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夜半鬼嚎買來婚房竟是凶宅,凶宅辨別有絕招
一聽到凶宅兩個字大家都心裡一驚,生怕買房買到凶宅,那麼要如何避免?首先要找優良的房產中介,其次有些功課自己在事前就要做好。比如買房前先上凶宅網查詢,觀察房內環境以及大樓的風水等都要注意。
近日,家住北京的張女士的兒子今年「十一」將大婚,本想著幫他物色一間房子作為兩口子的婚房,就通過中介購買到位朝陽區芍葯居的一套房屋,總價280萬因為是婚房,張女士特意問了中介與原房主此處是否發生過死人的情況,而房主也很肯定的否認了,張女士以為萬無一失,誰知房屋已過戶在裝修階段才聽說鄰居說前男房主在這家房子里被活活燒死,而且半夜經常聽到哀嚎聲相當恐怖,張女士一聽當場傻了,280換來凶宅一間誰買誰傻啊。
張女士認為,簽約前,她和中介已明確詢問崔女士房屋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兩名被告沒有如實告知,故意隱瞞這個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應依法撤銷合同並賠償自己裝修損失費7.3萬余元。
『被告否認存心欺詐』
庭審中,崔女士否認其隱瞞事實。她說,根據消防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和證明,其前夫趙某因床鋪引燃導致過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我認為該房並非凶宅。另外,當時中介是問房屋是否有發生過自殺、他殺,而趙某的死亡是意外事故。除在簽訂告知書時中介問過凶宅的問題,我和原告都沒有提及有關凶宅和婚房的事。」崔女士認為,她沒有欺詐。
崔女士的代理人還指出,「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普遍認為只有發生過自殺、他殺等人為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是「凶宅」,意外死亡缺乏主觀上的惡性,不糾纏世俗的恩怨仇恨,不應納入「凶宅」的范圍。原告將意外事故定性為「凶宅」,已超出普遍的社會認知,也超出買房時中介告知書中對「凶宅」的認定。
而張女士的代理人則認為,火災發生在早晨,死者又是孤身一人,不能排除死者是因為生活不如意而自殺,且意外死亡也屬於非正常死亡。此外,如果是「凶宅」,不僅要比正常市場價格低出四五十萬元,而且很難出手。
『中介支持原告訴求』
昨天上午,鏈家公司作為第三人出庭並同意原告退房。代理人說,公司在簽約時盡到審核義務,因原告明確其買房是用於婚房,所以工作人員特別強調了房屋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買方知道房屋內死過人,肯定不會買」。代理人說,公司接觸過很多購房人,除正常的生老病死,非正常死亡都會讓他們感到恐懼,這樣的房屋降價都沒人買。
據悉,因起訴房屋為「凶宅」要求退房的案例並不少見。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房屋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現象屬於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賣房人應當主動披露。
早在2008年,因為「凶宅」問題,購房者把中介和房東告上法庭:在成都工作的李某通過房屋中介,以31.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70平方米二手房。李某在裝修時卻從鄰居處和派出所處得知,幾年前這個房子里發生過一起讓人震驚的命案。李某找到中介,但中介稱不清楚這件事。李某要求房東退款未果,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退款。
李某認為,房子使人產生恐懼不敢住。而房東則認為,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賣方必須告知房屋的「歷史」,「法律和房地產法規上也沒有『凶宅』一說,發生過命案的房屋並不影響正常使用。曾死過人的房屋就不能住,是一種迷信心理,不值得社會提倡。」
然而,法院認為,人們對在住宅內發生的兇殺事件感到恐懼和忌諱,是一種客觀現象。房屋會因購買者避諱而貶值。根據《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規定,房東劉某應當向購房者李某告知該房內曾發生兇殺案件。由於劉某未履行告知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法院認為,人們對住宅內發生的兇殺案件感到恐懼和忌諱,這種情況可能造成房屋貶值,賣方應如實告知。因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方退還全部房款31.8萬元。
近日,北京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建立「凶宅」資料庫一事在網上引起熱議,在他們的統計中,北京目前至少有900所凶宅。記者調查了解到,成都也有房產中介公司正在著手建設成都版「凶宅資料庫」,並已統計出來100多處「凶宅」。中介稱此舉的原因是由於遭遇多次「凶宅」交易糾紛,還因此賠了錢。
事實上,早在幾年前,成都就發生過此類「凶宅」糾紛,房東未告知購房者住房此前發生過兇案,最後法院判處「購房合同」無效。
◆什麼是凶宅?
1、一般來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比如自殺、兇殺和惡性傳染性疾病);
2、不吉利或總出事的房子,住在該宅的人,都已非正常死亡;
3、五行八卦中的氣不順,位不正,死門以及踩在鬼門線上的屋宅可以統稱為凶宅
◆民俗學家:「凶宅」歷來是迷信說法
民俗學家劉孝昌認為,「凶宅」的說法不合理,而且歷來也是迷信的說法。在古代,人們比較講究房子的風水,由於人們認知的匱乏,在房子里發生了意外事故導致人死亡,他們往往把事故的原因追究到房子的問題,這只是一種迷信的說法。
劉孝昌說,實際上,房產中介的做法十分不可取。「現在的房子無論結構、採光通風都是以前不能比的,中介不應該故弄玄虛,把迷信色彩的思維帶給市民。」
◆社會學家:中介也算為客戶考慮
社會學專家、川外成都學院文化傳媒系教授張小元認為,房產中介作為商業機構,追逐利益是本能,此舉只是為了規避風險,不應當受到指責。房產中介的做法也算是為客戶考慮,是無可厚非的。
張小元說,為何很多市民談「凶宅」色變呢?實際上,這跟老百姓的心理平衡有關系。「買任何一樣東西,他都有一種伴隨心理,是高興,還是不高興,或者情緒沒有變化。購房者不願購買『凶宅』,並不代表就是心裡的恐懼,而是買到這種房子後,是一種向下的情緒,心裡總感覺有些不舒服,才會不願意購買被稱為『凶宅』的房子,實際上,中介公司正是瞄準了購房者的這種心理。」
◆是否合法?律師:中介不能擅自告知
四川少城律師事務所曹毅律師認為,秉承誠信的原則,房東或者中介應該告知購房者。每個人對「凶宅」的認識不一樣,多數人的購買意願會因此受到影響。
「從目前國內的案例看,故意隱瞞『凶宅』信息被判撤銷合同,並不是因為房屋是「凶宅」的緣故,而是法官根椐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誠信原則或者公序良俗作出,審查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的法定情形作出的。」
那麼,中介建立資料庫,不少房屋被標記了「凶宅」的標簽,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曹毅認為,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介為了避免糾紛,可以收錄這樣的信息作為內部資料使用,但絕對不能對外公開。在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擅自根據自己收集的信息,告知購房者或公布給第三方知曉,不但要承擔法律風險,因此造成房子價格受損或者賣不出去,那麼中介還要承擔法律責任,賠償損失。
事實上,在實際當中,房東為了讓房子賣得「足價」,往往隱瞞「不好的過去」,這讓中介十分頭疼,甚至因此吃官司。曹毅給中介出了個主意,房東委託中介賣房時雙方簽訂協議,中介應該要求房東告知房屋是否是凶宅。如果房東並未告知,到後來遇到「凶宅」糾紛時,中介不承擔責任,這樣,中介就可以避免這樣的風險。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
1.看屋時,注意有無鎮邪物看房時,可觀察房屋有無異狀,像是大門門口是否有貼符咒,抽屜是否擺放鎮邪之物,若有奇特之物,就要小心可能有發生過兇案或是靈異事件。而命理師鄭雅勻也指出,若一踏進房子,就傳來一股香味,或某面牆的油漆顏色特別不同,也有可能是兇案發生後屋主做的特殊處理所造成,因此要小心查證。
2.小狗、小孩體質敏感覺察凶宅命理老師鄭雅勻接受雅虎奇摩新聞網的采訪表示,購屋者可以在看房的時候帶上狗或小孩,「因為狗的眼睛是黑白的,只要看到黑影像就會不舒服而開始狂吠;而小孩的三魂七魄還未穩定,若進入凶宅則會啼哭不止。」
3.詢問街訪鄰居網路勤搜查積極拜訪鄰居、管委會、鄰里長甚至是派出所等,以了解屋況是否曾有兇案。同一時間,也可以上網搜尋關鍵字或是地址,查詢是否有凶宅的傾向。
4.壁刀天斬煞氣重最好別買買屋先從房屋的周遭環境觀察,例如大樓外觀是否構成「壁刀煞」或「天斬煞」,易有血光之宅,意謂著逢刀見血,入住的人容易發生不幸遭遇!「壁刀煞」也就是住家剛好面對著兩面牆交會的90度角,或是更嚴重被三角形建築物射出的尖角射到,稱為「刀口」;「天斬煞」則是住宅大門面對兩棟大樓中間的夾縫。
5.訂定特約條款避免損失購屋前一定要看清楚「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看看屋主有無勾選該建築物有非自然身故的情況。王瀚興律師在雅虎新聞網的采訪中也指出,在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時,就在書寫的特約條款內詳細註明,若是買到凶宅,買賣雙方須解約,且賣方需返還價金,絕無異議。如此一來,不僅可嚇阻以避免屋主隱暪凶宅事實,同時也可避免在訴訟時,賣方主張不能解除契約而造成買方的損失。
以上歸納的五個注意事項,希望大家能給大家一些參考,買房是人生一件大事,在購買時必須謹慎小心,多方查證,以免買到凶宅當了冤大頭,還惹來一系列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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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從法律角度度講,房東把凶宅租給租客,但是沒有提前告知,違法不
從法律角度度講,房東把凶宅租給租客,但是沒有提前告知不違法。但違反了誠實原則,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除了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特別是在不動產租賃或買賣這類重大交易中,房東對影響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應當予以主動披露。
法律分析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後契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意義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指導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為准則,有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第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因此,房東沒有告知租戶凶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判定是基於重大誤解定立的合同,租客可以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㈢ 印尼語翻譯
經過仔細研究的格式欄位模型契約證明文件副本的契約第67,於6月25,二零零八年取得和1公證Rusnaldy,的SH交付和8月14,二零零八年接收,並已被按照規定的資格立法;
批準的法律實體的PT。韓軍集成電路,根據,因為它按照格式契約模型表格我,存儲在該資料庫Sisminbakum中,和副本的契約號67月由公證Rusnaldy6月25,二零零八年,是在北雅加達,的SH本籍在雅加達南部的市。
㈣ 夜半鬼嚎買來婚房竟是凶宅,凶宅辨別有絕招
一聽到凶宅兩個字大家都心裡一驚,生怕買房買到凶宅,那麼要如何避免?首先要找優良的房產中介,其次有些功課自己在事前就要做好。比如買房前先上凶宅網查詢,觀察房內環境以及大樓的風水等都要注意。
近日,家住北京的張女士的兒子今年「十一」將大婚,本想著幫他物色一間房子作為兩口子的婚房,就通過中介購買到位朝陽區芍葯居的一套房屋,總價280萬因為是婚房,張女士特意問了中介與原房主此處是否發生過死人的情況,而房主也很肯定的否認了,張女士以為萬無一失,誰知房屋已過戶在裝修階段才聽說鄰居說前男房主在這家房子里被活活燒死,而且半夜經常聽到哀嚎聲相當恐怖,張女士一聽當場傻了,280換來凶宅一間誰買誰傻啊。
張女士認為,簽約前,她和中介已明確詢問崔女士房屋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兩名被告沒有如實告知,故意隱瞞這個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應依法撤銷合同並賠償自己裝修損失費7.3萬余元。
『被告否認存心欺詐』
庭審中,崔女士否認其隱瞞事實。她說,根據消防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和證明,其前夫趙某因床鋪引燃導致過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我認為該房並非凶宅。另外,當時中介是問房屋是否有發生過自殺、他殺,而趙某的死亡是意外事故。除在簽訂告知書時中介問過凶宅的問題,我和原告都沒有提及有關凶宅和婚房的事。」崔女士認為,她沒有欺詐。
崔女士的代理人還指出,「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普遍認為只有發生過自殺、他殺等人為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是「凶宅」,意外死亡缺乏主觀上的惡性,不糾纏世俗的恩怨仇恨,不應納入「凶宅」的范圍。原告將意外事故定性為「凶宅」,已超出普遍的社會認知,也超出買房時中介告知書中對「凶宅」的認定。
而張女士的代理人則認為,火災發生在早晨,死者又是孤身一人,不能排除死者是因為生活不如意而自殺,且意外死亡也屬於非正常死亡。此外,如果是「凶宅」,不僅要比正常市場價格低出四五十萬元,而且很難出手。
『中介支持原告訴求』
昨天上午,鏈家公司作為第三人出庭並同意原告退房。代理人說,公司在簽約時盡到審核義務,因原告明確其買房是用於婚房,所以工作人員特別強調了房屋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買方知道房屋內死過人,肯定不會買」。代理人說,公司接觸過很多購房人,除正常的生老病死,非正常死亡都會讓他們感到恐懼,這樣的房屋降價都沒人買。
據悉,因起訴房屋為「凶宅」要求退房的案例並不少見。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房屋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現象屬於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賣房人應當主動披露。
早在2008年,因為「凶宅」問題,購房者把中介和房東告上法庭:在成都工作的李某通過房屋中介,以31.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70平方米二手房。李某在裝修時卻從鄰居處和派出所處得知,幾年前這個房子里發生過一起讓人震驚的命案。李某找到中介,但中介稱不清楚這件事。李某要求房東退款未果,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退款。
李某認為,房子使人產生恐懼不敢住。而房東則認為,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賣方必須告知房屋的「歷史」,「法律和房地產法規上也沒有『凶宅』一說,發生過命案的房屋並不影響正常使用。曾死過人的房屋就不能住,是一種迷信心理,不值得社會提倡。」
然而,法院認為,人們對在住宅內發生的兇殺事件感到恐懼和忌諱,是一種客觀現象。房屋會因購買者避諱而貶值。根據《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規定,房東劉某應當向購房者李某告知該房內曾發生兇殺案件。由於劉某未履行告知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法院認為,人們對住宅內發生的兇殺案件感到恐懼和忌諱,這種情況可能造成房屋貶值,賣方應如實告知。因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方退還全部房款31.8萬元。
近日,北京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建立「凶宅」資料庫一事在網上引起熱議,在他們的統計中,北京目前至少有900所凶宅。記者調查了解到,成都也有房產中介公司正在著手建設成都版「凶宅資料庫」,並已統計出來100多處「凶宅」。中介稱此舉的原因是由於遭遇多次「凶宅」交易糾紛,還因此賠了錢。
事實上,早在幾年前,成都就發生過此類「凶宅」糾紛,房東未告知購房者住房此前發生過兇案,最後法院判處「購房合同」無效。
◆什麼是凶宅?
1、一般來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比如自殺、兇殺和惡性傳染性疾病);
2、不吉利或總出事的房子,住在該宅的人,都已非正常死亡;
3、五行八卦中的氣不順,位不正,死門以及踩在鬼門線上的屋宅可以統稱為凶宅
◆民俗學家:「凶宅」歷來是迷信說法
民俗學家劉孝昌認為,「凶宅」的說法不合理,而且歷來也是迷信的說法。在古代,人們比較講究房子的風水,由於人們認知的匱乏,在房子里發生了意外事故導致人死亡,他們往往把事故的原因追究到房子的問題,這只是一種迷信的說法。
劉孝昌說,實際上,房產中介的做法十分不可取。「現在的房子無論結構、採光通風都是以前不能比的,中介不應該故弄玄虛,把迷信色彩的思維帶給市民。」
◆社會學家:中介也算為客戶考慮
社會學專家、川外成都學院文化傳媒系教授張小元認為,房產中介作為商業機構,追逐利益是本能,此舉只是為了規避風險,不應當受到指責。房產中介的做法也算是為客戶考慮,是無可厚非的。
張小元說,為何很多市民談「凶宅」色變呢?實際上,這跟老百姓的心理平衡有關系。「買任何一樣東西,他都有一種伴隨心理,是高興,還是不高興,或者情緒沒有變化。購房者不願購買『凶宅』,並不代表就是心裡的恐懼,而是買到這種房子後,是一種向下的情緒,心裡總感覺有些不舒服,才會不願意購買被稱為『凶宅』的房子,實際上,中介公司正是瞄準了購房者的這種心理。」
◆是否合法?律師:中介不能擅自告知
四川少城律師事務所曹毅律師認為,秉承誠信的原則,房東或者中介應該告知購房者。每個人對「凶宅」的認識不一樣,多數人的購買意願會因此受到影響。
「從目前國內的案例看,故意隱瞞『凶宅』信息被判撤銷合同,並不是因為房屋是「凶宅」的緣故,而是法官根椐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誠信原則或者公序良俗作出,審查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的法定情形作出的。」
那麼,中介建立資料庫,不少房屋被標記了「凶宅」的標簽,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曹毅認為,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介為了避免糾紛,可以收錄這樣的信息作為內部資料使用,但絕對不能對外公開。在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擅自根據自己收集的信息,告知購房者或公布給第三方知曉,不但要承擔法律風險,因此造成房子價格受損或者賣不出去,那麼中介還要承擔法律責任,賠償損失。
事實上,在實際當中,房東為了讓房子賣得「足價」,往往隱瞞「不好的過去」,這讓中介十分頭疼,甚至因此吃官司。曹毅給中介出了個主意,房東委託中介賣房時雙方簽訂協議,中介應該要求房東告知房屋是否是凶宅。如果房東並未告知,到後來遇到「凶宅」糾紛時,中介不承擔責任,這樣,中介就可以避免這樣的風險。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
1.看屋時,注意有無鎮邪物看房時,可觀察房屋有無異狀,像是大門門口是否有貼符咒,抽屜是否擺放鎮邪之物,若有奇特之物,就要小心可能有發生過兇案或是靈異事件。而命理師鄭雅勻也指出,若一踏進房子,就傳來一股香味,或某面牆的油漆顏色特別不同,也有可能是兇案發生後屋主做的特殊處理所造成,因此要小心查證。
2.小狗、小孩體質敏感覺察凶宅命理老師鄭雅勻接受雅虎奇摩新聞網的采訪表示,購屋者可以在看房的時候帶上狗或小孩,「因為狗的眼睛是黑白的,只要看到黑影像就會不舒服而開始狂吠;而小孩的三魂七魄還未穩定,若進入凶宅則會啼哭不止。」
3.詢問街訪鄰居網路勤搜查積極拜訪鄰居、管委會、鄰里長甚至是派出所等,以了解屋況是否曾有兇案。同一時間,也可以上網搜尋關鍵字或是地址,查詢是否有凶宅的傾向。
4.壁刀天斬煞氣重最好別買買屋先從房屋的周遭環境觀察,例如大樓外觀是否構成「壁刀煞」或「天斬煞」,易有血光之宅,意謂著逢刀見血,入住的人容易發生不幸遭遇!「壁刀煞」也就是住家剛好面對著兩面牆交會的90度角,或是更嚴重被三角形建築物射出的尖角射到,稱為「刀口」;「天斬煞」則是住宅大門面對兩棟大樓中間的夾縫。
5.訂定特約條款避免損失購屋前一定要看清楚「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看看屋主有無勾選該建築物有非自然身故的情況。王瀚興律師在雅虎新聞網的采訪中也指出,在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時,就在書寫的特約條款內詳細註明,若是買到凶宅,買賣雙方須解約,且賣方需返還價金,絕無異議。如此一來,不僅可嚇阻以避免屋主隱暪凶宅事實,同時也可避免在訴訟時,賣方主張不能解除契約而造成買方的損失。
以上歸納的五個注意事項,希望大家能給大家一些參考,買房是人生一件大事,在購買時必須謹慎小心,多方查證,以免買到凶宅當了冤大頭,還惹來一系列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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