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古印度的社會法律制度以種姓制度為核心,這是一種嚴格的社會等級劃分體系。最高種姓為婆羅門,擁有宗教祭祀的特權;其次為剎帝利,掌握軍事和政治權力;吠舍是商業和農業勞動者,而首陀羅從事低賤工作,地位最低。種姓之間實行嚴格的內婚制,不同種姓間的通婚被視為重大變故。
在土地所有制上,古印度以國有或王有制為主,國王擁有全國土地所有權,私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但首陀羅在財產擁有上受到限制,除非生活必需,否則無法擁有其他財產。
在債法方面,高等種姓的債權享有特殊保護,利息率根據種姓劃分,首陀羅的利息最高。婚姻家庭法中,婚姻被視為神的安排,有多種形式,種姓內婚制是基本原則,高等種姓男子可以多妻,低等種姓則實行一夫一妻制。
刑法上,宗教觀念影響顯著,種姓間的犯罪處罰差異大,高等侵犯低等種姓時,處罰會減輕;相反則加重。至於訴訟制度,缺乏統一的法院系統,法律裁判往往依賴於神的力量。
古印度法指的其實是南亞次大陸,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三國,它是古代文明的發源地,擁有獨特的法律文化。
『貳』 印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是什麼
印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是聯邦制國家,是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採取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
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憲法是世界上最長的成文憲法。公民不分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點,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雖然其行政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以《1935年印度政府法》為基礎,但其中還包含了其他各邦憲法在創立時的其他各項規定。它詳細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各邦的行政管理制度,並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關系。
印度憲法簡介:
憲法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宗教、種族、世襲種姓、性別、出生地而受歧視。公民有言論、和平集會結社、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等自由。
憲法規定反剝削權、禁止人口買賣和強迫勞役;強調財產權不受侵犯,任何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任何工商企業中的任何利益)非經法律許可並規定賠償的數量或列舉賠償的原則與方法,不得佔有或取得。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印度共和國憲法
『叄』 印度是多妻制嗎
印度婚姻不是全國統一的。
按宗教信仰來的
印度有很多宗教,主要包括印度教、伊斯蘭教、耆那教、佛教等。
1.印度教實行一夫一妻制。
根據1956年的《印度教婚姻法》規定,禁止一夫多妻,重婚者以犯罪論處且其婚姻無效;准許離婚;締結婚姻的行為由法律特別規定,但形式要件由風俗習慣和禮儀決定。在離婚方面,該法保留了最為保守的夫妻一方在犯罪情況槐鋒下另一方才可以解除婚姻關系的理論。
印度教是印度最大的宗教,信徒人數接近9億,占人口的80.5%。
2. 伊斯蘭教徒是允許的一夫多妻的。
平民可以娶4位,他們自己解釋是,在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以多妻(比如女子無法生育、女子無法滿足男性的需求、通過協商後妻子答應等等),而且必須保證公平對待每個老婆。現實中大部分都是一夫一妻。
貴族可以娶6位,高級貴族8位,伊斯蘭教徒若當上國王的話就可以隨便娶拉...
伊斯蘭教是印度的第二大宗教,13.4%的印度人信仰,伊斯蘭教約有1 .2億左右
3. 基督教徒都是實行一夫一妻制。
有2.4千萬信徒,佔了印度總人口的2.3%
4. 耆那教最初的活動中心是恆河流域,公元前3世紀,由於摩揭陀地區12年連續發生災荒,於是耆那教開始由北南移,轉移到南印度德干高原和西印度地區。公元1世答明拍紀左右,它分裂為天衣派和白衣派,後來兩派又繼續分裂。白衣派主張男女一樣能獲得拯救,各種姓一律平等,否認裸體的必要性,主張僧侶穿白袍。允許出家人佔有一定的生活必需品,允許男女結婚生育等。這一派主要活動區域是印度的拉賈斯坦邦、古吉拉特邦等地。天衣派較為保守,注重苦行,歧視婦女,禁止婦女進入寺院和廟宇,對白衣派的主張均持反對態度,要求僧侶基本上裸體,只有最偉大的聖人才能全裸。這一派主要活動在南印度的卡納塔克邦以及北方邦。
5. 印度佛教徒在印度已經占很小的比例,不到1%。
《佛說善生經》一作《善生子經》,是佛教集中論述家庭倫理關系的一清羨部重要經典。佛教實行出家制度,但並不完全否定世俗的家庭和社會倫理關系。
出家人不結婚,俗家弟子可以結婚,但嚴格要求夫妻相互尊重、不離不棄,所以就不會容許一夫多妻了。
『肆』 印度共和國的制度
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憲法規定印度為聯邦制國家,是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印度採取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公民不分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點,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的統帥,由聯邦議會及邦議會組成「選舉團」選出,每屆任期五年。總統依照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的建議行使職權。議會由聯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組成。聯邦院共244席,議員由各邦及中央直轄區立法院議員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1/3。聯邦院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憲法規定副總統為法定的聯邦院議長。人民院為國家主要立法機構,其主要職能為:制定法律和修改憲法;控制和調整聯邦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對聯邦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並有權彈劾總統。人民院共545席,其中543名議員通過選舉產生,另外2名議員由總統直接任命,每五年舉行一次大選。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權力機關,有權解釋憲法、審理中央政府與各邦之間的爭議問題等。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委任。總檢察長由總統任命,其主要職責是就執法事項向政府提供咨詢和建議,完成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檢察權,對憲法和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各邦設有高等法院,縣設有縣法院。
印度是一個資本主義聯邦制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但其職責印度加爾各答麥丹廣場是象徵性的,實權由總理掌握。國家的總統及副總統任期5年,由一個特設的選舉機構間接選舉產生。印度副總統在總統無法行使權力時接任總統,並不能自動接任總統。行政權力由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即印度的內閣)行使。議會多數黨向總統提名總理人選,由總統任命總理。然後再由總理向總統提名副總理及其他內閣成員。印度國務院設國務卿一名、國務委員若干名。不設副國務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