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是怎麼制裁印尼的
中國以漁船被截擊為理由,打搞「打擊海盜行動」將1艘「不明國籍」的武裝護衛艇級軍艦擊沉。
一、2000年-2003年,中國動輒聯合印度軍事演習。部署在泰國的戰機,頻臨印尼。
二、2001年,中國以漁船被截擊為理由,打搞「打擊海盜行動」將1艘「不明國籍」的武裝護衛艇級軍艦擊沉。但是,中國在這里當時部署了,數艘「宋II」級潛艇,以及最新的服役的su27sm,這些都是在00年以泰中聯合演習進駐攀牙基地的。
三、印尼迫於強大的軍事威懾,不得已於2003年處理了多名參與98事件的高級將領,並且秘密簽署所謂「中印兩國諒解備忘錄」。並根據協議中規定,在印尼本土對軍隊、內衛警察部隊參與98事件人員,進行秘密抓捕。根據新加坡、馬來報道,03年1年內多達231名軍官被捕,4名將軍因此被擱置。
㈡ 槍支管理最松的州,到底有多松
都很松的,相對而言,尤其是美國西部南部很多州對槍支管理很松,因為這是權利的象徵.牛仔文化的組成部分.阿拉斯加洲和田納西洲管理更散漫,建議你去買手槍,因為AK都太貴了,你可以去買M1911手槍,好用,只要3000多美圓,配彈20發 就連巴雷特這樣的反器材武器也只有幾個州不需銷售 (⊙﹏⊙)b 希望這個回答對你有幫助
㈢ 美國對於槍支的管理比較松,那日本對於槍支管理為什麼比較嚴
美國對槍支的管理相對其它一些國家來講確實很松,這是由美國的文化(社會意識形態)和歷史所形成的,也被憲法所肯定。這和其它國家存在著本質差別。
但是從美國社會總體龐大的槍支擁有量(以億計)來講,涉槍案件的發生率還是很低的,包括對野生動物的盜獵和傷害。這顯然得益於美國對槍支擁有、保存、攜帶、使用方面嚴格管理,以及民眾守法的覺悟是分不開的。從這個角度來說,美國整個社會對槍支的限制和管理並不象好多人所感覺的那麼「松」。
㈣ 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公民有合法槍支嗎
沒有,跟中國一樣
㈤ 印尼公民持槍合法嗎
印尼公民未經正式許可私自持槍不合法。
印尼法律規定除警察及現役軍人可以依法並按照相關規定佩戴槍械以外,任何公民及外國人士不得在印尼國土上佩戴槍械。
外國駐印尼使領館的武官人員須按照相關規定並只可在使領館內佩戴槍械。
㈥ 如何有效管制槍支
我國是不允許公民攜帶槍支的,槍支是戰爭中廣泛應用的常見武器,也是安保人員和特殊人員常用的武器,這同時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武器。中國禁止使用槍支,重視槍支的管理,國外沒有強制人民使用槍支,所以我們偶爾聽報道也會經常看到國外的槍擊案很多。接下來,關於我國對槍支的日常管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第二十三條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妥善保管槍支,確保槍支安全。
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必須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指定專人負責,應當有牢固的專用保管設施,槍支、彈葯應當分開存放。對交由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建立嚴格的槍支登記、交接、檢查、保養等管理制度,使用完畢,及時收回。
配備、配置給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嚴防被盜、被搶、丟失或者發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條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保證槍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二十五條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持槍證件,未攜帶持槍證件的,由公安機關扣留槍支;
(二)不得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
(三)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不再符合持槍條件時,由所在單位收回槍支和持槍證件。
配置民用槍支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符合持槍條件時,必須及時將槍支連同持槍證件上繳核發持槍證件的公安機關;未及時上繳的,由公安機關收繳。
第二十七條不符合國家技術標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槍支,應當報廢。配備、持有槍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報廢的槍支連同持槍證件上繳核發持槍證件的公安機關;未及時上繳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報廢的槍支應當及時銷毀。
銷毀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國家對槍支實行查驗制度。持有槍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查驗。公安機關在查驗時,必須嚴格審查持槍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檢查槍支狀況及使用情況;對違法使用槍支、不符合持槍條件或者槍支應當報廢的,必須收繳槍支和持槍證件。拒不接受查驗的,槍支和持槍證件由公安機關收繳。
第二十九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對局部地區合法配備、配置的槍支採取集中保管等特別管制措施。
以上就是槍支的日常管理的法律條文。強制的日常管理需要在各個方面都嚴格治理,加強管控。嚴格遵守《槍支管理法》的法律制度,各部門拋棄對槍支管理的僥幸心理,完善法律制度嚴厲打擊涉槍違法行為的出現。所以,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到來咨詢我們的律師。
㈦ 哪些國家實行槍支管制
所有國家都會實行槍支管制,都不可能允許公民隨意持有槍支,但是,有的國家立法決定公民具有持槍權利,比如美國。
允許持有槍支的國家:
1、歐洲的國家:英國、法國、德國、荷蘭、義大利、葡萄牙、比利時、西班牙、瑞士;
2、亞洲的國家: 大多數國家禁槍,在中東一些部落地區,政府默許當地的部落首長,宗教長老的武裝合法持有槍支。
3、美洲的國家:美國、巴西、阿根廷、哥倫比亞、墨西哥;
4、非洲國家: 南非、蘇丹、在動亂的地區,比如獅子山、剛果(金)、賴比瑞亞、烏干達、盧安達。
5、大洋州: 紐西蘭 。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也是至今唯一公民普遍有持槍權利的國家,反對公民普遍有持槍權利的呼聲並非現在才有。公民普遍有持槍權利,法律上它源於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人民有別於政府,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有別於政府軍警持有和攜帶武器;保障自由州有別於保障聯邦。兩百多年來,民間就是據此一直擁有武器。
㈧ 尚比亞對槍支是如何管理的支持民間擁有槍支嗎
需要在警察局申請持槍證, 自去年某事件以後中國駐贊使館要求中國公民在贊購槍須在使館備案。現在何武官回國休假,有事可以找張副武官咨詢。
㈨ 世界上有哪些國家是允許持槍的
允許持有槍支的國家有:
1、歐洲的國家:英國、法國、德國、荷蘭、義大利、葡萄牙、比利時、西班牙、瑞士;
2、亞洲的國家: 大多數國家禁槍,在中東一些部落地區,政府默許當地的部落首長,宗教長老的武裝合法持有槍支。
3、美洲的國家:美國、巴西、阿根廷、哥倫比亞、墨西哥;
4、非洲國家: 南非、蘇丹、在動亂的地區,比如獅子山、剛果(金)、賴比瑞亞、烏干達、盧安達。
5、大洋州: 紐西蘭 。
槍支管制的法律和政策在世界各地有很大的差異。有些國家,如英國,擁有非常嚴格的槍支限制政策,而其他國家,如美國,有相對溫和的限制。槍支管制的支持者普遍認為普遍擁有槍支危險性。反對者認為,槍支管制無法降低涉槍傷害,謀殺或自殺,有些人認為,槍支管制是極權政府鎮壓的一種工具,這樣的規定會侵犯個人自由。
㈩ 如何加強人民法院槍支彈葯管理規定
《人民法院槍支管理辦法》法[司]發[1988]15號
人民法院槍支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結合人民法院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法院在保證審判業務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嚴格控制配槍范圍,對槍支彈葯實行集中統一保管。
第三條專用槍的配發。
(一)各級法院的司法警察和槍支彈葯專管人員;
(二)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轄區內的邊境地區、邊遠地區人民法院的專用槍配發范圍。
第四條公用槍的配置標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為審判人員數的百分之三;
(二)高級人民法院為審判人員數的百分之二十;
(三)中級人民法院為審判人員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基層人民法院為審判人員(不含需要配置公用槍支的邊遠地區、山區人民法庭的審判人員數)數的百分之三十(城區、市基層人民法院為百分之二十)。
(五)各級專門法院公用槍的配置,按同級人民法院配置標准。
(六)基層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原則上不配置槍支,但邊遠地區、山區的人民法庭根據需要,經基層人民法院主管院長批准可以配置一至二支公用槍,由人民法庭庭長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他人員因工作必需時可以借用。
第五條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借用公用槍:
1.押解人犯;
2.執行死刑判決;
3.辦理重大案件;
4.因其他特殊情況必需時。
審判人員,不會使用槍支者,在辦理重大案件時,可派法警隨往。
第六條配發專用槍支或者借用公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有一年以上的法院工作實踐,並且經過使用槍支的訓練和考核合格。
第七條持槍必須備有持槍證。攜槍外出必須隨身攜帶持槍證;攜帶公用槍到外地的,必須同時辦理持槍通行證。
第八條持槍人員執行任務時槍支應貼身佩帶。
第九條在不準攜帶槍支的地區和場所,持槍人應主動將所攜帶的槍支、子彈交當地公安機關或指定單位臨時保管,不得隱匿。
第十條持槍人員離休、退休或調離,必須將槍支、子彈和持槍證交回原單位,一律不準帶走;對已帶走的槍支、子彈,要堅決追回。
第十一條嚴禁將槍支、子彈轉讓、轉售、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也不得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換槍支、子彈,或以槍支、子彈交換其他物資。
第十二條嚴禁持槍人員任意鳴槍、狩獵、玩弄槍支。
第十三條嚴禁持槍人員帶槍飲酒。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要對槍支實行集中統一保管(人民法庭配置的公用槍例外),指定專人負責。要設置安全可靠的專用庫、櫃。槍支子彈應分別存放。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槍支、子彈的出入庫登記手續;對執行任務和訓練時消耗的子彈,要及時辦理子彈消耗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建立槍支領取和借用制度。配發專用槍的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領取所配槍支;其他人員借用公用槍支時,必須填寫申請報告單。經庭、廳、室(處、科)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由主管院長或指定的專管負責人批准。任務執行完畢,應及時交回槍支、子彈。
第十七條建立槍支訓練考核制度。要定期組織持槍人員訓練。使之明確執行公務時使用槍支的規定,掌握射擊技術,熟悉槍支構造和性能,能夠保養槍支和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八條建立槍支彈葯檢查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要定期對本院槍支彈葯的管理、使用和保養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逐級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槍支管理部門要對槍支管理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槍支管理和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九條發生槍支、子彈丟失、被盜和涉槍傷亡等事故,必須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認真追查,並逐級報告上級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必須在案發七日內,將書面材料報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要建立槍械事故檔案。
第二十條對不能使用的廢、舊槍支,應登記造冊,逐級報經高級人民法院、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導批准後,作徹底毀型處理,將槍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注銷。高級人民法院、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派專人到指定工廠監督銷毀,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法院需要增加槍支、子彈,須先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公安廳(局)審核後,在本轄區內法院封存的槍支、子彈中調劑解決。本轄區內解決不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調劑或購置。
第二十二條運輸槍支、子彈,必須先向運往地的縣、市公安機關辦理運輸證。運到目的地後,憑主管部門武器彈葯調令和武器彈葯運輸證,辦理槍支審驗和持槍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模範遵守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對違反本辦法的,要根據情節,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觸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我院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制定的《人民法院槍支管理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