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巴基斯坦什麼時候擁有核武器的有沒有別的國家提供技術援助
樓上的不懂就別亂回答,合法擁有核武器的是美,俄,英,法,中。而巴基斯坦和印度一樣,是自己公布並承認擁有核武器並切有能力研發核武的國家,並未得到世界原子能的認可,可以肯定的是,巴基斯坦的核技術是通過中國的技術支持獲得的,這是巴基斯坦對中國特殊的戰略位置和國情來決定的,
❷ 為什麼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有核武器
違反條約。
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第一條
每個有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向任何接受國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並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無核武器國家製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
第二條
每個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從任何讓與國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的轉讓;不製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也不尋求或接受在製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方面的任何協助。
第三條
1.每個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接受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及該機構的保障制度與該機構談判締結的協定中所規定的各項保障措施,其目的專為核查本國根據本條約所承擔的義務的履行情況,以防止將核能從和平用途轉用於核武器或其池核爆炸裝置。
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無論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設施內生產、處理或使用,或在任何這種設施之外,均應遵從本條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應適用於在該國領上之內、在其管轄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進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動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
2.每個締約國承諾不將(a)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或(b)殊別為處理,使用或生產特殊裂變物質而設計或配備的設備或材料,提供給任何無核武器國家,以用於和平的目的,除非這種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受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約束。
3.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實施,應符合本條約第四條,並應避免妨礙各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或和平核活動領域中的國際合作,包括按照本條的規定和在本條約序言中闡明的保障原則,為和平日的在國際上交換核材料和處理、使用或生產核材料的設備。
4.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家,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與國際原子能機構訂立協定,以適應本條的要求。這類協定的談判應自本條約最初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內開始進行。
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屆滿後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各國,至遲應自交存之日開始進行這類協定的談判。這類協定的生效應不遲於談判開始之日起十八個月。
第四條
1.本條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影響所有締約國不受歧視地並按照本條約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開展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產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剝奪的權利。
2.所有締約國承諾促進並有權參加在最大可能范圍內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換設備、材料和科學技術情報。
有條件參加這種交換的各締約國還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在進一步發展為和平目的而應用核能方面,特別是在無核武器的各締約國領土上發展為和平目的應用核能方面,進行合作以作出貢獻,對於世界上發展中地區的需要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第五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證按照本條約,在適當國際觀察下並通過適當國際程序,使無核武器的締約國能在不受歧視的基礎上獲得對核爆炸的任何和平應用的潛在利益,對這些締約國在使用爆炸裝置方面的收費應盡可能低廉,並免收研究和發展方面的任何費用。
無核武器的締約國得根據一項或幾項特別國際協定,通過各無核武器國傢具有充分代表權的適當國際機構,獲得這種利益。就此問題的談判應在條約生效後盡速開始進行。具有這種願望的無核武器的締約國也可以根據雙邊協定獲得這種利益。
第六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就及早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項在嚴格和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真誠地進行談判。
第七條
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任何國家集團為了保證其各自領土上完全沒有核武器而締結區域性條約的權利。
第八條
任何締約國得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各保存國政府,由各保存國政府分發給所有締約國。隨後如經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締約國請求,各保存國政府應召集會議,邀請所有締約國參加,以審議這項修正案。
2.本條約的任何修正案須經所有締約國的多數票通過,多數票中應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締約國以及在分發修正案之日系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理事國的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票數。該修正案對於每個交存其對該修正案的批准書的締約國,應於所有締約國的過半數國家。
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國家以及在分發修正案之日系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理事國的所有其他締約國,交存其對修正案的批准書時起生效。此後,該修正案對於任河其他締約國應在其交存修正案批准書時開始生效。
3.本條約生效後五年,應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締約國會議,審查本條約的實施情況,以保證本條約序言的宗旨和本條約的各項條款正在得到實現。此後,每隔五年,經超過半數締約國向各保存國政府提出以上內容的建議,得另行召集為審查本條約實施情況這一相同目的的會議。
第九條
1.本條約應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凡未在本條約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生效前在本條約上簽字的國家,得隨時加入本條約。
2.本條約須經簽署國批准。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美利堅合眾國三國政府保存。
3.本條約應在指定為條約保存國政府的各國和本條約的其他四十個簽署國批准本條約並交存其批准書後生效。本條約所稱有核武器國家系指在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並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國家。
4.對於在本條約生效後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國家,本條約應自各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國政府應將每一簽字的日期、每份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日期、本條約的生效日期、收到關於召集會議的任何請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項,迅速告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6.本條約應由各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第十條
1.每個締約國如果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國家的最高利益,為行使其國家主權,應有權退出本條約。該國應在退出前三個月將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這項通知應包括關於該國認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說明。
2.本條約生效後二十五年應舉行一次會議,以決定本條約是否應無限期地繼續有效或應延長一段確定的時期。這種決定應由過半數締約國作出。
第十一條
本條約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應保存在各保存國政府的檔案庫內。各保存國政府應將經正式核證的本條約副本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訂於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一式三份。
(2)巴基斯坦和印度哪個先有核武擴展閱讀:
自《何不擴散條約》簽署以後,世界上除了五大國以外,其他國家是不允許擁有核武器的,而一些秘密研製核武器的國家也都受到了世界大國的制裁。但是奇怪的是,以色列、印度和巴基斯坦擁有核武器之後卻被世界各國默認了,沒有受到制裁或者逼迫放棄核武器,原因:
一、來說以色列,以色列從來沒有承認過自己擁有核武器,所以現在所說的以色列擁有核武器,其實國際社會並沒有確鑿的證據。
上個世紀90年代以色列一個參與研製核武器的科學家突然曝出了以色列擁核的消息,隨即被以色列否認。
早在上個世紀60年代,美國就發現以色列正在研究核武器,並且採取了制裁的手段,但是由於以色列是美國的堅定盟友,在各方施壓下,以色列死活不願意放棄核武器的研究;再加上當時第三次中東爆發,以色列面臨嚴峻的困境,美國只好放棄了對以色列的制裁,這件事不了了之。
由於以色列是美國的盟友,擁核之後對於美國在中東地區的實力大大增強,所以美國後來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作為當時許多西方國家的帶頭大哥都這樣做,其他國家自然也學美國撒手不管。
二、其次是印度,印度在最初建國的時候對外宣稱是反對核武器的研發的,但實際上一直在暗中秘密研究核武器。後來中蘇關系破裂,印度成為蘇聯拉攏的對象,在核武器的研究上給了印度極大的幫助。
1998年,印度在幾天內連續進行了5次核試驗,這個消息震驚了世界,美國當時就對印度進行了經濟制裁,但是幾年後就放棄了。因為印度是一個大國,不可能進行武力打擊。而且出於地緣政治的考慮,印度核武器主要是為了對抗亞洲大國,對美國沒有什麼威脅,索性就不管了。
三、巴基斯坦與印度幾乎同時開始研製核武器,巴基斯坦通過地下渠道從西方獲得了核武器的研製技術,印度核試驗沒高興幾天,巴基斯坦就進行了六次核試驗。由於巴基斯坦也具有重要的地緣政治影響,而且對印度都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制裁手段,對巴基斯坦自然也不能制裁了。
❸ 為什麼印度,巴基斯坦有核武器
核武器不能隨便研製,有條約在限制。不過只是一個條約,也沒有特別實質的力量來進行控制,說到底還是國際社會力量的博弈吧。印度有,巴基斯坦有,以色列有 ,都是因為國際社會有力量站在他們身後 比如 中國 美國 俄羅斯。日本沒有核武器並不代表他們有研製核武器的能力活著沒有相關原料。只是是第一個受核武傷害的國家,他們國內有個無核三原則在限制,所以不能儲藏,研製,使用核武器。但是日本使用電腦模擬核試驗了很多次,進入戰爭狀態,恐怕用不了多久他就能拿出自己的核武。伊朗因為美國不希望他在中東獨大,也要符合以色列的利益,所以沒有一直在這件事情上打壓他,如果他真有核武器美國要動他恐怕也沒有那麼容易了,這也是一種博弈吧。聯合國只是不一種形式,沒有實際力量,他獨立存在的時候是缺乏實際控制力的,只能做一些口頭工作,但有時作為一個工具被某種力量操控也會顯示出其影響力,比如以色列有核武,但伊朗不能有就是一個列子。
❹ 印度和巴基斯坦都是哪年有核武的
印度 發展核武的計劃起步早於中國,74年首次核試驗,98年5月小型化純裂變鈈彈5次核試驗成功,但氫彈沒有證據已成功。印度已成為事實上的核國家。目前有360千克武器級鈈(高濃度鈈),少量高濃縮鈾,可製造幾十枚核彈。印度海陸空三軍正在部署核武,並已初具規模,具有40-50枚核彈。印度實行首先不使用核武器下的最低核威懾戰略。印度的核武主要靠自己研製,但也引進了一些核技術和設施,如55年以「和平利用研究堆」的名義從加拿大引進可提供武器級鈈的反應堆;鈈的分離技術也是從國外引進;
❺ 巴基斯坦什麼時候有核武器的
巴基斯坦1980年開始有核武器的。
巴基斯坦1965年建立第一座原子能反應堆,1980年,巴基斯坦首枚導彈試射成功,射程為300-500公里。
1982年,巴基斯坦宣布掌握核技術。1997年,巴基斯坦宣布已經研製了射程為1500公里的「高里」導彈。1998年4月,巴基斯坦試射成功遠程「高里」導彈,它可以打擊印度境內任何目標。
1998年5月在印度進行核試驗兩周後,巴基斯坦也進行了6次地下核試驗。2002年,巴基斯坦連續成功試射三枚導彈,都具有攜帶常規彈頭和核彈頭的能力。
(5)巴基斯坦和印度哪個先有核武擴展閱讀:
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只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才是被普遍承認有核國家地位的國家。
1,美國
1945年7月16日5時30分,美國在新墨西哥州離阿拉木郭多50英里的一片廣闊荒蕪地區成功進行了首次核試驗,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
1992年美國政府宣布暫停核試驗,至此美國總共進行了1032次核試驗。其彈道導彈的射程為13000公里。2
010年4月5日,美國政府明確承諾不對遵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無核國家使用核武器。根據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公布的2014年度世界核武器儲備報告,美國擁有核彈頭數量7300枚。
2,前蘇聯
1949年8月29日4時,蘇聯在哈薩克的米什克瓦核試驗場成功進行了首次核試驗,成為世界上第二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
1991年10月26日,蘇聯政府宣布暫停核試驗,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繼承了蘇聯遺留下的絕大部分核武器,並繼續暫停核試驗,至此從蘇聯到俄羅斯共進行了715次核試驗。
其彈道導彈的射程為11000公里。根據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公布的2014年度世界核武器儲備報告,俄羅斯擁有核彈頭數量8000枚。
3,英國
1952年10月3日,英國第一顆原子彈在澳大利亞蒙特貝洛沿海的船上試爆成功,成為世界上第三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
1991年11月,英國政府宣布暫停核試驗,至此英國總共進行了45次核試驗。英國擁有225枚核彈頭,其彈道導彈的射程為12000公里。
4,法國
1960年2月13日,法國在阿爾及利亞撒哈拉沙漠中的拉甘核試驗場成功進行了首次核試驗,成為世界上第四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1996年9月5日,法國政府宣布在南太平洋地區永久停止核試驗,至此法國總共進行了210次核試驗。法國擁有300枚核彈頭,其彈道導彈的射程為8000公里。
5,中國
1964年10月16日15時,中國在新疆羅布泊核試驗場成功進行了首次核試驗,成為世界上第五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1996年7月30日,中國政府宣布暫停核試驗,至此中國的核試驗次數總計為45次。
1964年10月16日22時,中國政府鄭重宣布,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國至今未公布具體數量的核彈頭,其彈道導彈的射程為14000公里。
❻ 巴基斯坦有核武器嗎
有的,大概有25-40枚,所有這些彈頭都已經被搭載在導彈上.巴基斯坦為了確保核武器的安全,還採用了部件分散配置的方式,例如核武器的裂變芯與非核爆炸裝置分開存放,核彈頭與運載工具分開部署等,但是較印度還是落後些的.
❼ 巴基斯坦和印度的核彈哪來的
印度、巴基斯坦都是憑借著自己的技術來發展成核武器國家。
印度
早於1948年,在科學家霍米·巴巴(Homi J. Bhabha)的領導下,印度開始發展自己的核計劃,並且於1956年時運作其第一個核反應堆CIRUS。賈瓦哈拉爾·尼赫魯也大力支持印度發展核武器以獲取政治和軍事優勢,進而促使印度在1950年代時獲得和平核技術的使用方式。
隨後在1962年古巴導彈危機期間,印度就邊界問題與中國發生邊境沖突,但因被中國人民解放軍打敗而備受國際同情,獲得蘇聯及美國各別的技術支援。
同年11月,中國撤離雙方爭議地區後,印度仍持續跟蘇聯展開合作關系,但1962年印度右翼反對派開始批評尼赫魯的外交和國防政策,同時有關核嚇阻能力的議題也陸續在新聞界和國會爭論。
1964年尼赫魯逝世後,繼任的拉爾·巴哈杜爾·夏斯特里仍繼續支持核武器的發展,而新政府的信息廣播大臣英迪拉·甘地承諾在18個月後進行核試驗,但是由於當時印度核計劃尚未發展完全而失敗。
之後有關核武器發展與否的爭論仍然持續不斷,反對發展核武器者認為印度應該繼續堅持其和平主義的傳統,而且核武器發展成本過於昂貴;
但支持者則認為印度必須發展自己的核嚇阻能力,以抵禦中國的核武器發展計劃或是周邊國家取得核武器的威脅。但1966年時,由於核武器發展計劃的重要領導人霍米·巴巴逝世,使得印度的核武器計劃一度暫緩下來。
1970年時,由於和巴基斯坦的沖突使得核武器計劃開始加速進行,在美國、中國和巴基斯坦共同合作的情況下,印度也和蘇聯簽署了合作協議,但是印度總理英迪拉·甘地則認為必須發展核武器以穩定自身國家的定位。
英迪拉在1972年時下令巴巴原子能研究中心的科學家亦投入核武器的發展,並且決定使用CIRUS核反應堆所生產的鈈原料及胖子原子彈的簡化設計以製造核武器。
在1974年時,印度以和平核能爆破為名義於塔爾沙漠進行了微笑佛陀核試驗,然而這是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結後第一次有其他國家展開核試驗,這使得有關民間核技術可能被秘密地開發核武器這一事被廣泛討論,且後來被證明巴基斯坦與伊朗等國家也實際開展核武計劃。
印度秘密發展核武器的作法馬上在國際間引起極大的關注和憤怒,特別是最早以為是要開發核能發電技術而提供印度CIRUS核反應堆的加拿大等國家。印度發展核武器的原因除了是為了對抗擁有共同邊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外,同時也是期望能藉此成為南亞地區的大國之一。
印度進行核試驗的消息傳開後,印度社會有近90%的人支持,印度政府便繼續其核武器與相關技術的發展計劃,而自從1974年第一次核武器測試到1988年為止,印度藉由20多次於大氣中進行的和平核能爆破方式來測試能於軍事上應用的核武器技術。
但由於技術上的限制,印度一直無法設計出得以長期保存的核武器,一直到1980年代初期才開始存備少量的核彈頭。在1989年巴基斯坦也開始發展核武計劃後,便計劃建立自己的核武器儲存量。
最後在1998年時,印度在博克蘭-II核試驗(Pokhran-II)則對已經完全武器化的核彈頭裝置進行正式的試爆,並且對外發表已經擁有核武器能力。對於這次核試驗,印度社會普遍給予正面評價,但也促使巴基斯坦於之後進行自己的核武器測試,而美國和中國則以破壞該地區安全為由實施經濟制裁。
2005年7月,美國總統喬治·沃克·布希與印度總理曼莫漢·辛格宣布兩國將會締結《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協議》(U.S.–India Civil Nuclear Agreement)並進行一連串合作事項,其中美國政府表示在印度為「擁有先進核技術的負責任大國」前提下雙方應加強有關技術方面的合作。
隨後印度政府宣布計劃於2006年3月時將有關其民用以及軍用的核計劃分開,而美國國會則是在2006年12月時通過對應法案的設置。同時國際原子能總署批准了印度所提出具體的保障措施協議,允許其他核供應國集團解除對印度的出口限制。
最終美國與印度共同簽署《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協議》條約內容,然而美國國務院仍表示美國不會承認印度為合理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同時依照條約內容如果印度獨自進行核試驗的話將可能會停止所有與印度的合作。
同時美國政府也進一步表示《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協議》並不是為了協助印度引進敏感的軍民兩用核技術所存在,而是讓雙方就核技術的設計、架構與操作能夠進行交流,同時每個核供應國也保留權利要求印度解釋之後的核計劃。
雖然印度並沒有作出任何有關其核武器數量的官方聲明,不過在2011年6月時估計印度軍方大約擁有80枚至100枚核彈頭,不過這數字除了隨時准備投入戰場的核彈頭外也包括尚未組裝的核武器。而過去依照印度所能製造的鈈產量進行估計,印度則有能力制備75枚至110核彈頭。
有關核武器的制備主要是由2010年時關閉的巴巴原子能研究中心負責,並且透過加拿大所提供的CIRUS以及印度研發的陀魯婆核反應堆(Dhruva reactor)的核廢料經核燃料回收裝置提煉出鈈。
而根據在1999年時的估計,印度已經從自身的反應堆中成功分離出近4,200公斤的鈈,這相當足以制備約1,000多枚核彈頭。
今日印度主要的核武器投射平台包括有短程和中程烈火-3彈道導彈、軍用機和水面艦艇等,而印度也計劃在2012年殲敵號核子動力潛艇於印度海軍服役後進行多次的海上試驗,而這也意味著印度將會有「核三角」之打擊能力。
巴基斯坦
因此在1970年時也在西方國家的設備和原料供應下,巴基斯坦於卡拉奇興建了自己的第一座核電廠。
之後在巴基斯坦總理佐勒菲卡爾·阿里·布托支持下,1972年1月20日佐勒菲卡爾·布托於木爾坦召集各個領域的資深學者和工程師開會,並且宣布政府也將支持巴基斯坦研發核武器技術,同時也對於一些科學家的反彈則指稱巴基斯坦仍需要核武器才能維持國家的生存。
在這次會議上佐勒菲卡爾·布托委任穆尼爾·阿莫·罕(Munir Ahmad Khan)以及其領導的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員會(Pakistan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負責秘密透過核電相關技術來加以研製核武器。
1972年12月時,阿卜杜勒·薩拉姆領導的理論物理小組開始將一些科學研究報告提供給核武器研發小組,這也意味著巴基斯坦的研發團隊也有能力進行更為深入的技術開發。
1974年印度順利完成微笑佛陀核試驗,成為除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外首次證實展開核武器發展的國家,這也對巴基斯坦自身研發核武器這一目標更為確定。
之後包括阿卜杜勒·卡迪爾·汗等核技術專家也加入核武器的研發團隊,並且與扎希德·阿里·阿卡巴·汗(Zahid Ali Akbar Khan)一同進行了專門研發核武器的706計劃(Project-706),而由穆尼爾·阿莫領導的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員會則負責20個實驗室研究計劃的進行。
當時的陸軍參謀長(Chief of Army Staff)穆罕默德·齊亞·哈克的對於核武器研發計劃也有所支持,並且將其視為應對印度也在發展核武器的解決方法。
另一方面法國則於1972年時和巴基斯坦展開核原料後續處理的合作,但是1974年印度試爆後,許多西方國家認為巴基斯坦必定在印度核試驗後嘗試開發自己的核武器,而紛紛選擇結束與巴基斯坦合作關系。
1986年在美國的壓強底下法國也宣告退出合作,這使得巴基斯坦只能夠設法收購西方的核技術資料與部分零件。到了1990年時,美國更進一步以認為巴基斯坦於1980年代中期便有能力准備進行核武器測試為由,通過了普雷斯勒修正法案來結束對於巴基斯坦的經濟和軍事援助。
然而盡管受到美國實施制裁的影響,巴基斯坦仍於1980年代繼續進行核武器的研究,並且在拉希姆丁·汗(Rahimuddin Khan)的指揮下於查蓋丘陵地(Chagai Hills)建構了相關的實驗設施。
其中在1985年到1986年期間順利生產足以製造1枚核武器的鈾原料,並且在1987年和1989年時分別獲得引爆核武器的關鍵技術與地面相應設施的興建方法。其中由於中國和印度在某種程度上處於敵對關系,這使得中國長期以來不斷提供巴基斯坦有關核武器的設計。
除了支援巴基斯坦所需要、但無法自行生產的高技術水準的重點元件,甚至中國還將巴基斯坦所製造的核武器零件運到羅布泊進行核武器測試。
最終於1998年時在印度完成第二次核武器測試博克蘭-II(Pokhran-II)後幾個禮拜,在5月28日時於俾路支省查蓋縣的拉斯島山(Ras Koh Hills)進行了賈蓋-I核試驗(Chagai-I),而成為世界上第七個成功開發並且測試核武器的國家。同時也是伊斯蘭國家中第一個擁有核武的國家。
1998年5月30日時,巴基斯坦則於俾路支省卡蘭沙漠(Kharan Desert)進行了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的賈蓋-II核試驗(Chagai-II)。
1990年代到21世紀初期時,巴基斯坦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分別獲得了導彈的技術以及重要零件,陸續發展出沙欣1(Shaheen-I)、沙欣2(Shaheen-II)和高里型導彈(Ghauri)並且經過多次的導彈測試。
其中從巴基斯坦所能生產的可分裂物質推估目前巴基斯坦本身約擁有90枚核彈頭,根據研究報告指稱印度和巴基斯坦如果爆發核戰爭的話可能造成近100萬人死亡,並且間接影響全世界進入核冬天而有1億人因為缺乏食物死亡。
2004年時,作為巴基斯坦核武器計劃關鍵人物阿卜杜勒·卡迪爾·汗承認曾將核武器技術秘密地在國際黑市上進行販售,同時包括朝鮮、伊朗和利比亞都曾經從巴基斯坦購買處理濃縮鈾的氣體離心法技術。
但阿卜杜勒·卡迪爾與巴基斯坦總統佩爾韋茲·穆沙拉夫則否認了國際原子能總署和許多新聞媒體懷疑巴基斯坦政府或者軍隊也有協助這項交易,而之後他本人則提供了與先前說法相互矛盾的內容。
(7)巴基斯坦和印度哪個先有核武擴展閱讀:
核武俱樂部
目前全世界一共有8個主權國家已經成功試爆核武器,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內容則認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為「核武器擁有國」,其中各國成功獲得核武器的先後次序分別為美國、俄羅斯(繼承蘇聯)、英國、法國和中國。
自從1972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簽訂之後,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3個未簽署該條約之國家也陸續展開自己的核武器計劃。朝鮮雖曾於1985年正式同意《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然而在2003年宣布退出協議內容。
此外以色列也被廣泛認為具有核武器的存在,但以色列政府則一直拒絕證實或者否認這一消息,不過也曾經間接透露已經進行了核武器試驗。對於這些已經確認擁有核武器或者被廣泛認為擁有核武器的國家,有時候也會將它們稱作「核武俱樂部」。
❽ 巴基斯坦怎麼擁有的核武器
1974年印度順利完成微笑佛陀核試驗,成為除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外首次證實展開核武器發展的國家,這也對巴基斯坦自身研發核武器這一目標更為確定。之後包括阿卜杜勒·卡迪爾·汗等核技術專家也加入核武器的研發團隊,並且與扎希德·阿里·阿卡巴·汗(Zahid Ali Akbar Khan)一同進行了專門研發核武器的706計劃(Project-706),而由穆尼爾·阿莫領導的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員會則負責20個實驗室研究計劃的進行。當時的陸軍參謀長(Chief of Army Staff)穆罕默德·齊亞·哈克的對於核武器研發計劃也有所支持,並且將其視為對應印度也在發展核武器的
解決發法。另一方面法國則於1972年時和巴基斯坦展開核原料後續處理的合作,但是許多西方國家認為巴基斯坦必定在印度核試驗後嘗試開發自己的核武器,而
紛紛選擇結束與巴基斯坦合作關系。1986年在美國的壓力底下法國也宣告退出合作,這使得巴基斯坦只能夠設法收購西方的核技術資料與部分零件。到了
1990年時,美國更進一步以認為巴基斯坦於1980年代中期便有能力准備進行核武器測試為由,通過了普雷斯勒修正法案來結束對於巴基斯坦的經濟和軍事援助。
然而盡管受到美國實施制裁的影響,巴基斯坦仍於1980年代繼續進行核武器的研究,並且在拉希姆丁·汗(Rahimuddin Khan)的指揮下於查蓋丘陵地(Chagai Hills)建構了相關的實驗設施。其中在1985年到1986年期間順利生產足以製造1枚核武器的鈾原料,並且在1987年和1989年時分別獲得引爆核武器的關鍵技術與地面相應設施的興建方法。
其中由於中國和印度在某種程度上處於敵對關系,這使得中國長期以來不斷提供巴基斯坦有關核武器的設計。除了支援巴基斯坦所需要、但無法自行生產的高技術水平的重點元件,甚至中國還將巴基斯坦所製造的核武器零件運到羅布泊進行核武器測試。最終於1998年時在印度完成第二次核武器測試博克蘭-II(Pokhran-II)後幾個禮拜,在5月28日時於俾路支省查蓋縣的拉斯島山(Ras Koh Hills)進行了賈蓋-I核試驗(Chagai-I),而成為世界上第七個成功開發並且測試核武器的國家。1998年5月30日時,巴基斯坦則於俾路支省卡蘭沙漠(Kharan Desert)進行了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的賈蓋-II核試驗(Chagai-II)。
1990年代到20世紀初期時,巴基斯坦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分別獲得了導彈的技術以及重要零件,陸續發展出沙欣1(Shaheen-I)、沙欣2(Shaheen-II)和高里型導彈(Ghauri)並且經過多次的導彈測試。其中從巴基斯坦所能生產的可分裂物質推估目前巴基斯坦本身約擁有90枚核彈頭,根據研究報告指稱印度和巴基斯坦如果爆發核戰爭的話可能造成近100萬人死亡,並且間接影響全世界進入核冬天而有1億人因為缺乏食物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