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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找印度法律條文

發布時間:2023-01-05 16:00:07

A. 印度的種性制度具體內容是什麼反映了古代印度社會的什麼情況《漢謨拉比法典》是怎樣的一部法典

談到印度的姓名,就不得不提印度的種姓制度。種姓制度是一種富有印度特色的傳統社會制度,起源於公元前2000年左右,那個時候印度還是奴隸社會。"種姓"一詞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爾那",就是顏色或品質的意思。因此種姓制度又叫瓦爾那制度,是按照人的皮膚顏色、社會地位、對土地和財富的佔有量來進行分類的。傳統上,印度社會階層被劃為4個等級——婆羅門(僧侶貴族)、剎帝利(軍事和行政貴族)、吠舍(商人)和首陀羅(被征服的奴隸)。
婆羅門(Brahman)是祭司貴族。它主要掌握神權,占卜禍福,壟斷文化和報道農時季節,在社會中地位是最高的。
剎帝利(Kshatriya)是雅利安人的軍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吏,掌握國家的除神權之外的一切權力。
波羅門和剎帝利這兩個高級種姓,佔有了古代印度社會中的大部分財富,依靠剝削為生,是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吠舍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向國家繳納賦稅。
首陀羅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人,實際上處於奴隸的地位。
在首陀羅之下,印度一直還存在著一個沒有種姓的群體———賤民,由於其地位遠在前4種種姓之下,因此又被俗稱為「第五種姓」。按照印度教教義,賤民被稱為達利特人,意為「不可接觸之人」,其他種姓不僅不能與他們交往,連喝水都不能共用一口井。高種姓人一般也不和賤民交流,甚至連施捨的時候,都會離得遠遠的,絕對不發生身體接觸。
作為印度社會的最底層,數千年來,賤民的生命財產缺乏基本保障,即使在今天,在印度廣大農村乃至一些城市,賤民被高種姓人歧視、打罵、蹂躪甚至殺害的現象仍然存在。賤民的生活相對其他種姓而言,總體上十分悲慘,普遍低於貧困線。為了說明賤民與高種姓人的生活差異,在這里舉一個例子。2006年1月18日,現場發生了一起事故,一個工人從鍋爐鋼架31米處跌落,當場死亡,家屬獲賠20萬盧比,合人民幣4萬元(在以後介紹印度法律的時候我會詳細解釋他們的賠償標准)。而不久前,印度富豪維克拉姆·查特沃舉行婚禮,盛宴和歡歌持續一周,耗資5000萬英鎊。
印度的各個種姓職業世襲,互不通婚,以保持嚴格的界限。這樣,賤民的後代永遠都是賤民,從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經註定了低人一等的地位,想想都是很可怕很殘酷的。不同種姓的男女私奔後所生的子女也被看成是賤民,最受鄙視。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宣揚,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經地義的。奴隸主階級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有關種姓內部的事務,並監督本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習慣。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婆羅門僧侶還宣揚:凡是循規蹈矩,安分守己的人,來世才能升為較高種姓。因此,在印度,即使是賤民自己,也從來沒有覺得這樣的種姓制度不公平,他們總是逆來順受,循規蹈矩,希望下輩子能夠投個好胎。
對高種姓人最嚴厲的處罰就是開除成為賤民,賤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與婆羅門接觸,只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賤的職業,如抬死屍、清除糞便、打掃房間等。我們營地僱傭了幾個搞衛生的農民,可能就是賤民,因為有種姓的人是不會做這樣的工作的。但是在印度,詢問別人的種姓類別也是不禮貌的,而且他們也不懂英語,所以我沒有辦法求證。在古代,賤民走在路上必須要佩帶特殊的標記,口中要不斷發出特殊的聲音,或敲擊某種器物,以提示高級種姓的人及時躲避。婆羅門如果接觸了賤民,則認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後要舉行凈身儀式。
印度自古代至近代,經歷了幾種社會形態,但是種姓制度一直延續下來,成為歷代剝削階級的統治工具。種姓制度經過長期演變,越來越復雜,在四個種姓之外,又出現了數以千計的亞種姓。
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印度10億人口中,受壓迫受剝削最深的賤民人數約為1.6億。在他們之中,大約2/3的人目不識丁,只有7%的人能喝到潔凈的飲用水。半數以上居住在農村,從加爾各答到撒珈蒂的公路兩邊,有很多的村莊,與村莊距離不遠的地方,就有一些低低矮矮的帳篷或草棚(shelter),在這個嚴重缺電的地區,他們是絕對用不上電的,只有油燈發出非常微弱的光,那裡面住的就是賤民。

漢謨拉比法典

石雕,約公元前1792年-1750年,高約71厘米,石碑全長213厘米,現收藏於巴黎盧浮宮。「漢謨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所發現的最早的成文的法律條文,是人們研究古代巴比倫經濟制度與社會法治制度的極其重要的文物;同時,它還是古代巴比倫藝術的代表,尤其因為古巴比倫王國流傳下來的藝術品十分罕見,所以這個石碑就更加顯得格外珍貴,石碑的雕刻比較精細,表面高度磨光。石碑上刻滿了楔形文字,全文280條,對刑事、民事、貿易、婚姻、繼承、審判制度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法典的上部是巴比倫人的太陽神沙瑪什向漢謨拉比國王授予法典的浮雕。太陽神形體高大,胡須編成整齊的須辮,頭戴螺旋型寶冠,右肩袒露,身披長袍,正襟危坐,正在授予漢謨拉比象徵權利的魔標和魔環;漢謨拉比頭戴傳統的王冠,神情肅穆,舉手宣誓。太陽神的寶座很象古巴比倫的塔寺,表示上面所坐的是最高的神。

漢謨拉比法典有282條法律條款,包括刑事法及有關佔有奴隸、結婚和離婚、償還債務和支付工資等方成的法律。一些法律聽起來還很合理:如第233條規定:「倘若一個建築者建造一幢房子,……而工程不完善,……這一工程應由該建築者本人出資修繕。」

刑罰是嚴厲的。一條法律規定:「倘若一個人挖出任何自由民之眼,則應同樣挖出其眼。」但是挖出奴隸的眼睛就不會處罰得這么重,只需支付一定的罰金即可。

漢謨拉比的雕像。在頒布法典的同時,他還建立了一個巴比倫宗教,來代替多神崇拜。

漢謨拉比法典雕刻在一塊石碑或者說是石柱上。頂部是漢謨拉比與巴比倫的正義之神沙瑪什的雕像

B. 印度有哪些法律

(1) 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復雜; (2) 宗教與法律緊密結合,兩者互為補充,宗教在古代印度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 (3) 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平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群制度; (4) 匯合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法典實質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5) 各種法典不是由國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質的機關通過一定程序制定、頒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羅門教的僧侶貴族按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進行編纂的。

C. 印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是什麼

印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是聯邦制國家,是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採取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

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憲法是世界上最長的成文憲法。公民不分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點,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雖然其行政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以《1935年印度政府法》為基礎,但其中還包含了其他各邦憲法在創立時的其他各項規定。它詳細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各邦的行政管理制度,並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關系。

印度憲法簡介:

憲法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宗教、種族、世襲種姓、性別、出生地而受歧視。公民有言論、和平集會結社、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等自由。

憲法規定反剝削權、禁止人口買賣和強迫勞役;強調財產權不受侵犯,任何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任何工商企業中的任何利益)非經法律許可並規定賠償的數量或列舉賠償的原則與方法,不得佔有或取得。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印度共和國憲法

D. 古印度法的基本內容

法律分析:一、債法 古代印度債法的主要特點:契約關系較為簡單,種類較少;已經注意到契約的法律效果;對高等種姓的債權給予特別保護。

二、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徵:(一)婚姻被認為是神意的結合。 婚姻方式充滿宗教色彩。《摩奴法論》列舉了八種婚姻方式: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羅式、亁達婆式、羅剎式和畢舍遮式。前四種方式最適合於神意,不附加條件也不要財禮,只適合於婆羅門;阿修羅式類似於買賣婚,適合於吠舍和首陀羅;乾達婆式相當於合意婚,羅剎式相當於搶婚,皆適合於剎帝利;畢舍遮式相當於強奸,為神所禁止。(二)嚴格維護種姓內婚制。為了維護種姓的純潔,法律規定不同種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喪失原有種姓,其後代則為雜種種姓。但種姓間的通婚也並非絕對不可能,高等種姓男子與低等種姓女子間的通婚被視為「順婚」,因而是允許的。(三)高等種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種姓則一夫一妻。婆羅門男子可以依種族順序娶四個妻子,剎帝利可在同種姓和吠舍、首陀羅中娶三個妻子,吠舍可娶同種姓和首陀羅兩個妻子,而首陀羅男子只能以一個首陀羅女子為妻。

三、繼承法 實行長子優先原則;與種姓制度直接掛鉤。另外,古代印度的遺囑繼承製尚不發達,法律很少涉及這方面的內容。

四、刑法 主要有兩個顯著特徵:(一)受宗教觀念影響強烈(二)不同種姓同罪異罰。高等種姓侵犯低等種姓,可以減輕處罰;而低等種姓侵犯高等種姓時,則必須加重處罰。古印度法對犯罪只是進行一些具體行為的羅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

五、訴訟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點:(一)缺乏統一而固定的法院組織。最高司法權由國王直接控制。(二)藉助神的力量進行裁判。裁判官主要以兩種方式來獲得所謂的真實證言:令證人宣誓;以神明裁判來判斷證言的真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E. 印度的婚姻法有何規定印度男女的合法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印度婚姻法規定男性年滿21周歲、女性年滿18周歲才可結婚。

所以在印度,即使有婚姻法也基本如同擺設,不過較為發達的大城市還是比較文明的。而在落後的地區,即使是童婚這樣的違法行為,依然屢禁不止。

F. 印度對於商標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印度位於南亞次大陸,面積約為298萬平方公里(不包括印度邊境印占區和克什米爾印度實際控制區等)。印度政府聲稱其領土面積為3,287,800平方公里。印度面積居世界第七位,與中國、不丹、緬甸、孟加拉、尼泊爾和巴基斯坦國為鄰,瀕臨孟加拉灣和阿拉伯海。

一、商標主管機關

名稱: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局(一般稱為印度專利局)

印度專利局有一個商標注冊處,位於孟買,在新德里,金奈,加爾各答和艾哈邁達巴德設有分支機構。上述五個商標管理機構接受商標注冊申請。



二、商標法概述

印度於1998年12月7日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

印度最早的商標法是《與貿易及商品相關的商標法》,該法於1958年頒布,於1959年11月25日生效。現行的印度商標法於1999年頒布,於9月15日實施,新商標法的實施細則於2002年2月26日頒布,與新商標法同時生效。

為了使商標注冊程序更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要求,新的商標法已經被大大修改。新商標法的主要特徵包括:

1.將商標的定義擴展到產品的形狀,包裝和顏色組合;

2.接受國際商品分類1-22類所有商品和服務所的注冊申請;

3.承認馳名商標的概念(印度於1992年廢除了馳名商標保護的禁令);

4.上訴受理委員會,原由高等法院管轄的對注冊處的裁定或對申請的修正不滿意的上訴案件,將轉由該委員會管轄;

5.將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和續展期限修改為10年;

6.擴大商標侵權的范圍,例如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商號或商號的一部分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7.偽造注冊商標將受刑法管轄;

8.非注冊使用人的使用可以被認為是商標的使用;

9.如果申請人解釋原因並支付正常申請費的5倍,可以加快商標申請審查。



三、商標法律規定和注冊程序

1.商標權的取

在印度,商標權的產生基於使用,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

可以注冊的商標類型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和三維商標。由於引入了馳名商標制度,新商標法廢除了防禦商標。

2.申請人資格

任何在印度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人都有權申請注冊商標;

「巴黎公約」成員國可在本國申請後6個月內申請優先權;

外國公司和公司在印度申請注冊商標時必須指定當地律師。

3.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和國籍;

商品或服務的描述;

商品國際分類的類別名稱;

在印度首次使用的時間,如果沒有使用,可以聲明打算使用;

商標圖樣;

授權書。



4.申請的審查

在印度,商標評審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官對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實質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員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的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是否具有可注冊性的進行審查。

如果商標未通過實質審查,審查員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拒絕理由。申請人可在收到拒絕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審查。否則,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將不予保留。

如果申請人支付延期費,上述審核期可以申請延期。

5.公告

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在商標公告上公布,為期3個月。

6.異議

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在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並且在商標公告期滿後,異議可以申請1個月的延期。

7.救濟程序

如果申請人對商標注冊處的異議決定和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復審,也可以在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知識產權上述委員會提出上述。知識產權上訴受理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

9.注冊

商標注冊處將頒發商標注冊證書,用於在商標公告期內未被異議或異議未成立的商標。
10.商標的使用
商標必須在注冊後5年內在商業中誠實,真實地使用,否則,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向知識產權申訴受理委員會申請撤銷。
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包括發票、提單、合同、運單、年銷售量、宣傳冊、廣告宣傳材料及海關報關單據。

G. 印度海關入境最新規定在哪裡查詢

根據國內最新防控規定,中國駐印度大使館將進一步調整優化遠端防控措施,自2022年11月14日起,對自印度赴華人員申請健康碼要求如下:

一、核酸檢測

(一)所有搭乘航班赴華人員只需在登機前48小時內做1次核酸檢測,並憑核酸陰性證明申領健康碼。

(二)赴華人員可根據自身行程在印度或中轉地任擇一地進行核酸檢測,時限要求為赴華航班登機前48小時內,並向檢測地使領館申領健康碼。航司憑有效健康碼驗放乘客,不再查驗發碼地。

(三)對有既往感染史、密切接觸者、有疑似症狀及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等情況的人員,不再設置額外排查要求,均可憑登機前48小時內1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申領健康碼。

二、申請健康碼  

請登錄微信「防疫健康碼國際版」小程序,或通過電腦、手機等終端登錄網站https://hrhk.cs.mfa.gov.cn/H5/,在線填寫信息、申報健康狀況、上傳申請材料,向中國駐印度使領館申請帶「HS」或「HDC」標識的綠色健康碼。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48小時內核酸檢測報告(1次);

(二)護照資料頁;

(三)外國人須上傳有效中國居留許可,或有效中國永久居留證件,或有效中國簽證;

(四)全程機票;

(五)疫苗接種證明(如已接種疫苗)。

三、注意事項

(一)向中國駐印度使領館申請健康碼人員提交的核酸檢測報告須由印度醫學研究理事會(ICMR)授權的檢測機構(詳見ICMR網站https://www.icmr.gov.in/)出具,報告應為機打,不能手寫,且須有二維碼。

(二)建議中轉赴華人員就中轉地(赴華直航航班起飛地)的入境、隔觀、防疫規定及健康碼申請要求等,提前咨詢並參考中國駐中轉地使領館網站通知,避免出現在中轉地乘機受阻、滯留等問題。去往港澳台或在港澳台轉機赴內地旅客無需申請健康碼,請遵循當地相關防疫要求執行。

(三)請自印度赴華人員在登機前、出行期間直至抵達中國採取必要防疫措施,抵達中國後遵守當地有關防疫規定。

(四)為確保在登機前獲發健康碼,請盡量不遲於飛機起飛前6小時上傳材料申請健康碼。上傳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將無法通過審核,需重新申請。

四、相關聯系方式

(一)中國駐印度大使館聯系電話:0091-11-26112343(中國公民)、0091-11-24675259(外國人);郵箱:[email protected]

H. 印度專利法有關葯品的條文

2005年3月,印度議會通過了一項新的葯品專利法案,但這項新專利法案並非是在一片「Yes」聲中通過的。印度最大的在野黨印度人民黨投了棄權票,而且,在新法案通過的當天,也就是23日,印度國內一些反對人士紛紛走上街頭,通過罷工示威的方式抗議新法案。印度的一些大報如《印度時報》《印度斯坦時報》等也發表文章質疑新專利法案的合理性。為什麼印度新的葯品專利法案惹來如此大的爭議呢?這項新專利法案的主要內容就是,從2005年開始,禁止印度國內企業再生產那些仿製西方專利葯物的廉價葯品。根據新法案,如果印度制葯企業想生產某種品牌葯,必須向專利持有方繳納專利費,並獲得印度政府所頒發的法定執照,而專利持有者有權決定是否容許別人生產他們研製的葯物。根據新的專利機制,印度政府必須認可在1995年後研究開發的所有新葯品的專利。印度政府官員說,實施新的葯品專利法案是為了信守印度政府對世界貿易組織作出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承諾。但是反對者認為,此舉將使印度的制葯企業受到跨國公司的支配。一旦新法案生效,有可能引發大范圍的專利葯提價。那麼,反對者維護的舊葯品專利法會給印度制葯公司開什麼「綠燈」呢?根據印度政府在1970年制定的專利法,印度只對食品和葯品的製造方法授予專利,而對食品和葯品的物質則不授予專利。這種規定鼓勵了印度地方公司以變通的方式仿造專利葯品,以便代替從國外進口醫葯,並以不到專利葯品一半的價格外銷。另外,由於葯物的專利保護期很短,印度有很多醫葯企業仿製一些過了專利保護期的品牌葯,以降低葯價,這種仿製葯在醫學界被稱為通用名葯。印度著名的西帕制葯公司負責人說,過去印度人民根本看不起病,直到1970年通過了自己的專利法,印度才得以有機會生產一些相對便宜的葯品。最近幾年,印度、巴西等國仿製的抗艾滋病通用名葯銷往很多經濟不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解決了一些窮人看不起病吃不起葯的困難。但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的官員和大型跨國制葯公司一直反對這種做法,認為此舉侵犯了他們抗艾滋病葯品的知識產權,使他們投入的高額研究開發費用無法回收。同時,根據印度對世界貿易組織承擔的義務,印度要想和國際接軌,就必須首先規范自己的專利法。迫於各方壓力,印度政府才制定了這項頗具爭議的新專利法案。印度議會批准該法案後,將部分減輕跨國制葯公司的憂慮。這些公司一直聲稱,印度縱容自己的企業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並且所生產的仿製葯質量也無法保證,可能會對患者的生命構成危險。而批評人士指出,在印度實施新的專利機制後,挽救生命葯物的價格將大幅度上揚。到時候,只有富人才能享受到昂貴的新葯,而窮人只能接受傳統治療,因為他們根本無力購買昂貴的新葯。

I. 印度獨立法案有哪些規定

「印度獨立法案」(又稱「蒙巴頓方案」),法案規定:英國人將政權移交給印度人民;同時,按印度人民的宗教信仰,將印度分成印度和巴基斯坦兩個國家,兩國都獲得自治領的地位。各土邦在政權移交後享有獨立地位,可以自行決定加入哪一個國家,也可以選擇繼續保持同英國的殖民關系,但不能享有自治領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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