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匯什麼時候能開網,印尼雅加達外匯
印尼實行相對自由的外匯管理制度。印尼盾可自由兌換,資本可自由轉移。印尼貨幣實行自由浮動匯率政策,印尼銀行採取一攬子貨幣匯率定價法,根據印尼主要貿易夥伴的貨幣匯率的特別提款權的匯率變化來確定印尼盾的對外比價,每日公布其匯率。2020年10月,印尼央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就本地貨幣結算的合作達成了諒解備忘錄。2021年7月,印尼央行宣布已完成了與中國進行本地貨幣結算交易的操作技術要求。
本文將重點介紹印尼外匯管理政策和合規安排。
一、基本情況
(1)外匯管理部門:印尼銀行是印尼的中央銀行,負責執行匯率政策,對外匯儲備進行管理。
(2)主要法規:《監管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交易流量法》(1999 年)以及《印尼盾與外匯交易限製法》(2005 年)。
(3)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法定貨幣為印尼盾,印尼盾不可在境外使用或劃轉,除部分特定項目外印尼境內不允許外匯結算;印尼實行浮動匯率制,貨幣政策框架為通貨膨脹目標制,匯率由外匯市場的供求決定,但當達到特定通脹目標時,為維持宏觀經濟穩定,印尼銀行可通過提供流動性進行干預。
二、外匯管理政策
(1)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不得向聯合國實施貿易禁運的國家出口,出口商須獲得貿易部頒發的貿易許可證,礦產、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出口須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進口方面,印尼對進口融資需求不設上下限,進口付匯可根據進口商與出口商協議自由選擇結算方式,但進口付匯需與進口交易單據相符,印尼限制涉及基地組織和塔利班的資金支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2)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直接投資:負面投資清單中部分行業的外商投資受限,如外商不可投資港口機場等國內基礎設施項目。在農業、通訊業、倉儲物流業、金融業、采礦業、教育業、健康業,外商最大持股比例從 30%到 95%不等。外商投資公司可全額持股不在負面投資清單內的行業,但須在商業經營開始後 15 年內將部分股份通過定向增發或間接通過國內資本市場出售給印尼公民或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可自由匯出利潤或轉讓資本,但不得將從稅收減免中獲得的投資收益匯出印尼。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外國投資者在印尼資本市場購買本國企業發行的股票不受限制。國外企業可以通過託管銀行在印尼發行「印尼信託憑證」。養老基金不得投資境外股票或債券,集合投資計劃共同基金在國外投資規模不能超過其凈資產的 15%。受印尼金融監管局監管的發行人須履行披露義務。境內非居民不得在一級市場購買專門為零售投資者和個人發行的國債;境內非居民個人購買的集體投資證券不能超過基金份額的 1%。借入外債的非銀行機構必須通過境內銀行對沖 25%的離岸凈負債,且必須滿足一定的信用評級標准。
非居民購買或出售超過 100 萬美元以上的衍生產品須僅未在印尼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居民可在境外購買或出售衍生產品。
信貸業務:除離岸銀團貸款、信用卡和境內使用的個人貸款外,境內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不得向非居民發放貸款。僅滿足境外銀行提供的反擔保以及 100%的現金存款保證金條件時,銀行才可向非居民企業提供擔保和保證。
(3)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個人經常項目:出境者可自由攜帶等值 1 億印尼盾的本幣現鈔出境,超出限額須由印尼銀行批准,且須向海關申報。入境者可自由攜帶等值 1 億印尼盾的本幣現鈔入境,超出限額須向海關申報,出入境者可自由攜帶等值 1億印尼盾的外幣現鈔和硬幣出入境,超出限額須向海關申報。
個人資本項目:限制較少,除居民個人不得在印尼國內購買或出售房產外,其他資本交易均可進行。
(4)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
銀行業:一年以上的銀行境外借款須得到印尼銀行批准;銀行短期外債日余額需占資本的 30%以下。經印尼銀行批准後,銀行可在本地外匯交易市場貸款,但須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獲得印尼銀行外匯交易許可的銀行可購買本地發行的外幣債券。銀行境外投資只能限於金融機構或從事金融服務的機構,且不得超出一定范圍,如租賃、風險投資、證券承銷等;非居民銀行機構在合資銀行中最高持股比例99%,且須提供原籍國貨幣當局的信譽建議。銀行客戶向境外外幣轉賬累計超過等值 10萬美元的,需要向銀行提交證明材料。2015 年 9 月,印尼銀行將遠期外匯交易門檻金額由 100 萬美元升至 500 萬美元;2015 年底,為應對美聯儲加息,印尼銀行將即期外匯交易門檻金額由每月 10 萬美元降至 2.5 萬美元,並擴大允許交易的種類。
保險業和基金業:2017 年 7 月 1 日起,保險及再保險公司對所有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不得超過其總投資額的 40%,對單一債券的投資比例限制由 15%提升至 20%,對單一共同基金的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 10%,對所有共同基金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 20%。
貨幣兌換機構:非銀行類貨幣兌換機構有權通過購買和出售外幣及購買旅行支票進行匯兌活動,但不得進行資金轉移或匯款。
三、外匯合規
根據關於銀行和國內方之間對印尼盾的外匯交易條例(「PBI 18/2016」),印尼公民或實體(不包括銀行)可以在沒有基礎交易的情況下以印尼盾購買外幣,最高金額為 (a) 即期交易 25,000 美元,(b) 標准衍生品交易 100,000 美元,(c) 遠期交易5,000,000 美元,以及 (d) 期權交易1,000,000 美元。任何超過相關門檻的外幣兌印尼盾的購買必須由基礎交易支持,並且可以購買的最大外匯金額等於基礎交易的價值。 一般而言,購買或出售外幣的一方需要向進行兌換的銀行提交以下文件:
(1)基礎協議的副本;
(2)稅務登記號;
(3)購買或出售(如相關)外幣的一方蓋章並簽署的聲明:
(a)確認標的協議是真實有效的文件,標的交易用於購買外幣兌印尼盾的用途不得超過標的交易在印尼銀行系統中的面值,並列明使用目的和外幣使用日期;
(b)僅當標的交易即期交易為25,000美元(或等值)以上,普通衍生交易為100,000美元(或等值)以上時,列出總需求、使用目的和使用外幣的日期;
(c)僅當遠期交易的標的交易為 5,000,000 美元(或等值)以上,期權交易為 1,000,000 美元(或等值)以上時,列出資金來源、銷售額和獲得時間外幣。
印尼銀行第 18/20/PBI/2016 號關於非銀行外匯業務活動的規定
該條例旨在為非銀行外匯業務活動的實施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預計這一改進將能夠增加良好的治理,促進非銀行外匯行業更健康、更高效的發展。
改進內容包括:
(1)業務活動范圍;
(2)基礎交易;
(3)許可證程序和要求;
(4)客戶保護措施;
(5)邊境地區的外幣買賣和與酒店的合作。
主要規制內容:
(1)可能由貨幣兌換商進行的業務活動范圍;
(2)貨幣兌換商必須履行的許可證要求;
(3)印尼銀行有許可權制許可證授予和評估許可證;
(4)貨幣兌換商確定外國紙幣的匯率;
(5)對貨幣兌換商管理層和股東候選人的要求;
(6)客戶保護的應用;
(7)與其他方合作提供外幣銷售服務;
(8)允許在邊境地區買賣外幣的其他方;
(9)貨幣兌換商有義務在其名下開設銀行賬戶。
外匯經營活動包括買賣外幣和購買旅行支票機制下的兌換。此外,貨幣兌換商還可以進行其他與外匯有關的業務活動,但須符合印尼銀行的規定。
非銀行外匯實施的標的交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每個貨幣兌換商的客戶每月必須有一定基礎交易,才能購買超過一定門檻的外國紙幣。
(2)每個客戶每月的門檻是指印尼銀行關於銀行與國內各方之間進行外幣兌印尼盾交易的規定,以及印尼銀行關於銀行與境外方之間進行外幣兌印尼盾交易的規定。
(3)交易中必須提交的文件,其基礎交易是強制性的,是購買外幣的正當文件和證明文件。
(4)如果客戶由另一方代表,貨幣兌換商必須確保客戶已提交基礎交易的正當文件、購買外國紙幣的證明文件和授權書,並且必須管理這些正當和證明文件。
四、交易貨幣
2011 年 6 月 28 日,2011 年第 7 號貨幣法(《貨幣法》)在印尼生效。《貨幣法》要求各方使用印尼盾作為印尼所有交易的支付和結算貨幣。它被廣泛起草以涵蓋印尼的所有交易。但是,它提供了如下豁免清單:
(1)與國家預算有關的交易;
(2)外國給予的贈款;
(3)國際貿易交易;
(4)以外幣計價的銀行存款;
(5)國際金融交易。
「國際貿易交易」和「國際金融交易」這兩個術語在貨幣法或其實施條例中沒有定義。但是,指導說明將貨幣法的運作限制為現金交易。根據財政部長 2011 年的聲明,現金交易僅限於使用紙幣和硬幣進行的交易。
原則上,現金交易只能使用印尼盾作為貨幣進行。但《貨幣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事先書面約定的,可以使用外幣。
(1)離岸借貸
一般來說,印尼公司可以從離岸貸款人那裡借錢,無論是外幣還是印尼盾。自 2000 年以來,印尼公司的離岸借款通常不需要任何印尼政府機構的事先批准。然而,印尼居民必須向印尼銀行報告他們的離岸貸款義務,無論是以外幣還是印尼盾計價。印尼銀行還要求以外幣計價且滿足某些標準的離岸貸款資金存入印尼外匯銀行的賬戶,並且借款人向印尼銀行報告離岸貸款的提取情況。
(2)在岸借款
大多數主要的印尼銀行(包括在印尼經營的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可能以印尼盾或外幣提供信貸服務。然而,印尼銀行被禁止向非居民提供信貸便利,除非貸款是為非居民個人使用(例如個人信用卡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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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3 月前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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