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購印度抗癌葯違法嗎
8月31日消息,當天,江蘇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印度抗癌葯代購案,法院以銷售假葯罪,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對王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分別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對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在王蜂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其從事葯品銷售活動。
現年46歲的翟一平說,自己並不知道這會觸犯法律。
2018年7月25日,翟一平因涉嫌銷售假葯罪被刑拘,現羈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2. 印度仿製葯能過海關嗎
根據中國《葯物管理法》的規定,沒有在中國辦理注冊的葯品在中國的法律身份是假葯,不允許在中國正規渠道流轉。所以病人必須出示病歷和發票等證據,證明這些葯物確系自用而非銷售牟利,而且用量不得超過海關上限,超出500元的免稅額需要申報並納稅,葯品在海關坦攔激總署《完稅價格表》中一般按「其他物品」徵收10%的關稅。
印度仿葯並不在中國衡耐「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的名單中,因此在滿足了「合理自用」條件、並繳納稅款的情況下,是可以入關的。讓襪
以印度吉三代為例,國內患者想買印度吉三代有兩個途徑,一是親自到印度買。二是通過跨境醫療公司,不必親自出國,從國外正規葯房或者葯廠直郵,例如海得康,從正規葯房直郵到患者手中,由於吉三代未在國內上市,國內醫生相關經驗不足,用葯期間,海得康為患者聯系印度醫生答疑。海得康已經幫助上百位患者獲取印度吉三代治癒了丙肝。
3. 代購印度葯品犯法嗎
代購印度葯品是犯法的。
國內有專利保護,國內是不能銷售印度抗癌葯物的,尤其是處方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昌氏高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葯、劣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葯
(一)葯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葯品標准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葯品冒充葯品或者以他種葯品冒充此種葯品。
(三)變質的葯品。
(四)葯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耐尺劣葯
(一)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
(二)被污染的葯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葯品。核碼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葯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葯品。
(七)其他不符合葯品標準的葯品。
禁止未取得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葯、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葯品。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4. 印度為什麼可以仿製葯品,別的國家不可以
別聽啥亂七八糟的回答,真實原因就是WTO的加入規則,當初中國加入WTO談判主要問題並不是是否允許加入,而是以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的身份,發展中國家身份加入會有各種優惠,關稅,專利等等,最後中國雖然是以發展中國家加入的,很多產業有一定的關稅保護,但是部分行業是以發達國家身份進去的,比如醫葯,必須遵守各國的專利,未經授權仿製葯是違反WTO規定的,會受到相應的制裁,對於在世貿組織框架內獲益最大的世界工廠,中國明顯不可能和WTO規則對著干,而印度當初是完全的發展中國家身份加入的,不遵守醫葯專利,世界貿易組織也不會制裁他,至於其他的所謂發展中國家,其實都是欠發達國家,基本沒啥能力研究仿製葯
5. 印度造仿製葯合法,為什麼美國不制裁印度呢
作為仿製葯生產大國,印度向200多個國家出口葯品,其佔了全球市場份額的20%左右。據統計,印度有近3000家仿製葯企業,2017年全球7大仿製葯公司中,印度就佔了兩席。印度的仿製葯不僅規模大、價格低廉,而且質量可靠。
3、積極保護專利,美國葯企搶著來中國
相比之下,中國制葯業的國際化程度明顯低於印度,國內葯企還沒有能稱得上是跨國公司。其實,原因是一方面中國起步較晚,另一方面制葯巨頭吃了印度的「虧」,在中國已有專利注冊。而中國作為世界大國,有義務維護知識產權,只能仿製已超過專利期保護的部分葯品。
6. 購買印度仿製葯違法嗎
違法。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這類葯品代購在我國不僅是違法行為,對昌耐於購買歷迅尺者用葯安全來肢高說還存在巨大風險隱患。
7. 印度仿製葯在哪能買到
1、網上代購屬於拼人品,靠運氣。這個從業群體私自銷售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葯物就已經觸犯法律,屬於違法行為,自然對真實身份各種偽裝和隱藏,身份都是假的,可信度本身就低了,當然也有膽大的,要麼是以身試法,要麼就是法盲,法律風險都不想辦法規避,真假葯品的風險就不知從何談起了,而且通常代購的從業時間也不穩定,導致患者不得不重新選擇購買渠道。
2、醫生推薦。醫生也可能會是幫你推薦代購,但醫生推薦的代購還是要比網上找的好一些,由於長期合作加上自己推薦,醫生也會進行篩選,不過價格可能比網上的代購貴得多。
3、朋友代買。如果有關系好的印度朋友或有朋友經常往來印度能幫忙購買仿製葯,也是非常好的渠道。
4、親赴印度。如果患者或家屬經常出國,可以自己定好機票酒店,直接去印度購買。如果考慮到出行安全、語言障礙、目的地衣食住行以及希友冊望得到印度知名醫療機構服務,可以選擇正規公司,全程安排印度的行程。
5、網上求助海外醫療機構。口碑好的海外醫療機構,海外醫療機構可以為患者在印州森度醫院掛號預約印度專家,讓醫生根據患者的病歷給出具指導好跡宏意見,最終由患者綜合國內主治醫生意見後確定治療方案,由患者或家屬自行對接印度醫療機構進行購葯,這樣購買到的葯品不僅質量有保障,而且絕對是對症下葯。
8. 印度技術並不先進,卻把仿製葯輸送全球,是如何做到的
這是因為印度政府允許印度國內的制葯業仿製一些國際葯企的成品葯。所以仿製葯在印度國內屬於合法性質。再加上印度所生產的仿製葯和一些國際葯企的成品葯效用以及成分都相差無幾,所以這也使得全世界的窮人都會選擇去購買印度所生產的仿製葯,因為成品葯和仿製葯之間的價格差距是非常大的。雖然印度政府支持仿製葯的這一舉動遭到了很多國際葯企的強烈反對。但是印度政府的這一舉動,同時也得到了很多窮人的歡迎。
當然印度政府的這一舉動,確實救活了很多窮苦的老百姓。所以我們並不能夠單純的從道義上來說印度政府的對與錯,但是印度政府的仿製葯技術卻通過這一段時間的發展達到了非常出色的水平。
9. 印度高仿葯在香港合法嗎
不合法。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香港市面上流通的印度制高仿葯屬於不合法的水貨,自主研發的印度制高仿葯未經過法律。印度仿製葯是指復制葯物薯銷的化學成分,不是創新敬衫葯物數稿游,其商標名稱是該葯物的化學成分出售的形式。
10. 代購印度仿製葯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保證葯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葯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葯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現代葯和傳統葯,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葯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葯材。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葯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六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葯品審批和葯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葯品檢驗工作。
第二章葯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七條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
《葯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除中葯飲片的炮製外,葯品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准確。葯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葯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中葯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炮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生產葯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葯用要求。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葯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炮製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葯品。
第三章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章醫療機構的葯劑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非葯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葯劑技術工作。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配製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製制劑。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配製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並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配製。配製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的葯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第五章葯品管理
第二十九條研製新葯,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製方法、質量指標、葯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試驗。葯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完成臨床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新葯證書。
第三十條葯物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和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分別執行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生產新葯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的,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批准文號;但是,生產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除外。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葯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葯品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該葯品。
第三十二條葯品必須符合國家葯品標准。中葯飲片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和葯品標准為國家葯品標准。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葯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葯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葯品檢驗機構負責標定國家葯品標准品、對照品。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葯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新葯進行審評,對已經批准生產的葯品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四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除外。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中葯品種保護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七條國家對葯品實行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禁止進口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
第三十九條葯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並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葯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四十條葯品必須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並由進口葯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海關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葯品通關單》放行。無《進口葯品通關單》的,海關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葯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葯品進行抽查檢驗,並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收取檢驗費。
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葯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指定葯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或者進口:
(一)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製品;
(二)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葯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前款所列葯品的檢驗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告。檢驗費收繳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批准生產或者進口的葯品,應當組織調查;對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應當撤銷批准文號或者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已被撤銷批准文號或者進口葯品注冊證書的葯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銷售和使用;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由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葯品儲備制度。
國內發生重大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緊急調用企業葯品。
第四十四條對國內供應不足的葯品,國務院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條進口、出口麻醉葯品和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精神葯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准許證》、《出口准許證》。
第四十六條新發現和從國外引種的葯材,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銷售。
第四十七條地區性民間慣用葯材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葯:
(一)葯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葯品標准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葯品冒充葯品或者以他種葯品冒充此種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按假葯論處:
(一)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葯。
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葯品標準的,為劣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按劣葯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葯品標准規定的。
第五十條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名稱為葯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葯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葯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第六章葯品包裝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准,並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葯品時一並審批。
葯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對不合格的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條葯品包裝必須適合葯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
發運中葯材必須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必須註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
第五十四條葯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生產企業、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外用葯品和非處方葯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志。
第七章葯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條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葯品,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葯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葯品。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葯價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葯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和損害用葯者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為。
第五十六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葯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葯品的價格清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辦法如實公布其常用葯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葯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八條禁止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條葯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廣告批准文號;未取得葯品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發布。
處方葯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第六十條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
葯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非葯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葯品的宣傳。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葯品廣告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二條葯品價格和廣告,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
第八章葯品監督
第六十三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報經其審批的葯品研製和葯品的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使用葯品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人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十四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對葯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葯品需要檢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葯品質量抽查檢驗的結果;公告不當的,必須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葯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葯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葯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葯品檢驗機構必須在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六十七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依據《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經其認證合格的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
第六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要求實施葯品檢驗、審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區葯品生產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生產的葯品進入本地區。
第六十九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和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不得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葯品。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和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國家實行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葯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葯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並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鑒定,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人員,應當接受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六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對假葯、劣葯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葯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條進口已獲得葯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葯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