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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進口食品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2-05-27 02:13:15

A. 進口的食品未經檢驗銷售的如何處罰

2008年05月12日 16:09 來源:北京晚報 發表評論
銷售經檢驗檢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可能面臨最低5萬元罰款。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布《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開始向社會公示並徵求意見。

進口食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進口屬於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食品冒充合格進出口食品的,要處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銷售、使用經檢驗檢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B. 進口食品沒貼中文標簽如何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2)印度進口食品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基本要求規定:「3.7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因此,應當認定為存放在貨架上的產品,已經進入流通領域,除了持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還應將其粘貼在食品或其包裝物上。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為食品葯品的行政監督單位,可依法對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合懲處,可依據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給予經營者相應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有中文標志。

第一、看包裝上是否有中文標簽。標簽的內容不僅要與外文內容完全相同,還必須包括以下幾項內容:食品名稱、配料成分、凈含量和固體物含量,原產國家或地區,商品生產日期、保質期、貯藏指南、製造、包裝、分裝或經銷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在中國國內的總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等。

第二、看是否貼有激光防偽的「CIQ」標志。「CIQ」是「中國檢驗檢疫」的縮寫,該防偽標志是從2000年開始對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口食品統一加貼的。

第三,看經銷商有無「進口食品衛生證書」。該證書是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合格後簽發的,證書上註明進口食品包括生產批號在內的詳細信息。只有貨證相符,才能證明該食品是真正進口的。

C. 海關的新規定

各 國 及 其 海 關 最 新 規 定
一、北美洲

美 國
1、 從2005年7月1日開始,所有進口至美國的鞋樣必須提供詳細的品名、成分、樣式等物品資料,否則將導致清關延誤。

2、 從2005年5月1日開始,禁止木質包裝(包括原木包裝、三合板包裝等)物品進口至美國,但非原木包裝的物品目前仍可以通過DHL中轉,請在發件時留意包裝,避免產生問題;

3、 從2005年3月1日起,所有進口到該國的食品、動植物產品和化妝品一律不能以快件方式進口,否則,將可能被處US$5000到US$10000不等的罰金。

二、西歐

法 國
1、 高價值快件的進口:對於申報價值高於USD20的快件,在清關時需收件人提供相關文件協助的:若在20日之內未接到發件人或收件人關於如何處理的回復時,法國海關將會對此類扣關件做以下操作中費用較低的一種:

1.1 退回給發件人,退件費和關稅全部由發件人支付;

1.2 在海關銷毀,發件人需要支付400歐元的手續費;

2、 特殊費用徵收:單件重量超過30公斤的貨物,需加收USD25的特別操作費。

英 國
1、 從2005年5月10日開始,所有食品類產品(包括動物產品、魚類、昆蟲類、水果、疏菜等)一律禁止進口英國,一旦發現,立即退回發件地,且英國衛生部門會徵收最低140英鎊的扣押費,相關費用將直接向發件公司收取。

義大利
1、 義大利海關最新規定:從2005年7月1日開始,所有從中國進口至該國的紡織品恢復配額制度。從即日開始,海關只接受已有配額證的紡織品的進口申報,且相關外貿部門不再接受新的配額申請,否則將由海關自動退回或罰款,相關費用直接向發件公司收取。

三、東歐

拉脫維亞
1、 從2005年6月1日開始,所有樣品的申報價值必須包括運費及派送條款,否則將會導致清關延誤,甚至產生扣關費用,相關費用會向發件公司收取。

立陶宛
1、 為了避免海關清關延誤或產生關稅,請發件人注意所有發給公司的聖誕禮物申報價值必須高於40歐元,發往私人的聖誕禮物申報價值必須高於20歐元。

波 蘭
1、 寄往波蘭的包裹快件必須提供一式四份帶有發件公司抬頭的正本商業發票,且必須要有發件公司簽字及蓋章。

四、亞洲

印 度
1、 所有進口至印度的木質包裝的快件需要提供植物檢驗檢疫證書,否則將會導致3-4天的清關延誤及最少40歐元的罰款,相關信息請查閱http://www.ippc.int 獲取相關資料;

2、 所有進口至印度的快件運單及發票必須申報清楚品名、數量、單價等相關詳細資料,只註明「樣品」等不詳的申報將會被當地海關拒絕清關。

韓 國
1、 從2005年6月1日開始,凡進口至韓國的使用原木外包裝物品必須在出口國出口前進行相關檢疫部門使用甲基溴在特定情況下進行熱處理(熏蒸)並在包裝上使用「已進行相關處理的標記」顯示說明(標記必須至少在木質包裝對立兩面顯示);否則,將會導致韓國海關處置、處罰或快件的直接退回,相關費用由發件客戶無條件支付。

菲律賓
1、 從2005年4月20日開始,菲律賓政府機構及相關大學不再接收沒有詳細收件人名及部門的快件;

2、 從2005年1月1日開始,所有進口至該國的木質包裝的物品必須經過目的地的植物檢疫部門檢驗並清關,原先由當地海關清關的規定取消。

泰 國
1、 所有進口快件必須通過X光檢查作清關手續;如檢查後發現貨品與發票內容提供的資料不吻合,貨品即時被扣留兩至三個星期後,才進行例行清關手續,扣留期間,海關會每天計算倉租、雜費、稅金…(必須無條件支付);如貨品選擇棄件處理,也需支付上述費用。

五、大洋洲

澳大利亞
1、 從2005年年中開始,澳大利亞海關對所有進口至該國的物品(包括文件及物品)進行嚴查。海關只接受詳盡的進口申報,相關內容包括收、發件人,物品的詳盡信息(包括發件人的公司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收件人公司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物品名稱等詳盡資料等)。否則將被海關扣件、自動退回或罰款,相關費用直接向發件公司收取。

六、中東

阿 曼
1、 從2005年6月1日開始,凡發往阿曼且申報價值超過US$2500.00的快件,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明;否則將會產生USD30的罰款,相關費用會向發件公司收取。

巴 林
1、 從2005年6月1日開始,凡發往巴林且申報價值超過US$1300.00的快件,必須附上原產地證明;否則,巴林海關將處以每票USD$30.00的罰款,相關費用會向發件公司收取。

伊 朗
1、 從2005年5月19日開始,凡單件重量超過50KG的快件必須提前向海關申報,否則將會自動退回發件地,相關退件費用直接向發件人收取;

2、 如有涉及外交方面的包裹也必須預先向海關申報,否則也會自動退回發件地。

卡達
1、 化妝品、香水、面霜等樣品進入該國需由收件人提供當地衛生檢驗機構的許可方可進口,並且將會產生較長時間的延誤。

科威特
1、 從2005年3月1日開始,凡申報價值超過USD3000的科威特快件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明;凡申報價值低於USD3000的快件所提供的發票必須公司簽章,否則將會扣關待查。

黎巴嫩
1、 所有進口快件必須正確、如實、詳細地進行申報;

2、 無商業價值的護照不可申報為文件或資料,必須註明為護照樣品(PASSPORTS),若未如實進行申報,一經海關查出將會處以每票USD3000.00罰金,將向發件公司強制收取!

沙烏地阿拉伯
1、 從2005年1月1日開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所有帶攝像頭的手機禁止以快件的形式進口至該國。

敘利亞
1、 從2005年6月18日開始,所有進口至當地的VCD、CD等音像製品必須扣關,由國家教育部進行核查。此最新海關規定將會持續一個月。

七、非洲

埃 及
1、 凡是被埃及海關扣住的快件,均需在限定的時間內給予解決處理意見。若須收件人協助清關的,因收件人原因無法協助或拒絕配合的,海關將自動提供以下兩種處理方案:

1.1 自動退回發件地,須收取USD35的手續費及退運費用;

1.2 自動銷毀,將產生USD12的手續費。

加 納
1、 從2005年7月1日開始,所有進口至迦納的高危性物品必須通過迦納當局相關標准部門查驗方可進口,相關快件必須隨貨附上相關國家權威部門的檢驗或證明文件。以上海關規定會導致清關延誤48小時以上,具體高危物品分列如下:(1)、食品 (2)、醫葯產品 (3)、電氣器材 (4)、電纜 (5)、液化石油配件 (6)、玩具 (7)、建築材料 (8)、舊物品 (9)、非洲產地的紡織品。

摩洛哥
1、 從2005年1月24日起,所有進口到該國的陶瓷製品、磚塊等樣品,必須由收件人提供進口許可證協助清關。

南 非
1、 從2005年3月1日開始,所有屬再進口或臨時進口南非的快件(例如用於維修或退回的機器等),南非當地海關需要具有列明臨時進口或再進口原因的發票進行清關,否則將會扣關待查。所需具體文件分列如下:(1)、快件單號;(2)、商業發票;(3)、許可證;填寫注意事項:

1.1 商業發票必須詳細列明設備的各種型號數量;

1.2 必須在發票及運單上註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1.3 發票不能手寫,必須用鉛字列印;

1.4 物品必須申報價值必須與當時的市場價值相符,如果申報與實際物品不符將會造成清關延誤;

1.5 發票申報價值必須用美元申報;

1.6 發票上必須註明物品的原產地國家,如原產地國家不明,必須註明「UNKOWN」;

1.7 發票上必須註明南非收件人進口編(在可能的情況下);

1.8 物品必須如實填寫申報價值,如申報價值過低將會造成罰款及清關延誤;

1.9 如物品必須派送給收件人以外的地址,必須在發票上清楚註明「BILL TO…」及「DELIVER TO…」。

2、 凡進口至該國的用於轉售的維他命、食品、草葯、食品供應品等必須提供相關衛生產品的證明,相關證明只能通過收件人向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亞的以下相關部門人員申請: Robert Makuba 2712 312 0390、Noluntu Qodi 2712 312 0232、Dixon Lentsoane 2712 312 0304;對於用於私人用途的維他命、食品、草葯、食品供應品等(只能1-2件),收件人必須填寫衛生部門提供的相關表格,且會有2-3天的清關延誤。

突尼西亞
1、 從2005年4月1日開始,所有進口至突尼西亞的快件,凡申報價值超過USD30以上的,必須由收件人自己到當地海關協助清關,當地海關將會在快件到達當地後直接通知收件人。

八、中南美洲

阿根廷
1、 從2005年1月25日開始,所有通過快件形式(包括:私人物品)進口至該國的物品申報價值不能超過USD1000,否則必須通過正式清關才能進口;若同一收件人在一天內收到的物品的申報價值總和超過USD1000,則部分物品必須通過正式清關渠道清關;

2、 所有通過快件形式進口至該國的物品必須隨貨附上關稅號或收件人的護照(或公民證)復印件,否則會造成24-48小時的清關延誤。

巴 西
1、 巴西為保護本國的工業生產,對國外進口的貨物採取了征稅貿易保護政策;

2、 從2005年6月1日開始,所有進口到當地的快件運單及發票必須提供詳細的收件人名、地址及美元申報價值,否則將會自動退回發件地,相關退件費用直接向發件人收取;

3、 目前,寄往巴西的快件是經美國邁阿密中轉,採用EDI電子報關進口,包裹類貨物在經邁阿密中轉時即已知關稅金額,服務商會與收件公司聯系確認關稅的支付情況,在確認已收到收件人關稅後,方可准允從邁阿密轉進巴西,故將影響貨物的派送時效。

4、 從2005年8月31日開始,所有進口至巴西該國的物品的發票及運單上必須註明收件人相關征稅ID號碼,以便收取相關關稅。沒有收件人征稅ID的物品申報將被海關扣件30天,30天後自動退回發件地,相關費用直接向發件公司收取。

厄瓜多
1、 從2005年7月1日開始,所有進口至厄瓜多的物品不再接受傳真或影印的發票,而必須提供原始(不能經過塗改)的發票,否則將導致USD27的罰款及3天以上的清關延誤。

2、 從2005年9月1日開始,所有出口至該國的物品必須隨貨提供正本的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否則當地海關將不能清關並產生至少USD27以上的海關罰款。

海 地
1、 從2005年5月1日開始,凡申報價值超過USD10.00及重量超過10KG的包裹必將會徵收相關關稅;相關關稅金額將根據物品內容及申報價值相應增加;

2、 對七天內當地收件人仍不支付相關關稅而導致滯留於當地海關倉庫的快件,當地海關將徵收相關的倉儲費,此費用由發件客戶無條件支付。

秘 魯
1、 從2005年3月1日開始,所有進口至秘魯的快件,秘魯當地海關需要具發件人公司抬頭的原始發票進行清關,否則將會扣關待查。

委內瑞拉
1、 從20005年9月1日起取消原所有進口至該國的包裹全部需要接受當地海關檢查的規定,但貨物申報價值在USD5000以上的快件除外。

D. 從印度進口的商品中國需不需要消毒

從印度進口商品,中國不僅要消毒而且還要進行核酸檢測。印度疫情嚴重,而且是變異株,檢查肯定非常嚴格。你自己也要重視起來。

E. 經營印度牛肉違返食品安全法的哪一條規定

1、目前我國僅允許澳大利亞、紐西蘭、烏拉圭、阿根廷、加拿大、哥斯大黎加、智利、匈牙利等8個國家的牛肉進口。
2、《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是證明進口肉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唯一證明,每批經檢疫合格的進口肉都應該有以上證明。可以要求商家出示檢驗檢疫證明,如未能出示則可以認定為未經檢疫的肉製品。
3、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F. 印度尼西亞海產品核酸檢測陽性,海關如何處理

暫停該企業進口申報一周。

由印度尼西亞進口凍帶魚外包裝被檢查出新冠病毒一事,海關已經發布了全國公告,對該企業進口申報暫停一周,就是截止到9.18日之前不再接受該企業的所有商品,在期滿之後會自動恢復。但是其他同類型的企業可以如常出口產品到中國。就是說並不是帶魚的事情,而是外包裝的問題,該企業並沒有做好相應的處理,導致了新冠病毒的傳播。

在我看來,印尼的做法十分正確,有了錯誤就去改正,且沒有拖拉,積極和中國處理好外交關系。在這件事情上這已經算是一個比較完美的答案了。

G. 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怎麼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以及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H.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食品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七十六條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准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第六章食品進出口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准或者國際標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准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第九十四條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
第九十五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並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一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准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七十六條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准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第六章食品進出口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准或者國際標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准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第九十四條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
第九十五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並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一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准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I. 印度海關對閥們進出口的規定等

印度進出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一、印度進出口產品的結構
下面列出四張表,從中可初步了解印度進出口產品的結構,它們分別是印度進口的前十位產品及金額、印度出口的前十位產品及金額、印度自中國進口的前十位產品及金額、印度向中國出口的前十位產品及金額。

二、印度進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一)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的主管部門
印度消費者事務及公共分配部下屬的印度標准局(BIS)是印度負責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的主管部門。印度標准局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印度標准學會(ISI)。1986年,印度設立印度標准局(BIS),1987年4月1日,印度標准局正式取代印度標准學會成為印度法定的進口產品質量檢驗主管部門。
印度標准局總部設在首都新德里,下轄5個地區辦公室、33個分支辦公室、5個檢查辦公室及8個實驗室。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印度標准局工作人員總數為1900人。
(二)涉及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的法律法規
涉及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的法律法規包括:《1986年印度標准局法》,該法規定了印度標准局的設立、機構設置及職能;《1987年印度標准局規則》,該法規定了進口產品質量檢驗標準的制定和管理;《1988 年印度標准局(認證)規則》,該法對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的具體程序做了規定;印度商工部外貿總局2004年發布的第29號通告規定了進口產品的強制質量檢驗。
(三)進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印度進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包括兩種:強制檢驗制度和自願檢驗制度。
1. 強制檢驗制度
早在2000年1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外貿總局就發布了44號通告,對進口產品的強制檢驗做了具體規定。隨後,商工部又通過2001年9月3日的第26號通告、2003年4月7日的第5號通告以及2004年1月28日的第29號通告對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進行了修改和補充。目前,規范強制檢驗制度的法律依據就是商工部第29號通告。29號通告規定,凡是進口屬於印度標准局109種強制進口認證產品范圍內的產品,外國生產商或印度進口商必須事先向印度標准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並獲得認證證書,海關依據認證證書對進口產品予以放行。
(1)強制進口認證產品清單
列入強制進口認證產品清單的109種產品主要涉及大宗消費品或關繫到能源保護及消費者安全和健康的產品(見表5)。

(2)外國生產商申請的進口產品質量檢驗
對於外國生產商申請的進口產品質量檢驗,外國生產商首先應向印度儲備銀行申請在印度設立一個聯絡處或辦事處,再由聯絡處或辦事處向印度標准局申請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申請費用為1000盧比。標准局接到申請後將派出一個不超過2人的檢驗組赴外國生產商工廠實地檢驗,外國生產商承擔檢驗組的所有旅途費用(包括交通、食宿及簽證費用等)及300美元的檢驗費。如果產品檢驗符合印度相關標准,則外國生產商與印度標准局簽訂協議,取得進口產品認證證書。外國生產商每年需再繳納1000盧比的認證費及不少於2000美元的認證標志使用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可申請延期,申請費用為500盧比。
(3)印度進口商申請的進口質量檢驗
下列三種情況下可由印度進口商申請進口產品質量檢驗:
A.該進口產品的消費是必須的;
B.該進口產品的需求是持續的;
C.該進口產品從預先確認的渠道獲得。
印度進口商必須首先建立一個檢驗設備符合印度標准局要求的實驗室,申請進口產品質量檢驗時需隨申請表附上進口商對進口樣品的檢驗報告。申請費用為1000盧比。為保證進口產品符合印度標准,印度標准局認為必要時也可派出一個不超過2人的檢驗組赴進口產品的生產廠進行實地檢驗,進口商承擔檢驗組的所有旅途費用(包括交通、食宿及簽證費用等)。獲得進口認證證書後,進口商需繳納每年1000盧比的認證費及規定數量的認證標志使用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可申請延期,申請費用為500盧比。
(4)例外規定
經印度中央政府或邦政府批準的慈善機構、宗教組織或教育機構因接受國外捐贈而進口屬於強制進口認證產品范圍內的產品,不需強制產品質量檢驗就可直接進口。
經在馬哈拉斯特拉邦那格浦爾市主管爆炸品控制的最高官員的批准,鋼瓶及鋼瓶閥門或閥門配件可以不經強制產品質量檢驗就直接進口。
2.進口自願檢驗制度
凡是進口屬於強制進口認證產品范圍之外的產品,是否檢驗由外國生產商或印度進口商自願決定,政府不加干預。
三、印度出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一)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主管部門
印度商工部下屬的印度出口檢驗委員會(以下簡稱「EIC」)是印度政府依據《1963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法》第三條規定設立的印度出口產品質量控制及裝船前檢驗的主管機構。
1.機構設置
EIC總部設在新德里,主要由行政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兩部分組成,兩個委員會分別管理行政事務和檢驗技術事務。委員會成員由1名主席、1名秘書及17名委員組成,上述成員均由中央政府任命。根據《1963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法》第七條規定,EIC通過其下屬的5個出口檢驗機構(見表6)以及遍布全國的42個出口檢驗機構辦事處及實驗室來具體實施出口產品質量的現場檢驗職能。

2.管理職能
(1)出口檢驗委員會的職能
EIC的職能包括:發布需要納入質量控制或需要出口前檢驗的產品名單;為名單內產品制定出口的質量標准;詳細說明名單內產品的質量控制或檢驗類型。(2)出口檢驗機構的職能
A.通過頒發出口產品質量證書,在出口企業實施質量保證制度(包括批批檢、過程質量控制及自我認證等);
B.通過頒發食品質量證書,在食品加工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C.管理多項優惠關稅項目下的原產地證書,截至2004年12月31日,已頒發596158項原產地證書。
(二)涉及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法律法規
涉及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法律法規包括:
1.《1963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法》
該法是印度管理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出口檢驗委員會的設立和職能、質量控制及檢驗機制、獲取出口商相關信息及相關處罰細則等內容。 2.《1964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規則》
該規則規定了委員會的活動程序、質量控制及檢驗的具體程序、專家委員會的組成、檢驗機構的委託及批准等內容。
(三)出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1.批批檢制度(CWI)
在批批檢制度下,每一批出口貨物均需要經過檢驗,檢驗依照統計學抽樣方法在出口檢驗機構或其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貨物只有符合規定的出口質量標准才能取得檢驗證書方可獲准出口。由於各種貨物的特性不同,每種貨物的檢驗證書有效期也不相同。一旦超過檢驗證書的有效期,出口貨物必須重新申請檢驗。目前,列入批批檢制度管理的產品主要包括陶瓷製品、水泥混凝土、部分無機鹽、油布、部分無機顏料、部分礦產品及礦砂(包括鐵礦砂、錳礦砂、鋁土礦砂等)、部分有機化學品、雙殼類軟體動物、魚及水產品、干魚、蛋製品、奶製品、蜂蜜、Basmati大米、黑胡椒、禽肉及禽肉製品、寵物食品以及非供人類食用的動物副產品。
2.過程質量控制制度(IPQC)
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強調生產商在製造過程的每個階段(從原料采購、生產、包裝到最終檢測)均有控制質量的責任。出口檢驗機構將成立一個由不同領域專家組成的評估小組,評估生產商的各個具體部門在生產中是否採取了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如果評估合格,則生產商將獲得出口質量證書,出口貨物也不需再進行檢驗。
3.自我認證制度
自我認證制度是在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檢驗制度。除了對生產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外,自我認證制度強調生產商在設計研發、質量審核、售後服務、倉儲等四個方面應制定和實施嚴格的質量要求。經過出口檢驗機構評估合格,生產商將獲發出口榮譽質量證書。該證書有效期一年,期滿後出口檢驗機構將依據生產商的業績考慮是否延期。自我認證制度最初只在工程項目企業實行,現逐漸推廣至其它行業。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隨著世界各國對進口食品在衛生和安全指標方面的日益關注,食品領域的一些國際性衛生標准如危害分析及關鍵點控制(HACCP)、良好製造規范(GMP)、良好衛生規范(GHP)受到廣泛接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就是採取上述衛生標准對出口食品質量進行控制的一種管理制度。該制度的設計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歐盟國家對進口食品的衛生要求。目前,列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的產品主要是水產品、蛋製品、奶製品等。
四、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的評議
(一)我國受印度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影響的主要產品
從表3可以看出,列入印度強制進口認證產品清單的109種產品中,油壓爐、液化氣瓶及閥門配件、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浸沒式電熱水器、電熨斗、電爐、電熱器、家用開關、漏電斷路器、過電保護裝置、絕緣電纜、交流電度表以及交流靜電變壓器等均屬於印度自中國進口的主要產品。
(二)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的評議
鑒於印度進口強制檢驗制度對中印貿易的影響,2005年6月22日,我國駐印度大使館經商參處向印度商工部貿易政策司主管WTO/TBT事務的官員提出:印度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下外國生產商申請進口產品認證證書的程序復雜、費用昂貴、申請時間長,給包括中國生產商在內的外國生產商帶來了不合理的負擔,並與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不相一致。
印度商工部貿易政策司主管WTO/TBT事務的官員稱,印度商工部的相關通告並未違反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印度官員認為,印度發布相關通告的原因是為了保護國內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即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和健康,符合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規定;同時,列入印度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的109種產品在印度國內也屬於強制認證產品,這109種產品的印度生產商也需向印度標准局申請產品強制認證;此外,印商工部通告並非針對某一國家,而是適用於所有外國生產商,並未構成歧視。

J. 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如何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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