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自己做FORM E產地,關於證書上發貨人的問題:
FE注意事項
接國家質檢總局通知,自3月9日起,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證書簽證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FORM E證書第一欄填制:證書第一欄只能填寫出口商及詳細地址,不得出現O/B字樣
二,FOEM E證書第五,七欄填制:一份FORM E原產地證書涵蓋的產品項數不得超過20項
三,第三方發票問題:如證書適用第三方條款,證書第10欄須趕寫第三方發票號和日期,第七欄加註的公司必須為內地外的第三方公司,不得註明國內的公司,且不得出現O/B字樣。
Ⅱ 什麼是第三方產地證
第三方發票只有抬頭或地址看出是離岸公司才可以做,直接在FORM E第七欄貨描下面顯示離岸公司抬頭+地址,然後在第十三欄第三方發票前打勾即可。第9 10 欄金額,發票號,發票日期是按照商業發票做。
Ⅲ 用於享受協定稅率的原產地證上必須要顯示稅號嗎
不管是哪種產地證,在其文本格式的第七欄中必須要顯示出該商品的HS編碼,通常要求書寫8位或者10位的HS編碼。此HS編碼的前6位數是國際統一編碼,方便各個國家和地區查看相關稅率或者關稅協定稅率等優惠措施。
相關第七欄的要求如下:
第七欄:
列明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註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掛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對應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制度編碼(H.S.編碼)。
Ⅳ 原產地FORM E中的第三方發票是什麼
這種情況下一般交易有三方,如下:
A為生產商和shipper
B為中間商(第三方發票出票人)
C為進口商(notify和consignee)
一般中間商為境外公司抬頭,通常情況下是香港,現在B要求A去做FORM E,在FORM E中的第一欄仍然為A,第二欄為C,在貨物描述(第七欄)中顯示B第三方抬頭。同時在第十三欄選上third party invoice,而此時你去辦理FORM E的時候,商檢局會讓你提供第三方發票才可以提交審核,這種操作方式就稱之為第三方發票辦理產地證,這個第三方發票就是B為A提供清關所用的發票。
Ⅳ 泰國信用證下「接受第三方單據」 要做CO和FE。受益人為離岸公司,國內公司只在商檢局注冊,怎樣操作
CO和FORM E發票號碼可以重復。但是要在不同的系統列單才可以。
離岸公司可以做第三發發票,就是出口商為出證公司,在第七欄處加上離岸公司抬頭和地址,在第十三欄處打鉤third party invoice即可。
Ⅵ 什麼是產地證FF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FORM F)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 ,單個中國-智利自貿區FORM F原產地證書!
填制說明:
第一欄:註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
第二欄:註明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如果證書包含一個以上生產商的商品,應該列出其他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包括國家)。如果出口人或生產商希望對該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產商和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產商,可填寫「不知道(UNKOWN)」。
第三欄:註明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
第四欄:註明運輸方式和路線,並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第五欄:由進口方的海關當局在該欄簡要說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待遇。
第六欄:如有要求,該欄可註明客戶訂單編號、信用證編號等。如果發票由非成員方經營者出具,應在此欄填寫原產國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及國家。
第七欄:註明項目編號,但不得超過20個。
第八欄:註明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第九欄:註明包裝數量及種類,並列明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以便查驗的海關官員可以識別,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如果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貨物描述結束後,應在後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十欄:對應第九欄中的貨物名稱註明相應的協調制度編碼,以六位編碼為准。
第十一欄:若貨物符合原產地規則,出口人必須按照下表中規定的格式,在本證書第十一欄中註明其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准。
出口人申報其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准 填入第11欄
1.完全原產 "P"
2.含進口成分,區域價值大於或等於40% RVC
3.產品特定原產地標准 PSR
第十二欄:該欄應註明毛重的公斤數,其他按慣例能准確表明數量的計量單位,如體積、件數等也可用於該欄。
第十三欄:應註明發票號、發票日期及發票價值,發票價值填寫FOB價。
第十四欄:該欄必須由出口人填寫,簽名、簽署日期和加蓋印章。
第十五欄:該欄必須由簽證機構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署日期並加蓋簽證印章,並應填寫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注意事項:
1.出口人應在出口前或出口後30天內申請簽發中智自貿區原產地證。
2.當交易貨物由非締約方開具發票時,貨物原產國的出口商應當在相應原產地證書「備注」欄內註明原產國生產商的下列信息:名稱、地址和國家。原產地證書中的收貨人必須為中國或智利境內的人。簽證時要提供第三方發票。
3.出口人須在簽證時提供出運提單。
4.證書每一頁都需加蓋FORMA 印章。
Ⅶ 我們沒有進出口權,出口到馬來,正常清關,Form E第三方抬頭可以清關嗎
行內6年回復僅供參考
如果貴司沒出口權要看提單的shipper 是貴司么
如果是貴司 那做form e 只需要提單信息和 產地證信息一致
也就是產地證上顯示申請單證的單位和shipper 作為備注欄或者貨物名稱下顯示。
這樣是可以清關的。出證之前你也可以和收貨人郵件確認下
Ⅷ 辦理原產地證中的產品清單怎麼填寫完整
出產地證我們不需要填產品清單。
Ⅸ 我是外貿公司,有印尼客戶,現在貨已經發到貨代那邊,客戶要求做FORM E,但是我們做不了,請問有什麼辦法
FORM E 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客戶明確要求提供原產地證,如果貴司做不來,可以通過找代理報關的形式出去,對代理報關公司的抬頭報關,做FROM E,收匯,也不影響退稅。要承擔相應的代理費。
貨已經發到貨代,要抓緊時間處理。如果已經報關了,就比較麻煩。
以上信息,請參考
Ⅹ 大家幫幫我
舉個例子給你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填制要求
信息來源: 阿里巴巴咨詢 www.alibaba.com.cn
1、《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填制要求
1.1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標題欄(右上角),填上檢驗檢疫機構編定的證書號。在證頭橫線上方填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必須填打英文全稱,不得簡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國內印製的證書,已將此印上,無須再填打。)
1.2 第1欄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家。此欄帶有強制性,應填明詳細地址,包括街道名、門牌號碼等。例:
CHINA ARTEX (HOLDING) COPR. GUANGDONG CO.
NO.119, LIUHUA ROAD, GUANGZHOU, CHINA
中國地名的英文譯音應採用漢語拼音。如GUANGDONG (廣東)、GUANGZHOU (廣州)、SHANTOU (汕頭)等等。
1.3 第2欄: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國家。
該欄應填給惠國最終收貨人名稱(即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或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最終收貨人不明確,可填發票抬頭人,但不可填中間轉口商的名稱。
歐洲聯盟、挪威對此欄是非強制性要求,如果貨物直接運往上述給惠國,而且進口商要求將此欄留空時,則可以不填詳細地址,但須填:To Order。
1.4 第3欄:運輸方式及路線(就所知而言)。
一般應填裝貨、到貨地點〈始運港、目的港〉及運輸方式〈如海運、陸運、空運〉。例:
ON/AFTER NOV.6, 2000 FROM GUANGZHOU TO HONG K0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0 HAMBURG BY SEA.
轉運商品應加上轉運港,如VIA HONGKONG。該欄還要填明預定自中國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須真實,不得捏造。對輸往內陸給惠國的商品,如瑞士、奧地利,由於這些國家沒有海岸,因此如系海運,都須經第三國,再轉運至該國,填證時應註明。例ON/AFTER NOV.6,2000 BY VESSEL FROM GUANGZHOU TO HAMBURG W/T HONG KONG,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1.5 第4欄:供官方使用
此欄由簽證機構填寫,申請簽證的單位應將此欄留空。正常情況下此欄空白。特殊情況下,簽證機構在此欄加註。如:
(1)貨物已出口,簽證日期遲於出貨日期,簽發「後發」證書時,此欄蓋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紅色印章。
(2)證書遺失、被盜或損毀,簽發「復本」證書時蓋上「DUPLICATE」紅色印章,並在此欄註明原證書的編號和簽證日期,並聲明原發證書作廢,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1.6 第5欄:商品順序號
如同批出口貨物有不同品種,則按不同品種、發票號等分列「1」、「2」、「3」……,以此類推。單項商品,此欄填「1」。
1.7 第6欄:嘜頭及包裝號。
填具的嘜頭應與貨物外包裝上的嘜頭及發票上的嘜頭一致;嘜頭不得出現中國以外的地區或國家製造的字樣,也不能出現香港、澳門、台灣原原產地字樣〈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貨物無嘜頭應填「無嘜頭」、即「N/M」或「NO MARK」。如嘜頭過多,此欄不夠填,可填打在第7、8、9、10欄截止線以下的空白處。如還不夠,此欄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頁填打所有嘜頭〈附頁的紙張要與原證書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證書號,並由申請單位和簽證機構授權簽字人分別在附頁末頁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簽、蓋印。附頁手簽的筆跡、地點、日期均與證書第11、12欄相一致。
1.8 第7欄:包件數量及種類,商品的名稱。
包件數量必須用英文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表示,例:
ONE HUNDRED AND FIFTY〈150〉CARTONS 0F WORKING GLOVES。
商品名稱必須具體填明,不能籠統填「MACHINE」(機器)、「GARMENT」(服裝)等。對一些商品,如:玩具電扇應註明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電扇)。
商品的商標、牌名(BRAND)及貨號(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稱等項列完後,應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止加填偽造內容。
國外信用證有時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填在此欄空白處。
1.9 第8欄:原產地標准
完全原產品,不含任何非原產成份,出口到所有給惠國,填「P」;
含有非原產成份的產品,出口到歐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後加上出口產品的HS品目號,如「W」42.02。條件:(1)產品列入了上述給惠國的「加工清單」符合其加工條件;(2)產品未列入「加工清單」,但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經過充分的加工,產品的HS品目號不同於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號;
含有非原產成份的產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條件:非原產成份的價值未超過產品出廠價的40%;
含有非原產成份的產品,出口到波蘭,填「W」,其後加上出口產品的HS品目號,如「W」42.02。條件:非原產成份的價值未超過產品離岸價的50%;
含有非原產成份的產品,出口到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填「Y」,其後加上非原產成份價值占該產品離岸價格的百分比,如「Y」38%。條件:非原產成份的價值未超過產品離岸價的50%;
輸往澳大利亞、紐西蘭的貨物,此欄可以留空。
1.10 第9欄:毛重或其他數量
注:此欄應以商品的正常計量單位填,如「只」、「件」、「雙」、「台」、「打」等。例:3200 DOZ.或6270 KG.以重量計算的則填毛重,只有凈重的,填凈重亦可,但要標上N.W. (NET WEIGHT)。
1.11 第10欄:發票號碼及日期
注:此欄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縮寫)表示, 例:PHK50016 Nov.2, 2000
此欄的日期必須按照正式商業發票填具,發票日期不得遲於出貨日期。
1.12 第11欄:簽證機構的證明
此欄填打簽證機構的簽證地點、日期,例: GUANGZH0U NOV..3, 2000
檢驗檢疫局簽證人經審核後在此欄(正本)簽名,蓋簽證印章。
注:此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10欄)和申報日期(第12欄),而且應早於貨物的出運日期(第3欄)。
1.13 第12欄:出口商的申明
在生產國橫線上填英文的「中國」(CHINA)。進口國橫線上填最終進口國,進口國必須與第三欄目的港的國別一致。凡貨物運往歐盟十五國范圍內,進口國不明確時,進口國可填EU。
另外,申請單位應授權專人在此欄手簽,標上申報地點、日期,並加蓋申請單位中英文印章。手簽人手跡必須在檢驗檢疫局注冊登記,並保持相對穩定。
此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10欄)(最早是同日)。蓋章時應避免覆蓋進口國名稱和手簽人姓名。本證書一律不得塗改,證書不得加蓋校對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的填制要求
2.1 證號欄 應在證書右上角填上證書編號,不得重號。
2.2 第1欄(出口方) 填寫出口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此欄不得留空。出口方名稱是指出口申報方名稱,一般填寫有效合同的賣方或發票出票人。若經其它國家或地區轉口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出口商後面加填英文VIA,然後再填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和國家。示例: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40,FUCHENG ROAD,BEIJING,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 GUANGDONG ROAD,HONGKONG
2.3 第2欄(收貨方) 應填寫最終收貨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通常是外貿合同中的買方或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但由於貿易的需要,信用證規定所有單證收貨人一欄留空,在這種情況下,此欄應加註「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收貨人後面加填英文VIA,然後再填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2.4 第3欄(運輸方式和路線) 應填寫從裝貨港到目的港的詳細運輸路線。如經轉運,應註明轉運地。示例: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APR.1,1999,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2.5 第4欄(目的地國家/地區) 應填寫貨物最終運抵港,一般與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目的港國別一致,不得填寫中間商國別。
2.6 第5欄(簽證機構用欄) 此欄為簽證機構在簽發後發證書、重發證書或加註其它聲明時使用。證書申領單位應將此欄留空。
2.7 第6欄(運輸標志) 應按照出口發票上所列嘜頭填寫完整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碼,不可簡單地填寫「AS PER INVOICE NO.…」(按照發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單)。包裝無嘜頭,應填寫「N/M」或者「NO MARK」。此欄不得留空。如嘜頭較多本欄填寫不下,可填寫在第7、8、9欄的空白處或用附頁填寫。
2.8 第7欄(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 應填寫具體商品名稱,例如:「TENNIS RACKET」(網球拍);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SPORTING GOODS」(運動用品)。包裝數量及種類要按具體單位填寫,例如:100箱彩電,填寫為「ONE HUNDRED (100)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S」,在英文表述後註明阿拉伯數字。如貨物系散裝,在商品名稱後加註「IN BULK」(散裝)。如需要加註合同號、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在此欄。如證書有一頁以上須註明「TO BE CONTINUED」(待續);本欄的內容結束處要打上表示結束的截止線(* * * * ), 以防加添內容。
2.9 第8欄(四位商品編碼) 此欄要求填寫商品H.S.品目號。若同一份證書包含有幾種商品,則應將相應的品H.S..目號全部填寫。此欄不得留空。
2.10 第9欄(量值) 填寫出口貨物的量值並與商品的計量單位聯用。 如果填重量的,應該以KGS為單位,同時應該註明N.W.或G.W.。
2.11 第10欄(發票號碼及日期) 應按照申請出口貨物的商業發票填寫。該欄日期應早於或同於實際出口日期。此欄不得留空。
2.12 第11欄(出口方聲明) 該欄由申領單位已在簽證機構注冊的申領員簽字並加蓋單位中英文印章,填寫申領地點和日期。該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2.13 第12欄(簽證機構證明) 由簽證機構簽字、蓋章,並填寫簽證地點、日期。簽發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10欄)和申請日期(第11欄)。
2.14 有關一般原產地證的其它注意事項是:中國原產地證明書一律用打字機繕制,證面要保持整齊、清潔。繕制證書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證有特殊要求必須使用其它文種的,也可接受。為避免對月份、日期的誤解,月份一律用文字表述,例如:「APR.10,1999」,不得表述為「4.10.1999」。
3、《<曼谷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填制要求
3.1 《<曼谷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共有12欄,除第8欄及簽發到印度的證書第七欄外,其餘各欄填法與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相同。
3.2 《<曼谷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第8欄填制方法如下:
3.2.1 完全原產於出口成員國的貨物,填寫「P」
3.2.2 含有非原產成分的貨物:
3.2.2.1貨物出口到韓國的,填寫「W」,並在字母下面標上產品的六位數編碼,如:
「W」
9503.70
3.2.2.2 貨物出口到斯里蘭卡的,填寫「Y」,並在字母下面標上非原產成份占產品FOB(離岸價)的百分比率,如:
「 Y」
45%
3.2.2.3 貨物出口到印度的:
符合《曼谷協定》原產地規則第一段第2款規定,即部分/完全原產自中國的貨物,第8欄填寫大寫字母「P」;
在中國完成最後加工工序的貨物,證書第8欄填寫大寫字母「FP」;
對於在中國的生產和勞務支出不少於產品出廠價50%的貨物,證書第8欄填寫大寫字母「V≥50%」;
對在生產中使用了一個或多個《曼谷協定》成員國原料並取得中國原產資格的貨物,證書第8欄填寫大寫字母「SC」。
3.3根據印度的原產地規則,對印度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時,證書第7欄貨物描述的截止符下方應根據證書第8欄原產地標準的情況作相應的描述:
3.3.1如果貨物符合關稅稅則第1976號(《曼谷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規則)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貨物完全原產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書第8欄填大寫字母「P」(即pure)的,證書7欄描述如下: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ve been wholly proced/manufactur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3.2如果貨物符合關稅稅則第1976號(《曼谷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規則)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貨物部分/完全原產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書第8欄填大寫字母「P」(即pure)的,證書7欄描述如下: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ve been partially/wholly manufactur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3.3如果貨物符合關稅稅則第1976號(《曼谷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規則)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貨物的最後加工工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證書第8欄填大寫字母「FP」(即final processing)的,證書7欄描述如下:
The finial process of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s been performed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3.4如果貨物符合關稅稅則第1976號(《曼谷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規則)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貨物的生產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產生的生產和勞務支出不少於貨物出廠價的50%,證書第8欄填大寫字母「V≥50%」的,證書7欄的描述如下:
The expenditure on all goods proced and labor perform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is not less than fifty per cent of the ex-–factory or ex-works cost of the goods in their finished state;
3.3.5如果貨物符合關稅稅則第1976號(《曼谷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規則)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貨物在生產中使用來自於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的貨物,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資格,證書第8欄填大寫字母「SC」(即《曼谷協定》成員國累計cunulation)的,證書7欄的描述如下:
The goods originating from……[name(s)of the Member State(s)] which have been used in the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satisfied the requirements of orig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required under the Bangkok Agreement.
4、《〈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Form E的填制說明
4.1 Form E必須用英文填制。
4.2 證書應由下列顏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復寫副本組成:
正 本 — 米黃色(顏色代碼:727c)
第一副本 — 淺綠色(顏色代碼:622c)
第二副本 — 淺綠色(顏色代碼:622c)
第三副本 — 淺綠色(顏色代碼:622c)
4.3 每份原產地證書應註明其發證單位的單獨編號。
4.4 證書的證號欄及第1、2、3、5、6、9、10、11欄內容和填制要求參見B.1《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相應各欄的填制要求。
4.5 第4欄 官方使用
不論是否給予優惠待遇,進口成員國海關必須在第4欄作出相應的標注。
4.6 第7欄 貨物名稱和HS品目號
此欄必須填貨物名稱和進口國HS品目號
貨品名稱必須詳細,以使驗貨的海關官員可以識別。生產商的名稱及任何商標也應列明;
HS品目號為國際上協調統一的HS品目號,填4位數HS品目號。
4.6 第8欄 原產地標准
-貨物為出口國完全生產的,不含任何非原產成份,填「X」;
-貨物在出口成員國加工但並非完全生產,未使用原產地累計規則判斷原產地標準的,填該國家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貨物在出口成員國加工但並非完全生產的,使用了原產地累計規則判斷原產地標準的,填中國-東盟累計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貨物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的產品,填「產品特定原產地標准」。
4.7 第12欄 官方證明
此欄填打簽證機構的簽證地點、日期。
檢驗檢疫局簽證人經審核後在此欄〈正本〉簽名,蓋簽證印章。
當申請單位申請後發證書時,須在此欄加註「ISSUED RETROACTIVELY」;
當申請單位申請重發證書時,須在此欄加註「CERTIFIED TRUE COPY」。
5、《〈中國與巴基斯坦優惠貿易安排〉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填制說明
5.1 《〈中國與巴基斯坦優惠貿易安排〉優惠原產地證明書》暫時使用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除第8欄外,其餘各欄填法與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相同。
5.2 《〈中國與巴基斯坦優惠貿易安排〉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第8欄的填制方法,應進一步遵循下述原則:
(1)完全原產或完全獲得產品:在第8欄填字母「A」;而且
(2)非完全原產或完全獲得產品:第8欄的填制方法如下:
對於符合原產地標準的產品,第8欄應填寫字母「B」,字母B後還應填上非中國原產或產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占產品FOB總值的百分比。(例如「B」50%)
6、《煙草真實性證書》填制說明
6.1 本證書應與普惠制產地證書FORM A同時使用方有效。本證書用英文或法文填制。
6.2 第一欄:出口商
填寫出口商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
6.3 第二欄:證書編號
與所附FORM A證書同號。
6.4 第三欄:簽證機構
填寫簽發機構的具體名稱,應註明國別。如:
T 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UANGDO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6.5 第四欄:收貨方
應填寫最終收貨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
6.6 第六欄:運輸方式
一般應填裝貨、到貨地址(始運港、目的港)及運輸方式(如海運、陸運、空運)。轉運商品應加上轉運港,如VIA HONGKONG。
6.7 第七欄:嘜頭及包裝號,包裝數量及種類
嘜頭及包裝號應與所附FORM A第六欄一致;包裝數量必須用文字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表示。
6.8 第八欄:毛重(公斤)
以公斤計算,用數字表示。
6.9 第九欄:凈重(公斤)
以公斤計算,用數字表示。
6.10 第十欄:凈重(公斤)(文字表示)
用文字表述商品的凈重,以公斤計算。
6.11 第十一欄:簽證機構的證明
此欄填寫簽證地點、日期。經審核後簽證人在此欄(正本)簽名,蓋FORM A簽證章。
7、《原產地標記證書》填制要求
7.1 第5欄 填寫標記種類
7.2 第6欄 填寫貨物原產地
7.3 第1、2、3、4、8、9、10、11、12、13、14欄內容和填制要求見B.2《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第1、2、3、4、6、7、 8、9、10、11、12的填制要求。
8、《加工裝配證明書》的填制要求
8.1 證書右上角應填上證書編號,不得重號。
8.2 第1欄至第10欄的內容和填制要求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的第1到第10欄填制要求。
8.3 第11欄(製造國家或地區) 應填寫所加工裝配貨物的材料或零部件的原製造國家或地區。
8.4 第12欄(在中國所進行的具體加工、裝配工序及申請地點、日期,簽字和蓋章)。應填寫在中國具體加工、裝配工序的名稱,例如:某批錄音機只在中國進行了加工裝配工序,此欄應填寫「ASSEMBLY」(裝配)。由申領單位已在簽證機構注冊的申領員簽字並加蓋單位中英文印章,簽字和蓋章不得重合。申請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8.5 第13欄(簽證機構證明) 填寫簽證地點和日期,由簽證機構簽字、蓋章,簽字和蓋章不得重合。簽發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10欄)和申請日期(第12欄)。
9、《轉口證明書》的填制要求
9.1 證號欄 應在證書右上角填上證書編號,不得重號。
9.2 第1、2、4、10、11、12、13、14欄內容和填制要求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第1、2、4、6、7、8、9、10的填制要求。
9.3 第3欄(離港日期)指貨物離開中國的日期。
9.4 第5欄(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應如實填寫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
9.5 第6欄(裝運地)應填寫實際裝貨地。
9.6 第7欄(卸貨港)應按合同、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填寫
9.7 第8欄(最終目的地)指貨物最終運抵地。
9.8 第9欄(貨物原產國) 如實填寫貨物的原產國家,原產國家應與貨物進口合同或其它能證明貨物原產國的單據一致。
9.9 第15欄(簽證機構證明) 應如實填寫貨物原產國或地區,與第9欄一致。填寫簽證地點和日期,由簽證機構簽字、蓋章。簽字和蓋章不得重合,簽發日期不得早於第3欄離港日期及第14欄發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