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別是哪些國家還有中國是什麼
大陸法系的國家有法國、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國、奧地利和瑞士,扎伊爾、盧安達、蒲隆地、日本、泰國等。
英美法系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
⑵ 世界五大法系都有什麼
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
⑶ 印尼是什麼法系國家
印尼是印度尼西亞的簡稱 是一個國家
⑷ 世界四大法系都是哪四種
通俗的說,世界一共四大法系:大陸法系-德日,海洋法系-英美,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
⑸ 印度是大陸法系國家嗎
印度之前是英國殖民地,受英國影響比較深,應是英美法系。
⑹ 都有什麼法系,各個國家分別是什麼法系
大陸法系
概念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一法系。
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英美法系
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起源: 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普通法一詞(Common Law),是相對於在各地區的地方貴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蘭國王指派的專職法官巡遊各地,推廣相對統一的國家法律。這一做法主要始於亨利二世,被認為是對於歐洲舊有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由於國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國范圍施行較統一的司法尺度,於是開始重視對於過往案件的參考,英國的案件報告系統逐漸形成,也成為後來法律系統的重要基礎。
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嚴格,由於程序上的違規,導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結果。英格蘭之後又出現了與之區別的「衡平法」(Equity),放寬了對於形式和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於普通法的法院系統受理。功利主義學派創始人邊沁(Bentham)認為普通法不是合理設計的結果需要改革,一開始未被英國法官和律師所接受,但1873年到1875年的《司法法》大幅簡化法院組織和司法訴訟程序,宣布普通法與衡平法系統正式合並,結束了兩種法制並立的局面。合並後的法律統稱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細節仍然有保留衡平法與原普通法的差別對待,廢除使用多年繁瑣的令狀制,讓英國法律現代化。
這種採用大量判例的法律體系是英國社會內部自生自發的產物、是經驗主義的結果,因此許多具體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邏輯概念體系的大陸法系人士眼裡,普通法顯得比較繁雜、不成體系。這種法系最大的特點就是以公序良俗和最廣大的社會大眾的公平認知作為判案的基礎,因此「形散而神不散」。最初是通過英國(以及後來的美國)的文化影響力擴張傳播的,故而當今英美法系的版圖與18、19世紀英美文明的擴張版圖大致吻合。
除了英美法系國家之外,由於英美國家在西方文明的影響力和英美法本身的特點,英美法在當今世界的某些領域有著廣泛的影響力,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海商運輸等方面。經常有國際貿易的合約,雖然參與各方都與英國無關,卻指名以英格蘭法律約束合約。
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⑺ 世界五大法系的介紹
法學家們根據世界各國法律基本特徵,一般劃分為五大法系:歐洲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也有的法學家分為資本主義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由於歷史原因,有些國家或地區,如菲律賓、南非、英國的蘇格蘭、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兩系的特點。而在亞洲和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與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點,如印度法律主要屬於普通法法系,但又屬於印度教法系;敘利亞法律主要屬於民法法系,但又屬於伊斯蘭教法系。總體上講,英美法國家主要是英國及其過去的殖民地: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國的蘇格蘭、美國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⑻ 印度法系國家有哪些
印度法系(英文名稱:Hin law system):公元5~7世紀以前古代印度奴隸製法及以其為基礎的古代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法律的統稱。 印度法系是古印度法及受古印度法影響的東南亞各國法所組成的法系。在古代和中世紀,伴隨印度大量移民和宗教的傳播,印度法輸入東南亞各國和毗鄰印度的國家,從而形成了以《摩奴法典》為基礎的印度法系。這個法系在歷史上有較大影響。
⑼ 五大法系指什麼
世界五大法系分別是: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都已經解體,現存的共三大法系。常見的屬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
⑽ 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的區別
1、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復雜。婆羅門教,以吠陀經為其最高經典。佛教以三藏為基本經典。還有耆那教等。中華法系不是如此。2、宗教與法律緊密結合,兩者互相補充。中華法系不是如此。3、匯和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這點與中華法系相同。4、法典不是國王或立法機構頒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羅門教的僧侶貴族按照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進行編撰的。中華法系是有封建統治階層的代表皇帝和官僚頒布的。5、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平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姓制度。中華法系以宗法制度為核心建立起自身的不平等體系。6、兩者都對周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中華法系對日本、朝鮮、越南、蒙古。印度法系對古代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