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額的資金怎麼從國外匯到國內、
根據國務院在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決定中的第十三條「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但是,目前人民幣還不能自由兌換。中國每年結只有5萬美金的額度。那麼如果是一大筆境外資金需要轉入中國境內,具體如下:
1、不高於5萬美金的正常資金,可以直接使用電匯匯入國內銀行。
2、讓親戚朋友幫忙,利用各個賬戶的每人每年5萬美金限額進行結匯。
3、開設一個香港銀行賬戶。先把款匯入香港銀行,然後在國內取款機取人民幣,這種辦法雖然不計入5萬美金外匯限額,但是手續費很高。
4、通過貨代公司,進出口公司進行結匯,這種方式也需要手續費,且資金兌換性會受到兌換公司的限制。
5、注冊一個離岸公司,注冊離岸賬戶,統一接受大額美金,然後進行分開結匯。這是一種目前比較普遍的辦法。但是我國外匯管理局目前對這種結匯方式的打擊力度比較大。
所謂「離岸」就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投資人不用在本地,也可以進行世界各地的業務開展。由於離岸公司當地政府無稅收,只收取少量管理費。離岸公司無外匯管制。
(1)伊朗幣到中國投資項目怎麼辦擴展閱讀:
貨幣的兌換性
貨幣按其兌換性分為不可兌換貨幣、可兌換貨幣和自由兌換貨幣。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不管是在經常賬戶下還是資本賬戶下都嚴格限制本幣兌換成外幣和外幣兌換成本幣,該國貨幣就稱為不可兌換貨幣;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一國若能實現貿易賬戶和非貿易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即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則該國的貨幣被列為可兌換貨幣;
自由兌換貨幣是指在外匯市場上能自由地用該國貨幣兌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用某種外國貨幣兌換成該國貨幣,即實現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自由兌換。
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設計和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一旦成員國外匯管理制度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其貨幣就可以稱為可兌換貨幣、也就是實現了經常賬戶下的可兌換。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內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實施匯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
3、兌付外國持有的該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該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的,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Ⅱ 伊朗用人民幣替代美元,千萬噸伊朗石油運抵中國後,事情後續如何發展
首先就是伊朗的經濟正在實現正增長,而且伊朗的出口額也會越來越高。其次就是,不管伊朗與一些大國是否達成協議,伊朗的石油和天然氣出口收入都會上漲。
Ⅲ 伊朗匯美元到中國來,怎麼弄
通過第三國,一般走迪拜的銀行比較方便
Ⅳ 伊朗匯款到中國,一般怎麼處理
1、從第三方國家付款,客戶自己找人從其他國家把款打到中國。這個只要不被美國跟蹤,資金不要被凍結住。對中國供應商還是最好的方式。
2、在伊朗本地和買家交易,然後支付貨款給賣家。或者在中國直接收伊朗客戶的人民幣。不過這有個問題,在海關稅務方面的數據就是,有貨出,沒款收進來,也麻煩的事。
3、找有昆侖銀行賬戶的代理公司,昆侖銀行賬戶可以接收伊朗的匯款,只收人民幣和歐元。這個第一要關注結匯時間,不同的公司結匯時間從幾個月到幾天不等,結匯時間要優先於代理費來考慮的。當然找代理是要付代理費給代理公司,昆侖銀行的手續費也比其他銀行高。
4、個人可以注冊阿聯酋公司,阿聯酋銀行開辦的賬戶可以方便的接收到伊朗客戶打過來的匯款。迪拜公司注冊費用相對高一些,也可以選擇阿聯酋RAK公司,rak公司注冊費用便宜些。
(4)伊朗幣到中國投資項目怎麼辦擴展閱讀:
跨國支付方式:
1、網上支付類
可以直接在網上完成付款,快捷、方便,第三方支付公司保障,可拒付,消費者利益得到保障。從另一方面來說,相對的風險增大,主要以小額收款為主。主要用於網賺、外貿零售小額收款。
①電子賬戶類別:主要付款是電子賬戶對電子賬戶模式(類似於支付寶與支付寶交易,雙方均需要注冊、有賬戶),主要有Paypal、Cashrun cashpay,yellowpay,clickandbuy,MoneyBookers、Ap、Google checkout、LR等等。
②國際信用卡支付:是支付網關對支付網關模式(類似於網銀支付),主要有速匯通支付、ChronoPay 環迅支付(IPS)、首信易(PayEase)、雙乾支付(95epay)、ECPSS(E匯通)、Gspay、YOURSPAY(優士支付)、網銀在線、Motopay、2checkout等等。
2、銀行匯款模式
主要是通過銀行轉賬和匯款公司進行匯款。方便大金額付款,安全,不適合小額收款,費用高,資金一旦發出即不可撤回,對消費者沒保障。主要用於批發類外貿收款。
主要有電匯(TT,Telegraphic Transfer)、信用證(L/C)、西聯(WU,Western Union,國際特快匯款公司)、速匯金(MG,MoneyGram,環球快速匯款業務)等 。
不同的支付方式,對於不同的賣家買家,各有喜好。一般商家會比較傾向於「不可撤回」的付款方式,而消費者一般是討厭、拒絕使用這類方式,提倡使用保障雙方利益的第三方支付。當然,因為涉及安全風險及費用方面的問題,所謂的網上支付只局限於小額交易,並不適用於大金額支付。
對於外貿零售收款來說,商家與消費者無法找一個結合點,雙方都能接受的付款方式。而對於消費者來說,多一種支付,多一種選擇,作為一個商家,應該在保障自己利益前提下,盡可能的去迎合客戶的需求。
Ⅳ 做外貿的.請問伊朗銀行能直接匯錢到中國國內銀行嗎如果能,什麼貨幣匯匯到哪個銀行能
伊朗都是通過第三方付款的,當地銀行不可以流通美金。
通常都是選擇迪拜的中間行,目前的行情一般需要10-15天,是正常的。
如果選擇土耳其,香港等第三方銀行的話,一般3-5天也就到賬了。
目前伊朗有個別銀行可以匯歐元到國內。
但目前最多的還是選擇錢庄匯。流程是這樣的:客戶把伊朗幣交給錢庄,錢庄按當天的匯率算出摺合成多少美金,並扣除手續費(一筆30美元)後通知該錢庄在迪拜(大的錢庄在其他國家也有)的辦事處應匯客戶的美金金額。迪拜的錢庄就將該筆錢通過迪拜銀行匯往中國。正常的情況一般在從伊朗交錢開始到國內收到4天就可以了。但i也會出現一些天數長的情況,原因是錢庄趁匯率變化大故意壓錢幾天吃匯率差。如10天以上沒收到錢就不正常了,在收款行信息沒錯的情況下,他肯定沒匯。
Ⅵ 伊朗的投金法是什麼意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第一條解釋的所有術語和片語的定義,在本實施細則中不變。
本實施細則中採用的其他術語和片語具有以下含義:
實施細則:《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接受資本經濟部門:經《投資法》允許為使用外資而新成立的或現有的伊朗公司。
非國營部分:私營部分、合作社,非國營的公共機構。
中心:組織中負責執行《投資法》第七條的外國投資中心。
國家官方金融網:(中央銀行和國營、非國營的銀行網路金融體系,獲中央銀行許可經營本幣和外匯業務的非銀行信貸機構。
審計機關:按照1372年通過的《使用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法》,組織從伊朗正式會計師協會成員中選定的審計機構。
第二章 接受的方式和規定(標准)
第二條
根據《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境內被接受的外國投資享受法律的優惠和保護,依照接受外資一般條件和外國投資者的書面申請而接受的這類投資,本《實施細則》將在後面的條款中予以說明。
第三條
根據《投資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以下列方式接受外國投資,並依據財經部制定頒布的《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確定並公布外國投資的形式和可提供的優惠。
1. 外國直接投資;
2. 合同條款中明確的以「建設、經營、轉讓」、「回購」、「國民參與」等方式的外國投資。
上述投資方式在投資和法律保護等方面具有下列共同優惠和特殊優惠:
1. 共同優惠
a. 外國投資者享受國內投資者同等待遇。
b. 外國現金資本和非現金資本的進入完全根據投資許可,無需其他許可。
c. 任何方面的外國投資沒有金額方面的限制。
d. 外國資本在被執行國有化和沒收所有權時,將獲得賠償,外國投資者具有索賠權。
e. 允許外資本金、利潤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資許可的規定以外匯形式或商品方式轉移。
f. 保證外資使用單位生產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則生產的商品在國內銷售,收入以外匯方式通過國家官方金融系統匯出國外。
2. 特殊優惠
a. 外國直接投資
a-1.允許在所有獲許可的私人經營的方面投資。
a-2.對外國投資不設百分比的限制。
b.合同條款范圍的投資
b-1.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財務合同的執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資損失由政府保證賠償,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
b-2.以「建設、經營、轉讓」和「國民參與」方式實施的外國投資項目生產的商品和服務由合同政府部門方負責收購。
第四條
要求在國內投資和享受《投資法》優惠和保護的伊朗籍法人和自然人,必須提供其在國外經營貿易和經濟業務的證明。
第五條
以前在伊朗投資但未享受《投資法》保護的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為其已投資資本辦理有關手續,享受《投資法》的保護。投資許可簽發後,投資者可享受《投資法》的所有優惠,包括投資利潤的匯出。這種投資被視為已實施投資,參照接受外國資本一般條例。
第六條
通過購買現有經濟部門股份、增加其資本或二者兼有的外國投資,在辦理了接受投資的手續後享受本法的優惠。如果該投資產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將被視為是對現有經濟部門進行了新投資、實現了管理水平的提高、發展了出口和達到了技術改造目標的結果。
第七條
委員會在對每一項外國投資申請進行評估和簽發許可時,按以下程序來審定本法第二條第四款中規定的比例。
1. 在投資申請表中應填寫申請項目的詳細情況,包括:商品和服務的種類和產量、項目的工期、投產時間、銷售國內或出口國外的預測。
2. 權威機關在簽發許可時,在有關部門和行業中專門對提供國內市場商品和服務進行正式統計,並交財經部經濟事務局。根據委員會的決定,上述經濟事務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組織提交統計。
3. 各經濟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附表進行分析。
4. 委員會根據本條第1、2、3款內容、參照國內市場商品和服務價值、遵循取消對由外國投資生產的出口商品和服務的限制來確定在各部門和行業的投資量。一旦投資項目被批准,簽發投資許可。
第八條
根據合同雙方達成的協議,可以在合同期內逐步轉讓或在合同結束時一次性轉讓合同中規定的「建設、經營、轉讓」所有權。
第九條
只有獲得委員會同意後,才可將外國投資者所有權轉讓給保障投資項目財產的企業。
第十條
投資項目的商品和生產性服務如果被一個政府部門壟斷購買,或投資項目的商品和生產性服務被以補貼價格提供市場,該政府部門應保證在法規范圍內根據有關合同確定的價格和數量購買商品和生產性服務。
第三章 接受體系
第十一條
組織在法律范圍內履行其接受和保護外國投資的職責時,負責引導、鼓勵在國內外的外國投資,介紹有關投資的法律和投資機會,對投資項目進行調研,開展與有關國際組織和企業間的合作,舉辦各種會議,建立和協調與其他部門的聯系,整理和提供有關外國投資的資料。
第十二條
委員會負責所有投資申請的審批,包括外資的接受、入境和使用,資本和利潤的出境。
第十三條
召集委員會會議和表決
《投資法》第六條規定的四名副主席為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會會議必須有至少三名常務委員參加時才能舉行,決議必須有至少三票同意才能有效。其他有投票權的有關部門的副部長應委員會主席之邀參加會議,決議必須獲相對多數票通過才有效。
第十四條
投資者應向組織遞交書面申請並附上申請表中要求的材料。組織在對投資申請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徵求有關部的意見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投資申請提交委員會並附上專家的意見。有關部在接到徵求意見函後,在十天內不表示意見,則視為同意投資申請。
一旦同意投資者的申請,就簽發經財經部長簽字的投資許可。
備註:投資許可內容包括:投資者詳細情況、投資種類和方式、利潤的匯出及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外國投資服務中心
第十五條
組織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者辦理投資有關的法律手續,成立了外國投資服務中心。中心下設各有關機構的代表以便利外國投資申請人辦理所需各部的手續。中心代表的推薦程序及其職責如下:
1. 代表的推薦
財經部(國家稅務局、海關)、外交部、商業部、勞動部、礦產金屬部、農業聖戰部、中央銀行、工業所有制和公司注冊總局、環保組織和由財經部指定的其他執行部門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同意的全權代表。上述代表都是組織的工作人員,他們根據外國投資者申請投資的金額及投資者需造訪的部門,在接到組織的通知後到中心等候,在自己被授權范圍內給造訪者以解答。
2. 中心的職責
a. 向外國投資者介紹情況和提供必要的咨詢
b. 在發布公司成立通告、獲取環保組織許可、接通水電、煤氣、電話許可、礦山勘探開采許可等方面給予投資者必要的協調。
c. 為外國投資人員簽發簽證、居住證、工作證給予必要的協助。
d. 在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出入境預先登記、解決海關和稅務問題方面給予必要的協助。
e. 在外國投資申請者和有關實施部門之間進行必要的協調。
f. 在外國投資者履約過程中給予關注。
3. 有關執行部門的職責
a. 有關部門推薦的代表是該部門為外國投資者辦理一切服務性、實質性事務的執行者。
b. 有關執行部門在執行《投資法》和本《實施細則》中為了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將代表的任務、職責、權力告知該部所有下屬單位,同時,以某種方式檢查本部門與外國投資有關事務的執行情況,以便於代表在中心的工作。
c. 當被推薦代表缺席時,有關執行部門應採取措施以保證本部門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章 外資的入境、評估和注冊
第十六條
有關現金外資和非現金外資的入境、評估和注冊的手續如下:
一、現金外資
1. 涉及《投資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准備一次性或分數次入境的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外資,換匯當天,其銀行換匯證明由組織以外國投資者名義注冊並受《投資法》的保護。換匯後的里亞爾進入接受外資經濟部門帳戶或投資項目帳戶。
2. 涉及《投資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一次性或分數次入境的不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外資進入接受外資經濟部門帳戶或投資項目帳戶後,該外匯在入帳當天就以外國投資者名義注冊並受《投資法》的保護。上述外匯在組織的監督下並經組織同意後用於與外國投資有關項目的國外采購和訂貨。
備註:國家官方金融系統應將與外國投資有關的外匯匯款詳細情況,如匯款人姓名、匯款金額、外匯種類、到款日期、兌換日期、接受外資經濟部門的名稱等直接報告組織。如果外匯已兌換成里亞爾,將里亞爾的數額通知組織。
二、非現金外資
《投資法》第一條第二、三、四款所述的非現金外資入境、評估、注冊手續如下:
1.上述第二、三款所述內容的非現金外資(包括機械、設備、儀器、零配件、散裝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輔助材料)在組織宣布同意後,商業部應協助其入境,並辦理統計訂貨的登記,向海關申報評估和清關入境貨物。入境貨物的海關評估被視為最終評估。
對投資者的申報,在入境許可證中應註明:加上運費、保險費的外國投資金額自入關之日起受《投資法》的保護,如果海關評估的價格與委員會通過的價目表有出入,海關評估價格作為外資注冊的依據。
備注一:商業部和組織應在本《實施細則》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准備好本條款所需的非現金外資貨物預訂表格。
備注二:伊朗海關在評估外國投資的二手機械、設備時,應註明二手價格。
備注三:如果入境的非現金外資有缺陷、損壞、無法使用或者與委員會通過的目錄規格不相符,應將情況上報委員會,未被委員會接受的入境貨物將從入境資本中扣除。
2.組織在對《投資法》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外資(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商標、專業化服務)進行必要的審核後,應將技術服務合同履約內容報告委員會,在委員會制定並經財經部長批準的規定范圍內將已確認的款項作為外資由委員會注冊並加以保護。
第六章 資本及其利潤離境的規定
第十七條
根據《投資法》,所有有關資本及派生利潤離境的申請,必須以伊朗官方審計協會下屬審計部門的報告為依據,經審計部門確認的款項在扣除了所有合理虧損後可離境。
第十八條
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關的投資資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潤可以外匯方式或按外國投資者要求以出口獲許商品方式匯出國外。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的投資資本可以出口產品或提供外資接受經濟部門服務或出口其他獲許商品方式匯出國外。委員會根據審計部門最終報告,簽發有關項目資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潤離境許可。
備註: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的投資,如果最終不能出口,按委員會意見保證其所需外匯離境,外匯由銀行系統保證。
第十九條
如果投資許可集中於《投資法》第十七條第二、第三款,上述許可被視為出口許可。接受投資部門可以把自己的出口外匯匯入國內、外銀行的一個安全帳戶,並根據投資許可確定的使用范圍直接從帳戶提取外匯支付給外國投資者。任何種類的外匯結余均可以提取並符合國家外匯規定。接受投資經濟部門在提供出口證明和支付有關款項後,應向組織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根據政府現行或將要實行的規定,在委員會確定的可使用范圍內,外國投資出口所得外匯的使用不受任何出口規定和外匯規定的限制,包括返還向國內出口所獲外匯。
第二十一條
如果因政府的法規限制使得投資接受部門無法出口自己的產品,那麼,只要政府繼續執行限制出口規定,允許上述經濟部門將自己的產品銷往國內市場。為保證其外匯,可從銀行系統購買或通過出口獲許商品途徑得到所需外匯並匯出境外。
第二十二條
經委員會批准後,外國投資者可以從銀行系統購買本法規定的外匯並匯出境外。為此,中央銀行應向銀行系統撥付所需外匯。
第二十三條
自辦理完有關部門手續之日起六個月內,如果外國投資者不打算將可匯出款項匯出國外,經委員會同意後,涉及本法的上述款項仍可匯出。
第二十四條
如果外國投資者同意,並獲委員會批准,可將本法第13、14、15條可匯出外匯的全部或部分,作為投資的增加部分撥給原投資部門。
第二十五條
政府在遵守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138條的前提下,授權投資最高委員會成員部長確定本法第十七條備注二可接受的優惠的種類和范圍,委員會有權在投資許可中規定投資最高委員會可接受的許可權內確定因有關財務合同被禁止或中止執行所引起的損失數量,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
第二十六條
如果外國投資者把在伊朗的投資進行投保,並按保單要求支付非商業性風險投保金,那麼保險公司取代投資者而承擔風險賠償損失。這種取代不算投資,除非執行本法第四條和第十條。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自投資許可宣布之日起,外國投資者應在投資項目規定的期限內,把部分資金匯入伊朗,以表示自己投資該項目的決心。如果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將資金匯入伊朗或沒有令人信服的要求延期匯款的理由,該投資許可將被宣布作廢。
第二十八條
外國投資者如在名稱、法定方式、國籍及超過30%所有權等方面有變更應通知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因外國投資而成立的伊朗公司,允許其以公司名義擁有土地,但必須與組織批準的投資項目相稱。
第三十條
外交部、內務部、勞動部、警備部隊等有關執行部門應按照組織的要求在簽發簽證、居留證、營業執照等方面為外國投資者、外國經理、外國專家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提供便利。外交部應根據下列情況發放入境簽證:
一、經組織批准,外交部可以通知伊朗駐外使領館每次為每個人發放三年長期簽證或三個月入境居住簽證。
二、被推薦者入境後可前往外交部領事司並出示組織的確認件,辦理一年居留的延期手續。
第三十一條
組織應按商業慣例在被允許發布的范圍內發布與本法第二十一條有關的新聞。委員會負責對可發布新聞進行審核。
第三十二條
組織和委員會為執行《投資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可根據需要使用伊朗正式會計師協會下屬審計部門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專業部門的專項、專業服務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以前經內閣批準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所有條款如有與本《實施細則》相悖的,在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作廢。
Ⅶ 個人在國外投資賺的錢怎樣弄回國內
只要提供個人的相關文件資料,就可以轉移到國內。 如果在國內個人超過年度總數,則將結算外國投資收入。 除了要向銀行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外,還需要提供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利潤分配決議或股息、其他收入證明等。
個人結算流程:
1、出納員審查相關文件,例如身份證件。
2、櫃員查詢並登記外匯額度。
3、客戶確認價格並支付貨幣。
4、客戶在憑證上簽名並確認交易。
拓展資料
可結匯的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專利、版權收入、稿費收入、咨詢費收入、保險金收入、利潤、紅利收入、利息收入、年金、退休金、雇員報酬、遺產繼承外匯、贍家款、捐贈款及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資本項目收入為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回的、經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類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的本金。
個人購匯
居民個人出境旅遊(含港澳游)、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自費留學、其他出境學習、商務考察、境外培訓、被聘工作、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出境定居、境外直系親屬救助、國際交流、外派勞務及其他。
1、如果這個資金不急著使用的線萬美金就好了,剩下的資金就放在銀行卡里,以美金的形式存款就可以,如果下次需要入金的話,可以直接用美元進行入金。或者等到第二年再結匯也行。這是比較笨的一個方法。前提是資金不急用。
2、適合大資金的。每年結售匯超過30萬美金以上的。那麼可以才用下面這種方法:辦理一張香港的銀行卡。(如工商銀行的工銀亞洲,招商銀行的一卡通,建設銀行的陸港通龍卡),因為在香港,沒有所謂的結售匯限制,只有在中國大陸才有,這里只介紹這三種卡,因為在國內能辦理香港的只有這三種。當然,要是能親自去香港那裡辦也可以。
3、資金在30萬以內的,還可以委託自己的親屬,如父母,子女或者是配偶,代為辦理結匯業務,你需要提供相應的證件,如結婚證戶口本等。如果銀行要求提供資金來源的話,你可以告訴他說這是贍養費啊,培訓費等,或者也可以說是外貿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