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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歷史上頒布了什麼法典

發布時間:2024-11-14 20:41:16

㈠ 印度法系的介紹

印度法系(英文名稱:Hin law system):公元5~7世紀以前古代印度奴隸製法及以其為基礎的古代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法律的統稱。 印度法系是古印度法及受古印度法影響的東南亞各國法所組成的法系。在古代和中世紀,伴隨印度大量移民和宗教的傳播,印度法輸入東南亞各國和毗鄰印度的國家,從而形成了以《摩奴法典》為基礎的印度法系。這個法系在歷史上有較大影響。

㈡ 制定《摩奴法典》的目的是什麼

《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一部法律文獻。該法典不是由國王或立法機關制定頒布的,而是由婆羅門教僧侶根據吠陀經典和歷來的習慣編制而成。傳說由「人類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稱《摩奴法典》。法典共12章,2684條,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訴訟和審判制度等。
《摩奴法典》以婆羅門教教義為指導思想,是該教政治思想體系的重要文獻,也是宗教與法律緊密結合的產物。法典中將古代印度的專制君主神聖化,進一步用神權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摩奴法典》首次公開確認四種原始種姓以及派生的各個種姓的等級差別,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平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是印度特有的不平等制度。當雅利安人從原始社會向奴隸制國家過渡的過程中出現了四大原始種姓,即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並由此形成了四個不同階層。婆羅門、剎帝利作為第一、 二等級,是僧侶貴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軍政大權,是統治階級。吠舍是普通大眾,作為第三等級主要從事農牧業和商業活動。第四等級是首陀羅,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從事農業、手工業和漁獵,社會地位最為低下,其中有些屬於奴隸。

《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發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對後來印度的法律具有深遠的影響。在印度封建社會的前期,它一直被統治階級奉為聖典。盡管後來由於外族的入侵,有伊斯蘭法和英吉利法佔據統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為私法的規范,繼續被採用。伴隨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傳播,印度法律輸入東南亞各國和毗鄰印度的國家,歷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為基礎的印度法系。1955年,印度國會通過消除種姓歧視的憲法條款,各邦也制定了相應法律改變低種姓人的社會狀況,但在一些邦特別是農村地區至今仍然留有殘余,是制約印度發展的重要因素。

㈢ 在古代印度創立嚴格的等級制度是什麼人歷史上把它稱為什麼簡述其影響、

在古代印度創立嚴格的等級制度是大神梵天的兒子摩奴。歷史上把它稱為什麼《摩奴法典》。其影響如下: 自20世鎮姿紀20年代起,在印度河谷先後發現幾個古代城市遺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享佐·達羅,因此統稱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約為公元前三千年代中葉至前二千年代中葉。歷史學家一般都認為,哈拉巴文化的創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達羅毗荼人。
公元前二千年代中葉,屬於印歐語系的許多部落,從中亞細亞經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陸續湧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帶,征服了當地的大部分達羅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種人,自稱」雅利安」,意為高貴者,以區別於皮膚黝黑的達羅毗荼人。經過幾個世紀的武力擴張,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個北印度。
雅利安人早先過著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後,雅利安人吸收了達羅毗荼人的先進文化,由游牧轉為定居的農業生活,並逐漸向奴隸社會過渡。
由於雅利安人對達羅毗荼人瞎鍵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內部貧富分化的結果,在雅利安社會中逐漸形成了一個森嚴的等級制度,這就是種姓制度。「種姓」一詞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爾那」,就是顏色或品質的意思。因此種姓制度又叫瓦爾那制度。
在種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
婆羅門是祭司貴族。它主要掌握神權,占卜禍福,壟斷文化和報道農時季節,在社會中地位是最高的。
剎帝利是雅利安人的軍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吏,掌握國家的除神權之外的一切權力。
婆羅門和剎帝利這兩個高級種姓,佔有了古代印度社會中的大部分財富,依靠剝削為生,是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吠舍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御神絕向國家繳納賦稅。
首陀羅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達羅毗荼人,實際上處於奴隸的地位。
各個種姓職業世襲,互不通婚,以保持嚴格的界限。不同種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賤民,或叫不可接觸者,賤民不包括在四個種姓之內,最受鄙視。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宣揚,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經地義的。在婆羅門的經典《吠陀》中,波羅門把種姓制度的出現用神話來解釋,說原始巨人普魯沙死後,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羅門,用雙手製成了剎帝利,用雙腿製成了吠舍,用雙腳製成了首陀羅。婆羅門僧侶還宣揚:凡是循規蹈矩,安分守己的人,來世才能升為較高種姓,否則,即降為較低種姓。因此,對於廣大勞動者和奴隸來說,應該逆來順受,放棄斗爭,遵守奴隸主階級制定的「達磨」,即所謂的「法」,以免加重來生的災難。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奴隸主階級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傳,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兒子,為了確定人間各種人在社會上的應有次序,確定婆羅門和其他種姓的義務,便制定了這部法典。其實,這只不過是奴隸主用來欺騙勞動人民的謊言。
摩奴法典首先確認婆羅門是人世間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羅只能溫順地為其他種姓服勞役。首陀羅不能積累私人財產,不能對高級種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羅門和剎帝利則有權奪取首陀羅的一切。
為了鎮壓低級種姓吠舍、首陀羅的反抗,摩奴法典還規定了許多殘酷的刑罰。比如,低級種姓的人如果用身體的某一部分傷害了高級種姓的人,就必須將那一部分肢體斬斷。比如,動手的要斬斷手,動腳的要斬斷腳。
四個等級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規定,剎帝利辱罵了婆羅門,要罰款100帕那(銀錢單位)。如果是吠舍罵了,就要罰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羅罵了,就要用滾燙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羅門侮辱剎帝利,只罰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罰款25帕那;侮辱首陀羅罰款12帕那。高級種姓的人如果殺死了一個首陀羅,僅用牲畜抵償,或者簡單地凈一次身就行了。
《摩奴法典》還對各個種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煩瑣的規定。比如規定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個房間里,不能同桌吃飯,不能同飲一口井裡的水。不同種姓的人嚴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種姓的劃分永久化。
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有關種姓內部的事務,並監督本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習慣。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
被開除出種姓的人也成為賤民。賤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與婆羅門接觸,只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賤的職業,如抬死屍,清除糞便等。走在路上,賤民要佩帶特殊的標記,口中要不斷發出特殊的聲音,或敲擊某種器物,以提示高級種姓的人及時躲避。婆羅門如果接觸了賤民,則認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後要舉行凈身儀式。

影響:首先,造成社會結構剛性,勞動力結構僵化。且阻礙勞動力身體素質與文化水平的提高,造成勞動力素質低下,不利於經濟發展。
其次,種姓制度與村社制度一起,構成了印度社會兩大不可動搖的支柱,使得印度在幾千年的時間中統治者換了很多,卻從未動改變過印度的社會,使印度社會處於一種帕累托次優的狀態。
第三,不利於民族團結,也是印度屢次被外族入侵征服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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