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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征地為什麼難

發布時間:2022-06-08 15:01:54

① 征地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對策

土地是人類生存的基礎,是一切基本建設的源頭。因此,依法徵得土地,工作的快慢直接影響到經濟建設的全程,由此可見,征地工作在土地管理和經濟建設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嚴格的征地制度和繁多的征地材料也的確使征地工作步履艱難。

本文結合土地管理工作實踐,就征地范圍、征地工作程序、征地補償制度、征地安置制度等四方面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進行闡述,並提出相應對策。

1 征地范圍方面

1.1 征地權使用范圍過寬的問題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征地權,這是國家和政府的—項特殊權利,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這在現代世界各國法律中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對「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上,各國之間有所不同,也就導致行使征地權的范圍也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公共利益」就是廣泛性的大眾的利益。就是說這種建設應是帶有「公益性的」,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建設事業,如國防建設、環境保護、市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事業、公共衛生事業、科教文化等社會福利事業以及國家機關、安居工程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建設。

但從我國現行法律條款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實行的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不論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都可以通過國家徵用「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取得土地使用權,都可以將集體土地(特別是耕地)轉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因此,徵用土地就成為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將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為各項建設提供國有土地的唯—途徑。這就從法律上模糊了「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的概念,把征地范圍擴大到了所有經濟建設用地,使得國家征地權使用范圍過寬。

征地權使用范圍寬,就不同程度地侵犯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益的享有。由於國傢具有至高的強制力,徵用土地是國家行政機關基於本身單方面的意志表示,不需要被征地方的同意。在征地實踐中,國家徵用土地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城市綠化用地、公路道路、建設水庫、建設校舍、醫院等城市基礎設施,這些造福於人民大眾,有利於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民族整體素質提高的工程,代表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也包括當地農民的利益,這時群眾對征地比較認同,一般都能服從國家需要。但是,如果政府徵用集體土地是為了出讓給投資者進行盈利性建設,並從徵用土地中獲取巨大利潤,而國家的征地補償仍使用與「公共利益」征地相同的標准和范圍,實際上是剝奪了農民能夠從集體土地中獲得利益的一部分,同時把它轉讓給了某些單位和個人,無形中侵犯了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權益,形成了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平。從一定意義上說明,在征地過程中,由於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始終處於弱勢地位,造成農民利益遭受嚴重侵犯的現象普遍存在。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益遭到嚴重侵犯,這也是造成部分地區征地難的直接原因。例如,滑縣縣城開拓的四條大道佔用耕地800多畝,每畝補償均不超過1萬元,但沒有因為征地發生一起糾紛,時間僅用三個月便全部落實。同時,滑縣2000 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徵用耕地180多畝,每畝土地補償費為4.6~6.5 萬元,安排項目為人民保險公司職工住宅、電信公司辦公樓、商業住宅小區和一個別墅區,由於群眾對征地用途不認可,不接受國家征地補償,在落實中遇到很大阻力,尤其別墅區用地至今無法進地施工。

1.2 豐富制度,健全機制

從長遠看,在征地制度改革過程中,應對國家征地權行使的范圍進行調整,將其限制在狹義的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內,並按集體土地被徵用後土地利用和經營行為的性質,將征地分為兩類:一是公益性非贏利類徵用,即公益非贏利性用地;二是經營類征購,即公益性經營用地和非公益性經營用地。

需要說明的是,劃分征地類型的主要依據是看用地單位使用土地是否以盈利為目的,若屬非贏利性的,則劃為徵用類;若屬贏利性的,則劃為征購類。而建設項目的投資來源,則不作為劃分征地類型的主要依據。其原因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及投融資體制的改革,投資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投資主體與經營性質(用地性質)之間的相關性日趨減弱,因此從發展的趨勢看,建設項目投資來源不應作為劃分征(購)用土地類型的主要依據。

1.2.1 征購

征購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前提下,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又符合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贏利為目的的建設用地需要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市場評估價格收購集體土地的行為。

征購范圍:從土地用途上講包括工業用地,商業、旅遊、餐飲娛樂、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經營性行業用地。從分布地域上講包括城鎮規劃區內零星布置、拋荒、閑置或具有其他更高開發價值的集體農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實施征購,這樣既有利於土地國有化,又避免城市市區中長期存在「都市村莊」的不正常現象。但必須嚴格遵守「佔一補一,占補平衡」的耕地保護政策,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禁止佔用。

1.2.2 徵用

徵用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前提下,在城市規劃區內又符合城市規劃各級人民政府為非贏利性項目建設的需要,向農民集體徵收土地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同時應對被征地集體和個人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

徵用范圍:①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②城市基礎設施和非贏利性公益事業用地;③國家重點扶持和為公眾服務的能源、交通、水利、環境保護、文物遺跡保護等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非經營性的劃撥用地。徵用土地的目的必須為非贏利性的公共利益服務,公共利益的概念應是狹義的,徵用土地的范圍應是嚴格的。

徵用的強制性:政府在征地之前應先發布預征地公告,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及被征地單位意見,由公眾認定征地的非贏利性和公共利益性。一旦認定征地是為公眾服務,經政府批准後,徵用土地就具有了強制性,法定征地機構可以行使土地徵用權,要求個人服從公眾利益,必要時征地機構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征地權的強制行使必須是法定征地機構,只能用於公共目的且給予被征者合理補償,三者缺一不可。

2 征地補償制度方面

2.1 征地補償范圍窄、標准不合理的問題

縱觀日、英、德等各國的立法和實踐,征地補償的原則隨著權利觀念從權利私有化向權利社會化的轉變,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規定,大致經歷了完全補償——不完全補償——相當補償的過程。土地補償范圍和補償標准雖然都存在差異,但大體都包含以下幾項:土地補償、殘餘地、連接地損害補償、地上物補償、經營損失補償、遷移費補償等,基本上把能夠舉證的具體損失和可以預見的利益都列入補償范圍。從世界的整體發展趨勢看,對於國家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其補償范圍與標准均呈日漸放寬之勢,對農民所遭受的損失給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而我國征地現採用的補償原則只能算是不完全補償原則,征地補償范圍僅限於土地補償、農業人口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物補償。也就是說我國征地補償范圍僅限於與被征地客體直接相關的經濟損失。而對與被征地客體間接關聯以及因此延伸的其他附帶損失未規定予以補償,如殘餘地、連接地損害補償,經營損失、租金損失等內容都沒有列入補償范圍。與世界各國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不僅范圍窄,而且標准也不合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土地補償費都是以公開市場的土地市價為標准,而我國的土地補償費,僅以土地的原用途給予—定補償,即以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乘以一定倍數計算,年產值大小的確定在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往往使補償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很多地方無法從根本上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這是征地制度改革必須正視的現實。

由於我國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是採用征地前三年耕地年產值的若干倍,就不可避免出現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在年產值、倍數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從而加劇了征地雙方矛盾,這樣一方面給上級部門增加了協調工作難度,另一方面為雙方以後的長期相處埋下了不安定的隱患,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如2001年安陽市政府徵用郊區東郊鄉土地時,蔬菜辦統計的前三年菜地年產值為每畝1800~3700多元,郊區統計部門統計的前三年菜地年產值為每畝4491元,前三年糧地年產值每畝820~880元,農民上報的前三年土地年產值為每畝3000~5000元,使征地部門難以確定標准,也為征地雙方製造了矛盾,妨礙了正常征地工作的進行。

從土地資源經濟學上講,我國目前實行的土地補償最多達到對被征地方生存權的補償,而沒有考慮土地作為重要生產資料,土地所有權(包括農用土地使用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應該按客觀評估的市價進行補償,這也從又一個方面說明在征地過程中,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始終處於弱勢地位,權能得不到完全顯化。

2.2 區別兩種方式,遵循市場原則,力求科學合理

考慮到我國實行土地徵用制度時間尚短,尤其是在征地補償方面還不夠科學,因此,應該積極的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合理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並充分利用農用土地定級評估理論和實踐成果,確定科學完善的征地補償標准。同時,要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在征地過程中應該逐步引入市場機制,遵循市場原則,區別徵用和征購土地兩種方式,使征地補償做到公平合理。

2.2.1 征購價格標准

地價應由具有土地資產評估資格獨立的評估機構來評估。應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按該地塊城市規劃的最高和最佳用途評估。即該地塊土地利用現狀是村辦企業,但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最高最佳用途是商業用地,則按商業用地評估補償,補償金的價值內涵是「農地級差地租Ⅰ+農地級差地租Ⅱ+絕對地租(農用)+絕對地租(非農)」的資本化。同時,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要進一步完善區域的功能分類,確保規劃的嚴肅性和實施的連續性,不能隨意變動,避免因功能劃分隨意變化,造成征地的困難,尤其影響地價評估的科學性和准確性,致使征地補償價格不合理,引起被征地單位的強烈不滿。

2.2.2 徵用補償標准

徵用土地費是國家為獲得公益性非贏利類用地而徵用集體土地時付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補償費,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基本標准,由徵用地價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如實補償;建議改革徵用地價款測算標准,取消倍數及年產值。徵用地價款以農地地價為標准測算,其中農地地價(農用土地定級評估理論評估確定)是在農地本身的自然條件(如光、溫、水、熱及土壤肥力等)、社會條件(如土地制度、農地政策、人口狀況等)、經濟條件(如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政策、經濟發展規劃等)下,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在未來年期收益的資本化區域平均價格,其價值內涵是「農地級差地租Ⅰ+農地級差地租Ⅱ+絕對地租(農用)」的資本化。

地、市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農地地價進行調整和向社會公布,使之在一段時期內相對穩定,但在較長的時期內具有動態性。

2.2.3 征購(用)土地費按下列原則在被征購(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被征購(用)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購(用)土地費中屬於被征購(用)土地農民的數額應包括:被征購(用)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的價值、被征地者在使用土地過程中的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被征購土地的所有權價值中應分攤的部分(徵用土地情況下不含這部分)等。

征購(用)土地費中支付給被征購(用)土地農民個人用於安置就業,其數額應至少能夠保證其生活水平與被征購(用)土地前生活水平相當。

剩餘部分屬被征購(用)土地的所有者即土地所屬各鄉(鎮)、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3 征地工作程序方面

3.1 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實踐證明,新的土地管理法規是當前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正確選擇,它所確立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是切實可行的,符合我國土地管理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

但與此同時,現行的征地制度的確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可用6句話24個字來概括:程序繁瑣,報件復雜,資料臃腫,耗時過長,工作量大,成本太高。無論是批次用地還是項目用地,均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這些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3.1.1 征地程序透明度不高

征地是社會城市化過程中的必然,隨著城市化進程推進,征地現象也將不斷發生。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一是征地行為的透明度不高,由於土地行政部門征地對象針對農村村委會,因此,被徵用者中僅有個別人了解情況,如村委會主任,支部書記等,而廣大的共有人——農民對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二是土地徵用是政府行為,批准征地方案之前基本沒有考慮被征地者的意見,被征地者也無法通過正規渠道知道土地將被徵用,沒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機制;三是兩公開制度,村一級組織往往由於某種利害關系,在許多地方沒有很好地落實執行。不少地區征地補償沒有依法進行,低於或高於法定補償標准,公告怕群眾意見大,索性不公開。

3.1.2 預征土地,完善程序,均衡權利

筆者建議:當用地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征地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當地報紙上連續三周通告有關征地內容及事項。任何與徵用有關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接到正式通知或第一次通告30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舉行預征地聽證會,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多少情況,決定是否舉行預征地聽證會。如果舉行聽證會,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從社會上特邀一些與這次征地無切身利害沖突並具有良好品質和社會信譽的調查人員,成立調查委員會。在舉行聽證會前,調查委員會要准備有關資料並到現場查看做出必要記錄作為正式清點時的參考依據。調查委員會就採用哪種征地方式,征地的公平、正確、合理必要性等,綜合雙方的證據、意見,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在土地管理部門收到調查委員會報告之後的30日內向爭議雙方(用地單位和被徵用土地涉及到的所有者)和當地人民政府以書面形式提交會議紀要,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會議紀要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是否批准征地或修改徵地計劃。

法定征地機構必須在批准征地後的30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村予以第一次征地公告(或以書面形式向被征地所有者下達征地通知書),土地所有者可以在通知下達的15日內,持土地權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以書面申請補償事宜,選定補償評估日期。征地機構徵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後,可以進入現場進行補償評估,擬訂征地補償標准和方案實施第二次公告。被征購土地者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用地戶和被征地者(單位)自行協商解決。被徵用土地者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定,並由相關部門協助強制執行此裁定。然後依次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3.2 征地審批制度、征地報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2.1 征地過程太復雜

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後,各地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認真學習和貫徹,普遍加強了耕地保護工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等建設用地審批秩序明顯改觀。但與此同時,征地工作出現了新的特點,第一是征地批准權上收,報批過程加長。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制度將征地批准權上收到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即縣級政府新征任何一宗土地,都至少要經縣、市、省三級人民政府審查。這一程序繁瑣、報件復雜、耗時過長的馬拉松式報批過程對急於開工建設的項目顯然是不適應的。同時,到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報件所需的交通費用、招待費用及活動費用等都增加了征地成本。第二是技術要求過高。上級有關部門對征地勘測和圖件繪制都做了規范性要求。安陽市所轄各縣目前的測繪力量尚沒有一家能達到所要求的資質條件,大都邀請的是外地市的測量隊伍,這就導致一旦測量有誤或《勘測定界報告書》格式不符或內容不詳、用章有錯等小問題就需要外地的測量人員重新來測或到外地測量機構所在地進行修改。

3.2.2 抓大放小,新舊結合,加強監督

新《土地管理法》將土地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分級限額審批制度改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上收審批權,雖然防止了分級限額審批制度「化整為零」的漏洞,改變了追求短期效益和局部利益的土地利用方式,強化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效力,加強了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保護,但同時也產生了諸如程序繁瑣等多種弊端。因此,建議國務院或省政府要嚴抓各地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落實和加強「佔一補一,占補平衡」執法監察力度,建立類似土地年度計劃實施備案制度的農用地轉用備案制度,在年度計劃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即對規劃區內用地,尤其是近郊區的農用地和市區內的零星農用地、插花地建設用地等,市、縣(市)政府應具有一定限額的農用地轉用、徵用審批權,這樣也有利於「都市村莊」土地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實現,還可以降低征地工作成本。轉用後土地利用現狀圖報有法定批准許可權的部門備案,檢查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占補平衡。這些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抓基本農田保護和重點項目上,以此精簡審批層次,降低征地成本。同時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健全執法網路,加大執法力度,查處各類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反用途管制制度的土地違法行為,重點查處亂占濫用耕地、擅自改變原審批用途、私下轉讓炒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為合法征地提供強有力的法律監督保障。

4 征地安置制度方面

4.1 對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辦法不適用的問題

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前,對被征地單位的農民通過安置轉為城市戶口,享受商品糧,並由勞動部門安置,改變職業當了工人,有了新的收入途徑,從而保證了他們的生活水平不會降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勞動力安置辦法和農轉非的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意義。因為以上辦法會使被安置農民的生活面臨許多危機:一是用工企業效益不好,甚至倒閉,農民可能重新失去工作,失去生活來源;二是由於農民的自身文化素質、勞動技能等方面的劣勢,在市場競爭中容易被淘汰等等。鑒於以上問題,近幾年又採用了直接補償的辦法,即把安置補助費直接以現金形式一次性補償給失去土地的農民。這種補助形式的出發點是不錯的,但是,新的問題又隨之出現:一是補償標准低,並且常常難以及時到位;二是受農民長期習慣和本身素質的制約,其理財辦法、投資風險性預測以及長遠計劃能力等等方面往往會出現偏差,致使安置補助費用得不到很好利用,甚至有的會很快消費掉,這樣農民以後的生活將重新陷入困境。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耕地作為農民的基本生活來源和保障是任何形式的補償都難以相比的,農民一旦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其生活將面臨許多不穩定因素的困擾。這就需要探討一種穩定性好且能最大限度地補償的安置補償辦法,以確保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

4.2 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和地產基金,對征地資金實現有效監督和管理,為征地工作提供寬松的社會環境

當前農村土地除擔負產出農產品的經濟功能以外,還擔負著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近年來,市區醫療、勞保、喪葬、撫恤、退休金等社會保證制度正逐步建立完善,而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設卻顯得相對落後。這就決定了農民不能輕易放棄土地。這已成為土地徵用的顯著障礙。要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使廣大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就必須改革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將農村社會保障納入社會保障的大范圍之內,擴大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完備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管理,從而推進農業生產力的提高、農村經濟發展和徵用土地的順利進行。

政府可以利用宏觀調控的手段,由政府相關機構出面協調提留部分安置費用投入保險,不僅可以解決被安置人員的後顧之憂,更體現黨和政府對被安置人員的關心和社會主義的優越性,真正做到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頤養天年,保險是社會的穩定器,要充分發揮其作用,為征地工作上一份保險。

建立地產基金,利用金融工具為征地工作服務。地產基金在融資過程中可以吸納部分農民的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農民可以隨時將地產基金證券到指定金融機構將其兌現或到年底進行分紅,這樣使被征地後的農民能取得經常性的土地收益,避免一次性徵地的短期行為。它也是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獲取穩定土地收益的基本手段,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征購、徵用、整理、儲備和供應體系的有效途徑。在實施城市規劃、調控房地產市場和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② 如何破解征地拆遷十大難題

征地拆遷是項目開工建設的重要前提。如果是一進場順利地拿到地,項目開局良好進展順利,施工計劃就可以如期實施,施工進度就有保障;如果是征地拆遷遇到梗塞、讓地不順暢,項目如期竣工和兌現合同承諾的計劃將要落空。這項工作開展的是否順利,直接影響工程進度、施工工期和項目管理成本。如何解決征地拆遷困難中的問題,既保障項目快速開工的用地需求,又能和諧征遷維護好群眾利益,實現「路地雙贏」,是我們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難題。

一、征地拆遷凸顯的幾個問題

1、群眾工作不好做。造成群眾不願意征地拆遷不外乎有幾種原因:一是補償標准不高。群眾嫌征地拆遷補償標准過低,說實話節衣縮食一輩子,好不容易建起的房屋,遇到基礎建設,需要顧全大局,房子拆遷讓路,但對經濟困難的拆遷戶來說,出現一些家庭無力購買超出部分的面積,造成無房可居的問題。二是安置點位置不理想。許多群眾都傾向於就地安置,新安置點不如原來老房子環境如意,無論就醫孩子上學,還是大人上班上街購物,出行不方便,新安置點服務不配套等。三是受傳統思想的影響。有些人較為迷信,認為現在住得很好,人丁興旺,子孫如魚得水,這一切歸功祖屋風水和祖宗保佑,搬家有可能把好風水搬掉了,心裡忐忑不安老大不樂意。四是期望值過高。受利益趨動的影響,群眾的各類情緒和矛盾總是不可避免的,遇到百年拆遷難得的機遇,認為應該向政府多要錢,條件不答應就賴得不搬,討價還價的「釘子戶」應運而生。五是土地收購的失落感。土地是農民賴於生存的保障,讓農民離開土地就是剝奪了農民的保障。農民戀鄉戀土的情結濃得化不開,已深入到骨子裡了,沒有了土地生存保障受到極大的挑戰,又沒有其他謀生出路,在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身上尤為顯得明顯。

2、地域性徵地拆遷壁壘。征地拆遷難不能一概而論,稍微加於區別就不難發現,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的進度要明顯快於地方基礎設施項目,鐵路項目要好於公路項目。原因是重點項目建設有資金保障,領導重視程度和工作力度不一樣,做事雷厲風行,一招一式落地有聲,從省、市、區、縣、鎮、鄉(街道)自上而下均成立征地拆遷辦事機構,專門有一幫人為重點項目建設服務,找人辦事極為方便。而地方性建設項目,因建設需要匆匆上馬開工,資金來源有不確定性,缺乏雄厚的資金支撐,捉襟見肘,一時無法與征地拆遷戶兌現,導致征地拆遷工作無限期的拖延。其次,受當地經濟利益的趨動,一些部門和個人以維護群眾利益不受侵害和發展地方經濟為由,說一套做一套,明一套暗一套,吃拿卡要,施工單位叫苦不迭,實在逼急了施工單位就用打架形式來推動拆遷,雖然做法不理性有些欠妥,但是也沒有辦法的辦法。有些地區利用新聞輿論來推動征地拆遷倒不失為好辦法。同樣是國家重點項目,不同地區和省份,由於辦事力度做事風格迵然不同,征地拆遷地域性差距明顯。

3、征地拆遷機制不完善。首先,征地拆遷中政府與被拆遷者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主要表現在土地補償費和房屋拆遷費標準的補償標准過低,體現不出地區差異;拆遷補償政策混亂,同一區位的不同項目征地拆遷成本補償標准不統一,政策延續性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成本無固定增長模式,缺乏統一的標准依據;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不到位,既定的保障政策沒有得到有效執行,重拆遷輕安置現象依然存在。其次,征地拆遷前期准備工作不充分,工作方案不夠完備,補償標准沒細化。在全國或在全省范圍內沒有統一征地拆遷補償標准,經濟開發區和非開發區補償不一樣,隨意而為,缺乏完整的補償標准體系,沒有建立能夠隨經濟環境變化而變化的補償標准周期性調整機制,嚴重傷害了拆遷戶的利益。第三,安置工作有缺陷。征地拆遷的安置工作為頭等大事,使失地農民盡快得到基本充足的養老保障,做到安置工作達標後方能進行拆遷,但是有些地方急功近利,缺少周密成熟考慮,兼顧國家、集體、個人關系的分配機制不明顯,群眾有抵制情緒,安置工作反反復復,害苦了施工單位。第四,征拆人員積極性受限。有些地方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相對有限,相關工作人員經濟待遇相對較低;地方許多長期在征地拆遷一線的同志,經常被投訴或被個別群眾辱罵騷擾,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積極性。第五,施工單位利益難於得到保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村民的利益一旦得不到滿足,就把火燒到施工單位頭上,干擾你正常施工。雖然出氣對象是施工單位,但是真正的矛頭不是對著他來的,逼迫政府作出讓步。施工單位不折不扣成了「冤大頭」,設備閑置和人員窩工費用由誰來承擔?為此十分糾結。

二、破解征地拆遷難題的幾點策略

征地拆遷從表面看是政府的事兒,掏錢是政府的事兒,面子也是政府的事兒,拆得動拆不動和施工單位勿搭界,如果這樣認為是大錯特錯了。征地拆遷難題不解決,無地可用,隊伍上場後沒有活干,設備閑置,經濟損失尷尬境地自然不可能避免。因此,加強協作,積極參與,主動配合,主動出擊,是破解征地拆遷的難題的唯一出路。

1、充分做好征地拆遷前期准備工作。征地拆遷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做好各項前期工作是確保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的前提。首先,與地方征遷部門搞好工作對接,配合地方征遷部門摸清情況,把土地類別、房屋面積、青苗品種規格以及受徵人等相關情況調查清楚,登記造冊。其次,制定完善的征地拆遷工作方案,把工作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情考慮在先,充分准備。通過實地調查,制定符合實際情況並進一步細化的征地拆遷方案,組織項目人員一起攻關。再次,設置項目征地拆遷辦公室,配主任和征遷員,同時,要成立征地拆遷領導小組,項目經理和黨工委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既要掛帥、又要出征,親力親為抓征遷。對征地拆遷工作,要結合當地實際進行細化,時時關心,時時跟蹤,盯住不放,狠抓落實。

2、提高征地拆遷工作服務水平。一是掌握政策和熟悉業務。作為征地拆遷工作集政策性和業務性很強的工作,融合了社會學、心理學、關系學,涉及太多單位和拆遷戶的利益,必須對征地拆遷政策有所了解有所掌握,說話謹慎,不能信口開河,做事謙遜,要小心翼翼,在處理業務向群眾宣傳時,要把握好方向,自己要做明白人。二是具備較強協調和溝通能力。征地拆遷免不了與人打交道,上至政府公務員下至平民百姓,征地拆遷矛盾需要協調與溝通,如果不會做協調和溝通工作,不僅不能夠解決問題,還有引起對方的反感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學會說話,提高溝通技巧很重要。三是超前工作意識和應變工作方法。主動上門求教,態度要虛心誠懇,在了解徵求意見基礎上,從諸多信息中梳理出有用的信息,超前謀劃,應對瞬息萬變的征地拆遷工作。

3、充分認識征地拆遷任務的艱巨性。由於國家對土地管理日益規范,老百姓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所以,征遷工作越來越難做。一是堅定信心。碰到征地拆遷難題不能退縮,遇到挫折不能氣餒,人都是逼出來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不怨天尤人,辦法總比困難多,一定有克制困難解決矛盾的辦法。二是依靠地方政府。政府是征地拆遷的主體,必須與政府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尊重當地風俗,以禮相待,真誠同對方交朋友,先拜訪後辦事,合理反映我們的訴求。要學會心細、腿快、腦靈、嘴甜、多磨的工作本領,讓政府體會到我們沒有地不能施工的難處。「感情有,喝杯酒」,有時一起吃餐便飯,酬謝一下對方也有必要。三是交好私人朋友。做好事情想要成功,需要領導也需要朋友。個別老百姓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會與你講政策,只會無理取鬧。講實惠、講現實,有時政府人員也拿他們沒轍。碰到難纏的「釘子戶」,不能懈氣,請當地有威望、且為共同熟悉敬重的長輩或領導出面做協調工作,為工作甚至和所謂的「釘子戶」交朋友,任何事情總會有變化的,堅信天下沒有永遠的敵人和永遠的朋友,有時候敵人也可以變成朋友。四是吃苦耐勞的犧牲精神。征遷人員難免要受氣、受苦、受累,甚至被施工隊伍和村民所誤解,出力不討好,心酸只能住肚子里咽,學會忍辱負重,遇到復雜問題和尖銳征遷矛盾時,需要攻堅,連續地做思想工作,也許你正常的生活規律完全打亂,但,你必須學會堅持挺住。

4、打造平安工地共建「路地雙贏」關系。征地拆遷順不順和諧不和諧,雖然有多種原因,但是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事在人為和處理藝術,看我們自己願意不願意付出。因此,在對外宣傳、外部環境協調上必須把握好關鍵幾點:一是注意政策宣傳教育工作,把征地拆遷政策和項目建成之後交通改善給地方帶來的好處向群眾講清楚,妥善解決群眾提出的困難和問題,以取得群眾的理解支持。二是對於個別鑽政策空子借機鬧事,敲詐、堵門、堵路等,嚴重影響施工秩序的行為,一方面進行有理有節地進行勸阻、批評、教育、警告、制止,軟硬兼施,靈活運用;另一面和當地公安取得聯系請他們出面調解矛盾解決問題。三是對群眾合理訴求決不能視而不見。比如:因重載施工車輛造成當地村道路損壞,需要補修道路;因施工鑽孔樁,泥漿外溢,流入農田,造成污染;因山體機械開挖和爆破施工,對周邊村民的噪音影響,村民要求項目調整施工時間等等。對於群眾合情合理的訴求,盡快予以答復和解決,避免問題擴大矛盾升級,影響和諧共建「路地雙贏」關系。四是力所能及為群眾排憂解難。對於落後和經濟相對欠發達的地區,群眾生活還比較艱苦,脫貧致富的願望較為強烈。首先,對於有勞動能力特別困難的村民,介紹到我們工地幹活,幫助其解決困難;其次,在修施工便道的同時力所能及的幫助他們修橋補路,方便村民出行,「積小善為大善,積小德為大德」。第三,對於村民遭遇乾旱和洪災等自然災害,要雪中送炭,支持他們興修水利渡過難關。五是開展送溫暖工作。與當地學校開展幫扶結對子活動;重陽節關愛老年人送溫暖走訪慰問活動,等等。改善關系,主動示好,是營造和諧「路地關系」一計心靈良葯,問題和矛盾迎刃而解。
【重慶律師】http://www.lawtime.cn/chongqing

③ 去印尼工作安全嗎

摘要 安全沒有問題,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主要需要提防的就是,的士司機,商店小販坑你,這個國內也有。偶爾有鬧事的村民,但不是針對中國人,而是針對公司。征地等引起的矛盾。

④ 印尼為何耗資上萬億遷都

印度尼西亞總統佐科於2019年8月26日宣布,印尼政府將啟動遷都計劃。新首都將坐落在婆羅洲東加里曼丹省,印尼政府希望2024年能夠開始分階段遷都。據說,印尼政府已准備了18萬公頃土地用於建設新首都。整個遷都計劃預計耗資466萬億印尼盾,約合2340億元人民幣,其中19%的資金將來自政府預算,其餘資金將來自私人直接投資、國有企業或公私合作。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大家,滿意請採納,謝謝。

⑤ 現在征地工作為何這么難是老百姓真的不配合工作還是地價卻是太低

原因有多方面
1:地方政府沒有貫徹中央的文件精神,在補償過程中被截流。
2:賠償沒有結合當時的市場物價,比如2011年房屋補償按照2008年文件執行,當時物價和現在物件相差好多倍合理嗎
3:就我們重慶市是沙坪壩去西永鎮來說,政府佔用了本鎮2.5萬畝良田土地,補償給農民的土地費就1萬多一畝,房屋,預制板結構都最高才285元/平方米,還要扣回宅基地20元/畝,其他的瓦房就180元/平方米,而我們這地方的房屋市場價都在5000元/平方米,你家有100平方米的房子就值2萬多塊錢在當地買100平方米的房子卻要50萬元左右,佔地方面雖然提供每人30平方米的還建房,但還需要以900元/平方米去買,以前農民坐得很寬敞舒適,而以後卻要擠在小房子里,誰願意?如果農村按照國有土地房屋賠償條例去執行,我想沒有農民不支持的,
4:現在政府佔地,很多沒有合法手續,我們這里就是這樣,政府不能出示批文,屬於政府囤積土地,低價收購農民土地,高價賣給開發商,從中謀取暴利。可悲
5:現在政府佔地,多數是砸農民的飯碗,做的是斷農民子子孫孫後路的事,就給農民1---2萬元錢買掉農民的一輩子。
6:我也是屬於被佔地對象,政府和微電園不給出合理的賠償,我是絕不能讓他們佔用我家的房屋和土地,土地雖然是集體的,但是有30年不變的合同,房屋雖然是集體土地,但是我的所有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
請關注重慶市沙坪壩區西永鎮佔地新聞

⑥ 印度比中國更有優勢成為"世界工廠"嗎

印度到現在都是一個農業國,談什麼世界工廠?!
印度既沒有實力,也沒有機遇成為下一個中國,西方媒體再吹捧也沒用!
中國自所以能成為世界工廠,一是靠擁有全工業體系的龐大工業基礎!
二是搭上了低油價時代的最後一班末班車!
三是靠受教育程度良好,工作效率高,而且非常廉價自律的龐大勞動力!
四是開放初期幾乎是卑躬屈膝的政府部門,不但盡量滿足投資方的要求,還壓制工人的不滿!
以上四點,印度有的永遠也做不到,有的永遠失去了機會!
首先,印度的GDP構成主要是農業和服務業,有限的所謂工業就是組裝,可以說沒有真正的工業!
然後,如今的高油價時代,導致生產和生活成本高漲,再加上中國製造的沖擊,印度只剩手工業作坊了!
接著,印度落後的教育體系和南亞文化,按中國的標准,印度有一多半人都是文盲,而且又懶又自大!
最後,印度並不是一個中央集權式國家,各邦的自治權力很大,中央的政令很難得到有效執行!
這還不包括印度的種姓制度,宗教沖突,糟糕的基礎設施,缺水停電公路少,過於嚴厲的勞工法,地方保護主義的稅收制度,腐敗低效的官僚體系,土地的私有化造成征地難等等!
印度這幾年GDP增速超過中國,還是靠莫迪老仙不斷修改GDP統計基礎年份得來的!
印度成為"世界工廠"?你在開玩笑吧!

⑦ 如何解決征地中的一些征地難案例

一、征地拆遷的矛盾的產生原因
征地拆遷是指在工程項目或開發項目中集體土地徵收或徵用以及房屋拆遷等,補償項目基本有四類,一是土地補償,二是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償,三是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四是房屋拆遷補償,在現有制度下,該鎮征地中還是出現征不到地、上訪等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宣傳工作不到位。通過調查,群眾只知道要征地拆遷,但大都對征地拆遷帶來的好處了解甚少。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三)補償方式相對單一。當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貨幣安置,即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數錢就完事。這種方法操作簡單,但實際上,貨幣安置雖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暫時生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征地工作順利進行,卻難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
(四)補償安置標准不夠完善。由於拆遷時間、區域的不同,特別是隨著城市建設,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需要,地方政府對農民建房先後分批進行了控制,造成了農民建房的佔地面積、建築面積相差懸殊,同時造成鄉與鄉、村與村、戶與戶的農民得到補償價格、安置房面積相差懸殊,貧富差別越來越大。
(五)合法的拆遷也導致村民上訪,村民上訪就導致工作停止。
二、如何解決征地拆遷存在矛盾
(一)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村幹部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
(三)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實解決農民生活的長遠之計。
(四)在開發項目中實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農民拆遷征地的積極性。政府應承諾給當地百姓更多的實惠,比如在運輸、餐飲、稅收等方面給農民以優惠,或安置相關村民,使農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遷帶來的益處,以提高其拆遷征地的積極性。

⑧ 為什麼農村征地難為什麼有的農民不願意將舊土房推 倒

農村拆遷屬於征地拆遷,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一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村裡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於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通過流轉交易的改革目前處於探討階段。二是由於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一些城市的近郊鄉村變為城中村,征地拆遷後農民成了失地農民,農業人口將轉為城鎮戶口,這種情況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劃拔土地建房,這種房屋性質是不完全產權的房屋,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5年後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當然其它情形的安置房,如商品房條件好的農民也可以自已用補償資金自行購買。

⑨ 雅萬高鐵工期延長有利嗎

「一帶一路」倡議中,基礎設施建設是中國與沿線各國合作的重點。雅萬高鐵是藉助「一帶一路」倡議由中國和印尼兩國共同推動建設的標志性工程,是中國高鐵「走出去」的第一單,意義重大。
1、雅萬高鐵工程進程緩慢,主要原因在於征地、資金與印尼國內政治問題。同時勞工與技術問題、日本干預也會對雅萬高鐵工程進展產生不利影響。

2、中印尼合資公司在征地前未獲得印尼國家土地局的空間管理文件和位置批准。此外項目自2015年10月成功競標至2017年4月,印尼一直未將沿線徵用土地列入法案,這成為征地問題的法律障礙。

3、盡管雅萬高鐵項目困難重重,面對多方質疑,仍應該對其持積極態度。雅萬高鐵目前大部分資金由中方提供,並且已解決項目程序等合法性問題。

⑩ 征地拆遷怎麼這么難

因為現在被拆遷人維權的意識越來越強,而且關於拆遷的法律法規也越來越健全。最關鍵的是,現在被拆遷人開價越來越高,補償談不攏,那麼拆遷必然陷入僵局,再推進就很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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