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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屬於什麼法系統

發布時間:2023-01-14 00:39:42

❶ 伊朗的導彈沒有GPS,那他們是如何實現制導的

利用泥石-2就採用捷聯慣導技術,然後用計算機來計算,可以實現制導的。

常規的慣性制導、遙控制導、GPS制導和其他方法的組合。伊朗的遠程導彈不使用全球定位系統導航。這是因為遠程導彈是伊朗最後的守護聖人,不能妨礙導航,也不能被美國干涉。例如,泥石-2使用包括環形激光陀螺儀和加速度計在內的捷聯慣性導航技術來控制導彈的飛行和導航,並使用火控計算機在飛行結束時對其進行快速修改,最終實現高精度。

❷ 伊朗的導彈沒有GPS怎麼制導沒有GPS命中率是不是就會降低

導彈沒有GPS制導,要是放在馬島戰爭以前,確實是個大問題,但到了三十七年後的今天,伊朗表示:各位關心伊朗的兄弟們放心,老美膽敢有過分行為,伊導彈會打的他滿地找牙。

❸ 世界五大法律體系

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有法國、德國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也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3)伊朗屬於什麼法系統擴展閱讀:

一、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有著「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❹ 伊朗,是哪個國家的

伊朗不屬於哪個國家,伊朗自身就是一個國家,全名伊斯蘭共和國,簡稱伊朗。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簡稱伊朗。位於西亞,屬中東國家。東鄰巴基斯坦和阿富汗,與土庫曼接壤,西北與亞塞拜然和亞美尼亞為鄰,西接土耳其和伊拉克。中北部緊靠裏海、南靠波斯灣和阿拉伯海。國土面積約1648195平方公里,世界排名第十八。

國家是由領土、人民(民族,居民)、政府三個要素組成的,國家也是政治地理學名詞。從廣義的角度,國家是指擁有共同的語言、文化、種族、血統、領土、政府或者歷史的社會群體。從狹義的角度,國家是一定范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體形式。

(4)伊朗屬於什麼法系統擴展閱讀:

伊斯蘭共和國 時間:公元1979年至今

1977年起,伊朗爆發大規模的反對國王的群眾運動。1978年,各地遊行示威不斷升級,群眾抬著霍梅尼的畫像,高呼「打倒國王,建立伊斯蘭教國家」的口號。1978年8月,國王巴列維更換內閣,宣布對首都德黑蘭等12個大城市實行軍事管制,並出動大批軍警鎮壓反對者。

在德黑蘭,有數萬示威者被打死,由白色革命累積的不滿情緒至此達到了巔峰,最終引發了伊朗伊斯蘭革命。全國各地大規模的示威和罷工造成石油工業停產,交通中斷。伊朗軍方宣布中立,令政局更加失控,伊朗陷入全國性的動亂。

1979年1月16日,國王禮薩·巴列維被迫出國「長期度假」,委任沙普爾·巴赫蒂亞爾組織內閣。2月1日,霍梅尼結束長達15年的流亡生活,由巴黎回到德黑蘭,宣布廢除君主立憲制度,成立伊斯蘭臨時革命政府。

❺ 伊朗的世俗化改革失敗了,為什麼土耳其的成功了

因為土耳其進行制度改革、教育領域的改革、用軍隊來開路等等原因,所以土耳其成功了。

也是因為這樣,凱末爾開始殺害更多的人,一般都是開始殺害更多的人,從而強行沒收全國大部分耕地,再分給其他人民。這樣措施要是沒有軍隊的刺刀是難以實施的。

❻ 伊朗的最高領導人,總統權利分配如何/

根據伊朗憲法,伊朗實行政教合一、神權高於一切的政治體制。最高領袖哈梅內伊是一言九鼎的一把手,其權力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而總統則是表面上的二號人物,他也必須按照最高領袖的意見行事。

最高領袖才是三軍統帥

伊朗伊斯蘭革命1979年獲勝後,以霍梅尼為首的什葉派宗教領袖,在伊朗建立起了一種獨特的「伊斯蘭共和制」。其中,必須解釋一下以下幾個關鍵詞:

◆最高領袖——伊朗國家最高領導人,也是政教合一的象徵。最高領袖是武裝部隊總司令,有宣戰和停戰的權力;可任免憲法監護委員會(憲監會)宗教成員、司法總監、音像組織主席、武裝部隊參謀長、革命衛隊司令以及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的司令;協調國家三權機構領導人之間的關系;罷免總統等。

◆總統——是最高領袖之後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統「負責實施憲法、協調三權關系並領導除直接由最高領袖負責的那部分事務之外的行政事務」。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任兩屆。

◆專家會議——選舉最高領袖的最高權力機構。專家會議共有成員86人,只有什葉派教士才能成為成員。專家會議可在最高領袖不稱職或失去最高領袖的必要條件時廢黜領袖。值得注意的是,專家會議中有為數不少的阿亞圖拉。「阿亞圖拉」是伊斯蘭教什葉派的高級職銜,獲得阿亞圖拉稱號的教士對伊朗民眾的影響力比總統要大。

◆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實際上凌駕於行政和立法的權力之上。為了保證伊斯蘭議會決議不違背伊斯蘭教義和憲法原則,憲法規定成立了憲監會,議會通過的任何議案必須得到憲監會的批准後才能成為法律。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是為了裁決議會和憲法監護委員會的分歧而設立的。目前,該委員會凌駕於行政和立法機構的權力之上,前總統拉夫桑賈尼是其主席。

由此可見,伊朗的政治體系分為兩大系統:宗教領袖系統和政府系統。宗教領袖系統是監護系統,由宗教統治集團內部指派產生,擁有絕對的權力,凌駕於政府系統之上。據估計,伊朗最高宗教領袖在各種機構的代表達到2000人之多。

宗教領袖很有權力

阿亞圖拉·哈梅內伊,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創始人、首任最高領袖霍梅尼的學生,也是參加過伊斯蘭革命的元老人物。他在1989年6月霍梅尼逝世後,被專家會議選舉為最高領袖。哈梅內伊出生在宗教世家,在政治上堅持神權至上,而且作為霍梅尼的繼承人傾向於保守派,但他也認為伊斯蘭政權應該適應時代的要求進行一些變革。

阿亞圖拉·拉夫桑賈尼,是伊朗政壇的重量級人物。他曾經當過議長和兩屆總統,目前是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主席。拉夫桑賈尼實際擁有的勢力比表面看來更加強大,因為他本人是一個很有號召力的宗教領袖,此外,拉氏家族是一個權勢很大的商業家族。他曾經說服霍梅尼結束了兩伊戰爭,並通過貿易開放打破了伊朗在國際上的孤立。

總統艾哈邁迪-內賈德,被西方媒體稱為伊朗政壇的「新保守主義者」,堅決主張回歸伊斯蘭革命傳統與價值觀,反對與西方妥協。有西方觀察家指出,哈梅內伊對艾哈邁迪-內賈德的精神導師、被譽為原教旨主義「精神之父」的阿亞圖拉雅茲迪也存在戒心。不過目前,哈梅內伊仍堅決支持艾哈邁迪-內賈德。

伊朗的傳統主義勢力是以什葉派宗教領袖和巴扎(集市)商人的聯盟為基礎的,它們(兩者曾是霍梅尼推翻巴列維王朝的主力軍)是伊朗一支強大的宗教、政治和經濟力量。復雜的政治架構導致了伊朗決策機制的復雜性。由於機構和權力的重疊,往往會有不同的人物發揮著影響,導致伊朗的政策呈現反復的狀態。但在對待核問題上,伊朗領導人還是採取基本一致的立場。

❼ 伊朗是民主國家還是集權國家

先給你個鏈接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02/20/content_1323024.htm

總而言之,伊朗的世俗政治體系是標準的全民普選+三權分立的民主制。但是宗教神權居於政權之上。能夠通過憲監會直接干預議會的立法過程,並且通過直接任命司法部門的首腦來控制司法。
同時,宗教體系內部也有宗教領袖和專家會議之間的復雜分權制衡體系。
總之,這套制度非常復雜。可以看成伊斯蘭神權下的有限民主。其核心是分權制衡。通過分權來保證將來任何一方都沒有能力對體制進行大的修改。並保證宗教勢力的地位。

❽ 伊朗的投金法是什麼意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第一條解釋的所有術語和片語的定義,在本實施細則中不變。
本實施細則中採用的其他術語和片語具有以下含義:
實施細則:《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接受資本經濟部門:經《投資法》允許為使用外資而新成立的或現有的伊朗公司。
非國營部分:私營部分、合作社,非國營的公共機構。
中心:組織中負責執行《投資法》第七條的外國投資中心。
國家官方金融網:(中央銀行和國營、非國營的銀行網路金融體系,獲中央銀行許可經營本幣和外匯業務的非銀行信貸機構。
審計機關:按照1372年通過的《使用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法》,組織從伊朗正式會計師協會成員中選定的審計機構。

第二章 接受的方式和規定(標准)
第二條
根據《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境內被接受的外國投資享受法律的優惠和保護,依照接受外資一般條件和外國投資者的書面申請而接受的這類投資,本《實施細則》將在後面的條款中予以說明。

第三條
根據《投資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以下列方式接受外國投資,並依據財經部制定頒布的《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確定並公布外國投資的形式和可提供的優惠。
1. 外國直接投資;
2. 合同條款中明確的以「建設、經營、轉讓」、「回購」、「國民參與」等方式的外國投資。
上述投資方式在投資和法律保護等方面具有下列共同優惠和特殊優惠:
1. 共同優惠
a. 外國投資者享受國內投資者同等待遇。
b. 外國現金資本和非現金資本的進入完全根據投資許可,無需其他許可。
c. 任何方面的外國投資沒有金額方面的限制。
d. 外國資本在被執行國有化和沒收所有權時,將獲得賠償,外國投資者具有索賠權。
e. 允許外資本金、利潤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資許可的規定以外匯形式或商品方式轉移。
f. 保證外資使用單位生產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則生產的商品在國內銷售,收入以外匯方式通過國家官方金融系統匯出國外。
2. 特殊優惠
a. 外國直接投資
a-1.允許在所有獲許可的私人經營的方面投資。
a-2.對外國投資不設百分比的限制。
b.合同條款范圍的投資
b-1.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財務合同的執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資損失由政府保證賠償,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
b-2.以「建設、經營、轉讓」和「國民參與」方式實施的外國投資項目生產的商品和服務由合同政府部門方負責收購。

第四條
要求在國內投資和享受《投資法》優惠和保護的伊朗籍法人和自然人,必須提供其在國外經營貿易和經濟業務的證明。

第五條
以前在伊朗投資但未享受《投資法》保護的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為其已投資資本辦理有關手續,享受《投資法》的保護。投資許可簽發後,投資者可享受《投資法》的所有優惠,包括投資利潤的匯出。這種投資被視為已實施投資,參照接受外國資本一般條例。

第六條
通過購買現有經濟部門股份、增加其資本或二者兼有的外國投資,在辦理了接受投資的手續後享受本法的優惠。如果該投資產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將被視為是對現有經濟部門進行了新投資、實現了管理水平的提高、發展了出口和達到了技術改造目標的結果。

第七條
委員會在對每一項外國投資申請進行評估和簽發許可時,按以下程序來審定本法第二條第四款中規定的比例。
1. 在投資申請表中應填寫申請項目的詳細情況,包括:商品和服務的種類和產量、項目的工期、投產時間、銷售國內或出口國外的預測。
2. 權威機關在簽發許可時,在有關部門和行業中專門對提供國內市場商品和服務進行正式統計,並交財經部經濟事務局。根據委員會的決定,上述經濟事務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組織提交統計。
3. 各經濟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附表進行分析。
4. 委員會根據本條第1、2、3款內容、參照國內市場商品和服務價值、遵循取消對由外國投資生產的出口商品和服務的限制來確定在各部門和行業的投資量。一旦投資項目被批准,簽發投資許可。

第八條
根據合同雙方達成的協議,可以在合同期內逐步轉讓或在合同結束時一次性轉讓合同中規定的「建設、經營、轉讓」所有權。

第九條
只有獲得委員會同意後,才可將外國投資者所有權轉讓給保障投資項目財產的企業。

第十條
投資項目的商品和生產性服務如果被一個政府部門壟斷購買,或投資項目的商品和生產性服務被以補貼價格提供市場,該政府部門應保證在法規范圍內根據有關合同確定的價格和數量購買商品和生產性服務。

第三章 接受體系
第十一條
組織在法律范圍內履行其接受和保護外國投資的職責時,負責引導、鼓勵在國內外的外國投資,介紹有關投資的法律和投資機會,對投資項目進行調研,開展與有關國際組織和企業間的合作,舉辦各種會議,建立和協調與其他部門的聯系,整理和提供有關外國投資的資料。

第十二條
委員會負責所有投資申請的審批,包括外資的接受、入境和使用,資本和利潤的出境。

第十三條
召集委員會會議和表決
《投資法》第六條規定的四名副主席為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會會議必須有至少三名常務委員參加時才能舉行,決議必須有至少三票同意才能有效。其他有投票權的有關部門的副部長應委員會主席之邀參加會議,決議必須獲相對多數票通過才有效。

第十四條
投資者應向組織遞交書面申請並附上申請表中要求的材料。組織在對投資申請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徵求有關部的意見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投資申請提交委員會並附上專家的意見。有關部在接到徵求意見函後,在十天內不表示意見,則視為同意投資申請。
一旦同意投資者的申請,就簽發經財經部長簽字的投資許可。
備註:投資許可內容包括:投資者詳細情況、投資種類和方式、利潤的匯出及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外國投資服務中心
第十五條
組織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者辦理投資有關的法律手續,成立了外國投資服務中心。中心下設各有關機構的代表以便利外國投資申請人辦理所需各部的手續。中心代表的推薦程序及其職責如下:
1. 代表的推薦
財經部(國家稅務局、海關)、外交部、商業部、勞動部、礦產金屬部、農業聖戰部、中央銀行、工業所有制和公司注冊總局、環保組織和由財經部指定的其他執行部門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同意的全權代表。上述代表都是組織的工作人員,他們根據外國投資者申請投資的金額及投資者需造訪的部門,在接到組織的通知後到中心等候,在自己被授權范圍內給造訪者以解答。
2. 中心的職責
a. 向外國投資者介紹情況和提供必要的咨詢
b. 在發布公司成立通告、獲取環保組織許可、接通水電、煤氣、電話許可、礦山勘探開采許可等方面給予投資者必要的協調。
c. 為外國投資人員簽發簽證、居住證、工作證給予必要的協助。
d. 在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出入境預先登記、解決海關和稅務問題方面給予必要的協助。
e. 在外國投資申請者和有關實施部門之間進行必要的協調。
f. 在外國投資者履約過程中給予關注。
3. 有關執行部門的職責
a. 有關部門推薦的代表是該部門為外國投資者辦理一切服務性、實質性事務的執行者。
b. 有關執行部門在執行《投資法》和本《實施細則》中為了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將代表的任務、職責、權力告知該部所有下屬單位,同時,以某種方式檢查本部門與外國投資有關事務的執行情況,以便於代表在中心的工作。
c. 當被推薦代表缺席時,有關執行部門應採取措施以保證本部門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章 外資的入境、評估和注冊
第十六條
有關現金外資和非現金外資的入境、評估和注冊的手續如下:
一、現金外資
1. 涉及《投資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准備一次性或分數次入境的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外資,換匯當天,其銀行換匯證明由組織以外國投資者名義注冊並受《投資法》的保護。換匯後的里亞爾進入接受外資經濟部門帳戶或投資項目帳戶。
2. 涉及《投資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一次性或分數次入境的不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外資進入接受外資經濟部門帳戶或投資項目帳戶後,該外匯在入帳當天就以外國投資者名義注冊並受《投資法》的保護。上述外匯在組織的監督下並經組織同意後用於與外國投資有關項目的國外采購和訂貨。
備註:國家官方金融系統應將與外國投資有關的外匯匯款詳細情況,如匯款人姓名、匯款金額、外匯種類、到款日期、兌換日期、接受外資經濟部門的名稱等直接報告組織。如果外匯已兌換成里亞爾,將里亞爾的數額通知組織。
二、非現金外資
《投資法》第一條第二、三、四款所述的非現金外資入境、評估、注冊手續如下:
1.上述第二、三款所述內容的非現金外資(包括機械、設備、儀器、零配件、散裝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輔助材料)在組織宣布同意後,商業部應協助其入境,並辦理統計訂貨的登記,向海關申報評估和清關入境貨物。入境貨物的海關評估被視為最終評估。
對投資者的申報,在入境許可證中應註明:加上運費、保險費的外國投資金額自入關之日起受《投資法》的保護,如果海關評估的價格與委員會通過的價目表有出入,海關評估價格作為外資注冊的依據。
備注一:商業部和組織應在本《實施細則》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准備好本條款所需的非現金外資貨物預訂表格。
備注二:伊朗海關在評估外國投資的二手機械、設備時,應註明二手價格。
備注三:如果入境的非現金外資有缺陷、損壞、無法使用或者與委員會通過的目錄規格不相符,應將情況上報委員會,未被委員會接受的入境貨物將從入境資本中扣除。
2.組織在對《投資法》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外資(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商標、專業化服務)進行必要的審核後,應將技術服務合同履約內容報告委員會,在委員會制定並經財經部長批準的規定范圍內將已確認的款項作為外資由委員會注冊並加以保護。

第六章 資本及其利潤離境的規定
第十七條
根據《投資法》,所有有關資本及派生利潤離境的申請,必須以伊朗官方審計協會下屬審計部門的報告為依據,經審計部門確認的款項在扣除了所有合理虧損後可離境。

第十八條
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關的投資資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潤可以外匯方式或按外國投資者要求以出口獲許商品方式匯出國外。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的投資資本可以出口產品或提供外資接受經濟部門服務或出口其他獲許商品方式匯出國外。委員會根據審計部門最終報告,簽發有關項目資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潤離境許可。
備註: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的投資,如果最終不能出口,按委員會意見保證其所需外匯離境,外匯由銀行系統保證。

第十九條
如果投資許可集中於《投資法》第十七條第二、第三款,上述許可被視為出口許可。接受投資部門可以把自己的出口外匯匯入國內、外銀行的一個安全帳戶,並根據投資許可確定的使用范圍直接從帳戶提取外匯支付給外國投資者。任何種類的外匯結余均可以提取並符合國家外匯規定。接受投資經濟部門在提供出口證明和支付有關款項後,應向組織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根據政府現行或將要實行的規定,在委員會確定的可使用范圍內,外國投資出口所得外匯的使用不受任何出口規定和外匯規定的限制,包括返還向國內出口所獲外匯。

第二十一條
如果因政府的法規限制使得投資接受部門無法出口自己的產品,那麼,只要政府繼續執行限制出口規定,允許上述經濟部門將自己的產品銷往國內市場。為保證其外匯,可從銀行系統購買或通過出口獲許商品途徑得到所需外匯並匯出境外。

第二十二條
經委員會批准後,外國投資者可以從銀行系統購買本法規定的外匯並匯出境外。為此,中央銀行應向銀行系統撥付所需外匯。

第二十三條
自辦理完有關部門手續之日起六個月內,如果外國投資者不打算將可匯出款項匯出國外,經委員會同意後,涉及本法的上述款項仍可匯出。

第二十四條
如果外國投資者同意,並獲委員會批准,可將本法第13、14、15條可匯出外匯的全部或部分,作為投資的增加部分撥給原投資部門。

第二十五條
政府在遵守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138條的前提下,授權投資最高委員會成員部長確定本法第十七條備注二可接受的優惠的種類和范圍,委員會有權在投資許可中規定投資最高委員會可接受的許可權內確定因有關財務合同被禁止或中止執行所引起的損失數量,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

第二十六條
如果外國投資者把在伊朗的投資進行投保,並按保單要求支付非商業性風險投保金,那麼保險公司取代投資者而承擔風險賠償損失。這種取代不算投資,除非執行本法第四條和第十條。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自投資許可宣布之日起,外國投資者應在投資項目規定的期限內,把部分資金匯入伊朗,以表示自己投資該項目的決心。如果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將資金匯入伊朗或沒有令人信服的要求延期匯款的理由,該投資許可將被宣布作廢。

第二十八條
外國投資者如在名稱、法定方式、國籍及超過30%所有權等方面有變更應通知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因外國投資而成立的伊朗公司,允許其以公司名義擁有土地,但必須與組織批準的投資項目相稱。

第三十條
外交部、內務部、勞動部、警備部隊等有關執行部門應按照組織的要求在簽發簽證、居留證、營業執照等方面為外國投資者、外國經理、外國專家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提供便利。外交部應根據下列情況發放入境簽證:
一、經組織批准,外交部可以通知伊朗駐外使領館每次為每個人發放三年長期簽證或三個月入境居住簽證。
二、被推薦者入境後可前往外交部領事司並出示組織的確認件,辦理一年居留的延期手續。

第三十一條
組織應按商業慣例在被允許發布的范圍內發布與本法第二十一條有關的新聞。委員會負責對可發布新聞進行審核。

第三十二條
組織和委員會為執行《投資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可根據需要使用伊朗正式會計師協會下屬審計部門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專業部門的專項、專業服務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以前經內閣批準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所有條款如有與本《實施細則》相悖的,在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作廢。

❾ 伊朗有死刑嗎

有啊1、 死刑執行方式多樣化 伊朗的死刑執行方法有很多種,包括槍決、絞刑、斬首乃至石刑。對於通常適用於死刑的犯罪以槍決執行;對於諸如謀殺、強奸、通姦、販毒等嚴重損害了伊斯蘭法的行為,則適用於絞刑等刑罰。不過,具體的死刑執行方式往往以法院判決為准,法院在對每個死刑案件進行判決的時候,對死刑的執行方式也在判決中列明。2011年1月3日,伊朗對4名被控綁架勒索的罪犯執行了絞刑。此外,伊朗對間諜和強奸犯等嚴重犯罪分子實施過絞刑。2007年5月27日,廣受國際社會關注的涉嫌通姦和謀殺親夫等罪名的伊朗女士阿什蒂亞尼,被伊朗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判處石刑,但是並沒有明確執行日期。為了營救自己的母親,阿什蒂亞尼的兩個兒子在伊朗發起了「釋放阿什蒂亞尼運動」,吸引了國際社會的關注。名為「阿瓦茲」的國際人道主義組織、巴西總統盧拉等都表示了呼籲和關注。伊朗嚴厲判處毒販死刑2009年12月,伊朗議會通過了一項法律,認定攜帶或處理超過30克的毒品就應判處死刑。這是伊朗在今年初即大規模處死毒販的原因。自2011年以來,已有數十名毒販被處絞刑。伊朗媒體稱,許多民眾對官方嚴懲毒販表示支持。不過,此舉卻引起外國一些組織的不滿,他們認為伊朗司法系統的死刑判決過於嚴厲,而伊朗官方卻辯駁稱,這些組織的言論是干涉伊朗內政,伊朗對待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就要施以嚴法。2011年1月19日,伊朗絞死10名毒販。絞刑地點安排在該國西部城市拉卡吉的一所監獄內。伊朗媒體並未透露此次絞刑的具體細節,只是稱這些人嚴重違反伊斯蘭教義,給社會帶來混亂,因此應該依法嚴懲。1月13日,在西部城市庫拉馬巴德的監獄內,伊朗的執法人員將5名毒販處以絞刑。本月初,有15人被推上絞刑架。伊朗官方指責他們販運5公斤到100公斤的海洛因或者其他類型毒品。2、伊朗是世界上少數仍維持神權至上的國家,伊朗女性的處境也始終無法伴隨著西方數波的婦女運動而獲得解放。

《以色列人》報道,伊朗法律規定不得處決年輕處女,但解決之道並非讓處女獲取死刑的豁免權,而是在處決前先行派獄卒破身。

一名不便曝光的伊朗動員窮人組織成員透露,伊朗規定不得處決年輕處女,因此監獄會在行刑前晚,舉行「臨時結婚」的儀式,這種儀式說穿了,就是讓扮演「丈夫」的獄卒將處女破身,解除不得處決處女的障礙。

這名成員指出,他16歲加入組織,因表現受長官肯定,18歲被委以運行「臨時結婚」的「光榮任務」。

他說年輕處女對「臨時結婚」的恐懼甚於隔天一早的處決,因此她們都會反抗,為使「婚禮」順利進行,有時得在她們的食物中摻安眠葯。

❿ 伊朗總統管事還是最高領袖管事

好吧基於提問中包含兩可解釋的詞彙,回答如下。管事一方面可指政治框架中權力的大小,一方面指實際運行中的操作的直接性。


[網路]中對伊朗政治系統的描述資料以下為節選

  1. 憲法規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政治體制是根據霍梅尼「教法學家統治」理論構建的,其特色是包括最高領袖職位在內的一系列獨特製度。「最高領袖」在伊朗憲法中的正式稱呼是「領袖」。憲法規定,領袖由1名伊斯蘭教什葉派教法學家擔任,領導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權力部門,事實上行使國家的最高權力。根據憲法的明文規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總統的位置在最高領袖之下,但他是國家正式的最高領導人,即國家元首。因為伊朗實行總統內閣制,所以總統也是國家的政府首腦。

  2. 領袖權利:最高領袖擁有廣泛的權力,職權包括制定國家大政方針並監督其執行,擔任武裝部隊統帥,宣布戰爭、和平和總動員令,下達全民公決令,可任命或罷免總參謀長、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廣播電視局局長和司法總監等官員,總統經選舉產生後必須經領袖批准方可生效,領袖可根據議會或最高法院的裁決罷免總統。而總統則主要是行政部門的首長,向人民、最高領袖和議會負責,如辭職則需向領袖遞交辭呈。

  3. 伊朗總統:伊朗政府實行總統內閣制。總統是繼領袖之後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統可授權第一副總統掌管內閣日常工作,有權任命數名副總統,協助主管專門事務。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任一屆。伊朗內閣部長由總統提名,需要議會審議通過。


對於前者,這要從憲法所規定的體制及這種體制的正常運行兩個方面來回答。基於憲法中的規定,領袖的權利非常大且十分之廣,可以說及最高領袖很管事。就權力的運行來說,領袖並不能直接指定總統和制定具體政策,權利雖大但很寬泛,不能直接涉入具體事物,並且就歷史來說他們之間權力的大小基於雙方力量的此消彼長,例如在拉夫桑賈尼任總統哈梅內伊任領袖期間伊朗公認的實權者是作為總統的拉夫桑賈尼。不過就現實來說,領袖權力目前的確占據著絕對的優勢,相當「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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