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古印度人為何如此重視婚姻
婚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內容。古印度獨特的種姓制度和濃厚的宗教氛圍,使印度人非常看重婚姻。一個人要通過結婚,才能建立家庭、生育後代,才能實現法、利、欲和解脫。但在嚴格的種姓制度下,婚姻有種種限制,不同種姓者之間不得通婚。盡管後來出現不同種姓者通婚的情況,但低種姓男子娶高種姓女子還是被禁止的。
❷ 在古印度的家庭和婚姻富有怎樣的特點
在古印度,家庭的形式為父系家庭。父親是一家之長,家庭成員包括妻子、孩子以及男系方面未婚的親屬。富裕的家庭笈多王朝時期的金幣,有1600多年歷史。還有僕人和奴隸。在家庭生活中,父親擁有絕對的權力。據古希臘作家阿利斯托布魯斯記載,咀叉始羅城經常有些因貧困而無力嫁出自己女兒的父親,把女兒帶到市場,敞開她們的上身,供人觀看。若哪位男子看中了而且女子的家長也同意,談好條件即可成親。在吠陀時期,父親甚至有權出賣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在家庭子女中,兒子的地位要高得多,在家庭教育中也更受重視,因為兒子能傳宗接代,這與中國封建思想中的子女觀極為相似。兒子們在宗教上也有特殊的地位,婆羅門教認為,只有兒子才能主持父親的葬禮,只有兒子奉獻的祭品,在天國的祖先和父親才能收到。《愛達羅氏梵書》說,兒子對父親來說是一條「救生船」,女兒帶給父親的則是悲傷。印度家庭中「重男輕女」的現象是十分嚴重的。在日常生活中,兒子與女兒所受的教育是有極大區別的。
球形的量器婚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內容。古印度獨特的種姓制度和濃厚的宗教氛圍,使印度人非常看重婚姻。一個人要通過結婚,才能建立家庭、生育後代,才能實現法、利、欲和解脫。但在嚴格的種姓制度下,婚姻有種種限制,不同種姓者之間不得通婚。盡管後來出現不同種姓者通婚的情況,但低種姓男子娶高種姓女子還是被禁止的。
在婚姻對象選擇上,除種姓外,家庭財富、年齡、容貌、健康狀況、知識等都是要列入考慮范圍的。婚姻關系確定後,一般都要訂立協議。
在古印度有女子出嫁隨帶嫁妝的習俗,這與古印度婦女的社會地位有直接的關系。因為女兒不能繼承財產,所以人們就通過這種「合法」的方式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做為嫁妝,並藉以提高女兒在夫家的地位,慢慢這種風俗變成一種習俗,許多家庭因為無力辦置嫁妝或只有較少嫁妝而導致許多社會悲劇。古印度還有童婚的陋俗。童婚的流行,原因有二:一是女兒年幼,好做安排,絕對聽從命令,二是為保女子的貞操,早日嫁出,以絕後患。童婚給廣大印度婦女兒童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❸ 古印度種姓制度的定義和重要性是什麼
種姓制度古代印度實行嚴厲的種姓制度,種姓制度主要存在於印度教中,對伊斯蘭教和錫克教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在古代印度時期,因為當時印度是奴隸制社會,共有四個階級,分別是:
婆羅門(主要掌管宗教祭把,充任不同層級的祭司。其中一些人參與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權力)
剎帝利(掌握軍事和政治大權的等級)
吠舍(平民,從事農業、牧業和商業)
首陀羅(從事農、牧、漁、獵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各職業,其中有人失去生產資料,淪為僱工,甚至淪為奴隸)
這是因為婆羅門教宣傳婆羅門種姓至上,說梵天用口造婆羅門,用手造剎帝利,用雙腿造吠舍,用雙腳造首陀羅,並為他們規定了社會職業,永世不可改變。各族間不可通婚,下一等級的人不允許從事上一等級從事的職業。這種森嚴的等級制度被視為古印度文明的象徵,正如古巴比倫的空中花園是古巴比倫文明的象徵。婆羅門婆羅門作為第一等級,在社會上有首腦之尊;其他各等級包括國王在內的剎帝利,對婆羅們都應敬重禮讓。婆羅門由主管宗教祭祀的氏族貴族組成,日後成為婆羅門教的祭司,也可以經管其他行業,但只動口不動手,即作為業主和管理領導人員。他們不僅壟斷宗教文化大權,也參與執政,常作國王的顧問,以占卜、念咒等方術影響國王的行動,甚至隨軍出征。婆羅門擁有大量土地和奴隸,除這些剝削收入以外,婆羅門正式的補充收入是接受布施,來自國王貴族的布施實際上是統治階級對戰爭虜獲和國家稅收的分配,往往表現為大量的饋贈。婆羅門也是最富有的階層。剎帝利
剎帝利作為第2等級是由王族和軍事行政貴族集團組成,他們被視為社會之臂膀,即統治階級執掌國家機器的人員。在理論上,婆羅門優於剎帝利,但作為最高統
治者的國王屬剎帝利等級,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兩個種姓之間的爭雄,因此有些文獻也出現過剎帝利優於婆羅門的說法,只是較少數而已。這種爭奪有時也在思想
文化上表現出來。剎帝利同婆羅門一樣,是擁有大量土地和奴隸的統治階級,甚至更富於婆羅門,因為戰爭掠奪物和國家收入是由他們直接佔有的。吠舍
第3等級吠舍是整個社會的支持者和供養者,意即養活整個社會的工農勞動群眾。吠舍原由雅利安人的一般公社成員組成,日後用以包括從事農牧工商各行各業的
平民大眾。由於小生產者分化也產生貧富的兩極,吠舍中有些少數發家致富之人,甚至從事高利貸活動。在婆羅門和剎帝利統治之下,吠舍已無政治權利可言,只有
交稅服役,供養統治者的義務。不過比起第四等級,
他們仍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按婆羅門教的理論,吠舍與剎帝利、婆羅門都屬高級種姓,死後投胎可再度為人,因而稱再生族。第四等級首陀羅則屬非再生族,因此
吠舍可參加婆羅門主持的宗教祭祀和聽講教義,首陀羅則絕對不能。實際上,再生與非再生的界限就是過去雅利安人和被征服的異族人、雅利安公社成員與非公社成
員判然有別的反映。首陀羅
首陀羅為第4等級,指壓在社會最底層的勞苦大眾。他們最初是由被征服的非雅利安各族組成,後來也包括由於種種原因而被降到這個最卑賤等級的雅利安人。他
們失去了政治、法律和宗教上的一切權利,處於不受保護,冤苦無告的低賤地位。他們從事農牧漁獵,以及種種當時被人視為低賤的職業,其中有少數自食其力的工
匠,但多數淪為傭工和奴僕。作為最低賤的等級,首陀羅的地位和奴隸相差無幾,其中也有一些人就是奴隸。種姓制度一旦固定下來,各個等級所從事的職業就不能
任意改變。各個種姓之間原則上禁止通婚。種姓制度的本質是保護上層種姓的特權地位。它通過宗教、法律,社會習俗等種種手段為婆羅門、剎帝利兩個統治階層的瓦爾那披上神聖、高貴的光環,讓吠舍、首陀羅供養伺奉他們。由於種姓制度在以後各時代有變本加厲之勢,它一直是印度人民沉重的鎖鏈。歷史和規則種姓制度已經有三千多年的歷史,早在原始社會的末期就開始萌芽。後來在階級分化和奴隸制度形成過程中,原始的社會分工形成等級化和固定化,逐漸形成嚴格的種姓制度。
種姓是世襲的。幾千年來,種姓制度對人們的日常生活和風俗習慣方面影響很深,種族歧視至今仍未消除,尤其廣大農村情況還比較嚴重。
獨立後,印度政府採取了很多措施來消除種姓歧視。首先是制定了有關法律規定。1948年國會通過了廢除種姓制度的議案。後來憲法和各邦法律也都做出相應規定,保護低級種姓利益。政府還在教育、就業、福利等方面對低級種姓者提供大量幫助。
社會的進步,印度的種姓制度也在發生變化。如種姓制度中的內部通婚制受到沖擊,如高種姓的女子現在也同低種姓的男子通婚了。人們對職業的看法也有所改變,衡量職業高低不再以宗教思想為基礎,而以金錢、權力為基礎。在城市裡,各種姓人們之間加強了來往與交流。
❹ 對古印度的種姓制度有什麼感想
印度「種姓制度」源於印度教,在後期吠陀時代形成,具有3000多年歷史,這一制度將人分為4個等級: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達利特。
(2018·黃石)古代印度的一項制度規定:各個等級之間高低貴賤有別,下一等級的人沒資格從事高等級的職業,不同等級的人不得通婚。這一制度是種姓制度。
❺ 古印度的種姓制度對古印度婚姻有什麼影響
婚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內容。古印度獨特的種姓制度和濃厚的宗教氛圍,使印度人非常看重婚姻。一個人要通過結婚,才能建立家庭、生育後代,才能實現法、利、欲和解脫。但在嚴格的種姓制度下,婚姻有種種限制,不同種姓者之間不得通婚。盡管後來出現不同種姓者通婚的情況,但低種姓男子娶高種姓女子還是被禁止的。在婚姻對象選擇上,除種姓外,家庭財富、年齡、容貌、健康狀況、知識等都是要列入考慮范圍的。婚姻關系確定後,一般都要訂立協議。
❻ 古印度種姓制度在通婚方面有哪些規定
古印度種姓制度在通婚方面,只許在同種姓內部之間通婚;一般還允許「順婚」,即高級種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級種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如果堅持,高級種姓的人會被開除出種姓之外,連最低等的種姓也不會接受她。
❼ 如何理解種姓制度與古印度法的關系
在古印度,對種性制度要求是非常嚴格的。他們有嚴格的人種等級制度的。相互之間是不能通婚的,而且最低層是沒有任何權利的。
❽ 馬鳴的父親是國家公務員母親是商人按照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他們屬於哪個等級,是否可以通婚,你如何看待
第一個瓦爾那是婆羅門。婆羅門主要掌管宗教祭把,充任不同層級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參與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權力。
第二個瓦爾那是剎帝利(是「力」、「權力」的意思)。它是從「羅闍尼亞」發展而來的。剎帝利的基本職業是充當武士。國王一般仍屬於剎帝利瓦爾那,但是剎帝利瓦爾那並不限於王和王族。剎帝利是掌握軍事和政治大權的等級。
第三個瓦爾那是吠舍。吠舍主要從事農業、牧業和商業,其中也有人富有起來,成為高利貸者。吠舍是平民,沒有政治上的特權,必須以布施(捐贈)和納稅的形式供養完全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婆羅門和剎帝利。不過吠舍還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員,他們可以參加公社的宗教儀禮,因而和婆羅門、剎帝利同樣屬於「再生族」。
第四個瓦爾那是首陀羅(Sudra)。首陀羅瓦爾那的前身是達薩瓦爾那,首陀羅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內。首陀羅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員身份的雅利安人。由於沒有公社成員身份,不能參加宗教禮儀,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羅是非再生族。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護的權利。首陀羅從事農、牧、漁、獵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各職業,其中有人失去生產資料,淪為僱工,甚至淪為奴隸。首陀羅作為瓦爾那來說,不是奴隸或達薩。首陀羅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而達利特(Dalit)的低位比首陀羅還要低。達利特,印度語翻譯為:「被壓迫的人」。
印度是到21世紀初還遺留著種姓制度,其中最底層的人被傳統的上等種姓叫做「不可接觸者」,即賤民,他們自己自稱為「被壓迫的人」,即達利特。今天,在某些依舊保守的印度農村,你會看到有些人走路要避著人,因為他們不能讓自己的影子落到路人的身上;更有甚者,有的人帶著掃帚,邊走邊掃掉自己的腳印。他們為這個村子的人工作,卻不允許住在村子裡;他們不能到村子的井裡打水,小孩就算能上學也必須上專門的學校。令印度教種姓制度臭名昭著的是它的種姓隔離,而最嚴苛的隔離正是施加在被稱為達利特(Dalit)的人身上。傳統上,達利特被認為是骯臟的,並且這種骯臟還可以藉由接觸傳染給別人,因此他們要躲大家遠遠的。盡管聖雄甘地稱他們為「神之子」,但傳統的上等種姓卻叫他們「不可接觸者」,即賤民,而他們自稱為「被壓迫的人」,即達利特。這是印度歷史留下的最黑暗的一道陰影,但是當世人的目光被每年6%以上的經濟增長和成千上萬的IT精英所吸引時,往往會忘了它的存在。印度前總理曼莫汗辛格(2004年5月19日-2014年5月17日任印度總理)是個坦率的人,他坦承:「盡管60年來印度已經制定憲法和法律禁止種姓制度和種姓隔離,政府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在印度許多地方,達利特依然面臨著社會歧視。」
根據人口普查數據,印度目前有1.67億達利特人,占總人口的16.2%。
雖然瓦爾那提供一套穩固的解釋框架,然而實際上的種姓制度常常與其架構差距甚遠。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結果為例,馬德拉斯省沒有任何種姓中屬於剎帝利,屬吠舍者亦十分罕見。大多數的種姓集中在首陀羅的類別下,共占當地總人口的一半以上,換言之,當地社會主要由婆羅門、首陀羅與賤民所組成;,戰士與統治者為拉其普特擔任,然而該種姓並非真正的剎帝利〈Risley 1901〉。事實上,在印度的歷史中,各地的統治者未必皆由剎帝利擔任,而且真正的剎帝利常被認為已經不存在於世上,雖然該瓦爾那在階級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印度近代的種姓制度印記
另一方面,瓦爾那階級雖然規范各種事物,可是實際生活中卻未必依據這些規范實行,比如婆羅門理應享有許多特權,並且與剎帝利共同統治一切,但是在歷史上,政治權力大都落入婆羅門以外的種姓手中,婆羅門只以其象徵性的潔凈受到大眾景仰。同時,除了婆羅門與賤民這兩個極端外,其他瓦爾那之間的種姓在現實社會中亦無明確的階級關系,大多數的情形是種姓們彼此處於一種模糊的權力分工與關繫上,而且經常與瓦爾那階級矛盾。如此,瓦爾那階級究竟反應多少真實性,其與現實中的種姓制度關系為何,便成為許多相關研究者探討之焦點。
有些早期學者,如人類學家亞瑟·莫里斯·侯卡特,認為瓦爾那理論只能解釋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不適用於近代以來的情形。印度學家愛德華·瓦士本·霍普金斯,與社會學家奧利佛·克倫威爾·寇克斯則根據古印度的神話,主張古代的婆羅門與剎帝利之間是種相互競爭最高權力地位的緊張關系,因此瓦爾那階級反映了婆羅門想奪取政治權力的企圖。
❾ 古印度的種姓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有什麼關系
種姓制度,維護著種姓內婚制和兩性之間的不平等關系。除了婆羅門種姓不可離婚與寡婦不可再婚後,一般種姓的婦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最認真,之後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采,歷史上如果丈夫過世那寡婦會執行殉夫儀式薩蒂投火自盡。雖然高種姓婦女不可以嫁給低種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種姓女子被強烈鼓勵嫁給高種姓男子以提高種姓的地位。
❿ 對古印度種姓制度的認識~~!
種姓制度 是印度與其他南亞地區普遍存在的社會體系。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系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范。
種姓制度並非一套絕對的社會階層,而是藉由許多不同的標准建立起來的一套相對階序,這些標准諸如:是否吃素、是否殺牛以及是否接觸屍體等等……這些標准背後的核心概念是一套「潔凈與不潔」的價值觀,然而該價值觀卻受到實際生活中的權力關系影響。為此,古代印度的婆羅門發展出一套稱為「瓦爾那」的分類架構,作為解釋並簡化整個制度的方式。因此,這兩套思維方式大致構成整個種姓制度的主要概念。
種姓制度最重要的特徵是職業世襲和內婚制。種姓之間界限森嚴,互相不能通婚、交往,不能共食、並坐。
印度自古至今經歷了集中社會形態,但種姓制度意志延續下來,成為其社會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種姓制度在長期的演變中越來越復雜,出現了其他許多種姓和亞種姓。種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向成員提供了保護,但他製造種姓隔離,維護社會的不平等,對印度社會的發展和強盛起了消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