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匯什麼時候能開網,印尼雅加達外匯
印尼實行相對自由的外匯管理制度。印尼盾可自由兌換,資本可自由轉移。印尼貨幣實行自由浮動匯率政策,印尼銀行採取一攬子貨幣匯率定價法,根據印尼主要貿易夥伴的貨幣匯率的特別提款權的匯率變化來確定印尼盾的對外比價,每日公布其匯率。2020年10月,印尼央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就本地貨幣結算的合作達成了諒解備忘錄。2021年7月,印尼央行宣布已完成了與中國進行本地貨幣結算交易的操作技術要求。
本文將重點介紹印尼外匯管理政策和合規安排。
一、基本情況
(1)外匯管理部門:印尼銀行是印尼的中央銀行,負責執行匯率政策,對外匯儲備進行管理。
(2)主要法規:《監管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交易流量法》(1999 年)以及《印尼盾與外匯交易限製法》(2005 年)。
(3)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法定貨幣為印尼盾,印尼盾不可在境外使用或劃轉,除部分特定項目外印尼境內不允許外匯結算;印尼實行浮動匯率制,貨幣政策框架為通貨膨脹目標制,匯率由外匯市場的供求決定,但當達到特定通脹目標時,為維持宏觀經濟穩定,印尼銀行可通過提供流動性進行干預。
二、外匯管理政策
(1)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不得向聯合國實施貿易禁運的國家出口,出口商須獲得貿易部頒發的貿易許可證,礦產、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出口須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進口方面,印尼對進口融資需求不設上下限,進口付匯可根據進口商與出口商協議自由選擇結算方式,但進口付匯需與進口交易單據相符,印尼限制涉及基地組織和塔利班的資金支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2)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直接投資:負面投資清單中部分行業的外商投資受限,如外商不可投資港口機場等國內基礎設施項目。在農業、通訊業、倉儲物流業、金融業、采礦業、教育業、健康業,外商最大持股比例從 30%到 95%不等。外商投資公司可全額持股不在負面投資清單內的行業,但須在商業經營開始後 15 年內將部分股份通過定向增發或間接通過國內資本市場出售給印尼公民或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可自由匯出利潤或轉讓資本,但不得將從稅收減免中獲得的投資收益匯出印尼。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外國投資者在印尼資本市場購買本國企業發行的股票不受限制。國外企業可以通過託管銀行在印尼發行「印尼信託憑證」。養老基金不得投資境外股票或債券,集合投資計劃共同基金在國外投資規模不能超過其凈資產的 15%。受印尼金融監管局監管的發行人須履行披露義務。境內非居民不得在一級市場購買專門為零售投資者和個人發行的國債;境內非居民個人購買的集體投資證券不能超過基金份額的 1%。借入外債的非銀行機構必須通過境內銀行對沖 25%的離岸凈負債,且必須滿足一定的信用評級標准。
非居民購買或出售超過 100 萬美元以上的衍生產品須僅未在印尼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居民可在境外購買或出售衍生產品。
信貸業務:除離岸銀團貸款、信用卡和境內使用的個人貸款外,境內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不得向非居民發放貸款。僅滿足境外銀行提供的反擔保以及 100%的現金存款保證金條件時,銀行才可向非居民企業提供擔保和保證。
(3)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個人經常項目:出境者可自由攜帶等值 1 億印尼盾的本幣現鈔出境,超出限額須由印尼銀行批准,且須向海關申報。入境者可自由攜帶等值 1 億印尼盾的本幣現鈔入境,超出限額須向海關申報,出入境者可自由攜帶等值 1億印尼盾的外幣現鈔和硬幣出入境,超出限額須向海關申報。
個人資本項目:限制較少,除居民個人不得在印尼國內購買或出售房產外,其他資本交易均可進行。
(4)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
銀行業:一年以上的銀行境外借款須得到印尼銀行批准;銀行短期外債日余額需占資本的 30%以下。經印尼銀行批准後,銀行可在本地外匯交易市場貸款,但須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獲得印尼銀行外匯交易許可的銀行可購買本地發行的外幣債券。銀行境外投資只能限於金融機構或從事金融服務的機構,且不得超出一定范圍,如租賃、風險投資、證券承銷等;非居民銀行機構在合資銀行中最高持股比例99%,且須提供原籍國貨幣當局的信譽建議。銀行客戶向境外外幣轉賬累計超過等值 10萬美元的,需要向銀行提交證明材料。2015 年 9 月,印尼銀行將遠期外匯交易門檻金額由 100 萬美元升至 500 萬美元;2015 年底,為應對美聯儲加息,印尼銀行將即期外匯交易門檻金額由每月 10 萬美元降至 2.5 萬美元,並擴大允許交易的種類。
保險業和基金業:2017 年 7 月 1 日起,保險及再保險公司對所有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不得超過其總投資額的 40%,對單一債券的投資比例限制由 15%提升至 20%,對單一共同基金的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 10%,對所有共同基金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 20%。
貨幣兌換機構:非銀行類貨幣兌換機構有權通過購買和出售外幣及購買旅行支票進行匯兌活動,但不得進行資金轉移或匯款。
三、外匯合規
根據關於銀行和國內方之間對印尼盾的外匯交易條例(「PBI 18/2016」),印尼公民或實體(不包括銀行)可以在沒有基礎交易的情況下以印尼盾購買外幣,最高金額為 (a) 即期交易 25,000 美元,(b) 標准衍生品交易 100,000 美元,(c) 遠期交易5,000,000 美元,以及 (d) 期權交易1,000,000 美元。任何超過相關門檻的外幣兌印尼盾的購買必須由基礎交易支持,並且可以購買的最大外匯金額等於基礎交易的價值。 一般而言,購買或出售外幣的一方需要向進行兌換的銀行提交以下文件:
(1)基礎協議的副本;
(2)稅務登記號;
(3)購買或出售(如相關)外幣的一方蓋章並簽署的聲明:
(a)確認標的協議是真實有效的文件,標的交易用於購買外幣兌印尼盾的用途不得超過標的交易在印尼銀行系統中的面值,並列明使用目的和外幣使用日期;
(b)僅當標的交易即期交易為25,000美元(或等值)以上,普通衍生交易為100,000美元(或等值)以上時,列出總需求、使用目的和使用外幣的日期;
(c)僅當遠期交易的標的交易為 5,000,000 美元(或等值)以上,期權交易為 1,000,000 美元(或等值)以上時,列出資金來源、銷售額和獲得時間外幣。
印尼銀行第 18/20/PBI/2016 號關於非銀行外匯業務活動的規定
該條例旨在為非銀行外匯業務活動的實施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預計這一改進將能夠增加良好的治理,促進非銀行外匯行業更健康、更高效的發展。
改進內容包括:
(1)業務活動范圍;
(2)基礎交易;
(3)許可證程序和要求;
(4)客戶保護措施;
(5)邊境地區的外幣買賣和與酒店的合作。
主要規制內容:
(1)可能由貨幣兌換商進行的業務活動范圍;
(2)貨幣兌換商必須履行的許可證要求;
(3)印尼銀行有許可權制許可證授予和評估許可證;
(4)貨幣兌換商確定外國紙幣的匯率;
(5)對貨幣兌換商管理層和股東候選人的要求;
(6)客戶保護的應用;
(7)與其他方合作提供外幣銷售服務;
(8)允許在邊境地區買賣外幣的其他方;
(9)貨幣兌換商有義務在其名下開設銀行賬戶。
外匯經營活動包括買賣外幣和購買旅行支票機制下的兌換。此外,貨幣兌換商還可以進行其他與外匯有關的業務活動,但須符合印尼銀行的規定。
非銀行外匯實施的標的交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每個貨幣兌換商的客戶每月必須有一定基礎交易,才能購買超過一定門檻的外國紙幣。
(2)每個客戶每月的門檻是指印尼銀行關於銀行與國內各方之間進行外幣兌印尼盾交易的規定,以及印尼銀行關於銀行與境外方之間進行外幣兌印尼盾交易的規定。
(3)交易中必須提交的文件,其基礎交易是強制性的,是購買外幣的正當文件和證明文件。
(4)如果客戶由另一方代表,貨幣兌換商必須確保客戶已提交基礎交易的正當文件、購買外國紙幣的證明文件和授權書,並且必須管理這些正當和證明文件。
四、交易貨幣
2011 年 6 月 28 日,2011 年第 7 號貨幣法(《貨幣法》)在印尼生效。《貨幣法》要求各方使用印尼盾作為印尼所有交易的支付和結算貨幣。它被廣泛起草以涵蓋印尼的所有交易。但是,它提供了如下豁免清單:
(1)與國家預算有關的交易;
(2)外國給予的贈款;
(3)國際貿易交易;
(4)以外幣計價的銀行存款;
(5)國際金融交易。
「國際貿易交易」和「國際金融交易」這兩個術語在貨幣法或其實施條例中沒有定義。但是,指導說明將貨幣法的運作限制為現金交易。根據財政部長 2011 年的聲明,現金交易僅限於使用紙幣和硬幣進行的交易。
原則上,現金交易只能使用印尼盾作為貨幣進行。但《貨幣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事先書面約定的,可以使用外幣。
(1)離岸借貸
一般來說,印尼公司可以從離岸貸款人那裡借錢,無論是外幣還是印尼盾。自 2000 年以來,印尼公司的離岸借款通常不需要任何印尼政府機構的事先批准。然而,印尼居民必須向印尼銀行報告他們的離岸貸款義務,無論是以外幣還是印尼盾計價。印尼銀行還要求以外幣計價且滿足某些標準的離岸貸款資金存入印尼外匯銀行的賬戶,並且借款人向印尼銀行報告離岸貸款的提取情況。
(2)在岸借款
大多數主要的印尼銀行(包括在印尼經營的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可能以印尼盾或外幣提供信貸服務。然而,印尼銀行被禁止向非居民提供信貸便利,除非貸款是為非居民個人使用(例如個人信用卡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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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誰知道債券市場是怎樣發展起來的各國債券市場規模如何
債券市場作為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債券市場的主要部分是公債或政府債券,而且,各國的債券市場幾乎無一例外都是從發行政府債券開始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公共信用制度,即國債制度,在中世紀的熱那亞和威尼斯就已產生,到工場手工業時期流行於整個歐洲。」
中世紀歐洲的政府債券市場僅具有雛形。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都不很發達,17世紀下半期,荷蘭聯省共和國公開發行了一批政府債券,井在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後來,歐洲其他國家也紛紛將本國政府債券投放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使得阿姆斯特丹很快成了歐洲最主要的債券市場。
到18世紀中後期,英國和法國憑借其資本主義生產和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取代荷蘭成為新的世界經濟和金融中心。歐洲公債市場的重心向倫敦和巴黎轉移,英國和法國的債券市場逐漸發展了起來。
在美國,早在獨立戰爭期間,政府就發行了各種臨時債券和中朗債券,以支付巨大的戰爭經費開支,1770年,費城成立了美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費城證券交易所,其中已有債券交易。獨立戰爭勝利後,財政部長漢密爾頓開始著手重建國家財政,特別是解決聯邦政府發行的紙幣——「大陸市」的急劇貶值問題,1790年,美國政府按面值贖回「大陸市」,同時發行了新的「公共債券\以籌集贖買資金。此後,國債交易日漸發達。
19世紀以後,資本主義經濟進入了高速發展階段,工商企業需要籌集大量資金以支持其長期發展,企業債券開始誕生:同「屯國家機構也日益龐大,政府開支膨脹,政府債券規模進一步擴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券中場開始制匿化、組織化和規模化。l肌之年3 月,英國證券交易所開設了世界上第·家大型的專業化債券交易中心。美國在181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後,債券的發行與交易也逐漸地走上了規范化的軌道。
在歐美各國債券市場迅速發展的同時,亞洲一些國家的債券市場也在醞釀、形成和發展。日本在明冶維新初期就開始發行債券、後來在修建大販鐵路則,首次發行廠公司債券。菲律賓、印度尼西亞、馬來亞、新加坡、韓國等其他國家的債券市場也在19世紀末和刀世紀初先後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各國債券中場發展十分迅猛,成為與股票中場相並列的資本市場兩大支往。債券品種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如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保證債券、國庫券、其他政府部門債券、普通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抵押債券、金融債券、境外債券、外國債券、歐洲債券等。債券的期限結構更加多樣化,出現了各種短期、中期、汪期債券。
同時,各國債券市場規模空前擴大。在發行中場方向,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出版的《金融中場趨勢》統計.1996年當年,美國聯邦政府債券、金融機構債券、國內公司債券、外國公司債券發行總額為12 644億美元.與美國當年GDP(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為17%;法國債券發行總額為4 752 億法郎,與GDP的比率為6.1 %;英國債券發行總額為386億英鎊,與GDP的比率為5.4%。
在市場交易額方面,據國際證券交易所聯合會的資料統計, 1996年,法國債券交易額達到了115 723.96億美元,與法國GDP的比率為752.8%;德國為21 727.29億美元,與GDP的比率為91.8%;英國為16 218.70億美元,與GDP的比率為146.2%;美國為58588.5億美元,與GDP的比率為78.9%。
㈢ 宏發轉債什麼時候上市
宏發轉債於2021年11月23日起在上交所掛牌交易,債券簡稱「宏發轉債」,債券代碼「110082」。
宏發股份發行了可轉債,債券簡稱就是宏發發債,代碼是110082,宏發發債的申購時間是2021年10月28日,申購代碼是733885,原股東配售碼是704885。
一、基本信息:
宏發轉債,申購代碼733885,交易代碼110082。
整體評價:類鑽石級,轉股價值100.37元,按當前情況預計每簽可以盈利250元。
信息:AA,6年期,轉股折價率0.4%,每張持有到期本息為117.1元(稅後本息為113.68元)。發行規模20億元,每股配售2.685元,最低373股確保可配售一簽,股權登記日為10月27日。
基本面:2021年半年報顯示,繼電器占營收的87.87%,毛利率為36.68%;電氣產品占營業收入的7.84%,毛利率為21.11%。
二、宏發公司的經營風險有哪些?
1、宏觀經濟及下游市場需求波動風險
目前,發行人主要產品涵蓋了繼電器、低壓電器、高低壓成套設備等多個類別,應用於家用電器、智能家居、汽車工業、智能電網、工業控制、新能源等多個領域。如果出現宏觀經濟波動、政策調整等因素影響下遊行業的景氣度或下游市場需求,可能會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2、國際貿易摩擦風險
境外市場是發行人收入的重要來源,進口國的貿易保護政策將對發行人境外銷售產生一定影響。報告期內發行人境外銷售收入為 26.72 億元、28.73 億元、 29.54 億元和 17.65 億元,占各期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 40.31%、41.92%、39.17%和 37.08%。同時,公司相關產品的下遊行業亦會受到國際貿易摩擦的影響。
2018年以來,中美貿易摩擦不斷,美國政府先後發布三批關稅加征清單,分三批針對中國出口美國的價值 340 億美元、160 億美元和 2,000 億美元的商品加征 25%的關稅,繼電器類產品也被列入加稅清單。雖然目前公司直接銷售至美國的產品佔比較少,對公司影響較小,但是若未來中美貿易摩擦進一步加劇或出現我國與其他經濟體之間的貿易摩擦,在貿易政策、關稅等方面對我國設置壁壘,從而可能對公司經營業績、盈利水平和市場開拓產生不利影響。
3、境外經營風險
為了順應全球一體化的趨勢,開拓境外市場,公司在美國、德國、義大利、南非、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設立了銷售公司,負責開展在北美、歐洲、非洲和亞洲地區的銷售業務,並在印尼設立印尼宏發主要生產電力繼電器產品。由於各個經濟體在政治、法律和市場環境中存在較大的差異,公司在境外的投資存在投資風險和經營風險。隨著境外業務的拓展,未來公司將可能設立更多的境外子公司從事繼電器生產、銷售業務,從而有可能面臨更多的境外經營風險。
4、市場競爭風險
發行人繼電器業務的銷售網路、生產經驗、技術水平、人力資源等方面已經進行了較為完善的布局,並佔有較高的市場份額。但如果未來行業競爭加劇,行業內其他競爭對手為了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通過收購、增資、技改等方式超預期的擴大產能或提高其競爭力,而發行人不能維持和擴大優勢並持續創新以應對市場競爭,發行人現有的競爭優勢存在被削弱的風險。
5、原材料價格波動風險宏發轉債.jpg
繼電器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銅、銀、漆包線、工程塑料等,報告期內,發行人原材料采購額占總采購額的比例分別為 36.88%、36.68%、37.16%和 42.15%。自 2020 年 3 月以來,發行人原材料銅的價格呈現上升趨勢,由 36,470 元/噸增長到 76,980 元/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銅平均價達到 68,335 元/噸,較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漲 17.93%。
6、產品價格下降風險
繼電器行業是充分競爭的行業,產品銷售價格主要受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發行人與主要客戶銷售定價均系市場競爭、商務談判的結果。報告期內,發行人面臨一定的行業競爭壓力及客戶降價壓力。盡管發行人通過採取提高自動化程度、增加研發投入、改進工藝、開發新產品、提高規模化效應等應對措施,降低了產品成本,保持了相對穩定的毛利率水平,但未來隨著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以及客戶降價壓力不斷增加,發行人產品價格存在下降的風險,可能對發行人經營業績造成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