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般的高爾夫球場如何收費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去練習場全程消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包括租球桿、球鞋以及打球費用。
打球分2種形式:1是按筐收費,1筐球100粒。另外一種是按小時收費,對於新人也就200-300粒球是最多了,大概消費40-100元,剩下的是租桿等費用。
第一次去打球一般教練是免費教的,如果確定想長期玩了,辦一張卡加上教練費一年大概是3000-5000元,買一套球桿的價格就不等了。
法國起源說
正如我們今天所了解的,這項運動的歷史就是蘇格蘭高爾夫的紀錄。但是在歐洲也有反對這種說法的,主要是法國和荷蘭。荷蘭宣稱他們的證據是,他們的桿和球的運動叫"kolven";法國是"jeu de mail"。但是他們唯獨沒有最簡單,也是高爾夫最獨一無二的因素:洞。高爾夫運動是將球在球場上驅動,球場上分布著設計的障礙物,這些障礙物阻止球從開始點飛向空中,而後到另一個點的前進,以球進入洞中而告結束。這是高爾夫運動獨一無二之處。
結語
有文件記載的最早的俱樂部是"雷斯紳士球手",後來於1744年成為"愛丁堡高爾夫球手榮譽公司"。當時,第一個高爾夫球固定在愛丁堡城市委員會贈送的銀球桿上。第一個勝利者,John Rattray,被授予"高爾夫首領"稱號。銀球桿獲勝者將成為下一年的"首領",這一做法成為傳統。這就是為什麼,今天由前首領委員會選出的聖安德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的首領要親身參加9月舉行的俱樂部秋季獎牌爭奪賽開場賽。為了保持優勝者擔當當年首領的傳統,優勝者是比賽唯一的參賽者,一旦他擊出第一桿,他就自動成為優勝者。加農炮的轟鳴標志著獎牌賽的開始,撿回首領擊出的球的球僮被授予一枚金幣。
比賽規則
規則要略
從事任何運動之前,均須了解該運動的基本規則方能盡興,並免於貽笑大方。高球運動看重紳士風度之展現,對基本規則的認識更不能等閑視之。因此,就高球基本規則、比桿賽與比洞賽之差異、各種擊球狀況的正確判斷和處理以及參加比賽注意事項等加以說明。
高爾夫是一項需要集中的精神和技術控制能力的戶外運動,選手以14個高爾夫球棍擊球入洞,18洞為一輪,桿數最少者為勝,選手的得分要點主要是在於完成所有的進程所需的擊球次數。與其他項目不同的是,高爾夫的目標的自己的揮桿的次數越少,成績越好。高爾夫與其他球類項目不同,他很少固定比賽的場地,他的軌道變化很多。每個球洞的級別取決於它的距離。比賽的標准桿數往往是72,這也是我們所說的一輪比賽。通過4天4輪的比賽來決出勝者。
總則
1.高爾夫球比賽是依照規則從發球區開始經一次擊球或連續擊球將球打入洞內。
2.對球施加影響除按時規則行動以外,球員或球童不得有影響球的位置或運動的任何行為。
3.商議的違反規則球員不得商議排除任何規則的應用或免除已被判決的處罰。
基本規則
1.雖然高爾夫有許多規則,然而最基本不外乎下列兩點:
a.參賽者務必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比賽。
b.比賽過程中必須要能客觀地處理對自己有利的狀況。
2.至於其他各項規則,都是基於以上兩點基本原則所制定的。
遵守規則由自己做起,高爾夫規則雖是由高爾夫協會所制定的,但絕大多數仍是委由選手本身執行實際上的管理。當比賽進行時,每位選手皆負有使比賽公平公正之責任;並且基於公平競爭的精神,每一位選擇應要求自己成為一位遵守規則的裁判。
3.以擊球方式將球打進洞
a.所謂打高爾夫球最基本原則就是將一顆球自球台連續打擊至其進洞為止。簡而言之,即是由第一桿開始,接著第二、第三桿,重復地擊球,將球打進洞,除此之外便別無他法。若是拿著球移動,或是利用投擲、滾地等方法,都是違反規則的。
b.待球處於靜止狀態後,始繼續進行比賽。當球被擊出後,不論是在何種狀態下行進,都應該等到球處於靜止狀態後才可繼續進行比賽,此乃高爾夫不變的法則,絕對不可觸摸或挪動球的位置,亦不能為求便於揮桿而改變周遭的環境。
比桿賽與比洞賽
形式上的差異,高爾夫的比賽形式比桿賽及比洞賽兩種。無論是職業賽或業余賽均以比桿賽的形式較為常見。
1.所謂比桿賽,就是將每一洞的桿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十八洞)後,把全部桿數加起來,以總桿數來評定勝負。
2.比洞賽亦是以桿數為基礎,然其不同處於比洞賽是以每洞之桿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
3.省略進洞之差異。比桿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進球洞後,才可移往下一洞的開球台去開球。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進洞之原則。
4.罰則之差別。在比桿賽和比洞賽中,選手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比桿賽的罰則是罰兩桿,而比洞賽的罰則為處罰其該洞輸球。
判罰規則
1.界外(OB)
界外系禁止打球之地區,常以界樁或圍籬標示。界外之界限應以界樁(不含支架)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面點決定。如在地上以標線標示界外時,界外線系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
2.遺失球。下列情況即可認定為遺失球:
a.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桿弟在開始找球後五分鍾,仍找不到球;或是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是否為其所用之球。
b.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作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
c.球員已自可能為原球所在地,或較原球位靠球洞之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代替球:原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出界而了以代替之球,稱為代替球。
3.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水障礙系指任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或其他露天水渠(不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他類似者。
a.凡在水障礙界限內之陸地或水,地屬於水障礙的部分。水障礙之界限系垂直向上延伸,用以標明界限所用的界樁、界標皆算在障礙內。
b.水障礙(除側面水障礙外)應以黃色界樁或標線標明界限;側面水障礙則是以紅色界樁或標線了以界定。
c.水障礙中的球。向水障礙方向打出之球,是否在障礙以內或障礙以外遺失,乃是一項涉及事實的問題。如認為系障礙內遺失者,必須有之證據證明球確落入障礙內;如無確定之證據時,則應視為遺失球,按規則處理之。
d.如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中(不管球是否位於水中),球員要受一桿之處罰,並依下列方法處理:
(1)盡可能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桿。
(2)在原球最後通過該水障礙邊緣之一點與球間之直線,於水障礙後方拋球,至於應離水障礙後方多遠處拋球並無限制。
(3)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側面水障礙中時,可以選擇下列特別措施:在障礙外距原球最後通過之水障礙邊緣;或距離球洞相等距離之另一邊水障礙邊緣;於兩支球桿長度以內拋球。球應拋下及停留在不得較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之邊緣地點更接近球洞處,按規則,所撿起的球不可擦拭。
資料來源:網路:高爾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