71524件急劇上升到226391件,6年間增加了近2.2倍。國有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在2000年以前快速上升,而在2000年後,隨著國有企業改制的逐步完成,非公有制企業逐漸成為了勞動爭議案件發生的重點部門。
根據《中國勞動統計年鑒》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受理的私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數從1997年的7327件增加至到2004年的45098件,呈現出較快的上升趨勢。其中,2004年較前一年增加了43%,值得關注。另外,2004年受理的私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數佔全社會的同類案件的比例為17.3%。
私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可能原因,包括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方面。2002年私營企業勞動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合同的履行,佔全部勞動爭議案件數的78.3%,達到30618件。解除勞動合同等關繫到勞動者基本權益的方面,也是爭議的重要原因。
勞動合同的履行包括四個方面,分別是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工傷和職業培訓。2002年數據顯示,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工傷和職業培訓引起的案件數分別為12169件、5502件、6226件和95件,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履行爭議案件最主要的原因,而保險福利和工傷也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爭議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國私營企業勞動爭議原因集中在勞動報酬、工傷、保險福利和解除勞動合同四個方面。
根據2003年全國職工隊伍狀況抽樣調查,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不簽訂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無法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提供法律保障。全國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僅為57.1%,其中私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30.5%。在民營經濟發達的廣州市,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在99%左右,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為85%,而民營企業的簽訂率只有40%。
如上所述, 勞動合同制度的缺失不僅使勞動關系處於一種無序狀態,而且法律賦予職工的基本權益也難以得到保障。
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對雙方主體既是一種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同時,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也是雙方主張權利的主要依據。因此,建立完善的勞動合同制度就十分必要。

三、勞動合同立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在西方工業化國家的早期立法中,勞動法屬於民法的調整范圍,適用契約自由的原則。在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中有專門的勞動合同條款,被稱作「勞動力租賃契約」。在該法典的影響下,許多國家如歐洲的義大利、美洲的加拿大及亞洲的日本等都把勞動合同列為其民法典中的內容。
20世紀,出於國家干預勞動合同和協調勞動關系的需要,勞動合同由民法轉入勞動法范圍。比利時於1900年3月制定《勞動契約法》,從勞動契約的角度進行立法。法國在1910年頒布的《勞動法典》第一卷把僱傭合同列為第二篇。其後,許多國家相繼把勞動合同置於勞動立法范圍。
現代勞動合同有三種模式:(1)在勞動法典等勞動基本法中將勞動合同單列一章或一篇,如法國、日本、加拿大;(2)制定關於勞動合同的專項法規,如義大利、比利時等;(3)少數國家仍然沿用民法的合同法,或者按普通法有判例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如英國、美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勞動合同立法一直是勞動立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勞動部於1950年制定的《失業技術登記介紹辦法》,1951年制定的《關於各地招聘職工的暫行辦法》,1954年《關於建築工程單位往外地招用建築工人訂立勞動合同的辦法》等,都要求用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但是,隨著固定工制度的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僅在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直到80年代初勞動合同立法才有了突破性的進展,其間頒布了大量的勞動合同方面的規定,如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1993年《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都要求把勞動合同作為締結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
在勞動立法的過程中,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該法系統地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定義、適用范圍、內容、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情形及其法律適用,為建立統一的勞動合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有了較為全面的涉略,但是,由於勞動法還只是勞動領域的一個基本法,該法所設各個章節尚需具體的法律規定詳盡調整,因此,十分有必要制定一部《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設立及解除的全過程予以系統、專門的調整。為了配合勞動法中勞動合同制度的執行,勞動部在勞動法實施的同時,還配套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為了更加明確地調整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2005年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2006年3月20日,勞動合同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這一關乎億萬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在《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調研、起草、審議過程中,從立法宗旨到具體條款,勞資雙方均展開了針鋒相對的立法博弈,開門立法收到了191849件意見,引起了非常廣泛的社會關注和強烈反響。
2006年12月24日,充分吸納各方意見並做出大幅修改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二審。按照立法進程,草案進入三審。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這部備受關注的法律經歷了向社會全文公布徵求意見、四次審議之後,終於出現在人們面前,並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從契約角度看勞動合同的實踐意義
人與人之間只要建立關系,他們之間就會產生某種契約。
契約俗稱合同或協議。法國民法典(即拿破崙法典)1101條對契約的定義為:「契約是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後來契約制度的發展已使其含義廣泛化。在商業或經濟層面上,它是社會共認的一種讓渡財產權的方式;在道德倫理層面上,它是一個人應該信守自己訂立的協議,履行自己諾言的道德原則的體現;在政治層面上,契約成為政府與民眾聯接起來的法律形式。
契約在法律上是指「兩個以上當事人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協議,或由一個以上當事人為一組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允諾。」從這一概念,不難分析出它所包含的結構要素:
第一,「契約」的概念意味著訂約主體或當事人的復數性,契約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
第二,「契約」的概念意味著某種目的性、互惠性,意味著定約必然存在著某種目的,契約的達成是為了追求一定的利或善,目的的實現則是雙方互惠的實現;
第三,「契約」的概念意味著某種程度上的一致意見和某種形式的允諾,即合意與合意的達成。這種合意可能是相向的,也可能是同向的,而允諾是契約的核心和實質內容,只有允諾才使得合意具有意義,使契約最終成立;
第四,「契約」的概念意味著約束力,義務和責任。法律概念中的契約具有明顯的法律約束力,這種責任和義務的實現主要依賴法律。
由契約的定義可以看出,契約界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是對雙方未來行動的約束,降低了不確定性。而且契約本身具有嚴格的條文或條款。因此,契約會對組織及其員工產生特定的約束,規范雙方行為,並促使組織目標的達成,屬於僱傭關系中的關鍵要素之一。

五、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根據2003年全國職工隊伍狀況抽樣調查,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不簽訂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無法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提供法律保障。全國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僅為57.1%,其中私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30.5%。在民營經濟發達的廣州市,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在99%左右,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為85%,而民營企業的簽訂率只有40%。據2004年抽樣調查統計,在單位就業人員中,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10個百分點。特別是建築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在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使得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都難以確認,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和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勞動者工資報酬權利、參加工會組織和參與集體協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權利、社會保險權利等等,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一些地方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仍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有些企業只與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與一線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原因很復雜。許多用人單位不願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
那麼,簽訂勞動合同後,一個勞動者到底給企業增加多少成本呢?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以南京市一個不為員工繳納五險、辭退員工不給經濟補償、不實行帶薪休假的企業為例:
在社會保險方面,按照南京市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最低社保繳費基數為每月1189元,養老、失業、生育、工傷、醫保五項保險合計每人每月繳費536.73元,其中個人承擔140.79元,企業每月要為一名員工繳納社保費395.94元。
辭退員工的企業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需要解除勞動關系,企業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不按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也就是說,企業實際上每年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是12個月,而變成了13個月。以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50元計算,企業每年要多支付850元。
關於強制帶薪休假的規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滿1年以上10年以下必須帶薪休假5天,否則要按照3倍工資支付加班費。企業對於這項的支出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照此計算,每月實際工作日為20.83天,按照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50元計算,每個工作日工資為40.8元,如果不允許員工帶薪休假,企業每年要向員工支付612元。
以上3項,企業每年為每個員工多支付6214元,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計算,企業的勞動力成本上漲了61%。
有些勞動者不敢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形勢下,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

2.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
據有關調查,到2005年,全國勞動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為主,簽訂3年以下的佔60%左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僅佔20%。許多用人單位為減少解僱成本,寧願一年接一年地與勞動者訂立短期勞動合同,也不願意與勞動者訂立一個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這一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勞動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試圖通過短期勞動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選擇勞動者,並減少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有些企業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這種狀況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他們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事實證明:勞動合同短期化,不僅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企業自身發展也最終會受到影響。

3.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背景下,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理由」,試用期滿不予錄用;有些用人單位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規避對勞動者的法律義務;有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拖延、剋扣工人工資,不按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有些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定額標准,隨意延長勞動時間,不支付加班費;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對勞動者實行強迫勞動;有的用人單位隨意設立違約金,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近些年來,勞動爭議案件和因勞動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顯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13.5倍,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5.4倍。因此,在總結勞動法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合理規范勞動關系,是迫切需要的。
4.集體合同立法缺失。
自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在全國總工會的推動下,集體合同制度在我國得以迅速展開。至2003年底,全國共簽訂集體合同67.29萬份,覆蓋企業121.4萬個,覆蓋職工1.035億人。其中:企業單獨簽訂53.74萬份,覆蓋職工6706.67萬人。其中,公有制企業18.67萬個,職工4668.3萬人;非公有制企業27.32萬個,職工1293萬人。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共13.54萬份,覆蓋企業67.67萬個,覆蓋職工3641.6萬人。其中,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9.52萬份,覆蓋企業54.27萬個,覆蓋職工2398.16萬人;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4.02萬份,覆蓋企業13.4萬個,覆蓋職工1243.44萬人。全國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協議的企業29.31萬個,覆蓋職工3579萬人。全國建立各級三方協調機制5062個。
但隨著我國集體合同制度的推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包括:(1)規章的立法層次低,缺乏法律的權威性。(2)法律規定分散,過於原則,缺乏操作性,且法律之間規定不相一致。(3)集體合同的實施范圍過窄,缺少對行業或產業以及地區集體合同的規定。我國關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依然停留在企業一級,對於區域和行業、產業層面的集體合同沒有規定,雖然近年也有一些地方對此進行嘗試,但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4)沒有明確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責任。

六、《勞動合同法》出台的緊迫性及其現實意義
由上可以看出,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為《勞動法》)在第三章「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中共有17條內容規定勞動合同,但作為將來制定的《勞動合同法》的基本法,《勞動法》現有的規定遠遠不能適應實踐中存在的大量問題。因為《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立法太過原則,《勞動合同法》又未及時出台,中央政府部門為調整勞動關系現實中的諸多問題,先後發布了不少部門規章和相關政策。這些規章和政策大多是推行勞動合同制度中實踐的總結,然而其效力卻僅限於勞動行政部門的業務范圍。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其效力往往受到質疑;為了解決各地在司法中存在的問題,勞動部又有大量的「解答」、「通知」等,其效力也是較低;各地也紛紛立法,其內容遠遠超出了《勞動法》的內容所設范圍,其中一些內容存在不規范的地方。基於此,有必要針對勞動法貫徹以來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對現有規定進行整理,制定專門的《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終於在萬眾矚目下於2008年1月1日起如期施行。它的出台有其必然性和巨大的深遠意義。
首先,本屆中央政府制定的戰略思路是堅持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注重社會公平,解決社會民生問題。1994年出台的《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設計、法律責任的追究上有不到位的地方,使用范圍也比較窄,畢竟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社會上還沒有出現如此多的用工形式。比如包工頭、勞務派遣公司,這些用工形式都不在《勞動法》的保護之列,卻是僱傭底層勞動者的主要單位。
其次,從經濟總體發展上考慮,政府希望拉動內需、改變對出口過於依賴的狀態,但在中國GDP高速成長的同時,勞動者工資佔GDP的比例卻逐年下滑。同樣是發展中國家的印度,它製造業工人的工資是中國工人的兩倍。
此外,國家希望能改變經濟競爭能力過於依賴低勞動力成本的現狀,提高產業層次,改變中國製造企業在全球產業鏈中始終處於利潤最低環節的現狀。

七、《勞動合同法》實施所造成的影響

用人單位「增加了用工成本」的「叫苦連天」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主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從現實來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我們看到了勞動者的欣喜,也聽到了一些用人單位「增加了用工成本」的「叫苦連天」。《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尚不足半月。不過在此之前近半年的草案推出階段,已經給中國企業足夠的思考、應對的時間。重簽合同規避新法者如沃爾瑪者有之,聲稱公司早已按照甚至超越新法用工者如萬科者有之,奔走呼號於政策制訂部門如富士通者有之,關門大吉退出江湖亦有之。
根據《中國企業家》采訪了解的情況,多位接受采訪的企業家估算,在《勞動合同法》下,企業將普遍面臨5%-40%的工資成本上升。感受壓力最大的顯然是那些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
《勞動合同法》涉及到的辭退補償、加班補償、帶薪休假補償的標准都與員工工資直接掛鉤,這就讓「員工工資」這個概念具有了推敲修改的空間。包干工資、年薪等概念被果斷拋棄,計劃經濟時代「工資由基本工資、各項補貼獎金構成」的工資表重新歸來。被采訪的近10位長三角企業家,幾乎全部重新修訂了員工工資。就是「朝三暮四」的故事,工資總數不變,但是明確了只有一部分是基本工資,其他是加班費。」浙江湖州絲綢之路董事長凌蘭芳很坦白地告訴記者,這樣,他就不必再為每周工作六天的工人的加班費的問題操心了。杭州華力集團董事長汪力成也把集團下屬四家公司的工資表重新調過,從底層員工到管理層的基本工資一項各自佔到原工資總數的70%-30%不等。「辭退、加班、帶薪休假的補償都是基本工資的若干倍數,不能說我給員工的獎金補貼也要翻倍補償給員工吧。」據了解,員工都能理解這種調整。
在大城市外企中被視作「天經地義」的帶薪年假尚難被大多數長三角製造企業主理解接受。以外貿為主的企業壓力更大:「單子來了恨不能一天做完,都休假去了我怎麼辦?」中國最大的襪子製造企業位於浙江義烏的上市公司浪莎襪業副董事長穿著工裝接受記者的采訪時這樣說,他想出的解決辦法是旺季(出口訂單多的時候)加班,淡季輪休和休假。「我的鍋爐、發電機都是連續工作的,大家都休年假,我這個企業就亂了。」絲綢之路凌蘭芳想出的辦法是「化整為零」:「把15天年假拆散,和其他假期放一起。比如說十一假期放3天,我就變成放7天。另外,在最高溫的時候,集中全廠放假一星期。這樣就把這15天給分解掉了。」
對於從事簡單服務行業的企業而言,員工的保險很有可能是「不能承受之重」。杭州最大的家政服務公司三替集團總經理陶曉鶯算了一筆賬,一個保姆月工資1200元,上交公司10%為120元,公司如果要替她交300多元的保險,那一個保姆就要賠200多元。「難道我能為了給員工交300多元的保險,把保姆月工資提高到3000元?哪個人能接受這么高的保姆工資?」而且,即便是企業願意給員工上保險,員工未見得領情。大多數外出打工的工人並不願意把工資的一部分上交給這個自己很快就會離開的城市。對於這樣的員工,企業在《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下,都需要做員工的工作,說服他們同意上保險。「實在不願意上保險的,就簽訂書面合同,證明企業已經把應該繳納的保險交給員工了。」陶曉鶯說。現在,上海已經出台政策,對服務類公司給予保險補貼,正是出於對此類公司困境的照顧。
而對「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個最讓企業主頭疼的「緊箍咒」,大多數企業目前正持觀望態度,因為像華為那樣的以「讓員工辭職後重簽合同」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方法已被官方明令叫停並宣布無效,他們表示,將對「員工即將任職10年」和「員工第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這兩個時點「反復掂量」,否則「就得永遠把這個員工養起來」。巨力精密設備製造(東莞)有限公司董事長Jeremy說,「我們做企業有個原則,不能請那些不能開除的人。現在無固定期限合同豈不是要我們違背這個?我會跟人事部說,四五十歲的人以後就不要考慮了。這是在促進就業還是削減就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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