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種姓制度既然阻礙印度的發展,為何不將它徹底廢除呢
印度的「種姓制度」,又稱為「卡斯特體系」,它是存在於印度及其他周邊國家和地區的一種特殊制度,這些地區包括有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印度尼西亞等,這些國家和地區的人都受到了這一制度的影響。
在古代時期,種姓制度常常是統治者為了達到良好治理社會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在很多時候,他們會利用這一制度的特殊性和理念從精神和思想上去壓迫他們,來促使底層民眾無條件地效忠統治者,效忠於這個國家。
但是這里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既然都知道種姓制度阻礙了印度的經濟發展,那麼為何不取消它呢?原因其實很簡單。我們知道,早在1947年的時候,印度政府就已經正式從法律上宣布廢除了種姓制度,但是由於長期以來印度人民受到傳統文化思想的影響下,早就已經根深蒂固了,尤其是在對待印度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家庭角色方面,一直以來都處於較為卑微的地位。當然了,筆者相信,在未來隨著思想的不斷進步,種姓制度也將得到很大的改變!
Ⅱ 印度種姓制度的由來
種姓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是被征服之後、征服者為了便於管理而創造出來的,征服印度之後,為了讓被征服者安於現狀不再造反,征服者把印度人分了等級。
征服者當然是最高一級,被征服者當然是最低一級,為了讓被征服者接受這種劃分,征服者有意識地毀滅被征服者的文化,並創造一種讓種姓制度合理的文化。
幾百年之後,被征服者淡忘了自己的文化,接受了征服者強加的文化,種姓制度因而形成。印度獨立之後,雖然從法律上廢除了種姓文化,但僅僅是個形式而已,種姓制度依然附著在舊有文化上頑強生存著,影響著印度的方方面面。
(2)卡斯特是印度什麼地方擴展閱讀
自從政府1950年從法律意義上廢除了種姓制度,種姓的影響力開始慢慢下降。然而種姓依然時時影響著人們的生活,特別是不那麼發達的地區和農村地區。
2014年時,曾有一份調查27%的印度人事實上仍然過著「不可接觸者」的生活,而每3個人中,就有一個承認自己拒絕「不可接觸者」進入自己的廚房或使用自己的餐具。種姓依然決定社會認同和個人認同,人與社會的關系,有時候僅僅取決於一個小小的姓氏。
幸運的是,幾十年的發展,社會還是在不斷進步。政府一直有給低種姓的人提供政府工作和教育的配額。
而且隨著城市化,在城市裡出現了一些不同種姓雜居的現象,跨種姓的婚姻也越來越常見。甚至在1997年到2002年間,「不可接觸者」K. R. Narayanan成為了印度總統,想必激勵了無數為廢除種姓影響而奮斗的人們。
種姓的枷鎖一直制約著當代印度的發展,大多數印度人依然需要為擺脫種姓而努力。進展雖然緩慢,卻也給人信心——意識已經覺醒,觀念可以改變。
不知道是否有一天,種姓真能從這個世界上消失,只是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南亞次大陸,希望那裡的人們不用再負重前行。這一次,呼喚的不是愛與自由,而是平等與尊嚴。
Ⅲ 關於古印度種姓制度中的首陀羅和不可接觸的賤民的詳細介紹
印度種姓制度有四個等級
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飯的高級傭人和工匠組成,是人口最多的種姓。被認為低賤的職業。在種姓制度中,來自不同種姓的父母雙方所生下的後代被稱為雜種姓。
第五種姓,稱為不可接觸者階層,又稱賤民或達利特,他們多從事最低賤的職業。賤民在印度不算人民,不入四大種姓之列。在印度早已廢除種姓制度的情況下,種姓制度思想的殘留依然影響著印度人比如不敢對高種姓開槍。
(3)卡斯特是印度什麼地方擴展閱讀:
種姓制度是曾在印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等國[1]普遍存在的一種以血統論為基礎的社會體系,其中以印度最為嚴重。又稱賤籍制度(印地語:हिन्दू वर्ण व्यवस्था,英語:Caste system in India,或作印度卡斯特體系)。
種姓制度以統治階層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
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制、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系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范。最初是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創立的社會制度。
原本的種姓制度並非要劃分階級及人的高低貴賤,而是要確保本身雅利安人的執政權和保持各種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數。
然而隨著馬木留克、蒙兀爾等外來伊斯蘭教征服者統治印度,種姓制度為了政權需要經歷過許多調整,並且在英屬印度時期為符合殖民者需要,被固定、僵化,成為階級森嚴的階序體系。由於該體系中的不平等與近代西方興起的民主制度與人權思想大相徑庭。
因此常被批評為反現代化的落後制度,甚至被視為妨礙印度社會進步的毒瘤。1947年印度脫離殖民體系獨立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Ⅳ 代表古印度的吠舍和婆羅門,就社會平等問題展開討論
樓主的問題不完善啊。
種姓制度是古印度的一種等級制度,種姓一詞為印度梵語「瓦爾那」的漢譯,歐洲人稱卡斯特,最初以區分征服者與被征服者,故有雅得安種姓與達薩種姓之分。其實最為古老的、土生土長的印度文化早已被人遺忘,如今剩下的僅存幾處遺址。今日我們所熟悉的印度文化,來源於一個半游牡民族「雅利安人」。大約公元前2000年後期,雅利安人從中亞侵入印度,打敗了當地的土著居民,佔領其土地,毀滅其文化。而達薩初意為「沒落的人」後有了奴隸之意。當雅利安人由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過渡期間,形成了四大原始種姓,即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婆羅門教是由最初的吠陀宗教統一而來,該教以崇拜賀摩(梵天)而得名,他們認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一切萬物皆由梵天所造。在其統治過程中,為了加強最高種姓(婆羅門)的政權,捏造了所謂的不潔理論,聲稱「人體至肚臍以上,被宣布為較為干凈的部位,而口則被認為最為清凈的部位」,而婆羅門正是由梵天的口所創造的,即「生來與梵天一體」,便理所當然的自認為是人類中最優秀、最高貴的人,享有世上的一切。第二等級:剎帝利,由梵天雙手創造,即王公貴族與武士集團。一、二等級掌握著國家的祭祀與軍政大權。第三等級:吠舍,由梵天雙腿所造,屬於普通的勞動者階層,包括商人、手工業者、自由農民等,享有一定的自由權利,並負有向國王納稅的義務。第四等級為沒有任何特權的首陀羅,由梵天雙足產生的,是最不潔的。主要由雅得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構成,從事奴隸與僱工等劣等、低賤的職業。雖然,首陀羅已是處在最低的社會階層,但有相當一部分人地位更可憐、更悲慘,這便是隨著勞動分工的進一步發展,而派生出的亞種姓與雜種姓人(旃陀羅),他們被稱之為「不可接觸的賤民」意為嚴格禁止與各種種姓成員發生任何肉體上的接觸,在最極端的時期,甚至不能進入某些人的視線。他們只能從事被認為不潔的行業,如劊子手、屠夫、掘墓人、清潔工等,因為這些行業玷污了宗教的某些儀式。
以上說明,種性制度是存在於古印度的一種極度不平衡的社會制度。其嚴格規定了公民的等級,並且以等級高低為依據劃分了社會權利和義務,是屬於統治階級的婆羅門和剎帝利對處於被統治階級的吠舍和首陀羅的統治手段,與當今社會倡導的平等嚴重的不符。
Ⅳ 古印度種姓制度的簡介
是印度與其他南亞地區普遍存在的社會體系。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系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范。 「種姓」(caste,或譯為卡斯特)一詞源自拉丁語的castus,原為「純潔」之意, 在西班牙語與葡萄牙語則作castas,即「種族」的意思,同樣的用法則見於16世紀的英國,當時的英語將cast當作相同的意思。15世紀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貿易據點後,首先將此字用於該制度之上,「常常用來稱呼印度最低賤的各個階級,以與高階級的主人們有所區別」。隨著西方社會對該制度的興趣,該詞逐漸被普遍採用,意義上也出現改變種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來自於西方而非印度,因此該詞 匯的意含往往反應西方文化對印度的主要看法。今天,「caste」不只單指印度的種姓制度,而是指「一種在社群內有嚴格的社會區分之體系」。換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強調該制度的「隔離」與「不平等」的面向,並由此延伸出各種負面的看法。人類學家路易·杜蒙認為,這種我族中心主義的觀點主要源於近代個人主義所強調的自由平等精神,與歐洲傳統的貴族與教會這兩個階層彼此沖突所造成的結果。[1]語中的語義「種姓」一詞原為「宗族」之意,後來隨佛教傳入中國,有時被轉用來稱呼瓦爾那。然而到19世紀西學東漸以後,「種姓」又成為「caste」的中文翻譯。於是,在中文世界出現用詞混淆的情況:「種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經典所敘述的「verna」(即瓦爾那),也被用來指涉實際生活中運作的「Jāti」(即種姓制度)。這種混淆加上對印度社會缺乏深刻了解,造成經常出現將「瓦爾那」誤認為實際的種姓制度之情形。為了避免上述的混亂情形,部分學者根據「caste」的發音採用「卡斯特」這項新翻譯,試圖取代傳統上使用的「種姓」一詞,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後者普遍。 另一方面,受到西方觀點以及近代印度的民族主義的觀點影響,社會大眾普遍對種姓制度留下僵化、壓迫與落後等高度負面印象,因此「種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帶有負面的意思,有時作為形容某個制度施行不當的貶義詞。 印度種姓制度又稱瓦爾納制度是在後期吠陀時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嚴的等級制度。四個等級在地位、權利、職業、義務等方面有嚴格的規定: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第二等級剎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第三等級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布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特徵:一是各等級職業世襲,父子世代相傳。二是各等級實行內部同一等級通婚,嚴格禁止低等級之男與高等級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羅沒有參加宗教生活的權利。四是各等級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生活模式如果說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是潔凈與不潔,種姓的實際運作則呈現「集體性」與「階序」的特徵。這些特徵意味種姓並非一成不變的體系,而是深具包容性與彈性的社會制度。 政治權力 由於種姓制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范圍,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剎帝利,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尼泊爾的種姓制度與印度不同,婆羅門與剎帝利遠多於首陀羅,是印度的婆羅門有意為之的結果。 聚落 印度行政體系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體系中的一個環節,2002年時全印度約有26500個村落潘恰雅特。在近代印度,經常想像鄉村地區有一「村落共同體」的民主自治傳統存在,並認為這是透過「村落潘恰雅特」(Gram panchayat)的方式表現。宰制種姓 分工 種姓制度是一種以宗教為中介的分五制度,這種制度是世襲的,僱主與雇員的關系是世襲的,這種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種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爾在家中做做的話,不像專業那麼有污染性。 同一種工作,在不同地區,態度也不一樣。例如理發師,在印度南部,因為要負責喪禮事情,所以極度不潔;但在印度北部,因為不用,地位較高。 婚姻 除了婆羅門種姓不可離婚與寡婦不可再婚後,一般種姓的婦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最認真,之後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歷史上如果丈夫過世那寡婦會執行殉夫儀式薩蒂投火自盡。雖然高種姓婦女不可以嫁給低種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種姓女子被強烈鼓勵嫁給高種姓男子以提高種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