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印度的國家體制是什麼
印度共和國(印地語:भारत गणराज्य,英語:Republic of India,India),簡稱「印度」,位於南亞,是南亞次大陸最大的國家。東北部同孟加拉國、尼泊爾、不丹和中國接壤,東部與緬甸為鄰,東南與斯里蘭卡隔海相望,西北與巴基斯坦交界。東臨孟加拉灣,西瀕阿拉伯海,海岸線長5560公里。也是一個由100多個民族構成的統一多民族國家,主體民族為印度斯坦族,約佔全國總人口的46.3%。
1947年6月,英國頒布《蒙巴頓方案》,實行印巴分治。同年8月15日成立印度自治領。1950年1月26日宣布成立共和國,同時成為英聯邦成員國。
印度是一個聯邦制國家,總統是國家元首,但其職責是象徵性的,實權由總理掌握。國家的總統及副總統任期5年,由一個特設的選舉機構間接選舉產生。總統職位因去世、辭職或罷免等原因而出缺,印度憲法第65條規定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務。當新總統被選出及就職後,副總統恢復原有職務。總統如果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總統暫時代理總統職能直至總統返回辦公。
行政權力由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即印度的內閣)行使。議會多數黨向總統提名總理人選,由總統任命總理。然後再由總理向總統提名副總理及其他內閣成員。
印度國務院設國務卿一名、國務委員若干名。不設副國務卿。
⑵ 法律體系都有哪兩大類,分別以那幾個國家為代表
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大陸法系(羅馬法系)。
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等地,均採用這種法系;
大陸法系國家:法國、義大利、德國、荷蘭、葡萄牙等、日本。
一、英美法系
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約24億人)生活在英美法司法管轄區或混合民法系統中,他們當中大部分以英聯邦國家為主。
該法系與歐陸法系(又稱「大陸法」)並稱為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從法律淵源來看,英美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復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二、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
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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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徵
第一,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構成的整體。
第二,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呈體系化的有機整體。
第三,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另有法律體系的特徵
1、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包括被本國承認的國際法。
2、它是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3、構成法律體系的單位是法律部門,法律部門是由若干相關的法律規范構成的,因此法律規范是法律體系構成的最基本單位。
4、法律體系不同於立法體系,立法體系構成單位是規范性文件。
⑶ 世界五大法律體系
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有法國、德國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也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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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有著「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⑷ 世界有哪三大法律體系
世界上現存的三大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
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
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伊斯蘭法系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是指以伊斯蘭法作為基本法律制度的諸國所形成的「法律傳統」、「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團」。 又稱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蘭經》、聖訓教法學和阿拉伯原有習慣。《古蘭經》中有許多內容涉及法律,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解釋和補充,是僅次於《古蘭經》的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拓展資料: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要正確把握法系的含義,必須把法系同法律體系、法學體系、法律文件體系、法律的歷史類型等概念區別開來。
1.法律體系是指由一個國家內部各個現行法律部門所構成的有機統一整體。也就是說,不包括國際法。而且法律部門也不同於部門法,前者包括憲法,後者一般不包括憲法。
2.法學體系是指由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所組成的有機體系。它與法系有一定聯系,但又區別於法系。法學體系是一種學科體系,是一種學理分類。而法系是一種關涉傳統的體系,是一種現實分類。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確定性,但同時又具有一定的開放性與適時變化性。
3.法律文件體系可以劃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與法系比較起來是一個橫向分類與縱向分類的區別。
4.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歷史上法的階級本質和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所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分類方法之一種。與法系比較,前者側重時間性,後者側重地域性;前者側重實質特徵,後者側重形式特徵。
世界五大法系_網路
⑸ 印度有哪些法律
(1) 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復雜; (2) 宗教與法律緊密結合,兩者互為補充,宗教在古代印度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 (3) 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平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群制度; (4) 匯合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法典實質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5) 各種法典不是由國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質的機關通過一定程序制定、頒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羅門教的僧侶貴族按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進行編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