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古印度刑法的特點
外國法制史題目? 你所說的古印度刑法就是古印度法吧?那時候還沒專門的刑法。 古印度法的特點是:(1)結構體系異常復雜.古印度宗教眾多,先後興起了婆羅門教,佛教和其他較小宗教,因而相應出現了婆羅門教法和佛教法.每一種法又有各種不同的淵源,如婆羅門教法的吠陀經,法經,法典,佛教法的三藏,這兩種法的淵源又有交叉,如婆羅門教法的主要淵源《摩奴法典》又是佛教法的淵源之一.(2)法律與宗教緊密結合.宗教在古印度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教的關系密不可分,宗教經典是基本法律淵源,法律匯編也包括宗教教義;法律要依賴宗教去貫徹實施,宗教也要憑借法律去有效傳播,二者互為補充.(3)嚴格維護種姓制度.種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種嚴格等級制,它把居民劃分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四個種姓,各種姓在社會生活各方面均有嚴格區分,職業世襲,種姓之間永遠不能混雜.古印度法嚴格維護這一制度.(4)法律匯編是法律和宗教,哲學,倫理道德的混合體.
㈡ 印度的死刑制度是怎樣的
在印度,可判處死刑的犯罪包括惡性謀殺案,過失殺人,參與恐怖主義導致人員傷亡,參與恐怖主義且情節惡劣,強奸,綁架,販毒,叛國,間諜罪和戰爭罪。
印度共和國(印地語:भारत गणराज्य,英語:The Republic of India,India),簡稱「印度」,位於南亞,是南亞次大陸最大的國家。
東北部同孟加拉國、尼泊爾、不丹和中國接壤,東部與緬甸為鄰,東南與斯里蘭卡隔海相望,西北與巴基斯坦交界。東臨孟加拉灣,西瀕阿拉伯海,海岸線長5560公里。也是一個由100多個民族構成的統一多民族國家,主體民族為印度斯坦族,約佔全國總人口的46.3%。
原始社會:
在訥爾默達河谷地區發現的一些零散的早期人類化石(後定名為訥爾默達人)表明至少在舊石器時代中期印度已有人類居住。訥爾默達人的系屬分類未定(直立人或智人);對於其生存年代從距今20萬年到50萬年不等。舊石器時代晚期大約開始於4萬年前,結束於1.5萬年前。
中石器時代對應地質學上的全新世。中石器文化廣泛分布於次大陸各地及斯里蘭卡;在斯里蘭卡發現了最早的中石器時代遺址,而最北的遺址發現於興都庫什山脈,那裡的文化看起來是同一地區舊石器文化的直接發展。
大約自公元前6000年以後起印度各地進入新石器時代。新石器文化的分布范圍更加廣泛。印度新石器文化總體來說晚於兩河流域文化。
印度的金石並用時代,或稱為紅銅時代,但金屬也已經進入人類生活。金石並用時代的文化主要發現於恆河與亞穆納河河間地,以及拉賈斯坦、旁遮普和古吉拉特。
㈢ 古印度法的基本內容
法律分析:一、債法 古代印度債法的主要特點:契約關系較為簡單,種類較少;已經注意到契約的法律效果;對高等種姓的債權給予特別保護。
二、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徵:(一)婚姻被認為是神意的結合。 婚姻方式充滿宗教色彩。《摩奴法論》列舉了八種婚姻方式: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羅式、亁達婆式、羅剎式和畢舍遮式。前四種方式最適合於神意,不附加條件也不要財禮,只適合於婆羅門;阿修羅式類似於買賣婚,適合於吠舍和首陀羅;乾達婆式相當於合意婚,羅剎式相當於搶婚,皆適合於剎帝利;畢舍遮式相當於強奸,為神所禁止。(二)嚴格維護種姓內婚制。為了維護種姓的純潔,法律規定不同種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喪失原有種姓,其後代則為雜種種姓。但種姓間的通婚也並非絕對不可能,高等種姓男子與低等種姓女子間的通婚被視為「順婚」,因而是允許的。(三)高等種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種姓則一夫一妻。婆羅門男子可以依種族順序娶四個妻子,剎帝利可在同種姓和吠舍、首陀羅中娶三個妻子,吠舍可娶同種姓和首陀羅兩個妻子,而首陀羅男子只能以一個首陀羅女子為妻。
三、繼承法 實行長子優先原則;與種姓制度直接掛鉤。另外,古代印度的遺囑繼承製尚不發達,法律很少涉及這方面的內容。
四、刑法 主要有兩個顯著特徵:(一)受宗教觀念影響強烈(二)不同種姓同罪異罰。高等種姓侵犯低等種姓,可以減輕處罰;而低等種姓侵犯高等種姓時,則必須加重處罰。古印度法對犯罪只是進行一些具體行為的羅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
五、訴訟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點:(一)缺乏統一而固定的法院組織。最高司法權由國王直接控制。(二)藉助神的力量進行裁判。裁判官主要以兩種方式來獲得所謂的真實證言:令證人宣誓;以神明裁判來判斷證言的真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㈣ 木樁刑是什麼刑罰
對於此刑,19世紀的《大網路全書》下了這樣的定義:"將人類的殘忍性發揮到極致的創造之一"。行刑方法在於將木樁插入犯人身體,最常見的是插入肛門,任其死去。 根據木樁直徑的不同,有時肛門事先用擴張器張開或用刀割開,然後劊子手將木樁插入,再用錘子釘。在有的地區,木樁插入五六十厘米後,劊子手會把木樁豎起來,插入先打好的銅里,讓木樁配合犯人的自重,一點點地深入,直至其從腋下、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在一般情況下,被如此"修理"的犯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
在歐洲
歐洲宗教戰爭期間,木樁刑尤其流行,在1669年的義大利皮埃蒙城,一個貴族的女兒德拉圖爾渾身赤裸地被穿身而死,一群劊子手將她高高舉起遊行,並宣稱屍體便是他們的旗幟。
1958年,伊拉克國王的舅舅因同性戀被處木樁刑,之所以選擇該刑是因為他"喜歡在屁眼裡插玩意兒"。
雖然主要出現在中東和亞洲,但是在世界各地都可見這一類的刑罰,非洲、中美洲,甚至歐洲,在斯拉夫國家以及在查爾斯·甘治下的德國。《卡羅利納法典》就規定可以對犯武子罪的母親用木樁刑。在俄國,該刑一直延續到伊麗莎白女皇統治時期,也就是說18世紀中期。而在退羅和波斯,特別是在土耳其,該刑一直延用到19世紀,1830年,土耳其甚至用木樁刑進行集體屠殺。
在印度,《馬奴法典》——一部印度古代社會的宗教及民事法典 ——規定木樁刑為七大極刑之首。亞述國的統治者更是以用木樁刑對付叛亂者和被征服者為榮。加斯東·瑪斯帕羅曾經舉過亞述國王亞蘇那其拉布的例子.波斯人也尤其鍾愛這一類的刑罰。雷奧尼達斯和他的三百斯巴達士兵在泰奧莫比起義,惹怒了克塞爾克塞斯,結果這位希臘英雄最終也被木樁穿體而過。木樁刑的用刑技術在世界各地都大抵相同,只有一些微小的變化。在有些民族,其中就包括亞述國,木樁有可能從沒腹插入,然後再從施下或嘴中出來。但是這種方法不太常見,在大多數情況下,木樁都是從肛門插入的。
行刑的時候,犯人被腹朝下平躺在地上,雙腿分開,由劊子手固定好,雙臂用小尖樁固定在地上,或者反過來綁在背後。
根據木樁直徑的不同,有時肛門事先要用擴張器張開或用刀割開,然後劊子手用手將木樁插入,盡其所能往裡插,然後再用錘子打。
此時,根據各國的法典或當時的情況,行刑過程有可能出現差別。有時,木樁插入五十到六十厘米之後,劊子手會把木樁豎起來,插入事先打好的洞里。死亡的過程尤其漫長,犯人忍受著難以名狀的痛苦折磨。這種行刑方法的關鍵就在於無需劊子手的介入,待木樁豎起來之後,犯人一點一點地向下沉,木樁仍然一點一點地繼續深入,直至其從腋下、胸部、背部或者勝腹穿出。一個犯人可能過上幾天才會死去。在很多情況下,這一類的犯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
在很多木樁刑的行刑過程中還要用木棉在身體各處敲打,靈巧的劊子手能讓木樁從嘴中穿出。除了犯人自己的抵抗力以外,木樁本身也決定了死亡過程的長與短。
在某些木樁刑中,插入肛門的木樁頭是非常尖的。在這種情況下犯人會很快死去,因為在插入身體的過程中,尖頭的木樁穿透了所有的器官,引起病損和大出血而導致迅速死亡。比如說俄國人,他們喜歡用尖頭木樁對准心臟,但這不一定都能成功。正如很多歷史學家都舉到的例子一樣,伊萬四世曾下令用木樁刑處死一個特權貴族,這個貴族在木樁上喘息了兩天。還有歐多西亞女皇的情人,華了大皮埃爾一臉的唾沫後,在木樁上呆了十二小時以上。
波斯人、緬甸人和逞羅人則不喜歡尖頭樁,他們更喜歡削小的圓頭極,因為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器官的破壞。圓頭樁深入身體之後不會穿透也不會粉碎器官,只會導致器官擠作一堆,易位或偏離。死亡當然是在所難免,但持續的時間要長得多,通常要好幾天,對於刑罰的殺一儆百來說,無疑更好。
1800年6月,索萊曼·阿比就死於這樣的圓頭樁,因為他刺殺了法國遠征埃及的軍隊指揮官克雷貝爾,波拿巴回到法國後將他處死。
這也許是歐洲歷史上唯—一起經宣判裁定木樁刑的例子。
英國的愛德華二世用同樣的方法來掩蓋自己的行刑事實,犯人看起來就像自然死亡一樣。燒紅的烙鐵是通過一隻挖空的牛角植入犯人體內 的。東方人將木樁刑用作一種恫嚇的手段。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場面:在被圍的城堡下,攻城者將施以木樁刑的囚犯陳列示眾,以摧毀對方的勇氣。
1816年,蘇丹瑪穆二世平息了土耳其近衛軍的叛亂以後,處死了一萬五千多人。一部分被砍了頭,但是絕大部分被處以木樁刑。
㈤ 印度法律對於強奸、性侵、猥褻是如何定罪的
其實印度的法律和我們這里的法律是差不多的,但是印度因為比較落後所以就演算法律的規定的再好,但是執法的人不夠嚴格所以定罪的概念真的說不清楚。再就是對於印度這個國家來說,女性社會地位一直都是處在比較低的狀態,而且印度的女性有時候不敢為自己遭遇不公待遇發聲,所以印度法律對於這些犯法的事情,定罪也是沒有一個強硬的態度。
我覺得對於印度這種現象如果要真正的得到改善,起碼對印度法律事實的力度要加強。還是要從根本人文素養開始教育,起碼讓他們知道犯法是個很嚴重的事情,不然這種情況真的很難得到改善。
㈥ 印度打死人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我國公民在印度因毆打致人死亡的,即便損害結果的發生地點在國外,我國仍可以屬人管轄權對犯罪分子進行相應的處罰,打人者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㈦ 在印度盜獵老虎判什麼刑
偷獵老虎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留和拘役。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印度國家老虎保護局公布的消息中,因非自然原因而死亡的老虎數量略高於因自然原因死亡的老虎數量。
偷獵是老虎非自然死亡的主要因素,共有168隻老虎死於偷獵,也就是說平均每17天就有一隻老虎死於偷獵。中央邦是印度野生虎數量最多的邦,2018年有526隻野生虎,在過去的8年時間里,中央邦有173隻野生虎死亡,其中有38隻死於偷獵。
當這些數據公布後,印度的一些動物學家表示很擔憂。盡管偷獵老虎的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顯然法律並不能完全打消一些人偷獵老虎的念頭,在利益的驅使下或生活的逼迫下,一些人仍然會選擇冒著被抓的風險獵殺老虎,來換取經濟利益。另一方面,這也說明印度的野生動物管理部門在監管上存在漏洞,給了這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印度是人虎沖突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每年都有多隻老虎和更多的人在人虎沖突中喪生。據統計,2014年到2019年6年之間,印度有225人死於人虎沖突,大約每10天就有一個人死於人虎沖突。有時是人闖進了老虎的領地被老虎殺死,有時則是老虎因飢餓等原因來到居民區把人當成獵物殺死。
人虎沖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老虎棲息地面積的不足。雖然老虎的數量在連年增加,但棲息地面積卻在逐步減少,相比於2014年,2018年老虎的棲息地總面積減少了17881平方千米。據估計,如今有大約30%到40%的老虎生活在老虎保護區之外。各個老虎棲息地之間的走廊,經常會受到道路等設施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