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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是什麼樣的政府形式

發布時間:2022-05-30 00:23:34

A. 聯邦制和邦聯制有什麼區別

聯邦制國家,是指一個國家;邦聯制國家是指多個國家組成的聯盟。聯邦制國家其實類似於我國商朝時期的社會形態,那個時候雖然號稱是“商朝”,可是實際上“商國”只不過是其中最大的一個諸侯罷了,除了“商國”,還有其他很多個諸侯,例如後來造反的“武周”。只不過古時候的諸侯聯盟制度,軍權和政權都是掌握在各地諸侯手中的,大家只是統一服從最大的“王”的命令。如今的聯邦制國家,則是政治獨立,而軍事統一,例如美國。

假如邦聯制國家發生了戰亂,那麼就是國與國之間的戰爭,其他國家都可以找個理由加入,在如今本著世界和平的原則的情況下,甚至其他國家可以強行制止他們發生戰爭。這就像一個村裡的人互相打架一樣,大家把家庭建在了一起,組成了村落,也就是組成了“邦聯制國家”。然而兩個家庭發生了矛盾,互相打架,那麼其他人是可以上前前行將打架的雙方拉開的。


綜合而言,聯邦制國家是指多個聯盟組成的國家,而邦聯制國家是指多個國家組成的聯盟。

B. 國體、政體、國家結構都是什麼意思,舉例說明

國體,就是國家性質。也就是什麼階級掌握政權。當今世界只有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兩種。中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的一種。

政體,就是國家政權的組織方式。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資本主義的政體按國家元首是否世襲,分為民主共和制與君主立憲制兩大類。民主共和制按照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分為總統制與議會制兩種。還有委員制(瑞士,實際是議會制)、半總統制(法國等)。
君主立憲制按照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分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英國、日本等)與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約旦、摩洛哥等,還有歷史上的德意志第二帝國、大日本帝國等)。

國家結構是指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模式。現在的國家分為單一制(法國、越南等大多數國家)和聯邦制(美國、俄羅斯等)。
單一制,指由若干不享有獨立主權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制度。下級行政區的權力來自上級政權,重大事務上自己沒有獨立的權力。特點有:全國只有中央政府有外交權力,公民只有一個國籍,全國一部憲法,全國一套司法體系。按照地方擁有的權力大小,分為中央集權型(法國、日本等絕大多數,也是單一制的一般形式)與地方自治型(英國等)。
聯邦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聯邦成員(共和國、州、邦等)結合而成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地方擁有一定的主權,但主要限於對聯邦成員內部。對外交往上,聯邦政府代表全國,聯邦成員原則上沒有任何外交權。但是,瑞士等國允許聯邦成員擁有一定外交權。公民有多個國籍,既是聯邦公民,又是所在聯邦成員的公民。全國有多部憲法,聯邦憲法和各聯邦成員憲法。全國多套司法體系,聯邦的和各聯邦成員的。聯邦制國家按照聯邦政府對聯邦成員的控制力度,分為集權型(印度、阿根廷等)和分權型(美國、德國等)。集權型,中央可以干涉成員內政,分權型反之。

C. 共和制和聯邦制有什麼區別

共和制,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採用共和制。共和制是國家的管理形式的一個方面的內容。共和制政體與君主制政體相對應。共和制政體下的國家元首,是選舉產生的,實行任期制。君主制政體下,國家元首是世襲的終身的。
聯邦制,指一國的國家結構形式,處理中央與地方、整體與其部分的關系制度。聯邦制與單一制相對。聯邦制簡言之,是一個個政治實體(州、邦)的聯盟。中央的主權由地方上繳的。單一制下,國家為了便於管理,將疆域劃分各個普通行政區域,地方的權力是由中央授予的。

D. 印度尼西亞的國家結構形式

2.555億,世界第四人口大國。有數百個民族,其中爪哇族人口佔45%,巽他族14%,馬都拉族7.5%,馬來族 7.5%,其他26%。民族語言共有200多種,官方語言為印尼語。約87%的人口信奉伊斯蘭教,是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國家。6.1%的人口信奉基督教,3.6%信奉天主教,其餘信奉印度教、佛教和原始拜物教等。

印尼是東盟最大的經濟體。農業、工業、服務業均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1950~1965年GDP年均增長僅2%。60年代後期調整經濟結構,經濟開始提速,1970~1996年間GDP年均增長6%,躋身中等收入國家。1997年受亞洲金融危機重創,經濟嚴重衰退,貨幣大幅貶值。

1999年底開始緩慢復甦,GDP年均增長3%~4%。2003年底按計劃結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經濟監管。蘇希洛總統2004年執政後,積極採取措施吸引外資、 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整頓金融體系、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取得積極成效,經濟增長一直保持在5%以上。

2008年以來,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印尼政府應對得當, 經濟仍保持較快增長。2014年以來,受全球經濟不景氣和美聯儲調整貨幣政策等影響,印尼盾快速貶值。2016年印尼國內生產總值12406萬億印尼盾,同比增長5.02%。貿易總額2535億美元,同比下降13.5%。全年通脹率3.02%。

相關如下:

1997年金融危機前一直實行財政預算平衡政策,決算略有盈餘。近年來實施赤字預算。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前,全國共有 144家國內商業銀行。金融危機中,銀行業遭受重創,一大批銀行紛紛倒閉。印尼政府成立銀行重組機構,對銀行業進行重組與整合。

之後,印尼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普遍增強,資產質量明顯改善。截至2012年底,印尼共有109家商業銀行,其中5家國有銀行,26家地區發展銀行,55家私營全國銀行,23家外資、合資銀行。

E. 回答日本、美國、印度的政體,國家結構形,政黨制服

日本採用議會內閣制政體。
憲法:現行《日本國憲法》於1947年5月3日實施。憲法規定:實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天皇為日本國和日本國民總體的象徵,無權參與國政;「永遠放棄把利用國家權力發動戰爭、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議會:泛稱國會,由眾、參兩院組成,為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1993年起眾院選舉制度由中選區制改為小選區和比例選區並列制。眾議院定員480名,任期4年。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參議院定員247名,任期6年,每3年改選半數,不得中途解散。在權力上,眾議院優於參議院。國會例會每年1月至6月舉行,會期150天。必要時還可召開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
參議院:自民黨與保守黨組成聯合會派,故議席數合計;國會改革聯絡會為保守黨和無所屬之會的略稱。
政府:內閣為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廳(部)的18名大臣組成。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免,天皇認證。
司法機構 : 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下屬各級法院。採用「四級三審制」。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全國共設四所。各都、道、府、縣均設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設四所),負責一審。全國各地還設有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負責民事及不超過罰款刑罰的刑事訟訴。
最高法院長官(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內閣任命,需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他各級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命,任期10年,可連任。各級法官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
檢察機構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檢察官分為檢事總長(總檢察長)、次長、檢事長、檢事等。檢事長以上官員由內閣任命。法務大臣對檢事總長有指揮權。現任檢事總長北島敬介。
政黨: 戰後日本實行「政黨政治」,代表不同階級、階層的各種政黨相繼恢復或建立。目前參加國會活動的主要政黨有自民黨、民主黨、公明黨、自由黨 、日本GCD、社民黨、保守黨等。

美國採用總統共和制政體。
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國會、總統、法院掌管,三個部門行使權力時,彼此互相牽制,以達到權力平衡。
國會有立法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須經國會認可,國會有權依法彈勁總統和高級文官;
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認可,最高法院又可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憲為由宣布無效。
國家結構:聯邦制,聯邦州擁有高度自治權。
政黨制度:採用兩黨制。美國憲法雖然沒有規定政黨地位,但政黨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影響滲透於其他各種政治制度。兩黨制在美國成立聯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戰爭後,兩黨制正式形成。壟斷資產階級通過兩大政黨控制整個國家政治機構,操縱全國政治生活。兩黨的主要職能是操縱和包辦選舉,特別是總統選舉。民主黨和共和黨兩黨長期輪流執政。美國政黨除兩大黨外,還有其他一些政黨,但它們都無法影響兩大黨輪流執政的地位。

印度的採用聯邦共和制 總統是國家元首,但其職責是象徵性的,實權由總理掌握。國家的總統及副總統任期5年,由一個特設的選舉機構間接選舉產生。印度副總統在總統無法行使權力時,並不能自動接任總統。
內閣:行政權力由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即印度的內閣)行使。議會多數黨向總統提名總理人選,由總統任命總理。然後再由總理向總統提名副總理及其他內閣成員。國務院設國務卿一名、國務委員若干名。不設副國務卿。
憲法:於1950年1月26日生效。宣稱印度為所謂的聯邦制國家,是主權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採取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公民不分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點,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的統帥,由聯邦議會及邦議會組成選舉團選出,每屆任期五年。總統依照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的建議行使職權。
議會:由聯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組成。聯邦院共244席,議員由各邦及中央直轄區立法院議員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1/3。聯邦院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憲法規定副總統為法定的聯邦院議長。
司法: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權力機關,有權解釋憲法、審理中央政府與各邦之間的爭議問題等。各邦設有高等法院,縣設有縣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委任。總檢察長由總統任命,其主要職責是就執法事項向政府提供咨詢和建議,完成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檢察權,對憲法和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
政黨
印度國民大會黨(英迪拉·甘地派)(The Indian National Congress〔Indira Gandhi〕):簡稱國大黨(英)。國大黨(英)是印度最大的資產階級政黨。據稱有初級黨員3000萬,積極黨員150萬。1885年12月成立,領導了反對英國殖民統治和爭取印度獨立的斗爭。印獨立後長期執政,1969年和1978年兩次分裂。1978年英·甘地組建新黨,改用現名。該黨現為最大執政黨,現任主席索尼婭·甘地(Sonia Gandhi)。
印度人民黨(Bharatiya Janata Party):1980年4月成立,其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印度人民同盟。自稱有350萬黨員。印度人民黨是印度第二大資產階級政黨。代表北部印度教教徒勢力和城鎮中小資產階級利益,具有極端民族主義和極端教派主義色彩。現任黨主席為奈杜(Nai)。
印度(馬克思主義)(Communist Party of India〔Marxist〕):簡稱印共(馬)。1964年以孫達拉雅和南布迪里巴德為代表的一派從印度分出後組成。近年來發展較快,黨員增至70萬,是印度最大的左翼政黨。在西孟加拉邦長期執政。現任總書記哈·辛·蘇吉特(H.S.Surjeet)。
印度(Communist Party of India):成立於1920年。有黨員54萬。1964年分裂,以黨主席什·阿·丹吉為首的一派仍沿用印共名稱。1981年4月,丹吉因支持英·甘地與黨內發生分歧而被開除出黨,該黨再次分裂。現任總書記A·B·巴爾丹(A·B·Bardan)。
泰盧固之鄉黨(Telugu Desam Party):安得拉邦地方政黨。近年來是印度政壇的一支重要力量,1999年大選成為全國最大的地方政黨。在安得拉邦執政,黨主席、邦首席部長錢·奈杜(Narra Chandrababu Nai)以重視信息技術著稱。

F. 汶萊,印度尼西亞,摩洛哥,伊朗的國家結構形式是聯邦制還是單一制

這要看你怎麼理解「聯邦制」與「單一制」了。

這幾個國家的政治制度里都有美國聯邦制的影子,國家的最高元首都通過全民選舉選出來,可能與西方「民主制」的影響有點關系,且這幾個國家都有較完善的議會機構;不過,由於各個國家的文化歷史淵源不同,各國都有不同的聯邦主體,例如,汶萊是一個類似新加坡的國家,聯邦機構比較穩定;印尼由於本土有土著部落,所以落後地方的政府機構基本癱瘓,而且由於受西方「自由」觀念影響,印尼法律甚至允許人裸體行走(在落後地區很常見);而伊朗雖然照抄了美國制度,但由於伊斯蘭教實力強大,所以也相當不開放(例如,女人不許穿短裙,不許露出手臂上部與肩部),它的統治機構也有一定的單一製成分,不過這種「單一」與中國的單一不同,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最開放、最自由的,而且中國的制度雖然不像美國那樣有吸引力,但卻能解決許多美國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黨派斗爭、地方與中央權力之爭、資本家操縱國家等,伊朗什麼都不能解決。

G. 西方國家政府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幾種

1.1議會共和制國家 在議會共和制國家中,議會擁有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內閣)等權力。政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政府對議會負責,當議會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只擁有虛位,沒有實權。 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國家有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義大利、德國、奧地利、印度等。 1.2總統共和制國家 而在總統共和制國家中,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統率陸、海、空三軍,行政機關(政府)和立法機關(議會)相互獨立;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美國是歷史上最早實行總統制共和制的典型國家。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亞等國也實行總統共和制。 2.按國家政府組織形式可分為五類: 2.1內閣制國家 這是一種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政體形式,與總統制相對。由於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故又稱責任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當前西方國家最普遍的政府組織形式。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或總理)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首相(或總理)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憲法賦予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大小也不盡相同。 2.2總統制國家 2.2.1總統制國家 這是一種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資產階級共和國政府的一種組織形式,以美國為典型,與議會內閣制相對稱,指由選民分別選舉總統和國會,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同時擔任政府首腦的制度。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在憲法中都規定了總統的職權。美國是最早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制度。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2.2.2半總統制國家 半總統制是從總統制衍生的,一般也可以劃到總統制中。基本特點是:國家元首(總統)和政府首腦(首相或總理)分設,由不同的人擔任,都負實際政治責任;議行混合,國家元首和議會都由人民直接選舉,議會中的多數黨組閣,推舉首相或(總理);議會有倒閣權,但不能直接罷免總統。半總統制的代表國家是法國、俄羅斯等。 2.3議會制國家 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也稱議會民主制或內閣制,特點是其政府首腦的權力來自議會(或國會)的支持,而這種支持通過兩種途徑落實:第一是國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長贏得國會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屬政黨未能贏得國會大選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而未能通過國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由國會重新在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 2.4委員會制國家 這是一種特殊政府組織形式,又稱合議制,代表為瑞士。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是由聯邦議會兩院聯席會議選出委員組成的聯邦委員會;聯邦委員會委員多數選自議員,但一旦當選,須辭去議員職務,不得兼任其他公私職務;委員實行集體領導,集體議事和集體負責;每年從7名委員中選一名做聯邦主席和一名聯邦副主席,事實上,主席和副主席按照進入聯邦委員會的先後順序,輪流擔任,任期1年,不得連任;聯邦主席對外作為國家元首行使元首在外交禮儀方面的職權,對內兼任政府首腦,負責主持聯邦委員會會議,但無裁決權,也無權解散議會。 2.5國務院制國家 這是中國特點的政府組織形式。特點:國務院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由每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產生,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由中國共產黨依照法定程序推薦,由國家主席提名,經全國人大投票半數通過,由國家主席任命產生。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及國務院常務會議,重大問題須經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國務院的其他組成成員也均由黨中央推薦,總理提名,全國人大代表投票半數通過,國家主席任命。它還具有執政黨和政府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共同發揮管理主體作用的「政府管理主體結構二元化」的特徵。
編輯本段君主制
君主制國家的最高權力在實際上或名義上掌握在君主個人手中,君主終身任職並且實行世襲的政權組織形式。君主制是相對於共和制而言的。 君主制由君主(包括國王、皇帝、天皇、蘇丹等)擔當國家元首。君主實行終身制,並且是世襲的。這種政治制度已有四五千年的歷史,古代的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多實行這種專制制度。 現在世界上還有十幾個君主制的國家,如沙特、科威特、摩洛哥、尼泊爾等,而英國、瑞典等雖然還是王國,但已經演變成了君主立憲制的國家。 歷史上到今天,大體可分為兩種君主制國家: 1.君主專制國家 君主專制國家又分為兩類: 1.1君主專制制國家 君主專制制國家是實行君主獨裁的政體形式。主要特點是:君主擁有無限的權力,他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法律,臣民必須絕對服從。君主依靠官僚軍事機構,維護其專制統治,對人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和壓迫。中國是世界上實行君主制歷史最長的國家之一。 1.2等級君主制國家 這是歐洲中世紀時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藉助等級代表機構實行統治的政體形式,是封建割據向封建中央集權過渡的政權形態。主要特徵是:在國王之下設立由國王召集,有貴族、僧侶和市民等代表參加的等級代表會議。等級代表會議是君主的立法咨詢機構,是君主、貴族、市民等上層分子的政治聯盟形式,是反對封建割據和加強王權的工具。自13世紀起,西班牙、葡萄牙、德國、英國和法國等先後實行等級君主制。法國是等級君主制的典型。 2.君主立憲國家 君主立憲國家又分為兩類: 2.1二元君主制國家 在這種政體形式下,國家雖然也制定了憲法,設立了議會,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專制時代的權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事大權於一身,是權力中心和最高的實際統治者。憲法往往是欽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議會是君主的咨詢機構,立法權是形式的,君主不僅擁有否決議會立法的權力,而且還通過任命或指定議員控制議會;內閣是君主行使行政權的機構,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產生於資本主義發展較晚、封建地主階級長期擁有巨大勢力的國家,是資產階級與地主階級聯合專政的一種統治形式,較議會制君主制帶有更多的封建專制君主制的色彩。 2.2議會君主制國家 這是以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的政體形式。在這種政體形式下,內閣必須從議會中產生,通常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閣,並對議會負責,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續。內閣如失去議會信任,則必須辭職或提請君主解散議會,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君主是「虛位元首」,僅僅是國家象徵。二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有英國、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日本、泰國等。

H. 印度聯邦制的特點

印度的聯邦制是一種多中心的復合共和制,(1)是關於自治、非集權、多樣性的憲制安排。它有兩個基本的建構原則,第一,制定一部有嚴格修改程序的憲法,在全國政府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全國政府管理國防、外交、統一大市場等與全國人民密切相關、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項,其他與各構成單位人民密切相關、能夠分別管理的一般性事項,都由各構成單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構成單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組織權。(2)各構成單位議會議員、政府首長,由當地人民選舉產生。(3)絕大多數聯邦國家的構成單位並且有自己的憲法,規定自己的政府組織形式。(4)此外,聯邦制還有兩個並非不重要的原則:聯邦議會一般實行兩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另一院由各構成單位選舉或任命的代表組成;(5)當聯邦與各構成單位發生權力沖突時,由獨立的司法機構——聯邦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依據憲法裁決。

聯邦制國家各構成單位政府,不同於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政府,它們在國家中具有很高的、獨立的地位。國內許多研究外國政府制度的學者往往將兩者混為一談,這實在是出於本土成見的一種嚴重誤解。從性質和功能上說,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政府是實現全國政府目標的手臂,(6)聯邦制國家各構成單位政府卻並非如此。根據聯邦制原則,全國政府與構成單位政府並不是核心與邊緣、上級與下級的關系,而是具有不同權力、職能范圍的政府之間的關系。它們彼此獨立,權力都有限制。各構成單位也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因為它們與聯邦在不同范圍內分別行使統治權。當然,它們也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獨立、主權國家。並且,聯邦是全體人民建構的永久性共同體,是任何構成單位或群體無權隨意取消的主權國家

I. 國家的形式有哪幾種,分別是什麼意思

1、國家結構形式是制國家的統治階級所採取的、按照一定原則來劃分國家內部區域,調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中央與地方之間相互關系的國家外部總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與政權組織形式共同構成了國家形式。

2、國家結構形式的種類

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兩大類:單一制和復合制。

單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區域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其特徵是:

①從法律體系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由統一的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

②從國家機構組成看,國家只有一套中央機關體系;

③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看,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區域單位和自治單位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的權力;

④從對外關系看,國家是一個獨立的主體,公民具有統一的國籍。

復合制國家是指有兩個或多個成員國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近代復合制國家主要有邦聯和聯邦兩種形式。

邦聯是幾個獨立的國家為了一定的目的而結成的比較鬆散的國家聯合。邦聯沒有統一的憲法;各個成員國保留有自己的主權;邦聯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是協商機關,其決議需經成員國認可方有約束力;各成員國可以自由退出邦聯。邦聯制不是典型意義上的國家結構形式。

聯邦是兩個或多個成員國(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復合制國家。其特徵是:

①從法律體系看,聯邦有聯邦的憲法,各成員國有各成員國的憲法;

②從國家機構組成看,聯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機關體系;

③從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力劃分看,其職權劃分由聯邦憲法作出具體規定,既要保證聯邦行使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財政、軍事等主要國家權力,又規定各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

④從對外關系看,有些國家允許其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聯邦國家的公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成員國的國籍。

3、國家結構形式的類型:單一制和復合制
(1)單一制國家,就是由若干行政區域構成的單一主權國家。它的主要特點是:全國只有一個立法機關,一個中央政府;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公民只有一種國籍;全國按地域劃分為若干行政區域,各行政區域接受中央政權機關的統一領導;國家是一個完整的主權國家,也是國際交往中的單一主體。實行單一制的國家:如中國、法國、義大利、日本、匈牙利、波蘭、蒙古 等

(2)復合制在當代主要採取聯邦制形式。聯邦制國家是指由若干成員單位(共和國、州、邦等)組成的聯盟國家。它的主要特點是:除有聯邦中央政府外,聯邦各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權機關;除有聯邦的憲法外,聯邦各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憲法;聯邦公民同時也是成員國公民;在對外關繫上,聯邦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但有的聯邦國家允許其成員國有某些外交。實行聯邦制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德國、瑞士、俄羅斯、印度、緬甸、巴西等國

(3)當代國家採取的結構形式主要是單一制和聯邦制兩種類型。各個國家採取何種形式,直接的決定因素是各國歷史的、民族的國情,並且直接由國家性質決定。無論是單一制還是聯邦制,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可採用。但無論採取何種結構形都要根據本國國情,以利於本國政權鞏固和社會的發展。
(4)區分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主要應當看:第一,全國是否只有一個中央政府統一領導國家事務;第二,全國是否只有一部憲法作為法律依據;第三,中央政府對外是否統一行使外交權。同時,要注意區分單一制和聯邦制的實質是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自主選擇權和以地方名義參與中央政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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