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印度"三權"之間的關系急……
實行西方三權分立。印度國會是印度聯邦的最高立法機構,分聯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聯邦院代表各邦,有240位左右議員,由各邦議會和直轄區分別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議員的三分之一。人民院由選民直接選出,由五百四十名左右議員組成,任期五年,期滿全部改選。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集體對人民院負責;總統是印度的「國家元首」,享有非常廣泛的行政權。印度最高行政機關是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
Ⅱ 印度的政體是什麼
印度政體
印度的國家政體為聯邦共和制。憲法稱印度是「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印度的國家機構由議會、總統、政府、司法機構組成。
議會實行兩院制,由聯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組成。人民院中佔有多數席位政黨的領袖,出任政府總理。
印度政治結構
政治結構
印度主權獨立的、社會主義的、政教分離的民主共和國印度聯邦 28個邦和7個中央直轄區政府體制 基於全體成年人均有選舉權的議會民主立法機關 國會,由總統及兩院組成,兩院分別是聯邦院和人民院行政機關 由總統、副總統及由總理領導的部長會議組成司法機關 獨立於行政機關。
政治體制
印度是一個聯邦,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政教分離的、具有議會制政府的民主共和國。印度的政體是由憲法的條文所規定的。該憲法在1949年11月26日由制憲會議正式通過,並於1950年1月26日生效。總統是法定的聯邦行政首長。實際的行政權力則賦予一個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憲法規定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向總統提供協助和建議,總統則行使其職權,按照提供的建議採取行動。部長會議集體向人民院負責。在各邦,作為總統代表的總督是行政首長,但實際的行政權力則賦予領導邦部長會議的首席部長。邦的部長會議集體向該邦民選的立法會議負責。憲法規定了國會和邦的立法機構之間如何分享立法權,而其餘的權力則歸屬於國會。修訂憲法的權力也屬於國會。聯邦的行政機構由總統、副總統和部長會議組成,部長會議在總理的領導下向總統提供協助和建議。
Ⅲ 印度的國家體制是什麼
印度共和國(印地語:भारत गणराज्य,英語:Republic of India,India),簡稱「印度」,位於南亞,是南亞次大陸最大的國家。東北部同孟加拉國、尼泊爾、不丹和中國接壤,東部與緬甸為鄰,東南與斯里蘭卡隔海相望,西北與巴基斯坦交界。東臨孟加拉灣,西瀕阿拉伯海,海岸線長5560公里。也是一個由100多個民族構成的統一多民族國家,主體民族為印度斯坦族,約佔全國總人口的46.3%。
1947年6月,英國頒布《蒙巴頓方案》,實行印巴分治。同年8月15日成立印度自治領。1950年1月26日宣布成立共和國,同時成為英聯邦成員國。
印度是一個聯邦制國家,總統是國家元首,但其職責是象徵性的,實權由總理掌握。國家的總統及副總統任期5年,由一個特設的選舉機構間接選舉產生。總統職位因去世、辭職或罷免等原因而出缺,印度憲法第65條規定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務。當新總統被選出及就職後,副總統恢復原有職務。總統如果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總統暫時代理總統職能直至總統返回辦公。
行政權力由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即印度的內閣)行使。議會多數黨向總統提名總理人選,由總統任命總理。然後再由總理向總統提名副總理及其他內閣成員。
印度國務院設國務卿一名、國務委員若干名。不設副國務卿。
Ⅳ 英國與印度的關系
英國與印度曾經是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關系,印巴獨立後,印度又成為了英聯邦成員。
英國從17世紀初期,便開始對印度實施一系列的殖民活動。到了19世紀後期,英國直接統治了印度三分之二的領土,英國國王兼任印度皇帝。至此英國對印度的統治基本形成,這一局面一直延續到了1947年印巴獨立。
二戰結束後,英國實力急劇衰落,其在印度的殖民統治已經不可能維持。1946年發生印度皇家海軍起義。
1947年英國提出蒙巴頓方案。根據該方案,巴基斯坦和印度兩個自治領分別於1947年8月14日和8月15日成立,英國在印度的統治宣告結束。
同年8月15日成立印度自治領。1950年1月26日宣布成立共和國,同時成為英聯邦成員國。
(4)印度政府和各聯邦什麼關系擴展閱讀:
英國從17世紀初期,便開始對印度實施一系列的殖民活動。
英國在印度站穩腳跟以後,組建了一支數量龐大的印度殖民軍。這支軍隊跟著英軍東征西討,先後同德軍、日軍、意軍都打過仗,這至今都是印度軍隊吹噓的資本。
在英國的統治下,那些上層土邦王公的生活還是那麼奢華。對於那些土邦王公來說,誰來統治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保障自己的特權。
雖然英國吹噓給殖民地帶來了幸福,但是印度農民的生活仍然是十分貧苦。棉花和染料是印度農民的主要經濟來源,但是英國人給出的價格,尚不夠印度農民養家糊口。
在街頭賣藝的印度藝人,利用音樂驅動眼鏡蛇跳舞這是一種絕跡,至今在印度的繁華地帶也比較常見。但是藝人的生活也十分艱難,而且天天都有冒著生命危險。
不得不說,印度人確實是用左手吃飯的,這一點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已經無法獲知。有一種說法認為,是英國殖民者長期影響的結果。
英國人在印度的生活非常不錯,在英殖期間,如果兩個印度人發生了爭執,通常是請周圍的英國人主持公道。在乘坐火車時,印度人必須給英國人讓座。
印度聖雄甘地一心希望通過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最終獲得印度的獨立。為此,他曾經前往英國與英王喬治六世、首相丘吉爾會面。丘吉爾對甘地的印象很差,但甘地表示無所謂。
印度在獨立之後的初期,與中國的關系良好。在50年代初期,甚至一同主導了不結盟運動。但是在西南地區的問題上,兩國的矛盾始終無法調和。
Ⅳ 印度聯邦制有哪些特點
聯邦制
聯邦制是若干個單位聯合組成的統一國家。
聯邦制國家的特點是:
第一,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系,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第二,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
第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缺蠢法律。
第四,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運扮衫和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第五,聯邦和各成員國的許可權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沖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為准。
在當今世界近200個國家中,雖然只有20多個聯邦制國家,可是,它們的人口總數在22億以上,而且佔了世界大約二分之一的土地。其中,領土最小的是拉美的聖基茨――尼維斯聯邦,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橫跨歐亞的俄羅斯,1700多萬平方公里。據筆者最近的核查,面積在200多萬平方公里以上的國家中,絕大多數是聯邦國家。而在亞洲、歐洲、北美、南美、大洋洲、非洲面積最大的國家中,除了中國以外,俄羅斯、加拿旁腔大、巴西、澳大利亞、蘇丹無不實行聯邦制。亞洲第二大國家——我們的鄰邦印度,也是聯邦國家。
Ⅵ 英國與印度的關系是怎樣
英國與印度曾經是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關系,印巴獨立後,印度又成為了英聯邦成員。 英國從17世紀初期,便開始對印度實施一系列的殖民活動。 到了19世紀後期,英國直接統治了印度三分之二的領土, 英國國王 兼任印度皇帝。 至此英國對印度的統治基本形成,這一局面一直延續到了1947年印巴獨立。
英國是世界近代以來逐漸發展起來的強國之一。甚至,在其最輝煌的時候,將近有一半的地球都屬於日不落大英帝國。然而,事實上,它的強勢發展與印度卻有著撇不開的關系。那麼,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下面咱們就一起前往查看一番。
英國戰艦
我們先將目光移到公元1613年。這一年,英國先是在印度西部的蘇拉特設立了一個貿易點,主要從事和印度的商貿往來。同時,它為了更加方便自己的貿易行為,就花重金向當時統治印度的莫卧兒王朝政府買了一個很小的村莊,作為自己的事業發展基地。
Ⅶ 印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是什麼
印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是聯邦制國家,是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採取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
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憲法是世界上最長的成文憲法。公民不分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點,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雖然其行政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以《1935年印度政府法》為基礎,但其中還包含了其他各邦憲法在創立時的其他各項規定。它詳細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各邦的行政管理制度,並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關系。
印度憲法簡介:
憲法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宗教、種族、世襲種姓、性別、出生地而受歧視。公民有言論、和平集會結社、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等自由。
憲法規定反剝削權、禁止人口買賣和強迫勞役;強調財產權不受侵犯,任何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任何工商企業中的任何利益)非經法律許可並規定賠償的數量或列舉賠償的原則與方法,不得佔有或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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