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印古代外交關系簡述
兩國國民間往來和了解都相當少。中國對於印度的印象,不外乎電影和歌舞,以及這些年來時常可見的試射導彈報道。而印度對於中國,則知之更少,由於雙方曾發生過戰爭,歷史陰影郁結心中。
中印關系發展:
印度是文明古國,是我國南部最大的鄰邦,中印兩國友好交往遠源流長,印度歷史文化對我國影響也極為深厚。中印關系的發展過程有三次高潮。
第一次高潮出現在古代,即中印兩個文明古國大規模的歷史性交流(唐宋時期以佛教為主要載體)。
第二次高潮出現在近代,即兩國人民在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斗爭中結下的深厚友誼。
第三次高潮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即兩國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促成萬隆會議的成功舉行。
②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在哪次會議上誰提出的內容是什麼對促進世界和平有什麼積極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由中國政府提出,並與印度和緬甸政府共同倡導的在建立各國間正常關系及進行交流合作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半個世紀以來,「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成為中國奉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礎,而且也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規范國際關系的重要准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內容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1954年6月,周恩來總理訪問印度
時在機場受到尼赫魯總理的歡迎
這五項原則最先是周恩來總理於1953年12月底手亂在會見來訪的印度代表團時提出的。當時,中國政府代表團和印度政府代表團就中印兩國在中國西藏地方的關系問題在北京開始談判。31日下午,周恩來總理在中南海西花廳會見印方代表團,在談話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發表談判公報,並簽署了《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兩國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列入公報和協定中,把它作為指導兩國關系的准則。同年6月底,周總理先後應邀訪問了印度和緬甸,他分別與印度總理尼赫魯和緬甸總理吳努發表的《聯合聲明》都寫進了這些原則,並進一步確認它適用於同亞洲及世界其他國家的關系。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斗慎印度尼西亞萬隆舉行的有29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亞非會議(又稱萬隆會議)發表了著名的《關於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的宣言》,宣言提出的十項國際關系原則包括了這五項原則的全部內容。1957年毛澤東主席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嚴宣告,中國堅決主張一切國家實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總理出訪亞洲、非洲和歐洲的14個國家,提出了我國經濟援助的八項原則,把五項原則擴展到畢銷檔經濟領域。1974年鄧小平同志在特別聯大上再次強調國家之間的政治和經濟關系都應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1988年,鄧小平同志更明確提出了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准則,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主張。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逐步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不僅在各國大量的雙邊條約中得到體現,而且被許多國際多邊條約和國際文獻所確認。1970年25屆聯大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第6屆特別聯大《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明確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包括在內。
幾十年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國際風雲變幻的考驗,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在促進世界和平與國際友好合作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中國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倡導者,而且是其忠誠的奉行者。在這五項原則的基礎上,中國與絕大多數鄰國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
③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的背景、簡單過程和主要內容、作用
1、背景:與蘇聯關系惡化,與美國尚未建交,急需周邊國家支持。
中印兩國在近代都遭受到列強的侵略,國家主權、領土主權被肆意踐踏;國家獨立後面臨鞏固新政權、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重要任務。
2、過程:1953年底,中國政府同印度就兩國在西藏地區的關系問題進行談判。12月31日,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團談話時,周恩來首次提出按照「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處理兩國關系的原則。
1954年,周恩來又先後訪問印度和緬甸,並與時任印度總理尼赫魯、時任緬甸總理吳努分別發表「聯合聲明」,雙方一致同意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中印、中緬兩國關系的基本原則。
3、內容: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4、作用:鞏固了國際地位,得到了國際支持,成為了國際外交准則。
(3)1953年中國攜手印度和哪裡擴展閱讀:
印度前總統納拉亞南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各國和平相處的基礎,是為各國普遍接受的指導國際關系的原則,即使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60多年後,它對指導各國和平相處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58屆聯合國大會主席、聖露西亞外長朱利安·亨特指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自1954年正式創立以來,在國際政治和外交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將繼續對新形勢下的國際關系產生深遠影響。
④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和印度兩國外交關系首先涉及的是哪個地區的問題
首先涉及的就是西藏問題
印度以英帝國繼承人自居,一直干涉西藏問題
1953年底,中國和印度就西藏問題進行談判,在接見印度代表團時,周恩來首次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印雙方經過友好談判簽署了《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通商和交通協定》。
⑤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在哪一事件中最早提出來的
1953年12月,中國政府同印度政府就兩國在西藏地方的關系問題進行談判,周恩來總理在會見印度代表團時第一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954年6月28日、29日 周恩來在訪問印度、緬甸期間,分別與印度總理尼赫魯和緬甸總理吳努發表《聯合聲明》,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5)1953年中國攜手印度和哪裡擴展閱讀:
和爛唯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的意義
1、和平共飢改培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是中國獨立自主外交政策的完整體現,標志著中國外交政策的成熟。
2、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是國際關系史上的重大創舉,為殲蔽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國際關系作出了歷史性貢獻。這也表明中國確定了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線。
3、中國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倡導者,而且是其忠誠的奉行者。在這五項原則的基礎上,中國與絕大多數鄰國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
⑥ 求同存異方針 和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分別是在什麼會議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3年12月中國政府同印度政陵則皮府就兩國在西藏地方的關系問題進行談判,周恩來總理在會見印度代表團時第一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這五項原則是在建立各國間正常關系及進行交流合作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得到中國、印度和緬甸政府共同倡導。
求同存異,1955年,周恩來在亞非萬隆會議上尺差提出「求同存異」的方針。成為中國外交政策之一,即找出共同點,保留不同意見。「求同存異」是周恩來處理復雜盯世關系、解決復雜矛盾一以貫之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模式,是周恩來辯證思維方式的實踐範例。
⑦ 1953年為什麼我國和印度就西藏問題進行談判
1950年(藏歷鐵虎年)中印邊界「門當旺地區」因地震,一樓高的彌勒佛被毀,當地僧眾及西藏措那縣官員等人正備修。1951年藏歷年初二,從印度來了70多印度軍人,稱來接管之前麥克馬洪線內的地區。之後印軍每天增強兵力十幾人,對此門巴很生氣,有向印軍拋落崖石致印軍傷亡的事件發生。與此同時,西藏噶廈政府又在錫金一帶從印度進購武器,為阻擋我解放軍進藏准備……
摘自《西藏文史資料選集》5(藏語版)費勁兒翻譯後不知道通不通過多疑的審核!?
⑧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如何確立的
1947年和1949年,遭受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長期壓迫的印度、中國人民通過斗爭相繼取得獨立和解放。新中國成立後,印度是第一個與中國建交的非社會主義國家。但西方殖民主義造成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影響了兩國關系的發展。1953年9、10月間,中、印總理通過外交途徑商定,兩國政府代表於12月就解決中世首洞國西藏地方同印度的關系問題在北京談判。
12月31日,周總理在中南海接見以駐華大使賴嘉文為團長的印度政府代表團。周總理說:「我們相信,芹衡中印兩國的關系一天一天地會好起來。某些成熟的懸而未決的問題一定會順利地解決的。中印兩國關系的原則是從新中國建國時確立的,那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處的原則。」賴嘉文表示完全同意周總理提出的五項原則。
經過4個月的協商,雙方於1954年4月29日簽訂《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及交通協定》。周總理提出的五項原則寫進了該協定的前言,成為指導兩國關系的准則。這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第一次寫進國家與國家之間簽署的正式文件。
同年6月,周總理在出席日內瓦會議回國途中訪問了印度、緬甸。6月24日至28日,周總理應印度總理尼赫魯的邀請訪問印度。其間和尼赫魯總理進行了6次正式會談。會談中周總理提出:「我們應該以我們共信的原則給世界建立一個範例,證明各國是可以和平共處的。」尼赫魯欣然贊同。
6月28日,中印兩國總理發表聯合聲明,聲明指出:「最近中國和印度曾經達成一項協議。在這一協議中,它們規定了指導兩國之間關系的某些原則,這些原則是:甲、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乙、互不侵犯;丙、互不幹涉內政;丁、平等互利;戊、和平共處。兩國總理重申這些原則,並且感到在他們與亞洲以及世界其他國家的關系中也應該適用這些原則。如果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各國之間,而且適用於一般國際關系之中,它們將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堅固基礎。而現時存在的恐懼和疑慮,則將為信任感所代替。」
緊接著,周總理應緬甸總理吳努的邀請於6月28日至29日訪問緬甸。會談時,周總理對吳努說:「世界上的國家,不分大小強弱,不論社會制度如何,只要以五項原則來處理相互間的關系,是可以和平相處的。」「新中國的政策是和平政策,我們願意按照五項原則與世界上一切國家友好相處,何況緬甸和中國還是有親戚關系的國家。」周總理建議就此發表一個聲明,吳努深表贊同。6月29日,《中緬兩國總理聯合聲明》發表。宣布五項原則「也應該是指導中國和緬甸之間關系的原則」,「如果這些原則能為一切國家所遵守,則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家的和平共處就有了保證。而侵略和干涉內政的威脅和對於侵略和干涉內政的恐懼就將為安全感和互信所代替。」
中印、中緬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立搜枯即受到國際輿論的重視和贊揚,得到許多國家特別是亞非拉國家的支持和贊同。
⑨ 1953年周恩來會見印度代表團時,首次系統提出了
1954年4月29日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問世。
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這五項原則經歷四十多年國際政治風雲的考驗,已經成為舉世公認的當代處理國際關系應該遵循的基本准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在1954年4月29日簽署的《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中首先正式提出的。1953年12月31日,中國和印度兩國政府代表團就歷史遺留下來的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的關系問題開始在北京舉行會談。當天,周恩來總理在接見印度政府代表團時說:「新中國成立後就確定了處理中印兩國關系的准則,那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原則」。印度方面對周恩來的主張表示贊同。在1954年4月29日簽署的《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的序言中就列入了這五項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首先在亞洲提出絕非偶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民族獨立運動的風暴席捲全世界。從40年代後期到50年代,亞洲是這個風暴的中心。帝國主義想在亞洲卷土重來的掙扎,在亞洲各國人民的堅決斗爭面前失敗了。獲得獨立的國家迫切需要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和建立新型平等的國際關系,同所有國家和平共處,以維護國家主權,振興民族經濟,建設自己的國家。「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就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產生的,它一問世便在國際上受到廣泛的支持與歡迎。
1954年6月,周恩來總理應邀訪問印度和緬甸,先後同印度總理尼赫魯、緬甸總理吳努舉行會談。6月27日,尼赫魯在歡迎周恩來的宴會上談到「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時說:「這些原則不但對我們兩國適用,而且對其他國家也適用,對其他國家來說,這些原則很可以作為一個榜樣。」隨後,在6月28日發表的《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和6月29日發表的《中緬兩國總理聯合聲明》,都正式宣布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兩國關系的原則。1955年4日,周恩來參加了在印度尼西亞萬隆召開的有29個國家參加的亞非會議(又稱萬隆會議),會議最後公報所提出的十項國際關系原則,就包括五項原則的全部內容。在這之後,中國先後同緬甸、尼泊爾、蒙古、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國,在五項原則的基礎上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邊界問題。
1963年底到1964年春,周恩來出訪亞洲、非洲和歐洲14國,發表了中國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的八項原則,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擴展到經濟合作領域,擴大了它的影響范圍。1972年2月,美國總統尼克松訪華期間發表的《中美聯合公報》和1978年12月《中美建交聯合公報》中也包含了五項原則的內容。1978年8月,中日兩國簽訂的《和平友好條約》的第一條明確規定,締約雙方應在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系」。
我國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倡導者之一,又是其忠實的奉行者。「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被作為我國外交的基本准則而載入憲法。我國與一百多個國家的建交文件中也都確認了這五項原則。實踐證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最根本的國際關系准則。
摘自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