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李琬:什麼是伊朗的法基赫制度
什麼是伊朗的法基赫制度?文 | 李琬 編輯 | 楊必容
1979年伊斯蘭革命後,伊朗在最高領袖霍梅尼的倡導下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神權統治國家。法基赫制度,作為伊朗伊斯蘭共和制政體的核心,在將什葉派伊斯蘭教政治化的實踐中,也讓伊朗政治呈現出鮮明的伊斯蘭性。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家間依存度的提高和民主政治議題在世界范圍內的勃興,霍梅尼時代「不要東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蘭」的政治口號已不再適用。伊朗開始對以法基赫制度為權力中樞的政治結構進行調整,以推動自身政治現代化進程,適應政治、經濟和文化全球化的發展要求。
文章全面分析了法基赫制度的產生原因和背景,對法基赫制度的特點和評價,法基赫制度革新的兩大表現方面。法基赫制度與歷史上中世紀歐洲的神權統治和古印度的教階制度有很大不同,它雖然完全否定君主專制,但也並未完全實行教階統治,而是在保證伊斯蘭教法治國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嫁接了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用西方政治價值觀去考量法基赫體制的民主程度。
文章最後提出了2點疑問:世俗政治似乎在與教權統治的較量中佔了上風。這是法基赫對既有現實的主動回應還是被迫讓步?是法基赫制度去伊斯蘭化的預示還是政教分離趨勢的假象?
⑵ 伊朗是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
伊朗是伊斯蘭共和國國家政體即政教合一的資本主義國家。執政黨是社會與發展黨,具有較輕的宗教政治傾向。
伊朗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即議會君主制的資本主義國家。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
目前伊斯蘭國家全是資本主義國家。
⑶ 伊朗的法律幾種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本法中所採用的術語和片語具有以下含義:
法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者:根據本法第六條獲得投資許可的非伊朗自然人、法人或者使用國外資金來源的伊朗自然人、法人。
外資:由外國投資者引進伊朗的現金或非現金類各種資本包括以下內容:
1.通過銀行系統或其它渠道並經伊朗中央銀行認可引進伊朗的可兌換外匯現金。
2.機械、設備
3.儀器、零配件、散裝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輔助材料
4.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商標、專業化服務
5.外國投資者可轉讓的股息
6.內閣批準的其它內容
外國投資:獲得投資許可後,在一個新的經濟部門或原有的經濟部門所利用的外國資本
投資許可:根據本法第六條為每一項外國投資頒發的許可
組織;伊歷1353年4月24日通過的《財經部成立法》第五條中提到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
最高委員會:伊歷1354年3月12日通過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章程法》第七條中提到的最高委員會。
委員會:本法第六條中提到的外國投資委員會。
第二章 接受外資的一般條件
第二條
接受外國投資應當有利於開發、發展工業、礦業、農業和服務業方面的生產,應當根據本法並遵循國家現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按照以下准則進行:
1. 有利於經濟的增長,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的提高,就業機會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長。
2. 不威脅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壞生太環境,不擾亂國家經濟,不破壞依靠國內投資而進行的生產活動。
3. 不導致政府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特權,特權是指使外國投資者處於壟斷地位的權利。
4. 本法中外國投資所生產的產品及服務價值與頒發許可時國內市場的產品及服務價值的比例,在每個經濟部門不超過25%,國內行業不超過35%。內閣即將批準的《投資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可以投資的行業和數量
用於生產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務(原油除外)的外國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備 注
1931年7月7日頒布的關於《外國公民不動產所有權法》依然有效,本法不允許以外國投資者的名義擁有任何形式、任何數量的土地。
第三條
被本法接受的外國投資享受本法的優惠,受本法的保護。這些投資通過以下二種途徑被接受:
1. 外資直接投放到對私營企業開放的領域。
2. 外資以"國民參與"、"回購"和"建設、經營、轉計"方式投放到所有行業。但這些投資不依賴政府、銀行、國營公司提供的擔保,完全用投資經濟項目的所得償還本金和利息。
備 注 一
如果以本條第二款"建設、經營、轉讓"(BOT)方式進入的外資及其利潤尚未被償還,外國投資者有權對留存在投資經濟部門的資本股份行使所有權。
備 注 二
關於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的投資,如果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己簽訂的財務合同被禁止或中止執行,所引起的損失將由政府償還,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內閣將在本法框架內確定可接受賠償的范圍。
第 四條
外國政府在伊朗的投資須經議會以個案方式批准,外國國營公司的投資將被視為私營公司的投資。
第三章 權威機構
第五條
組織是國家鼓勵外國投資、處理與外國投資有關所有事務的唯一官方機構。外國投資者必須向組織遞交有關投資、資本進入、項目選擇、資本撤出的申請。
第 六 條
為審批批第五條的申請,將成立一個以財經部副部長為主席的外國投資委員會,成員包括外交部副部長、國家管理和計劃組織副主席、中央銀行副行長以及視情而定的相關部的副部長。
投資許可經委員會通過並經財經部部長簽字後即可發放。
接受外國投資時,委員會應遵守本法第二條規定。
備 注
組織接到投資申請後,應該在十五天內對申請進行初步審議並將意見提交委員會,委員會應在組織提交意見後一個月內對其進行研究並書面公布審批結果。
第 七 條
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申請的審批手續,所有有關機關包括財經部、外交部、商業部、勞工部、中央銀行、海關、工業所有制企業和公司注冊機關、環境保護組織等應該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同意的全權代表。被推薦的代表們作為該部門與組織之間的協調者和聯系人,處理與該部門有關的一切事務。
第四章 外國資本的保障和轉移
第八條
本法涉及的外國投資者享受與國內投資者同等的權益、保護和優惠。
第 九 條
不得沒收外國投資或將其財產收歸國有。除非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條款,以非歧視性的方式,對其財產進行沒收或對其所有制進行國有化。但在此之前,應盡快按投資的實際價值給於適當的賠償。
備注一
賠償損失的要求必須在財產被沒收或所有制被國有化後一年內向委員會提出。
備注二
因沒收財產和國有化所有制引起的糾紛將根據本法第十九條解決。
第 十 條
外資可以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國內投資者,或在獲得委員會的同意並經財經部部長批准後轉讓給另一個外國投資者。一旦向其他外國投資者轉讓資本,接受方必須具備起碼的投資者條件,按照本法規定,其將被視為前投資者的繼承人和參與者。
第五章 外資的接受、出入境的規定
第十一條
外資可以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進入伊朗並受本法保護。
1.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2.用於直接購買或訂購與外國投資有關商品的未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3. 經權威機關評估的非現金資本。
備 注
本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的注冊手續和評估萬人。
第十二條
外資出、入境及轉移時如實行的是單一匯率即國家官方匯率,就按官方匯率結算。如未實行單一匯率,按經中央銀行確認的當日自由市場匯率結算。
第十三條
公司在完成全部義務並交納了法定的費用後,提前三個月通知委員會,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將原投資、派生的利潤或投資餘款匯出伊朗。
第十四條
外資在扣除了稅款、費用及法定儲備金後,其利潤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匯出伊朗。
第十五條
在《外國投資法》框架內,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給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分期付款以及專利、專有技術、技術服務、咨詢設計、品牌、商標和管理等各種合同的費用可以匯出境外。
第十六條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應遵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第十二、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按以下方式獲取外匯。
1.從銀行購買外匯。
2.使用外資的經濟部門通過出口所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獲取外匯。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出口合法商品所得外匯。
備 注 一
投資許可中必須註明上述途徑中的一種或數種。
備 注 二
中央銀行在獲得組織的同意和財政部部長的批准後應該確保本條第一款給外國投資者的可匯出外匯。
備 注 三
本條第二、三款的投資許可將被視為出口許可。
第十八條
在投資許可框架內,進入伊朗的外資未被使用部分在撤出伊朗時,不受外匯法律法規和進出口法規的限制。
第六章 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
政府與外國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的糾紛如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由國內法院進行調解,除非與外國投資者所在國政府在雙邊投資合同中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進行解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有關執行部門應該按照組織的要求,在發放簽證、居住證、營業執照、安排就業等方面為在私營企業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外國經理、外國專家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提供便利。
備 注
組織與實施部門之間的糾紛根據財經部部長的意見解決。
第二十一條
組織有義務讓公眾了解有關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投資機會、伊朗的合作夥伴以及其他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執行本法的所有各部、各國營公司、政府下屬各組織和公共機構有義務向組織提供有關外國投資的情況和報告。以便組織根據上一條款採取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長應每六個月向議會有關委員會遞交一份組織在外國投資方面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法及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1334年 8月 7日通過的 《吸引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及《實施細則》作廢。以前根據原投資法接受的外資納入本法管轄。本法內容如果被未來的法律法規所取代或修改,那麼,新法將對此作出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法實施細則將在二個月內由財經部制定並交內閣批准。
⑷ 伊朗的政體是什麼
政教合一。什葉派教士掌握了國家實權,作為教士首領的最高精神領袖,掌握伊朗的軍權和決策權,民選的總統只是個傀儡,是精神領袖的執行者。
⑸ 伊斯蘭法律制度的獨特之處表現在哪些地方
中東、北非伊斯蘭國家的動盪還沒有閉幕,有關動盪原因的爭論也沒有停息。這些國家發生動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眾多的因素裡面有一樣不能忽視,那就是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發生動盪的埃及、敘利亞、黎巴嫩、突尼西亞、利比亞、巴林、沙特等都屬於伊斯蘭國家(阿拉伯國家都屬於伊斯蘭國家)。它們的法律都屬於伊斯蘭法律。
全世界伊斯蘭國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為三類。一是至今仍把伊斯蘭法作為基本法律制度的國家。在這類國家中,法律制度雖然進行了某些改革,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動搖傳統的法律制度。因此,它們是當今伊斯蘭法系的忠實成員。屬於這類國家的主要有沙烏地阿拉伯、阿曼、巴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二是國家雖然歷史上曾經長時間奉行伊斯蘭法,但是在近代以來的改革中已經徹底放棄了伊斯蘭法,而代之以從其他法系引進的法律制度。屬於這類國家的主要是印度和土耳其,前者加入了普通法法系的行列,後者已經變成了大陸法系的成員。
最後一類國家介於兩者之間,也是多數伊斯蘭國家的法律現狀。在近代以來的改革中,它們的法律制度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除了宗教事務、婚姻家庭和繼承事務之外,其他法律領域中佔主導地位的是從西方引進的法律。當然,即便在法律西方化的時期,它們仍然持有一定的保留態度,例如民事法律和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就是基於傳統的法律。
就整體而言,這類國家所適用的是混合型法律制度,即傳統的法律與從西方引進的法律相混合或者是大陸法與伊斯蘭法相混合,或者是普通法與伊斯蘭法相混合,或者是大陸法、普通法與伊斯蘭法相混合。
在伊斯蘭國家中,伊朗、巴基斯坦、蘇丹和利比亞在伊斯法復興的運動中恢復了許多傳統的法律制度,開始呈現出傳統法律制度排斥外來世俗法律制度的趨勢,但是從總體上看,這些國家的法律仍然呈現出混合、雜質而不是單一、純質的特徵。
伊斯蘭法也稱伊斯蘭教法,是中世紀時期,在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國疆域內形成和發展的。它系統規定了有關(伊斯蘭)宗教、政治、社會、道德倫理、家庭和社會生活方面的准則。伊斯蘭教長期實行政教合一體制,法律是宗教的法律,國家是宗教的國家,可以說宗教、國家、法律「三位一體」。這種宗教法不僅宣布具有至高權威,而且宣稱拒斥任何其他法律與之並存競爭。
伊斯蘭法不僅不同於一般的世俗法律制度,而且也大大異乎於其他宗教法律制度。伊斯蘭法主要是規范信仰者與安拉理想關系的法律,它並不一般地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是側重於規定信仰者對安拉的義務,使信仰者藉以修身律己,履行主命。其基本原則是命人行善,止人作惡;其一切法律關系皆以此為出發點。
伊斯蘭法在其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獨特的法律淵源和制度體系。根據傳統的伊斯蘭法理論,伊斯蘭法包括一切法律內容,不承認有公法與私法之分,也不承認有獨立的憲法、刑法、民商法等部門法。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近代伊斯蘭國家的法律現代化改革。
18世紀以後,在西方現代文明和全球化的沖擊下,伊斯蘭國家開始進行政治和法律的改革,頒布了各種部門法。形成了行政當局的行政法令、地方習慣法等世俗性法律。
近代以來,在全球化背景下,西方法律對伊斯蘭法以及伊斯蘭國家法律的現代化產生了重大影響。除婚姻家庭法這一伊斯蘭法的堅固堡壘,絕大多數伊斯蘭國家一直沒有直接接受西方的有關法律而繼續適用經過改革的傳統伊斯蘭法外,在商法、民法、刑法、憲法等部門法領域,伊斯蘭國家都不同程度接受了西方法律。
西方法律進入伊斯蘭國家後,使當地法律體系更加復雜,出現西方法、伊斯蘭法與習慣法並存的局面。西方法的引入有利於增強伊斯蘭國家法律的現代適應性,但由於西方法律文化與伊斯蘭法律文化的沖突,常常引起一些混亂。
到20世紀60年代,大多數伊斯蘭國家的法律規定,立法是首要的法律淵源,伊斯蘭法只是作為補充的法律淵源,在沒有立法的場合下才被適用。
在當今眾多以伊斯蘭教為國教的國家中,只有少數幾個國家把伊斯蘭法作為基本的法律制度,在其餘大部分國家中,取自西方或經過改革而形成的世俗法律制度已經占據了主要地位,傳統的法律制度只佔據次要的地位。
即便在少數幾個以伊斯蘭法為基本法律制度的國家,有關勞動、商業和交通事故等方面也採用了許多西方的法律制度,這些法律制度的存在和發展對傳統的法律制度以及人們的法律觀念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伊斯蘭國家的法院分為宗教法院和世俗法院。宗教法院通常有一名卡迪和兩名助手組成,專門負責審理婚姻、繼承、違反宗教道德的刑事犯罪案件。
在審判程序方面,卡迪只能根據供詞而不是證據來執行審判;在管轄權方面,只能受理轄區內的案件;同時,有限的審判權也意味著卡迪只有審判權,沒有執行權,無權受理涉及高官的重大案件等等。
宗教法院審判程序比較簡單機械,在採用證據方面,比較重視當事人的口頭證詞,尤其是比較重視當事人的盟誓。
世俗法院包括聽證法庭、警官法庭和檢察官法庭。聽證法院和現代上訴法院的功能有些相似,擁有比宗教法院更廣泛的權利和更加靈活的審判程序。
警官法庭司法權遠遠超過普通的宗教法庭。凡有害於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行為都受它管轄。警官法庭的審判官有權採取偵查、逮捕以至刑訊逼供、關押甚至隨意處決等一切手段。
檢察官法院前身為拜占庭帝國市場巡官。阿巴斯王朝將其職能定格為「勸善戒惡」,具體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負責維護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秩序;二是負責維護和檢察公共場所的道德風尚。
⑹ 世界有哪三大法律體系
世界上現存的三大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
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
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伊斯蘭法系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是指以伊斯蘭法作為基本法律制度的諸國所形成的「法律傳統」、「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團」。 又稱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蘭經》、聖訓教法學和阿拉伯原有習慣。《古蘭經》中有許多內容涉及法律,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解釋和補充,是僅次於《古蘭經》的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拓展資料: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要正確把握法系的含義,必須把法系同法律體系、法學體系、法律文件體系、法律的歷史類型等概念區別開來。
1.法律體系是指由一個國家內部各個現行法律部門所構成的有機統一整體。也就是說,不包括國際法。而且法律部門也不同於部門法,前者包括憲法,後者一般不包括憲法。
2.法學體系是指由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所組成的有機體系。它與法系有一定聯系,但又區別於法系。法學體系是一種學科體系,是一種學理分類。而法系是一種關涉傳統的體系,是一種現實分類。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確定性,但同時又具有一定的開放性與適時變化性。
3.法律文件體系可以劃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與法系比較起來是一個橫向分類與縱向分類的區別。
4.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歷史上法的階級本質和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所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分類方法之一種。與法系比較,前者側重時間性,後者側重地域性;前者側重實質特徵,後者側重形式特徵。
世界五大法系_網路
⑺ 伊朗的政治制度是什麼
伊斯蘭革命後第一部憲法於1979年12月頒布,規定伊實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權統治高於一切。
1989年4月對憲法進行部分修改,突出強調伊斯蘭信仰、體制、教規、共和制及最高領袖的絕對權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哈梅內伊正式批准經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伊朗伊斯蘭議會是最高國家立法機構,實行一院制。議會通過的法律須經憲法監護委員會批准方可生效。
伊朗的軍事制度:
伊朗實行義務兵役制,士兵服役期2年。
武裝力量由軍隊和伊斯蘭革命衛隊組成。領袖為武裝力量總司令。最高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最高軍事領導和國防政策的制定機構,由總統、兩名領袖代表、司法總監、議長、軍隊總司令、衛隊總司令、國家計劃和預算組織主席及外交、內務、國防和情報部長組成。實行義務兵役制,服役期二年。
伊朗憲法規定政教統一,宗教領袖為武裝部隊總司令。最高國防委員會是領袖領導下的軍事決策機構,成員有總統、國防部長、武裝部隊總參謀長、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以及領袖指定的兩名顧問。武裝力量由正規軍、革命衛隊和准軍事部隊組成。
⑻ 伊朗是什麼政體
伊朗的政體是政教合一。
伊朗是亞洲主要經濟體之一,經濟實力較強。伊朗經濟以石油開采業為主,為世界石油天然氣大國,地處世界石油天然氣最豐富的中東地區,石油出口是經濟命脈,石油生產能力和石油出口量分別位於世界第四位和第二位,是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
伊朗的石油化工、鋼鐵、汽車製造業發達,還有電子工業、核工業、計算機軟硬體業。2015年7月14日,經過多年艱苦談判,伊朗核問題最後階段談判終於達成歷史性的全面協議。伊朗承諾永不尋求獲取核武器,並稱贊伊核協議是「歷史性時刻」。
2017年9月24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最新旅遊禁令,伊朗在新版旅行禁令名單中。
(8)伊朗的法律是屬於什麼體系擴展閱讀:
美國《華盛頓季刊》日前發文稱,由內賈德領導的伊朗,其軍隊的勢力再日益增大。1978-1979年伊朗革命形成的政教合一、神權高於一切的政治體制受到嚴重挑戰。
自1989年起,每年的6月4日,伊朗政府都會舉行隆重儀式,緬懷該國前最高領袖霍梅尼。2010年,伊朗革命衛隊首次負責組織紀念活動。霍梅尼的孫子教士哈桑登台進行佈道演說,但是被政府支持者們發出的陣陣噓聲轟下了台。
哈桑的遭遇展現了伊朗的統治基礎已經改變。伊朗的正式國名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屬政教合一政體。其最顯著的特徵就是以神權作為統治基礎。但是,現在軍隊的勢力越來越大。
2009年6月,伊朗大選時眾多抗議示威和激烈爭斗表明了充滿生氣的伊朗國民很希望公平選舉,但是伊朗現在已是軍隊領導的體制了。
從這個角度上講,6月12日的大選引發的政局動盪可以看做是改革派和強硬派爭斗的結果,也可以說是由內賈德領導的事實上的「軍事政變」,改變了1978-1979年伊朗革命帶來的政教合一、神權高於一切的政治體制。
⑼ 伊朗現在是什麼制度內甲德是獨裁者嗎
在整部伊朗政治體制中 可以看出 有委員制 議會制 任期制 選舉制 等等現在制度 並用。在伊朗總統和最高領袖 議會和宣發監護委員會 最高領袖與專家會議 等等都是相互制衡制約的關系 伊朗總統由伊朗普通百姓通過手中的選票選舉出來 從一定程度來說 伊朗的總統選舉 比美國的總統選舉還民主。如果說這樣的國家獨裁 那還有誰是民主國家 民主也不能光拿某個標准來衡量 一個國家有一個國家的國情 情況有所不同 如果是真正適合一個國家的制度 在保證人民基本人權的情況 適合這個國家的制度 才是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