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古印度法的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是指古代印度的社會等級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內容。種姓是與種族、姓氏有密切關系的社會集團,各集團嚴格實行內婚制,職業世襲。
依據波羅門教法的規定,各種姓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種姓為婆羅門,即祭司種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權;第二種姓為剎帝利,即武士種姓,掌握軍政大權;第三種姓為吠舍,從事商業或農業生產,屬於民種姓;第四種是首陀羅,從事低賤職業,多數為奴隸。前三種姓被認為是「再生人」,首陀羅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婚姻被認為是神意的結合
《摩奴法論》列舉了八種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羅式、亁達婆式、羅剎式和畢舍遮式。前四種方式最適合於神意,不附加條件也不要財禮,只適合於婆羅門;阿修羅式類似於買賣婚,適合於吠舍和首陀羅;乾達婆式相當於合意婚,羅剎式相當於搶婚,皆適合於剎帝利;畢舍遮式相當於強奸,為神所禁止。
(二)嚴格維護種姓內婚制
為了維護種姓的純潔,法律規定不同種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喪失原有種姓,其後代則為雜種種姓。但種姓間的通婚也並非絕對不可能,高等種姓男子與低等種姓女子間的通婚被視為「順婚」,因而是允許的。
(三)高等種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種姓則一夫一妻
婆羅門男子可以依種族順序娶四個妻子,剎帝利可在同種姓和吠舍、首陀羅中娶三個妻子,吠舍可娶同種姓和首陀羅兩個妻子,而首陀羅男子只能以一個首陀羅女子為妻。 主要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受宗教觀念影響強烈
(二)不同種姓同罪異罰
高等種姓侵犯低等種姓,可以減輕處罰;而低等種姓侵犯高等種姓時,則必須加重處罰。 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缺乏統一而固定的法院組織
(二)藉助神的力量進行裁判
② 印度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印度為聯邦制民主共和國。印度憲法於1950年1月26日生效。規定印度為聯邦制民主共和國,採取英國式議會民主制。公民不分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點,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的統帥,由聯邦議會及邦議會組成選舉團選出,每屆任期5年。總統依照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的建議行使職權。
印度聯邦議會結構:
印度聯邦議會為兩院制。包括聯邦院和人民院。聯邦院為上院,共250席,由總統指定12名具有專門學識或實際經驗的議員,其餘238名議員為各邦及中央直轄區代表,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憲法規定副總統為聯邦院議長。人民院為下院,共545席,其中543席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每5年舉行一次大選。人民院是主要立法機構,制定法律和修改憲法;控制和調整聯邦政府的收入和支出。
③ 印度對於商標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印度位於南亞次大陸,面積約為298萬平方公里(不包括印度邊境印占區和克什米爾印度實際控制區等)。印度政府聲稱其領土面積為3,287,800平方公里。印度面積居世界第七位,與中國、不丹、緬甸、孟加拉、尼泊爾和巴基斯坦國為鄰,瀕臨孟加拉灣和阿拉伯海。
一、商標主管機關
名稱: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局(一般稱為印度專利局)
印度專利局有一個商標注冊處,位於孟買,在新德里,金奈,加爾各答和艾哈邁達巴德設有分支機構。上述五個商標管理機構接受商標注冊申請。
二、商標法概述
印度於1998年12月7日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
印度最早的商標法是《與貿易及商品相關的商標法》,該法於1958年頒布,於1959年11月25日生效。現行的印度商標法於1999年頒布,於9月15日實施,新商標法的實施細則於2002年2月26日頒布,與新商標法同時生效。
為了使商標注冊程序更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要求,新的商標法已經被大大修改。新商標法的主要特徵包括:
1.將商標的定義擴展到產品的形狀,包裝和顏色組合;
2.接受國際商品分類1-22類所有商品和服務所的注冊申請;
3.承認馳名商標的概念(印度於1992年廢除了馳名商標保護的禁令);
4.上訴受理委員會,原由高等法院管轄的對注冊處的裁定或對申請的修正不滿意的上訴案件,將轉由該委員會管轄;
5.將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和續展期限修改為10年;
6.擴大商標侵權的范圍,例如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商號或商號的一部分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7.偽造注冊商標將受刑法管轄;
8.非注冊使用人的使用可以被認為是商標的使用;
9.如果申請人解釋原因並支付正常申請費的5倍,可以加快商標申請審查。
三、商標法律規定和注冊程序
1.商標權的取
在印度,商標權的產生基於使用,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
可以注冊的商標類型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和三維商標。由於引入了馳名商標制度,新商標法廢除了防禦商標。
2.申請人資格
任何在印度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人都有權申請注冊商標;
「巴黎公約」成員國可在本國申請後6個月內申請優先權;
外國公司和公司在印度申請注冊商標時必須指定當地律師。
3.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和國籍;
商品或服務的描述;
商品國際分類的類別名稱;
在印度首次使用的時間,如果沒有使用,可以聲明打算使用;
商標圖樣;
授權書。
4.申請的審查
在印度,商標評審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官對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實質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員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的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是否具有可注冊性的進行審查。
如果商標未通過實質審查,審查員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拒絕理由。申請人可在收到拒絕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審查。否則,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將不予保留。
如果申請人支付延期費,上述審核期可以申請延期。
5.公告
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在商標公告上公布,為期3個月。
6.異議
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在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並且在商標公告期滿後,異議可以申請1個月的延期。
7.救濟程序
如果申請人對商標注冊處的異議決定和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復審,也可以在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知識產權上述委員會提出上述。知識產權上訴受理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
9.注冊
商標注冊處將頒發商標注冊證書,用於在商標公告期內未被異議或異議未成立的商標。
10.商標的使用
商標必須在注冊後5年內在商業中誠實,真實地使用,否則,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向知識產權申訴受理委員會申請撤銷。
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包括發票、提單、合同、運單、年銷售量、宣傳冊、廣告宣傳材料及海關報關單據。
④ 印度共和國的制度
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憲法規定印度為聯邦制國家,是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印度採取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公民不分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點,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的統帥,由聯邦議會及邦議會組成「選舉團」選出,每屆任期五年。總統依照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的建議行使職權。議會由聯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組成。聯邦院共244席,議員由各邦及中央直轄區立法院議員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1/3。聯邦院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憲法規定副總統為法定的聯邦院議長。人民院為國家主要立法機構,其主要職能為:制定法律和修改憲法;控制和調整聯邦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對聯邦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並有權彈劾總統。人民院共545席,其中543名議員通過選舉產生,另外2名議員由總統直接任命,每五年舉行一次大選。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權力機關,有權解釋憲法、審理中央政府與各邦之間的爭議問題等。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委任。總檢察長由總統任命,其主要職責是就執法事項向政府提供咨詢和建議,完成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檢察權,對憲法和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各邦設有高等法院,縣設有縣法院。
印度是一個資本主義聯邦制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但其職責印度加爾各答麥丹廣場是象徵性的,實權由總理掌握。國家的總統及副總統任期5年,由一個特設的選舉機構間接選舉產生。印度副總統在總統無法行使權力時接任總統,並不能自動接任總統。行政權力由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即印度的內閣)行使。議會多數黨向總統提名總理人選,由總統任命總理。然後再由總理向總統提名副總理及其他內閣成員。印度國務院設國務卿一名、國務委員若干名。不設副國務卿。
⑤ 印度的國家體制是什麼
印度共和國(印地語:भारत गणराज्य,英語:Republic of India,India),簡稱「印度」,位於南亞,是南亞次大陸最大的國家。東北部同孟加拉國、尼泊爾、不丹和中國接壤,東部與緬甸為鄰,東南與斯里蘭卡隔海相望,西北與巴基斯坦交界。東臨孟加拉灣,西瀕阿拉伯海,海岸線長5560公里。也是一個由100多個民族構成的統一多民族國家,主體民族為印度斯坦族,約佔全國總人口的46.3%。
1947年6月,英國頒布《蒙巴頓方案》,實行印巴分治。同年8月15日成立印度自治領。1950年1月26日宣布成立共和國,同時成為英聯邦成員國。
印度是一個聯邦制國家,總統是國家元首,但其職責是象徵性的,實權由總理掌握。國家的總統及副總統任期5年,由一個特設的選舉機構間接選舉產生。總統職位因去世、辭職或罷免等原因而出缺,印度憲法第65條規定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務。當新總統被選出及就職後,副總統恢復原有職務。總統如果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總統暫時代理總統職能直至總統返回辦公。
行政權力由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即印度的內閣)行使。議會多數黨向總統提名總理人選,由總統任命總理。然後再由總理向總統提名副總理及其他內閣成員。
印度國務院設國務卿一名、國務委員若干名。不設副國務卿。
⑥ 印度法律對於強奸、性侵、猥褻是如何定罪的
其實印度的法律和我們這里的法律是差不多的,但是印度因為比較落後所以就演算法律的規定的再好,但是執法的人不夠嚴格所以定罪的概念真的說不清楚。再就是對於印度這個國家來說,女性社會地位一直都是處在比較低的狀態,而且印度的女性有時候不敢為自己遭遇不公待遇發聲,所以印度法律對於這些犯法的事情,定罪也是沒有一個強硬的態度。
我覺得對於印度這種現象如果要真正的得到改善,起碼對印度法律事實的力度要加強。還是要從根本人文素養開始教育,起碼讓他們知道犯法是個很嚴重的事情,不然這種情況真的很難得到改善。
⑦ 性侵孕婦殺害她家人,11名重刑犯只坐牢15年!印度的法律怎麼會是這樣
性侵孕婦殺害她家人,11名重刑犯只坐牢15年!這不僅說明印度的法律在制定上就是存在著巨大缺陷的,在實施上更是將種種不平等的矛頭指向了女性群體。
一、性侵孕婦殺害她家人,11名重刑犯只坐牢15年!
如果說剛才的法律制定只是停留在了理論的層面,印度法律的實施狀況也是令人堪憂的,在過去的這10多年間,我們可以看到不少外國女性在印度被強奸的新聞,但實際上強奸犯最後並沒有受到多重的處罰,不管是公交車輪奸案還是到村裡面去強奸公蜥蜴,印度犯罪分子對於許多有孔的東西都有著情有獨鍾。印度法律最後實施起來是歧視女性的,這當然也就導致了這一案件當中的11名重刑犯只坐牢15年,這是相當離譜的現實,這也是大家不敢到印度去的真實原因。
⑧ 印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是什麼
印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是聯邦制國家,是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採取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
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憲法是世界上最長的成文憲法。公民不分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點,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雖然其行政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以《1935年印度政府法》為基礎,但其中還包含了其他各邦憲法在創立時的其他各項規定。它詳細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各邦的行政管理制度,並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關系。
印度憲法簡介:
憲法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宗教、種族、世襲種姓、性別、出生地而受歧視。公民有言論、和平集會結社、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等自由。
憲法規定反剝削權、禁止人口買賣和強迫勞役;強調財產權不受侵犯,任何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任何工商企業中的任何利益)非經法律許可並規定賠償的數量或列舉賠償的原則與方法,不得佔有或取得。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印度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