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22年伊朗的外匯可以入賬嗎
可以。2022年伊朗副總統宣布了新的外匯政策,新政策對進出口、貨幣及銀行業的規范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改動,因此,不僅是伊朗央行和銀行系統,一些其他的部委和公共組織也都可以外匯入賬。
『貳』 伊朗建交國家多少個
伊朗建交國家有一百多個。伊朗和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有建交並有外交關系。主要國家有中國,俄羅斯,英國,巴基斯坦等。伊朗奉行獨立、不結盟的對外政策,反對霸權主義、強權政治和單極世界,願同除以色列以外的所有國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關系。倡導不同文明進行對話及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叄』 從「中立」到參戰的轉變
1939年3月, 希特勒吞並了捷克斯洛伐克。此後, 英法慌忙不迭地向波蘭、羅馬尼亞和希臘等歐洲小國提供安全保證, 並開始和土耳其進行緊急磋商。盡管土耳其對英法所作的種種承諾深表懷疑, 但在未來戰爭的走向鏈談尚難確定的情勢下, 仍和英法商談一項互助條約。由於歐戰的爆發和土耳其希望有一個觀察時期, 以便看看蘇德兩國對 它和英法的接近作出何種反應, 土耳其一直拖到 1939 年 10月才最終和英法簽訂了三國互助條約。
戰爭爆發後, 伊拉克於 1939 年 9月 5日與德斷交。但多數公眾輿論不贊棚弊碰成這一決定。民族主義力量認為伊不應倒向英國, 而應採取中立立場, 利用英國窘迫 其讓步, 在德國幫助下取得獨立。 隨著戰爭的擴大, 德國幾乎吞並了整個歐洲, 整個歐洲局勢對盟國極為不利。英國開始認識到 西亞在軍事上的重要性, 並決定先下手為強, 牢牢控制住兩伊。1941 年 4 月 1 日, 伊拉克陸軍推翻 了吉朗尼政府, 擁戴蓋拉尼上台, 組成新的「國防政府」。雖然蓋拉尼政府一再宣布繼續信守英伊條約, 與英國調整爭端, 但是英國還是決定動用武力推翻蓋拉尼政府, 恢復對伊拉克的控制。4 月29 日, 英軍從巴士拉向伊拉克軍隊發動進攻, 英國空軍也突然行動, 一舉摧毀伊拉克空軍主 力。英國的突然襲擊使蓋拉尼政府猝不及防, 伊拉克軍隊匆忙抵抗。 德國對英國在伊拉克採取的軍事行動甚感意 外。德國應拉希德·阿里的緊急要求, 決定自 1941年 5 月 12 日起, 派出 120 架飛機到伊拉克, 應付那裡的局面。德國通過敘利亞機場和土耳其 鐵路向伊拉克運去一批武器和軍用物資。但對伊拉克來說, 德國的援助只是杯水車薪。從後來的戰爭進程看, 德國主要考慮的是即將進行的對蘇作戰, 對伊拉克暴動, 德國沒有做好援助伊拉克的有效安排。
里賓特洛甫在 4 月 27 日致希特勒 的信中說: 「德國不應慫恿伊拉克政府對英國發動公開的戰爭, 伊拉克並沒有足夠的力量。 」 德國不過想利用伊拉克事件來牽制英國, 使希特勒即將發動的克里特島戰役以及進攻蘇聯的戰役更有 利於德國。英軍對伊拉克採取的軍事行動, 在以 後的戰爭中證明是至關重要的。這場軍事沖突只 進行了 13 天, 英軍佔領巴格達, 並完全控制了伊 拉克。實際上, 蓋拉尼政府沒有挑起與英國的事 端, 亦無意以武力來達到民族獨立的目的。在武 在沖突爆發前, 伊拉克也沒有和德意進行密謀, 策 劃起事。這次英伊沖突純粹是英國發動的。伊拉克新政府顧全大局, 積極投身於反法西斯戰爭, 1943年 1 月, 伊拉克向德、意、日宣戰, 成為西亞 國家中第一個參加盟國陣營的國家, 從而成為聯 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之一。 英國解決了伊拉克事件後, 立即著手發動以 佔領敘利亞、黎巴嫩為目的的勒凡特戰役。二戰爆發後, 法國迅速潰敗, 敘、黎的法國殖民當局倒 向維希政權, 執行《德法停戰協定》。英國中東方 線的側翼出現嚴重危機。
德國的戰略意圖很明確, 先去高加索產油區, 繼而越過伊朗, 與非洲北部的德軍匯合, 然後進攻印度。這樣, 德國就 能掌握伊朗南部和伊拉克的石油, 乃至印度的豐富資源, 從而切斷大英帝國的生命線。此時, 蘇聯最為擔心的是, 如果蘇聯南部的高加索落入德國人之手, 整個蘇德戰場將出現對蘇聯更為不利 的局面, 而要守住南高加索油區的關鍵是伊朗必 須牢牢地控制在盟國手中, 因此, 盟國決定利用 「僑民」問題, 出兵伊朗。 戰前, 德國在伊朗的人員大致有 2000 人左 右。他們主要是分布在伊朗的發電廠、鋼鐵廠、紡 食品貿易、郵電等部門的技術人員和雇員, 也有法西斯間諜和暗探。二戰爆發後, 伊朗的親卜檔德「中 立」政策, 使這群「僑民」在伊朗的活動更為猖獗。 德軍在蘇德戰場初期的勝利, 使伊朗統治集團中 的一部分人主張在德軍越過高加索山脈後, 拋棄 中立, 加入德國一方。
從盟國的戰略大局看, 控制伊朗顯得十分必要。首先是確保向蘇聯運送戰略物資的需要。當 時蘇聯急需盟國提供武器裝備, 而在所有供應線 中, 只有經伊朗運往蘇聯的路線最為安全可靠。 其次, 必須保證伊朗南部油田的生產和供應, 以應 戰爭之需。再次, 及早遏制住伊朗統治集團的親 的傾向, 防範於未然。伊拉克事件使英國下決心 動手控制伊朗。蘇聯對伊朗局勢也不放心, 但 是, 對動用軍事手段解決伊朗問題則猶豫不決, 主 要是擔心分散抗德兵力。在英國的勸說下, 蘇聯 同意共同出兵伊朗。英蘇多次照會伊朗, 要求伊 朗政府立即斷絕與德國的一切關系, 並驅逐在伊 朗的所有德國人。伊朗認為, 驅逐德國人違反了 伊朗奉行的中立政策, 予以拒絕。1941 年 8 月 25 日凌晨, 英蘇分別從南北向伊朗發動進攻。27 日, 伊朗親德的曼蘇爾內閣被迫辭職, 組成了以福 魯吉為首的新內閣。這場戰爭歷時僅 3 天, 英蘇 完全控制了伊朗。
1942 年 3 至 4 月, 伊朗先後與 維希政府和日本斷交, 1943 年 9 月對德宣戰, 1945 年2 月 28 日對日宣戰。 土耳其問題是盟國最為頭痛的事。1940 年 5 月, 德國在西線發動大規模進攻後, 土耳其政府只 是輕描淡寫地發表了一個毫無實質性內容的聲 明。6 月 13日, 英法正式要求土耳其與義大利斷 交, 為英法軍隊提供各種方便, 並關閉黑海海峽, 禁止軸心國船隻在那裡通過, 但遭到土外長薩拉 若盧的婉拒。在歐戰爆發一年多後, 土耳其仍保 持「中立」。1941 年春, 巴爾干戰事一觸即發, 圖 耳其不得不在德、英、蘇之間「走鋼絲」。另一方面 和與德國極為接近的保加利亞簽訂互不侵犯條約, 以換取德國不入侵土耳其的保證; 另一方面又 向來訪的英國外交大臣艾登承諾, 一旦有必要, 圖 耳其將毫不遲疑地參戰。蘇德戰爭爆發後, 土耳 其立即宣布在這場沖突中保持中立。但對德軍的 屢屢得手, 土耳其便採取明顯的親德仇蘇立場。但到 1943年初, 當德軍在斯大林格勒戰役中慘遭 失敗後, 土耳其迅速調整自己的外交方針, 開始和 蘇聯親近。此時, 英國開始試圖拉攏土耳其參戰, 以實現丘吉爾的「巴爾干方案」。在丘吉爾的勸說 下, 美國也表示希望土耳其參加對軸心國的戰爭。 土耳其以恐遭德國報復為由, 對此沒有明確表態。 盡管土耳其的態度已很明顯, 而美國也無意在地 中海地區發動大規模戰爭, 並在蘇聯的敦促下, 越來越傾向於盡早在法國的北部開辟第二戰場。
但丘吉爾仍醉心於他的「巴爾干方案」, 極力想促 成土耳其的早日參戰。在美英對土參戰表現出不 同態度時, 蘇聯卻一直保持沉默。只是到了 1943 年10 月, 蘇聯才要求土耳其立即參戰。12 月 4隻 6 日, 羅斯福和丘吉爾與土耳其總統伊諾努在開 羅進行會晤, 蘇聯改變讓土耳其參戰的態度, 故事 參加此次會晤。會上, 丘吉爾力勸伊朗努總統, 但 土耳其仍拒絕直接參戰, 只同意盟軍使用它的空 軍基地。1944年 6 月 23 日, 在美英的壓力下, 土耳其才最終於 8 月 2 日宣布和德國斷交, 1945 年 1 月 6 日與日本斷絕外交和經濟關系。土耳其不 出一兵一卒, 不費一槍一彈, 即得以躋身於戰勝國 的行列, 這固然使美英感到不快, 更使蘇聯大為惱 火。
『肆』 出口伊朗有哪些注意事項
主要有幾個事項:
1.貨幣不要用美金。今年4月份開始,伊朗不再使用美金作為交易貨幣
2.收貨款會比較麻煩些,可通過昆侖銀行,第三國轉賬,代理來收貨款
3.其他就跟出口其他國家沒什麼差別了。有個COI認證,外商清關的時候要用到。其他的就是熏蒸,危包證,EMC報告,能效標簽這些了。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ASCO-曾
『伍』 伊朗正式成為上合組織成員國,背後有何特殊意義
伊朗加入上合組織的特殊意義是伊朗外交政策走向、民族國家復興的重要里程碑。而伊朗加入上海合作組織後,對其外交策略進行了調整,從“不要東、不要西”到“要東、要西”。對於這個國家而言加入這個組織是很好的,這樣伊朗在東西方的平衡中所具有的戰略重要性是不容忽視的。
據報道,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在九月中旬舉行的第二十二次峰會上,就伊朗加入上合組織的責任問題達成了共識。按照有關的程序,伊朗有望在2023年舉行上合首腦會議時,從觀察員國轉為正式成員。這對於伊朗和上海合作組織來說都很重要。
『陸』 伊朗的投金法是什麼意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第一條解釋的所有術語和片語的定義,在本實施細則中不變。
本實施細則中採用的其他術語和片語具有以下含義:
實施細則:《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接受資本經濟部門:經《投資法》允許為使用外資而新成立的或現有的伊朗公司。
非國營部分:私營部分、合作社,非國營的公共機構。
中心:組織中負責執行《投資法》第七條的外國投資中心。
國家官方金融網:(中央銀行和國營、非國營的銀行網路金融體系,獲中央銀行許可經營本幣和外匯業務的非銀行信貸機構。
審計機關:按照1372年通過的《使用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法》,組織從伊朗正式會計師協會成員中選定的審計機構。
第二章 接受的方式和規定(標准)
第二條
根據《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境內被接受的外國投資享受法律的優惠和保護,依照接受外資一般條件和外國投資者的書面申請而接受的這類投資,本《實施細則》將在後面的條款中予以說明。
第三條
根據《投資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以下列方式接受外國投資,並依據財經部制定頒布的《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確定並公布外國投資的形式和可提供的優惠。
1. 外國直接投資;
2. 合同條款中明確的以「建設、經營、轉讓」、「回購」、「國民參與」等方式的外國投資。
上述投資方式在投資和法律保護等方面具有下列共同優惠和特殊優惠:
1. 共同優惠
a. 外國投資者享受國內投資者同等待遇。
b. 外國現金資本和非現金資本的進入完全根據投資許可,無需其他許可。
c. 任何方面的外國投資沒有金額方面的限制。
d. 外國資本在被執行國有化和沒收所有權時,將獲得賠償,外國投資者具有索賠權。
e. 允許外資本金、利潤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資許可的規定以外匯形式或商品方式轉移。
f. 保證外資使用單位生產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則生產的商品在國內銷售,收入以外匯方式通過國家官方金融系統匯出國外。
2. 特殊優惠
a. 外國直接投資
a-1.允許在所有獲許可的私人經營的方面投資。
a-2.對外國投資不設百分比的限制。
b.合同條款范圍的投資
b-1.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財務合同的執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資損失由政府保證賠償,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
b-2.以「建設、經營、轉讓」和「國民參與」方式實施的外國投資項目生產的商品和服務由合同政府部門方負責收購。
第四條
要求在國內投資和享受《投資法》優惠和保護的伊朗籍法人和自然人,必須提供其在國外經營貿易和經濟業務的證明。
第五條
以前在伊朗投資但未享受《投資法》保護的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為其已投資資本辦理有關手續,享受《投資法》的保護。投資許可簽發後,投資者可享受《投資法》的所有優惠,包括投資利潤的匯出。這種投資被視為已實施投資,參照接受外國資本一般條例。
第六條
通過購買現有經濟部門股份、增加其資本或二者兼有的外國投資,在辦理了接受投資的手續後享受本法的優惠。如果該投資產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將被視為是對現有經濟部門進行了新投資、實現了管理水平的提高、發展了出口和達到了技術改造目標的結果。
第七條
委員會在對每一項外國投資申請進行評估和簽發許可時,按以下程序來審定本法第二條第四款中規定的比例。
1. 在投資申請表中應填寫申請項目的詳細情況,包括:商品和服務的種類和產量、項目的工期、投產時間、銷售國內或出口國外的預測。
2. 權威機關在簽發許可時,在有關部門和行業中專門對提供國內市場商品和服務進行正式統計,並交財經部經濟事務局。根據委員會的決定,上述經濟事務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組織提交統計。
3. 各經濟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附表進行分析。
4. 委員會根據本條第1、2、3款內容、參照國內市場商品和服務價值、遵循取消對由外國投資生產的出口商品和服務的限制來確定在各部門和行業的投資量。一旦投資項目被批准,簽發投資許可。
第八條
根據合同雙方達成的協議,可以在合同期內逐步轉讓或在合同結束時一次性轉讓合同中規定的「建設、經營、轉讓」所有權。
第九條
只有獲得委員會同意後,才可將外國投資者所有權轉讓給保障投資項目財產的企業。
第十條
投資項目的商品和生產性服務如果被一個政府部門壟斷購買,或投資項目的商品和生產性服務被以補貼價格提供市場,該政府部門應保證在法規范圍內根據有關合同確定的價格和數量購買商品和生產性服務。
第三章 接受體系
第十一條
組織在法律范圍內履行其接受和保護外國投資的職責時,負責引導、鼓勵在國內外的外國投資,介紹有關投資的法律和投資機會,對投資項目進行調研,開展與有關國際組織和企業間的合作,舉辦各種會議,建立和協調與其他部門的聯系,整理和提供有關外國投資的資料。
第十二條
委員會負責所有投資申請的審批,包括外資的接受、入境和使用,資本和利潤的出境。
第十三條
召集委員會會議和表決
《投資法》第六條規定的四名副主席為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會會議必須有至少三名常務委員參加時才能舉行,決議必須有至少三票同意才能有效。其他有投票權的有關部門的副部長應委員會主席之邀參加會議,決議必須獲相對多數票通過才有效。
第十四條
投資者應向組織遞交書面申請並附上申請表中要求的材料。組織在對投資申請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徵求有關部的意見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投資申請提交委員會並附上專家的意見。有關部在接到徵求意見函後,在十天內不表示意見,則視為同意投資申請。
一旦同意投資者的申請,就簽發經財經部長簽字的投資許可。
備註:投資許可內容包括:投資者詳細情況、投資種類和方式、利潤的匯出及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外國投資服務中心
第十五條
組織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者辦理投資有關的法律手續,成立了外國投資服務中心。中心下設各有關機構的代表以便利外國投資申請人辦理所需各部的手續。中心代表的推薦程序及其職責如下:
1. 代表的推薦
財經部(國家稅務局、海關)、外交部、商業部、勞動部、礦產金屬部、農業聖戰部、中央銀行、工業所有制和公司注冊總局、環保組織和由財經部指定的其他執行部門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同意的全權代表。上述代表都是組織的工作人員,他們根據外國投資者申請投資的金額及投資者需造訪的部門,在接到組織的通知後到中心等候,在自己被授權范圍內給造訪者以解答。
2. 中心的職責
a. 向外國投資者介紹情況和提供必要的咨詢
b. 在發布公司成立通告、獲取環保組織許可、接通水電、煤氣、電話許可、礦山勘探開采許可等方面給予投資者必要的協調。
c. 為外國投資人員簽發簽證、居住證、工作證給予必要的協助。
d. 在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出入境預先登記、解決海關和稅務問題方面給予必要的協助。
e. 在外國投資申請者和有關實施部門之間進行必要的協調。
f. 在外國投資者履約過程中給予關注。
3. 有關執行部門的職責
a. 有關部門推薦的代表是該部門為外國投資者辦理一切服務性、實質性事務的執行者。
b. 有關執行部門在執行《投資法》和本《實施細則》中為了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將代表的任務、職責、權力告知該部所有下屬單位,同時,以某種方式檢查本部門與外國投資有關事務的執行情況,以便於代表在中心的工作。
c. 當被推薦代表缺席時,有關執行部門應採取措施以保證本部門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章 外資的入境、評估和注冊
第十六條
有關現金外資和非現金外資的入境、評估和注冊的手續如下:
一、現金外資
1. 涉及《投資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准備一次性或分數次入境的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外資,換匯當天,其銀行換匯證明由組織以外國投資者名義注冊並受《投資法》的保護。換匯後的里亞爾進入接受外資經濟部門帳戶或投資項目帳戶。
2. 涉及《投資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一次性或分數次入境的不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外資進入接受外資經濟部門帳戶或投資項目帳戶後,該外匯在入帳當天就以外國投資者名義注冊並受《投資法》的保護。上述外匯在組織的監督下並經組織同意後用於與外國投資有關項目的國外采購和訂貨。
備註:國家官方金融系統應將與外國投資有關的外匯匯款詳細情況,如匯款人姓名、匯款金額、外匯種類、到款日期、兌換日期、接受外資經濟部門的名稱等直接報告組織。如果外匯已兌換成里亞爾,將里亞爾的數額通知組織。
二、非現金外資
《投資法》第一條第二、三、四款所述的非現金外資入境、評估、注冊手續如下:
1.上述第二、三款所述內容的非現金外資(包括機械、設備、儀器、零配件、散裝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輔助材料)在組織宣布同意後,商業部應協助其入境,並辦理統計訂貨的登記,向海關申報評估和清關入境貨物。入境貨物的海關評估被視為最終評估。
對投資者的申報,在入境許可證中應註明:加上運費、保險費的外國投資金額自入關之日起受《投資法》的保護,如果海關評估的價格與委員會通過的價目表有出入,海關評估價格作為外資注冊的依據。
備注一:商業部和組織應在本《實施細則》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准備好本條款所需的非現金外資貨物預訂表格。
備注二:伊朗海關在評估外國投資的二手機械、設備時,應註明二手價格。
備注三:如果入境的非現金外資有缺陷、損壞、無法使用或者與委員會通過的目錄規格不相符,應將情況上報委員會,未被委員會接受的入境貨物將從入境資本中扣除。
2.組織在對《投資法》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外資(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商標、專業化服務)進行必要的審核後,應將技術服務合同履約內容報告委員會,在委員會制定並經財經部長批準的規定范圍內將已確認的款項作為外資由委員會注冊並加以保護。
第六章 資本及其利潤離境的規定
第十七條
根據《投資法》,所有有關資本及派生利潤離境的申請,必須以伊朗官方審計協會下屬審計部門的報告為依據,經審計部門確認的款項在扣除了所有合理虧損後可離境。
第十八條
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關的投資資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潤可以外匯方式或按外國投資者要求以出口獲許商品方式匯出國外。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的投資資本可以出口產品或提供外資接受經濟部門服務或出口其他獲許商品方式匯出國外。委員會根據審計部門最終報告,簽發有關項目資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潤離境許可。
備註: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的投資,如果最終不能出口,按委員會意見保證其所需外匯離境,外匯由銀行系統保證。
第十九條
如果投資許可集中於《投資法》第十七條第二、第三款,上述許可被視為出口許可。接受投資部門可以把自己的出口外匯匯入國內、外銀行的一個安全帳戶,並根據投資許可確定的使用范圍直接從帳戶提取外匯支付給外國投資者。任何種類的外匯結余均可以提取並符合國家外匯規定。接受投資經濟部門在提供出口證明和支付有關款項後,應向組織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根據政府現行或將要實行的規定,在委員會確定的可使用范圍內,外國投資出口所得外匯的使用不受任何出口規定和外匯規定的限制,包括返還向國內出口所獲外匯。
第二十一條
如果因政府的法規限制使得投資接受部門無法出口自己的產品,那麼,只要政府繼續執行限制出口規定,允許上述經濟部門將自己的產品銷往國內市場。為保證其外匯,可從銀行系統購買或通過出口獲許商品途徑得到所需外匯並匯出境外。
第二十二條
經委員會批准後,外國投資者可以從銀行系統購買本法規定的外匯並匯出境外。為此,中央銀行應向銀行系統撥付所需外匯。
第二十三條
自辦理完有關部門手續之日起六個月內,如果外國投資者不打算將可匯出款項匯出國外,經委員會同意後,涉及本法的上述款項仍可匯出。
第二十四條
如果外國投資者同意,並獲委員會批准,可將本法第13、14、15條可匯出外匯的全部或部分,作為投資的增加部分撥給原投資部門。
第二十五條
政府在遵守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138條的前提下,授權投資最高委員會成員部長確定本法第十七條備注二可接受的優惠的種類和范圍,委員會有權在投資許可中規定投資最高委員會可接受的許可權內確定因有關財務合同被禁止或中止執行所引起的損失數量,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
第二十六條
如果外國投資者把在伊朗的投資進行投保,並按保單要求支付非商業性風險投保金,那麼保險公司取代投資者而承擔風險賠償損失。這種取代不算投資,除非執行本法第四條和第十條。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自投資許可宣布之日起,外國投資者應在投資項目規定的期限內,把部分資金匯入伊朗,以表示自己投資該項目的決心。如果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將資金匯入伊朗或沒有令人信服的要求延期匯款的理由,該投資許可將被宣布作廢。
第二十八條
外國投資者如在名稱、法定方式、國籍及超過30%所有權等方面有變更應通知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因外國投資而成立的伊朗公司,允許其以公司名義擁有土地,但必須與組織批準的投資項目相稱。
第三十條
外交部、內務部、勞動部、警備部隊等有關執行部門應按照組織的要求在簽發簽證、居留證、營業執照等方面為外國投資者、外國經理、外國專家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提供便利。外交部應根據下列情況發放入境簽證:
一、經組織批准,外交部可以通知伊朗駐外使領館每次為每個人發放三年長期簽證或三個月入境居住簽證。
二、被推薦者入境後可前往外交部領事司並出示組織的確認件,辦理一年居留的延期手續。
第三十一條
組織應按商業慣例在被允許發布的范圍內發布與本法第二十一條有關的新聞。委員會負責對可發布新聞進行審核。
第三十二條
組織和委員會為執行《投資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可根據需要使用伊朗正式會計師協會下屬審計部門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專業部門的專項、專業服務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以前經內閣批準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所有條款如有與本《實施細則》相悖的,在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作廢。
『柒』 伊朗的外交方式是什麼啊求解答啊 求求求···
外交方式是指:國家間開展外交活動的實踐中所採用的具體方式和方法。比如:雙邊外交、多邊外交、首腦外交、公眾外交、軍事外交、文化配頃晌外交、經濟外交、秘密外交、中立外交、穿梭外交、均勢外交等。
伊朗的外交方式主要有:多邊外交、首腦外交(首腦出席聯合國乎雹會議、訪問他國等)和經濟外交(培鋒通過石油出口,加強與石油進口國的外交關系)。
『捌』 伊朗正式宣布用人民幣替代美元!這意味著什麼
因為美國一直在加強對伊朗的經濟制裁,美國已經對伊朗央行實施最高級別的限制美元結算,這對伊朗國內人民美元的現金支付帶來了一定 的影響。由於美國的銀行系統的禁令,外國人在轉移資金和結算付款方面面臨困難。伊朗為了繞過美國對其實行的經濟制裁,實施了一系列的經濟措施,包括用人民幣代替美元。
伊朗已經把人民幣列為主要外匯貨幣,並正式用人民幣替代美元,伊朗這一切的貿易政策都是為了抵制美國的經濟制裁,維護本國和世界各國正常的國際貿易。
『玖』 伊朗簽證最新政策法律依據是
伊朗簽證最新政策法律依據是:伊朗對持因私普通護照的中國公民開放普通簽證、過境簽證,從第三國出發的中國公民可持護照、離境機票及其他相關材料在指定機場辦理落地簽。
簽證類型:普通簽證、落地簽和過境簽證。
是否需要面簽:否。
有效期:簽證自簽發之日起30天或90天內有效。
停留時間:普通簽證為30天,落地簽和過境簽證為15天。
建議辦理時間:建議提前3-4周辦理。
入境次數:單次入境。
是否可以延期:是,必須向當地外事警察局提出申請,延期天數根據不同簽證類型而有所變動。
『拾』 伊朗的法律幾種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本法中所採用的術語和片語具有以下含義:
法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者:根據本法第六條獲得投資許可的非伊朗自然人、法人或者使用國外資金來源的伊朗自然人、法人。
外資:由外國投資者引進伊朗的現金或非現金類各種資本包括以下內容:
1.通過銀行系統或其它渠道並經伊朗中央銀行認可引進伊朗的可兌換外匯現金。
2.機械、設備
3.儀器、零配件、散裝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輔助材料
4.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商標、專業化服務
5.外國投資者可轉讓的股息
6.內閣批準的其它內容
外國投資:獲得投資許可後,在一個新的經濟部門或原有的經濟部門所利用的外國資本
投資許可:根據本法第六條為每一項外國投資頒發的許可
組織;伊歷1353年4月24日通過的《財經部成立法》第五條中提到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
最高委員會:伊歷1354年3月12日通過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章程法》第七條中提到的最高委員會。
委員會:本法第六條中提到的外國投資委員會。
第二章 接受外資的一般條件
第二條
接受外國投資應當有利於開發、發展工業、礦業、農業和服務業方面的生產,應當根據本法並遵循國家現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按照以下准則進行:
1. 有利於經濟的增長,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的提高,就業機會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長。
2. 不威脅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壞生太環境,不擾亂國家經濟,不破壞依靠國內投資而進行的生產活動。
3. 不導致政府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特權,特權是指使外國投資者處於壟斷地位的權利。
4. 本法中外國投資所生產的產品及服務價值與頒發許可時國內市場的產品及服務價值的比例,在每個經濟部門不超過25%,國內行業不超過35%。內閣即將批準的《投資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可以投資的行業和數量
用於生產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務(原油除外)的外國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備 注
1931年7月7日頒布的關於《外國公民不動產所有權法》依然有效,本法不允許以外國投資者的名義擁有任何形式、任何數量的土地。
第三條
被本法接受的外國投資享受本法的優惠,受本法的保護。這些投資通過以下二種途徑被接受:
1. 外資直接投放到對私營企業開放的領域。
2. 外資以"國民參與"、"回購"和"建設、經營、轉計"方式投放到所有行業。但這些投資不依賴政府、銀行、國營公司提供的擔保,完全用投資經濟項目的所得償還本金和利息。
備 注 一
如果以本條第二款"建設、經營、轉讓"(BOT)方式進入的外資及其利潤尚未被償還,外國投資者有權對留存在投資經濟部門的資本股份行使所有權。
備 注 二
關於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的投資,如果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己簽訂的財務合同被禁止或中止執行,所引起的損失將由政府償還,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內閣將在本法框架內確定可接受賠償的范圍。
第 四條
外國政府在伊朗的投資須經議會以個案方式批准,外國國營公司的投資將被視為私營公司的投資。
第三章 權威機構
第五條
組織是國家鼓勵外國投資、處理與外國投資有關所有事務的唯一官方機構。外國投資者必須向組織遞交有關投資、資本進入、項目選擇、資本撤出的申請。
第 六 條
為審批批第五條的申請,將成立一個以財經部副部長為主席的外國投資委員會,成員包括外交部副部長、國家管理和計劃組織副主席、中央銀行副行長以及視情而定的相關部的副部長。
投資許可經委員會通過並經財經部部長簽字後即可發放。
接受外國投資時,委員會應遵守本法第二條規定。
備 注
組織接到投資申請後,應該在十五天內對申請進行初步審議並將意見提交委員會,委員會應在組織提交意見後一個月內對其進行研究並書面公布審批結果。
第 七 條
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申請的審批手續,所有有關機關包括財經部、外交部、商業部、勞工部、中央銀行、海關、工業所有制企業和公司注冊機關、環境保護組織等應該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同意的全權代表。被推薦的代表們作為該部門與組織之間的協調者和聯系人,處理與該部門有關的一切事務。
第四章 外國資本的保障和轉移
第八條
本法涉及的外國投資者享受與國內投資者同等的權益、保護和優惠。
第 九 條
不得沒收外國投資或將其財產收歸國有。除非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條款,以非歧視性的方式,對其財產進行沒收或對其所有制進行國有化。但在此之前,應盡快按投資的實際價值給於適當的賠償。
備注一
賠償損失的要求必須在財產被沒收或所有制被國有化後一年內向委員會提出。
備注二
因沒收財產和國有化所有制引起的糾紛將根據本法第十九條解決。
第 十 條
外資可以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國內投資者,或在獲得委員會的同意並經財經部部長批准後轉讓給另一個外國投資者。一旦向其他外國投資者轉讓資本,接受方必須具備起碼的投資者條件,按照本法規定,其將被視為前投資者的繼承人和參與者。
第五章 外資的接受、出入境的規定
第十一條
外資可以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進入伊朗並受本法保護。
1.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2.用於直接購買或訂購與外國投資有關商品的未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3. 經權威機關評估的非現金資本。
備 注
本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的注冊手續和評估萬人。
第十二條
外資出、入境及轉移時如實行的是單一匯率即國家官方匯率,就按官方匯率結算。如未實行單一匯率,按經中央銀行確認的當日自由市場匯率結算。
第十三條
公司在完成全部義務並交納了法定的費用後,提前三個月通知委員會,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將原投資、派生的利潤或投資餘款匯出伊朗。
第十四條
外資在扣除了稅款、費用及法定儲備金後,其利潤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匯出伊朗。
第十五條
在《外國投資法》框架內,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給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分期付款以及專利、專有技術、技術服務、咨詢設計、品牌、商標和管理等各種合同的費用可以匯出境外。
第十六條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應遵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第十二、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按以下方式獲取外匯。
1.從銀行購買外匯。
2.使用外資的經濟部門通過出口所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獲取外匯。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出口合法商品所得外匯。
備 注 一
投資許可中必須註明上述途徑中的一種或數種。
備 注 二
中央銀行在獲得組織的同意和財政部部長的批准後應該確保本條第一款給外國投資者的可匯出外匯。
備 注 三
本條第二、三款的投資許可將被視為出口許可。
第十八條
在投資許可框架內,進入伊朗的外資未被使用部分在撤出伊朗時,不受外匯法律法規和進出口法規的限制。
第六章 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
政府與外國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的糾紛如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由國內法院進行調解,除非與外國投資者所在國政府在雙邊投資合同中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進行解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有關執行部門應該按照組織的要求,在發放簽證、居住證、營業執照、安排就業等方面為在私營企業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外國經理、外國專家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提供便利。
備 注
組織與實施部門之間的糾紛根據財經部部長的意見解決。
第二十一條
組織有義務讓公眾了解有關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投資機會、伊朗的合作夥伴以及其他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執行本法的所有各部、各國營公司、政府下屬各組織和公共機構有義務向組織提供有關外國投資的情況和報告。以便組織根據上一條款採取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長應每六個月向議會有關委員會遞交一份組織在外國投資方面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法及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1334年 8月 7日通過的 《吸引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及《實施細則》作廢。以前根據原投資法接受的外資納入本法管轄。本法內容如果被未來的法律法規所取代或修改,那麼,新法將對此作出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法實施細則將在二個月內由財經部制定並交內閣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