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伊朗一女子因未戴頭巾被捕後離奇死亡,此事反映出了哪些問題
這說明,在伊朗女性的權利根本得不到保障,這也反映了現在伊朗所存在的社會問題,已經剝奪了女性該有的人權。女性的根本權益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在這樣的一個宗教統治的國家裡面,對於女性的壓迫已經到了一定的境界,而且女性已經完全喪失了自主的能力,並且從他們的執法可以看出,確實存在暴力執法。
伊朗作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應尊重人們和平享有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她和她兄弟在德黑蘭被道德警察逮捕,後者指控她違反著裝法,該法律要求女性用頭巾遮住頭發,用寬松的衣服遮住胳膊和腿。隨後,她在看守所暈倒並陷入昏迷。之後宣布這個女孩是因為心臟病去世,這種說法真的很難讓大家幸福,畢竟她的家人也表示這個女孩並沒有心臟病。說明當地存在暴力執法的現象已經是一個普遍的行為。
2. 伊朗對兩名貪污官員實行絞刑處置,你認同這樣做嗎
不認同。
死刑根本目的不是為了懲戒和震懾,也不是為了能夠說安撫受害人,本身死刑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建設更好的社會風氣,你把貪官污吏殺了,死了一個人就能做到殺一儆百了嗎,天底下其他的貪官就做到清廉為官不貪一分錢了嗎,那麼明朝時期,明太祖朱元璋如此嚴懲貪官污吏,為何貪官污吏還是絡繹不絕,越傻越多,為何明朝的反腐確實越反越腐朝殺而暮犯,這說明再嚴厲的懲罰制度,再嚴厲的酷刑也無法從根本上杜絕貪官污吏的貪污現象,根本上來說是因為什麼,是因為制度問題,專治就會有貪污,專權就會有賄賂,就像小時候大家覺得狼是壞的,因為狼吃兔子,可是在狼的食物鏈里,他能吃的東西本來就不多,不吃兔子他就會餓死,貪官也是一樣,在他的職位,如果和別人都沒有交集,清廉為官,一分錢不拿,那麼他也會生活不下去,所以他們本來就是現在社會中個體體制的產物,把罪責都怪盜到他們一個人身上也是不合情理的,要改變這種現象還是要從體制上出發。
法律對社會的影響往往非常微妙,也存在很多蝴蝶效應,也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有一套健全又細膩的法制系統是防止腐敗的根源,而暴力反腐則是治標不治本的特效葯。
3. 薩達姆被判絞刑為什麼西方就喜歡用絞刑啊
西方就喜歡用殺頭.
西歐各國古代把殺頭當作王公貴族的特權,絞死是針對平民百姓的。英國的查理一世、蘇格蘭的瑪麗女王、法國的路易十六,都是被砍頭,如果貴族被處以絞刑,那不僅是他個人,也是整個家族的奇恥大辱。十八世紀初的義大利,曾有一個伯爵因謀殺而被叛絞刑,他是攝政王的親戚,於是他的家人去求情,要求至少該殺頭不是絞死,攝政王說了一句話,後來成為名言:"可恥的是罪行,而不是絞架。"
西歐的絞刑,其實是弔死,有的是提起繩子而死,有的是在腳下有支撐物,執行時去掉,兩腳就自然懸空。如果說斷頭台是法國的特產,那麼英國人就對腳下有活動踏板的絞架情有獨鍾,而且他們對繩子的長度也作了精確的計算,絞死一個54公斤體重的犯人,繩子長度為2.46米,54.6公斤則為2.40米,95.1公斤為1.55米。這張表太詳細,我不一一羅列了。1833年,英國最後一次對一名少年犯判處絞刑,該少年9歲,罪名是偷了一瓶墨水。
絞刑
絞刑伴隨了人類歷史的各個時期。古代文明幾乎所有的民族最常施行的極刑,除了斬首刑和火刑,還有絞刑。這種死刑執行法現在仍在八十多個國家是合法的。
應該承認的是絞刑簡單、經濟、操作方便。一個活結是很容易打的……並且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進行!
絞刑與槍刑一樣,也可集體處決。
早在17世紀,雅克·卡羅就向我們描述了「卅年戰爭』冷的其中一次集體絞刑:共60個叛亂士兵被弔死在一棵大株樹的樹枝上。我們也記得皮埃爾·勒·格朗是怎樣在幾天內將七千個斯特雷利茲人弔死在事先准備好的、每個可懸掛十個犯人的直角形支架上的。1917年,東非德國部隊總司令馮·萊扎·福貝克下令在兩天內弔死了成百上乾的土著人,長長的直角形支架無邊無際地排列著。二戰期間,德軍以五十和一百人為一組弔死了許多蘇聯游擊隊員。我們還可舉出無數個這樣的例子。
施絞刑對經常要藉助於直角形支架。支架通常由一根垂直的支柱和一根水平支柱構成,後者稍細、稍短,被從頂端固定住,繩子就綁在那兒。有時,尤其是用作集體絞劑對,直角形支架得有兩根垂直支柱,高處由第三根橫梁連接,繩子系在橫樑上。
根據國家和民族的不同,這兩種模型可能會有或大或小的變化,但這是絞刑架的基本結構。當然也存在其他概念的支架,比如說本世紀初土耳其使用的那種,是把三根支柱的一端綁在~起,成金字塔狀。還有那種「用於絞刑的籠子」,但那與其說是弔死,還不如說是勒死。
絞刑的原理很簡單:一根繩子套住脖子,讓身體承受B身的重量,通過繩子產生一種相當大的牽引力,從而阻止人體的某些主要功能。
頸動脈受壓迫阻止了血液循環,引起炮部貧血。有時由於手段不同,會出現頸椎斷裂,從而損壞脊髓。死亡時間可以延長
率實上,絞刑分三大類:
首先一種是讓犯人爬上傳於、桌子、大車、馬或梯子,在他脖子上套上一根與直角形支架或樹枝相連的繩子,然後把下面的支撐物抽掉,有時也將犯人往前推。
這種絞刑最通俗,也是歷史上廣泛採用的,死得很緩慢,很痛苦。以前不難看到劊子手為了加速犯人的死亡,把他自己的重量加在犯人身上。
1961年,土耳其議會前議長芒德雷斯就是這樣在伊姆薩爾的苦役犯監獄被弔死的。人
們讓他爬上一張放在絞刑架下的簡陋的桌子上,劊子手一腳踢翻了桌子。1987年,在利比亞,六個犯人遭受了一次電視台轉播的公開絞刑,他們被迫爬上凳子,然後凳子被踢翻。第二種是將一個活結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將繩子穿過滑輪或滑槽,然後使勁拉繩,將犯人從地上吊起。人們是將他吊起而不是讓他掉下。美國的許多私刑處死就是以這種方式執行的。伊朗、伊拉克和敘利亞70年代和80年代的公開絞刑也是這樣執行的。這其實是勒死,而死亡時間可延續好幾分鍾甚至半個小時或更長時間。最後一種絞刑會引起頸椎斷裂,導致窒息和腦部貧血。
這種方法,經英國人改進後,被認為是無痛的,並能立即導致死亡。這肯定比前兩種實用,但需要一些設施:一個固定在一定高度的腳手架,一塊可抽動的樓扳。這樣,繩子一拉,犯人的身體就落下,原則上他的頸椎就斷裂了。
這種統刑的真正施行是在19世紀後半期。受1953年達成的英國皇家委員會有關死刑的協議的影響,目前在美國和一些非洲、亞洲國家仍在使用這種絞刑。根據「人道、安全、審慎」的原則,英國審查了各種極刑,認為當時他們採用的絞刑應予以保留。
幾個世紀以來,在整個歐洲,絞刑都針對平民和社會最低階層,而對貴族則處斬首刑。有一句法國的權力格言如是說:「斧頭向貴族,絞索向平民。」而如果要低毀一個貴族,則先根據他的身份和地位對他施以相對應的酷刑,然後再施以絞刑。五個金融總管和一個部長就是被吊在蒙法孔的絞刑架上處死的,他們是熱拉爾德·拉蓋特、皮埃爾·雷米、讓·德·蒙泰漢、奧利維埃·勒·坦、雅克·德·拉·博姆、昂格朗·德·馬里尼。他們是被斬首後再施絞刑的,絞索套在腋下。
為了盡可能長時間地打擊靈魂,要等到屍體因腐爛而掉下後才把屍體與絞刑架分離。殘骸被扔進堆屍處。
侮辱與死刑相連的歷史與死刑本身一樣悠遠。川日約》影射了許多絞刑,並告訴我們若蘇埃在殺了五個圍攻加彭的阿莫雷國王後,將他們吊在五個絞刑架上直至晚上。
曾經有一段時間絞刑架相對較低,後來為了讓死刑更帶有侮辱性,才升高了絞刑架,判決更加明朗:要吊得「高而短」。絞刑架越高,處決越帶有侮辱性。絞刑架上最高的那根梁位於北面,讓人想起是「絞死猶太人的梁」。
絞劑具有侮辱的性質在現代意識中也保留了下來。離我們近點的有德國的例子。1871年民事刑法典包括了斬首刑,軍事法典有槍刑(絞刑架仍適用於保護國中的土著人)。1933年,希特勒在他的國土上重又支起了絞刑架,主要用來處決傷風敗俗的犯人。從此,斷頭台和斧頭針對民事犯罪,而絞刑架則針對所有「損壞德意志民族利益的罪犯」。
「將他們像牲口一樣弔死!」富勒爾如是說。1944年7月,他用屠夫的肉鉤弔死了一些企圖謀殺他的官員。
侮辱性的「頭朝下」
歷史學家約翰·瓦·惠勒·貝內特對這次集體死刑曾有一段記載:「第一個進來的是埃爾溫·馮·魏茨勒本,他六七十歲,穿著因服和長靴……人們把他置於肉鉤下,然後卸去了他的手銬,剝掉了上衣,接著在他的脖子上繞了一根細而短的繩子,繩子被打了個活結。劊子手將犯人稍稍抬起,繩子的另一端穿過約子,被使勁打了個結,然後劊子手讓犯人作自由落體。由於疼痛,犯人拚命掙扎,而劊子手最終剝光了他的衣服……他一直掙扎到斷了氣。死亡過程差不多持續了五分鍾。」
至於頭朝下的絞刑,則向來被看做是最大的侮辱。1945年4月28日,在義大利的羅洛托廣場,貝尼托·墨索里尼和克拉拉·貝塔克西就是頭朝下被弔死的。
巴黎14世紀和15世紀的許多雕塑都是有關兩個永遠擺放在格雷伏廣場的絞刑架的。16世紀和17世紀絞刑的儀式被詳細地記錄在一篇未署名的文章中,被19世紀的歷史學家經常弓佣。
罪犯的死刑習慣上於星期天或節日隆重地舉行。「犯人坐在大車上赴刑場,背朝馬。在他的身邊有位神甫,後面是劊子手。他的脖子上拖著王根鬆弛的繩子:兩根有小指頭那麼粗,每根的一端有一個活結。第三報所謂『投射』的繩子,只用來將犯人拉離梯子或按當時的說法叫『把他拋向來世』。絞刑架下有修道士或悔罪者正在高唱『偉哉天後』。大車到後,劊子手首先爬上去,倒退著把梯子靠在絞刑架上,邊往上爬,邊藉助繩子將犯人慢慢地吊起。劊子手第一個到上面,迅速將兩根小指粗的繩子系在絞刑架的兩邊,依靠膝蓋,把船射』繩繞在自己的手背上,然後將梯子抽掉,犯人一下子就被活結扼殺了,並在空中搖擺」。
幾百人中的一個
阿爾貝爾·皮埃爾普安頂替了他的父親和叔叔,在1966年基
本法修改極刑前,一直是國王的正式劊子手。
1950年11月,因英國「王室委員會」正在審查世界各地的極刑,以便確定是否在英國保留絞刑,皮埃爾普安被召到「王室委員會」前作證。以下是他的陳述的幾個片段:
「你做劊子手多長時間了?」
「差不多二十年。」
「你共執行了多少起死刑?」
「幾百起。」
「有沒有碰到過難堪的時刻?」
「只有一次。」
「是怎麼回事?」
「那是個胖子,我們運氣不好。他是英國人,他吵鬧得很厲害。」
「只這么一次?」
「可能有兩三次,比如說最後時刻昏倒了。但這都不值得一談。」
「你能肯定大部分犯人都是很鎮定地走向統刑架的嗎?」
「依我的經驗,我可以肯定99%是這樣的,這是絕大多數了,不是嗎?」
「每次都是你自己施刑嗎?」
「劊子手必須自己去做,這是他的工作。」
「你覺得你的工作特別難以忍受嗎?」
「現在我已習慣了。」
「你從來沒被感動過?」
「沒有。」
「我想人們會跟你談到你的職業?」
「是的,但我拒絕談及。對我來說,這種職業很神聖。」
一個結就完事了接著劊子手將腳踩在被弔死的犯人的那雙綁在一起的手上,同時將自己緊緊地綁在絞刑架的木樁上。因為犯人的身體在不停地搖擺,他直到確信犯人已完全被弔死才算完成。我們還知道劊子手不必使用三根繩子,只要把一個活結套在脖子上就可完事。
在巴黎及法國其他許多城市,當一個犯人經過女修道院時,傳統的做法是修女要給犯人喝上一杯酒,吃點麵包,這被稱為「犯人的最後一塊麵包」。
參與這種凄慘的施捨的人群總是很可觀。因為對許多迷信的人來說這是一種接近犯人的機會。死刑結束後,聽懺悔的神甫回到小城堡,吃上一頓由政府出資的飯。
絞刑很快成了大眾參與的一道景緻,這樣,劊子手不僅要清楚地將自己的能力展示在深話此事的大眾前,在執行集體絞刑時,更要「導演」好。因此,他們努力使極刑富有「美感」。1562年,天主教徒佔領昂熱後,新教徒被對稱地絞死。以後又出現了根據體重和身材把犯人吊在不同的絞刑架上。人們稱贊那些知道將高矮胖瘦的人輪流處死的劊子手。
犯罪格言中經常明確寫著「吊著直至死亡」。
這話並不是白說的……
有時劊子手也會「失手」(假如我們可以玩這一文字游戲的話)。於是他就將犯人松開,給他的腳後跟放血,讓他清醒,然後再次施絞刑。這種「失敗」經常出現,多得我們無法相信,尤其在19世紀,這種情況經常引起人們的關注。
以前,執行統刑的方式根據城市和施刑者的不同也有變化。
17、18世紀直至大革命時期,巴黎的劊子手將活結套在犯人的下頜和枕骨上,這樣產生對抗牽引力。大部分情況下,都能將犯人的脖子折斷。
更何況劊子手還爬在犯人的手上,用身體的重量使犯人使勁地抖動。這種做法有個別名叫「斷絞索」。
其他劊子手,比如說里昂和馬賽的劊子手,更喜歡將活結套在犯人的預背上。繩子上還打有一個死結,固定在前面,阻止活結滑到下巴下面。這種施刑法,劊子手不爬到犯人的手上,而是爬到他的頭上,使勁往前拉,使死結固定在喉部或氣管動脈處,這經常會引起撕破或撕裂。
現在,「英國式的方法」是將繩子套在左下頜。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肯定能弄斷脊椎。
美國人把結打在右耳後。盡管這樣做會使脖子拉長,有時導致斷頭,但美國人仍偏愛這種方式。我們知道脖子上的絞刑並非惟一一種被廣泛使用的絞刑。四肢絞刑以前也相當普遍,但這種絞刑往往得加上一樣酷刑。比如上肢絞刑是在火的上方進行,而施行下肢絞刑時,構在吞食受刑人,這種絞刑需要花幾小時,場面很凄慘。
相反,腋窩絞刑本身就能置人於死地,只是垂危時間很長。緊束的帶子或繩子阻止了血液循環,導致胸肌麻痹而窒息。許多犯人被吊了兩三個小時後,從級刑架上解下來時就已經死了,或者解下來時是活的,但活不了多長時間。這「緩慢絞刑」經常用來處置成年罪犯,目的是叫他們坦白罪行或供出同謀。然而,對於應處死刑的孩子或青少年罪犯,也經常用這種絞刑。1722年強盜卡圖什的弟弟就是一個例子,他被處死時還不滿15歲。
一些國家傾向於延長處罰的時間。早在19世紀,在土耳其,人們將犯人吊起,卻讓他們的手臂沒有束縛。這樣,他們的手在一段時間內可抓車頭上的繩子,直到精疲力竭,才重新會落下來,陷入長長的昏迷狀態。
在歐洲,人們通常讓犯人的屍體一直懸掛至腐爛,因此出現了「示眾架」,這不應跟絞刑架混為一談。在示眾架上掛著的大部分是被絞死的犯人的屍體,但也有一些是以其他方式處死的犯人的屍體。
「示眾架」代表著領主的審判權,提醒所有享有特權的貴族要引以為戒,減少犯罪。為達到這種目的,「示眾架」總是被放在人們經常經過的路邊,放在一塊高地上則更好。「示眾架」的規模根據有審判權的領土的重要性和地位而定:兩根橫梁是一個普通約土的領地,三根是僅次於男爵的貴族的,四根是男爵的,六根是伯爵的,八根是公爵的,而國王的則多到他認為夠了為止。
巴黎王室的「示眾架」要追溯到菲利浦·勒·貝爾,那時總有五六十具屍體懸掛在那兒,肯定也是法國最有名的「示眾架」了。「示眾架」位於首都北部,差不多在布特·肖蒙附近,那時叫布特·德·蒙福孔。後來馬上成了示眾架的代名詞了。
蒙福孔曾有過一次大規模泥水工程,長12.2米,寬9.15米。底部用石子形成一個平台,由一個石階梯通往那兒,起初階梯口的門是關著的。
在平台的三面豎著16根16米高的石柱。這些石柱的上方由木樑和鐵鏈連接,木樑、鐵鏈主要用來懸掛屍體。在大約5米高處,還有一些橫梁,也是這種用途。
長而結實的梯子靠在石柱上,劊子手從梯子爬上去,在助手的幫助下將活人弔死或將城市其他地方以統刑、車輪刑或斬首刑處死的犯人的屍體懸掛上去。
在平台中央有個巨大的洞穴,如果橫樑上空位不夠,劊子手就將屍體的殘骸扔到洞里去腐爛。
這個可怕的堆屍處成了築巢生活在蒙福孔的成千上萬只烏鴉日常食物的供應處。
蒙福孔不夠用後,1416年和1457年在其附近又建了兩個「示眾架」,一個被稱為聖·羅朗教堂示眾架,另一個是蒙蒂尼示眾架。知道了這~切以後。我們便對這些可怕的地方有了些了解。
路易八世統治時期,不再在蒙福孔施絞刑了,「示眾架」也於1761年完全被摧毀。但絞刑並沒有被廢除,並在18世紀末的法國和19世紀後半期的英國繼續泛濫。
正如我們上文已指出的,沈刑的工具、級刑架和示眾架經常長時間地豎立在歐洲及其殖民地的各個城市,甚至各個小鎮。
從邏輯上講,~種不會減少的恐懼應該制服了城裡和鄉村的居民。但事實並非如此,人們不再害怕在示眾架上搖晃的支離破碎的屍體。本想給他們留下深刻印象,卻使他們漠然置之。在法國,幾個世紀以來直至「為大家斷頭」的大革命時期,絞刑成了「娛樂」、「消遣』必組成部分。
有的人來到示眾架下喝酒,有的來收曼德拉草根或割斷有用的繩子。
可怕的臭氣,腐爛成曬乾的屍體隨風晃動,這一切並不能阻止小酒館和咖啡館的老闆在示眾架附近做生意。人們在那兒甚至生活得很好。
比如弗朗索瓦·維府和他的朋友們就是屬於這類人。我們還記得這位詩人的詩:
走向罪犯
我們聚在一起
還有許多女的
顯得特別高大
人們已經習慣了絞刑,他們已不再有任何反感。布朗托姆向我們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少婦,她的丈夫被絞死,但屍體得懸掛幾天,並有士兵看守,以示做戒。婦人來到示眾架下時,其中一個衛土向她大獻殷勤,「把她丈夫的棺材當床,讓她躺在上面」。
歷史詳情
法國;直到1449年,出於體面,婦女不被弔死,但被活埋。1448年,一個被西米亞婦女在訴訟中要求用絞刑。結果,她真的是用裙子綁在膝蓋處被弔死。
英國;關於「赦免」有一規定:對由於身體原因而不能施行絞刑的某些犯人保留赦免權,比如脖子實在太粗的人。1940年至1955年,共有5個犯人享受了這一規定。
南非:這個國家的軍事法庭保持了綏刑的記錄;1978年至1988年統死了1861個犯人。
孟加拉國:犯罪時只有十六歲的青少年不能被統死。
緬甸:除非聲名「還未成熟」,否則七歲以上的孩子若犯罪都可被判死刑。
蘇丹:20世紀年紀最大的波紋死的人叫馬英·邁哈曼德·塔阿,他於1983年被公開處決,時年72歲。
伊朗:1979年以來,成千上萬的犯人依奧杜之法被處決(罪行是違背上帝的意志)。
美國:1900年,27個州決定廢除被認為殘酷和不人道的絞刑。
目前,只有四個州仍在使用這種死刑:華盛頓、獲大拿、特拉華和堪薩斯。其中前三個州可讓犯人選擇安樂死。
利比亞:1984年的黎波里大學的十個大學生的絞刑和1987年另外九個犯人的絞刑都通過電視播放。
奈及利亞:1988年,進行了十次公開絞刑,當局認為是為了。減少過剩人口」,因為人口過剩是監獄騷亂的原因之一。
日本:該國是公認的判刑與執行處決之間持續時間最長的國家。貞已平澤於1950年被判絞刑,於1987年老死,他是每天都有可能被弔死最終卻自然死亡的。
匿名:在日本,為了不讓家屬感到羞恥,官方和媒體從不公開被處死刑的人的名字。
血的代價:伊斯蘭法典規定,所有的殺人犯要經得被害人最親近的一位親人的同意後方可被處死,後者與其要求處決罪犯,還不如要求得到一筆賠償金——血的代價。
電視:喀麥隆、扎伊爾、衣索比亞、伊朗、科威特、莫三比克、蘇丹、利比亞、巴基斯坦、敘利亞、烏干達等國家於1970年至1985年間都組織過公開統刑,其中至少一半被拍成電影或進行過電視直播。
肉的代價:在史瓦濟蘭,人們認為人對肉體享有特權。這是惟—一個為此而使用絞刑的國家。1983年,7個男人和一個婦女被絞死。1985年,處死了一個因一起謀殺案而賣了自己的侄子的男人。1986年,技死了兩個謀殺孩子的人。
孕婦:原則上膠有一個國家對孕婦處統刑。有的國家給孕婦減刑,有的則根據法典,等到她們分娩後一個月到兩年內再施極刑。
絞死孩子
在歐洲,處死孩子時,使用最多的是絞刑。其中一個理由是統刑到處都針對平民,而貴族的孩子很少在法庭上被判死刑。
·法國:孩子若不滿13~14歲,則把繩子套在膠南下,直到窒息而死。這經常要花兩三個小時。
·英國則相反,可能是絞死孩子最多的國家。孩子同成年人一樣,脖子上套上繩子。對孩子用統刑一直延續到1833年,最後一個波紋死的孩子被控偷了墨水。
·而歐洲許多國家早已廢除了死刑。英國法典規定。從7歲起,除非有「證據確鑿的危害行為」才可被統死。
·1800年,在倫敦,一個十歲孩子因詐騙波紋死。他仿造了一家服飾用品店的賬本。第二年安德魯·布倫寧被處死,他偷了一個調羹。1808年,在切爾姆福德,一個七歲孩子因縱火被紋死。同年,在梅德斯通,另一個13歲孩子也因縱火被處死。
這種例子在19世紀前半期不勝枚舉。
作家薩米埃爾·羅歇在《餐桌漫談》里寫道,他看到一群穿著不同顏色的衣服的小姑娘被押赴絞刑架。
幾個很年輕的小夥子因重大案件而被判絞刑。格勒維爾看到判決下來後他們管陶大哭。他寫道:「他們顯得很驚訝,我從沒見過男孩這樣哭過。」
人們可以認為世界上對《少年已不再處以極刑,但在有些國家仍》立即處決的方式(即不經過度審)對付青少年。此加工987年伊拉克當局在軍事法庭上對14個庫爾德人進行了模擬訴訟.最後判處他們搶刑。
絞死者和迷信
不管是兇狠的還是和善的政權機構都被認為與統死者的一切有關。根據不同時民間信仰。統死者的手指頭、牙齒、肉和技繩分別會有不同的效用:能治好某些疼痛和疾病,減輕產婦的痛苦,讓人產生愛情,甚至在諸詩式彩票中帶來運氣。
·戈瓦亞的一幅名畫描繪的就是一個西班牙婦女從一具懸掛在紋別架的屍體上拔牙。
·如果處決是公開進行的,那到了晚上就不難看到在犯人旁邊的晃動的陰影,這些都是來找曼德拉革的人,這是繽死者在享受了他的最後一對生命後長出的一種有魔力的植物。比豐在《自然歷史》中回憶說法國婦女或者說歐洲婦女認為,如果花們從被絞死的犯人下面走過,那她們的不孕症就會不治而愈。
·19世紀初,在英國,母親們會帶著她們有病的孩子來到統刑架過.讓孩子的手觸摸犯人,因為她們認為這樣做能治好孩子的病。
·統刑過後,人們取幾塊統架的碎片做成治療牙治的葯。
·與統死者有關的迷信自然也讓別於手得到了好處,因為人們認為服他們的工作一樣,劊子手有神奇的、世襲的治癒病人的能力。因為他們那令人毛骨依然的活計,讓他們懂得了某些解剖學知識,成了靈巧的土法接骨醫生。
·但最主要是因為他們知道他們有特權以「人的脂肪」和「統死者的骨頭」為原料炮製香脂和香膠,並以高價出售。
·鄧克·提拉呂在有關劊子手的書里告訴我們,與死刑犯有關的迷信一直延續到19世紀中葉,因為1865年還能看到病人和殘疾人聚集在絞架達,希望能汲取幾滴絞死者的血,來治好他們的病。
·我們還記得1939年法國的最後一次公開死刑。那時,出於迷信,幾個「觀眾』肥他們的手帕浸在了滴到鋪路石上的血中。
「私刑處死』」這個詞因林奇審判官的知名度而起。事實上,林奇是一個十分殘酷的人物。有篇博士論文提到過一個叫李·林奇的人,說他是17世紀的審判官,他擁有他的同胞給予的特權,他以連
戰速決的方法處死做壞事者。而依另一些人之見,林奇是弗吉尼亞的一個農場主,也有人說他是這個州林奇鎮的創建者。
美國殖民初期,這個幅員遼闊的國家吸引了許多冒險家.而司法部門大部約束很多,不能執法,因此在各個州,尤其在加利福尼亞、科羅拉多、俄勒岡、內華達等州出現了做戒委員會。如果發現現行犯罪,則不以任何方式進行訴訟就被處以絞刑。
雖然逐漸建立了正規的司法機構,但直到20世紀中葉,人們才被挖了幾起私刑處死案。在盛行種族隔離主義的某些州,黑人更成了犧牲品。估計在1900~1944年間以私刑處死法被絞死的受害者至少有4900人,其中大部分是黑人。許多人被統死後,屍體被澆上汽油焚燒。
處絞刑有三百種理由!
另一次非做戒性的絞刑是在1820年執行的。英國曾對兩百五十個犯人進行過調查,調查報告顯示:其中的一百七十人曾觀看過一次或幾次絞刑。另一份1886年的類似的報告披露:被監禁在布里斯托爾監獄的167個被判絞刑的犯人中,只有三人從沒去看過死刑。
絞刑不僅用來處決損害財產的人,也同樣用來處決有小小過失的人。平民於是就構成了一支不可思議的被絞死者的隊伍,一切行為都可能成為被處死的借口。
1533年規定要剃掉鬍子.否則將被絞死,因為鬍子是區別貴族和軍人及非貴族和非軍人的標志。一次小偷小摸也可被絞死。拔一根蘿卜或鈞一條鯉魚也將被絞死。更有甚者,1762年,一個名UH安托瓦內特·圖塔的僕人,因為偷了一塊製作精美的小餐巾而被弔死在格雷伏廣場。
大革命前,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215種罪行可被處死刑。英國的刑事訴訟法典則更有過之而無不及。所有的邊關,不管後果是否嚴重,都不存在可減輕罪行的情節,一律宣判絞刑。1823年,按照「血腥法典」的規定,共執行了350多起死刑。
1837年仍有220起死刑,直到1839年死刑才減少至15起,1861年4起。因此,在英國,19世紀與可怕的中世紀一樣,人們可因為輸了一棵蔬菜或因為他了裝後在森林裡被發現而被處絞刑。
對偷了十便士以上的人都可處死刑。如今。某些國家仍有這種規定。比如在馬來西亞,偷15克海洛因或兩百多克大麻即可被判處統刑。
1985年以來已有一百多人因違反此項規定而被處絞刑。
六
直到完全腐爛
18世紀已停止使用絞刑,而19世紀初,統架仍豎立在英國各地,數目相當多。以至人們把它們當成了路標。
讓屍體掛在示眾架上直至腐爛的做法一直延續到1832年.一個名叫詹姆士·庫克的人被統死後,絞架和他那腐爛的屍體吸引了許多星期天散步者。在他之後,屍體才停止展示。
阿瑟·凱斯特勒在有關級刑的「思考』坤告訴我們,19世紀英國仍用報考究的儀式執行絞刑,上等人還把它看做是頭等重要的場面。人們為觀看一次考究的絞刑可穿越整個英國。
1807年,四千多人聚集在一起觀看霍洛韋和哈格蒂的死刑。儀式過後,發現了一百具被人群踩死的屍體。二0世紀,歐洲其他國家已廢除了死刑,而英國仍在對7、8、9歲的孩子施統刑。對孩子的公開絞刑一直持續到1833年。最後一個被判死刑的孩子是一個9歲的男孩,因為他偷了墨水。最後由於輿論的大力呼籲,他被減了刑。
19世紀,有一些被快速懸掛到示眾架上去的被絞死者十五分鍾後仍活著。被掛在示眾架上半個多小時後仍又活過來,出現這種情況的受刑者的數目也很可觀。還是19世紀,格林事件中,受刑者是被裝進棺材後又活了過來。
1880年以來幾乎總要解剖屍體,而「絞死者」在解剖桌上重又活過來的事並不少見。
最難以置信的故事莫過於阿瑟·凱斯特勒向我們講述的事。假如沒有證據或不是出自一個傑出的實踐家之口,就會讓人產生懷疑。在德國,一個被絞死者在解剖室醒了過來,他站立起來,並在法醫的幫助下逃走了。
1927年,兩個英國犯人被從絞刑架上解下,十五分鍾後,兩個犯人重新開始呼吸,只
4. 鞭刑的國家
大約還有16個國家在實施類似鞭刑,大部份地區位於亞洲及雀激虛非洲等地,例如阿富汗、伊朗、汶萊、馬來西亞、坦尚尼亞、鉛帆波札那、奈及利亞、新加坡等。鞭刑,是目前世界上還存在於少量國家正在使用的一種酷刑。
鞭刑在中國歷史上黃帝時代就已經存在,常被用於在奴隸、封建時期。
常用以寬板藤條進行鞭打臀部。
通頃燃常用來懲罰違背命令的士兵以及犯罪的神職人員和企圖恢復教籍的異端分子。
5. 伊朗一女子因未戴頭巾被捕後離奇死亡,她生前究竟遭遇了什麼
伊朗一女子因未戴頭巾被捕後離奇死亡,她生前究竟遭遇了什麼?
在伊朗這個國家有明確的規定,所有的七歲以上的女性在外出去公共場合的時候,必須要在自己的頭上佩蔽此賣戴頭巾,如果宏逗有人違反這樣的規定的話,就可能會面臨相應的處罰,比如說罰款甚至是坐牢,所以在伊朗這個國家的大街之上,基本上沒有機會看到為佩戴頭巾的女性,因此在伊朗,很多女性都把佩戴頭巾當成了一件每天都必須要去做的事情,但是有一個女孩今年只有22歲,卻因為沒有按照規定佩戴頭巾,就直接被當地的警察給逮捕了。在拘留的過程當中,這個女孩不幸離開了這個世界,雖然後來這個女孩被送往了醫院進行救治,但是最終他還是沒有能夠活過來。
6. 現存於世的最殘忍酷刑 石刑(用石頭將人活活給砸死)
關於現代的死刑刑罰我們通常所認知的就是槍決、注射、電刑、絞刑等,那麼你知道什麼是石刑嗎?也是一種非常殘忍的死刑方式,比起我國古代酷刑婦刑、水刑等來講是更加的殘忍變態,並且這種刑法至今都還可能存在於世,簡直是毫無人道可言。下面就一起和本站我來一起看看這種殘忍的酷刑吧!
伊斯蘭教中的專用刑法在伊斯蘭教的國家中,有一個相對應的伊斯蘭教法,而石刑就是其中之一。根據教法的規定,此刑法主要是對已婚的男女所犯了通姦、霪亂罪之後,只要有4位證人的存在,認為其所犯罪是真實的,那麼此人就會通常被判處此刑(在我古代對通姦者的刑法也是非常多,比如:浸豬籠、鐵裙之刑、騎木驢刑、女巫的椅子、開花梨等)。下面就在看看這種刑法的執行方式。
用石頭將人活活砸死
在世界上中東地區的伊斯蘭教國家中,這種刑罰是很普遍存在的,就算到如今的現代也有很多國家沒有舍棄這種刑法:比如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蘇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和奈及利亞、汶萊等國家,至今還都有出現。就是將人用石頭給活活的砸死,簡直是慘無人道,比起新加坡鞭刑來說是更為殘忍!
執行方式
被判處石刑的人,會先被埋入沙土之中,就像活埋一樣(男的會將其埋到腰間,漏出上半身。女的會埋到胸以下),然後施刑者便開始反復的像犯人用石頭砸,直到犯人死去。對已婚的婦女或者男子,有孩子的,且必須讓孩子到現場觀看,並且受刑人的父母一定要與其脫離母(父)子(女)關系,還要參與到砸人的行為中。你說這慘不慘忍?比起我國古代犯人最怕的酷刑戮刑來講,是更加的恐怖啊!點擊下一頁,查看具體的受到此刑處罰的事件。↓↓↓
上一頁 0 /2 下一頁
7. 伊朗為什麼叫老神棍
每個國家的每個公民都有自己的信仰,這很正常。其實西方國家也經歷過所謂的「神棍」國家階段,這意味在這階段宗教高於政治生活。在歐洲的歷史上,教皇權力長期大於國王的權力,因此整個中世紀就顯得比較黑暗。
而文藝復興之後,歐洲的王權才慢慢大於教權。以至於到今天,神聖無比的天主教皇目前只管理羅馬附近的一塊小地方——梵蒂岡。直接管轄的教士也不過數千人,教皇成為一個純粹的宗教象徵而不能參與任何國家的政治事務了。
有了上述背景,我們就更加容易理解現在的伊朗為什麼會被被很多人視為「神棍」國家的原因了。簡單而言,世人之所以視伊朗為「神棍」國家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西方媒體對伊朗妖魔化的渲染與傳播
自1979年伊朗爆發伊斯蘭革命以來,伊朗淪為"政教合一"的國度,因此成為了西方妖魔化的對象。雖然伊朗曾經做的不全對,但在很多西方媒體上看到的伊朗形象,基本上都是比較糟糕和負面的。
西方媒體過於宣傳伊朗對女性的保守態度、對西方文明的禁止、對宗教的盲目崇拜等。而很少宣傳伊朗社會經濟發展的一面。
這當然與媒體喜歡追求新奇有關,同時也與西方媒體多少帶有有色眼鏡,甚至和政治目的有關。比如,只有把伊朗塑造成一個違反人權的宗教國家,西方對伊朗的制裁才會更加有的放矢,能獲得更多人的支持,才能增加西方的正義感。
第二、伊朗自身獨特的宗教治國制度與西方格格不入
當然,最根本的問題還在於伊朗的政治體制確實與西方不同,而且與西方所認為的文明世界有很大差異。
西方的一把手是最高宗教領袖,相當於歐洲1000多年前的教皇。他的權力無處不在,要高於總統,高於軍隊,甚至可以干預司法。也就是說,最高宗教領袖代表安拉在人間統治萬民。這也是伊朗被稱為「神棍」國家的重要原因。
雖然伊朗有大選,但大選前的候選人要經過最高宗教領袖集團內部的挑選,把認為不合格的刪選掉之後,再給老百姓選舉權。因此,這種制度在西方看來,不是一種民主制度。
更何況伊朗有宗教警察,在大街上看到沒有嚴格遵守教規的女性——比如忘記戴頭巾等——就會上去警告甚至毆打。這更讓西方的女權主義者憤怒。因而對伊朗的批評紛至沓來。
所以,正如有關人士所言,不同國家發展階段不同,如果伊朗這種宗教治國持續的話,西方肯定還會不斷用「神棍」國家來抹黑或者打壓伊朗,對伊朗制裁也將會愈演愈烈。
8. 什麼是石刑
石刑是一種鈍擊致死的酷刑,即埋入沙土用亂石砸死。通常把男性腰以下部位、女性胸以下部位埋入沙土中,施刑者向受刑者反復扔石塊。如果是對已婚有孩子的婦女行刑,她的孩子必須到現場觀看。行刑用的石塊經專門挑選,以保證讓受刑者痛苦地死去。石刑在國際社會普遍被視為過於殘酷,故通常會使用一些較人道的死刑。仍然存在石刑的國家包括沒有舍棄伊斯蘭教刑法的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蘇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和奈及利亞。
簡介
根據伊斯蘭教法(阿拉伯語稱「沙里亞」)的規定,已婚者犯通姦,只要有四位證人,可以判處亂石砸死;未婚者犯通姦,只要有四位證人,可以判處鞭打100下。伊斯蘭教法伴隨著伊斯蘭教的產生而興起,於中世紀和近代曾在伊斯蘭國家廣泛應用,但自20世紀初絕大多數伊斯蘭國家逐漸進行法律改革,引進西方國家的司法制度,使得伊斯蘭教法的適用范圍大幅度縮小。尤其是伊斯蘭刑法對於「通姦」和「偷盜」(砍去手足)的處罰,因為過於殘忍而遭到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的抨擊。當今仍然執行伊斯蘭刑法的國家為數甚少,沙特是最為突出的一個,80年代蘇丹曾經名噪一時,90年代阿富汗也曾曇花一現。 石刑在國際社會普遍被視為過於殘酷,故通常會使用一些較人道的死刑。仍然存在石刑的國家包括依然實行伊斯蘭教法的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蘇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和奈及利亞、索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