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印度的種性制度具體內容是什麼反映了古代印度社會的什麼情況《漢謨拉比法典》是怎樣的一部法典
談到印度的姓名,就不得不提印度的種姓制度。種姓制度是一種富有印度特色的傳統社會制度,起源於公元前2000年左右,那個時候印度還是奴隸社會。"種姓"一詞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爾那",就是顏色或品質的意思。因此種姓制度又叫瓦爾那制度,是按照人的皮膚顏色、社會地位、對土地和財富的佔有量來進行分類的。傳統上,印度社會階層被劃為4個等級——婆羅門(僧侶貴族)、剎帝利(軍事和行政貴族)、吠舍(商人)和首陀羅(被征服的奴隸)。
婆羅門(Brahman)是祭司貴族。它主要掌握神權,占卜禍福,壟斷文化和報道農時季節,在社會中地位是最高的。
剎帝利(Kshatriya)是雅利安人的軍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吏,掌握國家的除神權之外的一切權力。
波羅門和剎帝利這兩個高級種姓,佔有了古代印度社會中的大部分財富,依靠剝削為生,是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吠舍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向國家繳納賦稅。
首陀羅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人,實際上處於奴隸的地位。
在首陀羅之下,印度一直還存在著一個沒有種姓的群體———賤民,由於其地位遠在前4種種姓之下,因此又被俗稱為「第五種姓」。按照印度教教義,賤民被稱為達利特人,意為「不可接觸之人」,其他種姓不僅不能與他們交往,連喝水都不能共用一口井。高種姓人一般也不和賤民交流,甚至連施捨的時候,都會離得遠遠的,絕對不發生身體接觸。
作為印度社會的最底層,數千年來,賤民的生命財產缺乏基本保障,即使在今天,在印度廣大農村乃至一些城市,賤民被高種姓人歧視、打罵、蹂躪甚至殺害的現象仍然存在。賤民的生活相對其他種姓而言,總體上十分悲慘,普遍低於貧困線。為了說明賤民與高種姓人的生活差異,在這里舉一個例子。2006年1月18日,現場發生了一起事故,一個工人從鍋爐鋼架31米處跌落,當場死亡,家屬獲賠20萬盧比,合人民幣4萬元(在以後介紹印度法律的時候我會詳細解釋他們的賠償標准)。而不久前,印度富豪維克拉姆·查特沃舉行婚禮,盛宴和歡歌持續一周,耗資5000萬英鎊。
印度的各個種姓職業世襲,互不通婚,以保持嚴格的界限。這樣,賤民的後代永遠都是賤民,從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經註定了低人一等的地位,想想都是很可怕很殘酷的。不同種姓的男女私奔後所生的子女也被看成是賤民,最受鄙視。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宣揚,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經地義的。奴隸主階級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有關種姓內部的事務,並監督本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習慣。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婆羅門僧侶還宣揚:凡是循規蹈矩,安分守己的人,來世才能升為較高種姓。因此,在印度,即使是賤民自己,也從來沒有覺得這樣的種姓制度不公平,他們總是逆來順受,循規蹈矩,希望下輩子能夠投個好胎。
對高種姓人最嚴厲的處罰就是開除成為賤民,賤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與婆羅門接觸,只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賤的職業,如抬死屍、清除糞便、打掃房間等。我們營地僱傭了幾個搞衛生的農民,可能就是賤民,因為有種姓的人是不會做這樣的工作的。但是在印度,詢問別人的種姓類別也是不禮貌的,而且他們也不懂英語,所以我沒有辦法求證。在古代,賤民走在路上必須要佩帶特殊的標記,口中要不斷發出特殊的聲音,或敲擊某種器物,以提示高級種姓的人及時躲避。婆羅門如果接觸了賤民,則認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後要舉行凈身儀式。
印度自古代至近代,經歷了幾種社會形態,但是種姓制度一直延續下來,成為歷代剝削階級的統治工具。種姓制度經過長期演變,越來越復雜,在四個種姓之外,又出現了數以千計的亞種姓。
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印度10億人口中,受壓迫受剝削最深的賤民人數約為1.6億。在他們之中,大約2/3的人目不識丁,只有7%的人能喝到潔凈的飲用水。半數以上居住在農村,從加爾各答到撒珈蒂的公路兩邊,有很多的村莊,與村莊距離不遠的地方,就有一些低低矮矮的帳篷或草棚(shelter),在這個嚴重缺電的地區,他們是絕對用不上電的,只有油燈發出非常微弱的光,那裡面住的就是賤民。
漢謨拉比法典
石雕,約公元前1792年-1750年,高約71厘米,石碑全長213厘米,現收藏於巴黎盧浮宮。「漢謨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所發現的最早的成文的法律條文,是人們研究古代巴比倫經濟制度與社會法治制度的極其重要的文物;同時,它還是古代巴比倫藝術的代表,尤其因為古巴比倫王國流傳下來的藝術品十分罕見,所以這個石碑就更加顯得格外珍貴,石碑的雕刻比較精細,表面高度磨光。石碑上刻滿了楔形文字,全文280條,對刑事、民事、貿易、婚姻、繼承、審判制度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法典的上部是巴比倫人的太陽神沙瑪什向漢謨拉比國王授予法典的浮雕。太陽神形體高大,胡須編成整齊的須辮,頭戴螺旋型寶冠,右肩袒露,身披長袍,正襟危坐,正在授予漢謨拉比象徵權利的魔標和魔環;漢謨拉比頭戴傳統的王冠,神情肅穆,舉手宣誓。太陽神的寶座很象古巴比倫的塔寺,表示上面所坐的是最高的神。
漢謨拉比法典有282條法律條款,包括刑事法及有關佔有奴隸、結婚和離婚、償還債務和支付工資等方成的法律。一些法律聽起來還很合理:如第233條規定:「倘若一個建築者建造一幢房子,……而工程不完善,……這一工程應由該建築者本人出資修繕。」
刑罰是嚴厲的。一條法律規定:「倘若一個人挖出任何自由民之眼,則應同樣挖出其眼。」但是挖出奴隸的眼睛就不會處罰得這么重,只需支付一定的罰金即可。
漢謨拉比的雕像。在頒布法典的同時,他還建立了一個巴比倫宗教,來代替多神崇拜。
漢謨拉比法典雕刻在一塊石碑或者說是石柱上。頂部是漢謨拉比與巴比倫的正義之神沙瑪什的雕像
B. 簡述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點
1、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復雜。婆羅門教,以吠陀經為其最高經典。佛教以三藏為基本經典。還有耆那教等。
2、匯和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
3、法典不是國王或立法機構頒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羅門教的僧侶貴族按照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進行編撰的。
4、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平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姓制度。
(2)古印度法律條文說明了什麼擴展閱讀:
古代印度法可以分為佛教分支和婆羅門教分支,相互興替。佛教代表性的法律文件有孔雀王朝阿育王(約公元前273一前232在位)召集高僧編篆的三藏,即《律藏》、《經藏》和《論藏》。婆羅門教法律將古老文獻《吠陀》奉為經典,其中的《法經》起著法典的作用,還有《喬達摩法經》。
大約在公元前4世紀孔雀王朝時期寫成的政治經濟論文《政事論》中,也包括許多法律規范的內容。在法律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共有12章,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規范以及哲學等內容。古代印度法律肯定王權無限,還肯定了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種姓制度。
在土地法方面,國王對全國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權。契約通常用宣誓方式訂立。婚姻也是一種契約,不同種姓之間原則上禁止通婚、強調家長及丈夫的權利,妻子和子女處於同奴隸相同的地位。在刑法方面,各種姓之間犯同樣的罪,處罰不同。
C. 古印度種姓制度的內容、性質、社會背景和歷史意義。請解釋一下,不要貼百度。
內容:印度社會即已分四大等級:「婆羅門」(僧侶)掌握神權,主持祭祀,是人民精神生活的統治者;「剎帝利」(貴族、武士),掌握政治、軍事實權,是古印度國家的世俗統治者。
「吠舍」(農牧民、工商業者),多屬被剝削的小生產者;「首陀羅」(奴隸、雜工、僕役),是沒有任何權利的被壓迫、被剝削者。
性質:種姓制度是印度社會特有的一種專制統治時代等級制度,它是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產物。
社會背景:由於婆羅門教成了國家的統治支柱,其制定的法典是《摩奴法論》,它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較為正式的法律典籍,全面闡述婆羅門教的教義,詳細規定了種姓制度的具體內容。
歷史意義:種姓制度阻礙了印度的發展和進步,種姓制度在社會中已經根深蒂固,直到今天,印度仍然保存著種姓制度的殘跡,仍然嚴重影響著這個國家的現代化進程。
(3)古印度法律條文說明了什麼擴展閱讀:
21世紀婆羅門和剎帝利貴族階層的影響力雖然大不如前了,但是仍控制著主部門,吠舍階層地位有所改善,但首陀羅和賤民「不可接觸者」的狀況並未有明顯改觀。
底層的人若想染指較高級的職業或職位比登天還難,在同階層尚可談公平,不同階層公平或機會有天壤之別。
印度是一個多元文化並存,等級森嚴的社會,通常按種姓、宗教、階級、地區和性別把人劃分為不同的等級。
種姓制不但壓迫低級種姓,而且歧視婦女,它通過傳統習俗、觀念壓迫低級種姓、印度教以外的宗教群體和廣大婦女,導致他們受教育程度很低。
種姓制度在印度有幾百年的歷史,根據這種制度,更高種姓的人可以享有質量好的學校和工作,低種姓的人大都貧窮,而且不識字。
然而,對印度低種姓階層的絕大多數人來說,改變的步伐還是不快,取得的成功也是有限的。不過,改變的要求從未像現在這樣迫切過。
在印度還存在著廣泛的不平等,尤其是對「賤民」的孩子,學校教室里確實存在種姓歧視的問題。印度教育體制「深陷在階級模式的泥潭中」。
D. 為什麼說古代印度法是種姓法
統治階級:婆羅門,剎帝利被統治階級:首陀羅,吠舍種姓制度最重要的特徵是職業世襲和內婚制。種姓之間界限森嚴,互相不能通婚、交往,不能共食、並坐。 印度自古至今經歷了集中社會形態,但種姓制度意志延續下來,成為其社會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種姓制度在長期的演變中越來越復雜,出現了其他許多種姓和亞種姓。種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向成員提供了保護,但他製造種姓隔離,維護社會的不平等,對印度社會的發展和強盛起了消極的作用。婆羅門 神職人員 剎帝利 貴族之人 吠舍 普通民眾 首陀羅 奴隸、俘虜自20世紀20年代起,在印度河谷先後發現幾個古代城市遺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享佐·達羅,因此統稱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約為公元前三千年代中葉至前二千年代中葉。歷史學家一般都認為,哈拉巴文化的創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達羅毗荼人。 公元前二千年代中葉,屬於印歐語系的許多部落,從中亞細亞經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陸續湧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帶,征服了當地的大部分達羅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種人,自稱」雅利安」,意為高貴者,以區別於皮膚黝黑的達羅毗荼人。經過幾個世紀的武力擴張,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個北印度。 雅利安人早先過著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後,雅利安人吸收了達羅毗荼人的先進文化,由游牧轉為定居的農業生活,並逐漸向奴隸社會過渡。 由於雅利安人對達羅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內部貧富分化的結果,在雅利安社會中逐漸形成了一個森嚴的等級制度,這就是種姓制度。「種姓」一詞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爾那」,就是顏色或品質的意思。因此種姓制度又叫瓦爾那制度。 在種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 婆羅門是祭司貴族。它主要掌握神權,占卜禍福,壟斷文化和報道農時季節,在社會中地位是最高的。 剎帝利是雅利安人的軍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吏,掌握國家的除神權之外的一切權力。 婆羅門和剎帝利這兩個高級種姓,佔有了古代印度社會中的大部分財富,依靠剝削為生,是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吠舍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向國家繳納賦稅。 首陀羅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達羅毗荼人,實際上處於奴隸的地位。 各個種姓職業世襲,互不通婚,以保持嚴格的界限。不同種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賤民,或叫不可接觸者,賤民不包括在四個種姓之內,最受鄙視。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宣揚,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經地義的。在婆羅門的經典《吠陀》中,波羅門把種姓制度的出現用神話來解釋,說原始巨人普魯沙死後,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羅門,用雙手製成了剎帝利,用雙腿製成了吠舍,用雙腳製成了首陀羅。婆羅門僧侶還宣揚:凡是循規蹈矩,安分守己的人,來世才能升為較高種姓,否則,即降為較低種姓。因此,對於廣大勞動者和奴隸來說,應該逆來順受,放棄斗爭,遵守奴隸主階級制定的「達磨」,即所謂的「法」,以免加重來生的災難。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奴隸主階級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傳,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兒子,為了確定人間各種人在社會上的應有次序,確定婆羅門和其他種姓的義務,便制定了這部法典。其實,這只不過是奴隸主用來欺騙勞動人民的謊言。 摩奴法典首先確認婆羅門是人世間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羅只能溫順地為其他種姓服勞役。首陀羅不能積累私人財產,不能對高級種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羅門和剎帝利則有權奪取首陀羅的一切。 為了鎮壓低級種姓吠舍、首陀羅的反抗,摩奴法典還規定了許多殘酷的刑罰。比如,低級種姓的人如果用身體的某一部分傷害了高級種姓的人,就必須將那一部分肢體斬斷。比如,動手的要斬斷手,動腳的要斬斷腳。 四個等級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規定,剎帝利辱罵了婆羅門,要罰款100帕那(銀錢單位)。如果是吠舍罵了,就要罰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羅罵了,就要用滾燙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羅門侮辱剎帝利,只罰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罰款25帕那;侮辱首陀羅罰款12帕那。高級種姓的人如果殺死了一個首陀羅,僅用牲畜抵償,或者簡單地凈一次身就行了。 《摩奴法典》還對各個種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煩瑣的規定。比如規定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個房間里,不能同桌吃飯,不能同飲一口井裡的水。不同種姓的人嚴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種姓的劃分永久化。 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有關種姓內部的事務,並監督本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習慣。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 被開除出種姓的人也成為賤民。賤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與婆羅門接觸,只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賤的職業,如抬死屍,清除糞便等。走在路上,賤民要佩帶特殊的標記,口中要不斷發出特殊的聲音,或敲擊某種器物,以提示高級種姓的人及時躲避。婆羅門如果接觸了賤民,則認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後要舉行凈身儀式。 影響:首先,造成社會結構剛性,勞動力結構僵化。且阻礙勞動力身體素質與文化水平的提高,造成勞動力素質低下,不利於經濟發展。 其次,種姓制度與村社制度一起,構成了印度社會兩大不可動搖的支柱,使得印度在幾千年的時間中統治者換了很多,卻從未動改變過印度的社會,使印度社會處於一種帕累托次優的狀態。 第三,不利於民族團結,也是印度屢次被外族入侵征服的原因之一E. 摩奴法典說明什麼問題
法典的核心內容是宣揚種姓起源的神話,宣稱婆羅門種姓為「一切創造物的主宰」。旨在維護印度種姓制度。法典論列各種姓的不同地位、權利和義務,規定依違種姓制度的獎懲。
《摩奴法典》
古印度婆羅門教的法律和法規的匯編。又稱《摩奴法論》,相傳為「人類的始祖」摩奴所編,故名。實際上,是婆羅門教的祭司根據吠陀經與傳統習慣而編成的。法典內容駁雜,大約編成於公元前2~公元2世紀(一說為公元後的頭幾個世紀)。傳至今日之《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條。第 1章講述創世紀的神話;第2章至第6章論述婆羅門教徒的四住期的行為規范;第7章至第9章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婚姻制度、繼承法;第10章是關於種姓的法律;第11章是贖罪法;第12章包括因果報應、輪回轉世之說。其中,純粹法律的篇幅約佔全書的 1/4。
F. 為什麼古印度法是種姓法
一、關於印度
1.印度的名稱
古代印度的名稱起源於巴基斯坦境內的印度河,梵文的意思是「月亮」我國西漢稱為「身毒」(不雅),東漢時叫「天竺」等,至唐代玄奘在其所著的《大唐西域記》中始譯為印度。自此以後這個名稱就為官方所認可。
2.印度的歷史
印度的遠古文明是在1922年才被發現的。由於它的遺址首先是在印度哈拉巴地區發掘出來的,所以通常稱為"哈拉巴文化";又由於這類遺址主要集中在印度河流域,所以也稱為"印度河文明"。哈拉巴文化的年代約為公元前2300年至前1750年(距今4300年,大約相當與我國的夏朝時期)。哈拉巴文化是古代印度青銅時代的文化,它代表了一種城市文明。這一文明延續了幾百年之後逐漸衰落,於公元前18世紀滅亡。哈拉巴文化衰落後,由印度西北方入侵的游牧民族雅利安人在印度創立了更為持久的文明。
印度文明的歷史:4500年左右
二、關於種姓
「種姓」這一詞來源於我國漢譯佛經和旅印高僧的著作,它有有幾種不同的稱呼,西方人稱之為卡斯特casta。對於caste這一詞的來源,一說來自葡萄牙語的casta ,意為一個系的物種,又有學說認為來自拉丁文的castus意統純凈的社會集團。不管何種來源,都體現了種群和等級的意味。而南亞人民自己對種姓和種姓制往往稱之為「瓦爾納」( varna )。瓦爾納一詞原意為顏色,用於種姓制是指由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四個種姓構成的體系。婆羅門是來自西亞和中亞的雅利安人,因此膚色是白的,而構成低級種姓首陀羅的當地人口及化外部落人民則是黑皮膚的。印度豐富的創世神話對瓦爾納的起源有各種解釋。《梨俱吠陀》中的一個印度神話講,原人普魯沙(Purusa)這個千手千眼千足的巨人,被眾神殺死,被作為犧牲品祭祀時,從他的屍體中生出了馬、牛、山羊等一切牲畜,生出了宇宙三界,生出了方位、太陽、月亮和諸神,還從巨人身體的不同部位生出了四個不同的種姓。《梨俱吠陀》在贊歌中這樣說到
「他的嘴變成了婆羅門,
他的雙臂變成了剎帝利,
他的雙腿變成了吠舍,
他的雙腳生出首陀羅。」
另外要提到一個名詞是 「迦提」(也作賈提,闍提)。我看到有些書上說瓦爾納又稱「迦提」,這樣的表達顯然是不夠准確的。迦提」的本意是身份、親族集團的意思。闍提制度是從瓦爾那制度的基礎上產生的,不過其立足點卻和瓦爾那不同,復雜程度也遠遠超過瓦爾那。「闍提」制度約形成於公元前6世紀(大致是我國的春秋時期),由於印度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的趨勢越來越強烈,原先的四大瓦爾那已經不能滿足社會分工的需要,因此從瓦爾那內部又產生了種種更小的職業集團——闍提,甚至連某個地區的某種職業者都可以組成一個闍提。社會分工明細化是世界歷史發展的共同趨勢,但闍提制度卻力圖將社會分工通過血緣、姻親等關系固定下來,一個家族世世代代必須從事同一種職業,不同職業集團之間的通婚是被禁止的。與瓦爾那相比,闍提的種族意義很弱,社會意義卻很強,它是與印度的社會經濟狀況密不可分的。歷史上賈提的數目是不斷增加的。這些賈提分屬於不同的瓦爾納。不過有一點要指出的是,在婆羅門教傳統中,婆羅門和剎帝利的支系一般不稱賈提。只有在吠舍和首陀羅中間產生的具體職業的集團.如織工.首飾匠,皮革匠、木匠和武器匠等,才稱為「迦提」。現代許多學術著作多認為賈提代表印度等級制實踐中的種姓,而瓦爾納不過是理論上的種姓,於社會實際狀況沒有直接關系。這種說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不夠確切,正如上面說說賈提這個單位在很多情況下不能用來表示婆羅門和剎帝利兩大瓦爾納中的種姓集團。
種姓制度並非印度所獨有,在其它一些國家,例如古代埃及也有種姓制度存在,但是它在印度歷史上表現最為典型。持久和復雜。
三、各種姓的由來
要講種姓的由來,就要先涉及一段古印度史。
達羅毗荼人是印度最原始的居民,從很早的時候起他們就在印度河流域生息,繁衍,創造了高度的文化。大約在公元前1500年前後(大致我國商朝),雅利安人游牧部落侵入印度,逐步占據了印度河流域和恆河流域,征服了當地土著居民達羅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種人,自稱是高貴的種族。而把當地居民稱為「蔑戾車,意為野蠻人;或稱為「達薩」,意為敵人,並把「達薩。說成是黑色皮膚的,「沒有鼻子的人」。後來,這種達薩或敵人的概念就變為奴隸,或「首陀羅」。而關於首陀羅一詞,最初可能是指被征服的一個部落名稱,後來則成為被征服土著居民的泛稱。雅利安人為了保持自己的血統,自稱為「雅利安瓦爾那」,而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則稱為「達薩瓦爾那」。用」瓦爾那」一詞,可能具有「膚色』』的意思。首陀羅是被征服的達羅毗荼人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實際上處於奴隸地位。
雅利安人早先過著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以後,他們吸牧了達羅毗荼人的先進文化,逐漸由游牧轉為定居農業。隨著氏族社會的瓦解和階級的分化!在雅利安人的社會內部逐漸形成了三個不同的等級: 即僧侶(婆羅門)、武士(剎帝利)和一股平民大眾(吠舍)。
至於這三種的等級為什麼形成,則各自有他們的淵源。
1.僧侶的出現與原始的宗教崇拜有關。雅利安人崇拜自然現象和動物,尤其崇拜牛。在
吠陀文獻中稱牛為」聖獸」,為了得到牛,雅利安人常常向最高神因陀羅(雷電神或戰神)祈禱:祈禱詞大該是「有角的牲畜是我的財富,願因陀羅賜我以牛。」這樣子。而部落之間為了爭奪牛。經常發生戰斗。所以這樣以來,雅利安人就把戰爭一詞稱為「瞿維什提」,意思是」渴望得牛」,這樣一來,就出現了僧倡。雅利安人人侵印度河流域之後,僧侶的權力逐漸擴大-因為在戰爭中,僧侶常常和軍事首領車同車,要為戰爭祈禱牲利,如果戰爭獲勝,就被認為他有特殊的功勞,共同分享戰利品。例如在、梨俱吠陀」中曾提到一個僧侶從軍事首領那裡得到了成百的金塊,無數的馬牛和」載有少女奴隸的十輛戰車」.另外;宗教儀式的復雜化和神秘化,也提高了僧侶的地位。例如,為了殺敵至勝,治病消災.求神降福,母牛肥壯,罪犯贖罪等,都要通過祭司向鬼神佔r,而且還要舉行各種各樣的宗教儀式。這就出現了以祭司為職業的僧侶集團,即婆羅門種姓。婆羅門一語源自「婆羅摩」(解釋一下寫法),本意就是禱詞。為了壟斷祭祀和提高自己的特權地位,婆羅門大肆宣揚祭祀萬能說。根據傳說;古代印度有一種殺馬祭神祠,一個國王只要舉行一百次祭馬祠典禮,就可能奪得因陀羅的寶座。(插:因陀羅是十二天神的老七,具有非凡的能力,所以被推舉為天神的首領,成了天帝被佛教吸收後又叫「帝釋天」,為善見城城主。)根據規定,舉行這個典禮,要有一年的准備時間,要准備供犧牲用的祭馬一匹(一說一百匹),把它洗涮干凈,放之東方,在一年時間內,任意游盪,期滿後把馬收回,系庄祭柱上。當第一皇後來至馬身邊,祭司便用布將馬蒙住,口中誦念咒詞,然後殺馬焚燒。按照 婆羅門的說法,祭典是否有效,要看舉行祭典時誦念咒語是否正確無誤。如果某一重音讀錯;或某一微小的手勢不符合規格,則祭典完全無效。因此,只有特殊的婆羅門僧侶才能作這種宗教典禮-後來,這些掌管宗教大權並為武士貴族出謀劃策的婆羅門,逐漸佔有奴隸和財富,井掌握權勢,成了第一個種姓-
2.剎帝利出自梵語「剎帝羅」意為勇敢或者權力。這是雅利安人人侵印度以後形成的
第二種姓。這一種姓的地位源於戰爭,在戰爭中,軍事首領掠奪了許多牲畜和被征服的土著居民,擴大了自己的權力,逐步形成武士貴族集團。但他們的地位與婆羅門相比還是較為低下的,這在印度神話中可見一般,剛才提到的雷電神因陀羅,他往往是剎帝利最崇拜的神,但他雖然身為天帝,但卻不是至高無上的,他曾經因為得罪仙人而離開天國,後來在眾神的努力下才洗脫罪惡,重登地位。這也是古印度婆羅門地位高於剎帝利的表現。
3. 「吠舍」是吠陀文獻中的「維什」一詞演變而來,意為「平民。他們是雅利安人
的一般公社成員,主要從事農業、畜牧業和商業活動,是古代印度社會的直接生產者。
以上三個種姓和上面所提到的被雅利安然征服的達羅毗荼人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也就是首陀羅,就形成了我們通常熟知的四大種姓。
為了鞏固高級種姓的特權地位,婆羅門制汀了各個種姓所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達磨」也就是法規(拼寫),在職業,飲食、婚姻.宗教生活,權利義務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這樣,種姓制度就被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從而形成了嚴格的等級制度。
舉例來說,法典規定:「假若首陀羅故意聽人誦讀、吠陀,須向他耳中灌以熔化的錫和蠟,假若他誦讀吠陀原文,須割去他的舌頭,假若他記憶吠陀原文,須將其身體劈成兩半」。這種令人發指的條文在達磨中隨處可見
而且這種等級制度的嚴格也不僅僅表現在這些法律條文上了,《佛本生經》記載了這樣的一個故事:一個年輕的婆羅門和一個首陀羅在路上相遇,這個婆羅門走了一整天沒吃列東西,實在是又累又餓,於是他就吃了首陀羅剩下的飯菜,但事後想到自己是高貴的種姓,非常悔恨,翻腸倒胃地把食物和血一起吐了出來,想到自己因為小事犯過失,他悲傷得不想活下去,最後走入森林,孤獨地死去。一個人為了生存而違反了種姓制度的規定,居然懊悔到要去自殺,可見這種制度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到什麼地步了。
此外還要提到的是,在古代印度;除了四大種姓以外,還出現了一大批所謂「不可按觸者」,即賤民。賤名的由來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被婆羅門所視為做「污穢」職業的人,比如抬死屍,消除糞便等。二是被開除種姓的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逆婚(高種姓女子下嫁第種姓男子)所生子女,此外還有出海謀生,盜竊婆羅門財物,因上地之爭而作偽證;以及服侍首陀羅等行為也會導致被開出出種姓。三是民族歧視和壓迫的原因。原來住在山林地區,或被剝奪土地後被攆進極不適宜耕作地區的部落,一直處於落後狀態,他們被較先進的民族同化時,在種姓中沒有他們的地位,被認為是被唾棄的人。例如尼沙達部落被征服後就改為賤民的名稱。賤民的處境十分悲慘,法律對其的規定已經到了及其荒謬的地步。據歷史文獻
記載,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末,法律規定一種叫馬哈爾(賤民)與造繩的賤民在上午九時以前和下午三時以後,不準進入城門,因為這時賤民所投射的影子最長;容易落到婆羅門身上,使他們受到玷污。真是可笑至極。而高種姓人對其態度也讓人覺得十分悲哀:《佛本生經》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有兩個賤民進城買東西,在途中遇見兩個貴族家的女兒,她們認為這是不祥之兆,便立即返回家中,用香水洗自己的眼睛,因為賤民玷污了她們的眼睛
G. 你是否推斷出這是哪國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反應了什麼制度說明了什麼問題
印度,種姓制度。
H. 一道八年級上冊歷史與社會的題目
「首陀羅」是古印度的法律條文,條文反映了等級制度,國王在這一制度下屬於第一個等級,婆羅門首陀羅之間的差異是有姓決定的
I. 古印度法的地位及影響
法律分析: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復雜。婆羅門教,以吠陀經為其最高經典。佛教以三藏為基本經典。還有耆那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J. 古印度法的基本內容
法律分析:一、債法 古代印度債法的主要特點:契約關系較為簡單,種類較少;已經注意到契約的法律效果;對高等種姓的債權給予特別保護。
二、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徵:(一)婚姻被認為是神意的結合。 婚姻方式充滿宗教色彩。《摩奴法論》列舉了八種婚姻方式: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羅式、亁達婆式、羅剎式和畢舍遮式。前四種方式最適合於神意,不附加條件也不要財禮,只適合於婆羅門;阿修羅式類似於買賣婚,適合於吠舍和首陀羅;乾達婆式相當於合意婚,羅剎式相當於搶婚,皆適合於剎帝利;畢舍遮式相當於強奸,為神所禁止。(二)嚴格維護種姓內婚制。為了維護種姓的純潔,法律規定不同種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喪失原有種姓,其後代則為雜種種姓。但種姓間的通婚也並非絕對不可能,高等種姓男子與低等種姓女子間的通婚被視為「順婚」,因而是允許的。(三)高等種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種姓則一夫一妻。婆羅門男子可以依種族順序娶四個妻子,剎帝利可在同種姓和吠舍、首陀羅中娶三個妻子,吠舍可娶同種姓和首陀羅兩個妻子,而首陀羅男子只能以一個首陀羅女子為妻。
三、繼承法 實行長子優先原則;與種姓制度直接掛鉤。另外,古代印度的遺囑繼承製尚不發達,法律很少涉及這方面的內容。
四、刑法 主要有兩個顯著特徵:(一)受宗教觀念影響強烈(二)不同種姓同罪異罰。高等種姓侵犯低等種姓,可以減輕處罰;而低等種姓侵犯高等種姓時,則必須加重處罰。古印度法對犯罪只是進行一些具體行為的羅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
五、訴訟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點:(一)缺乏統一而固定的法院組織。最高司法權由國王直接控制。(二)藉助神的力量進行裁判。裁判官主要以兩種方式來獲得所謂的真實證言:令證人宣誓;以神明裁判來判斷證言的真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