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古印度的社會法律制度以種姓制度為核心,這是一種嚴格的社會等級劃分體系。最高種姓為婆羅門,擁有宗教祭祀的特權;其次為剎帝利,掌握軍事和政治權力;吠舍是商業和農業勞動者,而首陀羅從事低賤工作,地位最低。種姓之間實行嚴格的內婚制,不同種姓間的通婚被視為重大變故。
在土地所有制上,古印度以國有或王有制為主,國王擁有全國土地所有權,私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但首陀羅在財產擁有上受到限制,除非生活必需,否則無法擁有其他財產。
在債法方面,高等種姓的債權享有特殊保護,利息率根據種姓劃分,首陀羅的利息最高。婚姻家庭法中,婚姻被視為神的安排,有多種形式,種姓內婚制是基本原則,高等種姓男子可以多妻,低等種姓則實行一夫一妻制。
刑法上,宗教觀念影響顯著,種姓間的犯罪處罰差異大,高等侵犯低等種姓時,處罰會減輕;相反則加重。至於訴訟制度,缺乏統一的法院系統,法律裁判往往依賴於神的力量。
古印度法指的其實是南亞次大陸,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三國,它是古代文明的發源地,擁有獨特的法律文化。
❷ 印度法律對於強奸、性侵、猥褻是如何定罪的
其實印度的法律和我們這里的法律是差不多的,但是印度因為比較落後所以就演算法律的規定的再好,但是執法的人不夠嚴格所以定罪的概念真的說不清楚。再就是對於印度這個國家來說,女性社會地位一直都是處在比較低的狀態,而且印度的女性有時候不敢為自己遭遇不公待遇發聲,所以印度法律對於這些犯法的事情,定罪也是沒有一個強硬的態度。
我覺得對於印度這種現象如果要真正的得到改善,起碼對印度法律事實的力度要加強。還是要從根本人文素養開始教育,起碼讓他們知道犯法是個很嚴重的事情,不然這種情況真的很難得到改善。
❸ 印度法是哪個統治階級的表現
印度法是奴隸統治階級的表現
印度法是奴隸統治階級的意志表現。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奴隸主階級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
印度法系是古代印度法律和仿照這種法律判定的各國法律的統稱。印度古代法是在婆羅門教法和佛教法的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以《摩奴法典》為代表。《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宗教、哲學和法律匯編,以維護神權政治和等級特權為宗旨,具有濃厚的宗教和種姓特徵。後婆羅門教法與佛教法長期融合而產生印度教法。
❹ 印度共和國的制度
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憲法規定印度為聯邦制國家,是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印度採取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公民不分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點,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的統帥,由聯邦議會及邦議會組成「選舉團」選出,每屆任期五年。總統依照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的建議行使職權。議會由聯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組成。聯邦院共244席,議員由各邦及中央直轄區立法院議員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1/3。聯邦院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憲法規定副總統為法定的聯邦院議長。人民院為國家主要立法機構,其主要職能為:制定法律和修改憲法;控制和調整聯邦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對聯邦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並有權彈劾總統。人民院共545席,其中543名議員通過選舉產生,另外2名議員由總統直接任命,每五年舉行一次大選。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權力機關,有權解釋憲法、審理中央政府與各邦之間的爭議問題等。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委任。總檢察長由總統任命,其主要職責是就執法事項向政府提供咨詢和建議,完成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檢察權,對憲法和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各邦設有高等法院,縣設有縣法院。
印度是一個資本主義聯邦制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但其職責印度加爾各答麥丹廣場是象徵性的,實權由總理掌握。國家的總統及副總統任期5年,由一個特設的選舉機構間接選舉產生。印度副總統在總統無法行使權力時接任總統,並不能自動接任總統。行政權力由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即印度的內閣)行使。議會多數黨向總統提名總理人選,由總統任命總理。然後再由總理向總統提名副總理及其他內閣成員。印度國務院設國務卿一名、國務委員若干名。不設副國務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