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位政治達人給我介紹一下兩伊戰爭的始末吧
兩伊戰爭,又稱第一次波斯灣戰爭,是發生在伊朗和伊拉克之間的一場長達8年的邊境戰爭。戰爭於1980年9月22日爆發,直至1988年8月20日結束。兩國相鄰,共同邊界綿延1200公里,長約100公里的阿拉伯河是兩國南部的自然邊界。長期來兩國存在著邊界爭端,經常發生武裝沖突。另外,宗教也是兩伊戰爭爆發的重要原因。兩國雖然同屬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但是,伊朗90%的居民信仰的是伊斯蘭教的什葉派,而伊拉克60%的居民也是伊斯蘭教的什葉派。
編輯本段起因
長期以來,兩伊存在領土糾紛、民族和教派矛盾。1971年初,雙方發生邊境沖突。1975年在阿爾及利亞總統布邁丁的斡旋下,兩伊簽訂《國界和睦鄰條約》(即《阿爾及爾協定》),規定的阿拉伯河主航道中心線為界,伊朗同意將克爾曼沙赫省的約300平方公里的土地劃給伊拉克。兩國矛盾有所緩和,但未真正解決。伊朗一直未履行上述承諾。1979 年2月,霍梅尼在伊朗執政後,兩伊關系急劇惡化。1980年初,伊拉克宣稱要廢除邊界協定,雙方邊境沖突逐步升級。
1979年伊朗爆發伊斯蘭革命,伊朗政府強調要向所有伊斯蘭國家「輸出原教旨主義的伊斯蘭革命」,公開號召占伊拉克人口60%的什葉派「進行伊斯蘭革命」,推翻伊拉克現政權建立「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則支持伊朗境內少數民族如庫爾德族的民族自決要求。海珊試圖完全控制位於波斯灣西北部的阿拉伯河,該水道是兩個國家重要石油出口通道。美國為薩達姆提供武裝並支持其向這一有爭議的地區發動進攻,試圖以此遏制剛剛通過革命上台並強烈反美的伊朗政權。 而在1975年,美國國務卿基辛格曾支持伊朗國王對當時在伊拉克控制下的水道發動進攻。伊拉克和其他阿拉伯國家還擔心伊朗1979年二月革命產生的武裝政權向周邊地區擴散。導致兩伊戰爭的另一因素是兩國領導人的野心。伊朗宗教領袖霍梅尼試圖將他領導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運動推廣到整個中東地區。不過由於伊朗革命才成功不久,這方面的嘗試還十分有限。 對薩達姆而言,他掌權時間不長,正試圖使伊拉克獲得地區霸權地位。伊朗戰爭的成功可以使得伊拉克成為海灣地區的霸主並控制石油貿易。軍隊內部清洗和美製裝備零件嚴重缺乏都很大地影響了伊朗曾經強大的軍力。另外,阿拉伯河地區的伊朗防禦也很薄弱。隨著政治、宗教的矛盾激化和邊界武裝沖突的加劇,1980年9月22日,伊拉克利用伊朗支持的對當時伊拉克外長阿齊茲的刺殺企圖為借口,抓住機會發動進攻,至此兩伊戰爭就全面爆發了。自從戰爭爆發後,引起了世界人民特別是阿拉伯國家的密切關注。
編輯本段戰爭爆發
伊拉克在從蘇聯獲得了很大外交和軍事上的支持。阿拉伯國家主要是科威特和沙烏地阿拉伯則提供了經濟援助。 另外,美國也偏向伊拉克,向其提供武器和經濟援助。自1985年起,美國在出售給伊拉克武器的同時也出售給伊朗。這引發了後來里根政府的伊朗門事件。
這場戰爭進行得十分慘烈。戰爭雙方都常常使用類似於一戰中的人海戰術攻擊。伊拉克使用了包括塔崩毒劑在內的化學武器。盡管伊拉克率先挑起戰爭和使用化學武器, 國際社會對其並沒有施加太大的壓力。
1982年6月,伊朗發動的一系列反攻奪回了伊拉克在戰爭初期佔領的土地。伊拉克鑒於可能被徹底打敗,向伊朗提出休戰的建議。此時,伊朗試圖打垮伊拉克政權,因此拒絕了這一建議。這樣導致戰爭又進行了六年。
在此期間,西方海軍力量介入該地區,試圖保護海灣航道暢通。由此導致伊朗導彈攻擊美國斯塔克號護衛艦;以及美國文森斯號巡洋艦擊落伊朗民航客機,290名乘客和機組人員喪生。
編輯本段停戰
1987年7月20日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第598號決議,要求兩伊立即無條件停戰,引起全世界人民的積極響應,同年7月23日伊拉克宣布接受這項決議,1988年7月18日伊朗宣布正式接受這項決議。在聯合國秘書長佩雷斯·德奎利亞爾及其助手的多次奔走後,兩伊同意從1988年8月20日起全面停戰。這是兩伊從戰爭走向和平的重要轉折。戰爭結束時,兩國的分界線恢復到了戰前的情況。
編輯本段影響
兩伊戰爭前後歷時7年又11個月,是20世紀最長的戰爭之一。它是一場名副其實的消耗戰,是一場對雙方來說都得不償失、沒有勝利者的戰爭。這場戰爭前,伊拉克的外匯盈餘近400億美元,戰爭結束時,它的外債是800億美元,其中400多億是欠西方國家和蘇聯的軍火債、300多億是欠其他阿拉伯國家的貸款。戰爭中,伊拉克的死亡人數是30萬、傷60萬,直接損失(包括軍費、戰爭破壞和經濟損失)是3 500億美元。伊朗也欠外債450億美元,死亡70萬、傷110多萬,僅德黑蘭就有20萬婦女失去丈夫;直接損失3 000億美元。戰爭使兩國經濟發展計劃至少推遲20至30年。
附:圖片為1988年8月20日,伊拉克居民慶祝兩伊於當日正式實現停火
⑵ 英伊協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英伊協定》的主要內容有:所有的伊朗政府部門都必須派有英國顧問,這些顧問具有廣泛的權力,而他們所需的各項費用卻由伊朗政府支出。英國和伊朗雙方各派出若干名軍官組成混合委員會負責整編伊朗軍隊。軍事教官以及所有的武器裝備和彈葯都來自英國,伊朗承擔上述各項費用,英國則向伊朗提供專項貸款,而且使用這筆貸款的前提條件是,英國人出任伊朗財政總審計官員,負責監控國家財政。英伊協定還規定建立英伊合資企業,以便在伊朗修建鐵路和公路。此外,英伊雙方還成立混合委員會負責修改伊朗關稅。
英國人不等伊朗議會批准,就迫不及待地開始實施協定中的各項條款。以斯米特為首的英國代表團到達伊朗,並出任伊朗財政審計長。英國的大批軍事教官也進入伊朗軍隊。1920年,英國根據兩國協定中有關修改伊朗關稅的條款,強迫伊朗簽訂英伊關稅協定。該協定中專門對英國商品確定的低額進口關稅為英國商品獨占伊朗市場大開方便之門。
英國人還利用英伊協定控制伊朗的社會政治生活,他們對伊朗民族主義者橫加迫害,將伊朗親英勢力安插到中央政府和地方各州中的重要行政職位上,使伊朗實際上成為英國的附屬國。
⑶ 伊朗經濟現狀 有關伊朗目前的經濟情況
1、經濟衰退。
(1)多年來,旨在遏制伊朗核計劃的國際制裁令該國經濟陷入癱瘓。
(2)2015年,伊朗與六個大國達成了一項協議,這讓伊朗經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但美國在2018年單方面宣布退出伊核協議,重新恢復了對伊朗的制裁,這再次使該國經濟陷入困境。
2、石油行業萎縮.
(1)根據世界銀行的估計,伊朗擁有世界第四大原油儲備。該國的經濟增長和政府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原油出口。
(2)但是,限制伊朗石油出口是特朗普兩年前恢復的主要制裁措施之一。這就是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內的預測機構預計伊朗原油產量和出口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3、貿易量下滑。
(1)伊朗石油出口下降,加上銀行、礦業和海事等其它行業受到國際限制,導致該國與世界的貿易總額出現萎縮。
(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預計,到2019年和2020年,伊朗的出口可能會低於進口。
4、生活成本上升。
(1)伊朗央行的官方匯率一直穩定在42,000伊朗里亞爾兌1美元。但外匯網站Bonbast.com的數據顯示,非官方市場上雷亞爾要弱得多,且在與美國的緊張關系加劇的情況下,本月雷亞爾兌美元匯率一度跌至140,000的水平。
(2)當地貨幣疲軟導致伊朗的通脹率很高。世界銀行表示,通脹率在2019年5月達到52%的峰值。在就業機會匱乏的情況下,這提高了在伊朗生活的成本。
5、高失業率。
(1)經濟停滯或衰退的一個主要影響是失業率上升,伊朗的情況就是如此。
(2)世界銀行表示,缺乏就業機會可能加劇伊朗的貧困狀況。報告指出,以每天購買力低於5.50美元的人口比例衡量,伊朗的貧困人口已從2013年的8.1%上升至2016年的11.6%。
6、財政赤字擴大。
(1)伊朗政府為實施該國經濟增長而採取有限措施的財政有限。由於實施了制裁,總體經濟活動減弱和對海外石油出口的限制使情況更加惡化。
(2)這樣的財政將限制伊朗為戰爭提供資金的能力,不過一些專家說,伊朗仍有可能通過動用其在中東各地的代理部隊來抵禦美國的侵襲。
⑷ 伊朗為什麼經濟發達
石油和天然氣儲量豐富。石油是伊朗的經濟命脈,目前伊朗是世界第二大原油出口國。已探明的石油儲量為930億桶,佔世界總儲量的10%,居於世界第五位。已探明的天然氣儲量為24萬億立方米,佔世界總儲量的16%,僅次於俄羅斯,居世界第二位。石油是伊朗的經濟命脈,目前,日產能力可達410萬桶,石油收入佔全部外匯收入的90%,伊朗成為歐佩克成員國中第二大原油出口國。森林是伊朗僅次於石油的第二大天然資源,面積達1800萬公頃。伊朗水產豐富,魚子醬舉世聞名。伊朗水果、乾果十分豐富,開心果、蘋果、葡萄、椰棗等遠銷海內外,其中2001年伊朗開心果總產量為17萬噸,出口量約9.3萬噸,創匯2.88億美元,成為世界上最大的開心果出口國。有5000多年歷史的伊朗地毯編織藝術聞名全球,其精湛的工藝、美麗的圖案、和諧的色彩搭配傾倒了無數文人墨客,留下了大量的詩歌、神話、繪畫。波斯地毯已成為伊朗享譽世界的傳統大宗出口產品。其他工業有紡織、食品、建材、地毯、造紙、電力、化工、汽車、冶金、鋼鐵和機械製造。農業比較落後,機械化程度較低。政府預算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石油收入、稅收和其他收入。
1979年以前伊朗除了石油工業外,絕大部分經濟成份屬於私人所有。1979年伊斯蘭革命勝利之後,當時由私人財團掌握的重要廠礦、農場、銀行、保險公司、飯店等均收回國有。目前伊朗的經濟體制是一種混合體制,由三種成分即國營、集體和私人成分構成,其中國營成分佔伊朗總經濟成分的75%以上。國營成分包括所有重要工業、礦山、發電設施、水壩、灌溉網路、廣播電視、郵電、航空、航運、公路、鐵路、對外貿易、銀行、保險等等,國營企業由政府統一實行中央計劃經濟管理,其收支由國家列入單獨預算。最近幾年,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逐漸下放管理許可權,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集體成分包括經營物資生產和分配的公司,以及在鄉鎮建立的類似機構。私人成分包括從事工業、貿易和服務的公司以及從事農業、畜牧業的家庭生產單位,它們是國營和集體成分經濟活動的補充。
伊朗的經濟在長達八年的兩伊戰爭期間受到嚴重破壞,戰爭結束後,面臨著百業待興的困難局面,為此政府開始戰後重建計劃。1988年制定了第一個社會經濟發展五年計劃,從1989年3月21日開始實施。在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執行期間,政府將建設重點放在石油、采礦、交通、能源等基礎工業方面,但由於缺乏計劃性,建設攤子鋪得過大,進口過度膨脹,資金發生短缺。在五年計劃後期(1992年-1993年期間)原油國際市場價格大幅下跌,伊朗外匯儲備急劇匱乏,資金嚴重不足,為了保持制定的高經濟增長的目標,不得不向國外借債,不久債台高築,無力償還欠下的巨額中短期外債,導致伊朗銀行信用空前危機,使伊朗經濟建設和發展受到嚴重影響。在第二個五年計劃的執行期間,政府在經濟政策上做了大量的調整,縮小建設戰線,關停了許多不急於上馬的項目,同時縮小進口規模,擴大非石油產品出口,節約外匯,償還在第一個五年計劃的期間借下的中短期外債,此期間經濟增長率維持在3.5%左右。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4月期間,原油國際市場價格突然連續下跌,伊朗石油收入大幅減少,比上年減少三分之一,第二次給伊朗經濟造成嚴重沖擊,失業率和通膨率升高,外債增加,1999年的實際經濟增長率只達到1.8%,迫使第三個五年計劃推遲一年,這使政府充分認識到經濟上嚴重依賴石油的弊病。為此政府通過調整預算的方法,加大稅收,縮減政府開支,擴大吸引外資,出讓政府公司股份給私人公司等方法擺脫經濟困難。1999年9月,伊朗總統哈塔米宣布了一項雄心計劃,將幾個主要的工業,包括通訊、郵電、鐵路、石油化工,甚至石油上游工業進行私有化,作為總體經濟結構改革的一個重要部分。不久制定第三個五年計劃(2000年-2004年),第三個五年計劃總結了上兩個五年計劃的經驗教訓和伊朗經濟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具體發展目標,體現了政府對經濟政策重大調整。第三個五年計劃的總體經濟目標主要有:
(1). 所有經濟的發展和增長必須體現社會公正,縮小貧富差別,消滅貧窮;
(2). 擴大非石油產品出口,減少國家對石油產品出口的依賴;
(3). 對農產品和消費品的需求相對達到自給自足;
(4). 開發和培訓國內人力資源,全面提高技術和專業水平,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
(5). 鼓勵投資,保證投資安全,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6). 改革稅制,增加國家收入,支持和發展金融和資本市場;
(7). 控制通貨膨脹率,使之適應中下等收入家庭的購買力;
(8). 向私人經濟成分轉讓國營公司股份,加快私有化進程。
根據第三個五年計劃制定的目標,在執行過程中,伊朗近年採取了以下重要的舉措:
原油價格從1999年4月回彈以後,伊朗原油收入又大幅增加,改善了伊朗的外匯收支狀況,外債負擔減輕,9.11事件以後,原油價格受全球經濟放緩影響曾一度下降,但一直保持較高的水平,對伊的經濟未造成影響。從2000年4月開始,國家每年將預算石油收入的超出部分存入中央銀行特設的石油外匯穩定基金帳戶,基金的50%用於抵銷今後由於油價下跌引起的預算赤字,另外50%為投資提供貸款,鼓勵非石油產品出口企業和生產企業的投資,其中為私人企業提供的信貸占相當的比例。
石油工業是伊朗的支柱產業,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為了維持目前的石油產量,保證足夠的外匯收入,同時鞏固伊朗在OPEC中的地位,從1998年開始,伊朗石油部陸續開放伊朗油氣田的勘探與開發,對外提供了40多個開發項目。迄今已與外國石油公司以產品回購方式(BUY-BACK)簽訂了數十個油氣田開發合同,成功吸引外部資金270億美元,計劃未來再吸收130億美元的投資。為了改變單一的石油經濟結構,實現石油產品的多元化,國家大力開發天然氣資源,由天然氣代替原油,並將天然氣出口到歐洲和亞洲市場,同時大力發展石油下游工業,增加石油產品的附加值,擴大石化產品的出口。
2001年5月伊朗議會批准了「吸引和保護外國投資法」,此法是伊朗自1979年伊斯蘭革命以來出台的第一部外資法。由於伊朗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間的分歧,此法沒有立即生效,遭到伊朗憲法監督委員會的兩次駁回,直到2002年5月才正式生效。2002年8月通過投資法實施細則。新投資法的出台是兩派斗爭的產物,雖然許多條款仍有限制性,但畢竟向改革方向邁進了一步。新的投資法拓寬了投資領域和方式,包括了除石油工業以外的所有工業領域,投資比例沒有嚴格限制,投資的本金和利潤可以自由匯出境外,投資安全度有所提高。由於伊朗投資配套的法律還不健全,投資環境不理想,外國公司在伊朗的投資還處於探索階段。
2002年2月,伊朗議會通過立法改革國家的稅制,減少公司稅,增加增值稅,所得稅從原來的54%降到25%,鼓勵私人成分向生產企業投資。同時對一些國營企業和窮人基金會取消免徵稅務的特權待遇。
2002年3月21日伊朗中央銀行合並官方匯率和市場匯率,建立統一的銀行協定匯率,與國際通行的匯率制度接軌,取消對國營公司的匯率補貼,使私人公司和國營公司的處於平等的競爭條件。匯率統一引起了通膨率上漲,國家為了減少通膨壓力,仍保持對生活必需品的補貼,對進口商品進行價格補貼,這種上漲影響預計在2003年度有所減小。
伊朗在執行第三個五年計劃期間,實現了一些經濟指標,如原油收入、控制政府支出、完成國民生產總值等,但也面臨著許多問題,主要的問題有:
高失業率是伊朗政府面對的重大社會問題,目前伊朗有350萬勞動適齡人口,預計在三年內將達到500萬,第三個五年計劃的目標之一是每年解決75萬人的就業,由於缺乏投資和勞動力市場,每年只有40萬人就業,如不加大吸引外資和鼓勵私人投資,就業問題很難解決。
國營企業由國家壟斷,經營方式沒有納入市場運行的軌道,效率普遍低下。
巨額補貼是政府財政的一個沉重包袱。伊朗每年用於能源的補貼高達100億美元,用於糧食和葯品的補貼20億美元,能源補貼除了造成能源浪費外,重要的是使企業競爭力下降,產品不能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另外,伊朗一直遭受美國的經濟制裁,在美國的資產被凍結,9.11事件後,布希總統延長達馬托法,宣布伊朗為「邪惡軸心」國,阻止伊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這將對伊朗的經濟發展長期產生不利影響
伊朗近期經濟數據
工業生產增長率:3.5% (包括石油)(2004估計數據) / 3%(不包括石油)(2005 估計數據)
通貨膨脹比率:15.5% (2004 估計數據) / 16% (2005 估計數據)
勞動力:2300萬 熟練勞動力短缺(2004 估計數據)/2368萬--熟練勞動力短缺(2005 估計數據)
勞動力分配:農業30%,工業25%,服務業45%(2001 估計數據)
失業率:11.2%(2004,估計數據)
貧困人口:40%(2002 估計數據)
投資(固定總投資) :30.5%(2005 估計數據)
國家收入433.4億美元(2004)/ 國家收入488.2億美元(2005)
支出: 477億美元,包括國家支出76億美元(2004估計數據)/ 604億美元,包括國家支出76億美元(2005,估計數據)
出口:387.9億美元FOB (2004估計數據)
國際債務:134億美元(2004 估計數據)/ 27.5% GDP(2005 估計數據)
農產品:小麥,大米,其他穀物,甜菜,水果,堅果,棉花,乳製品,羊毛,魚子醬
工業產品:石油,石化產品,紡織,水泥和其他建築材料,食品加工(特別是糖精,蔬菜油加工),金屬預製件,武器.
經濟援助已收到:40800萬美元(2002 估計數據)
電力生產:1290億千瓦(2002)
已探明石油藏量:1380億 bbl (2004估計數據) / 1333億桶(2005估計數據)
已探明天然氣藏量:267億立方米(2004) / 266.2億立方米(2005)
電話:1257.11萬(2003)
行動電話:337.65萬台(2003)
網際網路主機: 5269 (2004)
網際網路用戶: 4300萬(2003)
鐵路: 7203 km
高速公路: 167157 km
飛機場: 305 (2004 估計數據)
⑸ 伊朗一共有哪些銀行中國在伊朗有哪些分行急求
中國只有昆侖銀行 ,你的里亞爾要匯出可以通過昆侖銀行 ,但是要排期很長額度也不會太大 ,我們可以通過鎖定函方式幫你們匯出 ,到賬後鎖定函再解鎖 ,這樣額度大速度快
⑹ 誰有伊朗的語言和貨幣的詳細信息呀
伊朗國家貨幣銀行法
2003-01-06 00:30
第一部分 貨幣
第一條
A. 伊朗貨幣單位是里亞爾,每一里亞爾等於一百第納爾。
B. 每一里亞爾含金量為零點零壹零捌零伍伍克 (0.0108055)。
C. 里亞爾對黃金比值的改變應根據伊朗中央銀行的建議、財政部長的同意、部長會議團的確認、議會財政委員會的批准才能生效。
D. 外國貨幣與里亞爾的比價以及外匯的買入賣出價由伊朗中央銀行根據本國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承擔的義務計算確定。
第二條
A. 國家發行的流通貨幣是紙幣和金屬硬幣。
B. 只有在本法通過之日所流通的紙幣和金屬硬幣或根據本法發行的紙幣和金屬硬幣才具有合法流通使用權。
C. 所有的貸款和欠款的償還只能用國家流通的貨幣支付,除非根據國家外匯規定,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做出其他的安排。
D.金幣沒有合法流通權。
E. 有關金、銀進出口的規定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議、經財政部長同意並由部長會議團批准制定。
F. 根據本法規定,國內流通的紙幣和金屬硬幣的數額、名稱、外觀、質地、顏色、尺寸、圖案和其它具體規格由中央銀行行長提議、財政部長批准制定。
金屬硬幣的數量由中央銀行行長提議並經財政部長批准確定。
G. 紙幣上有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的簽字。
第三條
A. 政府壟斷國家流通貨幣的發行權,根據本法的規定,授權伊朗中央銀行執行發行權。
B. 國內流通的金屬硬幣償還力的數量以及紙幣、硬幣的作廢條件和回收方式經貨幣信貸委員會確認、財政部長批准後由伊朗中央銀行確定,並通過國家官方報紙至少是德黑蘭發行量最大的一家報紙刊登並通過廣播電視公布於眾。
第四條
A. 中央銀行壟斷國內流通紙幣、硬幣的發行和發放。
B. 對於個人所持紙幣、硬幣的被盜、丟失和被銷毀,中央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C. 中央銀行將根據本法第二條B款在不超出十年的期限內把已作廢並失去合法流通作用的紙幣、硬幣換成國內現行流通的貨幣。規定期滿後,不再進行兌換,未兌換的紙幣、硬幣被視為已入庫。
第五條
A. 中央銀行應以基金名義經常擁有相當於發行紙幣的百分百的下列財政儲備。
1. 第六條中的黃金
2. 第七條中的外匯
3. 第八、第九條中的有價證券
B. 本條A項中第1、2款所列儲備總數不應少於伊朗中央銀行已發行紙幣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本條所列儲備價值在其買價低於名義價格時按買價計算;在其買價高於名義價格時按名義價格計算。
第六條
第五條A項第1款中的黃金儲備包括:
A. 金綻、銀行庫存金幣、在外國銀行和國際機構中存放的黃金;
B. 根據現行法律提供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組發銀行或類似機構及其所屬部門的配額和資本。
第七條
第五條A項第2款中的外匯儲備按本條註解包括:
A. 為伊朗中央銀行接受的可兌換的外國紙幣;
B. 六個月內可收回的外匯債務;
C. 根據有關法律支付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組發銀行或類似機構及其所屬部門的配額和資本;
D. 由國際正式組織及其所屬機構發行和擔保的證券;
E. 由外國政府發行和擔保的證券;
F. 按照國際支付協定或易貨貿易協定預計可收到的外匯或可兌換外匯的里亞爾;
G. 由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承擔的、有包括責任銀行在內的三方有效簽字並在六個月內可兌換外匯的商業票據;
H. 為伊朗中央銀行接受的可兌換外匯的外國有價證券;
I.根據有關法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特別提款權帳戶的存款。
注: 本條款所述的外匯、外匯證券和外匯債務必須是為伊朗中央銀行接受的可兌換外匯。
第八條
第五條A項第3款中政府的有價證券包括:
A. 庫存票據、取得合法發行權和擔保權條件下由國家發行的公債或由財政部擔保的債券
B. 來自各部、各政府機構及其下屬單位、市政機構及其下屬單位的並由財政部擔保的伊朗中央銀行債務。
注 :1316年8月25日法律明確的國家珍寶為執行本條款承擔所有責任的抵押,伊朗中央銀行承擔保護和保存的職責,只有根據本法規定並在貨幣儲存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才能使用。
第九條
第五條A項第3款中非官方證券包括:
A. 包括責任銀行在內三方有效簽字的支付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可支付里亞爾商業票據;
B. 以金綻、金幣或第七條所述的儲備為擔保的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其它里亞爾短期債務。
第二部分 伊朗中央銀行
第一章 概論
第十條
A. 伊朗中央銀行負責根據國家經濟總政策制定和執行貨幣信貸政策。
B. 伊朗中央銀行旨在維護幣值、平衡收支、促進商業交流和推動國家經濟發展。
C. 伊朗中央銀行具有法人的地位,除本法規定外,服從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規。
D. 除了本法明確規定外,伊朗中央銀行對各部、政府各公司、政府各機構、政府下屬部門以及本法銀行分支機構的規定不承擔義務。
E. 伊朗中央銀行歸政府所有的議付資本五十億里亞爾,由銀行原有資本、本法第一條獲得的比價盈餘和銀行儲備來保證,銀行資本的增加必須由議會提議並經部長會議團通過。
F. 伊朗中央銀行總部設在德黑蘭,如果國家利益需要,經部長會議團通過可以遷移它址。
G. 伊朗中央銀行如認為必要,可以在任何地方設立分行或指定任何一家伊朗銀行為其代理(1358年12月11日修改)。
H. 伊朗中央銀行的撤消只有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
第二章 任務和權力
第十一條
伊朗中央銀行作為國家貨幣和信貸制度的制定者其任務如下:
A. 根據本法規定發行國內流通的紙幣和金屬硬幣;
B. 根據本法規定對其他銀行和信貸機構進行監督;
C. 制定外匯交易有關規定、承擔和保證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準的外匯支付、監督外匯交易;
D.經部長會議團批准制定有關黃金交易的規定並對黃金交易進行監督;
E. 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制定有關外匯和國內流通貨幣出入境的規定並對外匯和國內流通貨幣出入境進行監督(1358年12月18日修改)。
第十二條
伊朗中央銀行作為政府金融機構任務如下 :
A. 保護各部、政府各機構及其下屬部門、政府和市政各公司以及那些百分之五十以上資本屬於上述單位的企業的帳戶並執行他們在國內外的一切銀行業務;
B. 作為政府代理人或委託其他機構或個人出售各種公債、國庫券並償還其本金和利息;
C. 掌管國家全部外匯、黃金儲備;
D. 保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組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發展組織和類似機構及其下屬部門的里亞爾基金;
E. 在執行政府間金融、財政、商業、過境貿易合同時簽定支付協議。
注 l:各部、市政各部門、政府公司以及本條A款中所述各企業應將己有的專項基金交伊朗中央銀行獨家保管,其所有的銀行業務由伊朗中央銀行獨家操作,並向中央銀行提供其操作時所需的資料。
注 2:根據專門法律被允許通過其他銀行進行銀行業務的各部、各公司、各企業不在本條A款和注1之列。
第十三條
伊朗中央銀行具有下列權力:
l. 以合法手續向各部、政府各機構提供貸款和信貸;
2. 以合法手續保證政府、各部、政府各機構所承擔的義務;
3.向國營公司、市政以及政府和市政下屬企業提供足夠的貸款和信貸,並為上述貸款和信貸擔保;
4. 銀行短期商業票據和匯票的再貼現,向其他銀行提供足夠的信貸;
5. 買賣國庫券、公債、外國政府和有資信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6. 買賣金銀;
7. 在國外銀行開立和保護現金帳戶、保護國內銀行和國外銀行在本行的帳戶、執行其它銀行授權的所有業務、為自己帳戶和國內其它銀行帳戶接受來自國內外的信貸。
注 l:經財政部擔保,向各部、國營企業提供貸款和信貸並為上述貸款和信貸擔保;
注 2:有關本條的實施細則將由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
伊朗中央銀行在執行國家金融制度時可以對下列銀行、金融事務進行干預和實施監督。
l. 根據貸款和證券的種類確定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官方利率;
2. 根據各銀行業務的種類或伊朗中央銀行制定的其它規定確定各銀行全部資產、儲備、債務之間的比例;
3. 確定各銀行在伊朗中央銀行合法存款的利率和比例,因各銀行間業務種類和結構的差異,其合法存款比例可能不同,但該比例不低於10% 和不高於10%;
4. 確定各銀行最高利息和最低利息及收支手續費;
5. 確定各銀行各種儲備與其支出和存入總資產的比例;
6. 確定各銀行開具背書信用證或保函的最大責任范圍,以及保函的種類和金額;
7. 確定銀行貸款及分期付款交易的條件;
8. 制定開設現金帳戶、儲蓄帳戶和其它帳戶的規章;
9. 確定各銀行獎勵的種類和金額以及銀行為吸引現金存款或儲蓄給於的其它優惠,制定銀行在此方面宣傳的制度;
10. 鑒於保密的需要,審查各銀行業務、帳戶、票據和文件,收集各銀行的統計資料;
ll. 限定各銀行的經營業務種類和時限;
l2. 確定使用各銀行儲蓄、存款的方法;
13 .確定各銀行總體和分項貸款和信貸的最高總額;
14. 確定銀行從私人獲得貸款和發給存款證明的條件;
15. 為非銀行信貸機構就上述1-14 款制定詳細的規定。
注: 行使本條款權力事先需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是伊朗政府的代表,伊朗政府將通過伊朗中央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進行聯系。根據伊朗政府允許參與法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履行其所有的職責並行使其權力。
第三章 機構
第十六條
伊朗中央銀行擁有下列機構:
1. 全體大會
2. 貨幣信貸委員會
3. 決策人委員會
4.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
5. 審計委員會
第一節 全體大會
第十七條
A. 銀行全體大會由財政經濟部部長和部長會議團選出的另一位部長代表政府組成,財政經濟部部長任主席。
B. 銀行其它部門成員出席全體大會並參加討論,但沒有表決權。
C. 全體大會有下列任務:
l. 審查和通過伊朗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
2. 審查管理委員會的報告並對其做出最後決定;
3. 審查關於分配特別利潤的建議並對其做出最後決定;
4. 根據財政經濟部部長的建議選出管理委員會成員;
5. 根據本法規定授予全體大會的其它職責。
D. 銀行全體大會在每年伊歷四月底前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其它時侯, 如果財經部長認為必要或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議,可由財經部長召集。
E.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或其代表和所有有表決權的成員必需參加全體大會的討論和表決。
F. 全體大會的決議以有表決權的多數票通過。
第二節 貨幣信貸委員會
第十八條
A. 貨幣信貸委員會在伊朗中央銀行總政策的研究和實施、國家貨幣銀行業務的監督方面負有下列責任:
1. 審查和通過伊朗中央銀行內部的各種條例、雇聘部門、雇聘預算和雇聘規定;
2. 審查中央銀行提交給全體大會的資產負債表並對其發表意見;
3. 審查和通過本法的實施細則;
4. 對國家銀行、貨幣、信貸方面的問題發表意見,對政府方面提交給貨幣信貸委員會的有關貸款、信貸擔保及其它內容的提案發表意見;
5.就國家銀行、貨幣、信貸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提出委員會認為對國家經濟尤其對國家信貸政策有益的協商意見和建議;
6. 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在法律范圍內提出的任何內容發表意見;
B 貨幣信貸委員會成員包括:(1358年12月18日修改)
1.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
2. 最高檢察長或其副手
3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財經部副部長
4.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計劃預算組織副主席
5. 伊朗商會會長
6. 由財經部部長選定的二名專家
7. 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選定的銀行專家一名
8.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農業和農村開發部副部長
9. 商業部副部長
10.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工礦部副部長
注 1: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兼任貨幣信貸委員會主席。
注 2: 上述B款6、7所指人員任期二年,但可以被再次選聘。
注 3: 如果上述B款6、7所指人員中任何一人辭職、死亡、不稱職、無能力,將按規定進行補選。
C. 委員會可應銀行行長或至少二名委員之邀召開會議,並討論他們提出的問題。
D. 委員會會議至少要有七名正式成員參加,最後的意見、建議和決定需在正式會議上經六名與會者投票同意才能生效。
(1358年12月18日修改)
E. 委員會可以邀請權威人士出席討論。
F. 委員和應邀出席討論的人士應保守委員會秘密,除非需要合法地宣布情況和提供證詞。
G.由銀行行長建議並經全體大會通過,出席會議委員的工資照發。
H. 貨幣信貸委員會成員在其開始工作前必須在全體大會主宣誓:將公正地、極其認真地履行貨幣信貸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執行有利於國家的所有決定,絕對保守銀行和委員會的秘密。
第三節 決策人委員會
第十九條
A. 伊朗中央銀行決策人委員會由行長、行長代表、秘書長、和三名在本法中被確定的副行長組成。
B.1. 除了本法授予其他機構的職責外,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是一切銀行事務的最高執行者和
管理者。
2.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負責管理銀行事務、執行本法以及與本法有關的實施細則。
3. 在國內外所有的正式機構里,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是被授權的銀行代表。
4.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可以將自己的簽字權和部分權力授予決策人委員會成員和銀行職
員。
5.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由財經部長推薦、部長會議團通過、總統正式任命,任期為五年,可
以連任(1358年12月18日修改)
C. 銀行行長代表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推薦、財經部長同意、部長會議團通過、總統正式任命,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1358年12月18日修改)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代表的許可權由行長確定,當行長不在、辭職、免除和死亡時全權行使行長職責。
D. 銀行秘書長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推薦經全體大會通過任命,並兼任貨幣信貸委員會秘書處負責人,銀行秘書長要將貨幣信貸委員會的會議紀要報告給財經部長。
E. 銀行副行長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任命,其職責由行長確定。
第二十條
A. 行長及行長代表的工資由全體大會決定,從銀行預算中支付。
B. 銀行秘書長和副行長的工資由行長提議並經全體大會決定,從銀行預算中支付。
C. 銀行行長、行長代表、秘書長、副行長就職前將在全體大會上宣誓:保守銀行秘密,克盡職守。
D. 決策人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受「禁止干預部長、議員職員進行國家和政府間交易法」的約束,不得擁有銀行或私人、信貸機構的股份。
E. 決策人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在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里擔任實際職務。
F.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和行長代表經全體大會批准後可在社會慈善機構接交名譽職務或在大學高校里講課,其他成員經行長同意後也可照此辦理。
第四節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A.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通過己印紙幣的保管和移交負責監督本法第五條的執行,保管第五條的儲備和國家珍寶,制定有關國家珍寶展覽的規定,監督國家珍寶從銀行國庫的進出,監督已不再流通紙幣的銷毀。
B.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 伊斯蘭議會選出的議員代表二名(1358年12月18日修改)
2.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或副行長
3.國家總檢察長或副檢察長
4. 國庫總庫長
5. 核演算法院院長
6. 管理委員會主席
注:(1358年12月18日修改)議員代表的任期與其當議員任期同步,如缺席,其位子保留到選出其接替人為止。
C.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受託制定、通過和執行實施細則。
D. 由銀行行長提議並經全體大會通過,參加會議的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成員工資照發。
第五節 審計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A. 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伊朗中央銀行的帳目和債務,對帳目和債務的正確性發表意見。
B.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 對伊朗中央銀行財政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進行審計並向全體大會提出年度報告。
2. 對銀行的資產和債務細目、銀行帳目的概況以及銀行發行的憑證進行審計。
3. 對銀行業務是否合法進行審計。
C. 審計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員組成,他們是由財經部長推薦全體大會通過的至少有十年工作經驗的專職審計員或精通會計業務或銀行業務的人員,其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
D. 審計委員會主席做為中間人應將銀行業務情況和銀行現行政策報告財經部長。
注: 審計委員會在履行上述職責時可以對所有的銀行財務和資產文件進行審計,如認為必要,可以索要銀行的一切有關規定、決定和文件,在不幹預銀行現行業務的同時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向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A. 審計委員會的工資由財經部長確定,從財經部預算中支出。
B. 審計委員會成員就職前將在全體大會上宣誓:保守銀行秘密,克盡職守。
C. 審計委員會成員受「禁止干預部長、議員、職員進行國家和政府間交易法」的約束。
D. 審計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在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里擔任實際職務。
E. 經全體大會批准後,可在社會慈善機構接受名譽職務或在大學高校里講課。
F. 審計委員會內部的規定由審計委員會自己制定,經財經部長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A. 銀行的財政年度從(伊歷)每年的一月一日開始,於當年十二月底結束。
B. 銀行資產負債表和盈虧表必須在每年一次全體大會召開前至少提前一個月交給審計委員會。
C. 伊朗中央銀行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有關銀行財務狀況的簡報。
第二十五條
A. 銀行每年的特別利潤按下列方式分配:
1. 按照對國營公司有關規定交納所得稅,並將該款項劃入政府公共收入帳戶。
2. 百分之十做為法定儲備,直到該儲備增加到與銀行資本相同為止。
3. 經行長提議和全體大會批准後將部分利潤留作後備儲備。
4.經行長提議和全體大會批准後將部分利潤轉入下一年度的帳目。
B. 經A款分配後,剩餘的特別利潤屬政府所有。
第二十六條
A. 政府有責任將國庫中有明確支付日期的無名票據交給伊朗中央銀行,以彌補其因法律對黃金和外幣的變更和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造成的虧損。
B. 因法律對黃金和外幣的變更和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帶來的盈利用於支付政府債務的本金,政府債務的利息轉給伊朗中央銀行,盈利剩餘部分上繳國庫。
C. 因執行本法第十二條E款而帶來的盈利或虧損記入政府帳戶。
第二十七條
A. 除了有關銀行內部事務文件之外,所有中央銀行出具的保函均需有二位有簽字權的人簽字。
B. 伊朗中央銀行商業票據、商業證券和帳本原件的保管期限和方式, 以及把原件拍成的照片、底片及類似物的方式將按照由貨幣信貸委員會批準的規定執行。這些照片、底片和類似物超過了規定的保管期限後在法庭上仍將被視為是原件。
第二十八條
伊朗中央銀行的紙幣以及屬於伊朗中央銀行的黃金、白銀、金屬硬幣免交海關稅、商業利潤稅和其它一切稅。
第二十九條
如果伊朗中央銀行認為出口某種商品或某些商品有利於國家經濟和國家外匯,經部長會議團批准後,中央銀行可以讓上述商品的出口商免除執行外匯規定。
第三部分 銀行業務
第一章 銀行成立的條件 ( 略 )
第二章 銀行業務的條件和方式
第三十三條
A. 銀行合法儲備的方式、數量和使用方法由貨幣信貸委員會確定。合法儲備數量最少不低於特別利潤的15%, 最多不超過特別利潤20%。當合法儲備達到銀行資本後可以支配。
B. 一旦銀行資本因虧損而減少到本法規定的最低線以下,根據貨幣信貸委員會通過的規定,銀行應將自己的資本補足。
C. 銀行會計工作的方法和原則是:反映銀行所有資產和債務的資產負債表由貨幣信貸委員會確定,銀行應予以執行。
D. 銀行可用於抵債的動產不動產的數額、銀行用於成立和發展的費用、以及銀行的儲備由貨幣信貸委員會確定,銀行應予以執行。
E. 銀行應將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和盈虧表交正式會計師審核。
F. 銀行商業證券、票據和帳本原件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及把原件拍成的照片、底片及類似物的方式將按照由貨幣信貸委員會批準的規定執行。這些照片、底片和類似物超過了規定的保管期限後在法庭上仍將被視為是原件。
第三十四條
銀行不能開展下列業務:
1. 商業性商品買賣;
2 不動產的交易,銀行自用的不動產除外;
3. 收購股份參與一家或幾家公司的資本、超過伊朗中央銀行根據專門規定和指示確定的數量收購國內外有份證券;
4. 超過伊朗中央銀行根據專門規定和指示確定的數量為本部門負責人、與本部門負責人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信貸;
5. 為伊朗中央銀行審計部門、管理部門、決策部門負責人提供信貸,除按照貨幣信貸委員會通過的規定提供信貸外;
6. 在搬運費用項目里發行見票即付證券;
注: 掌握不動產以便全部收回債款或為了保證銀行職工的住房和工作地點或根據伊朗中央銀行明確的條件進行的交易不在本條第2款內容之列。
第三十五條
A.被國內外法庭判決犯有偷盜、受賄、貪污、失信詐騙、偽造、舞弊、開空頭支票、假冒等罪行的罪犯,不論他是主犯還是幫凶或協從,禁止以任何借口讓其在銀行任職。
B.沒有伊朗中央銀行的許可任何銀行行長和負責人不許在其它銀行擁有股份或擔任職務。
C. 每個銀行應負責賠償因業務疏忽而給儲戶帶來的損失。
每個銀行的行長、董事長、決策委員會成員、董事會成員應對因自己觸犯了與本法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或該行章程而給股東和儲戶造成的損失負責。
注: 司法部是復核外國法庭就本條A款所做判決的公正機構。
第三十六條
伊朗中央銀行確定各銀行和信貸機構製作資產負債表和盈虧表的方法。
第三十七條
各銀行應遵守本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遵守伊朗中央銀行依據本法及其實施細則發出的指令、遵守自己通過的章程。
第三十八條
根據1358年12月18日通過的撤消銀行俱樂部的法律提案,伊朗各銀行俱樂部自即日起撤消。
第三章 銀行破產和撤消程序
第三十九條
在出現下列情況時可能根據伊朗中央銀行行長的建議、經貨幣信貸委員會的同意和由總理、財經部長、司法部長組成的三人委員會批准,銀行的事務管理交給伊朗中央銀行或做出其他安排,或撤消銀行:
A. 如果銀行權力機構提出要求。
B. 如采銀行自宣布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沒開展銀行業務。
C. 如果銀行毫無正當理由地停業七天以上。
D. 如果銀行違反了本法及其實施細則、違反了伊朗中央銀行依據本法及其實施細則發出的指令、違反了自己通過的章程。
E. 如果銀行的支付能力陷入困境或被迫停止。
注: 被撤消的銀行自伊朗中央銀行發出撤消令之日起停業。
第四十條
有關出現第二十九條情況後的銀行管理辦法及撤消銀行的程序參照議會財政委員會通過的規定辦。
第四十一條
A. 如果銀行宣布破產停業,法庭將先聽取伊朗中央銀行的意見,然後做出裁決。伊朗中央銀行必須在收到法庭的詢問信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自己的意見書面答復法庭。
法庭將根據伊朗中央銀行的意見和卷宗中闡述的理由做出適當的裁決。
B. 破產清帳機關負責破產銀行的清帳事務。
C. 伊朗中央銀行的代表監督破產銀行和被撤消銀行的全部清帳工作。
D. 對於破產銀行或被撤消銀行的債務,首先發還5萬里亞爾以下的有息活期存款和類似款,第二步是發還5萬里亞爾以下的無息支票存款和有息定期存款。
E. 隨著某銀行的破產或被撤消,該銀行的名字將從注冊機關中刪除。
印歐語系印度-伊朗語族的一支,通行於伊朗、阿富汗,也通行於伊拉克、蘇聯中亞地區、土耳其、印度等國的部分地區以及高加索山區。古伊朗語與梵語關密切,最早文獻是〈阿維斯塔〉經文和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古波斯楔形文字銘刻。中古伊朗語(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8~10世紀)的特點是動詞系統大大簡化,名詞的屈折變化減少,其主要代表為安息語、缽蘿缽語和粟特語。現代伊朗語主要包括波斯語、庫爾德語諸方言、普什圖語和奧塞梯語。現在通行的伊朗諸語言語音系統較早期更為簡化,原來的動詞變化亦漸為助動詞所代替。
⑺ 如果哈梅內伊感染新冠離世,伊朗對美態度是否會軟化
如果哈梅內伊感染新冠離世,伊朗對美態度是否會軟化?哈梅內伊是伊朗的宗教領袖,他的地位非常高,如果哈梅內伊出現意外的話,那麼很可能形勢會更加復雜,下面內容大家參考:
三、伊朗民間的力量,會擴大仇視美國動能:
哈梅內伊是伊朗的宗教領袖,他一旦因為新冠狀病毒去世的話,那麼伊朗的老百姓會聯想到美國的制裁,因此民間的力量,也會促使伊朗新領導人更加仇視美國。
⑻ 中國在制裁伊朗的議案中投反對票了嗎
自 2006 年 12月以來,聯合國安理會已經通過了 4 份含有制裁伊朗內容的決議。
【2006.12.23】安理會一致通過第1737號決議案,要求伊朗停止其敏感的核活動。制裁包括:禁止與伊朗買賣任何可能有助於鈾濃縮計劃的物件、材料、設備、產品和技術。限制 12名與伊朗核計劃和導彈活動有關的官員的外國旅行。凍結這 12 名官員和 10 個機構的海外資產,這 10 個機構要麼直接與伊朗核活動和導彈活動有關,要麼向這些活動提供支持。
【2007.3.24】由於伊朗不理會聯合國決議案,還加強其鈾濃縮活動,因此安理會一致通過 1747 號決議案,擴大前一個決議案的制裁范圍。制裁包括:禁止伊朗所有武器出口。限制對伊朗售武,包括戰斗機、武裝直升機、戰艦、作戰坦克和裝甲作戰車輛。凍結包括國有銀行在內的 13 個機構的海外資產,以及另 15 名官員和 13 個機構的海外資產,這些官員和機構都與伊朗核計劃和彈道導彈計劃有關系,他們包括伊精銳部隊革命衛隊的高級軍官。限制這 15 名官員海外旅行。限制對伊朗政府的金融援助或貸款。
【2008.3.3】安理會以 14 票贊成 1 票棄權,通過 1803 號決議案,對伊朗實施新制裁,包括:全面禁止與伊朗核計劃和導彈活動有關官員的旅行,並對懷疑私運違禁品的出入伊朗船隻進行檢查。呼籲各國「在作出新承諾,為與伊朗的貿易提供公共資金援助時提高警惕,需要警惕事項包括為從事這類貿易的國民提供出口信貸、給予從事這類貿易的國民提供擔保或保險。呼籲各國保持警惕,注意國內金融機構與設在伊朗的所有銀行和這些銀行的海外分行之間的活動。
【2010.6.9 】聯合國安理會上午表決通過了制裁伊朗的第四份決議。與之前的幾個制裁決議相比,這份決議對伊朗制裁的力度更大,制裁范圍更廣。當天的表決結果顯示,安理會15個理事國中有12個國家投贊成票,土耳其和巴西投票反對,黎巴嫩棄權。根據決議,主要制裁措施包括禁止伊朗在國外參與核領域的投資活動;禁止各國向伊朗出口坦克、戰斗機和軍艦等重型武器裝備;禁止伊朗進行任何與可運載核武器彈道導彈有關的活動;加強在港口和公海對涉嫌運送違禁品貨船的檢查措施;禁止各國與伊朗進行與核活動有關的金融交易,同時禁止伊朗在國外開設可能會被用於資助其核活動的獨資或合資金融機構。決議附件中包含了自安理會制裁伊朗以來通過的最大的一個制裁清單,其中包括將受到資產凍結的40多家伊朗實體,其中許多實體與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有關。伊朗原子能組織伊斯法罕核技術中心負責人賈瓦德·拉希奇則被列入禁止出國旅行的制裁人員名單。
根據以上四個資料顯示中國在四輪制裁決議中均投了贊成票。
⑼ 伊朗的貨幣管理模式是什麼
伊朗的貨幣管理模式:隨著越來越多的人有興趣開采數字貨幣,作為美國制裁時獲取國際貨幣的一種方式,伊朗政府為此已制定了新的加密貨幣市場監管規則。8月4日,伊朗政府批准並公布了一項法案。據該法案稱,政府不會承認在伊朗境內使用加密貨幣進行的任何貿易活動是合法的。它表示,政府和銀行系統不會將數字貨幣視為合法投標,伊朗央行也不會擔保它們的價值。
⑽ 普通貸款與特別貸款
以下第一點是普通貸款,其餘都是特別貸款,按照您所說的的范圍可能是國際基金組織的貸款吧
(1)普通貸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
這是基金組織最基本的一種貸款,用於解決會員國一般國際收支逆差的短期資金需要。各會員國借取普通貸款的最高額度為會員國所繳份額的125%,貸款期限為3-5年,利率隨期限遞增,第一年利率為4.375%,1到2年為4.875%,2到3年為5.375%,3到4年為5.875%,4到5年為6.375%。基金組織對普通貸款實行分檔政策,即把會員國可借用的貸款分成以下不同部分:
儲備部分貸款(Reserve Tranche),即會員國申請不高於本國份額25%的貸款,也稱黃金份額(Gold Tranche)貸款。這種貸款可自動提用,無需經特殊批准。這是因為會員國早以黃金繳納份額的25%,而現在借款等於抽回原來繳納的份額。1978年4月《協定》第二次修改條文生效後,會員國份額的25%改以SDR,或指定的外匯繳納。會員國提取這部分貸款,仍有充足保證,故稱為儲備部分貸款。
信貸部分貸款(Credit Tranche),即會員國申請貸款的額度在其所繳份額25%—125%之間。信貸部分貸款為4個檔次,每個檔次均占份額的25%。會員國借款使用完儲備部分貸款之後,可依次使用第一、二、三、四檔信貸部分。
IMF對第一檔信貸部分貸款的審批條件較松,但申請這部分貸款需呈交克服國際收支困難的具體計劃,才能獲得批准。借取第一檔信貸部分貸款,可採取直接購買外匯的方式,即在申請貸款獲准後,立即從IMF提款。另外,也可以採用備用信貸安排(Stand-by Arrangement)方式:即申請貸款的會員國與IMF商妥貸款額度後,可在商定的時間內,根據實際需要分次提取。
高檔信貸部分貸款(High Credit Tranche),即對第二檔信貸部分以上的貸款。使用高檔信貸部分貸款,隨著檔次的升高,審批手續逐漸嚴格。使用高檔信貸部分貸款,除向IMF提供令其滿意的改善國際收支的方案外,還要制定全面的財政穩定計劃和採取適當的財政、貨幣、匯率政策等,並且在貸款的使用過程中,IMF還要進行一定的監督,如借款國未能履行計劃,IMF還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以保證目標的實現。使用第二檔以上信貸部分貸款,通常都採用備用信貸方式。
(2)出口波動補償貸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 或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
該貸款設立於1963年。當初級產品出口國由於出口收人下降而發生國際收支困難時,可在原有的普通貸款之外,另向IMF申請此項貸款。這項貸款額度最初規定為會員國份額的25%,1966年9月提高到份額的50%,後提高到75%,1979年8月以後又提高到份額的100%。借取這項貸款的條件為: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須是短期性的;出口收入的下降是會員國本身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國有義務與IMF合作採取適當措施解決其國際收支困難。此項貸款期限為3—5年,要求借款國的出口收入一旦恢復,要盡早歸還。
(3)緩沖庫存貸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
它是1969年6月IMF應發展中國家要求而設立的一種貸款。這項貸款用於支持初級產品出口國穩定國際市場初級產品價格而建立國際緩沖庫存的資金需要。緩沖庫存貸款的額度可達借款國份額的50%。由於此項貸款與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目的聯系密切,特規定此項貸款與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國份額的75%。緩沖庫存貸款的期限也為3-5年。
(4)石油貸款(Oil Facility)
它是1974年6月設立的,專門向1973年因石油漲價而引起國際收支困難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發放的臨時性貸款。這項貸款的資金由石油輸出國(如沙烏地阿拉伯、伊朗、科威特、委內瑞拉等)和發達國家(如原西德、荷蘭、瑞士等)借人,總額為69億SDR,專款專用,不能移作他用。1974年此項貸款的最高額度規定為份額的75%,1975年提高到125%,但貸款條件比1974年嚴。貸款期限為3—7年,還款要求按季度分16次歸還,利率高於普通貸款。為減輕最困難的發展中國家借取石油貸款的利息負擔,1975年IMF決定建立利息貼補帳戶(Subsidy Account),其資金來源由24個發達國家和石油輸出國捐獻。到1976年5月,此項貸款資金已全部貸出,貸款即告結束。
(5)中期貸款(Extended Facility)
這是IMF在1974年9月開設的一項專門貸款,用以解決會員國較長期的國際收支逆差,而且其資金需要量比普通貸款所能借到的額度要大。IMF對這項貸款監督較嚴,借取中期貸款的條件是:第一,IMF確認申請國的國際收支困難確需比借取普通貸款的期限更長才能解決;第二,申請國必須提出貸款期內改進國際收支困難的計劃,以及在第一年准備施工的有關政策措施的詳細說明,以後每年度都要向]IMF提出有關工作進展的詳細說明和實現目標的政策措施;第三,根據會員國實現計劃目標、執行政策的實際情況,分期發放貸款。中期貸款的期限為4—8年,備用安排期限為3年,一般分16次歸還。貸款額度最高可達份額的140%,中期貸款與普通貸款兩項的總額不能超過貸款國份額的165%。
(6)信託基金貸款(Trust Fund Facility)
1976年1月,IMF臨時委員會達成協議,決定將IMF持有的1/6的黃金(2500萬盎司)在1976年7月—1980年6月的4年內,按市價出售,用所獲利潤建立信託基金,以優惠條件向低收入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信託基金於1976年5月設立,除售金所獲利潤外,還有直接分到出售黃金利潤的某些受益國轉讓給信託基金的資金,以及資產投資收入。能得到信託基金貸款的條件是:第一,第一期為1973年人均國民收入不超過300SDR(約合360美元)的國家,第二期為1975年人均國民收入不超過520美元的國家;第二,申請貸款國的國際收支、貨幣儲備和其他發展情況經IMF審核證實確有資金需要,而且又有調整國際收支的適當計劃。信託資金貸款按年率0.5%的利率收息,從支付日起l0年滿期,從支付後五年半開始還款,每半年一次,分10年還清。到1981年3月,信託基金貸款的資金已發放完畢,共向發展中國家發放總額為33億元的貸款。
(7)補充貸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
也稱韋特文貸款(The Witteven Facility),於1977年4月正式成立。貸款資金由石油輸出國和有國際收支順差的發達國家提供,總額為84億SDR。補充貸款用於補充普通貸款的不足,即在會員國遇有嚴重國際收支逆差,需要比普通貸款所能提供的更大數額和更長期限的資金時,可申請此項貸款。貸款最高額度為會員國份額的140%,備用安排期限為1—3年,還款期限為3.5-7年,每半年償還一次,分期償清。借取此項貸款頭三年的利率為IMF付給資金提供國的利率(7%)加0.2%,以後則加0.325%。補充貸款分配完畢後,IMF於1981年5月開始實行擴大貸款政策(Enlarged Access Policy)。IMF實行這項政策的目的和內容與補充貸款相似。
(8)結構調整貸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
該貸款設立於1986年3月,IMF設立這項貸款是想通過提供利率為0.5%、期限可長達10年的優惠貸款,促使低收入會員國制定和執行全面的宏觀經濟調整和結構改革政策,以恢復經濟增長和改善國際收支,從而解決它們長期存在的國際收支困難。結構調整貸款為會員國份額的70%。1987年年底,IMF又設立了擴大的結構調整貸款(Enlarged Structural Facility),貸款的目的、用途和條件同於原來的結構調整貸款,但貸款額度增加到份額的250%,特殊情況可達到份額的350%。擴大的結構調整貸款與原來的結構調整貸款並行發放。
按照IMF的規定,我國和印度也是結構調整貸款的對象國,但為了把有限的資金更多地用於最窮和最困難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和印度都表示,暫不參與使用此項貸款。
(9)制度轉型貸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
該貸款設立於1993年4月,IMF設立了這項貸款是為了幫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克服從計劃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出現的國際收支困難以及其它同這些國家有著傳統的以計劃價格為基礎的貿易和支付關系的國家克服因貿易價格基礎變化而引起的國際收支困難。貸款的最高限額為份額的50%,期限為4—10年。貸款分兩次撥給,第一次為貸款批准後某個商定時間(必須在1994年12月31日前),第二次為第一次提款後4—12個月之內。基金組織認為:1994、1995年是原經互會國家在國際收支方面最困難的時期,因此,希望申請貸款的國家必須盡早申請並在1994年12月底之前使用第一部分貸款。在申請時,申請國必須制定一項經濟穩定與制度改革方案,內容包括財政貨幣制度改革及貨幣穩定計劃、阻止資本外逃計劃、經濟結構改革計劃、市場的培育與完善等等。只有在第一批貸款撥出後,如果借款國在上述各方面作出了切實有效的努力井與基金組織充分合作,基金組織才提供第二批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