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海的自由航行制度是什麼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項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內容:
(1)航行權。即任何國家的船舶,包括軍艦、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權利,除本國外不受任何他國的管轄和支配;
(2)船舶的國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須在一個國家進行登記,具有一國國籍並懸掛該國國旗,無國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國家的保護;方便旗船視同無國籍的船舶;軍艦和為政府服務的非商業性國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權;
(3)船旗國的義務。對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進行管轄;保證海上航行安全;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對他國公民、船舶或設施或海洋造成的損害負責處理。
另外,對遇難遇險的船舶和人員各國均有救助義務。
2. 巡航自由這個詞是什麼意思
航行自由的歷史和由來
目前,國際社會公認的航行自由泛指公海航行自由,即任何國家的船舶都可以不受阻礙地在海洋上自由航行。其實在15世紀末大航海時代,並無航行自由之說,那時海洋是被各強國瓜分霸佔的。1492年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後,西班牙、葡萄牙這兩個當時的海洋強國兩國為爭奪海外殖民地爆發長期戰爭,但戰爭一直打下去也不是辦法,於是羅馬教皇出面仲裁調解。
大航海時代的葡萄牙艦隊
調解的結果是,兩國以大西洋中部維德角群島以西110海里的子午線(西方稱之為教皇子午線)為界,西側屬於西班牙,東側屬於葡萄牙。這就是《托德西利亞斯條約》,通過這個條約,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了海洋!葡萄牙獲得全部印度洋和摩洛哥以南的大西洋「主權」,西班牙則得到了太平洋和墨西哥灣的「主權」,而且,任何船隻進出以上海域,需要經過兩國的允許,否則船隻將被擊沉或沒收,船員要被判死刑或淪為奴隸,牛氣不牛氣,霸道不霸道!?這自然引起其他國家的不滿!
到了16世紀,荷蘭、法國、英國等國家相繼崛起,為了對外殖民和貿易,這些新晉強國急需打破《托德西利亞斯條約》的約束。1609年,荷蘭學者格勞秀斯(「國際法之父」)出版了《海洋自由論》,指出「海洋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是不可佔領的,應向所有國家和所有國家的人民開放,供他們自由使用」,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航行自由」原則。隨後,荷蘭提出了「公海航行自由」,即以荷蘭海軍艦炮射程為准,從陸地算起,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外國船隻都擁有在公海自由航行的權利。
格勞秀斯
荷蘭的航行自由論在當時引起了西班牙、葡萄牙、英國等海洋強國的反對,在幾十年裡,這些國家紛紛出版著作,例如《西班牙辯護論》、《海洋主權論》、《閉海論》等,為自己的海洋主權辯護,堅持認定海洋歸屬某個或某幾個國家所有,其他國家必須在這些國家的管理下利用海洋。
18世紀前後,海外貿易和殖民地開拓進入黃金期,航行和貿易自由因符合所有歐洲國家的利益,因此歐洲各國心領神會都默認其為共同准則,以至於連當時的海上霸主英國,也不得不放棄了海洋主權的主張,公海航行自由原則得以確立。然而,隨著火炮射程不斷擴大,再加上各國對自身海洋權益的重視,傳統的公海概念逐漸失去理論依據。1945年,美國一度宣布其領海管轄權延伸至大陸架,首先打破傳統公海認定原則,緊接著其他國家紛紛將領海延伸為12海里,有的甚至延伸到200海里,公海航行自由再次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和討論。
18世紀,英國式海洋霸主,仍然不得不默認航行自由原則
二戰結束後,為解決公海航行自由的問題,聯合國先後召開三次海洋法會議,在1982年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目的是為了重新建立世界海洋秩序。《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兩項航行自由和三項航行權,即公海航行自由、專屬經濟區航行自由、領海無害通過權、海峽過境通行權和群島海道通過權。
《聯合國海洋公約》中關於海域的劃分
對公海航行自由,《聯合國海洋公約》明確規定,僅適用於領海、專屬經濟區和沿海國家可管轄區域之外的海域,並且要求不能在公海從事非法活動、也不能威脅其他國家的安全、而且要顧及其他國家的航行自由。
對專屬經濟區航行自由,《聯合國海洋公約》根據專屬經濟區的特殊法律地位(某一國的專屬經濟區,該國對此區域內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權利),在公海航行自由的基礎上,設置了要顧及沿海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你可以在某一國的專屬經濟區內自由航行,但前提是要尊重該國在這一區域內的權利,不能肆意妄為。
對領海無害通過權,《聯合國海洋公約》要求船舶不得對該國的的安全和主權構成威脅,例如,戰艦的主炮火控雷達必須關機,火炮套上炮衣,艦載機不能起飛降落、潛艇必須上浮且展示旗幟......目前絕大數國家要求對方戰艦需要事先申請批准才能行使無害通過權。
《聯合國海洋公約》通過立法的形式對航行自由進行了細化分類和豐富發展,是國際社會處理海洋航行權利爭端的最根本依據。
但在《聯合國海洋公約》出台的過程中,美、蘇等強國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產生了巨大分歧,美、蘇等國認為,領海內航行通過時,可以不必告知沿岸國家或獲取沿岸國家的同意,在專屬經濟區內可以進行軍事活動,而絕大多數國家對此表示強烈反對!最後,雙方不得不相互妥協,《聯合國公約》也未對以上兩個問題給予明確規定,這就給當今諸多的「航行自由」之爭埋下了伏筆,也給美國制定和執行所謂的「航行自由計劃」找到了借口!這不能不說這是一大遺憾!
3. 釣魚島12海里以外是公海嗎什麼是巡航釣魚島及附近島嶼海域 如果是公海巡航有什麼意思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釣魚島12海里以外都是公海。但是國際法規定,島嶼200海里內都能算作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英語:Exclusive Economic Zone,簡稱EEZ),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有下列權利: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的主權權利;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保護海洋環境的管轄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仍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
所以,對於釣魚島海域周邊進行巡航,是出於維護我國的專屬經濟區,也是國家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有著現實意義的。
4. 求大航海時代4地方艦隊的作用 詳解。。。
地方艦隊可以海域委任、警戒、進港、攻擊城市。
相關介紹:
1.海域委任:
以某特定的城市(如杭州)作為活動據點,在此海域(對應的就是東亞)自由貿易;在這個海域自由航行,遇到敵對勢力的艦隊會自動攻擊或防禦;
2.進港:
就是進港待命,並且盡量不與其他艦隊沖突。
3.警戒:
艦隊警戒此港口,並且攻擊一切靠近該港口和艦隊的敵人
4.攻擊城市:
艦隊進攻敵方城市,攻擊的城市必須是沒有我方勢力(包括同盟勢力)佔有率的城市。
(4)印尼海域自由航行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大航海時代4》的戰斗完全改成了即時制,玩家最多可操縱5艘船和敵人作戰,還可以組建地方艦隊,替你去征伐敵寇,當然也可以讓他們做貿易掙錢。
組建地方艦隊的條件是,玩家必須先擁有一海的霸者之證。在玩家征戰四海的過程中,並不一定要完全消滅對手,通過經濟壓制和戰斗讓游戲中的NPC勢力變弱,然後通過威壓來使他成為自己的下屬勢力,每月為自己上繳稅款。
另外與4代不同的是,白刃戰新增分艙室的單挑;組建地方艦隊無須霸者之證,符合其他條件即可,威壓其他勢力才需要霸者之證。
5. 從美國的「航行自由行動」能夠看到什麼
這兩天,隨著美國的「航行自由行動」曝光,這種打著「航行自由」旗號尋釁滋事的伎倆,如今被無數媒體爭相曝光。
一段時間以來,在中國和東盟國家的共同努力下,南海形勢降溫趨緩,並不斷呈現積極發展態勢,特別是日前在菲律賓舉行的中國—東盟外長會一致通過「南海行為准則」框架。
在此背景下,一些域外勢力逆流而動,持續打著「航行自由」的旗號尋釁滋事,妄圖攪亂當前來之不易的良好形勢。這清楚表明,到底是誰不願看到南海保持穩定,誰才是推動南海「軍事化」的最大因素。
6. 美國的「自由航行」權到底有多麼的霸道
美國軍方追求的「航行自由」的真正目的是成為海上霸主,因此,美國不願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以「航行自由」為幌子,多次對鄰國海域進行騷擾和挑釁。在這個世界上,除了美國可以在其他國家的專屬經濟區維持長期的活動,沒有人可以在美國的專屬經濟區進行長期的活動,這就很霸道了。
在過去的十年裡,,美國幾乎每年都超過十幾個國家進行所謂的「航行自由」的計劃。由美國國防部發布的航行自由和軍事宣誓的年度報告:從2000年到2011年,美方海軍和空軍,對32個國家和地區的數百次採取過軍事行動,可謂是霸道至極。
7. 自由騎深度穿越印尼的31個日日夜夜是什麼體驗
是一個非常新鮮,並且不斷挑戰自我的體驗。甚至可以說是一種極限挑戰,因為自由騎行在別的國家,一個月說起來其實很多人都很難以辦到,除非是真正對於極限挑戰有著愛好的人才能做到這一點吧,再加上在別的國家文化生活習慣跟我們都是不一樣的能夠堅持下去,其實也是一個不斷挑戰自我的過程,我覺得在這個過程當中肯定新鮮又神秘的一種體驗。
每天遇到的事情都是自己沒辦法想像到的,所以是一種非常神秘的體驗。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在陌生的國家騎行旅遊,本來就是需要很大勇氣才能做出來的事情,而且還能夠堅持這么久真的是對自我的一種挑戰,可以更好的去鍛煉自己對於事物的耐心,並且也能夠更好的去思考自己的人生目標非常的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