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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4-10-21 20:45:35

Ⅰ acommission of 2% for gnipl. 是什麼意思

acommission of 2% for gnipl.

在gnipl(好像是印度一個地區)百分之二的代理權。

Ⅱ 印度這個國家是怎樣產生的

印度從來就不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也不是有一個民族為主的國家。歷史上的印度是許許多多國家的總稱,是一個地區名稱,不是國名。後來英國殖民者來到南亞,他們成立了一個東印度公司,也就是在東方的印度地區「經商」的公司。這個公司用軍隊推翻了原來當地的許許多多國家的政權,掠奪、壓迫、殘害殖民地人民,還把勢力滲透到中國西藏等地。後來有個叫甘地的人絕食請願,希望由「印度人」接管這個殖民地的權利。沉淪的日不落帝國在二戰打擊下已經無力經管東印度公司治下的大片土地,於是他們送了一個順水人情:你們「印度」獨立吧!只要還在「英聯邦」就可以了。於是這個甘地不費一槍一彈做了印度的開國總統。原來飽受殖民者侵害的各殖民地亡國人民,再次淪為「印度政府」的國民,飽受「印度人」的欺凌壓迫,這種壓迫包括宗教壓迫、經濟壓迫政治壓迫種族壓迫形形色色。不久伊斯蘭教徒們就獨立出來一個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還有斯里蘭卡。但是其他較小民族的獨立被鎮壓。「印度人」對殖民者沒有放一槍一彈,但是對追求自由獨立人權的各民族人民卻從沒有心慈手軟。他們的屠殺和戰爭從來就沒有停止過。 世界歷史上從來就不存在一個叫印度的國家。我們早就知道那裡是天竺各國,曾經的「西方極樂世界」。今天的這個國家是帝國主義殖民者的遺產。今天的印度繼承了殖民者的一切經濟、政治文化和思想、思維。是老殖民者的現實代理人。他們在思維上和他們以前的宗主是一模一樣的,手段是一樣殘忍可恥的。今天的印度統治者和老殖民者一脈相承,是壓迫南亞各民族的集團和工具。如果我們承認印度主張的中印邊界,不如請「東印度公司」回來更好。 在那個所謂「民主、自由」的印度,貧窮落後,等級森嚴,少數民族永無出頭之日。只有極少數殖民繼承者享受尊嚴和富貴。我們如果有一點良心,就應該向那個地方輸出革命。至少可以輸出思想。退一萬步,和它不相往來,任其自滅。最愚蠢的是支持它、向它投降。但是按老殖民者製造的「民主、自由、普世價值」,就是中國向印度學習,對它投降。

Ⅲ 申請印度專利的費用是多少

印度專利申請官費:

印度專利代理事務所費用,其中印度專利代理人費用按小時收費;

中國專利代理事務所費用,一般為每件5000左右。

翻譯費,包括申請文件翻譯費、授權時權利要求翻譯費。

Ⅳ 如何拿到國際貿易的獨家代理權

是否答應客戶要求獲得獨家代理權,這更多的是一個業務考慮的問題。法律上而言,授予客戶獨家代理權或者一般代理權都是可以的。因此,是否答應得由貴司根據自己的業務以及對獨家代理利弊的分析而定。 授予對方獨家代理,意味兩點最核心的:一是貴司不能再與該地區的其他進口商訂立代理協議,且一般的做法是即使貴司自己開發的客戶,也需要向對方支付代理費。二是貴司出口到該地區的貨物都需要通過該獨家代理商進行。 在是否授予對方獨家代理的情況下,貴司需要考慮如下問題:第一,該客戶的進口量有多大?如果占貴司出口該地區的量不是絕對性的大,則可以考慮不授予。第二,該客戶對該地區該商品進口市場的控制能力控制如何?控制差的顯然不能成為獨家代理商,畢竟貴司今後一段時期內在該地區的促銷工作都寄託在該客戶身上了。第三,貴司對該客戶的信賴程度如何?代理權的授予都是基於雙方的信賴關系。獨家代理的信賴程度就更高於一般的普通代理。並且,今後在處理該地區的銷售事宜、促銷、商標等等,均需要依賴該客戶。 和客戶訂立獨家代理協議時,應當注意到如下幾個核心問題。第一,授予代理權的期限。原則上期限不能一次性太長,這樣可以便於調整,不至於發生問題無法終止協議。第二。代理權的區域。代理權的區域要明晰,這涉及到競爭范圍。第三,對客戶的考核指標,也就是客戶作為獨家代理商應當完成的最低銷售量(額)。完不成的處理方式。第四,貴司在該地區可否自行開發業務?如有該地區的客戶自己找上貴司,是否需要付代理商代理費?第五,代理費的確定標准和支付方式。第六,何種情況下,貴司可以提前解除獨家代理協議?等。 總之,獨家代理協議的訂立,是一個非常有技巧的問題,貴司需要根據貴司的業務需要,根據對方國家的法律、我國的法律來確定。並且,由於獨家代理協議是一個較長期的、需要持續履行的協議,因此越細致越好。至於很多網站登載的獨家代理協議,可以參考,但是不能照搬,因為這些協議只是規定獨家代理的一些基本問題,欠缺全面性,更為重要的是,該些協議的針對性不強,不能個性化地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因此,建議您就此咨詢有經驗的從事國際貿易律師或者咨詢人員。 ■用戶評論:■不要輕易給客戶獨家代理權利 如果你給了客戶獨家代理權利,你會發現你會處於不利局面,如果萬一客戶哪天突然和你翻臉,你就一下子失去了整個印度市場。另外,你給了客戶獨家代理權利,你就失去開發新客戶的機會。所以我建議不要輕易給客戶獨家代理權利。 比較特殊的問題■獨家代理引發的思考 獨家代理是一個關繫到每家公司海外業務能否成功的關鍵問題。獨家代理的選擇一定要慎重,如果選擇不好的話就會使公司在該地區的業務很被動。國內一家知名的家電集團在中東地區就因獨家代理的問題而無法有效的開拓市場,喪失了在該地區的市場份額。當初該集團在選擇這個地區的獨家代理時就是因為沒有很好的進行考察,而是感動予該代理商一次次的電話和三番五次到中國企求獨家代理的執著而與之簽定了長期的獨家代理協定。結果在多年以後,該集團發現當初選擇的獨家代理尚並沒有做獨家代理的實力也沒有認真開拓市場的願望。這時該集團想收回獨家代理權時,獨家代理卻提出以1000多萬美元為撤消獨家代理權的條件。但談判失敗,至今獨家代理的問題仍沒有很好的解決。 通過這個例子我想各位一定對獨家代理的問題會有更加謹慎的考慮。現在我們加入了WTO,外國公司蜂擁的進入中國,而我們如何應對這種殘酷而又現實的問題呢?所以我們不僅要在國內與這些實力雄厚的公司競爭,更要走出去在成熟的國際環境中與它們競爭,並找出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己。 我公司是一家特種汽車製造商,現在要在中東合資建工廠。在此期間我們也遇到了獨家代理的問題。中東的商人有很多想做我們的獨家代理,但又不原承諾的太多。所以通過這些事情,我們針對這一問題正在找尋合適的解決方案,但都不成熟。其中有一個想法就是如果要在當地辦公司或建廠的話,不妨可以和獨家代理的候選人商談,讓它們出資金作為合資企業的股份來確定獨家代理。這樣一方面可以排除一些實力不夠資格的候選人,另外也可以很好的對其進行控制和管理。但他們的出資比例不應太大。代理協議的期限也要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 既然是獨家代理商, 那麼他拿貨的價格當然是批發價。可以劃定一個表格,當銷售量達到一定數量時,給予一定的折扣。 因為是獨家代理商,那麼就必須給予技術上的絕對支持,需要派專人對對方員工進行必要的培訓,注意分寸,一般的商品知識就可以了。太專業的技術還是留在自己手上吧。 特別注意:如果是專利產品請先到印度申請專利保護。同時要給予代理商銷售權的許可。 ■印度客戶根據我的經驗,幾乎所有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南亞客戶都會提出這種要求,請一定慎重考慮。■獨家代理的優惠!各位前輩: 我有一個客戶想獨家代理我公司的產品,他想知道我們能給予什麼樣的優惠條件。我想請教你們一下,一般獨家代理商我們能給予什麼樣的優惠: 比如說價格、服務、廣告支持等等。請不吝賜教!謝謝! ■我的看法 在簽訂協議時,是否還應考慮到以下問題: 1獨家代理商對我方產品的推廣力度? 2我方產品在期所有產品中所佔的比重以及所處的地位。 如果我方產品在其公司銷售中屬於附屬產品則完全沒有必要給予獨家代理。 3獨家代理商在目標市場可以提供的各項售後服務 4所提供的服務的質量與我方所提供的服務質理是否相同 *比較特殊的問題:現在很多公司都採取全球采購,如果一家公司在中國向貴司采購商品,再配送到印度分公司使用,是否侵害了獨家代理商的利益?? 這個問題最好事先明確,否則象我一樣發生問題後再協商,真的很麻煩。■獨家代理 專家說的很全面,我司的經驗是:如果企業不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來進行海外市場調研和拓展,而又不想放棄該市場的其他潛在份額時,可以與對方簽定一個短期的獨家代理協議,而協議的內容則取決於雙方公司的實力.

Ⅳ 印度專利申請相關資料整理

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志管理總局(CGPDTM)隸屬於印度工商部工業政策促進司,是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事務的主管機關。

印度專利局按地理區域劃分為四個轄區,分別為新德里專利局、孟買專利局、欽奈專利局和加爾各答專利局,其中加爾各答專利局是總局。各專利局負責管理各自轄區范圍內的專利事務,均有權授予專利,且審查標准一致。

外國申請方提出申請,根據印度代理人根據所在轄區向所屬專利局申請。

印度的外觀設計管理僅由設在加爾各答專利局總部的外觀設計局負責,但新德里、欽奈和孟買的三個專利局可以受理申請。

1、印度保護發明和外觀設計。

2、發明對應《專利法》,1970年頒布,1972年生效。外觀設計有專門的法律《外觀設計法》,2000年頒布,2001年生效。

3、發明保護期20年,自申請日起算。外觀設計保護期10年,自登記日起算,可延長5年。

1、臨時申請後12個月之內,提交正式申請。

 2、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申請文本,可請求提前公開,提交請求後1個月內公開。公開後有6個月的異議期,接到他人異議後3個月內答辯。

 3、優先權日起48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實審請求日或公開日(以後者為准)6個月內做出第一次審查報告;也可以要求加速審查;第一次審查報告作出後12個月內,需提交答復意見和/或修改專利申請文件。

4、符合條件授權。授權後有12個月異議期。

5、從申請日到授權,大約3-5年。

注意:

1、PCT進入國家階段:30/31個月。

2、撤回:可以在專利申請公布日至少3個月之前辦理,也可以在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授權前的任何時候撤回。在專利申請公布日之前撤回專利申請的,可以在專利申請未公開的前提下重新提交申請。

1、官費幣種:印度盧比。

2、申請人類型及費用減繳比例:

類型:自然人、小實體、其他實體

官費繳納比例:1:2.5:5

注意:

1、其中小實體需提交經公證的企業年度資產負債表原件及英譯文;

2、小實體界定:製造業資本額不超過1億盧比,服務業不超過5000萬盧比;

3、多個申請人的,以繳納級別最高的實體為准;

4、實體狀態變化應主動通知印度專利局,否則可能導致案件被視為未提出、已授權案件被撤。

1、需要准備材料

——請求書

——申請文件: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附圖

——聲明(宣誓書)

——委託書

——PCT申請公開文本PCT

——優先權文件英文譯文及譯者聲明

2、申請語言:印地語、英語

首次年費為自專利申請日起第三年的年費,須在專利授權日後第二年年底之前繳納。如果專利申請在兩年內未被授權,年費將被累計,待專利授權後及時繳納,或在專利登記後3個月內,或繳納延長費後的9個月內繳納。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年費,專利權將中止。但專利權中止後可以自權利中止日起18個月內提出申請,恢復專利權。

以上是對印度專利相關內容的簡單整理,更多詳細內容可登錄印度專利局官網查詢: http://www.ipindia.nic.in/index.htm

Ⅵ 求印度設立辦事處手續及費用

到印度投資須知
2004-06-07 11:57 (摘自商務部網站)

隨著中印兩國經貿關系的發展,許多中國企業對前來印度設立投資項目的興趣逐步提高。針對中國企業可能遇到的問題,我們編譯整理了一些有關印度吸引和利用外資的法律規定和習慣做法供前來印度設立投資項目的中國企業參考。
一、印度政府審批外資項目的分類和管轄
印度政府目前採取積極吸引和鼓勵外資政策,審批程序已經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簡化。從外資項目審批難易程度上外資項目可分為四類:
1、外資股權不超過50%;
2、外資股權不超過51%;
3、外資股權不超過74%;
4、外資股權達100%。
在印度申報外資項目, 只要外國公司的股權不超過印度政府對不同行業外資股權最高限額的限制,外資項目均可享受「自動生效制度」獲得批准,即只要根據印度「儲備銀行」(央行)的規定,向其報送有關表格和資料後投資項目可自動獲得批准。
外國公司的股權超過印度政府對不同行業外資最高限額限制的,或另有規定予以排除的外資項目須經印度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印度政府負責審批外資項目的部門是「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委員會」。
二、在印度投資的途徑與形式
作為中國公司或中國人在印度開展投資活動首先要選擇一定的主體形式或法人資格,主體形式或法人資格的選擇主要取決想要從事的經貿活動的內容和目的,一般應該選擇按照印度法律所規定納入外資管理的名稱和相應的職責范圍從事商務活動。中國企業或個人可以選擇的主體形式的名稱、特點和職責范圍如下:
1、設立辦事處或委任業務代表
中國公司如果想要在印度成立辦事處或委任業務代表處開展聯絡工作需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准,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儲備銀行」一般對從事聯絡活動的聯絡處或代表准予三年有效期。成立代表處或委任業務代表的申請要提交「儲備銀行」中央辦公廳外國投資處。期限延長的申請可以報「儲備銀行」設置在對代表處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地區辦事處。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以辦事處或委託代表形式從事聯絡活動,印度「儲備銀行」予以批準的前提條件是辦事處或業務代表從事商務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必須是從國外匯入的外匯,「儲備銀行」要求每年提交會計報表予以證明。辦事處的業務要嚴格限定在推廣業務和促進從印度的出口,不允許從事生產製造、貿易、執行項目和承包工程等活動。
2、擔當代理
中國公司或個人經印度「儲備銀行」的批准可以擔當國內公司在印度代理。從事代理活動或接受委託擔當代理的申請報送「儲備銀行」中央辦公廳外國投資處,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儲備銀行」對代理活動有嚴格管理規定,代理可以從事的活動僅限於以賣為目的的產品買賣,其間不允許有任何加工過程。
3、設立項目辦事處
中國公司為執行在印度實施的某個項目或承包工程可以設立臨時性項目辦事處,報請「儲備銀行」具有管轄權的地區辦事處批准。提交No.FNC1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外國公司在印度實施任何項目或工程承包須得到印度政府或「儲備銀行」的批准,成立項目辦事處及其業務的開展必須與印度政府或「儲備銀行」對項目或承包工程的批准證書相一致。項目辦事處每年要向「儲備銀行」提交財務報告。
4、設立分公司
經印度「儲備銀行」的批准,中國公司可以在印度設立公司的分公司從事貿易、商務和生產的經營活動。成立分公司的申請報「儲備銀行」中央辦公廳外國投資處,提交No.FNC1表格。分公司的職責和經營范圍如下:
a.代表母公司在印度開展公司業務,例如擔當買賣代理;
b.對母公司的業務從事研究,並向有關印度公司提供研究成果;
c.開展進出口業務;
d.促進印度公司與海外公司之間的技術和金融合作。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與「儲備銀行」所頒發的批准證書規定的內容相一致, 每年向「儲備銀行」提交會計報告。
5、設立合資企業
在印度設立合資企業如同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一樣,受當地法律管轄。印度沒有類似中國的合資企業法等一系列單獨針對合資企業的法律,所設立的合資企業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資格,適用印度公司法、稅收法等所有有關印度公司的法律。但合資企業設立的過程只有一點別於一般印度公司的設立,即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准。中國企業在印度設立合資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a.合資合同 中國公司與印度公司合資成立和經營企業要簽定合資合同,合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資合同中予以規定,合資企業的合同須經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批准方可成立。
b.董事會 合資企業的章程要明確規定中方董事出席公司董事會和行使相關權力的條款,要盡可能詳細規定須有中方董事出席會議或經中方董事同意方可做出決定的一些事項。
c.候補董事 中方可以委派候補董事,合資企業經營期間一旦中方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到場,可以由候補董事代表其行使權力。
d.法定審計人 經中方公司事先同意,合資企業可以委任公司法定審計人,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合資期間有關合資合同條款的實施,溝通與印度合資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e.合資企業股權的轉讓 合資企業合同和公司章程要明確規定和限制印度合作方轉讓合資企業股權的條件。
6、設立獨資企業
中國公司可以在印度設立股權為100%的獨資企業。獨資企業的成立必須經過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局」的批准,其它設立公司的過程和條件與設立合資企業相同。
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局」批准設立獨資企業的標准如下:
a.企業需要控股經營,與獨自企業經營相關的後繼或下游產品的生產需獲得印度政府的批准;
b.獨資企業所使用的技術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或設立獨資企業可以引進先進技術;
c.企業產品50%出口;
d.咨詢服務行業;
e.涉及電力、道路和港口建設項目,工業示範園區建設項目。
三、外資項目審批的行業規定和股權比例
1、「自動生效制度」 只要符合「自動生效制度」審批的外資項目,申請人只需向設在印度孟買的印度「儲備銀行」外匯控制部總經理填報No.FNC1表格,一式七份,即可自動獲得項目批准。
適應「自動生效審批」程序的行業及其股權最高限額
1、通訊 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傳呼和衛星全球個人電話服務,外資最高限額是49%,需獲得通訊管理部門的許可;
從事生產製造無限額。
2、房地產開發 不允許外資介入,非常住印度居民除外。
3、煤炭和褐煤 國營企業外資最高限額49%,其它不超過50%。
4、制葯 成品葯批量生產、生產和合成中間產品(使用DNA技術的除外)外資限額最高為74%。
5、賓館和旅遊 外資最高限額為51%。
6、采礦業 鑽石和寶石礦石外資最高限額為74%;
除鑽石和寶石以外的金、銀和其它冶金礦石及其加工外資可達100%。
7、廣告和電影 廣告領域外資最高限額為74%;
電影拍攝外資可達100%。
8、互聯網接入服務 以下情況外資可達100%:
a.不提供介面(包衛星和海底電纜)的互聯網接入服務;
b.通訊電纜基礎設施建設;
c.電子郵件;
d.語音信箱。
但以上領域須滿足下列條件:
a.如果外資達100%,外國公司須承諾如果公司股票在世界其它地區上市,在五年後向當地印度公司轉讓26%的股權;
b.如果必要,公司要取得經營許可和滿足國家安全要求;
c. 外資股權超過49%須經印度政府批准。
10、機場建設 外資低於74%可經「自動生效」獲得批准。
11、特快專遞服務 外資股權可達100%,並經「自動生效」獲得批准。
12、大眾捷運系統 外資股權可達100%,並經「自動生效」獲得批准。
13、非銀行金融公司 屬於進一步開放和鼓勵的領域如下:
a.確實引入外資的,包括:
i.外資股權低於51%,但先期投入超過50萬美元;
ii.外資股權在51-75%之間,先期投入超過5千萬美元;
iii.外資股權在70-100%,先期投入達到750萬美元,全部出資期限在24個月內完成。
b.只要外國投資人不要求把不低於25%的股權轉讓給印度公司作為條件,達到上述a.iii.要求,實際投入資金超過5千萬美元,可以設立股權100%的經營性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數量不受限制,分支機構不必投入額外資金。
c.合資經營性非銀行金融公司,如果外資股權低於75%,只要達到上述 a.i.和a.ii.最低出資條件,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從事非銀行金融公司其它的經營活動。
d.符合印度「儲備銀行」投資導向,非銀行金融公司領域的外資項目可以通過「自動生效」程序獲得批准,印度「儲備銀行」將根據實際情況公布投資導向。

2、政府審批項目 凡是不符合「自動生效制度」的外資項目,申請人需向設在德里的印度財政部「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委員會」將在30天內做出批准與否的決定。
3、需要特別審批的行業
在印度有些行業外資項目的審批與外資股權的比例沒有關系,都要經過印度政府相關部門的批准,這些行業主要是:
1、銀行;
2、提供金融服務活動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3、航空;
4、房地產開發
5、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
6、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領域的投資公司;
7、原子彈及其相關項目;
8、國防工業和戰略產業;
9、農業(包括種植業);
10、印刷媒體;
11、廣播;
12、郵政服務。
4、印度政府有所保護或扶持的行業
有些行業的項目雖然不超過外資股份最高比例的限制,但出於對中小企業保護等原因印度政府規定不能適用「自動生效制度」。需要政府部門批準的這類項目如下:
1、特別為小型企業有所保留的行業;
2、需要工業生產許可證的行業;
3、所有與航天和國防有關的項目。
經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委員會」批准,外資可以參與印度私營企業獲取工業生產許可證,且項目規模低於10億盧比的國防生產項目的合作,但外資股權不能超過26%;
4、所有與核能有關的項目;
5、完全出口型企業,設立在出口加工區、電子硬體技術園區和軟體技術園區的項目;
6、現有企業股權獲取;
7、工業產業政策尚未包括的行業,或外資股權超過政府規定的上限的項目。
四、印度政府審批外資項目的程序和要求
印度政府機構設置中沒有類似我國商務部的外經貿統管部,有關涉外和國際間經貿合作的職責和權力分別由不同的部獨立行使,各部門對政府內閣負責。屬於「自動生效」程序審批的外資項目直接報備印度「儲備銀行」(央行),不屬於「自動生效」程序審批的外資項目,或超出印度政府有關規定的外資項目的審批由現在隸屬財政部的「外國投資促進局」承辦。中國企業在報請印度政府審批項目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問題和相關程序:
1、所有需要審批的外資項目的有關資料必須於「外國投資促進局」下一次開會前15天提交,並確實附有項目主管部對項目審查的意見。
2、「外國投資促進局」一般在30天內對項目批准與否做出決定,期間可能要徵求印度內閣經濟事務委員會等部門的意見。
3、如果所提交的項目沒有被通過,或者需要補充其它有關資料,為避免耽擱時間申請單位應爭取拜會「外國投資促進局」。
4、「外國投資促進局」對不同項目主要是根據產業需要和產業政策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審批。
5、「外國投資促進局」只是對項目總體做出批准與否的決定。如果項目除外資投入外還包括技術轉讓,或工業生產許可證等其它事項需另行審批。
6、「外國投資促進局」對所提交的項目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i. 項目經營活動是否涉及工業生產許可證,如果需要,必須考慮能否取得工業生產許可證;
ii. 項目是否涉及技術合作。如果是涉及技術轉讓,(a)技術的來源和技術的屬性如何?(b)技術轉讓費如何計算?(股權為100%的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支付技術轉讓費是不允許的);
iii. 項目是否涉及指令性出口要求。如果是要求出口申請人將如何承擔出口義務(主要是針對小工業項目,外匯平衡和外資股權為100%的出口型企業和設立在出口加工區的企業);
iv. 項目是否涉及指定出口地。如果是向指定目的地出口,出口什麼產品?指定出口地是哪裡?
v. 項目是否涉及對其它計劃的承諾,例如出口促進資本貨物項目;
vi.如果是出口型企業,企業生產是否達到原料增值和產品出口量的最低要求;
vii.項目是否降低了生產許可政策對原產地限制的要求;
viii.項目是否涉及戰略和國防用品生產;
ix.投資者以前在印度是否有過合資項目,或在同類行業和相關行業有過技術轉讓和商標出讓。投資新項目,或技術轉讓和出讓商標的原因和必要性,能否證明對原來的合資企業、技術轉讓和商標出讓的合作夥伴和利益相關人不會產生任何傷害。一般要求投資者以前的合作夥伴對新項目出具「無異議證明」,否則新項目不予以批准。
7、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將予以優先審批:
a.新興工業產業政策鼓勵的項目;
b.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c.具有出口潛力的項目;
d.能夠擴大就業,特別是解決農村就業問題的項目;
e.能夠直接或間接擴大農業生產的項目;
f.具有廣泛社會效益的項目,如醫院、人力資源開發、醫療保健葯品和儀器生產項目;
g.引進技術和注入資本項目。
8、比較容易獲得「外國投資促進局」批準的,股權為100%的外資企業或子公司是以下一些行業或領域的外資企業:
a.涉及控股經營的,但相關或下游產品投資需要印度政府事先批準的項目;
b.知識產權需要保護的,或引入高新技術的項目;
c.產品出口超過50%的項目;
d.咨詢服務項目;
e.電力、道路和港口建設項目,工業示範園和工業開發園區項目。
9、如果中方企業暫時找不到合適的印度合作夥伴,只要投資者承諾將在3-5年內向印度企業(包括個人、合作夥伴和印度國營企業)轉讓26%的股權,「外國投資促進局」可以暫時按股權為100%的獨資企業批准成立。
10、外資股權為100%的貿易性公司可以獲得批准,但外貿公司經營活動必須滿足的條件是:
a.出口;
d.以出口或倉儲銷售為前提的批量進口;
c.批發貿易;
d.同一集團公司內部的營銷額超過75%的產品或服務的進口服務。
五、公司注冊須交納的費用
在印度注冊設立公司需根據注冊資本的規模向登記機關交納一定數額的注冊登記費,具體數額如下:
注冊資本 交納的費用(盧比)
1千萬盧比 156,000
2千萬盧比 206,000
3千萬盧比 256,000
4千萬盧比 306,000
5千萬盧比 356,000
1億盧比 606,000
5億盧比 2,606,000

建立外國公司的法律及程序

一個外國實體可以通過以下的方式建立在印度的業務:
公司
公司可以是合股的,特別是採用以下模式:
l 合股組成一個100%外國產權的印度公司,作為一個全資擁有的子公司來經營;
l 合股組成一個合資公司(JVC),有印度合夥人和(或)一般公眾參加,作為一個上市公司經營;或者
l 合股組成一個有印度夥伴參加的合資公司,作為一個非上市公司經營。
分公司辦事處
分公司可以意味著該設施實質上進行著與其總公司相同的活動。打算在印度開辦分公司辦事處(BO)的外國公司需要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預先允許,其中甚至包括含批准打算在印度開展的活動的規模。按照印度儲備銀行制定的指導原則,在印度的分公司辦事處只允許進行下列活動:
l 貨物的出口/進口;
l 提供專業服務或咨詢服務;
l 進行其母公司從事的研究工作;
l 促進印度公司與其母公司或海外集團公司之間的技術或金融合作;
l 在印度代表母公司並作為在印度的買/賣代理人;
l 提供信息技術方面的服務和在印度開發軟體;
l 為母公司/集團公司供應的產品提供技術支撐;
l 外國航空公司/船運公司。
聯絡辦事處
聯絡辦事處(LO)性質上是一個代表辦事處,主要是為探測和了解業務投資的氣候而設立的。聯絡辦事處不允許進行任何直接的或間接的商業/貿易/工業活動,並且要求它能通過正常銀行渠道接受國外的匯入匯款。只允許聯絡辦事處進行以下的活動:
l 在印度代表其母公司/集團公司;
l 促進對印度公司的進出口;
l 促進母公司/集團公司與印度公司之間的技術/金融合作;
l 作為母公司和印度公司之間的通信渠道。任何打算在印度開辦聯絡辦事處的公司都需要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預先批准,它是印度的最高外匯管制機構。一般給予3年的批准,到期後可以延期。
項目辦事處
國外公司可以為了專門執行某些具體項目在印度設立項目辦事處(PO)。項目辦事處類似於分公司辦事處,但開辦目的僅限於執行特定的合同。由於項目辦事處是為執行特定的任務而設立的,它們不能執行任何其他的功能,或進行任何其他的活動。一般來說,從事全承包項目的公司或從事安裝項目的公司都會設立項目辦事處。項目辦事處的所有費用,如果合同發盧比款項(如果有的話)不足以制服,就必須由匯入的外匯來支付。開辦項目辦事處需要印度儲備銀行批准。
資料來源於《2003-2004年度印度投資指南》P2

聯絡機構及方式

1、中國駐印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經商處總機:0091-11-26111101/24672687/24108944
劉如寧參贊 在商務部和使館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經商參處工作
田 偉一秘:宏觀經濟、產業結構及政策,投資 分機209
郭明慧二秘:技術貿易、IT產業,工程承包、勞務輸出,中資企業管理 分機203
李文柱二秘:雙邊和多邊經貿關系,資源,商會聯絡,援助性技術培訓 分機205
諶 莉三秘:貨物貿易,外貿進出口政策以及貿易糾紛,經濟特區,海關、商檢 分機207
厲兆平隨員:服務貿易,汽車摩托車貿易,邊貿,交易會展覽會 分機208
王建波隨員:WTO事務,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金融、外匯 分機206

2、印度駐滬總領事館
1008, 上海國際貿易中心
延安西路2201號
郵編 - 200335
傳真: (86 21) 6275 8881
電話: (86 21) 6275 8882 / 8885 / 8886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網站: www.shanghai-ed.com/india

1、印度駐中國大使館
北京日壇東路1號100600
電話:86-10-65321908(英語和印地語24小時服務)
86-10-65321856(漢語和英語僅限上班時間)
傳真:86-10-65324684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網址:www.indianembassy.org.cn
2、印度駐上海總領事館
1008,上海國際貿易中心
延安西路2201號200335
傳真:86-21-62758881
電話:86-21-62758882/8885/888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網址:www.shanghai-ed.com/india
(一)中國駐印度大使館
地址:50-D,SHANTIPATH,CHANAKYAPURI,NEW DELHI-110021
國家地區號:0091一11
辦公室:26112345
簽證室:26116682
教育組:26114711
傳 真:26885486
網 址:http://www.chinaembassy.org.in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二)中國駐孟買總領事館
地址The Cliff, 1st Floor, 11, M. L. Dahanukar Marg., (Carmiceal Road) Cumballa Hill, Mum, 400026, India
國家地區號:0091-22
電話:
領僑室:4915862
商務室:4915863
辦公室:4952426
調研文化室:4915878
傳真:492495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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