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印度貴族姓氏有哪些
第一等級婆羅門
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
第二等級剎帝利
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
第三等級吠舍
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布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
第四等級首陀羅
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印度的無種姓族群
在四個種姓之外,還有一個被稱為無種姓(Outcastes)的部分,中文往往簡單地翻譯成賤民,其實賤民只是無種性的一部分。在古代,被被剝奪種姓的人往往只能從事骯臟的工作,成為賤民。而現代的許多印度人因為不滿種姓制度,自動退出種姓。
他們不僅不能接觸高級種姓的人,甚至要同高級種姓保持相當的距離。而某些工作由於非常骯臟,甚至被認為是不可見的人(Unseeables),他們只能在夜晚從事工作,以避免被高級種姓的人的見到。
他們也成為Outcastes,今天的印度大概有20%的人口屬於Outcastes,但是他們並不都是賤民。賤民的最初也是來自一些從事污穢工作的被征服的土著(從事潔凈工作的土著被納入首陀羅),所以被認為是不可接觸的人(untouchables)。
B. 印度種姓制度中的貴族是哪些
婆羅門(僧侶,掌控神權)
剎帝利(國王,官員,武士,掌握世俗政權)
這兩個都是貴族種姓
以下來自wiki網路
瓦爾那
主條目:瓦爾那
瓦爾那(वर्ण)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分類架構,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中文維基網路未有摩奴法典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Manusmṛti。》與《瞿曇中文維基網路未有瞿曇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Gotama。》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瓦爾那原意是「顏色」或「階層」,在該理論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范彼此的義務與權利,然而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范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
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應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升自身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編輯]瓦爾那階序
一張根據《梨俱吠陀·原人訟》所繪的瓦爾那等級: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至於賤民,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
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不提,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規范,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1.婆羅門(ब्राह्मणः):最高等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婆羅門本為祭司,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司祭逐漸不受重視,潔凈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用交稅、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2.剎帝利(क्षत्र):次等的瓦爾那,《梵書》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剎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3.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爾那。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瞿曇》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4.首陀羅(शूद्र):最低等的瓦爾那。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
文字學家喬治·杜梅吉爾中文維基網路未有喬治·杜梅吉爾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GeorgesDumézil。認為,瓦爾那組成的階序實際上並非由上而下排列,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原則所構成:先是首陀羅被排除在外,其他三個瓦爾那構成一組,即再生族(twice-born,能舉行成年禮的瓦爾那);再生組排除吠舍,由婆羅門與剎帝利構成擁有「統治一切生物之權力」的一組;最後婆羅門排除剎帝利,獨自擁有三種特權,即傳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13]。杜蒙根據上述原則進一步補充,認為瓦爾那階序刻意排除賤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原則。換言之,整個瓦爾那階序的分類關系大致如下:
大←包含范圍→小
高
↑
地
位
與
特
權
↓
低
婆羅門
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
再生族剎帝利
瓦爾那階序吠舍
實際上的種姓制度首陀羅
賤民
根據上述的解釋,我們可以理解到瓦爾那實際上是一套分類體系,而非具有實質內涵的規范架構。透過瓦爾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羅門心目中的理想種姓制度為何,卻無法真正了解種姓制度實際運作的情形。
[編輯]瓦爾那與種姓制度
19世紀英國人所繪的拉吉普人:拉吉普是孟加拉地區的實際統治者,但他們並非剎帝利,而且大都信仰伊斯蘭教。
雖然瓦爾那提供一套穩固的解釋框架,然而實際上的種姓制度常常與其架構差距甚遠。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結果為例,馬德拉斯省中文維基網路未有馬德拉斯省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MadrasPresidency。沒有任何種姓中屬於剎帝利,屬吠舍者亦十分罕見。大多數的種姓集中在首陀羅的類別下,共占當地總人口的一半以上,換言之,當地社會主要由婆羅門、首陀羅與賤民所組成;在孟加拉省中文維基網路未有孟加拉省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BengalPresidency。,戰士與統治者為拉其普特中文維基網路未有拉其普特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Rajput。擔任,然而該種姓並非真正的剎帝利〈Risley1901〉。事實上,在印度的歷史中,各地的統治者未必皆由剎帝利擔任,而且真正的剎帝利常被認為已經不存在於世上,雖然該瓦爾那在階級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瓦爾那階級雖然規范各種事物,可是實際生活中卻未必依據這些規范實行,比如婆羅門理應享有許多特權,並且與剎帝利共同統治一切,但是在歷史上,政治權力大都落入婆羅門以外的種姓手中,婆羅門只以其象徵性的潔凈受到大眾景仰。同時,除了婆羅門與賤民這兩個極端外,其他瓦爾那之間的種姓在現實社會中亦無明確的階級關系,大多數的情形是種姓們彼此處於一種模糊的權力分工與關繫上,而且經常與瓦爾那階級矛盾。如此,瓦爾那階級究竟反應多少真實性,其與現實中的種姓制度關系為何,便成為許多相關研究者探討之焦點。
有些早期學者,如人類學家亞瑟·莫里斯·侯卡特中文維基網路未有亞瑟·莫里斯·侯卡特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ArthurMauriceHocart。,認為瓦爾那理論只能解釋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不適用於近代以來的情形。印度學家愛德華·瓦士本·霍普金斯中文維基網路未有愛德華·瓦士本·霍普金斯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EdwardWashburnHopkins。與社會學家奧利佛·克倫威爾·寇克斯中文維基網路未有奧利佛·克倫威爾·寇克斯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OliverCox。則根據古印度的神話,主張古代的婆羅門與剎帝利之間是種相互競爭最高權力地位的緊張關系,因此瓦爾那階級反映了婆羅門想奪取政治權力的企圖。
然而晚近學者以杜蒙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釋。他們認為婆羅門與剎帝利原本就是種分工的關系,而且婆羅門與剎帝利皆帶有神聖的性質令兩者均無可替代[14],但它們的分工關系卻是自我矛盾的:雖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羅門自認要高於剎帝利,可是實際的政治權力卻由剎帝利掌握,這種情況下造成違反部分「潔凈」規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剎帝利在種姓地位上不如婆羅門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這結果卻非掌握權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爾那階級聲稱兩個瓦爾那共享「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但婆羅門卻將此權「授予」剎帝利,不問實際政事,剎帝利則「不需」插手婆羅門的宗教職權,且要負起「保護」與「供養」婆羅門之責,使其能安心地執行司祭職務。如此論述之下,瓦爾那巧妙地化解理論與實際生活之間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離」但彼此依賴的關系。
而且,這種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剎帝利消失了,日後掌權的新統治者卻能根據此論述,模仿原屬於剎帝利的角色,與婆羅門進行互動。換言之,瓦爾那是一個權力關系的架構,使婆羅門與統治者在不違背潔凈與不潔的原則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時維系婆羅門的優越地位。此外,在英屬印度時期,由於種姓制度被列入戶口登記的項目,因此部分種姓會藉由普查的時候,可藉由宣稱其瓦爾那拉抬自身種姓的地位。因此,瓦爾那階級事實上提供了藍圖,供各種姓想像「理想的社會」應如何運作。
[編輯]運作方式
如果說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是潔凈與不潔,種姓的實際運作則呈現「集體性」與「階序」的特徵。這些特徵意味種姓並非一成不變的體系,而是深具包容性與彈性的社會制度。
[編輯]禁忌與食物接觸
[編輯]政治權力
由於種姓制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范圍[15],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剎帝利,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
[編輯]小王國與地區政府
[編輯]聚落
印度行政體系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體系中的一個環節(見左下角),2002年時全印度約有26500個村落潘恰雅特。
在近代印度,經常想像鄉村地區有一「村落共同體」的民主自治傳統存在,並認為這是透過「村落潘恰雅特」(Grampanchayat)的方式表現。宰制種姓
[編輯]聚落種姓
英屬印度的殖民官員愛德華·亞瑟·亨利·布蘭特(SirEdwardArthurHenryBlunt)根據1911年他本人在聯合省中文維基網路未有聯合省頁面,可參考英語維基網路的對應頁面UnitedProvincesofAgraandOudh。主持的種姓調查,指出各種姓內的自治狀況可分為三種類型:
*沒有潘恰雅特的種姓:屬於再生族的高階種姓通常直接根據普遍的公眾意見(可能是流言或許多人的抱怨)作決定。
*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這些種姓容許當事人(通常是觸犯禁忌者)受到他人嚴重敵視與排擠時有權請求召開臨時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實際上這種請求甚少提出,實際上召開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見。
*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不同於其他兩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種姓具備常態的潘恰雅特組織,使其具有定期召開該會議之能力。一般而言,這類型的種姓大都屬於從事專門職業的種姓或低階種姓[16]。
在此,種姓潘恰雅特屬於潘恰雅特的一種,指每個聚落(或鄰近地區)的單一種姓自行召開的種姓自治大會,目的是處理種姓內部的糾紛(通常是道德與司法問題)與對外的聯合行動。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才會有常態的潘恰雅特籌備組織,以及負責籌備召開會議、紀錄與通知當事人等事務的執事。
潘恰雅特(पंचायती)原為「五」之意,意即由少數專家與地方領袖召開的小型會議。該詞彙可泛各種地方社會的自治組織,這類定期的群眾大會是其組織內部的小型委員會主導一切,這其中主要包含指導大會的流程與出面解決爭端。即使如此,種姓潘恰雅特卻非少數人壟斷的體系,而是一種由多元權威構成的組織,其存在目的是維護種姓內的習慣與和諧,促使內部成員盡守職責,以及對外保護全體利益,因此實際上猶如種姓內的自治機構。
一般而言,種姓潘恰雅特會出面調查各種有爭議的案件,這類案件大都涉及宗教與道德層面,比如共餐、婚姻問題(離婚、通姦或偷情等)、交易與殺牛等。換言之,種姓潘恰雅特大都裁決與官方法庭無關的紛爭。其審判或協調方式因種姓而異,有些審判前要求當事人發誓與接受試煉,有些采大會全體或內部委員會投票等方式。至於懲罰方面,種姓潘恰雅特以停止當事人享有的特定權利作為手段,這其中包含停止與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種服務等。最嚴厲的懲罰是禁止當事人與其他種姓成員來往,這又分暫時的禁止與永久的禁止,其判決。通常這類懲罰施行於與「不潔」的人或事物接觸者,而這種規范往往涉及一個地方種姓在社會上的地位。即使種姓潘恰雅特會懲罰部分成員,但大多數的狀況下,它謀求調解內部的爭議,而非懲罰其成員。
對外事務上,種姓潘恰雅特主導對特定種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維系自身的行業利益。有時這類事務還會牽涉與其他種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銀行家與糕餅師傅有爭執,導致糕餅業種姓找制瓦業種姓建立協議,要後者在該銀行家修房時拒絕提供其所需的瓦片。
為了建立自身權威,種姓潘恰雅特在召開大會時,常引用「潘恰雅特的聲音即梵天的聲音」或「種姓的國王亦為種姓」等諸如此類的語句,以強調組織本身在種姓內的最高權威(好比種姓內的剎帝利)。然而實際上,種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執行效率與高階種姓的支持,這兩點正反應其缺乏正式權威的局限。
[編輯]分工
種姓制度是一種以宗教為中介的分五制度,這種制度是世襲的,僱主與雇員的關系是世襲的,這種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種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爾在家中做做的話,不像專業那麼有污染性
同一種工作,在不同地區,態度也不一樣。例如理發師,在印度南部,因為要負責喪禮事情,所以極度不潔;但在印度北部,因為不用,地位較高。
[編輯]婚姻
除了婆羅門種姓不可離婚與寡婦不可再婚後,一般種姓的婦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認真,之後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采,歷史上如果丈夫過世那寡婦會執行殉夫儀式薩蒂投火自盡。雖然高種姓婦女不可以嫁給低種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種姓女子被強烈鼓勵嫁給高種姓男子以提高種姓的地位。
C. 古印度封建貴族指的是
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
在種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
婆羅門是祭司貴族。它主要掌握神權,占卜禍福,壟斷文化和報道農時季節,在社會中地位是最高的。
剎帝利是雅利安人的軍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吏,掌握國家的除神權之外的一切權力。
波羅門和剎帝利這兩個高級種姓,佔有了古代印度社會中的大部分財富,依靠剝削為生,是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吠舍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向國家繳納賦稅。
首陀羅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達羅毗荼人,實際上處於奴隸的地位。
戒日帝國時,種姓制度有了很大變化,婆羅門和剎帝利基本沒有變化,但吠舍分化,只剩下少數富有的商賈。首陀羅地位有所上升,與破產的大量的吠舍逐漸構成新型的首陀羅種姓——依附農。這樣,名稱未變,內容有了變化,前三個等級是封建主,後一個是依附農階級。
D. 印度等級分哪幾個等級
1、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以及享受奉獻的權利,主教育,受眾剎帝利,負責壟斷文化教育和報道農時季節以及宗教話語解釋權;
2、第二等級剎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婆羅門思想的受眾,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主政軍,負責守護婆羅門階層生生世世;
3、第三等級吠舍是普通雅利安人,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布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主商業;
4、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飯的高級傭人和工匠組成,是人口最多的種姓。被認為低賤的職業。在種姓制度中,來自不同種姓的父母雙方所生下的後代被稱為雜種姓。
(4)印度的貴族有什麼擴展閱讀
政治權力
由於種姓制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范圍,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剎帝利,
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尼泊爾的種姓制度與印度不同:婆羅門與剎帝利遠多於首陀羅,是印度的婆羅門有意為之的結果。
E. 印度人有五個等級分別是哪五個,你知道嗎
最近很多人問這個印度人五個等級分別是哪五個,還有最高的那一個等級又是哪一個呢?對於這些問題也還是值得討論的,因為在印度出生是一件技術活,出生在高種姓制度那就好,出生在低種姓制度那就算了,你悲慘的一生就要開始了,所以還是非常的尷尬的,今天我們就簡單的來說說這個印度人五個等級吧。
在「吠陀」詩歌中記載,種姓制度的出現是神帶來的:
原始巨人普魯沙死後,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羅門,用他的雙手製成剎帝利,用他的雙腿製成了吠舍,用雙腳製成了首陀羅,而達利特是人類違反吠陀的產物,本就不該存在。
F. 印度的國王,官吏,王子,公主,商人,手工業者分別屬於佛教的哪個等級
雅利安人在進入古代印度後,逐漸產生不同等級,形成嚴格的等級制度,史稱「種姓制度」。1、第一等級是婆羅門瓦爾那。他們是主管宗教祭祀的氏族貴族集團,傳授吠陀,解釋法律,也時常直接參與政事。
2、第二等級剎帝利(國王、武士、官吏)把持國家軍事行政大權.
3、第三等級吠舍(農民、牧民、手工業者、商人)向國家納稅,向神廟上供,供養第一、第二等級。
4、第四等級是首陀羅瓦爾那。主要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和一些喪失公社成員身份的雅利安人,沒有任何政治權利,也不能參加宗教活動。
總結:
祭祀、貴族是第一等級婆羅門;
國王、武士、官吏屬於第二等級剎帝利;
農民、牧民、手工業者、商人屬於第三等級吠舍;
G. 古印度種姓制度的等級,代表的社會階層,權利或義務,特點分別是什麼
印度種姓制度又稱瓦爾納制度是在後期吠陀時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嚴的等級制度。四個等級在地位、權利、職業、義務等方面有嚴格的規定: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第二等級剎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第三等級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布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特徵:一是各等級職業世襲,父子世代相傳。二是各等級實行內部同一等級通婚,嚴格禁止低等級之男與高等級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羅沒有參加宗教生活的權利。四是各等級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H. 印度等級制度
分為四個等級,婆羅門、剎帝利、犬舍、首陀羅。
眾所周知印度是一個種族階級分明的國家,在印度女人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對於女人而言沒有什麼公平與不公平可說,這也導致了印度女人在社會上不受重視,當然這也分等級,高等級的女人相對來說要好的多。
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第二等級剎帝利主要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第三等級吠舍主要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布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I. 印度四個等級是什麼
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
第二等級:剎帝利主要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
第三等級:吠舍主要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布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
第四等: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9)印度的貴族有什麼擴展閱讀:
運作方式
如果說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是潔凈與不潔,種姓的實際運作則呈現「集體性」與「階序」的特徵。這些特徵意味種姓並非一成不變的體系,而是深具包容性與彈性的社會制度。
禁忌與食物接觸
印度教徒只可吃婆羅門和與他同一種姓的人的食物。由牛油煮的食物任何種姓也可食。在進食前會專門洗澡,素食戒酒者也比食肉的地位高。
政治權力
由於種姓制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范圍,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
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剎帝利,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尼泊爾的種姓制度與印度不同:婆羅門與剎帝利遠多於首陀羅,是印度的婆羅門有意為之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