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國打疫苗在哪裡打
法律分析:中國的黃皮書統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印製。申請人出入國境,需要辦理黃皮書,一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檢疫局簽發和注射疫苗。如果出入國境者沒有攜帶黃皮書,國境衛生檢疫人員則有權拒絕其入出境,甚至採取強制檢疫措施。所以對於因私出國人員來說,在具備有效護照,有效簽證,出入境登記卡和經過認證的公證書之後或同時,一項不可忽視的重要一條,就是到所在地的衛生檢疫部門進行衛生檢疫和預防接種,並領取黃皮書——《國際預防接種證書》。
法律依據:《全國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組建方案》 三、主要職責。
(一)各出入境檢驗檢疫直屬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和監管工作。
2.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
3.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4.實施進出口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商品鑒定管理工作,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鑒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
5.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單位的衛生注冊登記和對外注冊管理,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以及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
6.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
7.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標志及簽證、標識、封識,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8.負責所轄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的統計工作,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分析、整理、提供有關信息。
9.依法對所轄區域涉外檢驗檢疫、鑒定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10.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分支局、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外事、科技、財務等工作。
11.承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各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局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具體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能,執行直屬局賦予的其他任務。
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配合有關部門建立新的口岸通關協調機制,切實提高口岸行政執法的整體效能。在口岸通關作業過程中遇有重要問題需要協調時,由海關牽頭。
2. 印尼打工的中國人怎麼打疫苗
法律分析:第一、通過大使館的出苗行動進行接種。第二、通過印尼工商會館進行登記接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並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強化預防接種規范化管理。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接種方案,並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
3. 出國疫苗在哪裡打
法律分析:出國防疫針到所在地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去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條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委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並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4. 出國人員打新冠疫苗在哪裡打
法律分析:所有的疫苗接種點均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