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給印度客戶做DP交單,30%的定金,這個交易方式有風險嗎
這個還是有風險的,客戶如果拒付的話,銀行也沒有辦法的,而且印度海關那邊的手續非常麻煩,貨物到印度後你要退回或者轉運都需要印度收貨人的書面文件,建議採取LC方式操作。
❷ 清關那些事:印度雙清,真的那麼難嗎
原標題:清關那些事:印度雙清,真的那麼難嗎?!
最近印度有點兒火。
今天我們來說說印度奇葩的清關問題。
印度海關規定:
首先,所有轉運至印度內陸貨運站的貨物,必須由船公司負責全程運輸,並且必須要提單及艙單最終目的地一欄填寫為該內陸點。否則,必須在港口掏箱或者支付高額的更改艙單費,方可轉運至內陸。
其次,貨物到港後,可在海關倉庫存放30天。滿30天後,海關將向進口商發出提貨通知。如進口商因某種原因不能按時提貨,可根據需要向海關提出延長申請。如印度買家不做延長申請,出口商的貨物在海關存放30天後會被拍賣。
最後,因印度海港裝卸能力極差,海關辦事能力極度低下。建議訂艙時盡量找能申請到14天免費用櫃(14 free calendar days at destinaion)的船公司。
單證要求
1、提單
POD為印度的貨物,收貨人和通知方都必須是印度境內的,且有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貨物描述必須完整,准確;不允許在提單上顯示free time條款;當DTHC和內陸運費需要由收貨人承擔時,需要在貨描處顯示「DTHC and IHI charges from A to B on the consignee』s account,如需轉運,需要加上in transit to條款,例如CIF Kolkata India in transit to Nepal。
2、清關
1)裝箱單、發票、提單,這些都是每票清關所必須的;
2)根據你的產品HS CODE查詢是否在優惠的范圍內,從而決定辦理FORM B亞太證書還是一般產地證,FORM B清關時可以享受關稅5%-100%的減免;
3)發票日期要一致,出貨日期也要跟提單一致;
4)具體要看你的客戶要求。
印度有10個大港口,分別是西海岸的孟買、坎德拉、莫爾穆岡、科欽、新門格洛爾和杜蒂戈林;東海岸的馬德拉斯、加爾各答、巴拉迪布和維沙卡帕特南。
所有進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進口單證:進口許可證、海關申報單、入關單、商業發票、原產地證明書、裝箱單和運貨單。以上單證均需要一式3份。
包裝要求
印度的港口一般都位於熱帶地區,潮濕、酷熱、暴露在陽光和雨中、蟲蛀、菌蝕和污土都可能對貨物造成損失。因此,裝運的貨物需用防水包裝,並採用鍍鋅或馬口鐵裝運箱,不使用防水油布之類包裝物。標簽應當用英文寫,指明原產國的說明文字要與寫在集裝箱或標簽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樣醒目。
寄往印度貨件清關規定
接香港DHL通知,所有寄往印度(India)的包裹(非文件),貨物在到達印度海關時,收件方須向當地海關遞交印度政府頒發的身份證編號、身份證復印件以及住址證明。滯留在當地海關的貨物,直至收件方提交上述資料後才能開始貨物清關程序。所有進口印度的貨件(非文件),收件人仍須要提供如下文件:
1)收件方為私人:收件方需要提供護照副本或選民證號(VOTER ID)或永久帳號(Permanent Account Number)及清關委託書(POA);
2)收件方為公司:收件方需要提供進口公司進出口證書(ImportExport Certificate)和清關委託書及KYC(Know Your Customer);為了避免貨物到達當地後產生清關延誤或無法清關等情況,寄件方在寄運貨件前,將下述資料註明在隨貨資料中:
①在運單上註明收件人有效聯系電話號碼或者Email地址;
②在運單上註明收件人的有效證件編號,如身份證號或護照編號或IEC或永久帳號(Permanent Account Number)等;
③隨貨資料必須詳細申報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如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聯系人名等),且隨貨運單和發票信息必須完全相符(寄件人信息不能是貨運代理公司)。
自2017年4月起,收件人需在貨物到達當地的第二個工作日前提交所有清關文件,否則將會有延誤附加費產生。費用為頭三天按5000盧比/1天收取,之後的將按10000盧比/1天加收,具體以當地海關收取為准。根據最新的外匯牌價,1人民幣約合9.29盧比。
印度的關稅政策
2017年7月1日起,印度將把其各種各樣的本地服務稅整合為貨物和服務稅(GST),這個稅收也將取代此前公布的15%的印度服務稅(Indian service tax)。GST的收費標准將是進出口印度服務費用的18%,包括碼頭裝卸費用、內陸運輸費用等本地費用。
望採納
❸ 印度海關關稅問題 急!
海關有一個職責就是收稅的,所以稅收一定收,收多少要看你的產品是什麼,去印度海關網查查就知道了. 中國的也是一樣.
順便說一句,如果你不是出口產品完稅後到印度,就不是收你的稅,是收你客人的稅,所以你想知道你直接問你的客人.
❹ 去印度的平板電腦的海關編碼是什麼(是ITC HS code不是HS code)
你好:
�6�9�6�9你問的商品描述得不是很清晰,沒有詳細的生產工藝、結構功能、外觀形狀、規格尺寸、用途功能等的描述,我只能根據名稱大致推斷該商品應歸入商品編碼8471.3000項下。
至於你問的ITC HS Code,我還真不太清楚。但是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參加了協調指度公約,使用的都是HS Code,該編碼的前六位是世界通用的,因此,你填寫上述編碼的前六位就應當沒問題的。至於後兩位編碼,每個國家都有可能自己分列,你要問印度海關確定才行。
如果你滿意我的回答,懇請予以採納並給予好評,謝謝!
❺ 發到印度的聯邦快遞被海關扣貨,客戶不去提貨了,怎麼辦
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最後會強制退回,當然可以選擇銷毀,但是這樣損失更大。還有一個選擇,不過要看是否幸運,讓你的收件人給當地的fedex打電話,說物品很重要,寄件人有可能是寫錯申報價值了,提供情況說明,由聯邦的人去當地海關溝通並提供說明,看看海關能不能放行,只是交關稅就成了。不過這種方法要看當地海關是否能願意接受你的情況說明,這要看幸運程度了!祝你好運!
❻ 印度進口關稅稅率表
印度海關進口關稅說明:
一、課稅總額=基本關稅+額外關稅+教育稅+特殊額外關稅
應納稅值= CIF總額+起岸費(1%CIF總額)
基本關稅= 應納稅值×基本關稅率
額外關稅=(應納稅值+基本關稅)×額外關稅率
教育稅=(基本關稅+額外關稅)×教育稅率
特殊額外關稅=(基本關稅+額外關稅+教育稅)×特殊額外關稅率
二、進口到印度的產品印度當局所徵收的稅種包括有:
1、 基本關稅
2、 額外稅
3、 教育稅
4、 額外稅收
5、 特殊額外稅收
6、 其他額外稅例如是抵消稅、反傾銷稅、安全稅等等。
以下是對其所徵收的稅種的一些簡單的介紹:
印度共和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
稅制結構 印度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體系。在1988年的中央稅總收入中,國內貨物與勞務稅佔43.84%,國際貿易與轉讓稅佔37.71%,對收益與資本課稅佔18%。中央徵收的稅種有:個人所得稅、公司稅、改良增值稅、財富稅、贈與稅、資產繼承稅、關稅、邦際銷售稅、印花稅、支出稅、國內航空稅等。
由邦徵收的稅種有:土地稅、機動車輛稅、改良稅、不動產轉讓稅、邦內銷售稅、邦印花稅、社會保險稅、憑證登記稅等。
改良增值稅 1985年頒發的中央貨物關稅法引入改良增值稅方案,於1986年3月1日起生效,以逐步取代原有的國內消費稅。對稅法規定所列舉的應征國內消費稅的製成品所耗用的半成品,允許抵免購買這些半成品時已付的中央國內消費稅。這種抵免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
消費稅 聯邦政府對在印度生產或製造的某些規定商品在商品銷售出廠環節徵收。稅率因品種而異,出口可以退稅。從1986年 3月起部分商品的消費稅逐步為改良增值稅替代。
個人所得稅 印度1986年就已開征所得稅,現行稅法系1961年修訂後於1962年4月1日實施的。規定列為應稅所得的有六類,即經營與專業性開業的收益與利得;工薪所得;住房財產所得;資本利得;其他源泉所得(包括股息、中彩、某些證券利息以及納稅人不屬經營所得的機器設備、廠房出租租金和房屋租金所得)。
印度海關進口關稅列表:
產品種類相關進口關稅稅率:
紡織品:基本關稅率15% --- 25%;額外關稅率16%;特殊額外關稅率 4%;
服裝:基本關稅率25%---150%盧比/平方米;特殊額外關稅率4%;
輔料:基本關稅率25%;額外關稅率16%;特殊額外關稅率4%;
飾品:基本關稅率5%;額外關稅率0;特殊額外關稅率4%;
家用電器:基本關稅率25%;額外關稅率16%;特殊額外關稅率4%;
電子產品:基本關稅率10% ---25%;額外關稅率16%;特殊額外關稅率4%;
皮革及皮革製品:基本關稅率25%;額外關稅率16%;特殊額外關稅率4%;
陶瓷:基本關稅率25%:額外關稅率16%;特殊額外關稅率4%;
醫葯用品:基本關稅率25%;額外關稅率15%;特殊額外關稅率4%;
化妝品:基本關稅率25%;額外關稅率16%;特殊額外關稅率4%;
玩具:基本關稅率25%;額外關稅率16% (或0);特殊額外關稅率4%;
飲料:基本關稅率30%;額外關稅率0;特殊額外關稅率4%;
酒精飲料:基本關稅率100%;額外關稅率0; 特殊額外關稅率4%;
黃金與珠寶:基本關稅率100%;額外關稅率16%;特殊額外關稅率4%;
茶葉:基本關稅率25%;額外關稅率0;特殊額外關稅率4%;
水果:基本關稅率30---40%;特殊額外關稅率4%;
葡萄乾:基本關稅率100%;特殊額外關稅率4%;
蔬菜:基本關稅率100%;額外關稅率0;特殊額外關稅率4%;
印度共和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
稅制結構 印度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體系。在1988年的中央稅總收入中,國內貨物與勞務稅佔43.84%,國際貿易與轉讓稅佔37.71%,對收益與資本課稅佔18%。中央徵收的稅種有:個人所得稅、公司稅、改良增值稅、財富稅、贈與稅、資產繼承稅、關稅、邦際銷售稅、印花稅、支出稅、國內航空稅等。
由邦徵收的稅種有:土地稅、機動車輛稅、改良稅、不動產轉讓稅、邦內銷售稅、邦印花稅、社會保險稅、憑證登記稅等。
改良增值稅 1985年頒發的中央貨物關稅法引入改良增值稅方案,於1986年3月1日起生效,以逐步取代原有的國內消費稅。對稅法規定所列舉的應征國內消費稅的製成品所耗用的半成品,允許抵免購買這些半成品時已付的中央國內消費稅。這種抵免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
消費稅 聯邦政府對在印度生產或製造的某些規定商品在商品銷售出廠環節徵收。稅率因品種而異,出口可以退稅。從1986年 3月起部分商品的消費稅逐步為改良增值稅替代。
個人所得稅 印度1986年就已開征所得稅,現行稅法系1961年修訂後於1962年4月1日實施的。規定列為應稅所得的有六類,即經營與專業性開業的收益與利得;工薪所得;住房財產所得;資本利得;其他源泉所得(包括股息、中彩、某些證券利息以及納稅人不屬經營所得的機器設備、廠房出租租金和房屋租金所得)。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個人(包括未分家的印度人家庭)。個人區分為居民、非常住居民及非居民。劃分標准主要是應稅年度或該年前若干年內在印度居住時間的長短。居民要就其全世界范圍所得納稅,非常住居民則只就印度境內所得及由印度控制的國外源泉利得納稅,非居民只就其印度境內所得納稅。
對於未分家的印度人家族,只要在應稅年度該家族的事務控制與管理不完全在印度境外,即為印度居民。如果在應稅年度前10年中,家族管理者有9年不成為印度居民,或者在應稅年度前7年中有730天以上不住在印度,則該家族不是常住居民。
未分家印度人家族就家庭的全部所得納稅,不對家庭成員來自家族此類所得任一部分所得征稅,也不作為確定該成員適用稅率時的所得組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印度稅制
❼ 一個集裝箱的貨物出口印度,被科欽海關扣了,有什麼方法可以清關
您印度的收貨人是正規公司嗎? 印度海關有提出其他的要求嗎, 像關於資質類的某些證書之類的要求? 通常海關不會有這么簡單而不合邏輯的要求: 整機不能進,拆散了就能進 -- 這個說法不太合理。 您最好再查一下滯留海關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❽ 與印度人進行貿易,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
大家對和印度人做生意都覺得很煩的,他們的鬼問題特別多,非常難對付,很多人甚至收到印度的訊盤都當作垃圾郵件處理。不過這總歸是不妥的,做生意嘛總是要有一線機會就爭取的,只要我們認真按照國際規則辦事,提高自身風險意識,不隨便做那些沒有保障的付款方式,我們跟奈及利亞也是可以做生意的。 印度人大概有以下幾個特點: 1、印度人對於價格的重視遠遠超過了質量。即使報給他們的價格是市場上最便宜的他們也是跟你照砍不誤。 2、印度人的忠誠度是比較差的,也許和你合作多年,發現有其他廠家價格低一點點可能就轉單了,而歐美客戶忠誠度則比較高。 3、印度人的精明是出了名了,他們很會很精明地算計種種可能出現的情況,但話說回來這也是一個精明的商人應該具備的素質,這可能也是印度人能夠縱橫國際市場的主要原因吧。 根據海關的資料統計,印度從我國進口的主要產品有:機電產品,包括電視機、計算機及音響等的電子元件、機械設備等產品、焦炭及煤、生絲及紡織品、醫葯品、鋼材、化工及染料中間體、耐火材料、輕工業品、及豆類等。中國自印度的主要進口商品有:鐵礦砂、鉻礦石、成品油、鋼材、植物油、氧化鋁、機電產品,鑽石及寶石等。 大家特別是新開展對外貿易活動的企業在對印的貿易交易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報價的時候適當加上一點價格給他們砍,並可以根據不同的定量給他們報個等差的價格,讓他們覺得定多了有甜頭。對於那部分煩不勝煩的問價格而從來不關注產品細節的貿易商保持常規的回復,可以制定一個回復模板。對於吹自己實力有多強,訂單的數目有多大切不可全信,要適當調查一下他們公司的狀況,至於訂單的數目,等他真正下單了以後才是具體的數目,否則都是把他當做理論值處理。 2、堅持付款方式以即期信用證為主的世界上通行的習慣貿易做法。仔細、認真地審核並履行信用證。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嚴格按信用證條款執行,不給一些不法之徒以可趁之機。 不聽信買主的花言巧語和種種理由,堅持不做付款方式為D/P即期、遠期和D/A的交易。因為當地的市場在不斷變化,進口政策也時有調整,一些進口商,特別是一些中小商業公司隨時有可能以各種借口不履約。 俗話說:「貨到地頭死」。由於進口商掌握著主動權,近兩年因以D/P、/D/A方式交易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中國公司已有數家。一些不法進口商,貨到後以種種理由不贖單提貨,並以此要挾出口公司,無理強迫中國公司一再降價和改付款方式為D/A,以達到以極低的價格買到貨物甚至完全侵吞貨物的目的。 3、通過香港、新加坡的中間商,尤其是印度人在上述兩地開的皮包公司達成的生意需加特別注意。他們有的是香港開證,貨交到香港然後再轉船到印度;有的則是香港開證,交貨目的地是印度;有的是中間商聯系,印度的最終用戶開證。凡此種種情況,一定要注意調查中間商的基本情況和資信,分清責任,按規定的法律程序辦。近幾年,按以上方式成交的買賣,由於中間商在其中做了手腳,發生貿易糾紛,索賠甚至違反印度有關進口的法律、法規的例子已有很多起。 4、注意市場調查,顧全大局,認真制定價格和嚴格對外報價,不要為了開拓市場和搶到客戶而低價傾銷。近年來,印度政府不斷以反傾銷名義對外國出口到印度的商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中國出口到印度的不少商品因為受到調查而出口公司又未積極應訴,因此而退出印度市場。今後,一旦再發生反傾銷調查案件,有關出口企業應積極參加、配合相關商會組織的應訴。 5、貨物到達目的地後,如果因為進口商不付款不提貨或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是允許的。出口商需憑原進口商提供的不要貨證明、有關提貨憑證及出口商要求退貨函電委託船代理在付清港口倉儲費、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後辦理退貨手續。如果進口商不願給出口商出具不要貨的證明文件,出口商可憑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提貨的函電或由銀行或船代理提供的進口商不付款贖單的函電、有關提貨憑證及賣方要求將貨物回運的函電委託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關港口海關提出退運要求,並辦理有關手續。如果貨物被進口商從海關提出,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進口商已交付的進口關稅也可以退還,不過只能退還原來所交關稅的80%-90%。 近年來,少數不法進口商常常以海關不允許提貨、海關將沒收、拍賣進口商品及海關不退進口關稅等謊言欺騙中國出口商,務必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出口商在辦理退貨手續時,應注意在印海關規定的港口海關倉庫存放時間內不失時機地辦理有關手續。印度海關規定,貨物到港後可在海關倉庫存放30天。滿30天後海關將向進口商發出提貨通知。如進口商因某種原因不能按時提貨,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向海關提出延長申請。如進口商在延長後的時間內仍未能按時報關提貨,海關將再次(也是最後一次)向進口商發出催促提貨的通知。如果進口商在接到海關第二次通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提貨,也不做任何說明和申請延長,海關將拍賣有關商品。 6、加強與中國駐印度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和駐孟買總領事館經濟商務室的聯系。貿易糾紛發生後,出口企業應如實的將貿易的全過程通報中國有關駐外機構,以便分析情況,提出建議,協助國內有關企業盡快的解決問題。 7、鄧白氏資料:根據英國商情機構鄧白氏(D&B)所出版的International Risk & Payment Review ,1998年7月號的資料,印度的國家風險指針為DB3c。DB3代表的是「一般信用評價」,即該國「擁有足夠的貸款債務支付能力」。在亞洲國家之中與南韓、菲律賓同級,略遜於中國大陸(DB3a)及馬來西亞(DB3b),但優於泰國(DB3d)。 總之,我國出口商與印度商交易,仍應仔細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小心謹慎為宜。
❾ 印度海關申報的秘密是什麼
印度海關申報的秘密如果被知道了,那還叫秘密嗎
❿ 印度海關對閥們進出口的規定等
印度進出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一、印度進出口產品的結構
下面列出四張表,從中可初步了解印度進出口產品的結構,它們分別是印度進口的前十位產品及金額、印度出口的前十位產品及金額、印度自中國進口的前十位產品及金額、印度向中國出口的前十位產品及金額。
二、印度進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一)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的主管部門
印度消費者事務及公共分配部下屬的印度標准局(BIS)是印度負責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的主管部門。印度標准局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印度標准學會(ISI)。1986年,印度設立印度標准局(BIS),1987年4月1日,印度標准局正式取代印度標准學會成為印度法定的進口產品質量檢驗主管部門。
印度標准局總部設在首都新德里,下轄5個地區辦公室、33個分支辦公室、5個檢查辦公室及8個實驗室。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印度標准局工作人員總數為1900人。
(二)涉及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的法律法規
涉及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的法律法規包括:《1986年印度標准局法》,該法規定了印度標准局的設立、機構設置及職能;《1987年印度標准局規則》,該法規定了進口產品質量檢驗標準的制定和管理;《1988 年印度標准局(認證)規則》,該法對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的具體程序做了規定;印度商工部外貿總局2004年發布的第29號通告規定了進口產品的強制質量檢驗。
(三)進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印度進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包括兩種:強制檢驗制度和自願檢驗制度。
1. 強制檢驗制度
早在2000年1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外貿總局就發布了44號通告,對進口產品的強制檢驗做了具體規定。隨後,商工部又通過2001年9月3日的第26號通告、2003年4月7日的第5號通告以及2004年1月28日的第29號通告對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進行了修改和補充。目前,規范強制檢驗制度的法律依據就是商工部第29號通告。29號通告規定,凡是進口屬於印度標准局109種強制進口認證產品范圍內的產品,外國生產商或印度進口商必須事先向印度標准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並獲得認證證書,海關依據認證證書對進口產品予以放行。
(1)強制進口認證產品清單
列入強制進口認證產品清單的109種產品主要涉及大宗消費品或關繫到能源保護及消費者安全和健康的產品(見表5)。
(2)外國生產商申請的進口產品質量檢驗
對於外國生產商申請的進口產品質量檢驗,外國生產商首先應向印度儲備銀行申請在印度設立一個聯絡處或辦事處,再由聯絡處或辦事處向印度標准局申請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申請費用為1000盧比。標准局接到申請後將派出一個不超過2人的檢驗組赴外國生產商工廠實地檢驗,外國生產商承擔檢驗組的所有旅途費用(包括交通、食宿及簽證費用等)及300美元的檢驗費。如果產品檢驗符合印度相關標准,則外國生產商與印度標准局簽訂協議,取得進口產品認證證書。外國生產商每年需再繳納1000盧比的認證費及不少於2000美元的認證標志使用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可申請延期,申請費用為500盧比。
(3)印度進口商申請的進口質量檢驗
下列三種情況下可由印度進口商申請進口產品質量檢驗:
A.該進口產品的消費是必須的;
B.該進口產品的需求是持續的;
C.該進口產品從預先確認的渠道獲得。
印度進口商必須首先建立一個檢驗設備符合印度標准局要求的實驗室,申請進口產品質量檢驗時需隨申請表附上進口商對進口樣品的檢驗報告。申請費用為1000盧比。為保證進口產品符合印度標准,印度標准局認為必要時也可派出一個不超過2人的檢驗組赴進口產品的生產廠進行實地檢驗,進口商承擔檢驗組的所有旅途費用(包括交通、食宿及簽證費用等)。獲得進口認證證書後,進口商需繳納每年1000盧比的認證費及規定數量的認證標志使用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可申請延期,申請費用為500盧比。
(4)例外規定
經印度中央政府或邦政府批準的慈善機構、宗教組織或教育機構因接受國外捐贈而進口屬於強制進口認證產品范圍內的產品,不需強制產品質量檢驗就可直接進口。
經在馬哈拉斯特拉邦那格浦爾市主管爆炸品控制的最高官員的批准,鋼瓶及鋼瓶閥門或閥門配件可以不經強制產品質量檢驗就直接進口。
2.進口自願檢驗制度
凡是進口屬於強制進口認證產品范圍之外的產品,是否檢驗由外國生產商或印度進口商自願決定,政府不加干預。
三、印度出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一)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主管部門
印度商工部下屬的印度出口檢驗委員會(以下簡稱「EIC」)是印度政府依據《1963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法》第三條規定設立的印度出口產品質量控制及裝船前檢驗的主管機構。
1.機構設置
EIC總部設在新德里,主要由行政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兩部分組成,兩個委員會分別管理行政事務和檢驗技術事務。委員會成員由1名主席、1名秘書及17名委員組成,上述成員均由中央政府任命。根據《1963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法》第七條規定,EIC通過其下屬的5個出口檢驗機構(見表6)以及遍布全國的42個出口檢驗機構辦事處及實驗室來具體實施出口產品質量的現場檢驗職能。
2.管理職能
(1)出口檢驗委員會的職能
EIC的職能包括:發布需要納入質量控制或需要出口前檢驗的產品名單;為名單內產品制定出口的質量標准;詳細說明名單內產品的質量控制或檢驗類型。(2)出口檢驗機構的職能
A.通過頒發出口產品質量證書,在出口企業實施質量保證制度(包括批批檢、過程質量控制及自我認證等);
B.通過頒發食品質量證書,在食品加工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C.管理多項優惠關稅項目下的原產地證書,截至2004年12月31日,已頒發596158項原產地證書。
(二)涉及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法律法規
涉及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法律法規包括:
1.《1963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法》
該法是印度管理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出口檢驗委員會的設立和職能、質量控制及檢驗機制、獲取出口商相關信息及相關處罰細則等內容。 2.《1964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規則》
該規則規定了委員會的活動程序、質量控制及檢驗的具體程序、專家委員會的組成、檢驗機構的委託及批准等內容。
(三)出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1.批批檢制度(CWI)
在批批檢制度下,每一批出口貨物均需要經過檢驗,檢驗依照統計學抽樣方法在出口檢驗機構或其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貨物只有符合規定的出口質量標准才能取得檢驗證書方可獲准出口。由於各種貨物的特性不同,每種貨物的檢驗證書有效期也不相同。一旦超過檢驗證書的有效期,出口貨物必須重新申請檢驗。目前,列入批批檢制度管理的產品主要包括陶瓷製品、水泥混凝土、部分無機鹽、油布、部分無機顏料、部分礦產品及礦砂(包括鐵礦砂、錳礦砂、鋁土礦砂等)、部分有機化學品、雙殼類軟體動物、魚及水產品、干魚、蛋製品、奶製品、蜂蜜、Basmati大米、黑胡椒、禽肉及禽肉製品、寵物食品以及非供人類食用的動物副產品。
2.過程質量控制制度(IPQC)
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強調生產商在製造過程的每個階段(從原料采購、生產、包裝到最終檢測)均有控制質量的責任。出口檢驗機構將成立一個由不同領域專家組成的評估小組,評估生產商的各個具體部門在生產中是否採取了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如果評估合格,則生產商將獲得出口質量證書,出口貨物也不需再進行檢驗。
3.自我認證制度
自我認證制度是在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檢驗制度。除了對生產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外,自我認證制度強調生產商在設計研發、質量審核、售後服務、倉儲等四個方面應制定和實施嚴格的質量要求。經過出口檢驗機構評估合格,生產商將獲發出口榮譽質量證書。該證書有效期一年,期滿後出口檢驗機構將依據生產商的業績考慮是否延期。自我認證制度最初只在工程項目企業實行,現逐漸推廣至其它行業。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隨著世界各國對進口食品在衛生和安全指標方面的日益關注,食品領域的一些國際性衛生標准如危害分析及關鍵點控制(HACCP)、良好製造規范(GMP)、良好衛生規范(GHP)受到廣泛接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就是採取上述衛生標准對出口食品質量進行控制的一種管理制度。該制度的設計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歐盟國家對進口食品的衛生要求。目前,列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的產品主要是水產品、蛋製品、奶製品等。
四、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的評議
(一)我國受印度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影響的主要產品
從表3可以看出,列入印度強制進口認證產品清單的109種產品中,油壓爐、液化氣瓶及閥門配件、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浸沒式電熱水器、電熨斗、電爐、電熱器、家用開關、漏電斷路器、過電保護裝置、絕緣電纜、交流電度表以及交流靜電變壓器等均屬於印度自中國進口的主要產品。
(二)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的評議
鑒於印度進口強制檢驗制度對中印貿易的影響,2005年6月22日,我國駐印度大使館經商參處向印度商工部貿易政策司主管WTO/TBT事務的官員提出:印度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下外國生產商申請進口產品認證證書的程序復雜、費用昂貴、申請時間長,給包括中國生產商在內的外國生產商帶來了不合理的負擔,並與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不相一致。
印度商工部貿易政策司主管WTO/TBT事務的官員稱,印度商工部的相關通告並未違反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印度官員認為,印度發布相關通告的原因是為了保護國內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即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和健康,符合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規定;同時,列入印度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的109種產品在印度國內也屬於強制認證產品,這109種產品的印度生產商也需向印度標准局申請產品強制認證;此外,印商工部通告並非針對某一國家,而是適用於所有外國生產商,並未構成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