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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和印度哪個國家統一

發布時間:2022-04-11 18:57:15

㈠ 歐盟國家是指哪幾個具體的..謝謝

歐盟是當今世界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區域政治、經濟集團組織,其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歐盟現有15個成員國,分別為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5月1日後,歐盟將新增10個成員國——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塞普勒斯。歐盟擴大到25國後,面積將達到400萬平方公里,人口增至4.5億,國內生產總值將超過10萬億美元。

一、歷史演變

歐洲一體化是在二戰後起步的,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舒曼向西德總理阿登納提議將兩國的煤鋼生產置於一個超國家的高級機構管理之下,並將該機構向其他國家開放,這項建議得到了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的響應。1951年4月18日,6國在巴黎簽訂了《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正式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1957年3月25日,6國在羅馬簽訂《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統稱《羅馬條約》,決定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於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7年7月1日,6國正式將「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煤鋼共同體」的部長理事會及委員會等主要機構合並,統稱「歐洲共同體」。

1991年12月9日,歐共體在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召開特別首腦會議,簽訂了《歐洲經濟和貨幣聯盟條約》及《歐洲政治聯盟條約》,通稱為《馬約》,1993年11月1日,該條約在得到所有成員國的批准後正式生效,歐共體正式更名為歐盟。

歐盟在其歷史上共進行了5次擴大:1973年1月1日吸納英國、丹麥和愛爾蘭;1981年1月1日接納希臘;1986年1月1日吸收西班牙和葡萄牙;1995年1月1日,歐盟進行了第4次擴大,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入歐盟;2002年12月,歐盟與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塞普勒斯結束入盟談判,確定上述10國將於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歐盟,2003年4月16日,10個中東歐候選國在希臘雅典與歐盟簽署入盟條約,從法律上確保了10國按期入盟。

二、組織機構

歐盟共有5個主要機構,歐洲理事會、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其他重要機構還有歐盟審計院、歐洲中央銀行、歐洲投資銀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地區委員會、歐洲警察局和歐洲軍備局等。

歐洲理事會會議(通常稱為歐盟首腦會議或歐盟峰會)是歐盟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各成員國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組成,歐盟委員會主席也是歐洲理事會一個事實上的成員。歐洲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6月底和12月底舉行正式首腦會議,3月和10月舉行特別首腦會議,也可在其他時間舉行額外的首腦會議。

歐盟理事會(簡稱理事會)是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由來自歐盟各成員國政府的部長組成。主席由成員國輪任,任期6個月。部長理事會主要負責制訂歐盟法律、法規和有關歐盟發展、機構改革的各項重大政策;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內政等方面的政府間合作與協調事務;任命歐盟主要機構的負責人並對其進行監督。歐盟理事會秘書長兼任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現任主席國、下任主席國和高級代表組成"三駕馬車"。現任歐盟理事會秘書長兼高級代表為西班牙人索拉納。

歐盟委員會是歐盟唯一有權起草法令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實施歐盟有關條約、法規和歐盟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政策實施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盟進行對外聯系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委員會任期為5年。歐盟委員會在每屆歐洲議會選舉後的6個月內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議會負責,議會有權通過彈劾委員會的動議而解散它。

歐洲議會是世界上唯一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多國議會,也是歐盟內唯一經直接選舉產生的機構。歐洲議會除和歐盟理事會共享立法權外,還有民主監督權及歐盟預算的決定權。

歐洲理事會和部長理事會是歐盟的政府間機構,其中部長理事會還是歐盟的主要立法機構,主要代表成員國的利益;委員會和歐洲議會是歐盟的超國家機構,主要代表歐盟的整體利益。其中委員會是歐盟的行政執行機構,類似於主權國家的政府;歐洲議會擁有部分立法權、預算權以及咨詢和監督上的權力;歐洲法院是歐盟的最高法院,主要從司法角度保證歐盟法律的有效貫徹實施。

三、內部建設

(一)經濟領域

歐盟經濟一體化進程以關稅同盟為起點,通過實施共同市場、統一大市場而最終向全面的經濟貨幣聯盟邁進。

1968年7月1日,歐盟實現關稅同盟。1985年6月,歐委會正式提出了關於完成內部統一大市場的白皮書,提出在歐共體內建立「無國界」的統一大市場,真正實行人員、商品、資本、服務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委員會的「白皮書」得到理事會批准。1993年1月1日,歐洲統一大市場正式啟動,商品、資金、服務和人員開始在歐盟成員國內部自由流通。

為鞏固工業品關稅同盟及共同農業政策,避免匯率的過度波動,歐共體於1979年3月13日正式建立歐洲貨幣體系,為單一貨幣的出現奠定了基礎。1989年6月,歐共體馬德里首腦會議通過《關於實現歐洲經濟和貨幣聯盟的報告》,明確提出自1990年7月1日分三階段實施經濟貨幣聯盟的目標。1991年12月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的《馬約》對經濟貨幣聯盟的最終目標、實施途徑及最後期限做了明確規定。2002年1月1日,歐元紙幣和硬幣正式流通,3月1日,歐元區各國原貨幣停止流通,歐元正式成為歐元區國家的唯一法定貨幣。歐元區現有12個國家。

歐元的出現使歐洲各國的金融市場和股票交易更趨一體化,歐洲在國際金融貨幣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加強,歐元作為國際清算、交易和儲備貨幣的地位直接向美元的霸權地位發動了挑戰,從而在經濟上也有助於多極化世界的發展。

(二)政治領域

戰後歐洲一體化雖從經濟領域著手,但從一開始就帶有明顯的政治目標,只是由於各成員國對所謂高政治領域的敏感性,在這些領域的主權讓渡方面的困難使政治聯盟一直只是一個口頭上的目標而已。

70年代,歐洲政治一體化取得了一些成績,發展了一套「歐洲政治合作」的機制,盡管這一機制獨立於歐共體共同機構之外,且具有明顯的政府間性質,但畢竟還是啟動了歐洲的政治合作。另外,歐洲議會還於1979年6月舉行了首次直接選舉。

到80年代中期時,隨著歐洲一體化的再次啟動,政治聯盟的目標又開始浮現,1986年2月,歐共體各國簽署《單一歐洲法令》,為日後歐洲聯盟的建立做了法律上的准備。隨後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和《阿姆斯特丹條約》又為推動歐洲政治聯盟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馬約》首次提出歐盟要建立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此後,理事會在外交政策上共有70次採取了共同立場,還有50次採取了共同行動,包括在非洲和其他地區進行排雷行動及向包括巴爾干半島和中東在內發生危機的地區派遣歐盟特使等。

在今年6月的峰會上,歐盟還有望通過歐盟憲法,這部憲法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主權國家憲法,但它在歐盟內部運作機制方面所進行的大膽改革對保證歐盟東擴後的有效運轉、改善歐盟的「民主赤字」、加強歐洲人的歐洲意識卻有重要影響,是通向「歐洲合眾國」的必經之路。

擴大歷來是歐洲政治一體化的重要一環,即將於5月1日完成的第5次東擴是歐盟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擴大,它標志著冷戰在歐洲造成的分裂將最終走向歷史,歐盟也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將給歐洲格局及歐洲一體化帶來深遠影響。

(三)安全和防務領域

在防務方面,自1999年科隆首腦會議和赫爾辛基首腦會議以來,歐盟領導人和各國民眾都認為,歐盟要想在世界上有「更大的聲音」,在國際事務中發揮重要影響,就需要有獨立的防務力量。伊戰雖在歐盟內部造成分裂,但在法、德等國的努力下,歐盟共同防務建設步伐明顯加快。2003年4月底,法、德、盧、比四國決定籌建獨立於北約以外的軍事指揮機構,建立歐盟防務核心;5月,歐盟宣布快速反應部隊原則上已具備在緊急情況下採取軍事行動處理危機的能力;6月7日,歐盟參與由法國領導的聯合國在剛果的維和行動,這是歐盟首次在不使用北約軍事資源的情況下對歐洲以外地區的一次獨立軍事行動;2004年4月初,歐盟國防部長會議決定在2007年前建立一支由1500人組成,可在15天內投入戰斗,並可單獨作戰120天的快速作戰部隊;歐盟從北約手中接管波黑維和行動也將在下半年完成。

在安全方面,歐盟2003年底在布魯塞爾首腦會議上發表了歐盟成立以來的第一份《安全戰略文件》。文件在強調周邊安全重要性的同時,著重指出歐盟應努力提高軍事實力和發展與美國之間的「平衡關系」。這是歐盟安全和防務建設的指導性文件,將對今後歐盟的獨立防務建設產生重大影響。另外,在「3·11」恐怖爆炸的刺激下,歐盟已決定建立全歐范圍內的恐怖分子資料庫、盡快實施全歐通行的逮捕證、對恐怖嫌疑犯實行全歐共同監控等等,歐盟還設立了反恐協調員一職,全面協調各國的反恐政策和措施。因此,歐盟司法與內務合作上的「聯邦化」得到加強,而這也必將進一步促進歐洲的團結和整合。

四、對外關系

歐盟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外交關系,並締結了各種經貿合作協定。目前有160多個國家向歐盟派駐了外交使團,歐盟委員會也已在120多個國家及國際組織所在地派駐了代表團。歐盟派出這些代表團目的在於發展歐盟與這些不同國家之間的雙邊關系、宣傳歐盟價值觀、提升歐盟在世界各國的形象,並隨時向布魯塞爾匯報駐在國的最新發展情況。

近年來,歐盟全球外交攻勢明顯,在大國外交上,一方面,歐盟調整了與美國的關系,在諸如中東問題、伊拉克重建等問題上與美國拉開了距離;另一方面,歐盟加強了與中、俄等國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維護國際政治中的多邊主義原則。歐盟還與美、日、俄、加、中等主要夥伴國每年定期舉行一至兩次首腦會議,討論雙邊經貿、環境保護、打擊國際犯罪和毒品走私以及人權等問題。

歐盟對搞好與周邊國家的關系一直非常重視,它在積極東擴的同時,還努力加強與烏克蘭、白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的關系,積極推動歐盟與地中海沿岸國家的合作。歐盟的「近鄰外交」旨在維護周邊的安全與穩定,保障自己的切身安全利益。此外,歐盟充分利用各種國際論壇宣傳其主張,這些論壇包括聯合國、歐亞會議和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等。歐盟的全球外交大大提升了歐盟的國際「能見度」,增強了歐盟對世界事務的影響,也大大促進了世界的多極化進程。

歐盟東擴後,可能會有很長的磨合期,也可能會有挫折和失敗,但這是歐洲大陸統一的重要和關鍵一步。歐洲一體化從來就不是一帆風順,每一次危機都是前進路上的一個里程碑。歐盟內外形勢的發展已使各國經濟、政治一體化不可逆轉,歐盟也必將會成為世界上一支重要的超級政治力量。

㈡ 歐盟和東盟分別包括哪些國家是什麼性質的聯盟

東盟除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5個創始成員國外,20世紀80年代後,汶萊(1984年)、越南(1995年)、寮國(1997年)、緬甸(1997年)和柬埔寨(1999年)5國先後加入該組織,使東盟由最初成立時的5個成員國發展到目前的10個成員國。東盟10國的總面積有450萬平方公里,人口約5. 3億(1998年統計數字)。觀察員國為巴布亞紐幾內亞。東盟10個對話夥伴國是: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歐盟、印度、日本、紐西蘭、俄羅斯、韓國和美國。東盟已日益成為東南亞地區以經濟合作為基礎的政治、經濟、安全一體化合作組織,並建立起一系列合作機制。東盟的宗旨是以平等和協作精神,共同努力促進本地區的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文化發展;遵循正義、國家關系准則和《聯合國憲章》,促進本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同國際和地區組織進行緊密和互利的合作。

歐盟包括比利時、 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愛沙尼亞、法國、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馬爾他、荷蘭、奧地利、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芬蘭、瑞典及英國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ies) 發展而來的,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1991年12月,歐洲共同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3年11月1日,《馬約》正式生效,歐盟正式誕生。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12/16/content_660955.htm

㈢ 歐盟國家指哪幾個國家

歐盟25國:

英國、 法國、 德國、 義大利、 荷蘭、 丹麥、 希臘、 瑞典、 西班牙、 比利時、愛爾蘭、葡萄牙、奧地利、盧森堡、波蘭、捷克、匈牙利、馬爾他、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塞普勒斯、利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

在歐洲聯盟的25個成員國當中共有12國採用歐元,包括愛爾蘭、奧地利、比利時、德國、法國、芬蘭、荷蘭、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臘、以及義大利。此外使用歐元的還有並不具歐盟成員國身分的聖馬利諾、教廷、安道爾、摩納哥等國,以及黑山與科索沃。

聯合的構想

歷史上,曾有數個帝國用武力統一了歐洲的廣大地區,像是羅馬帝國、法蘭克帝國、神聖羅馬帝國、法蘭西第一帝國和納粹德國。

而王朝聯盟(Dynastic union)則是統一歐洲領土的和平手段,另外也有少數的國家聯盟,如地處中東歐的波蘭立陶宛聯邦、地處中歐的奧匈帝國和地處亞洲西部、歐洲東南部和非洲北部的封建神權大帝國——奧斯曼帝國。

在歐洲聯盟的25個成員國當中共有12國採用歐元,包括愛爾蘭、奧地利、比利時、德國、法國、芬蘭、荷蘭、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臘、以及義大利。此外使用歐元的還有並不具歐盟成員國身分的聖馬利諾、教廷、安道爾、摩納哥等國,以及黑山與科索沃。

㈣ 歐盟最早簽訂3個共同條約的六國之名

法國、前聯邦德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和盧森堡
(一)歐盟公司法立法背景
歐盟是建立在歐洲的歐洲煤炭與鋼鐵共同體(EuropeanCoalandSteelCommunity,簡稱「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簡稱EEC:歐共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AtomicEnengyCommunity,簡稱:Euratom)之上的。建立歐盟的建立是鑒於各國歷經了二戰,歐洲經濟急待各國政府攜手合作,以便重振經濟。1950年,當時的法國外長羅伯特·舒曼(RobertSchuman)提出一項由歐洲各國政府聯合管理煤炭與鋼鐵生產的計劃。這個計劃得到了歐洲一些國家的響應。1951年4月18日,法國、前聯邦德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和盧森堡等6國在巴黎簽署了《歐洲煤炭與鋼鐵共同體條約》(又稱《巴黎條約》),正式成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隨著形勢的發展,上述6國又於1957年3月25日在羅馬簽署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統稱《羅馬條約》。在第一個《歐洲煤炭與鋼鐵共同體條約》這個條約的緒言中,還就建立該共同體的目的問題明確指出:條約是「通過建立一個經濟共同體來維系他們的基本利益,以取代長期的敵對,並作為在長期以來被血腥沖突而分裂的人民中確立更為廣泛和更為深入的共同體的基矗」1973年1月1日,丹麥、愛爾蘭和英國首批加人了上述3個共同體。其後,1981年1月1日,希臘又加入了上述3個共同體。西班牙與葡萄牙是於1986年1月1日第三批加入上述3個共同體的。1990年,前東德地區作為統一後的聯邦德國的一部分當然地成為3個共同體的成員。至1995年1月1日,又有奧地利、芬蘭、瑞典等3個國家加入了3個共同體,以後荷蘭、比利士、盧森堡也加入共同體,從而使成員國總數已經達到目前的15個國家。1992年2月7日,當時的12個成員國又於荷蘭的馬斯特里赫特簽署了《歐洲聯盟條約》(簡稱《馬約》,或簡稱《歐盟條約》)。這個條約重申了「在歐洲人民中建立更為緊密的聯盟」的宗旨,並且提出在3個共同體的基礎上建立歐洲聯盟。《歐盟條約》又在1997於荷蘭的阿姆斯特丹作了修改。
現在捷克共和國、匈牙利及波蘭三國也在作加入歐盟的准備,其磋商談判早於1998年3月開始,2002年12月,哥本哈根的歐盟峰會標志�談判過程圓滿結束。正因為多國聯盟統一的行動備受國際重視且過程錯綜復雜,故邁向雅典條約的過程,對現有的歐盟成員國或正在申請加入的國家都不容易。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簽署的歐盟成員加盟條約,使歐洲再統一的進程踏入最後階段。整個加盟過程仍有許多內部准備工作,包括法律的配合、憲法的制訂等,特別是區域政策和農業政策。加入歐盟申請核准過程完成後,這些國家將於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歐盟。現時三國已成為北約(NATO)三個新加入公約國,亦積極參與VisegradGroup的協作。歐盟的25個盟國未來仍將繼續保持強勁,加盟國會出席即將舉行的政府間的國際會議(IGC)。匈牙利、捷克及波蘭三國政府和商界都十分注重經濟多元化,包括積極和歐盟以外的國家建立關系,尤其是大中華地區,包括澳門和香港,三國政府已准備好為澳門公司和其國內公司進行商業配對。此外,三國加入歐盟後,產品標准、技術、衛生和安全規則將與歐盟國家統一,澳門的出口產品早已符合歐盟標准,故澳門出口的電子、電器產品可更容易進入捷克、波蘭、匈牙利三國。波蘭駐港總領事米羅斯瓦夫‧加耶夫斯基(MiroslawGajewski)在澳門談到該國的投資環境時表示,波蘭是進入東、西歐的橋梁,該國的勞動力平均每小時工資為2.6美元,遠低於法國的19美元和德國的22元。且該國正式加入歐盟後,投資者可以無條件地進入5億人口的市場,以及享有其它方面的投資優惠。
在歐盟除了《馬約》、《羅馬條約》(1957)、《歐洲中央銀行章程》(1992)、《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公約》(7.8.1952)外,在經濟法領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在下節論述)與競爭法上,而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的憲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歐委會正式提出了關於完成內部統一大市場的白皮書,提出在歐共體內建立"無國界"的統一大市場,真正實行人員、商品、資本、服務的自由流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委員會的"白皮書"得到理事會批准。為推進"白皮書"的實施,一九八六年二月歐洲理事會簽署了法律性的《歐洲單一文件》,文件對《羅馬條約》進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數"取代"一致同意"的決策條件,從而有助於歐共體部長理事會和委員會更有效地開展內部統一大市場的建設。"歐洲一體化文件"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經過幾年的努力,歐洲統一大市場於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正式啟動,商品、資金、服務和人員開始在歐盟成員國內部自由流通。歐盟市場需要相應的統一市場規則。作為市場主體的公司從一開始就成為歐盟急需研究對象。成員國不同的公司法律規則在法律領域對企業、公司股東債權人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尤其是不同的法律規范使競爭秩序的良好功能難以奏效。因而歐盟在司法上作了以下努力。
(二)歐盟法優先的解釋原則
歐洲法院(EuGH)幾十年來通過判例成功地取得了歐盟法優先適用的模式。在歐盟法適用優先的問題上最早的案例是1963年的荷蘭進口商VanGendenLoosa案。他從德國進口化工廠產品,但荷蘭當局按照荷蘭法在簽訂羅馬協議之後而訂立的法律規定要求收取荷蘭進口商的特別海關稅。歐洲法院以以前的EGVd第12條(現在是第25條)為依據認為:成員國有義務取消收取新增的稅收,這種新收的稅收不應該高於對成員國公民規定的稅收條例。成員國按法律規定對此有不所為的義務,此進口商不必交付特別關稅。1964年義大利律師Costa拒絕交付義大利國有公司ENEL要求的電費。歐洲法院受理後並在初審時認為EGV的第234(177)條不能比31(37條)優先。按31(37條)的規定,國有的壟斷企業必須放棄對成員國中的公民在供電以及相關條件上的歧視做法。從此開始歐盟法就優先於成員國法而加以適用,以後的判例更明確地證實了這一點。在以後實踐中歐洲法院在歐盟法優先的問題上又出新招,即將對歐共體法的優先適用延伸到對歐盟的條例的優先適用上,並將其視為超歐盟國家的直接適用法。歐洲法院將其視為附屬歐盟法,並聲稱在優先適用上與歐盟法一樣,並得到歐盟法的認可。最後歐洲法院還將歐盟的對成員國指令也作為優先適用。在特定條件下指令可直接適用,比如1979年Ratti先生按義大利條例受到了比歐盟指令更嚴格的懲罰。歐洲法院就優先適用了歐盟關於危險原料的商標指令(此指令發布後,義大利沒有及時按歐盟指令調整其國內相關政策)。歐洲法院指出歐盟此指令可直接適用於歐盟國家與其公民之間的糾紛,因為指令在成員國與其公民關繫上更注意保護後者,並且此指令是具有具體的內容而不是空洞抽象的指令。在成員國公民與公民的關繫上,歐洲法院雖然拒絕將指令優先事適用於哪些尚未將其本國的政策按歐盟指令進行調整的成員國,但是卻要求在對其本國法的解釋時盡可能按歐盟的指令來進行解釋。
如果上述與歐盟指令的一致解釋不被成員國接受或難以作出足夠的一致解釋,以至於無法保證公民不遭受損害,那幺歐洲法院就可以判成員國有補償的義務。在1991年的Francovich一案中首次作出此判決。Francovich與Bonifaci因其僱主未按歐盟保護雇員的指令而使他遭受損害,本來義大利完全可以像其它成員國一樣創設保證金以保護雇員。歐洲法院據此認為:如成員國沒按歐盟指令行事,損害了成員國公民的利益,且這種被損害的公民權利是足夠具體的,可確定的,並且與此國家違反歐盟指令有直接因果關系,那幺歐洲法院就可以判其成員國負有賠償責任。歐洲法院要求的這種賠償義務是依據歐洲法第10(5)EGV作出的,因為每一個成員國必須採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履行合同中的或來自於歐盟組織的行為義務。1990年歐洲法院在FactortameI一案中聲明:一個成員國必須在國內法中對違法歐盟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此外,在BritishTelecommunications一案中已顯示一趨勢:即歐盟成員國如在按歐盟指令修改成員國法時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從而導致指令不符,並因而使公民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所修改的成員國法沒配置相應的以及適當的制裁措施,同樣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歐盟法院希望各成員國法院重視有利於歐盟的解釋原則並在解釋中重視現有國內法與歐盟法的一致。
雖然歐盟法與各成員國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尤其是歐洲法院(EuGH)的判例僅僅是歐盟法的司法實踐,但是各成員國的法院均在歐盟法的影響下作出其判決。歐盟委員會、歐洲法院及各成員國的公司均是與歐盟協定的自由市場原則相關,尤其是與歐盟協定的第43-48條的關於遷移自由原則相關,因而對歐洲法院的判例的理解常常能在對上述原則的評述中得到更好的解釋。在這方面德國做的相對比較慎重。歐洲法院的判例是較為融入歐盟一體化的目標的。
第二部分
(三)歐盟公司法的立法
關於歐盟公司法是很重要的立法行動之一。它主要分為兩類:
第一、歐洲公司法案:它原名是關於歐洲公司法的評議會規定之提案,不是准據歐洲聯盟身成員國的公司法,而是持有共同准據法的歐洲公司設立和法律關系的法案。因而,歐洲公司並非是現在實際設立或已存在的公司。而且此歐洲公司法案體現了德國1965年9月6日制定的並在1998年6約6日按歐洲公司法指令修訂的德國股份公司法的許多內容,也包括一些法國公司法的內容。
第二、公司法指令:它僅僅是一個平衡各成員國法律的工具,他們不同之處還是存在的。公司法指令的用詞並不明確,其目的是為了通過這種方式來給解釋提供更大的空間。在公司法領域,歐共體早在1968年就開始制定了第1號公司法指令。目前歐盟已經出台有關公司法的指令近20個。歐盟明確地並且比單個的指令與規則更早地在公司法領域制定了公司立法的許可權。就公司法而言,為了歐洲共同市場的形成並消除人員及物品自由交流產生的障礙,在1987年公布的EC統一法中再次約定:在各個領域中進行各成員國之間的法制協調工作。歐洲聯盟(EU)公司法指令與各成員國的公司法修正應使自國國民在他國可以自由地進行企業活動。為此,各成員國各自擁有的企業組織必須講行協調才行,並需努力設置對於各成員國的公司和企業活動的共同保護裝置。
公司法指令是很重要的立法行動之一。它主要分為公司法指令與資本市場指令兩類:
第一、公司法指令
它主要包括:
公開或登記指令(Register-oderPublizitaetrichtlinie),也是第1號指令:
為保護歐共體條約第五十八條第2項所稱公司的股東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歐共體理事會制定了保障措施。這些措施與第一號公司法指令相融合。1969年德國就將此轉為國內法。
資本法指令(Kapitalrechtlinie)
歐共體理事會為協調成員國為保護歐共體條約第五十八條第2項所稱公司的股東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在1976年制定了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資本的維持和變更的保障措施,這些措施被稱為第二號公司法指令。指令要求成員國法律規定實際認購股本的最低數額。此種數額不得低於25000歐洲貨幣單位。歐洲貨幣單位由歐共體委員會的《第3289/75號決議》予以界定。歐洲貨幣單位與等值成員國貨幣的換算,應當以本指令被通過之日的匯率為准。如果與歐洲貨幣單位等值的成員國貨幣發生了變動,以致於以成員國貨幣計價的最低資本數額持續1年低於22500」歐洲貨幣單位,委員會應當通知有關成員國必須在1年期限屆滿後12個月之內修改其立法,以遵守本條第1項之規定。但是,成員國可以規定,修改後的立法在其生效之日起18個月內不適用於現存公司。根據委員會的建議,理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歐共體的經濟和貨幣趨勢。以及只許可大中型公司選擇本指令第一條所列公司形態的趨勢,每5年檢查一次本條所定的歐洲貨幣單位數額,並在必要的情況下作出相應的調整。德國1978年就將此轉為國內法。
此外,歐洲法院在1991的Karella(涉及希臘政府強制提高認購股本的數額)及以後的Kefalas判例中不容許通過國家行為提高認購股本的數額,以防止股東的權利的損害。
3)合並指令(Fusionsrichtlinie)
歐共體理事會於1978年10月9日(第78/855)制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合並的第三號公司法指令。指令中的「吸收合並」,是指一家或者一家以上的被合並公司未經清算而解散,並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存續公司的法律行為。其中,被合並公司股東所持的股份轉換為對存續公司所持的股份。如果存續公司向被合並公司的股東支付現金,支付金額不得超過股份發行面值的10%;如果股份是無面值股份。支付金額不得超過記賬面值的10%。指令中的「新設合並」,是指數家公司未經清算而解散,並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一家新設公司的法律行為。其中,被合並公司股東所持的股份轉換為對新設公司所持的股份。如果新設公司向合並各方公司的股東支付現金,支付金額不得超過股份發行面值的10%辦果股份是無面值股份,支付金額不得超過記賬面值的10%。各成員國法律可以規定,被合並公司處於清算狀態時,如果該公司尚未開始向股東分配剩餘資產,可以進行吸收合並或新設合並。
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就其成員國法律調整的公司,制定有關吸收合並與新股合並的法律規則。德國於1982年通過合並法進行了轉換。但為了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就必須通過合並合同的詳細內容、獨立的專家審查及合並債務債權報告加以控制。此外,在德國,指令是否容許德國企業或公司按公司企業變更法第8條第三款第一句及第9條第三款放棄合並報告與合並審查還是一個問題。
4)分立指令(Spaltungsrichtlinie)
歐共體理事會基於《歐共體條約》第五十四條第3項第7目的規定,並鑒於公司合並與公司分立之間的相似性會導致《第78/855號歐共體指令》有關公司合並的法律保證措施有被規避的風險,從而制定了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第六號公司法指令,以更好地對公司股東和第三人(債權人中包括公司債持有人和其它對分立各方公司享有請求權的當事人)的利益加以保護。
分立指令(Spaltungsrichtlinie)所稱的「取得分立」,指一家公司不必經過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後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移給一家以上的公司;作為對價,分立公司的股東獲得接受分立公司資本的公司(接受公司)的股份,還有可能獲得不超過分配股份的票面價值(在無面值股份的情形下,為記賬價值)10%的現金。
當本指令指向《第78/855號歐共體指令》時,「合並公司」指「涉及分立的公司」,「被取得的公司」指「被分立的公司」,「取得公司」指「每一家接受公司」,「公司合並條款草案」指「公司分立條款草案」。
德國在1991年的託管企業分立法中部分地接納了分立的指令。在以後的變更法(1994)原則上也引入了分立與無清算的和解。所有的參與分立的當事人均受變更法第133條第一款保護,但是由於有133條第三款的5年限制,所以使德國有陷入國家責任的危險。而其它歐盟國家如果要使股份公司分立,那幺他們將與指令一致無設置責任期限。
5)康采恩財務報表指令(Konzernabschlussrichtlinie)
歐共體理事會關於公司合並財務報表的第七號公司法指令是考慮到許多公司是公司集團的成員及合並財務報表的備置必須能夠使集團成員和第三人及時獲取公司集團的財務信息等原因而出台的。全面信息披露的目標要求那些本身就是母公司的子公司編制財務報表。第七號指令不但補充了第四號指令沒有康采恩的結算的不足,也通過此指令將被第四號指令排除的銀行與保險企業包括在內。德國已將此指令融合在資產負債表指令法中,並在商法典第294條(應列入的企業;提示和告知義務)中規定:(1)母企業和全部子企業,不問子企業的住所,以非依第295條、第296條而不列人為限,均應列人康采恩決算。(2);在營業年度進行期間,被列人康采恩決算的企業的組成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將可以使連續年度的康采恩決算進行有意義的對比的事項列人康采恩決算。2此項義務也可以調整前一個康采恩決算的相應數額使其適合變化了的情況的方式履行。(3);子企業應不遲延地向母企業提交其年度決算、局狀報告、康采恩決算和康采恩局狀報告,並在已對年度決算或康采恩決算進行審查時提交審查報告,以及在應編制中間決算時,提交接康采恩決算的決算日編制的決算。母企業可以向任何一個子企業請求進行編制康采恩決算和康采恩局狀報告所要求的一切闡明和證明。
6)審計師能力指令(Prueferbefaehigungsrichtlinie)
此指令為1984出台的第8號指令。它使歐洲范圍內的審計師資格有了統一的條件,同時也保證了第四與第七指令的質量。指令規定審計師必須先達到大學人學水平,然後在理論輔導課程中結業,再經過實際訓練,最後通過由國家組織或者承認的、大學和最終考試水平的專業能力考試。指令第四條所稱的專業能力考試,必須確保對指令第一條第1項所稱文件進行法定審計所應具備的較高水平的理論知識、以及將這些知識應用於實踐的能力。至少考試中的部分內容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考試中涵蓋的理論知識內容必須包括以下內容,尤其是:
第一審計: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和深刻評價,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成本與管理會計,內部審計,與年度和合並財務會計報表的編制、資產負債表科目和損益計算方法有關的標准,與會計文件的法定審計、從事此種審計活動的人員有關的技一律和專業標准。
第二與審計有關的以下內容:公司法,破產法及類似程序,稅法,民商法,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信息與計算機系統,商業和普通經濟學及金融經濟學,數學與統計學,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原理。
為確保將理論知識應用於實踐的能力,對此種能力的測試當包含於考試之中,而且考生必須在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合並財會計報表或者類似財務文件的審計方面完成了至少三年的實際訓練。
7)分公司信息披露指令(Zweigniederlassungsrichtlinie)
分公司信息披露指令於1989年出台。根據《第68/151號歐共體指令》第三條的規定,由一個成員國法律管轄、並適用該指令的總公司在另一個成員國開辦的分公司的有關文件和記載事項,應當按照分公司所在成員國的法律予以信息披露。如果對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於對母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那些與分公司開展的商事活動而言,對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應當優先適用。指令第一條規定的強行性信息披露要求僅限於分公司的住所、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及分公司的關閉等文件和記載事項。
在德國這個第11指令於1993年編入德國法之中。
此外,指令絕不影響有關職工知情權的勞動法和稅法對分公司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妨礙統計工作的目的對信息披露的要求。
8)一人公司指令()
1989年這個指令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1991年德國就將指令轉換為德國法。實踐上,德國早在1980年已容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9)公司稅務指令(Gesellschaftssteuerrichtlinie)
1969年初出台過一個指令,是關於直接徵收資本稅的。但在指令轉換為國內法時在法律上出現許多爭論。歐洲法院在1993年的Viessmann判例中將不屬於公司資本稅的情況排除了。另外,歐洲法院不容許公司商業登記的費用過高,如果此費用過高,那幺就是違反本指令中第10條的間接征稅禁止的規定。這在1993年的PonenteCarni判例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資本市場指令
資本市場法主要為金融與證券服務的。歐盟一直以來向造就一個自由的資本與金融交易市常這也是歐共體法第56條所要求的。通過一系列的指令歐盟希望改善金融市場的功能。除了公司指令外,這些指令首先涉及銀行法、交易所法、證券法和代理法。比如1973年的銀行分行指令(),1977年與1989年的兩次銀行協調指令(),1983年的康采恩內部合並指令(Konsolidierungsrichtlinie),1986年的銀行資產負債表指令(Bankbilanzrichtlinie),自有資金指令(Eigenmittelrichtlinie),1989年的銀行分支行指令(),1991年的洗錢指令(Geldwaesche-Richtlinie),1992年的關於監管貸款所指令(sis)等等指令.當然還有很多還沒有頒布的指令,這些有待於我們以後的研究。`
第三部分
(四)、歐洲各國公司法的發展特徵以及公司法模式異同的舉例
為了使同一時期的歐洲各國公司法發展在時間上以及在整體上(如果將歐洲看成一個整體)有一清晰的歷史主線,因而按時間順序將歐洲公司法的發展(也加入了一些美國的公司法內容)簡述如下:
從14世紀起,皇室就通過授予令狀形式賦予英國最早的商業組織(是由從事海外冒險的商人組建的殖民公司)特定權利,包括從事貿易的獨占權和代為行使屬於本國政府的統治權力。當時的規約公司脫胎於基爾特行會組織,兩者並無質的區別,比如:公司本身沒有資本,由參加到公司中的人繳納一定的人伙金以各自分立的存貨和賬戶從事交易。規約公司組織上存在著分散經營,彼此競爭的致命缺點愈來愈不適應海外殖民的需要,於是東印度公司-合股公司應運而生。
德國學者黎赫曼主張,現代股份公司起源於17世紀初的荷蘭(1602年)東印度公司,由於英國東印度公司在早期公司發展中的地位,按英美學者的通說,一般認為其是現代股份公司的鼻祖。合股公司以公司參加人人股的資金作為共同資本,由公司董事會統一經營運作,股東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分享利潤、承擔風險,股東對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這一時期就法國而言,盡管法蘭西國王維持著政治上的統一,但在法律上卻很不統一。針對這種情況,法蘭西國王路易十四於1673年頒布了《商事條例》,正式以制定法形式取代自由貿易時代的商業慣例和商事習慣法,《商事條例》對公司進行了規范,開創了公司立法的先河,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法國《商事條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有普通公司和兩合公司兩種。如果我們再看一下英國的發展,會驚奇地發現英國在東印度公司成立以後的100年出現了」南海泡沫」事件。1720南海公司採取拉攏賄賂政府高官的手段獲得了除英格蘭銀行和印度公司的國債以外價值3100萬英鎊英國所有國債的包銷權。南海公司為了進一步搜羅資金,大量發行股票,並許下種種誘人的諾言繼而在英倫三島引發了搶購南海公司股票熱潮,股價節節攀升。但不久泡沫破裂了,股票價格一瀉千里。為此,輝格派領導人羅勃特·沃波爾授命於危際,擔任財政大臣,並在他的倡導下議會通過了泡沫法案。此法案規定任何未經合法授權而組建的公司,及擅自發行股票均屬非法,合股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嚴懲非法的證券交易。從而保護股東及社會利益,但實際通過的法案卻故意使法人形式難以採用,從而走上了另一極端。泡沫法令一直持續到1825年,該法令嚴重抑制股份公司的發展。1825年以後,英國議會先後頒布了一系列法令,放鬆在設立公司方面的限制,1834年通過了《貿易公司法》允許通過專利許可證而非特許證成為法人公司。1834年,格蘭斯頓成為英國皇家貿易委員會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時代意義的1844年《英國合股公司法》。格蘭斯頓在他擔任貿易委員會主席的短短任期內,為現代公司法制奠定了基石,英國著名公司法學家高維爾,稱譽格氏「毫無疑問是現代公司法之父」。這部公司法為現代英國公司法確立了三大原則:a)將公司注冊登記情況向社會公開,從而確立了公示主義原則。b)只要注冊登記便可成立公司,確立了登記主義原則。簡化了設立公司的程序。c)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股東間自由轉讓,而無需像個人合夥必須徵得其它成員同意。從而劃清了個人合夥與合股公司的界限。在法國,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徹底粉碎了封建王朝,建立了純粹的資產階級統治。這個時期是法國民法、商法發展的「黃金時代」,其標志就是法國《民法典》、法國《商法典》的制定。法國1807年《商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資產階級商法典。這個時期法國公司法也接受了英國」南海泡沫」事件的教訓與1844年《英國合股公司法》的部分做法。但是法國早期在公司設立上採取特許主義,尤其是封建王國後期《商事條例》(1673)首創了核准主義,即公司成立除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外,還需獲得指定的行政官署的核准,比英國」南海泡沫」事件早47年就有了比較嚴格的規定。法國大革命後,政府繼續採用封建末期確立的核准主義,嚴格限制公司的設立,加強對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數量不斷增加,這時公司嚴格准則主義便應運而生,法國1867年公司法率先對公司設立要件作了較為詳細又嚴格的規定並加重了公司發起人的責任。除此之外,法國率先提出了資本確定原則,即要求公司設立資本總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並且要認足或募足,它有利於防止發行人的欺詐,防止濫設公司而侵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再次,1876年法國公司法還最早創造性地規定公司的公積金制度,為各國商法紛紛仿效。就美國公司法而言,在公司立法上也如英國一樣採取准則主義後,加之美國產業革命的勃興,使得各類公司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支配性的作用。相應地公司立法也呈現出相應變化。比如,由於經濟欺詐行為盛行,

㈤ 為什麼歐盟能夠統一,但是亞洲的各國卻不能

歐盟之所以能統一,是因為他們有著共同的利益和密不可分的關系。
一。二戰之後,歐洲作為主戰場滿目瘡痍,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軍事和政治力量都受到嚴重打擊,因此不結盟難以生存,只有聯合才能共同發展。
二。歐洲的法西斯與反法西斯之間有著深仇大恨,尤其是法德的世仇,不消除,還有可能再度發生戰爭
三。歐洲一直以世界中心自居,因而迫切需要聯合重振歐洲
四。歐洲不願受到蘇聯和美國兩個超級大國的擺弄,而成為他們的附庸,於是聯合起來遏制雙方
五。因為有共同的文化底蘊,便於聯合
而亞洲卻不能
一。亞洲雖曾是世界文明的發祥地,但近代以來長期受到西方列強殖民,受其奴役影響,及其挑唆,甚至相互結成世仇。又因歷史遺留問題,領土紛爭不斷
二。亞洲長期以來的宗教紛爭和抵觸外來的思想,阻礙其聯盟
三。亞洲貧富差距極大,既有發展中國家,又有發達國家,互相之間猜疑不斷,又難以合作,謀求共同利益
四。日本侵略戰爭,法越戰爭,朝鮮戰爭等毀壞了亞洲的秩序和和平,給亞洲人民帶來了極大的傷害。恢復起來十分困難

㈥ 歐盟更新國別名單,上面有哪些國家

歐盟近期更新了國別名單,其中有10個國家上榜。分別是澳大利亞,加拿大,喬治亞,日本,紐西蘭,盧安達,韓國,泰國,突尼西亞,以及烏拉圭。而這一次的名單跟之前相比去除了摩洛哥。

現在歐盟理事會也向成員國表示,現在可以適當的開放邊境,允許其他國家進入自己國家,畢竟還是要為了經濟復甦嘛,不可能一直把自己的國界關閉起來,同時那麼歐盟對於中國的態度就是雙方平等的互利對等,意思就是如果中國對於歐盟的這些成員國開放了邊境的話,那麼歐盟的成員國同樣也會對中國開放邊境兩者是互相平等的,就看誰願意先退出一步了。



而自從歐盟從6月底第1次對外公布名單以來,義大利和比利時兩個國家都直接表示自己不會對任何國家開放邊境將持續性的保持封閉狀態,我想這兩個國家可能也是被疫情給整怕了,害怕邊界再一次開放疫情就再一次反彈,他們可能已經有心理陰影了,但是這也是最保守的措施,希望他們能夠忍得住經濟的崩塌。

㈦ 東盟是那幾個國家歐盟是那幾個國家

成員國(合稱為東盟十國):汶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

候選國:東帝汶。

觀察國:巴布亞紐幾內亞(自1976年起)。

1950年的六個創建國為: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

21個成員國在後來一系列的擴大浪潮中加入:1973年愛爾蘭英國丹麥、1981年希臘、1986年西班牙葡萄牙、1995年芬蘭瑞典奧地利、2004年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塞普勒斯、2007年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註:在1990年,歐盟的領土由於東德和西德的統一而擴大。 除了以上27國以外, 摩納哥、 安道爾等歐洲小國也與歐盟簽訂了特殊協議。 歐盟一部分成員國的海外領地,如 格陵蘭等,不是歐盟的一部分。 挪威曾於1972年和1994年兩次在國內進行加入歐盟。

1、東盟:東南亞國家聯盟

東南亞國家聯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簡稱東盟(ASEAN)。成員國有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泰國、菲律賓、新加坡、汶萊、越南、寮國、緬甸和柬埔寨。 其前身是馬來亞(現馬來西亞)、菲律賓和泰國於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東南亞聯盟。 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亞、泰國、新加坡、菲律賓四國外長和馬來西亞副總理在曼谷舉行會議,發表了《曼谷宣言》(《東南亞國家聯盟成立宣言》),正式宣告東南亞國家聯盟成立。

2、歐盟:歐洲聯盟(英語:European Union;法語:Union européenne;德語:Europäische Union),簡稱歐盟(EU),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Brussel),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該聯盟現擁有28個會員國,正式官方語言有24種。 1991年12月,歐洲共同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3年11月1日,《馬約》正式生效,歐盟正式誕生。2012年,歐盟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歐洲理事會主席為圖斯克,歐洲議會議長為馬丁·舒爾茨。盧森堡前首相容克為歐盟委員會輪值主席 。 歐洲聯盟的條約經過多次修訂,截止2014年歐洲聯盟的運作方式是依照《里斯本條約》。政治上所有成員國均為民主國家(2008年《經濟學人》民主狀態調查),經濟上為世界上第一大經濟實體(其中德國、法國、義大利、英國為八大工業國成員),軍事上絕大多數歐洲聯盟成員國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

㈧ 歐盟有哪些國家,英國為什麼要退出歐盟

歐洲聯盟(德語:Europäische Union,法語:Union européenne),簡稱歐盟(EU),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Brussel),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該聯盟現擁有27個會員國,正式官方語言有23種。


歐洲聯盟成員國名單

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克羅埃西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


英國為什麼要退出歐盟

歐盟預算里,英國繳納的比例約為1/8,按額度計算為德法後第3位。但德法利用歐元區內的有利地位,通過歐元區內的差異化利率政策,在製造業,服務業上都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反之,英國因為依然處於歐元區外,並未得到與付出相稱的好處。
此外,統一的歐元和歐盟實際是歐洲兩千年來,追求天下一統的理想的產物,但由於歷史上的文化沖突,宗教沖突,民族矛盾,以及各種皇室聯姻和內斗的影響,整個歐盟的隱憂重重。舉例來說,土耳其加入歐盟的問題,實際上作為決策者的德法就忽視了歷史上被奧斯曼帝國長期統治的巴爾干諸國的切身感受。這樣的盲目擴張將直接導致歐盟內部的裂痕。
作為長期游離於歐洲大陸之外的海洋殖民帝國,英國對歐陸的統一或一家獨大或鐵板一塊的聯盟一直保持有強烈的警惕。退出歐盟,除了近短期的經濟壓力得到緩解,並為未來提升英國的金融和經濟競爭力做准備外,還由於退出歐盟後,將會由德法英三強均衡變為德法兩強,這樣的聯盟的持續性從長期來看是不穩定也不持久的,而對於英國來說,由此可能衍生的結果將大大減輕來自歐陸的壓力,並有利於英國的遠期利益。

㈨ 歐盟VS印度 開戰誰贏不止軍事實力還包括綜合實力

印度必輸,現在的印度和歐洲之間的實力對比,和十九世紀的時候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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