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的區別
1、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復雜。婆羅門教,以吠陀經為其最高經典。佛教以三藏為基本經典。還有耆那教等。中華法系不是如此。2、宗教與法律緊密結合,兩者互相補充。中華法系不是如此。3、匯和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這點與中華法系相同。4、法典不是國王或立法機構頒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羅門教的僧侶貴族按照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進行編撰的。中華法系是有封建統治階層的代表皇帝和官僚頒布的。5、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平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姓制度。中華法系以宗法制度為核心建立起自身的不平等體系。6、兩者都對周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中華法系對日本、朝鮮、越南、蒙古。印度法系對古代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
2. 簡述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點
1、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復雜。婆羅門教,以吠陀經為其最高經典。佛教以三藏為基本經典。還有耆那教等。
2、匯和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
3、法典不是國王或立法機構頒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羅門教的僧侶貴族按照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進行編撰的。
4、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平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姓制度。
(2)什麼是印度法系擴展閱讀:
古代印度法可以分為佛教分支和婆羅門教分支,相互興替。佛教代表性的法律文件有孔雀王朝阿育王(約公元前273一前232在位)召集高僧編篆的三藏,即《律藏》、《經藏》和《論藏》。婆羅門教法律將古老文獻《吠陀》奉為經典,其中的《法經》起著法典的作用,還有《喬達摩法經》。
大約在公元前4世紀孔雀王朝時期寫成的政治經濟論文《政事論》中,也包括許多法律規范的內容。在法律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共有12章,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規范以及哲學等內容。古代印度法律肯定王權無限,還肯定了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種姓制度。
在土地法方面,國王對全國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權。契約通常用宣誓方式訂立。婚姻也是一種契約,不同種姓之間原則上禁止通婚、強調家長及丈夫的權利,妻子和子女處於同奴隸相同的地位。在刑法方面,各種姓之間犯同樣的罪,處罰不同。
3. 印度法系的介紹
印度法系(英文名稱:Hin law system):公元5~7世紀以前古代印度奴隸製法及以其為基礎的古代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法律的統稱。 印度法系是古印度法及受古印度法影響的東南亞各國法所組成的法系。在古代和中世紀,伴隨印度大量移民和宗教的傳播,印度法輸入東南亞各國和毗鄰印度的國家,從而形成了以《摩奴法典》為基礎的印度法系。這個法系在歷史上有較大影響。
4. 世界五大法律體系
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有法國、德國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也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4)什麼是印度法系擴展閱讀:
一、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有著「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5. 目前世界上存在哪些法系我國法律屬於哪一類法系
你好。
世界上曾經存在五大法系,中華法系,海洋法系,大陸法系,回回法系,印度法系。現存的還有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我的法律繼受自歐陸國家,是大陸法系。至於所謂社會主義法系,在學理上是不存在的,只在政治書中存在。我國的民法來自日本、台灣、法國、德國,是一個大陸法系雜交體;刑法原本抄自蘇聯,近年來大轉向改成向日本學習,而日本是抄德國。因此,我國是不折不扣的大陸法系。
中華法系是古代中華文化圈的法系,涵蓋東南亞諸國,已經消亡;海洋法系又叫英美法系,主要涵蓋英美與其殖民地;大陸法系主要涵蓋歐陸國家與其殖民地;回回法系又叫伊斯蘭法系,主要涵蓋伊斯蘭國家,已經消亡;印度法系主要在印度,已經消亡。
6. 世界有哪三大法律體系
世界上現存的三大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
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
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伊斯蘭法系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是指以伊斯蘭法作為基本法律制度的諸國所形成的「法律傳統」、「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團」。 又稱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蘭經》、聖訓教法學和阿拉伯原有習慣。《古蘭經》中有許多內容涉及法律,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解釋和補充,是僅次於《古蘭經》的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拓展資料: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要正確把握法系的含義,必須把法系同法律體系、法學體系、法律文件體系、法律的歷史類型等概念區別開來。
1.法律體系是指由一個國家內部各個現行法律部門所構成的有機統一整體。也就是說,不包括國際法。而且法律部門也不同於部門法,前者包括憲法,後者一般不包括憲法。
2.法學體系是指由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所組成的有機體系。它與法系有一定聯系,但又區別於法系。法學體系是一種學科體系,是一種學理分類。而法系是一種關涉傳統的體系,是一種現實分類。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確定性,但同時又具有一定的開放性與適時變化性。
3.法律文件體系可以劃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與法系比較起來是一個橫向分類與縱向分類的區別。
4.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歷史上法的階級本質和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所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分類方法之一種。與法系比較,前者側重時間性,後者側重地域性;前者側重實質特徵,後者側重形式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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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印度法系的主要特點
1、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復雜。婆羅門教,以吠陀經為其最高經典。佛教以三藏為基本經典。還有耆那教等。
2、。
3、匯和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
4、法典不是國王或立法機構頒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羅門教的僧侶貴族按照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進行編撰的。
5、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平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姓制度。
8. 世界四大法系都是哪四種
通俗的說,世界一共四大法系:大陸法系-德日,海洋法系-英美,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
9. 你知道人們通常所說的五大法系嗎
知道。分別是中華法系,大陸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蘭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