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報廢車的標準是什麼樣的
報廢車的標准如下:
1、家用5座位轎車以及7座位的SUV,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
2、在正常行駛里程達到了60萬公里的,國家將引導報廢;
3、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4、微型載貨汽車的報廢年限是12年;
5、半掛牽引車的報廢年限是15年;
6、大、中型旅遊、公路客運車的報廢年限是15年。
辦理車輛報廢手續有哪些
1、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
2、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4、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5、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2. 車輛報廢條件是什麼
一、車輛報廢條件是什麼
1、車輛報廢條件有以下:
(1)輕、微型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准規定值百分之五十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等。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車輛報廢流程是什麼
車輛報廢的流程有以下:
1、所有人應當將報廢的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2、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3. 申請車輛報廢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車輛報廢條件是什麼
1、申請車輛報廢條件是車輛維修費用超過車輛價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委託書,然後申請報廢。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交通事故中車輛報廢流程如下:
1、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2、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4、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5、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總成」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下的發動機、前後橋、變速器、轉向器、車架;
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4. 車輛報廢有什麼標准
車輛報廢標准如下:
1、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2、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三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汽車報廢有哪些程序
1、除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外,其他機動車達到報廢標准並符合延期報廢條件要求延緩報廢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表》,向車籍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業務;
2、查檔合格的車輛,上檢測線檢測車輛性能;
3、經車輛性能檢測和車管所對車輛的綜合鑒定合格的車輛返還牌證,並在行駛證上加益延緩報廢檢驗章,不合格的車輛予以報廢。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