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駕駛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
一、 所需資料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身體條件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可以就近選擇縣級以上醫院做駕照體檢,比如西區醫院,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均可。
3、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戶籍地以外居住的內地居民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
4、境外正式駕駛證原件和復印件,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5、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兩張;
6、申請人屬於內地居民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護照或者《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二、 辦理時限
1、 免於考試的一個工作日發證
2、 需考試的考試合格後當日發證
三、 辦理流程
綜合服務大廳提交資料 繳費 考試(合格後) 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參加宣誓儀式後) 領取駕駛證
【法律依據】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
第二十四條 第3款 「國際駕照須在駕車人證明了其能力之後,由締約方的合法權力部門或其分支機構,或得到其授權的協會簽發給駕車人」。
第四十一條 第2款 公約的各締約方承認:
使用與該國相同語言印製的任何一個國家的駕照,或者,如果不是使用相同語言印製的,可以輔之以一個認證翻譯件;
任何一個在語言、格式、機動車分類方式等方面符合道路交通公約第6附加條款中的要求的外國駕照;
任何一個符合第6附加條款中的要求的國際駕照;(筆者註:該附加條款中對國際駕照的要求包括:國際駕駛執照的封面必須有簽發國家的名稱及該國的明顯徽標;有簽發部門的簽字;有簽發部門的章;執照內有該執照持有人所居住的締約國的名稱)
......各締約方承認以上執照在其領土上駕駛許可中所規定的車型時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