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中國辦好到印尼的form e產地證可以免稅或減稅嗎
FORM E屬於東盟優惠原產地證,辦理好此證書印尼客戶可以享受關稅優惠。
② 有人辦過印尼DGT-1免稅證明么 不是FORM E 印尼客戶說如果沒有證明將扣20%的稅
印尼扣繳稅款非居民住所證明;你打電話給稅務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問一下。
CERTIFICATE OF DOMICILE OF NON RESIDENT FOR INDONESIA TAX WITHHOLDING (FORM – DGT 1)
③ 我們要出口到印尼,客人提到了東盟10+3 說是可以減免關稅,我們要准備什麼資料給客戶
要讓您的代理公司到商檢局去申請FORM E,如果能提供FORM E 可以減免關稅
④ 我司有一印尼客戶,申請了FORM E,可是客戶告知退不了稅,需要以CEPT-AFTA或AKFTA或IJ-EPA的格式簽證,才可使
FORM E 只要是和提單提單日期一致,就可以使用,我印尼的客戶做了很多的都能使用。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減免進口關稅用的。但是比提單日期晚就不能退稅,不能使用
⑤ 注冊印尼公司,印尼公司如何避稅
在印尼設立公司有三種方式,設立內資公司、代表處和外國投資公司。代表處形式因不能開展投資活動而較少被採用,絕大部分外國投資者選擇設立外國投資公司。絕大部分工業類企業是向外資開發,而貿易類若涉及分銷則限制外資比例不得高於67%,一般貿易零售則不對外資開放。
同時需要以下資料
1、股東護照彩色復印件(自然人股東);
2、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包括營業執照(英文或印尼文,法人股東適用);
3、董事護照彩色復印件;
4、租賃合同或購地聲明、物業聲明書、房屋納稅證明(PBB)、房屋照片;
5、填寫附上的公司注冊表格(2019);
⑥ 中國與印尼之間的稅收優惠條款
中國企業在印尼經商須注意以下稅務風險:
控股平台的選擇
自2014年1月1日起,印尼反濫用稅收協定法規(「DGT-24」)開始生效,規定為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外國收款方除須滿足稅務居民身份要求外,還須滿足以下要求:
當稅收協定要求相關支付的外國收款方為該支付的受益所有人時,該外國收款方須滿足六項條件才能享受協定優惠。
六項條件中的第五項為:來源於印度尼西亞的收入在外國收款方所在國為征稅項目。
對於中國大陸企業來說,香港是對外投資的常用的控股公司所在地。由於香港不對源自海外的收入征稅,因此來自印尼的收入(例如:股息)可能無法滿足「在外國收款方所在國為征稅項目」這一條件,從而可能無法享受協定優惠稅率。我們理解印尼稅務局與香港稅務局仍在商討DGT-24對香港公司的適用性。因此,投資者應關注這一法規的發展,以確保香港公司來自印尼公司的被動收入得到正確的稅務處理。印尼和香港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包涵了「財產收益」免稅條款。
新加坡也是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常用平台之一。在印尼和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相關的股息條款可降低預提稅稅率,但是該稅收協定並無「財產收益」免稅條款。也就是說,若新加坡控股公司退出印尼市場/出售印尼公司股份,相應的資本所得將需在印尼繳納所得稅。
中國企業對印尼投資時,應綜合考慮相關投資/撤資策略和利潤匯回方案,根據商業和稅務兩方面因素選擇控股公司所在地。
稅收優惠
某些特定企業可以享受特殊稅率,如年營業收入總額小於48億印尼盧比的企業納稅人(不包含常設機構)按照月營業收入總額的1%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且為最終稅款。
印尼對在特定地區進行的52類商業及其他77個工業部門的新設投資、或為擴大經營而進行的投資提供一系列稅收優惠。
從事「前沿行業」的納稅人(若滿足特定條件)可享受「稅務假期」政策。「稅務假期」政策為從事「前沿行業」,並符合特定條件的納稅人提供5至10年不等的免稅期及此後2年的稅負減半期。
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不可自動享受稅收優惠,而須獲得BKPM的推薦,並向印尼稅務局或財政部申請獲批後,方可享受相關優惠。因此,中國投資者應合理利用稅收優惠,事先做好稅務籌劃,能幫助企業在印尼投資經營時減輕成本負擔,提升競爭力。
常設機構風險:
中國企業投資印尼時,由於印尼本地雇員缺乏相關經驗或技術,中國母公司可能會將自己的員工派遣到印尼協助子公司或辦事處的運營。中國母公司的員工到印尼境內進行活動前,應合理籌劃員工在印尼的活動,設立內部指南(包括員工在印尼的工作范圍和滯留時間),確保這些活動的程度可符合中國和印尼簽訂的稅收協定下的常設機構豁免條件。如果規劃不當而導致中國企業在印尼構成常設機構,則可能引起以下的稅務後果:
如果相關業務活動由中國企業在印尼的常設機構運行,則任何來源於該常設機構的收入應在印尼以25%的稅率納稅。
該常設機構的所得稅後利潤還須以20%的稅率(或稅收協定稅率,如印尼-香港雙邊稅收協定中為5%)繳納分支機構利潤稅。
同時,常設機構須以等同於印尼稅務居民的方式,繳納增值稅和預提所得稅。
轉讓定價/稅務稽查風險
印尼在稅收征管方面較注重通過轉讓定價調整和稅務稽查以確保本國的稅收。近年來,印尼稅務局陸續出台系列規定,就轉讓定價和稅務稽查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引,這些細則的關鍵信息包括:
考慮價值鏈中各公司的運營狀況和盈利能力;
縮短稅務稽查中納稅人提供資料的時限;
採用利潤分割方法;
更嚴格的資本弱化審查;
進一步採用財務比率(盈利水平指標)。
因此,納稅人應根據以上細則的內容對其印尼投資的納稅申報進行回顧檢查,並分析潛在的風險。同時,納稅人在准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時就應將指引中強調的內容納入考量,確保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涵蓋指引提出的要點,以降低未來持續運營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