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在和伊朗客戶做貿易,主要用什麼付款方式
伊朗由於被制裁的真的很慘,所以基本無法通過銀行收到他們的錢。我們公司本來想做伊朗的但是兩個問題導致無法進行下去。
一個就是基本上伊朗的銀行是無法對外付 匯的,美元人民幣都沒辦法,但是如果你的客戶神通廣大能夠付出來,那麼中國的銀行就一定收的到,所以要和客戶確定他能否從銀行付匯。這個途徑最安全。
第二就是伊朗的信用 證一般在國內都是沒有信譽可言的,就如同古巴或者非洲國家的一樣。所以信用證這一條也否定了。
最後只有通過PAYPAL這樣的,不過我們公司從來不用,一般小公司或者個人做生意喜歡用這個
B. 在實際的進出口業務中如何選擇FOB/CFR/CIF三個貿易術語
一、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比較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FOB、CFR和CIF是最為常用的貿易術語,所佔比率約為90-95%。根據《通則2000》的解釋,按照這些貿易術語成交的合同,其相同點為:都屬於裝運合同,都是象徵性交貨,即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要求的貨物裝上買方派來的(FOB)或自己安排的(CFR、CIF)船上,提交買方符合要求的貨運單據(CIF則包括保險單)便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風險都於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都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水運,都規定由賣方提供貨物和商業發票,將貨物交至並及時通知買方辦理出口手續,都規定由買方接受貨物、支付價款、辦理進口手續。三種貿易術語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CFR和CIF下由擾答賣方辦理運輸,FOB下由買方辦理;FOB、CFR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而CIF下由賣方辦理保險;FOB後接裝運港名稱,而CFR、CIF接目的港名稱;CFR報價等於FOB價加上運費,而CIF價等於CFR加散察上保險費。
二、FOB、CFR、CIF在實際業務中的利弊分析
FOB、CFR、CIF由於運輸費和保險費的承擔者不同,報價不同,對買賣雙方所帶來的貿易風險以及產品出口成本也會不同。具體來講,如何選擇這三種貿易術語,受以下因素的影響。
(一) 風險因素
風險因素又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 履行合同風險
按照有關國際慣例和法律的規定,合同一旦合法有效成立,買賣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由於某些原因如市場供求發生變化、價格下跌、買方的支付能力或進口許可證等問題使得合同難以履行或者即使買方收到L/C後,由於L/C條款不符,買方不同意改證,FOB術語下買方不及時租船訂艙等原因使賣方無法按合同規定交貨,雖然賣方可根據合同的有關索賠條款通過仲裁或者沖李茄訴訟方式向買方索賠,維護賣方利益,但是在實際業務中,由於買賣雙方所處於不同的國家,其法律制度、公民法律意識都存在差異,即使仲裁庭作出了合理的仲裁或者法院作出了合理的判決,有時也難以有效執行,而且解決違約爭端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一旦賣方得不到賠償,則損失更大。在通常情況下,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是在賣方收到買方開出L/C後的30天以上,有些特殊商品(如大型成套設備、飛機、船隻等)要收到買方L/C幾個月後甚至幾年後賣方才交貨裝運。在此期間如若所訂產品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特別是一些敏感性商品和季節性商品),在FOB術語下,買方為其利益著想,即使賣方已將貨物備妥裝運港,往往以訂不到合適的船為借口進行拖延,有的甚至不予理睬,導致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船,取得單據進行議付,使得L/C過期失效,而賣方除了將貨物貶值和不能及時賣出的損失外,還要增加裝運港的倉儲費損失,尤其是鮮活和季節性商品損失就更為慘重。而在CFR、CIF術語下賣方在貨物的裝運方面掌握主動權,不受買方的制約,不管產品市場價格如何下跌只要賣方在L/C規定的期限內把貨物裝船取得響應的單據,就可避免這種風險。
2、船貨風險
由於CFR和CIF是由賣方辦理運輸的,因此,賣方可根據自己的備貨情況,靈活選擇多家及時的進行裝運,船貨銜接的風險要小得多,並且還可以節省碼頭的倉儲費用,縮短收匯時間。而在FOB條件下,船貨銜接的問題就比較突出,因為由買方租船定倉後,賣方才能夠裝船,裝船日期的選擇就小得多,如果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裝船,賣方就不能交單議付,即使賣方考慮到裝船日期的影響,提前備貨在裝運港,等待買方船隻裝貨,這樣還會增加賣方在港口的倉儲費。
3、買方與船運公司合夥欺騙
FOB術語下,船公司或船代一般由買方指定,賣方對於這些船公司或船代的資信情況通常難以調查清楚,即使調查清楚也需花費額外的財力、人力,加之某個工作環節中的疏忽,難免會給一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機與船方串通一氣,合夥詐騙賣方貨物。而在CFR、CIF下,賣方一般會找自己熟悉的資信好的船公司裝運貨物,這樣不至於落到款貨兩空的境地境地。因此,在當前海事欺詐案逐年增多的情況下,出口採用CFR或CIF成交較FOB安全。
4、"倉至倉"條款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不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CIF術語下,賣方是在貨物運離出口地倉庫之前,就已辦好了保險手續,因此"倉至倉"完全能實現。而CFR、FOB術語下,買方只在貨物裝上船之後,開船之前才辦理保險,從出口地倉庫起到裝入船艙為止這一段沒有得到保險,所以"倉至倉"不能完全實現,只能是"港至倉"。因此,賣方在FOB、CFR術語下存在漏保的盲區,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必須由賣方自行負擔。一般情況下,賣方如欲得到可靠保障,還必須自行投保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其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可確定為自貨物運離保單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直至貨物裝上船為止,這樣一來就與買方的保險銜接起來了,若貨物在陸上運輸中或在等待裝船中發生損失,賣方可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障自己在裝船前的利益不受損害。
5、索賠權利
在買方投保的術語下,買方是以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身份提賠的;而在賣方投保術語下,買方是以保險合同受讓人身份提賠本的,因此,賣方須在保險單背面背書後才能將提賠的權利轉移給買方。CIF術語下,不管損失發生在哪一運輸段,只要在承保險別之內,都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因享受的是"倉至倉"條款。但FOB、CFR術語下,只有當損失是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後時,才能得到賠償,而當損失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時,盡管買方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但由於損失不在承保險別之內,因而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二) 、運保費用
FOB、CFR、CIF由於構成成分不同,對外報價也不同,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我國出口企業大多竟相較價,而且伴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貿壟斷體制被打破,實現國內國外貿易一體化後,越來越多的企業從事出口貿易,相互之間的價格競爭力也將更加白熱化,因此,許多企業有時因微小價差就可能影響對外成交,為了降低企業的出口成本,擴大出口,出口企業不得不精打細算,降低運保費已越來越受到出口企業的重視。一般來說,西方發達國家的船公司和保險公司由於歷史悠久,規模大,實力強,信譽好收費相對較低一些,尤其是近來西方發達國家綜合物流體系的快速發展,使得運輸效率提高,時間縮短,貨損貨差損失降低,從而降低運輸成本。因此,採用FOB術語有一定的優勢,CFR次之,CIF略差一些,這也是為何我國FOB出口貨物的規模擴大的原因之一。不過,隨著我國運輸業和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這種優勢也會慢慢消弱。
(三)、抓住貿易機會
當今國際市場的競爭愈演愈烈,除了某個時期的特殊商品供不應求外,大多數商品都供過於求。我國出口企業為了擴大出口,抓住貿易機會,往往不得不在貿易術語和付款方式的選擇方面遷就客戶。從中國買貨時間長,且量大的國外客戶大都願意採用FOB術語成交或者CFR術語成交指定船公司運貨。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買方可規避提單欺詐風險和防止賣方倒簽提單;二是買方選擇服務質量好的船公司特別是綜合物流承運人裝運,可方便快捷地實現港到門的優質服務;三是向船公司或保險公司索賠方便快捷等。另外,對部分"協議中國家"的出口,為了擴大貿易,我們也適當的考慮採用FOB、CFR術語,因為這些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用法令、條例、協議等方式規定,凡是本國進口的貨物,都要在他們自己的國家辦理保險,。他們這樣做為的是扶持、發展其本國的保險業。我們應尊重這些國家的規定,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貨物,要讓外商自己去投保,而不能按CIF條件成交。因此,如果我們過分強調貿易風險的防範就不使用FOB、CFR術語,這樣就會失去許多貿易機會。任何貿易都會有風險,關鍵是如何正確把握,真正做到膽大心細。這樣既可防範風險,又可多捕捉一些貿易機會。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國出口企業可根據風險因素、運保費用、抓住貿易機會等方面來考慮,從避免或減少貿易風險的角度來看,賣方採用CIF術語對外成交較為安全,CFR次之,FOB風險要相對大一些,而從當前實際出口業務中運保費以及獲取貿易機會的因素考慮,賣方採用FOB術語對外成交有利一些,CFR次之,CIF要相對不利一些。因此,在實際出口業務中,究竟採用哪一種貿易術語對外成交合適,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FOB、CFR、CIF術語適時地進行靈活運用。
C. 出口到伊朗的貨物 FOB SHENZHEN
可以解決,你這屬於追加原產地證,可信則鏈能要多話一盯嫌點錢而已,你是從香港走的你問下是不是需要香港原產地證,以後這滑孫樣的你可以要求FOB深圳,這樣有利於工廠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