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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外匯現金值多少

發布時間:2024-10-11 22:04:03

㈠ 伊朗的法律幾種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本法中所採用的術語和片語具有以下含義:
法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者:根據本法第六條獲得投資許可的非伊朗自然人、法人或者使用國外資金來源的伊朗自然人、法人。
外資:由外國投資者引進伊朗的現金或非現金類各種資本包括以下內容:
1.通過銀行系統或其它渠道並經伊朗中央銀行認可引進伊朗的可兌換外匯現金。
2.機械、設備
3.儀器、零配件、散裝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輔助材料
4.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商標、專業化服務
5.外國投資者可轉讓的股息
6.內閣批準的其它內容
外國投資:獲得投資許可後,在一個新的經濟部門或原有的經濟部門所利用的外國資本
投資許可:根據本法第六條為每一項外國投資頒發的許可
組織;伊歷1353年4月24日通過的《財經部成立法》第五條中提到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
最高委員會:伊歷1354年3月12日通過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章程法》第七條中提到的最高委員會。
委員會:本法第六條中提到的外國投資委員會。

第二章 接受外資的一般條件
第二條
接受外國投資應當有利於開發、發展工業、礦業、農業和服務業方面的生產,應當根據本法並遵循國家現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按照以下准則進行:
1. 有利於經濟的增長,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的提高,就業機會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長。
2. 不威脅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壞生太環境,不擾亂國家經濟,不破壞依靠國內投資而進行的生產活動。
3. 不導致政府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特權,特權是指使外國投資者處於壟斷地位的權利。
4. 本法中外國投資所生產的產品及服務價值與頒發許可時國內市場的產品及服務價值的比例,在每個經濟部門不超過25%,國內行業不超過35%。內閣即將批準的《投資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可以投資的行業和數量
用於生產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務(原油除外)的外國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備 注
1931年7月7日頒布的關於《外國公民不動產所有權法》依然有效,本法不允許以外國投資者的名義擁有任何形式、任何數量的土地。

第三條
被本法接受的外國投資享受本法的優惠,受本法的保護。這些投資通過以下二種途徑被接受:
1. 外資直接投放到對私營企業開放的領域。
2. 外資以"國民參與"、"回購"和"建設、經營、轉計"方式投放到所有行業。但這些投資不依賴政府、銀行、國營公司提供的擔保,完全用投資經濟項目的所得償還本金和利息。

備 注 一
如果以本條第二款"建設、經營、轉讓"(BOT)方式進入的外資及其利潤尚未被償還,外國投資者有權對留存在投資經濟部門的資本股份行使所有權。

備 注 二
關於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的投資,如果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己簽訂的財務合同被禁止或中止執行,所引起的損失將由政府償還,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內閣將在本法框架內確定可接受賠償的范圍。

第 四條
外國政府在伊朗的投資須經議會以個案方式批准,外國國營公司的投資將被視為私營公司的投資。

第三章 權威機構
第五條
組織是國家鼓勵外國投資、處理與外國投資有關所有事務的唯一官方機構。外國投資者必須向組織遞交有關投資、資本進入、項目選擇、資本撤出的申請。

第 六 條
為審批批第五條的申請,將成立一個以財經部副部長為主席的外國投資委員會,成員包括外交部副部長、國家管理和計劃組織副主席、中央銀行副行長以及視情而定的相關部的副部長。
投資許可經委員會通過並經財經部部長簽字後即可發放。
接受外國投資時,委員會應遵守本法第二條規定。

備 注
組織接到投資申請後,應該在十五天內對申請進行初步審議並將意見提交委員會,委員會應在組織提交意見後一個月內對其進行研究並書面公布審批結果。

第 七 條
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申請的審批手續,所有有關機關包括財經部、外交部、商業部、勞工部、中央銀行、海關、工業所有制企業和公司注冊機關、環境保護組織等應該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同意的全權代表。被推薦的代表們作為該部門與組織之間的協調者和聯系人,處理與該部門有關的一切事務。

第四章 外國資本的保障和轉移
第八條
本法涉及的外國投資者享受與國內投資者同等的權益、保護和優惠。

第 九 條
不得沒收外國投資或將其財產收歸國有。除非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條款,以非歧視性的方式,對其財產進行沒收或對其所有制進行國有化。但在此之前,應盡快按投資的實際價值給於適當的賠償。

備注一
賠償損失的要求必須在財產被沒收或所有制被國有化後一年內向委員會提出。

備注二
因沒收財產和國有化所有制引起的糾紛將根據本法第十九條解決。

第 十 條
外資可以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國內投資者,或在獲得委員會的同意並經財經部部長批准後轉讓給另一個外國投資者。一旦向其他外國投資者轉讓資本,接受方必須具備起碼的投資者條件,按照本法規定,其將被視為前投資者的繼承人和參與者。

第五章 外資的接受、出入境的規定
第十一條
外資可以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進入伊朗並受本法保護。
1.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2.用於直接購買或訂購與外國投資有關商品的未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3. 經權威機關評估的非現金資本。

備 注
本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的注冊手續和評估萬人。

第十二條
外資出、入境及轉移時如實行的是單一匯率即國家官方匯率,就按官方匯率結算。如未實行單一匯率,按經中央銀行確認的當日自由市場匯率結算。

第十三條
公司在完成全部義務並交納了法定的費用後,提前三個月通知委員會,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將原投資、派生的利潤或投資餘款匯出伊朗。

第十四條
外資在扣除了稅款、費用及法定儲備金後,其利潤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匯出伊朗。

第十五條
在《外國投資法》框架內,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給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分期付款以及專利、專有技術、技術服務、咨詢設計、品牌、商標和管理等各種合同的費用可以匯出境外。

第十六條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應遵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第十二、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按以下方式獲取外匯。
1.從銀行購買外匯。
2.使用外資的經濟部門通過出口所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獲取外匯。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出口合法商品所得外匯。

備 注 一
投資許可中必須註明上述途徑中的一種或數種。

備 注 二
中央銀行在獲得組織的同意和財政部部長的批准後應該確保本條第一款給外國投資者的可匯出外匯。

備 注 三
本條第二、三款的投資許可將被視為出口許可。

第十八條
在投資許可框架內,進入伊朗的外資未被使用部分在撤出伊朗時,不受外匯法律法規和進出口法規的限制。

第六章 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
政府與外國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的糾紛如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由國內法院進行調解,除非與外國投資者所在國政府在雙邊投資合同中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進行解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有關執行部門應該按照組織的要求,在發放簽證、居住證、營業執照、安排就業等方面為在私營企業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外國經理、外國專家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提供便利。

備 注
組織與實施部門之間的糾紛根據財經部部長的意見解決。

第二十一條
組織有義務讓公眾了解有關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投資機會、伊朗的合作夥伴以及其他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執行本法的所有各部、各國營公司、政府下屬各組織和公共機構有義務向組織提供有關外國投資的情況和報告。以便組織根據上一條款採取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長應每六個月向議會有關委員會遞交一份組織在外國投資方面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法及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1334年 8月 7日通過的 《吸引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及《實施細則》作廢。以前根據原投資法接受的外資納入本法管轄。本法內容如果被未來的法律法規所取代或修改,那麼,新法將對此作出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法實施細則將在二個月內由財經部制定並交內閣批准。

㈡ 伊朗的投金法是什麼意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第一條解釋的所有術語和片語的定義,在本實施細則中不變。
本實施細則中採用的其他術語和片語具有以下含義:
實施細則:《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接受資本經濟部門:經《投資法》允許為使用外資而新成立的或現有的伊朗公司。
非國營部分:私營部分、合作社,非國營的公共機構。
中心:組織中負責執行《投資法》第七條的外國投資中心。
國家官方金融網:(中央銀行和國營、非國營的銀行網路金融體系,獲中央銀行許可經營本幣和外匯業務的非銀行信貸機構。
審計機關:按照1372年通過的《使用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法》,組織從伊朗正式會計師協會成員中選定的審計機構。

第二章 接受的方式和規定(標准)
第二條
根據《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境內被接受的外國投資享受法律的優惠和保護,依照接受外資一般條件和外國投資者的書面申請而接受的這類投資,本《實施細則》將在後面的條款中予以說明。

第三條
根據《投資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以下列方式接受外國投資,並依據財經部制定頒布的《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確定並公布外國投資的形式和可提供的優惠。
1. 外國直接投資;
2. 合同條款中明確的以「建設、經營、轉讓」、「回購」、「國民參與」等方式的外國投資。
上述投資方式在投資和法律保護等方面具有下列共同優惠和特殊優惠:
1. 共同優惠
a. 外國投資者享受國內投資者同等待遇。
b. 外國現金資本和非現金資本的進入完全根據投資許可,無需其他許可。
c. 任何方面的外國投資沒有金額方面的限制。
d. 外國資本在被執行國有化和沒收所有權時,將獲得賠償,外國投資者具有索賠權。
e. 允許外資本金、利潤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資許可的規定以外匯形式或商品方式轉移。
f. 保證外資使用單位生產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則生產的商品在國內銷售,收入以外匯方式通過國家官方金融系統匯出國外。
2. 特殊優惠
a. 外國直接投資
a-1.允許在所有獲許可的私人經營的方面投資。
a-2.對外國投資不設百分比的限制。
b.合同條款范圍的投資
b-1.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財務合同的執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資損失由政府保證賠償,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
b-2.以「建設、經營、轉讓」和「國民參與」方式實施的外國投資項目生產的商品和服務由合同政府部門方負責收購。

第四條
要求在國內投資和享受《投資法》優惠和保護的伊朗籍法人和自然人,必須提供其在國外經營貿易和經濟業務的證明。

第五條
以前在伊朗投資但未享受《投資法》保護的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為其已投資資本辦理有關手續,享受《投資法》的保護。投資許可簽發後,投資者可享受《投資法》的所有優惠,包括投資利潤的匯出。這種投資被視為已實施投資,參照接受外國資本一般條例。

第六條
通過購買現有經濟部門股份、增加其資本或二者兼有的外國投資,在辦理了接受投資的手續後享受本法的優惠。如果該投資產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將被視為是對現有經濟部門進行了新投資、實現了管理水平的提高、發展了出口和達到了技術改造目標的結果。

第七條
委員會在對每一項外國投資申請進行評估和簽發許可時,按以下程序來審定本法第二條第四款中規定的比例。
1. 在投資申請表中應填寫申請項目的詳細情況,包括:商品和服務的種類和產量、項目的工期、投產時間、銷售國內或出口國外的預測。
2. 權威機關在簽發許可時,在有關部門和行業中專門對提供國內市場商品和服務進行正式統計,並交財經部經濟事務局。根據委員會的決定,上述經濟事務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組織提交統計。
3. 各經濟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附表進行分析。
4. 委員會根據本條第1、2、3款內容、參照國內市場商品和服務價值、遵循取消對由外國投資生產的出口商品和服務的限制來確定在各部門和行業的投資量。一旦投資項目被批准,簽發投資許可。

第八條
根據合同雙方達成的協議,可以在合同期內逐步轉讓或在合同結束時一次性轉讓合同中規定的「建設、經營、轉讓」所有權。

第九條
只有獲得委員會同意後,才可將外國投資者所有權轉讓給保障投資項目財產的企業。

第十條
投資項目的商品和生產性服務如果被一個政府部門壟斷購買,或投資項目的商品和生產性服務被以補貼價格提供市場,該政府部門應保證在法規范圍內根據有關合同確定的價格和數量購買商品和生產性服務。

第三章 接受體系
第十一條
組織在法律范圍內履行其接受和保護外國投資的職責時,負責引導、鼓勵在國內外的外國投資,介紹有關投資的法律和投資機會,對投資項目進行調研,開展與有關國際組織和企業間的合作,舉辦各種會議,建立和協調與其他部門的聯系,整理和提供有關外國投資的資料。

第十二條
委員會負責所有投資申請的審批,包括外資的接受、入境和使用,資本和利潤的出境。

第十三條
召集委員會會議和表決
《投資法》第六條規定的四名副主席為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會會議必須有至少三名常務委員參加時才能舉行,決議必須有至少三票同意才能有效。其他有投票權的有關部門的副部長應委員會主席之邀參加會議,決議必須獲相對多數票通過才有效。

第十四條
投資者應向組織遞交書面申請並附上申請表中要求的材料。組織在對投資申請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徵求有關部的意見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投資申請提交委員會並附上專家的意見。有關部在接到徵求意見函後,在十天內不表示意見,則視為同意投資申請。
一旦同意投資者的申請,就簽發經財經部長簽字的投資許可。
備註:投資許可內容包括:投資者詳細情況、投資種類和方式、利潤的匯出及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外國投資服務中心
第十五條
組織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者辦理投資有關的法律手續,成立了外國投資服務中心。中心下設各有關機構的代表以便利外國投資申請人辦理所需各部的手續。中心代表的推薦程序及其職責如下:
1. 代表的推薦
財經部(國家稅務局、海關)、外交部、商業部、勞動部、礦產金屬部、農業聖戰部、中央銀行、工業所有制和公司注冊總局、環保組織和由財經部指定的其他執行部門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同意的全權代表。上述代表都是組織的工作人員,他們根據外國投資者申請投資的金額及投資者需造訪的部門,在接到組織的通知後到中心等候,在自己被授權范圍內給造訪者以解答。
2. 中心的職責
a. 向外國投資者介紹情況和提供必要的咨詢
b. 在發布公司成立通告、獲取環保組織許可、接通水電、煤氣、電話許可、礦山勘探開采許可等方面給予投資者必要的協調。
c. 為外國投資人員簽發簽證、居住證、工作證給予必要的協助。
d. 在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出入境預先登記、解決海關和稅務問題方面給予必要的協助。
e. 在外國投資申請者和有關實施部門之間進行必要的協調。
f. 在外國投資者履約過程中給予關注。
3. 有關執行部門的職責
a. 有關部門推薦的代表是該部門為外國投資者辦理一切服務性、實質性事務的執行者。
b. 有關執行部門在執行《投資法》和本《實施細則》中為了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將代表的任務、職責、權力告知該部所有下屬單位,同時,以某種方式檢查本部門與外國投資有關事務的執行情況,以便於代表在中心的工作。
c. 當被推薦代表缺席時,有關執行部門應採取措施以保證本部門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章 外資的入境、評估和注冊
第十六條
有關現金外資和非現金外資的入境、評估和注冊的手續如下:
一、現金外資
1. 涉及《投資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准備一次性或分數次入境的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外資,換匯當天,其銀行換匯證明由組織以外國投資者名義注冊並受《投資法》的保護。換匯後的里亞爾進入接受外資經濟部門帳戶或投資項目帳戶。
2. 涉及《投資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一次性或分數次入境的不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外資進入接受外資經濟部門帳戶或投資項目帳戶後,該外匯在入帳當天就以外國投資者名義注冊並受《投資法》的保護。上述外匯在組織的監督下並經組織同意後用於與外國投資有關項目的國外采購和訂貨。
備註:國家官方金融系統應將與外國投資有關的外匯匯款詳細情況,如匯款人姓名、匯款金額、外匯種類、到款日期、兌換日期、接受外資經濟部門的名稱等直接報告組織。如果外匯已兌換成里亞爾,將里亞爾的數額通知組織。
二、非現金外資
《投資法》第一條第二、三、四款所述的非現金外資入境、評估、注冊手續如下:
1.上述第二、三款所述內容的非現金外資(包括機械、設備、儀器、零配件、散裝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輔助材料)在組織宣布同意後,商業部應協助其入境,並辦理統計訂貨的登記,向海關申報評估和清關入境貨物。入境貨物的海關評估被視為最終評估。
對投資者的申報,在入境許可證中應註明:加上運費、保險費的外國投資金額自入關之日起受《投資法》的保護,如果海關評估的價格與委員會通過的價目表有出入,海關評估價格作為外資注冊的依據。
備注一:商業部和組織應在本《實施細則》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准備好本條款所需的非現金外資貨物預訂表格。
備注二:伊朗海關在評估外國投資的二手機械、設備時,應註明二手價格。
備注三:如果入境的非現金外資有缺陷、損壞、無法使用或者與委員會通過的目錄規格不相符,應將情況上報委員會,未被委員會接受的入境貨物將從入境資本中扣除。
2.組織在對《投資法》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外資(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商標、專業化服務)進行必要的審核後,應將技術服務合同履約內容報告委員會,在委員會制定並經財經部長批準的規定范圍內將已確認的款項作為外資由委員會注冊並加以保護。

第六章 資本及其利潤離境的規定
第十七條
根據《投資法》,所有有關資本及派生利潤離境的申請,必須以伊朗官方審計協會下屬審計部門的報告為依據,經審計部門確認的款項在扣除了所有合理虧損後可離境。

第十八條
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關的投資資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潤可以外匯方式或按外國投資者要求以出口獲許商品方式匯出國外。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的投資資本可以出口產品或提供外資接受經濟部門服務或出口其他獲許商品方式匯出國外。委員會根據審計部門最終報告,簽發有關項目資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潤離境許可。
備註:與《投資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的投資,如果最終不能出口,按委員會意見保證其所需外匯離境,外匯由銀行系統保證。

第十九條
如果投資許可集中於《投資法》第十七條第二、第三款,上述許可被視為出口許可。接受投資部門可以把自己的出口外匯匯入國內、外銀行的一個安全帳戶,並根據投資許可確定的使用范圍直接從帳戶提取外匯支付給外國投資者。任何種類的外匯結余均可以提取並符合國家外匯規定。接受投資經濟部門在提供出口證明和支付有關款項後,應向組織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根據政府現行或將要實行的規定,在委員會確定的可使用范圍內,外國投資出口所得外匯的使用不受任何出口規定和外匯規定的限制,包括返還向國內出口所獲外匯。

第二十一條
如果因政府的法規限制使得投資接受部門無法出口自己的產品,那麼,只要政府繼續執行限制出口規定,允許上述經濟部門將自己的產品銷往國內市場。為保證其外匯,可從銀行系統購買或通過出口獲許商品途徑得到所需外匯並匯出境外。

第二十二條
經委員會批准後,外國投資者可以從銀行系統購買本法規定的外匯並匯出境外。為此,中央銀行應向銀行系統撥付所需外匯。

第二十三條
自辦理完有關部門手續之日起六個月內,如果外國投資者不打算將可匯出款項匯出國外,經委員會同意後,涉及本法的上述款項仍可匯出。

第二十四條
如果外國投資者同意,並獲委員會批准,可將本法第13、14、15條可匯出外匯的全部或部分,作為投資的增加部分撥給原投資部門。

第二十五條
政府在遵守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138條的前提下,授權投資最高委員會成員部長確定本法第十七條備注二可接受的優惠的種類和范圍,委員會有權在投資許可中規定投資最高委員會可接受的許可權內確定因有關財務合同被禁止或中止執行所引起的損失數量,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

第二十六條
如果外國投資者把在伊朗的投資進行投保,並按保單要求支付非商業性風險投保金,那麼保險公司取代投資者而承擔風險賠償損失。這種取代不算投資,除非執行本法第四條和第十條。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自投資許可宣布之日起,外國投資者應在投資項目規定的期限內,把部分資金匯入伊朗,以表示自己投資該項目的決心。如果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將資金匯入伊朗或沒有令人信服的要求延期匯款的理由,該投資許可將被宣布作廢。

第二十八條
外國投資者如在名稱、法定方式、國籍及超過30%所有權等方面有變更應通知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因外國投資而成立的伊朗公司,允許其以公司名義擁有土地,但必須與組織批準的投資項目相稱。

第三十條
外交部、內務部、勞動部、警備部隊等有關執行部門應按照組織的要求在簽發簽證、居留證、營業執照等方面為外國投資者、外國經理、外國專家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提供便利。外交部應根據下列情況發放入境簽證:
一、經組織批准,外交部可以通知伊朗駐外使領館每次為每個人發放三年長期簽證或三個月入境居住簽證。
二、被推薦者入境後可前往外交部領事司並出示組織的確認件,辦理一年居留的延期手續。

第三十一條
組織應按商業慣例在被允許發布的范圍內發布與本法第二十一條有關的新聞。委員會負責對可發布新聞進行審核。

第三十二條
組織和委員會為執行《投資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可根據需要使用伊朗正式會計師協會下屬審計部門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專業部門的專項、專業服務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以前經內閣批準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所有條款如有與本《實施細則》相悖的,在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作廢。

㈢ 專題:赴伊朗參展要注意什麼

禮儀
Liyi
1、男士不可主動與伊朗女士握手,女士一般也不主動與伊朗男士握手。如女士主動握手,男士應禮貌回應。溫馨提示,中方女士最好不要主動伸手。
2、伊朗人不喜歡與外國人有身體上的密切接觸,照相時勿與伊朗人挎胳膊。
3、伊朗人認為左手不幹凈,接受物品時應用右手,不要用手觸摸小孩子的頭部。
4、伊朗文明程度較高,不大聲喧嘩、不隨地吐痰,待人有禮貌,稱好時不能豎大拇指,說話時忌用食指指向別人
出行
chuxing
1、德黑蘭主要的出行方式是地鐵、公交車、計程車。地鐵有女士專用車廂,男士不得入內,但女士可乘坐男士車廂。公交車須男女分坐,女士乘坐公交車後部。計程車可男女混坐。
2、地鐵最方便,站內有自動售票機,也可以去人工窗口購票。車票分單程、雙程和多程,單程票價3500里亞爾。地鐵有女士專用車廂,一般在最後面或最前面,男士一般情況下不可以進女士專廂,但女士可以進男士車廂。
3、公交車線路多,公交車票200里亞爾/人,平均票價約合1.5元人民幣,在車站或發車站購票,上車將票交給司機。男女必須分廂乘車,公交車後門為男女分隔線,後半部分為女士區。
4、計程車遍布街頭,以非正規運營為主,不設計價器,在上車前需要商定費用,經常有多人拼車的情況,司機一般會讓外國人單獨包車,且會多收3-4倍的價格。可先向當地人了解一下大概的車費,再和司機砍價,或找個當地人一起拼車。
旅遊
lvyou
1、保管好隨身財物,隨身攜帶護照,最好有護照首頁及簽證頁復印件,勿攜帶大量現金,不要使用GPS、對講機等設備。
2、遇到執法人員盤查,要保持冷靜。當對方要求查驗外匯和護照時設法婉拒,但可表示願到就近警察局解決,以防被假冒警察欺騙。
3、盡量避免獨自前往偏僻地區,如需要可邀請當地人陪同。
4、盡量避免前往遊行集會地區,不在政府及警察部門、軍事管理區、遊行集會場所等敏感區域或非旅遊區照相、攝影。溫馨提示,除了有明確標識的旅遊區,勿在街道等處隨意拍攝。
宗教
zongjiao
1、禁酒,忌食豬肉、狗肉。穆斯林齋月期間,即使非穆斯林也不能白天(日出前至日落後)在公開場合吃東西、喝水或吸煙。
2、伊朗是穆斯林國家,實行嚴格的伊斯蘭教規,外國人必須尊重和遵守這些教規。政府機關周四、周五休息,企業周四下午、周五休息。
3、男士請著正裝參展,西服、襯衫、領帶。溫馨提示,男士不得穿背心或短褲外出。女士務必注意著裝,要求帶頭巾、穿長褲、穿過臀的長袖外套,要求從德黑蘭下飛機開始到回國上飛機結束。溫馨提示,請女士把頭巾和外套放在手提行李中。
安全
anquan
1、伊朗國內治安情況總體較好,較安全,但中國公民遭到入室搶劫、盜竊或在行走時被飛車賊掠走錢物的情況偶有發生。溫馨提示,中國公民來伊朗後要特別注意。
2、德黑蘭市現有機動車300多萬輛,交通較擁擠,不遵守交通規則、爭搶車道的情形較常見,交通事故較頻繁。溫馨提示,在大街上走時要特別注意。
3、伊朗是地震多發國家,溫馨提示,提前學習一些防震常識。
其他
qita
1、德黑蘭國際區號為0098,開通國際漫遊服務的中國手機可在當地使用,或者在有wifi的環境中使用手機或移動終端上的Viber、iMessage、Face Time等軟體,一般三星及以上酒店都有無線網路,廉價旅館大多要收費。
2、當地銀行、私人錢庄、酒店前台可以兌換外幣,可根據消費狀況進行相應兌換。溫馨提示,帶足美元、歐元等外匯現金以便在當地銀行兌換為伊朗里亞爾。
3、伊朗的很多餐廳都會加收15%的服務費/稅費,溫馨提示,可根據服務質量留下大約10%的小費。

㈣ 中國銀行卡可以在伊朗取錢嗎

中孫輪國銀行卡不可以在伊朗取錢。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各種銀行卡在伊朗都不能使用,則瞎信所以建議來伊朗前帶足美元、歐元等外匯現金以便在當地銀行兌換為伊朗里亞神尺爾。

㈤ 伊朗從新加坡進口口罩關稅多少

一、進口關稅

伊朗採用世界海關組織稅則商品分類目錄的關稅體制,是在從價基礎上徵收關稅。關稅按中央銀行制定的匯率以里亞爾支付。大部分機械設備的征稅比例為到岸價的5%到10%,某些產品則高達150%。進口貨物還要被抽取數筆小稅,其中包括佔到岸價總值1.5%的商會稅。經批準的外國投資項目所需進口的資本貨物和原材料可免除關稅,對醫葯、實驗室用的化學品不征關稅。幾乎所有的貨物都要徵收商業利潤稅,稅率在每年的進口規則中都會列出,商業利潤稅大都以重量計,但某些也以數量或價值計。若以重量來計算的話,海關會把普通包裝的重量從總重量中減去。按值計價的稅率從1%到200%各不相同。商業利潤稅中還包括壟斷稅,該稅必須在清關前付清。若申報有假或有其他違反進口規則的行為,海關將會沒收貨物或處以罰款。如果從應繳付罰款那天算起,在兩個月內還沒有支付,那麼會將相當於罰款價值的部分貨物公開拍賣。如貨物被海關無理扣留,扣留期間每個月可得到不超過貨物價值1%的賠償費。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有效防霧霾

二、進口單證

商業發票一式三份。計征關稅所需的發票要求用英語或法語書寫。內容包括所有商業上的通用說明,如貨物的號碼、數量和種類,詳細的貨物名稱、毛重和凈重、原產地,此外必須寫出信用證號碼,最好註明稅則編號、外匯許可證細節(號碼、簽發地點和時間),價格要寫出離岸和到岸價。

提單

航空運單無需公證,允許開具指示提單,但是要寫明一位被通知人地址,應註明信用證的號碼。鐵路運輸需一份國際貨運提單。

㈥ 歐洲美元用什麼替代

美元經貿體系一直以來都被歐洲多個發達國家維系著,可隨著2008年美國的金融危機,波及到多個歐洲市場。隨後美聯儲不斷開啟遏制經濟危機的"量化寬松"模式,美元的信用和"含金量"大不如前,歐洲各大國重新審視美元的地位,並開始有了全新的貨幣想法。

歐洲去美元化正在實施
這一想法的具體內容是,為抵禦美元風險,要讓歐元區成員國加強歐元在市場上的佔有率,以及增長非美元貨幣和實體黃金的佔有,還要在全球范圍進行非美元貨幣的經貿交易。早在2017年,歐洲央行就開始加強對人民幣的資金儲備,除此之外,將人民幣列為外匯儲備的還有德意法這三大歐盟國的央行。
此外,德國央行董事會成員還公開表示,將人民幣列為外匯儲備為"現實決定"。這也更證明了歐洲的老牌發達國家都急於增加非美元貨幣在市場上的佔有率。有專家認為,隨著美元在歐洲的信用不斷減弱,此舉可能將成為去美元化的主要手段。可能以後還會加大力度,日前,阻止美元限制的"貿易交換支持工具"(INSTEX)機制正在實施。

紐約聯邦儲蓄銀行地下金庫
據外媒報道,歐洲去美元化已布局很久了。美國此前宣布將切斷伊朗的石油結算,從去年8月,法德兩國呼籲建立獨立於美元的貨幣支付系統。到今年2月,法英德三國聯合為伊朗制定了"貿易交換支持工具"機制,以促進歐洲經濟體與伊朗之間的合法貿易。歐洲此舉也更證明了其去美元化的堅定決心,對此,還承諾將繼續努力把此套系統做到最好,以至於達到購買伊朗石油的要求。

伊朗欲從德國空運3億現金
不僅如此,在美國對伊朗制裁前,伊朗就對外宣稱把人民幣和歐元作為主要的外匯貨幣,以取締美元的地位。此前伊朗在德意志聯邦銀行存了3億歐元,伊朗也有意將這些現金包飛機運回,用於在外旅行或暫時無法使用信用卡支付的伊朗民眾。德國目前已官方證實這一情況,並表示將盡力配合伊朗的此次行動。外界猜測,這次伊朗從德國空運3億歐現金可能代表從今往後,伊朗石油出口的貨幣支付都採用歐元現鈔。

美聯儲無權拒絕歐洲各國取回黃金儲備
不過,事情還不止於此,黃金的儲備量也不容忽視。歐洲各國的外匯儲備中,黃金所佔的比率一直都居高不下。而紐約聯邦儲蓄銀行的金庫中,幫包括德意法在內的60多個國家保存著黃金。此前,德國央行希望從美聯儲運回並查看剩餘的黃金儲備,但均被找各種理由拒絕掉了。美聯儲的這一舉動更是讓歐洲眾多國家對其產生了顧慮,金融專家表示,如果這些國家紛紛要求取回此前寄存的黃金,美聯儲出於保住美元信用的底線,也不會輕言拒絕。取回黃金可能將成為繼伊朗空運現金以後,全球去美元化的又一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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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國家貨幣銀行法

2003-01-06 00:30
第一部分 貨幣

第一條

A. 伊朗貨幣單位是里亞爾,每一里亞爾等於一百第納爾。
B. 每一里亞爾含金量為零點零壹零捌零伍伍克 (0.0108055)。
C. 里亞爾對黃金比值的改變應根據伊朗中央銀行的建議、財政部長的同意、部長會議團的確認、議會財政委員會的批准才能生效。
D. 外國貨幣與里亞爾的比價以及外匯的買入賣出價由伊朗中央銀行根據本國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承擔的義務計算確定。

第二條

A. 國家發行的流通貨幣是紙幣和金屬硬幣。
B. 只有在本法通過之日所流通的紙幣和金屬硬幣或根據本法發行的紙幣和金屬硬幣才具有合法流通使用權。
C. 所有的貸款和欠款的償還只能用國家流通的貨幣支付,除非根據國家外匯規定,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做出其他的安排。
D.金幣沒有合法流通權。
E. 有關金、銀進出口的規定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議、經財政部長同意並由部長會議團批准制定。
F. 根據本法規定,國內流通的紙幣和金屬硬幣的數額、名稱、外觀、質地、顏色、尺寸、圖案和其它具體規格由中央銀行行長提議、財政部長批准制定。
金屬硬幣的數量由中央銀行行長提議並經財政部長批准確定。
G. 紙幣上有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的簽字。

第三條

A. 政府壟斷國家流通貨幣的發行權,根據本法的規定,授權伊朗中央銀行執行發行權。
B. 國內流通的金屬硬幣償還力的數量以及紙幣、硬幣的作廢條件和回收方式經貨幣信貸委員會確認、財政部長批准後由伊朗中央銀行確定,並通過國家官方報紙至少是德黑蘭發行量最大的一家報紙刊登並通過廣播電視公布於眾。

第四條
A. 中央銀行壟斷國內流通紙幣、硬幣的發行和發放。
B. 對於個人所持紙幣、硬幣的被盜、丟失和被銷毀,中央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C. 中央銀行將根據本法第二條B款在不超出十年的期限內把已作廢並失去合法流通作用的紙幣、硬幣換成國內現行流通的貨幣。規定期滿後,不再進行兌換,未兌換的紙幣、硬幣被視為已入庫。

第五條

A. 中央銀行應以基金名義經常擁有相當於發行紙幣的百分百的下列財政儲備。
1. 第六條中的黃金
2. 第七條中的外匯
3. 第八、第九條中的有價證券
B. 本條A項中第1、2款所列儲備總數不應少於伊朗中央銀行已發行紙幣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本條所列儲備價值在其買價低於名義價格時按買價計算;在其買價高於名義價格時按名義價格計算。

第六條

第五條A項第1款中的黃金儲備包括:
A. 金綻、銀行庫存金幣、在外國銀行和國際機構中存放的黃金;
B. 根據現行法律提供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組發銀行或類似機構及其所屬部門的配額和資本。

第七條

第五條A項第2款中的外匯儲備按本條註解包括:
A. 為伊朗中央銀行接受的可兌換的外國紙幣;
B. 六個月內可收回的外匯債務;
C. 根據有關法律支付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組發銀行或類似機構及其所屬部門的配額和資本;
D. 由國際正式組織及其所屬機構發行和擔保的證券;
E. 由外國政府發行和擔保的證券;
F. 按照國際支付協定或易貨貿易協定預計可收到的外匯或可兌換外匯的里亞爾;
G. 由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承擔的、有包括責任銀行在內的三方有效簽字並在六個月內可兌換外匯的商業票據;
H. 為伊朗中央銀行接受的可兌換外匯的外國有價證券;
I.根據有關法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特別提款權帳戶的存款。
注: 本條款所述的外匯、外匯證券和外匯債務必須是為伊朗中央銀行接受的可兌換外匯。

第八條

第五條A項第3款中政府的有價證券包括:
A. 庫存票據、取得合法發行權和擔保權條件下由國家發行的公債或由財政部擔保的債券
B. 來自各部、各政府機構及其下屬單位、市政機構及其下屬單位的並由財政部擔保的伊朗中央銀行債務。
注 :1316年8月25日法律明確的國家珍寶為執行本條款承擔所有責任的抵押,伊朗中央銀行承擔保護和保存的職責,只有根據本法規定並在貨幣儲存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才能使用。

第九條

第五條A項第3款中非官方證券包括:
A. 包括責任銀行在內三方有效簽字的支付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可支付里亞爾商業票據;
B. 以金綻、金幣或第七條所述的儲備為擔保的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其它里亞爾短期債務。

第二部分 伊朗中央銀行

第一章 概論

第十條

A. 伊朗中央銀行負責根據國家經濟總政策制定和執行貨幣信貸政策。
B. 伊朗中央銀行旨在維護幣值、平衡收支、促進商業交流和推動國家經濟發展。
C. 伊朗中央銀行具有法人的地位,除本法規定外,服從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規。
D. 除了本法明確規定外,伊朗中央銀行對各部、政府各公司、政府各機構、政府下屬部門以及本法銀行分支機構的規定不承擔義務。
E. 伊朗中央銀行歸政府所有的議付資本五十億里亞爾,由銀行原有資本、本法第一條獲得的比價盈餘和銀行儲備來保證,銀行資本的增加必須由議會提議並經部長會議團通過。
F. 伊朗中央銀行總部設在德黑蘭,如果國家利益需要,經部長會議團通過可以遷移它址。
G. 伊朗中央銀行如認為必要,可以在任何地方設立分行或指定任何一家伊朗銀行為其代理(1358年12月11日修改)。
H. 伊朗中央銀行的撤消只有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

第二章 任務和權力

第十一條

伊朗中央銀行作為國家貨幣和信貸制度的制定者其任務如下:
A. 根據本法規定發行國內流通的紙幣和金屬硬幣;
B. 根據本法規定對其他銀行和信貸機構進行監督;
C. 制定外匯交易有關規定、承擔和保證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準的外匯支付、監督外匯交易;
D.經部長會議團批准制定有關黃金交易的規定並對黃金交易進行監督;
E. 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制定有關外匯和國內流通貨幣出入境的規定並對外匯和國內流通貨幣出入境進行監督(1358年12月18日修改)。

第十二條

伊朗中央銀行作為政府金融機構任務如下 :
A. 保護各部、政府各機構及其下屬部門、政府和市政各公司以及那些百分之五十以上資本屬於上述單位的企業的帳戶並執行他們在國內外的一切銀行業務;
B. 作為政府代理人或委託其他機構或個人出售各種公債、國庫券並償還其本金和利息;
C. 掌管國家全部外匯、黃金儲備;
D. 保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組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發展組織和類似機構及其下屬部門的里亞爾基金;
E. 在執行政府間金融、財政、商業、過境貿易合同時簽定支付協議。
注 l:各部、市政各部門、政府公司以及本條A款中所述各企業應將己有的專項基金交伊朗中央銀行獨家保管,其所有的銀行業務由伊朗中央銀行獨家操作,並向中央銀行提供其操作時所需的資料。
注 2:根據專門法律被允許通過其他銀行進行銀行業務的各部、各公司、各企業不在本條A款和注1之列。

第十三條

伊朗中央銀行具有下列權力:
l. 以合法手續向各部、政府各機構提供貸款和信貸;
2. 以合法手續保證政府、各部、政府各機構所承擔的義務;
3.向國營公司、市政以及政府和市政下屬企業提供足夠的貸款和信貸,並為上述貸款和信貸擔保;
4. 銀行短期商業票據和匯票的再貼現,向其他銀行提供足夠的信貸;
5. 買賣國庫券、公債、外國政府和有資信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6. 買賣金銀;
7. 在國外銀行開立和保護現金帳戶、保護國內銀行和國外銀行在本行的帳戶、執行其它銀行授權的所有業務、為自己帳戶和國內其它銀行帳戶接受來自國內外的信貸。

注 l:經財政部擔保,向各部、國營企業提供貸款和信貸並為上述貸款和信貸擔保;
注 2:有關本條的實施細則將由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

伊朗中央銀行在執行國家金融制度時可以對下列銀行、金融事務進行干預和實施監督。
l. 根據貸款和證券的種類確定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官方利率;
2. 根據各銀行業務的種類或伊朗中央銀行制定的其它規定確定各銀行全部資產、儲備、債務之間的比例;
3. 確定各銀行在伊朗中央銀行合法存款的利率和比例,因各銀行間業務種類和結構的差異,其合法存款比例可能不同,但該比例不低於10% 和不高於10%;
4. 確定各銀行最高利息和最低利息及收支手續費;
5. 確定各銀行各種儲備與其支出和存入總資產的比例;
6. 確定各銀行開具背書信用證或保函的最大責任范圍,以及保函的種類和金額;
7. 確定銀行貸款及分期付款交易的條件;
8. 制定開設現金帳戶、儲蓄帳戶和其它帳戶的規章;
9. 確定各銀行獎勵的種類和金額以及銀行為吸引現金存款或儲蓄給於的其它優惠,制定銀行在此方面宣傳的制度;
10. 鑒於保密的需要,審查各銀行業務、帳戶、票據和文件,收集各銀行的統計資料;
ll. 限定各銀行的經營業務種類和時限;
l2. 確定使用各銀行儲蓄、存款的方法;
13 .確定各銀行總體和分項貸款和信貸的最高總額;
14. 確定銀行從私人獲得貸款和發給存款證明的條件;
15. 為非銀行信貸機構就上述1-14 款制定詳細的規定。
注: 行使本條款權力事先需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是伊朗政府的代表,伊朗政府將通過伊朗中央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進行聯系。根據伊朗政府允許參與法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履行其所有的職責並行使其權力。

第三章 機構

第十六條

伊朗中央銀行擁有下列機構:
1. 全體大會
2. 貨幣信貸委員會
3. 決策人委員會
4.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
5. 審計委員會

第一節 全體大會

第十七條

A. 銀行全體大會由財政經濟部部長和部長會議團選出的另一位部長代表政府組成,財政經濟部部長任主席。
B. 銀行其它部門成員出席全體大會並參加討論,但沒有表決權。
C. 全體大會有下列任務:
l. 審查和通過伊朗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
2. 審查管理委員會的報告並對其做出最後決定;
3. 審查關於分配特別利潤的建議並對其做出最後決定;
4. 根據財政經濟部部長的建議選出管理委員會成員;
5. 根據本法規定授予全體大會的其它職責。
D. 銀行全體大會在每年伊歷四月底前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其它時侯, 如果財經部長認為必要或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議,可由財經部長召集。
E.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或其代表和所有有表決權的成員必需參加全體大會的討論和表決。
F. 全體大會的決議以有表決權的多數票通過。

第二節 貨幣信貸委員會

第十八條

A. 貨幣信貸委員會在伊朗中央銀行總政策的研究和實施、國家貨幣銀行業務的監督方面負有下列責任:
1. 審查和通過伊朗中央銀行內部的各種條例、雇聘部門、雇聘預算和雇聘規定;
2. 審查中央銀行提交給全體大會的資產負債表並對其發表意見;
3. 審查和通過本法的實施細則;
4. 對國家銀行、貨幣、信貸方面的問題發表意見,對政府方面提交給貨幣信貸委員會的有關貸款、信貸擔保及其它內容的提案發表意見;
5.就國家銀行、貨幣、信貸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提出委員會認為對國家經濟尤其對國家信貸政策有益的協商意見和建議;
6. 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在法律范圍內提出的任何內容發表意見;
B 貨幣信貸委員會成員包括:(1358年12月18日修改)
1.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
2. 最高檢察長或其副手
3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財經部副部長
4.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計劃預算組織副主席
5. 伊朗商會會長
6. 由財經部部長選定的二名專家
7. 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選定的銀行專家一名
8.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農業和農村開發部副部長
9. 商業部副部長
10.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工礦部副部長
注 1: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兼任貨幣信貸委員會主席。
注 2: 上述B款6、7所指人員任期二年,但可以被再次選聘。
注 3: 如果上述B款6、7所指人員中任何一人辭職、死亡、不稱職、無能力,將按規定進行補選。
C. 委員會可應銀行行長或至少二名委員之邀召開會議,並討論他們提出的問題。
D. 委員會會議至少要有七名正式成員參加,最後的意見、建議和決定需在正式會議上經六名與會者投票同意才能生效。
(1358年12月18日修改)
E. 委員會可以邀請權威人士出席討論。
F. 委員和應邀出席討論的人士應保守委員會秘密,除非需要合法地宣布情況和提供證詞。
G.由銀行行長建議並經全體大會通過,出席會議委員的工資照發。
H. 貨幣信貸委員會成員在其開始工作前必須在全體大會主宣誓:將公正地、極其認真地履行貨幣信貸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執行有利於國家的所有決定,絕對保守銀行和委員會的秘密。

第三節 決策人委員會

第十九條

A. 伊朗中央銀行決策人委員會由行長、行長代表、秘書長、和三名在本法中被確定的副行長組成。
B.1. 除了本法授予其他機構的職責外,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是一切銀行事務的最高執行者和
管理者。
2.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負責管理銀行事務、執行本法以及與本法有關的實施細則。
3. 在國內外所有的正式機構里,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是被授權的銀行代表。
4.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可以將自己的簽字權和部分權力授予決策人委員會成員和銀行職
員。
5.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由財經部長推薦、部長會議團通過、總統正式任命,任期為五年,可
以連任(1358年12月18日修改)
C. 銀行行長代表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推薦、財經部長同意、部長會議團通過、總統正式任命,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1358年12月18日修改)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代表的許可權由行長確定,當行長不在、辭職、免除和死亡時全權行使行長職責。
D. 銀行秘書長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推薦經全體大會通過任命,並兼任貨幣信貸委員會秘書處負責人,銀行秘書長要將貨幣信貸委員會的會議紀要報告給財經部長。
E. 銀行副行長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任命,其職責由行長確定。

第二十條

A. 行長及行長代表的工資由全體大會決定,從銀行預算中支付。
B. 銀行秘書長和副行長的工資由行長提議並經全體大會決定,從銀行預算中支付。
C. 銀行行長、行長代表、秘書長、副行長就職前將在全體大會上宣誓:保守銀行秘密,克盡職守。
D. 決策人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受「禁止干預部長、議員職員進行國家和政府間交易法」的約束,不得擁有銀行或私人、信貸機構的股份。
E. 決策人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在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里擔任實際職務。
F.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和行長代表經全體大會批准後可在社會慈善機構接交名譽職務或在大學高校里講課,其他成員經行長同意後也可照此辦理。

第四節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A.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通過己印紙幣的保管和移交負責監督本法第五條的執行,保管第五條的儲備和國家珍寶,制定有關國家珍寶展覽的規定,監督國家珍寶從銀行國庫的進出,監督已不再流通紙幣的銷毀。
B.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 伊斯蘭議會選出的議員代表二名(1358年12月18日修改)
2.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或副行長
3.國家總檢察長或副檢察長
4. 國庫總庫長
5. 核演算法院院長
6. 管理委員會主席
注:(1358年12月18日修改)議員代表的任期與其當議員任期同步,如缺席,其位子保留到選出其接替人為止。
C.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受託制定、通過和執行實施細則。
D. 由銀行行長提議並經全體大會通過,參加會議的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成員工資照發。

第五節 審計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A. 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伊朗中央銀行的帳目和債務,對帳目和債務的正確性發表意見。
B.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 對伊朗中央銀行財政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進行審計並向全體大會提出年度報告。
2. 對銀行的資產和債務細目、銀行帳目的概況以及銀行發行的憑證進行審計。
3. 對銀行業務是否合法進行審計。
C. 審計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員組成,他們是由財經部長推薦全體大會通過的至少有十年工作經驗的專職審計員或精通會計業務或銀行業務的人員,其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
D. 審計委員會主席做為中間人應將銀行業務情況和銀行現行政策報告財經部長。
注: 審計委員會在履行上述職責時可以對所有的銀行財務和資產文件進行審計,如認為必要,可以索要銀行的一切有關規定、決定和文件,在不幹預銀行現行業務的同時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向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A. 審計委員會的工資由財經部長確定,從財經部預算中支出。
B. 審計委員會成員就職前將在全體大會上宣誓:保守銀行秘密,克盡職守。
C. 審計委員會成員受「禁止干預部長、議員、職員進行國家和政府間交易法」的約束。
D. 審計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在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里擔任實際職務。
E. 經全體大會批准後,可在社會慈善機構接受名譽職務或在大學高校里講課。
F. 審計委員會內部的規定由審計委員會自己制定,經財經部長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A. 銀行的財政年度從(伊歷)每年的一月一日開始,於當年十二月底結束。
B. 銀行資產負債表和盈虧表必須在每年一次全體大會召開前至少提前一個月交給審計委員會。
C. 伊朗中央銀行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有關銀行財務狀況的簡報。

第二十五條

A. 銀行每年的特別利潤按下列方式分配:
1. 按照對國營公司有關規定交納所得稅,並將該款項劃入政府公共收入帳戶。
2. 百分之十做為法定儲備,直到該儲備增加到與銀行資本相同為止。
3. 經行長提議和全體大會批准後將部分利潤留作後備儲備。
4.經行長提議和全體大會批准後將部分利潤轉入下一年度的帳目。
B. 經A款分配後,剩餘的特別利潤屬政府所有。

第二十六條

A. 政府有責任將國庫中有明確支付日期的無名票據交給伊朗中央銀行,以彌補其因法律對黃金和外幣的變更和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造成的虧損。
B. 因法律對黃金和外幣的變更和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帶來的盈利用於支付政府債務的本金,政府債務的利息轉給伊朗中央銀行,盈利剩餘部分上繳國庫。
C. 因執行本法第十二條E款而帶來的盈利或虧損記入政府帳戶。

第二十七條

A. 除了有關銀行內部事務文件之外,所有中央銀行出具的保函均需有二位有簽字權的人簽字。
B. 伊朗中央銀行商業票據、商業證券和帳本原件的保管期限和方式, 以及把原件拍成的照片、底片及類似物的方式將按照由貨幣信貸委員會批準的規定執行。這些照片、底片和類似物超過了規定的保管期限後在法庭上仍將被視為是原件。

第二十八條

伊朗中央銀行的紙幣以及屬於伊朗中央銀行的黃金、白銀、金屬硬幣免交海關稅、商業利潤稅和其它一切稅。

第二十九條

如果伊朗中央銀行認為出口某種商品或某些商品有利於國家經濟和國家外匯,經部長會議團批准後,中央銀行可以讓上述商品的出口商免除執行外匯規定。

第三部分 銀行業務

第一章 銀行成立的條件 ( 略 )

第二章 銀行業務的條件和方式

第三十三條

A. 銀行合法儲備的方式、數量和使用方法由貨幣信貸委員會確定。合法儲備數量最少不低於特別利潤的15%, 最多不超過特別利潤20%。當合法儲備達到銀行資本後可以支配。
B. 一旦銀行資本因虧損而減少到本法規定的最低線以下,根據貨幣信貸委員會通過的規定,銀行應將自己的資本補足。
C. 銀行會計工作的方法和原則是:反映銀行所有資產和債務的資產負債表由貨幣信貸委員會確定,銀行應予以執行。
D. 銀行可用於抵債的動產不動產的數額、銀行用於成立和發展的費用、以及銀行的儲備由貨幣信貸委員會確定,銀行應予以執行。
E. 銀行應將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和盈虧表交正式會計師審核。
F. 銀行商業證券、票據和帳本原件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及把原件拍成的照片、底片及類似物的方式將按照由貨幣信貸委員會批準的規定執行。這些照片、底片和類似物超過了規定的保管期限後在法庭上仍將被視為是原件。

第三十四條

銀行不能開展下列業務:
1. 商業性商品買賣;
2 不動產的交易,銀行自用的不動產除外;
3. 收購股份參與一家或幾家公司的資本、超過伊朗中央銀行根據專門規定和指示確定的數量收購國內外有份證券;
4. 超過伊朗中央銀行根據專門規定和指示確定的數量為本部門負責人、與本部門負責人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信貸;
5. 為伊朗中央銀行審計部門、管理部門、決策部門負責人提供信貸,除按照貨幣信貸委員會通過的規定提供信貸外;
6. 在搬運費用項目里發行見票即付證券;
注: 掌握不動產以便全部收回債款或為了保證銀行職工的住房和工作地點或根據伊朗中央銀行明確的條件進行的交易不在本條第2款內容之列。

第三十五條

A.被國內外法庭判決犯有偷盜、受賄、貪污、失信詐騙、偽造、舞弊、開空頭支票、假冒等罪行的罪犯,不論他是主犯還是幫凶或協從,禁止以任何借口讓其在銀行任職。
B.沒有伊朗中央銀行的許可任何銀行行長和負責人不許在其它銀行擁有股份或擔任職務。
C. 每個銀行應負責賠償因業務疏忽而給儲戶帶來的損失。
每個銀行的行長、董事長、決策委員會成員、董事會成員應對因自己觸犯了與本法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或該行章程而給股東和儲戶造成的損失負責。
注: 司法部是復核外國法庭就本條A款所做判決的公正機構。

第三十六條

伊朗中央銀行確定各銀行和信貸機構製作資產負債表和盈虧表的方法。

第三十七條

各銀行應遵守本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遵守伊朗中央銀行依據本法及其實施細則發出的指令、遵守自己通過的章程。

第三十八條

根據1358年12月18日通過的撤消銀行俱樂部的法律提案,伊朗各銀行俱樂部自即日起撤消。

第三章 銀行破產和撤消程序

第三十九條

在出現下列情況時可能根據伊朗中央銀行行長的建議、經貨幣信貸委員會的同意和由總理、財經部長、司法部長組成的三人委員會批准,銀行的事務管理交給伊朗中央銀行或做出其他安排,或撤消銀行:
A. 如果銀行權力機構提出要求。
B. 如采銀行自宣布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沒開展銀行業務。
C. 如果銀行毫無正當理由地停業七天以上。
D. 如果銀行違反了本法及其實施細則、違反了伊朗中央銀行依據本法及其實施細則發出的指令、違反了自己通過的章程。
E. 如果銀行的支付能力陷入困境或被迫停止。
注: 被撤消的銀行自伊朗中央銀行發出撤消令之日起停業。

第四十條

有關出現第二十九條情況後的銀行管理辦法及撤消銀行的程序參照議會財政委員會通過的規定辦。

第四十一條

A. 如果銀行宣布破產停業,法庭將先聽取伊朗中央銀行的意見,然後做出裁決。伊朗中央銀行必須在收到法庭的詢問信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自己的意見書面答復法庭。
法庭將根據伊朗中央銀行的意見和卷宗中闡述的理由做出適當的裁決。
B. 破產清帳機關負責破產銀行的清帳事務。
C. 伊朗中央銀行的代表監督破產銀行和被撤消銀行的全部清帳工作。
D. 對於破產銀行或被撤消銀行的債務,首先發還5萬里亞爾以下的有息活期存款和類似款,第二步是發還5萬里亞爾以下的無息支票存款和有息定期存款。
E. 隨著某銀行的破產或被撤消,該銀行的名字將從注冊機關中刪除。

印歐語系印度-伊朗語族的一支,通行於伊朗、阿富汗,也通行於伊拉克、蘇聯中亞地區、土耳其、印度等國的部分地區以及高加索山區。古伊朗語與梵語關密切,最早文獻是〈阿維斯塔〉經文和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古波斯楔形文字銘刻。中古伊朗語(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8~10世紀)的特點是動詞系統大大簡化,名詞的屈折變化減少,其主要代表為安息語、缽蘿缽語和粟特語。現代伊朗語主要包括波斯語、庫爾德語諸方言、普什圖語和奧塞梯語。現在通行的伊朗諸語言語音系統較早期更為簡化,原來的動詞變化亦漸為助動詞所代替。

㈧ 伊朗為什麼經濟發達

石油和天然氣儲量豐富。石油是伊朗的經濟命脈,目前伊朗是世界第二大原油出口國。已探明的石油儲量為930億桶,佔世界總儲量的10%,居於世界第五位。已探明的天然氣儲量為24萬億立方米,佔世界總儲量的16%,僅次於俄羅斯,居世界第二位。石油是伊朗的經濟命脈,目前,日產能力可達410萬桶,石油收入佔全部外匯收入的90%,伊朗成為歐佩克成員國中第二大原油出口國。森林是伊朗僅次於石油的第二大天然資源,面積達1800萬公頃。伊朗水產豐富,魚子醬舉世聞名。伊朗水果、乾果十分豐富,開心果、蘋果、葡萄、椰棗等遠銷海內外,其中2001年伊朗開心果總產量為17萬噸,出口量約9.3萬噸,創匯2.88億美元,成為世界上最大的開心果出口國。有5000多年歷史的伊朗地毯編織藝術聞名全球,其精湛的工藝、美麗的圖案、和諧的色彩搭配傾倒了無數文人墨客,留下了大量的詩歌、神話、繪畫。波斯地毯已成為伊朗享譽世界的傳統大宗出口產品。其他工業有紡織、食品、建材、地毯、造紙、電力、化工、汽車、冶金、鋼鐵和機械製造。農業比較落後,機械化程度較低。政府預算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石油收入、稅收和其他收入。

1979年以前伊朗除了石油工業外,絕大部分經濟成份屬於私人所有。1979年伊斯蘭革命勝利之後,當時由私人財團掌握的重要廠礦、農場、銀行、保險公司、飯店等均收回國有。目前伊朗的經濟體制是一種混合體制,由三種成分即國營、集體和私人成分構成,其中國營成分佔伊朗總經濟成分的75%以上。國營成分包括所有重要工業、礦山、發電設施、水壩、灌溉網路、廣播電視、郵電、航空、航運、公路、鐵路、對外貿易、銀行、保險等等,國營企業由政府統一實行中央計劃經濟管理,其收支由國家列入單獨預算。最近幾年,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逐漸下放管理許可權,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集體成分包括經營物資生產和分配的公司,以及在鄉鎮建立的類似機構。私人成分包括從事工業、貿易和服務的公司以及從事農業、畜牧業的家庭生產單位,它們是國營和集體成分經濟活動的補充。

伊朗的經濟在長達八年的兩伊戰爭期間受到嚴重破壞,戰爭結束後,面臨著百業待興的困難局面,為此政府開始戰後重建計劃。1988年制定了第一個社會經濟發展五年計劃,從1989年3月21日開始實施。在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執行期間,政府將建設重點放在石油、采礦、交通、能源等基礎工業方面,但由於缺乏計劃性,建設攤子鋪得過大,進口過度膨脹,資金發生短缺。在五年計劃後期(1992年-1993年期間)原油國際市場價格大幅下跌,伊朗外匯儲備急劇匱乏,資金嚴重不足,為了保持制定的高經濟增長的目標,不得不向國外借債,不久債台高築,無力償還欠下的巨額中短期外債,導致伊朗銀行信用空前危機,使伊朗經濟建設和發展受到嚴重影響。在第二個五年計劃的執行期間,政府在經濟政策上做了大量的調整,縮小建設戰線,關停了許多不急於上馬的項目,同時縮小進口規模,擴大非石油產品出口,節約外匯,償還在第一個五年計劃的期間借下的中短期外債,此期間經濟增長率維持在3.5%左右。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4月期間,原油國際市場價格突然連續下跌,伊朗石油收入大幅減少,比上年減少三分之一,第二次給伊朗經濟造成嚴重沖擊,失業率和通膨率升高,外債增加,1999年的實際經濟增長率只達到1.8%,迫使第三個五年計劃推遲一年,這使政府充分認識到經濟上嚴重依賴石油的弊病。為此政府通過調整預算的方法,加大稅收,縮減政府開支,擴大吸引外資,出讓政府公司股份給私人公司等方法擺脫經濟困難。1999年9月,伊朗總統哈塔米宣布了一項雄心計劃,將幾個主要的工業,包括通訊、郵電、鐵路、石油化工,甚至石油上游工業進行私有化,作為總體經濟結構改革的一個重要部分。不久制定第三個五年計劃(2000年-2004年),第三個五年計劃總結了上兩個五年計劃的經驗教訓和伊朗經濟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具體發展目標,體現了政府對經濟政策重大調整。第三個五年計劃的總體經濟目標主要有:

(1). 所有經濟的發展和增長必須體現社會公正,縮小貧富差別,消滅貧窮;

(2). 擴大非石油產品出口,減少國家對石油產品出口的依賴;

(3). 對農產品和消費品的需求相對達到自給自足;

(4). 開發和培訓國內人力資源,全面提高技術和專業水平,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

(5). 鼓勵投資,保證投資安全,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6). 改革稅制,增加國家收入,支持和發展金融和資本市場;

(7). 控制通貨膨脹率,使之適應中下等收入家庭的購買力;

(8). 向私人經濟成分轉讓國營公司股份,加快私有化進程。

根據第三個五年計劃制定的目標,在執行過程中,伊朗近年採取了以下重要的舉措:

原油價格從1999年4月回彈以後,伊朗原油收入又大幅增加,改善了伊朗的外匯收支狀況,外債負擔減輕,9.11事件以後,原油價格受全球經濟放緩影響曾一度下降,但一直保持較高的水平,對伊的經濟未造成影響。從2000年4月開始,國家每年將預算石油收入的超出部分存入中央銀行特設的石油外匯穩定基金帳戶,基金的50%用於抵銷今後由於油價下跌引起的預算赤字,另外50%為投資提供貸款,鼓勵非石油產品出口企業和生產企業的投資,其中為私人企業提供的信貸占相當的比例。

石油工業是伊朗的支柱產業,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為了維持目前的石油產量,保證足夠的外匯收入,同時鞏固伊朗在OPEC中的地位,從1998年開始,伊朗石油部陸續開放伊朗油氣田的勘探與開發,對外提供了40多個開發項目。迄今已與外國石油公司以產品回購方式(BUY-BACK)簽訂了數十個油氣田開發合同,成功吸引外部資金270億美元,計劃未來再吸收130億美元的投資。為了改變單一的石油經濟結構,實現石油產品的多元化,國家大力開發天然氣資源,由天然氣代替原油,並將天然氣出口到歐洲和亞洲市場,同時大力發展石油下游工業,增加石油產品的附加值,擴大石化產品的出口。

2001年5月伊朗議會批准了「吸引和保護外國投資法」,此法是伊朗自1979年伊斯蘭革命以來出台的第一部外資法。由於伊朗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間的分歧,此法沒有立即生效,遭到伊朗憲法監督委員會的兩次駁回,直到2002年5月才正式生效。2002年8月通過投資法實施細則。新投資法的出台是兩派斗爭的產物,雖然許多條款仍有限制性,但畢竟向改革方向邁進了一步。新的投資法拓寬了投資領域和方式,包括了除石油工業以外的所有工業領域,投資比例沒有嚴格限制,投資的本金和利潤可以自由匯出境外,投資安全度有所提高。由於伊朗投資配套的法律還不健全,投資環境不理想,外國公司在伊朗的投資還處於探索階段。

2002年2月,伊朗議會通過立法改革國家的稅制,減少公司稅,增加增值稅,所得稅從原來的54%降到25%,鼓勵私人成分向生產企業投資。同時對一些國營企業和窮人基金會取消免徵稅務的特權待遇。

2002年3月21日伊朗中央銀行合並官方匯率和市場匯率,建立統一的銀行協定匯率,與國際通行的匯率制度接軌,取消對國營公司的匯率補貼,使私人公司和國營公司的處於平等的競爭條件。匯率統一引起了通膨率上漲,國家為了減少通膨壓力,仍保持對生活必需品的補貼,對進口商品進行價格補貼,這種上漲影響預計在2003年度有所減小。

伊朗在執行第三個五年計劃期間,實現了一些經濟指標,如原油收入、控制政府支出、完成國民生產總值等,但也面臨著許多問題,主要的問題有:

高失業率是伊朗政府面對的重大社會問題,目前伊朗有350萬勞動適齡人口,預計在三年內將達到500萬,第三個五年計劃的目標之一是每年解決75萬人的就業,由於缺乏投資和勞動力市場,每年只有40萬人就業,如不加大吸引外資和鼓勵私人投資,就業問題很難解決。

國營企業由國家壟斷,經營方式沒有納入市場運行的軌道,效率普遍低下。

巨額補貼是政府財政的一個沉重包袱。伊朗每年用於能源的補貼高達100億美元,用於糧食和葯品的補貼20億美元,能源補貼除了造成能源浪費外,重要的是使企業競爭力下降,產品不能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另外,伊朗一直遭受美國的經濟制裁,在美國的資產被凍結,9.11事件後,布希總統延長達馬托法,宣布伊朗為「邪惡軸心」國,阻止伊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這將對伊朗的經濟發展長期產生不利影響

伊朗近期經濟數據

工業生產增長率:3.5% (包括石油)(2004估計數據) / 3%(不包括石油)(2005 估計數據)

通貨膨脹比率:15.5% (2004 估計數據) / 16% (2005 估計數據)

勞動力:2300萬 熟練勞動力短缺(2004 估計數據)/2368萬--熟練勞動力短缺(2005 估計數據)

勞動力分配:農業30%,工業25%,服務業45%(2001 估計數據)

失業率:11.2%(2004,估計數據)

貧困人口:40%(2002 估計數據)

投資(固定總投資) :30.5%(2005 估計數據)

國家收入433.4億美元(2004)/ 國家收入488.2億美元(2005)

支出: 477億美元,包括國家支出76億美元(2004估計數據)/ 604億美元,包括國家支出76億美元(2005,估計數據)

出口:387.9億美元FOB (2004估計數據)

國際債務:134億美元(2004 估計數據)/ 27.5% GDP(2005 估計數據)

農產品:小麥,大米,其他穀物,甜菜,水果,堅果,棉花,乳製品,羊毛,魚子醬

工業產品:石油,石化產品,紡織,水泥和其他建築材料,食品加工(特別是糖精,蔬菜油加工),金屬預製件,武器.

經濟援助已收到:40800萬美元(2002 估計數據)

電力生產:1290億千瓦(2002)

已探明石油藏量:1380億 bbl (2004估計數據) / 1333億桶(2005估計數據)

已探明天然氣藏量:267億立方米(2004) / 266.2億立方米(2005)

電話:1257.11萬(2003)

行動電話:337.65萬台(2003)

網際網路主機: 5269 (2004)

網際網路用戶: 4300萬(2003)

鐵路: 7203 km

高速公路: 167157 km

飛機場: 305 (2004 估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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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伊朗外匯現金值多少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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